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行政执法办案的基本要素

(一)案件的管辖权

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首先要明确案件的管辖问题,通俗地讲,所要查处的案件有没有权管。

1、管辖的基本原则。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行政机关管辖。这个规定确立了“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域管辖基本原则。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如:对垄断行为的管辖,《反垄断法》第十条规定,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或其授权的省级相应机构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除外规定。

执法人员在执法办案时,首先要看办案机关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备管辖权才能继续办理。衡量有无案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八看:一看有无职能管辖权;二看有无地域管辖权;三看有无级别管辖权;四看有无时效管辖权;五看是否属于不予处罚范围;六看有无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七看有无达到追诉标准需移送司法机关;八看是否违反指定管辖规定。

(二)关于立案

掌握线索、发现案源,是各级办案机构立案查处违法案件的基础和先导。要办案就必须首先重视掌握线索,发现案源。要善于通过初查、分析、筛选、排队,对一个个线索按轻重缓急作出处置,符合立案条件的,促使其尽快进入立案程序。关于立案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立案期限:从发现案件线索之日起7日内核查并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

2、立案前取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的问题:

一是案件线索要在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初步调查);核查(初步调查)只要取得的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的要求,就可以作为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二是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同时附上相关材料(投诉材料、申诉材料、举报材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监督检查报告、已核查获取的证据等),由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3、告知制度:适用于有投诉、举报和申诉的案件

(1)不予立案告知:对不予立案的,经负责人批准后,要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2)处理结果告知:对于立案的案件,应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3)告知的方式:未作规定,自由裁量,可书面,可口头。(告知被调查人除外)

(4)告知的期限:未作规定,按照及时的原则掌握

(5)是否告知诉权问题:对作出行政处罚的,依法告知诉权。

对不予立案、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a、对一般的举报人:不告知诉权

b、对有利害关系的举报人(受害人、消费者、股东等):要告知诉权

(三)、关于调查取证

办案中的调查取证是查明案件事实,完成证明任务的前提。办案人员在查处案件时,只有通过调查,收集证据,鉴别印证每个证据的真实性,并掌握了足够的证据量之后,才能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关于调查取证应注意以下方面内容:

1、办案人员:一般程序案件不得少于2人。简易程序可以1人。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回避由办案机关负责人决定。

2、表明身份:一般应当着装并出示执法证。

3、证据的种类: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5)当事人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4、审查判断证据。在办案过程中,办案人员对当事人提供的和办案机关收集的全部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找出证据材料与案件之间的客观联系,确定其真实性和证明力,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认定,这种活动,称为审查判断证据。

审查判断证据的方法:(1)对每一个证据,应逐项进行审查、核实。在审查过程中,要考虑到每一个证据的特点,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从不同方面进行审核。(2)在逐项审查的基础上,还须进行综合审查,找出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及矛盾所在,进而确定证据的真实性或决定继续收集证据。(3)质证,当事人可以当场提出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听证主持人应当接收。当事人和案件调查人员经听证主

持人允许,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证,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5、证据排除规则:

(1)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2)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3)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仅限于言词证据);

(4)域外证据没有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

公证:证据形成地所在国公证机关

认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

域外:我国法域外,包括外国和港澳台。

(5)剥夺当事人陈述、申辩或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6)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所提供的证言

6、证明效力大小判断。

在证据的证明效力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各类证据的证明效力作了划分。该规定第六十三条规定: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6)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7)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7、对所收集证据的保全

(1)、证据保全:为了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证据,办案机关依法对证据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采取证据保全的机关只可能是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机关。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要求采取证据保全,可依法申请由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2)、实践工作中对证据的保全和固定,要根据不同的证据材料,采取不同的方法。

一是、对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保全的方法是制作询问笔录,笔录中应记录原话,不得任意的修饰或增减,笔录应让陈述人阅读或向他宣读,允许其对记载遗漏或错误之处进行补正或修改,核对后由其签名或盖章,并由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二是、对各种现场的保全,可用照相、录像、制作现场笔录等方式固定和提取,同时,在有关笔录、照片中详细记载采取固定和保全措施的时间、地点、记录人等情况。

三是、对有证据意义的物品和文件,可在现场勘查时提取,也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取,然后开列清单,写明名称,数量、质量、物证和物主姓名,提取时间及地点,

提取人等情况,由原物持有人、提取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四是、对无法搬动或不便提取的物证,可以拍照或查封,并用文字注明有关事项附卷。

五是、对提取和查封、扣押的物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坏或丢失。

六是、如被保全的物证是易腐烂变质的,可在采取拍照、制作笔录后,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依法变价处理。对证据的固定和保全,是为了防止证据丢失、损坏,如果对证据的保管或保全重视不够,措施不力,随意使用或损毁,经过艰苦努力取得的证据,就可能化为乌有,

