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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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1)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8)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1〕820号 (33)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三)省级电网企业对境外销售电量;

(四)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

(五)地方独立电网(含地方供电企业,下同)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的电量);

(六)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的电量。

省(自治区、直辖市)际间交易电量,计入受电省份的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征收标准可以适时调整。

第八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实行直接缴库,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电力用户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按照下列方式由电网企业代征:

(一)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代为输送电量的电网企业代征;

(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地方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三)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所在地电网企业代征;

(四)其他社会销售电量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九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68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

第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含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下同)和应缴纳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企业申报的审核,确定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额,并向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第十一条专员办根据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

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第十二条中央财政按照可再生能源附加实际代征额的2‰付给相关电网企业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第十三条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科目核算。

第三章资金使用

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活动:

1.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2.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3.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4.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5.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6.《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事项。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用于以下补助:

1、电网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

2、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第十五条相关企业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237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还应按照中央政府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电网企业应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第十七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1类12款01项“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第211类15款01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安排的支出”(新增)。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省级电网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不得拖延缴纳。

第二十一条未经批准,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截留、挤占、挪用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的单位及责任人,由财政、价格、能源、审计等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监察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国务院三峡办,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下载: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doc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xls

附件:

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筹集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国家重大

水利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重大水利基金)是国家为支持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解决三峡工程后续问题以及加强中西部地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而设立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条重大水利基金利用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停征后的电价空间设立。

第四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原则筹集和分配:

(一)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向重大水利基金平稳过渡,保持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现行征收政策基本不变;

(二)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

(三)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筹集的重大水利基金,留给所在省份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五条重大水利基金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筹集,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农业排灌用电后的全部销售电量和规定征收标准计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部销售电量包括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子公司的电量和对境外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不含省级电网企业销售给地方独立电网企业的电量,下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交易,计入受电省份销售电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收标准见附件。

第六条重大水利基金从2010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至2019年12月31日止。

第七条除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外,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电网企业在向电力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代征。

第八条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14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4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中央国库。

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6个南水北调和三峡工程非直接受益省份(以下简称16个省份)电网企业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并全额上缴省级国库。

第九条对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本办法第八条划分省份分别由驻当地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直接征收,并分别缴入中央和省级国库。

第十条 14个省份的重大水利基金由专员办按月征收,实行直接缴库。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驻当地专员办申报上月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和应缴纳的重大水利基金。专员办应于每月12日前完成对申报的审核,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并向

申报企业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按照专员办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规定的缴款额,足额上缴资金。

专员办应根据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自发自用电量),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重大水利基金的汇算清缴工作。专员办开展汇算清缴工作时,应对电力用户欠缴电费、电网企业核销坏账损失的电量情况进行审核,经确认后不计入相关企业全年实际销售电量。

16个省份重大水利基金的具体征管办法由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准确计量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不能准确计量的,由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其最大发电(售电)能力核定自发自用电量和销售电量,并确定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数额。

第十二条重大水利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第103类01款58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其中:专员办对14个省份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分别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1目“南水北调工程建设资金”和 02目“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资金”;16个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征收的重大水利基金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项下03目“省级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14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中央财政按代征额的2‰付给代征手续费,代征手续费从重大水

利基金支出预算中安排,分别支付给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支付方式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代征电网企业不得从代征收入中直接提留代征手续费。

16个省份省级电网企业代征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财政从本级重大水利基金支出预算中付给代征手续费,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省级电网企业应将代征的重大水利基金与其正常业务收入分账核算。省级电网企业、拥有自备电厂企业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应及时足额上缴重大水利基金,不得拖延缴纳,如逾期不缴纳的,专员办和省级财政部门应责令其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滞纳金纳入本金一并核算。

第十五条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减免重大水利基金,不得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

第十六条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增值税而减少的收入,由财政预算安排相应资金予以弥补,并计入“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收入”科目核算。

第十七条重大水利基金按下列规定进行分配和使用。

(一)14个省份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由中央财政安排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三峡工程后续工作和支付三峡工程公益性资产运行维护费用、支付重大水利基金代征手续费。其中:南水北调工程建设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之间的分配比例另行规定。

(二)16个省份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纳入省级

财政预算管理,专项用于本地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十八条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的重大水利基金,由南水北调工程项目法人根据工程建设进度提出年度投资建议,报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审查,并由国务院南水北调办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同时,国务院南水北调办要编制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支出预算,报财政部审核。财政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重大水利基金用于南水北调工程建设,暂作为中央资本金管理。

第十九条用于三峡工程后续工作的重大水利基金,按照经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工程后续工作规划》要求安排使用,具体使用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缴入中央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在满足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三峡工程后续工作需要后的结余资金,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提出分配和使用意见,报国务院确定。

第二十一条缴入省级国库的重大水利基金,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统筹安排,并由省级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基金收支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安排资金。