8、证据的使用

使用证据,就是用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判断,核实以后,依据认定的证据,确定案件事实进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有违法行为和违法行为情节的轻重,以及是否应当对当事人依法追究责任或者给予什么处罚的问题。只有正确的使用证据,才能使证据起到应有的证明作用,保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办案原则得到贯彻执行。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使用证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l)、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证据作为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应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与前提。用以定案的证据,必须是准确无误,确实过硬,站得住脚,务必做到认定有据,否定有理,正面能认定,反面推不倒,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不符合客观实际的证据,不详实的证据,再多也是软弱无力的,经不起推敲。

(2)、使用证据要全面地联系地使用,查清—个违法行为,证实同一案件的各个证据,组成一个互相有着内在联系的证据体系。必须注意证据的组合,要善于按照各个证据的内在规律,组成一个有力的,足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体系。

(3)、在使用当事人的口供和交待时,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只有当事人的口供,没有其它充分的确实的证据,不能认定当事人是否违法和不违法给予草率的处理。相反,没有当事人的口供,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和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这就是说,当事人的口供,只有得到其它证据证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一种依据。

(4)、对当事人的定性处理是依赖证据,但不等于有了证据,当事人的行为就一定是违法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在查处某个案件时,还应综合考虑其它的一些因素,是否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追究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

(5)、在实施处罚案件时,使用证据定性处罚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原则,忠于事实真相,做到证据本身是什么,就是什么,它的证明力有多大,就多大,能证明什么,就证明什么,主观认定要如实地反映客观实际,绝对不能为了照顾上下级或者兄弟部门之间的关系,或者屈服于外界某种压力而无视客观存在的证据,凭主观意志办案,更不能徇私枉法,故意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若有违反,必然会受到政纪和法律的追究。

9、关于签名盖章:

(1)询问笔录:要逐页签名盖章,涂改部分由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以其他方式确认。

(2)复印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材料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盖章。

在核审经常发现有很多办案部门不注意这个规定,在提供的复印件等材料上书写的不规范,今后一定要注意这些程序

上的规定,防止因这些问题而出现行政复议的撤销或行政败诉案件的发生。

(3)拒绝签名。

10、关于抽样取证:

(1)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行政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作抽样记录,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2)抽样的一般要求:

a、办案人员应两人以上,并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b、应有当事人在场;

c、抽样的方法科学,样品具有代表性。法律、法规、规章、质量标准对抽样、封样方法和样品的数量等有规定的,应遵守其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我们有很多办案部门忽视对抽样方法的规定,如个别办案部门对化肥抽样的方法不掌握,随意对其抽检,所抽取的样品不具有代表性,抽检后质

检部门在报告中只对样品负责,但有的办案部门就以此报告对不合格商品进行处罚,今后一定要这个问题,一定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抽样方法抽样。

d、当场制作笔录,并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章。

(2)抽样应注意的事项:

a、抽样:抽样的方法、步骤、数量、工具必须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样品通常不少于一式两份。

b、封样:抽取的样品应使用专用封签当场封样,由当事人、在场人、办案人签字盖章

c、备份:以备复检的样品,可以存放在承检单位,也可以封存于被检测人处保管。

d、告知申诉复检权:收到检测结果后通知被检测人,并告知有异议的,可在15日内向办案机关提出复检,逾期视为承认检测结果。

注意:在复检申请期内不得下处罚决定。

e、检验机构资格审查:送检时要注意对检验机构的资格进行审查,以免出具的结论无效。

(4)抽样取证与商品质量监测的区别

a、目的不同。前者是为了个案取证,后者是定期对某种商品进行质量监测,保护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利益。

b、启动程序不同。前者是由于举报、投诉以及上级交办案件等原因需要对商品质量作出鉴定;后者是根据省级以上行政机关的监测计划进行的,是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

C、抽样主体不同。前者可由行政机关的办案人员自主进行或委托检验机构进行;后者只能由承检单位抽样人员会同行政执法人员抽取。

(四)关于行政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

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将当事人涉嫌用于违法的财物,转移至适当场所实施控制,以防止被他人占有、使用、处分的执法措施。

2、强制措施的作用

强制措施是行政执法机关办案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执法手段,执法实践证明,依法扣押涉案财物,对相当一部分案件的办理工作,起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制止违法行为的有效措施。强制措施措施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威慑力。比如说,对当事人行使扣押强制措施,而扣押中断了当事人继续从事违法活动的物质条件,可以使违法活动立即得以制止,避免危害后果的延续。

二是保全证据的重要手段。涉案的财物,是重要物证。若采取扣留措施,不仅保证了相关财物的客观货币价值不至流失,更促使了该案物证不至灭失,从而为定案以及复议、诉讼等后续监督工作的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结案工作顺利进行的必要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行政案件的处罚,多为财产罚,作出处罚决定后,有财产可执行,方能圆满结案,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3、实施强制措施的一些基本要求

强制措施是把双刃剑,适用恰当,将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发挥重要作用;适用不当,不仅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甚至还会因伤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导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承担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在查处案件时正确实施强制措施,行政执法机关不断地在执法实践中不断进行总结,要逐步掌握采用强制措施必须注意的一些基本要求。

一是、依法实施强制措施必须依法实施,包含两个方面:

(1)采取强制措施措施,应当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其中包括对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扣留措施的法律授权和行政执法

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个方面。比如说就目前查处假冒商标的案件而言,国家及部分省的地方法规等,授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相关案件时,对与违法活动有关的财物予以封存扣留。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商标侵权以及法律有授权的相关案件时,可以行使查封扣留权。在确认当事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时,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有证据证明,还应当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取得了认定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依据。

(2)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一是内部要严格报告批准程序及操作授权范围。紧急情况也应在采取措施的同时,马上报告机关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坚持扣押措施的内部透明度。二是对当事人的相关法律手续必须完善。如执法人员二人以上,出示证件;应当向当事人送交《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通知书》及《财物清单》,并完善文书送达、财物清点交接等手续,以便有证据证明整个扣留财物的过程,按法定程序操作,做到有据可查。

二是细心果断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在接触到将要采取强制措施的

案件时,必须利用有限时间,细心收集、组织证据。同时要

抓住有限证据间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一旦反映当事人涉嫌违法的关键证据已取得,就应当果断地作出是否扣押涉案财物的选择。如,对于已经查获的制假、贩假的现场,在取得现场检查记录及相关现场证据的情况下,应当毫不犹豫地采取扣押行动,以制止违法、保全物证和防止当事人转移财产;对于没有涉案财物证据,又不存在转移财物的案件,自然不必采取扣押措施。在采取扣押措施上,滥施扣押后果严重;当扣不扣,同样是失职行为。

三是妥善保管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而扣押的财物,在未作没收决定之前,其物品所有权属于当事人所有。一经扣押,其责任转移至行政执法机关承担。因此,在财物接受的各个环节,应细心清点。妥善保管,防止短少是起码要求。扣押期间,严禁动用。对于不易保管的,先行处理时,须征得当事人同意。委托他人代为保管时,应签署书面委托,以明确责任。如果保管不善,行政执法机关将承担扣留财物发生灭失、毁损、虫鼠水耗等后果引起的法律后果。值得一提的是,查封扣押期间(特别是查封)容易发生相关财物被盗事件。虽然这类事件,大多是当事人自己或指使他人所为,行政执法机关切不可以当事人没有追偿而不了了之。凡发生类似情况必须进行追查,必要时应当移交公安机关侦察,以制止对抗执

法的违法行为。否则,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威信将受到影响。事实证明,只要着力追查,一般都能查个水落石出,并追回原物。当然,关键还是行政执法机关自身必须重视财产责任,妥善保管好扣押财物。

四是不得以扣代查

行政执法机关采取扣押财物的强制措施后,应抓紧时间调查取证,尽量缩短扣押财物的时间,加快结案速度。在调查过程中,如果发现不宜扣押应即时解除部分或全部扣押,以避免陷于被动。实践证明,凡是长时间扣押财物,久拖不决的案件,往往效果都不理想。

五、采取强制措施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是、采取强制措施应当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在执法时涉及强制措施主要有以下的法律法规:

(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先行登记保存;

(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暂停销售;

(3)《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4)《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一般不超过15日,案情复杂经批准可延长1 5日)

(6)《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临时扣留营业执照(不超过10天);

(7)《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8)《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或者扣押;

(9)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

(10)《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查封、取缔;

(11)《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查封、扣押;查询和申请冻结违法资金;(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

(12)《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查封、扣押;

(13)《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查封或者扣押。

(1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第十五条:查封、扣押。

二是、强制措施的依据、种类、适用对象必须与所查处的违法行为相适应,并有必要的证据,不得滥用。

三是、采取强制措施要严格履行相关手续。一要经负责人批准;二要当场清点,开据清单,并由当事人和办案人签名盖章;三要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并告知诉权,四要盖办案机关的公章,而不能盖办案机构或工商管理所的公章。

四是、保存好物品。

五是、注意每个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期限。

(五)关于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人员在一般程序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结束后,以个人的名义书写的案件材料。它不同于

行政处罚决定书,它既要全面反映案件的全部事实、处罚的法律依据,又要体现调查人员的处罚意见。撰写调查终结报告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要说明案件的来源,立案的审批情况。

二要陈述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证明当事人情况的证据类型。当事人是两个以上的,应分别陈述每个当事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

三要阐明案件调查的整个过程,包括调查取证的时间、地点,每个证据及其证明事项。

四要着重叙述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的全部证据,以及每个证据之间的合法性、关联性、印证性。

五要全文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款,不能断章取义。

六要应将处罚裁量的情况进行表述。

七要明确提出个人的处罚建议。

八要认真填写办案人员的姓名,不能代签,不能打印。

九是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或司法机关的案件,也要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60问(2)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基本知识问答60问(2) 21、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到期不交纳罚款的应如何处置? 答: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答:可不处罚 23、依照简易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是否要结案? 答:是 24、生产经营单位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所受到的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是否暂停执行? 答:不暂停 2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对简易程序处罚的适用有哪些规定?哪些情况可当场作出行政处罚? 答: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监察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安全生产监察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后应当及时报告,最迟在五日内报所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就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所作出的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应如何提出? 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告知后三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27、《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有哪几种程序? 答:一般程序、简易程序、听证程序 28、如何正确实施行政处罚? 答:⒈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和与案件相关的其他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行政执法程序