16个省份要将重大水利基金年度收支情况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重大水利基金应严格按规定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重大水利基金的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重大水利基金支出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中列第213类04款70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南水北调工程建设)”、71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三峡工程后续工作)”、72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支出(地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第二十四条各级财政、发展改革、水利、审计、监察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重大水利基金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基金按规定征缴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重大水利基金的单位及责任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进行处罚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16个省份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重大水利基金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同时停止征收,原涉及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的文件一律废止。

附: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标准

湖南省财政厅文件

湘财综[2007]1号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省直各有关单位,各市州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综[2007]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省涉及农网还贷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库区维护建设基金(包括库区维护基金、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旅游发展基金等8项,请各级和各有关部门继续认真做好征收管理工作。

附件:财政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

二00七年一月十一日

主题词:转发基金通知

抄送: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各市州非税局(处)。共印60份

湖南省财政厅办公室 2007年1月12日印发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10-18 信息来源:湖南省财政厅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20号)、《财政部关于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2]266号)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网还贷资金适用预算科目的通知》(财预[2002]31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厅。

湖南省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农网还贷资金是国家对电力用户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农村电网改造贷款还本付息。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规定,农网还贷资金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

第二条农网还贷资金按社会用电量每度电2分钱标准,并入电价收取。

第三条农网还贷资金减免范围包括:

(一)农业排灌、抗灾救灾及氨肥、磷肥、钾肥和原化工部颁发生产许可证的复合肥生产用电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二)自备电厂自用电量免征农网还贷资金;

(三)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生产用电、核工业铀扩散厂和堆化工厂用电农网还贷资金暂按每千瓦时用电量三厘钱标准征收。

第四条农闲还贷资金由电网经营企业在向用户收取电费时一并收取,并在电费收款凭证中注明农网还贷资金的征收电量、征收标准和征收金额。除规定的减免用量外。电力用户必须及时足额交纳农网还贷资金。

第五条征收农网还贷资金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和流转环节的其他税费。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六条征收农网还贷资金的电网经营企业,可按年征收额的千分之二提取手续费,并计入企业的应工资科目。

第七条电网经营企业将收取的农网还贷资金在销售收入中单独核算,集中到省级电力企业,内省级电力企业按月向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申报农网还贷资金征收情况,由财政部驻湘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比例开具一般缴款书分别缴入中央和地方省级国库。具体缴库原则上按国家批准的农网改造项目贷款计划确定。目前各省级电力企业暂按国家规定缴库(按78.32%缴人中央国库,按21.68%缴入地方国库)。缴库比例如有调整,由我厅根据财政部通知另行通知。缴入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列人《2003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02301项“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收入”及第802302项“地方农网还贷资金收入”。中央和地方财政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分别在基金预算支出科目第802301项“中央农网还贷资金支出”及第802302项“地方农网还贷资金支出”中反映,如《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发生变化,则按变化后的相关收支科目填报。

第八条农网还贷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规定编制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其中,中央单位报财政部审批,地方单位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九条对经批准的农网还贷资金使用预算,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农网还贷资金缴库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缴入地方省级国库的农网还贷资金由地方单位向省财政厅提出拨款申请,由省财政厅拨款,原则上每月拨付一次。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农网还贷资金,作增加补贴收入处理。

第十条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有关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征收农网还贷资金,不得擅自调整征收范围和标准。使用单位应严格按批准的预算和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及规定用途使用农网还贷资金。

第十一条本办法执行时间暂定5年,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征收期满后,根据农网改造还贷情况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另行规定。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2010-11-03财政部驻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江苏、上海、浙江、安徽、江西、湖北、湖南、重庆、广东省(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

最近,财政部驻一些省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反映,对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等一些具体政策仍不尽明确,给基金征收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要求进一步明确相关政策。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基金应征尽征,提高征管效率,对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不再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改由省级电网企业代征,并由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征缴。具体征缴方式、时间和程序,仍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国家

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9]90号)规定执行。

二、财综[2009]90号文件已明确,资源综合利用(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应按此规定对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的企业自备电厂征收基金,不得免征。

三、对重庆市电力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目前为24家)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全部销售电量,均应计征基金,自2010年1月1日起至今尚未计征基金的,应足额补征。

四、各地应严格按照财综[2009]90号文件的规定执行,未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地方、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调整基金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也不得擅自减免基金。凡违反规定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