? 1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 2 行政执法程序的特点 ? 3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 ? 4 行政执法程序的作用 5 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表现形式 什么是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依法行政,其含义之一就是行政主体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行政程序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警察招聘考试公安基础知识考试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安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1) (一) 判断题 1.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聘请律师只能为其提供法律咨询。( ) 2.传唤犯罪嫌疑人持续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4小时。( ) 3.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3人。( ) 4.询问证人是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的诉讼活动。( ) 5.询问不满18周岁的证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 ) 6.询问多个证人时,可同时询问,互相印证。( ) 7.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 8.在现场勘验或者搜查中发现涉及国家机密的证据,应当严格保密。( ) 9.现场勘验是对现场遗留的与犯罪有关的物品进行提取、保全的活动。( ) 10.人身检查时除紧急情况外,必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 11.公安机关是侦查机关,又是刑罚执行机关。( ) 12.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 13.公安机关能够对部分刑罚进行执行。( )

14.为了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坚持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必要时可互相代替,同时又要互相制约。( ) 15.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要平等地适用法律。( ) 16.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必须重证据,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经查证后可做为证据使用。( ) 17.侦查人员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可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 18.侦查机关必要时可连续传唤犯罪嫌疑人。( ) 19.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就可以聘请律师。( ) 20.讯问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教师到场。 ( ) 21.必要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可以进行强制检查。( ) 22.现场勘验需要进行侦查实验时,不得有侮辱人格和有伤风化的行为。( ) 23.搜查时,必须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24.搜查人员在搜查时应当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即属违法。( ) 25.搜查人员在遇有法定的紧急情况下,可不用搜查证进行搜查。

2019年三级健康管理师必考知识点大全

2019年三级健康管理师必考知识点大全 1、健康管理师的职业定义 从事个体从事个体或群体健康的监测、分析、评估以及健康咨询、指导和健康危险因素干预等工作的专业人员。 2、健康管理师的职业功能 健康监测 健康风险评估和分析 健康指导 健康危险因素干预 指导、培训与研究 具1-4项为三级健康管理师具备的职业功能 具除“研究”外的所有5项为二级健康管理师具胡的职业功能 具上述所有5项功能为一级健康管理师 3、健康管理师的任务: 从事健康管理的人员要经过营养学、运动学、心理学、流行病学等全方位的培训,并运用医学、营养保健、中医养生、心理保健、康复、环境、运动以及安全用药等多方面知识开展相关工作,从这点来看,对健康管理师的要求实际上是非常高的。目前,我国的健康管理人员大多由临床医生转型,知识有待复合化和系统化。通过专业培训产生的新型健康管理师必然大有作为。 4、健康管理师职业基本要求和职业工作要求 职业基本要求:包括职业道德和基础知识两部分 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的健康管理师的行为规范首先必须遵循生命伦理学的3大基本原则: 1、尊重 2、不伤害/有利 3、公正 职业工作要求:包括职业功能、工作内容、能力要求和相关知识4部分。 能力要求:指完成每一项工作应达到的结果或应具备的能力。 5、健康管理的定义 对个体或群体的健康进行全面的监测、分析、评估,提供健康咨询和指导以及健康危险因素的干预的全过程。 健康管理的宗旨是:调动个体和群体及整个社会的积极性,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

健康管理的具体做法是:个体和群体(包括政府)提供有针对性的科学健康信息,创造条件采取行动来改善健康。 6、健康的定义 健康包括三个层次:第一身体健康;第二心理健康,又称精神健康;第三是社会适应能力良好。7、目前健康管理在美国主要应用在哪个几领城? 主要是在以下4个领域: 1、政府主为健康管理和健康促进是关系到国家经济、政治和社会稳定的大事情,制定的全国健康管理计划——“健康人民”。 2、企业、医疗机构和健康管理公司帮助个人控制疾病的危险因素,改善健康状况,从而减少疾病发生的机率和减少医疗费用的负担。 3、健康保险和医疗保险。 4、新药的研究和研发。 8、健康管理的基本步骤(3个) 第一步是了解你的健康(收集服务对像的个人健康信息) 第二步是健康和疾病的风险评估 第三步是进行健康干预 9、健康管理的常用服务流程(5个部分): 1、健康管理体检 2、健康评估 3、个人健康管理咨询 4、个人健康管理后续服务 5、专项健康及疾病管理服务 10、健康管理的基本策略(6个) 生活方式管理、需求管理、疾病管理、灾难性伤病管理、残疾管理和综合的群体健康管理 11、何谓健康的生活方式?(5项) 饮食合理、不吸烟、适量饮酒、保持健康体重和定期运动。 12、生活方式管理的特点:(3个) 1、以个体为中心,强调个体的健康责任和作用。 2、以预防为主,有效整合三级预防。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行政执法的概念 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执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活动。具体地说,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取得行政权的其他组织依照法律,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影响其权利义务,以及对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三个方面理解: 1、行政执法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同时还包括一些非行政机关的组织。 2、行政执法不仅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3、行政执法由行政法律规范调整。 (二)行政执法的特征 1.行政性和强制性 2.职权性和单方性 3.广泛性和多样性 4.程序性和效率性 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 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二) 合理行政原则 公平、公正原则 符合比例原则 (三)正当程序原则 (四)高效便民原则 (五)权责统一原则 (六)以人为本原则 (七)社会监督原则 三、行政执法责任 行政执法责任的概念 行政执法责任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法或不当,侵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表现: (1)超越、滥用法定职权 (2)行政不作为 (3)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4)适用法律错误 (5)行政裁量明显不当 (6)违反法定程序 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的方式(对外) 1 金钱赔偿