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并网运行规定

电力工业部印发《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4年5月21日电政法[1994]315号) 根据国务院《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和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部制定了《关于电网与发电厂、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国家电力调度通信中心反映。 附件:电力工业部关于电网与发电厂、 电网与电网并网运行的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保证电网安全、优质、经济运行并维护并网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网管理部门及其调度机构、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站)、变电站和电网,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新建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电网的统一规划及并网的技术要求,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应参加与并网运行有关部分的设计审查工作。 第四条凡需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必须与电网管理有关部门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并网协议,方可正式并入电网运行。 第五条并网协议包括并网经济协议、并网调度协议和其它双方认为必要的协议。协议双方应将并网协议分别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并网运行的发电厂或电网,均必须服从电网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对发电厂并网运行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国家标准或国务院电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电网并网运行的要求,可参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 第二章申请并网程序和条件 第七条凡要求并网运行的发电厂,应在项目设计审查前三个月向有关电网管理部门提出并网申请,由有关电网管理部门审查其是否符合并网运行的要求,并在收到设计审查文件后一个月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八条申请并网发电厂,必须具备接受电网统一调度的技术装备和管理设施。 第九条申请并网运行的发电厂的建设应与其配套的送变电工程和二次系统(包括相应的继电保护、安全自动及计量装置、通信、电网调度自动化等)设施按批准的设计同步建成,同步投产,并经有关电网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浙江省自备电厂及政策环境

浙江省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年度发电量控制明细表 单位:千瓦、万千瓦时

发布机构: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浙江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降耗办公室浙江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 文号:浙经信电力〔2010〕491号 印发时间:2010-09-14 索引号:ZJJX-02-04-201009-00014 各市、县(市、区)经贸委(经委、经贸局)、电力局(供电局): 我省企业自备电厂由于机组参数偏低、规模较小,平均发电煤耗高于全省平均水 平。为确保完成“十一五”节能降耗目标,坚决压缩高耗能企业用电,严格控制企业

自备机组发电量,遏制全省用电过快增长,经省政府同意,通知如下: 一、全省所有自备发电企业2010年发电量原则上比2009年减少20%,2009年投 产的发电机组年度发电量按10个月电量控制,其他特殊情况,按1-8月份实发电量酌情调整。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参见附件。装机容量6000千瓦以下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由当地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供电企业核定。 二、各地经贸部门要根据今年以来各企业月度总用电量情况、自备机组实际已发 电量和年度发电量控制目标,在不增加网供用电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家企业的月度总用电量(含网供电量和自备机组发电量),分解下达每家企业自备机组9-12月各月发电量控制目标。 三、各有关企业要根据各自的发电量控制目标,合理安排9-12月的月度生产计划, 压缩现有产能,控制总用电量,以切实减少自备机组的发电量,确保将年度发电量控制在目标值以内。 四、每月10日前,以供电部门的月度发用电统计数据为依据,若企业上月总用电 量和自备机组发电量超过下达月度控制目标值的,则由经贸部门会同当地供电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达书面警告、压减网供负荷、停止网供、直至强行解列企业自备机组、拉闸断电等措施,督促企业停减产以减少总用电量和发电量。 五、我委将不定期对企业自备机组发电量控制落实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对执行不 力的地区予以全省通报。 附件:装机容量6000千瓦及以上的企业自备机组名单和年度发电量控制明细表 省经信委省节能办省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 二○一○年九月十日 1.巨化集团公司热电厂是巨化集团公司所属的二次能源生产厂,也是目前浙江省最大的热电联产企业。巨化热电厂现有高温高压锅炉4台,总蒸发量1530吨/小时;汽轮发电机组6台,其中高温高压汽轮发电机组4台,中温中压汽轮发电机组2台,总装机容量36.5万千瓦。年发电量24亿千瓦时,年供热量750万吉焦,年供除盐水50万吨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办法

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西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规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维护电力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电网和发电企业协调进展,依照《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西北电力系统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西北电力系统内由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含并网自备电厂)和由地调直调的风电、光伏、装机容量50MW及以上的水电站、生物质能发电厂、光热发电厂。地调范围内的其它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可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新建并网机组通过整套启动试运行后纳入本细则治理。 第三条本细则各条款规定的违规情况,未经特不申明,均指由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非发电企业责任引起的不予考核,由相关调度机构负责责任认定,发电企业有争议的,由能源监管机构依法进行裁决。 第四条西北区域能源监管机构依法对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考核情况实施监管。电力调度机构在能源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发电厂并网运行治理及统计分析工作。

第二章安全治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西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各自调度管辖范围负责电网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西北各级电力系统调度规程及其它有关规程、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爱护和安全自动装置、继电爱护故障信息子站,故障录波器、通信设备、自动化系统和设备、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治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应符合能源监管机构及西北区域电力调度机构有关安全治理的规定。以上制度不完善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10分/项每月考核。 第八条单机容量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必须配备同步向量测量单元(PMU);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风电场、光伏发电站其升压站必须配备PMU装置。应配备而未配备PMU装置者,应限期整改,逾期未完成整改者,按60分/月考核。