2 返还财产 3 恢复原状 行政执法主体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概念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执法主体是行政执法活动的承担者或实施者。具体地说,它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执法职权,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组织。能否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能否独立承担行政执法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衡量一个组织是否属于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的重要条件。 基本特征: 1,行政执法主体是一个组织 2,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享有行政执法权 3,行政执法主体必须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4 ,行政执法主体直接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概念的区别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与行政执法人员 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依据的种类和效力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6,规章 7,国际条约 二、行政执法依据的适用原则 (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原则 (二)实体法与程序法并重原则 (三)后法优于前法原则 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是指同一机关就同一问题制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执法依据,如果有矛盾,就应该执行颁布时间在后的新的依据 (四)就高不就低原则 就高不就低原则是指当不同效力层次的执法依据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一致时,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应执行效力层次较高的执法依据,而不能按照效力层次较低的依据执行。 (五)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原则 一般规定是关于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相对人普遍适用的法律规范。特别规定是关于某类某种事项或行为的单行法律规范,或者说是对部分相对人适用的法律规范。 (六)不溯及既往原则 即适用该事项发生时的有效依据,而不适用后来修订的新的依据。 (七)呈请有权机关决定原则 效力层级相同的两个机关(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规定

电抗器基本知识介绍

电抗器基本知识介绍 一、干式电抗器的种类与用途 电抗器是重要的的电力设备,在电力系统中起补偿杂散容性电流、限制合闸涌流、限制短路电流、滤波、平波、启动、防雷、阻波等作用。根据电抗器的结构型式可分为空心电抗器、铁心电抗器与半心电抗器。 补偿杂散容性电流的电抗器主要有并联电抗器与消弧线圈。并联电抗器的作用是限制电力传输系统的工频电压升高现象,工频电压升高的原因在于空载长线的电容效应、不对称对地短路故障与突然甩负荷。消弧线圈通常应用在配电系统,它的作用是使得单相对地短路电流不能持续燃烧,导致电弧熄灭。消弧线圈通常具有调谐功能,可根据电力系统的杂散电容与脱谐度改变其电感值。 串联电抗器或称阻尼电抗器的作用是限制合闸涌流。串联电抗器与电力电容器串联使用,用于限制对电容器组合闸时的浪涌电流,通常选取电容器组容量的6%。 限流电抗器是串联于电力系统之中,多用于发电机出线端或配电系统的出线端,起限制短路电流的作用。为了与其他电力设备配合,其实际阻抗不能小于额定值。 滤波电抗器与电容器配合使用,构成LC谐振支路。针对特定次数的谐波达到谐振,滤除电力系统中的有害次谐波。 平波电抗器应用在直流系统中,起限制直流电流的脉动幅值作用。在设计平波电抗器时须注意线圈中的电流是按电阻分布的,设计时最好采用微分方程组计算。若按交流阻抗设计可能造成线圈出现过热现象,且阻抗值未必准确。 启动电抗器用于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刻,限制 防雷线圈通常用于变电站进出线上,减 阻波器与防雷线圈的应用场合相仿,线 用于阻碍电力 便于将通讯载波提