文明生产管理与考核细则(精)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文明生产管理与考核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文明生产管理工作,创造一个整洁、井然的工作环境,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编制依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大唐吉林发电有限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无渗漏管理与考核细则》、《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生产设备及厂内建筑物管辖范围分工细则》。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厂长为全厂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全厂文明生产管理。 第五条副厂长负责分工范围内的文明生产管理。 第六条设备管理部是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生产区域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 1 - 第七条行政事务部是非生产区域文明生产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非生产区域文明生产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第八条运行管理部是运行中(含备用设备的日常文明生产的管理部门,负责运行中(含备用设备的日常文明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生产区域各控制室、值班室、操作间、母线室、石子煤装(卸场地、灰(渣装(卸车场地、石灰石堆卸场所、化学药品堆放场所、石膏储存间、外排水及脱硫废水临时排放场所等文明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第九条文明办公由厂务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市场运营部、行政事务部分别管理, 负责部门责任范围内的文明办公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条燃料管理部负责燃料接卸运输至汽运卸煤斗的沿线区域文明生产管理的监督、检查、考核、评比工作。 第十一条各分场 (项目部主任为本单位文明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所辖区域文明生产管理。 第十二条设备管理部各专业专责工程师对本专业文明生产管理负责,负责本专业文明生产的检查、监督、考核。第十三条生产区域文明生产领导小组 组长:生产厂长 副组长:设备管理部主任 成员:设备管理部副主任、运行管理部主任、热动分场主任、电控分场主任、除灰分场主任、化学分场主任、珲春项 - 2 - 目部经理、行政事务部主任、煤质检验中心主任、燃料管理部副主任、设备管理部文明生产专责及各专业专工。 第三章文明生产管理原则 第十四条文明生产管理采用与发电、供热任务实施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的管理模式。 第十五条文明生产管理采用“谁检修谁负责”、“谁污染谁负责”的原则。 第十六条设备管理部定期(每周四组织各部门、专业进行生产区域文明生产检查工作,并根据检查情况制定文明生产整改计划。 第十七条设备管理部每月依据当月文明生产联合检查情况,评比出月度文明生产先进区域并进行奖励。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自备电厂收费办法 一、电网企业应按本省(区)统一标准向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同时向接网的自备电厂收取系统备用费。 二、向自备电厂征收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办法 (一)实施范围 除国家鼓励发展的资源综合利用、热电联产自备电厂以外的自备电厂。对按国家政策免征三峡基金、农网还贷基金或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的企业,其拥有的自备电厂不缴纳相应的基金或附加。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与企业自备电厂性质不同,不缴纳政府性基金及附加。 资源综合利用发电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照国家审批或核准权限规定,经政府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建设的电站。 2、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发电的,必须以燃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为主,其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利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发电的入炉燃料应用基低位发热量不大于12550千焦/千克;必须配备原煤、煤矸石、煤泥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3、城市生活垃圾(含污泥)发电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垃圾焚烧炉建设及其运行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或规范;使用的垃圾数量及品质需

有地(市)级环卫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每月垃圾的实际使用量不低于设计额定值的90%;垃圾焚烧发电采用流化床锅炉掺烧原煤的,垃圾使用量应不低于入炉燃料的80%(重量比),必须配备垃圾与原煤自动给料显示、记录装置。 4、以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可利用的热能及压差发电的企业(分厂、车间),应根据产生余热、余压的品质和余热量或生产工艺耗气量和可利用的工质参数确定工业余热、余压电厂的装机容量。 5、回收利用煤层气(煤矿瓦斯)、沼气(城市生活垃圾填埋气)、转炉煤气、高炉煤气和生物质能等作为燃料发电的,必须有充足、稳定的资源,并依据资源量合理配置装机容量。 热电联产是指由供热式汽轮发电机组的蒸汽流既发电又供热的生产方式。 具体标准按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和《关于做好关停小火电机组工作中小型热电联产机组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经贸电力〔2000〕879号)。 (二)现阶段,对企业自备电厂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的范围仅限于三峡基金、2分钱农网还贷基金或电价、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可再生能源附加、城市公用事业附加,不得再收取其它基金或附加。(三)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原则上应单独装表计量,对不具备计量条件的企业,按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和所在省上一年度平均发电利用小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95946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 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自备电厂氨区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标 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加强自备电厂选择性催化还原烟气脱硝工艺中液氨储存罐及其系统(以下简称“氨区”)安全管理,保证用氨安全,预防和减少事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备电厂各部门及外来施工单位。 第二章一般事项 第三条氨区配备的消防器材和泄漏处置应急设

施应完好可用。氨区围墙(栏)必须完整,并设置“严禁烟火”、“液氨有毒”、“注意防护”、“易燃易爆”等明显的安全(及职业病危害)警示标志。氨区内应保持清洁、无杂草,不得储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杂物。氨区入口处应设置静电释放装置,并良好接地。 第四条氨区所有电气设备均应选用相应等级的防爆电气设备。由于氨对铜有腐蚀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设备、管道系统不得有铜和铜合金材质的配件。 第五条氨区内应备有洗眼器、快速冲洗装置,其防护半径不宜大于15m。并同时配备急救药品、正压式呼吸器和劳动防护用品、应急救援物资等。 第六条氨区应设置风向标,其位置应设在本厂员工和附近居民容易看到的高处。应设置事故警报系统,一旦发生紧急情况,向周边500m内存在的居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教材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广东电网公司统一编码: Q/CSG-GPG 2 12 001-2014 2014/05/12印发封面2014/05/12实施

本制度信息 、 董俊宏李于达 2014/05/12印发制度信息2014/05/12实施

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细则 1总则 本细则主要明确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职责,规范并网管理流程,适用于广东电网公司新设备并网启动管理。 2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阶段,即包括新设备的年度投产计划安排到并网启动投产的全过程。广东直调系统新设备并网启动投运涉及到的有关调度机构、新设备业主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安装单位、调试单位、设备运维单位相关人员均应执行本细则。 凡涉及属广东中调调管,但属广州、深圳供电局运行维护的设备,均应执行本细则,广州、深圳中调相关工作参照地调执行。 地、县级供电局新设备并网启动工作可参照本细则相关要求执行。 3规范性引用文件 3.1.引用文件 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15号令) 电力监管条例(国务院令第432号) 电网运行准则(DL/T1040) 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 3.2.应用文件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系统运行并网管理规定(Q/CSG212003-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二次系统管理规定(Q/CSG212001-2013)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基建管理规定(Q/CSG213001-2014) 中国南方电网调度工作评价标准(广电调控安【2014】1号) 3

广东电力系统调度规程(修订)(Q/CSG-GPG 2 12 001-2011) 4术语和定义 4.1.新设备 在本细则中,新设备由指广东中调调管的基建设备以及经大修、技改后设备性能参数、回路发生重大改变的一次、二次新增并网接入设备。 4.2.工程 指基建工程、技改工程和用户工程的统称。基建工程归口基建部管理,技改一次工程归口生产设备管理部管理,技改二次工程归口系统运行部管理,用户工程归口市场营销部管理。 4.3.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指广东电力系统各级电力调度机构,包括中调、地调、县调等各级调度机构。 4.4.工程管理部门(单位) 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履行工程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各有关部门或单位。对中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省公司基建部、省公司生产设备管理部、市场营销部,工程管理单位包括供电局和中调直调电厂;对地调调管范围设备而言,工程管理部门包括本单位基建部、设备部、市场营销部等,工程管理单位包括直属县局、地调直调电厂。 4.5.启动验收委员会 指新设备启动验收、启动投产、试运行、移交生产阶段设置的最高指挥机构。启委会的人员组成及运转执行公司相关规定。 5职责 5.1.电力调度控制中心 5.1.1.负责调管范围内新设备投产的相关专业调度管理工作。 5.1.2.评估工程管理部门(单位)新设备投产的准备工作是否满足调度管 理要求,对不满足调度管理要求的新设备投产可不批准启动申请,杜绝电网运行安全隐患。 5.1.3.负责制定电网运行方式以配合新设备的投产,协调施工方案并制定 4

电厂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电厂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为使文明生产管理规范化~加强约束与监督机制~结合我厂生产实际~特制定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管理办法。 1.职责 1.1生产厂长是文明生产的第一责任者~全面负责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的管理及综合治理工作。 1.2安监部是文明生产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文明生产的管理、监督和考核。 1.3生产部是设备文明生产综合治理的策划部门~负责设备文明生产治理方案的审核工作。 1.4运行部是文明生产状态监控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文明生产状况进行评价~并负责分管区域卫生清扫工作。 1.5维护部热机队、热电队是所辖设备区域文明生产的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设备精心维护、保养、检修~不发生泄漏事件,热电队负责分工范围设备清扫工作,~文明检修~不发生污染事件。 1.6综合维修公司是生产区域卫生清扫部门,燃料区域、厂区道路、绿化带除外,~负责上述区域卫生清扫、保洁工作~并负责管辖区域污染的提出、验收工作。 1.7燃料分公司是管辖区域文明生产责任部门~对所辖范围文明生产、卫生保洁全面负责。 1.8基建办是生产区域道路、绿化带卫生管理部门。 - 1 - 2.卫生分工 2.1运行部 2.1.1所辖控制室、休息室,包括控制盘,的卫生。 2.1.2所辖生产区域厕所卫生。