取出来,实现电力载波的重要设备。 户外空心干式电抗器是20世纪80年代出现的新一代电抗器产品,如图1.1所示。它是利用环氧绕包技术将绕组完全密封,导线相互粘接大大的增加了绕组的机械强度。同时利用新的耐候材料喷吐于包封的表面,使得产品能够满足在户外的苛刻条件下运行。包封间由撑条形成气道,包封间与包封内绕组多采用并联连接以便满足容量与散热的要求。为了满足各个并联支路电流合理分配的需要,采用分数匝来减少支路间的环流问题。为了能够形成分数匝,采用星形架作为绕组的出线连接端。绕组的上下星架通过拉纱方式固定,固化后整个产品成为一个整体。这种结构的电抗器与传统方式的电抗器相比较具有可以直接用于户外、电感为线性、噪音小、防爆、使用维护方便等特点,因而对于某些此产品有可能正逐步取代其他形式的电抗器。 由于受到绕组结构的限制,户外空芯干式电抗器通常不适合电感量(>700mH )较大或电感较小(<0.08mH)但电流较大的场合,否则就会造成体积过于庞大或者支路电流极不平衡。在这两种极端条件下,需要适当改变线圈的绕线形式。此外,空心电抗器通常占地面积最大、对外漏磁最严重,这是这类电抗器的主要缺点。 干式铁心电抗器主要是由铁心和线圈组成的,如图1.2所示。干式铁心电抗 器主要由铁心、线圈构成。铁心可分为铁心柱与 铁轭两部分,铁心柱通常是由铁饼与气隙组成。 线圈与铁心柱套装,并由端部垫块固定。铁心柱 则由螺杆与上下铁轭夹件固定成整体。对于三相 电抗器常采用三心柱结构,但对于三相不平衡运 行条件下,需采用多心柱结构,否则容易造成铁 心磁饱和问题。干式铁心电抗器的线圈通常采用 浇注、绕包与浸漆方式。由于铁磁介质的导磁率极高, 而且其磁化曲线是非线性的, 故用在铁心电抗器中的铁心必须带气隙。带气隙的铁心,其磁阻主要取决于气隙的尺寸。由于气隙的磁化特性基本上是线性的, 所以铁心电抗器的电感值取决于自身线圈匝数以及线圈和铁心气隙的尺寸。由于干式铁心电抗器是将磁能主要存贮于铁心气隙当中,铁心相当于对磁路短路,相当于只有气隙总长度的空心线圈。因此铁心电抗器线圈的匝数较少, 从而图1.2 干式铁心电抗器

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范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范围,可分为内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内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内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内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内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违法行为为目的,对违法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内容,也没有无内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内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范,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行政执法程序

? ? ? ? 行政执法程序是指实现的空间表现形式,时间顺序和持续状态,即方式,步骤和过程。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管理民主化, 法制化的体现和反映.现代法制中的,其含义之一就是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违反法定程序必须承担相应的.但是,目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认为可有可无,按程序办事束缚了手脚,在实践中往往造成行政主体做出时武断专横,由于程序过错,行政诉讼败诉率较高.本文对行政程序的特点,内容,作用及违反法定程序的表现形式等作一分析,以期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执法活动中注重执法程序的完善. 由于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空间和时间 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任何行政执法行为都客观地表现为一定的程序.归纳起来,行政执法程序具有以下三个共同特点: 一是法定性.行政执法程序法定是其区别其他程序的根本所在,它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它是行政执法行为有效的构成要件

之一.如果行政执法行为违反了程序的规定,就会发生执法行为无效,部分无效或经补正后有效的法律后果. 二是普遍性.行政执法程序是法律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表达的是国家意志,因而具有普遍的拘束力.任何行政执法人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的规定去实施相关的行为,否则,会导致程序违法,法律不予保护. 三是辅助性.程序是依附于实体而存在的.如果没有实体内容,程序的规定就是一纸空文,毫无用处.行政执法程序是规定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方法, 步骤和过程,它围绕着实施行政执法活动的实体规范而发生作用.实体是里,程序是表,相辅相成. 行政执法程序的内容是指行政执法所涉及的程序方面 的具体规定.每一项执法工作都有一定的程序,各程序之间的内容虽然不完全一致,但有些是相通的,根据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为主动型行政执法和被动型行政执法. (一)主动型行政执法 主动型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日常巡查,群众举报等多种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程序对进行的一种处罚.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了,一般程序和程序,归纳起来,有以下一些相同点: 1、告知身份.即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身份,告知身份的方式主要是出示证件.

电抗器基本知识介绍及应用

电抗器基本知识介绍应用 干式电抗器的种类与用途 电抗器是重要的的电力设备,在电力系统中起补偿杂散容性电流、限制合闸涌流、限制短路电流、滤波、平波、启动、防雷、阻波等作用。根据电抗器的结构型式可分为空心电抗器、铁心电抗器与半心电抗器。 补偿杂散容性电流的电抗器主要有并联电抗器与消弧线圈。并联电抗器的作用是限制电力传输系统的工频电压升高现象,工频电压升高的原因在于空载长线的电容效应、不对称对地短路故障与突然甩负荷。消弧线圈通常应用在配电系统, 它的作用是使得单相对地短路电流不能持续燃烧,导致电弧熄灭。消弧线圈通常具有调谐功能,可根据电力系统的杂散电容与脱谐度改变其电感值。 串联电抗器或称阻尼电抗器的作用是限制合闸涌流。串联电抗器与电力电容器串联使用,用于限制对电容器组合闸时的浪涌电流,通常选取电容器组容量的 限流电抗器是串联于电力系统之中,多用于发电机出线端或配电系统的出线端,起限制短路电流的作用。为了与其他电力设备配合,其实际阻抗不能小于额定值。 滤波电抗器与电容器配合使用,构成LC谐振支路。针对特定次数的谐波达到谐振,滤除电力系统中的有害次谐波。 平波电抗器应用在直流系统中,起限制直流电流的脉动幅值作用。在设计平波电抗器时须注意线圈中的电流是按电阻分布的,设计时最好采用微分方程组计算。 若按交流阻抗设计可能造成线圈出现过热现象,且阻抗值未必准确。 启动电抗器用于交流电动机启动时刻,限制电 动机的启动电流,保护电动机正常运行。 防雷线圈通常用于变电站进出线上,减 低侵入雷电波的陡度与幅值。 阻波器与防雷线圈的应用场合相仿,线 圈内装有避雷器与调协装置。用于阻碍电力 线路中特定的通讯载波,便于将通讯载波提 % 1.引拔条 2.接线臂 3.包封绝缘 图1.1 户外干式空芯电抗器