2.2维护热电队 2.2.1各电气、热控柜正面,有控制按钮的面,及内部卫生~热控就地伺服机、气动执行机构等。 2.3综合维修公司 2.3.1本部门所辖设备、区域的卫生。 2.3.2维护热机队、热电队所辖设备、区域的卫生。 2.4其他部门按职责负责管辖区域的卫生,各部门按分工,附录四,负责所辖绿化带~空地无烟头、烟盒。 3.卫生标准 3.1设备见本色:无积尘、积垢、油污、杂物。 3.2设备基础、管道、阀门、栏杆、构架:无积尘、水迹、油污、杂物。 3.3地面、平台、通道:无积尘、积水、油污、杂物、无卫生死角。 3.4钢架、墙壁、屋面无明显积尘、无污染。 3.5门窗玻璃清洁完好。 3.6厂区路面及绿化带:无垃圾、杂物、尘土、积水、污染等。 3.7厂区厕所:无垃圾、杂物、积水、污染、臭味、堵塞等。 3.8控制室、休息室、走廊:无污染、杂物、灰尘~整洁明亮。 - 2 - 3.9电气、热控控制柜柜内无杂物、积尘等。 4.检查与监督 4.1运行部每日定期对生产现场卫生状况进行评价及每周定期对厂房内粉尘浓度进行定期测试。,见附录一、附录二, 4.2安监部定期对运行部评价进行抽查~并检查相应污染情况,安监部每周五定期对燃料区域、厂区、绿化带、道路等非运行评价范围卫生状况进行抽查。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问题汇总 目录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1) 关于印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09]90号 (8) 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延续农网还贷资金等17项政府性基金政策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07]1号 (15) 财政部关于征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10]97号 (18)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差别电价政策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6〕77号 (19)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差别电价及自备电厂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电〔2004〕159号 (28)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网还贷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01〕820号 (33)

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综[2011]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制定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附件: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资金筹集 第三条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 第四条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安排的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第五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销售电量征收。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纳入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范围的销售电量包括: (一)省级电网企业(含各级子公司)销售给电力用户的电量; (二)省级电网企业扣除合理线损后的趸售电量(即实际销售给转供单位的电量,不含趸售给各级子公司的电量);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细则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细则正式版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文明生产实施细 则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培养规范有序的生产管理习惯,促进安全生产过程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提高企业安全文明生产水平,结合《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文明生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广义的安全文明生产是指科学地组织生产,创造保证安全和质量的内外部条件。本办法中安全文明生产是指:生产管理规范、作业行为文明、生产现场规

范有序、作业环境干净整洁。 第三条安全文明生产是本质安全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是企业管理水平的综合体现。要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通过加强设备综合治理、技术进步,落实安全设施标准化,不断规范管理行为和作业行为,推动安全文明生产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作业环境的干净整洁,要实现从依赖清扫向依靠设备保证的转变,以一周清扫一次仍然能够保持干净整洁为标志,实现安全文明生产上水平。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大唐发电厂各部室各公司。

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

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安全管理制度汇编 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

目录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1) 职工安全档案管理制度 (8) 安全生产会议管理制度 (10)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2) 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17) 红袖标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21) 习惯性违章违纪管理制度 (23) 危险源分级监控管理制度 (28) 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48)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52) 工伤事故安全管理制度 (55) 外工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60) 安全考核管理制度 (65) 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78)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使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安全技术水平及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培训是自备电厂培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所需经费在自备电厂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凡属钢铁有限公司自备电厂员工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第二章自备电厂领导、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第四条自备电厂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培训,经过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自备电厂正副厂长、各值、各专业安全管理人员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过省、市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2学时。安全培训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自备电厂新聘任的基层以上干部在取得相应的安全资格证书之前由厂级安全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安全考试试卷为专门的管理岗位试卷,成绩记入个人安全培训档案。 第三章其他人员的安全培训

XXXXX热电厂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XXXXXX电厂 文明卫生管理制度 1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XXXXXX电厂文明卫生的管理职能、管理标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的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热电厂各部门及外委维护、检修队伍的文明卫生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制度,然而,鼓励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 26860-2011《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GB 26164.1-2010《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第一部分:热力和机械部分) XXXXXX电厂《文明生产管理制度》2013.07.01 3 管理职能 3.1发电运行部是安全文明运行和生产现场保洁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对生产现场和设备卫生清理的检查、验收以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监督验收。 3.2维护部是所辖设备检修作业文明卫生的责任部门,负责设备卫生和现场设备泄漏的治理以及检修过程中成品的保护和清洁卫生的维持,临时堆场的合理设置确认,同时负责责任区内卫生的清理。

3.3承揽热电厂保洁工作的外委单位是保洁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对马路、生产现场地面、墙面、门窗卫生的清理保洁,消防器材的卫生清理,负责全厂范围内垃圾清运及设备检修后卫生的验收。 3.4热工、电气二次设备卫生日常保洁工作,根据设备管辖原则,由设备所属班组负责。3.5外委单位负责所承包设备及其作业区域的文明卫生工作。 3.6安全监察部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热电厂文明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和考核。 4. 组织机构 4.1.厂长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者,生产副厂长是生产现场的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监察部是热电厂文明卫生监督检查的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主任是本部门文明卫生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分管范围内的文明卫生负全面领导责任;班(值)长是全班(值)文明卫生的第一负责人;各工作组的组长或工作负责人是本组或本次作业中的文明卫生第一负责人。 4.2 热电厂成立以安全监察部主任为队长、设备管理部主任、发电运行部主任、维护部主任、厂长办公室主任和安全监察部安全专工为副队长、各专业专工和主要分包队伍安全负责人为纠察队员的文明卫生纠察队,定期对现场的文明卫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3 保洁卫生责任区域的划分 4.3.1发电运行部负责生产区域的文明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集控室、更衣室、6KV配电室、380V配电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洁承包单位负责主厂房、变电站、引风机房、循环泵房、启动锅炉房、氢站、氨站、辅机循环泵房、生活污水池、工业废水池、空压机房、间冷塔、辅机循环水冷却塔、化学水处理值班室、主厂房卫生间等区域地面、墙壁、门窗的卫生保洁以及生产区道路(脱硫设备区域、输煤设备区域、除灰除渣区域除外)等区域的卫生保

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组织各派出机构和有关电力企业对全国企业自备电厂的基本情况开展了调查。经过汇总分析,形成了《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现予公告。

全国企业自备电厂情况通报

一、基本情况 (一)全国自备电厂装机容量及发电量 截至2006年底,我国企业自备电厂共1356家,机组2983台,总装机容量4611.21万千瓦,占全国发电装机容量的7.4%。年发电量2079.1亿千瓦时,占全国发电量的7.4%。其中自发自用电量1462.3亿千瓦时,占自备电厂总发电量的70.3%;售网电量为292亿千瓦时,占自备电厂总发电量的14.0%。 本次调查的企业自备电厂中,最大装机容量为宝钢自备电厂120万千瓦,最小装机容量为云南双河水泥厂0.02万千瓦。单机容量30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容量共273万千瓦,占5.9%;10~30万千瓦机组容量共1112.14万千瓦,占24.1%;5~10万千瓦机组容量共579.6万千瓦,占12.6%;2.5~5万千瓦机组容量共833.92万千瓦,占18.1%;0.6~2.5万千瓦机组容量共1589.65万千瓦,占34.5%;0.6万千瓦以下机组222.86万千瓦,占4.8%。(详见附表1、附表2) (二)自备电厂区域及行业分布情况 截至2006年底,华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共466家,机组1128台,装机容量为1584.40万千瓦,占华北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11.5%。东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共93家,机组290台,装机容量为496.05万千瓦,占东北地区同期总装机容量的11.4%。西北地区企业自备电厂94家,机组220台,装机容量350.43万千

自备电厂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规定

XX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 Q/SYRD-GL-0506-2015 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标准 2015-07-XX发布 2015-07-XX实施XX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职责 (1) 5 流程与风险分析 (1) 6 管理内容与方法 (1) 7 检查与考核 (2) 附录I生产计划管理流程图 (3)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XX集团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标准体系工作的需要而编制,是企业标准体系建立和实施的个性管理标准,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生产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标准。从而规范并加快企业标准体系的完善,提高公司管理水平,适应XX集团管理和发展需要。 本标准由生产技术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生产技术部 本标准起草人: 本标准修改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复核人: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2015年7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电公司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的职责、方法、内容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热电公司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管理。 2 规范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 术语、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 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是指对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编制、审核、修改、批准、发放、存档等的管理程序。 4 职责 4.1 总工程师职责 4.1.1 负责总体协调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管理工作。 4.1.2 负责相关运行规程、系统图的审批。 4.2 生产技术部职责 4.2.1 负责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管理工作。 4.2.2 负责相关运行规程、系统图的审核。 4.3 各生产车间、部室职责 4.3.1负责相关运行规程、系统图的编写、修订。 5流程与风险分析 5.1管理流程图 运行规程、系统图管理流程图见附录I。 5.2控制点 5.2.1 规程的编写:规程的编写必须符合生产实际情况,对生产运行有确实的指导意义。 5.2.2 规程的审核:规程的审核必须符合流程、严格把关。 5.2.3 规程的修改: 规程中有错误或不符合实际的情况,按规定及时更正。 5.3 风险分析 5.3.1 规程的编写不符合生产实际情况,对运行操作造成影响。 5.3.2 规程的审核不严谨,造成错误较多。 5.3.3 规程的修改不及时,对运行操作造成影响。 6管理内容与方法