健康管理知识演讲稿

健康管理知识演讲稿 演讲稿是人们在工作和社会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一种文体。今天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便是健康管理知识演讲稿,欢迎阅读! 健康管理知识演讲稿篇1 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公告是我国健康教育领域所发布的第一个政府公告,也是世界上第一份界定公民健康素养的政府文件。目前也未检索到国内外界定公民其它素养内容的政府文件。目前健康素养的定义是指个体获取、理解和处理基本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定以维持和促进健康的能力。今天我们要共同学习公民素养66条里的一部分知识,以后我们会陆续将全部的66条健康素养知识传递给大家。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健康的定义: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或虚弱,而且是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这个定义,提示人们健康不仅仅是无疾病、不虚弱,它还涉及身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个方面。 身体健康:表现为体格健壮,人体各器官功能良好;心理健康:是指能正确评价自己,应对处理生活中的压力,能正常工作,对社会做出自己的贡献;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是指通过自我调节保持个人与环境、社会及在人际交往中的均衡与协调。 健康生活方式,是指有益于健康的习惯化的行为方式。

主要表现为生活有规律,没有不良嗜好,讲求个人卫生、环境卫生、饮食卫生,讲科学、不迷信,平时注意保健、生病及时就医,积极参加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和社会活动等等。 健康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四个方面。 一、合理膳食。 合理膳食指能提供全面、均衡营养的膳食。食物多样,才能满足人体各种营养需求,达到合理营养,促进健康的目的。卫生部发布的《中国居民膳食指南》为合理膳食提供了权威的指导。 (一)膳食应以谷类为主,多吃蔬菜水果和薯类,注意荤素搭配。 谷类食物是我国居民传统膳食的主体,是人类最好的基础食物,也是最经济的能量来源。以谷类为主的膳食既可提供充足的能量,又可避免摄入过多的脂肪,对预防心脑血管疾病、糖尿病和癌症有益。《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应摄入250~400克的谷类食物。蔬菜水果是维生素、矿物质、膳食纤维和植物化学物质的重要来源,薯类含有丰富的淀粉、膳食纤维以及多种维生素和矿物质。蔬菜、水果和薯类对保持身体健康,保持肠道正常功能,提高免疫力,降低罹患肥胖、糖尿病、高血压等慢性疾病风险具有重要作用。《中国居民膳食指南》指出,成年人每天吃蔬菜300~500

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资料

行政执法培训资料 一、行政执法: 指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公安、交警、农业、水利、民政、建设、规划、城管、卫生、教育等)。 二、管理行政执法: 指管理行政机关在管理活动中执行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三、执法程序: 持证上岗、、二人以上、亮证执法、说明来意、 宣传政策、查验“证件”、指出不足、纠正违章。 四、执法范围:玉龙乡管理区域内 五、执法内容: 1、环境卫生管理; 2、基础设施管理; 3、垃圾管理; 4、道路管理。六、 执法依据: 1、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4、建设部《城市道路照明管理办法》 5、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6、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7、建设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管理规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9、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10、国家工商局《户外广告登记管理 六、办案程序: (一)立案; (二)下达询问通知书或限改通知书、整改通知书; (三)现场勘查笔录; (四)询问笔录; (五)下达行政执法告知书;

七、处罚程序: (一)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决定。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二)一般程序 除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2019健康管理师 基础知识--各章节重点汇总