华北电网并网发电厂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华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华北电力系统安全、优质、经济运行,维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电网经营企业和并网发电厂协调发展,根据《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发电厂并网运行应遵循电力系统客观规律要求,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电力安全生产方针。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范围为并网运行的,由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直调的发电厂(包括并网自备发电厂)。地(市)、县电力调度机构及其直接调度的并网发电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电力监管机构负责对并网电厂运行考核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华北区域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以下简称电力调度机构)在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下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具体实施所辖电网内并网电厂运行的考核和结算,考核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执行,依据考核结果并网发电厂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电网经营企业(简称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并网发电厂、电力用户有义务共同维护华北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电力调度机构按其调度管辖范围负责华北电力系统运行的组织、指挥、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并网发电厂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电力行业标准、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电力调度规程及规定。 第七条并网发电厂应贯彻执行《华北区域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实施办法》及所在电网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建立健全涉及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电力通信、励磁系统及电力系统稳定器装置(PSS)、调速系统、高压侧或升压站电气设备等运行和检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票和工作票制度等。 第八条重大政治活动或节假日等特殊时期电网公司应制定保供电方案和措施,并网发电厂应贯彻落实,并在进入保电阶段前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各项工作准备情况。 第九条并网发电厂应落实电力监管机构开展安全检查提出的各项整改措施,将整改结果报电力监管机构,抄送电力调度机构,电网公司应配合并网发电厂落实各项整改措施。对于因电厂原因未按计划完成整改的,每项考核电量为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0.1%,累计考核电量不超过并网电厂全厂当月上网电量的1%。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电力公司,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 为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降低10%的要求落实到位,我委分别下发了《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500号)、《关于电力行业增值税税率调整相应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8﹞732号),部署了5项降价措施。各地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已取得初步成效。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监管、优化服务,减轻企业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电网企业部分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 电网企业提供的输配电及相关服务发生的费用应纳入输配电成本,通过输配电价回收,不得再以其他名义向用户变相收取费用。取消电网企业向电力用户收取的变电站间隔占用费、计量装置校验费、电力负荷管理终端设备费等收费项目;取消可以纳入供电基本服务的电卡补办工本费、复电

费、更名过户费等收费项目,以及与之服务内容相似的其他垄断性收费项目。电网企业已为电力用户提供计量装置校验、复电服务超过三次且不属于电网企业责任的,由用户承担相关费用。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进一步清理电网企业收费,降低工商企业用电成本。确需保留的垄断性服务收费项目,按照地方定价目录和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严格管理并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的监督;没有列入清单的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二、全面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不合理加价行为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目前,一些地方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环节存在不合理加价现象,国家多次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措施未能得到有效传递和落实,必须采取有力措施清理规范,确保降价成果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对于具备改造为一户一表条件的电力用户,电网企业要主动服务,尽快实现直接供电,并按照目录销售电价结算。不具备直接供电条件,继续实行转供电的,转供电主体要将今年以来的降价政策措施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电网企业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收的其他费用,纠正转供电主体的违规加价、不执行国家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江苏省电力公司加强全省企业自备电厂 管理办法 二OO九年九月

目录第壹章总则2 第二章职责分工2 第三章前期管理6 第四章且网条件8 第五章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9 第六章电量管理11 第七章电量计算和费用收取12 第八章日常运行管理13 第九章其它15 第十章附则1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自备电厂的管理,协调电网和企业自备电厂(且网发电机组)关系,维持供用电秩序,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和使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企业自备电厂管理的政策规定,且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自备电厂的性质以省级及之上政府项目核准(项目批复)文件为准。严禁公用电厂改为自备电厂。 第三条企业自备电厂管理工作由省公司统壹组织,分级管理,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内除应急备用柴油发电机组以外的企业自备电厂。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营销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 1、省公司营销部组织《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审核、签订,参和示范文本的制订、修改;市公司营销部可受省公司委托承担《机组且网和电力供应协议》的谈判、草拟和签订的具体工作; 2、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市公司对企业自备电厂月

度发电量、上网电量、下网电量的抄录,且提交电力交易中心、发展策划部,收取售电电费、系统备用容量费、各类基金和附加、违约费用以及收取情况的统计、分析工作; 3、省公司营销部负责指导、督促各供电公司切除企业自备电厂转供电及其它违约行为的查处和整改。 4、参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各且网发电企业机组性质及容量的确认工作; 5、参和省经信委年度资源综合利用电厂和热电联产电厂资格认定、抽查及复审工作; 6、配合发展策划部开展全省范围内新建、扩(改)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7、配合交易中心核实自备电厂上网电量。 8、参和购电量的结算和清算工作。 第六条发展策划部负责以下企业自备电厂关联管理工作: 1、负责全省范围内新建、扩建自备电厂接入系统的前期管理工作; 2、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自备电厂年度购电量计划的编制工作; 3、省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指导各基层公司收集当地热电联产规划,掌握当地热电联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新建、扩(改)建电厂情况;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电网运行的,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光伏电站应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

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围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 (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 (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 (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 (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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