一、健康管理概论 1、健康管理 A概念:以现在健康概念和中医治未病的思想为指导,运用医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理论、技术和方法,对个体或群体健康状况及影响健康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连续的检测、评估和干预,实现以促进人人健康为目标的新型医学服务过程。B健康管理特点:是管理学、预防医学研究、临床医学的交叉与结合,是三者互相弥合与提炼后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与行业。 C健康管理的宗旨是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来达到最大的健康效果,其主体是经过系统医学教育或培训并取得相应资质的医务工作者,客体是健康人群和亚健康人群及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早期或康复期人群。健康管理服务的两大支撑点是信息技术和金融保险。公众理念是病前主动防,病后科学管,跟踪服务不间断。 C健康管理目标和任务:1)完善健康和福利。2)减少健康危险因素。 3)预防高危人群患病。4)易化疾病早期诊断。5)增加临床效用效益。6)避免可预防的疾病相关并发症的发病。7)消除和减少无效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8)对疾病结局做出度量并提供持续的评估和改进。 D健康管理基本步骤:1)了解你的健康,开始健康状况检测和信息收集。2)关心和评价你的健康,开展健康风险评估和健康评价。3)改善和促进你的健康,开展健康风险干预和健康促进,进行健康干预。4)效果评价 E健康管理服务流程:1)健康体检2)健康评估3)个人健康管理咨询4)个人健康管理后续服务5)专项的健康及疾病管理服务。 F健康管理基本策略是通过评估和控制健康风险,达到维护健康的目的。 基本策略六种:生活方式管理、需求管理、疾病管理、灾难性病伤管理、残疾管理和综合的人群健康管理。 可改变行为危险因素:吸烟、饮酒、不合理膳食、静坐生活方式 不可改变行为危险因素:年龄、性别、种族、遗传。 2、生活方式管理 1)概念 是指以个人或自我为核心的卫生保健活动。是通过健康促进技术,来保护人们远离不良行为,减少危险 因素对健康的损害,预防疾病,改 善健康。膳食、体力活动、吸烟、 适度饮酒、精神压力等是目前对国 人进行生活方式管理的重点。 2)生活方式管理特点:以个体为中 心,强调个体的健康责任和作用; 以预防为主,有效整合三级预防; 通常与其他健康管理策略联合进 行。 3)健康行为改变的技术4种:教育、 激励、训练、营销 3、需求管理 1)概念:是通过帮助健康和寻求恰 当的卫生服务,控制卫生成本,促 进卫生服务的合理利用。 2)影响需求的主要因素4种:患病 率;感知到的需要;患者偏好;健 康因素以外的动机。 3)需求的主要方法:以问卷为基础 的健康评估;以医疗卫生花费为基 础的评估。 3、疾病管理 疾病管理概念:是一个协调医疗保 健干预和与患者沟通的系统,它强 调患者自我保健的重要性。包含人 群识别、循证医学的指导、医生与 服务提供者协调运作、患者自我管 理教育、过程与结果的预测和管理 以及定期的报告和反馈。 疾病管理特点:1)目标人群是患有 特定疾病的个体。2)关注个体和群 体连续性的健康状况与生活质量。 3)医疗卫生服务及干预措施的综合 协调至关重要。 4、综合人群健康管理方法:包括一 级、二级、三级预防。一级指在疾 病发生之前预防其发生。二级指在 疾病发展前对疾病早期诊断检测, 问卷、筛查;三级指在疾病发生后 预防其发展和蔓延,减少疼痛和伤 害。 5、优秀的灾难性病伤管理项目的特 征: 1、转诊及时 2、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制定出适 宜的医疗服务计划 3.具备一支包含多种医学专科及综 合业务能力的服务队伍,能够有效 对可能出现的多种医疗服务需要 4、最大限度地帮助患者进行自我管 理 5、尽可能使患者及家属满意。 6、残疾管理的目的:减少工作地点 发生参加事故的频率和费用代价 7、膳食不合理、身体活动不足及吸 烟是造成多种慢性病的三大行为因 素。 8、我国健康管理主要的任务是:在 新的医疗体制改革方案和“健康中 国2020战略”总体框架下,仅仅围 绕我国政府建设高水平小康社会的 总体要求,创立现代健康管理创新 体系,创新服务模式与技术手段, 是慢性非传然性疾病得到有效控 制。 9、健康管理与生产力发展是一个全 新的健康理念。研究表明,每个企 业对于员工的健康管理,不是付出, 而是投资。 10、健康管理产业在发展过程中的 实施原则: 1.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现结合、 构建中国特色健康管理学科与产业 体系 2.坚持需求牵引与产业推动相结 合,以学术引领产业,依托政府的 支持,以产业推动学术和学科发展。 3、坚持体系构建与功能相结合, 构建健康管理医学服务新模式和中 医特色预防保健新体系。 4、坚持技术标准与服务规范相结 合,努力规范健康管理服务流程, 提高行业核心竞争力;坚持成果示 范与推广应用相结合,加大健康管 理科技投入与成果转化的步伐,努 力满足国人不断增长的健康需求。 5、坚持引进、消化与自主创新相 结合,充分吸收和利用各国先进的 健康管理经验和技术,努力构建国 际化的健康管理技术合作与服务平 台,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广泛参与 相结合。 二、临床医学基础 1、临床医学的学科分类:1)按治 疗手段建立的学科,内外科;2)治 疗对象,妇儿3)人体系统或解剖, 口腔眼等;4)病种,结核肿瘤;5) 诊断手段,病理检验。 2、临床医学的主要特征:1)临床 医学研究和服务的对象是人;2)临 床医学具有探索性;3)临床医学启 动医学研究;4)临床医学检验医学 成果。 3、循证医学 1)循证医学概念:应用最多的有关 信息,通过谨慎、明确和明智的确 认和评估,做出医学决策的实践活 动。 2)循证医学核心内容:医生对患者 建议或实施任何、治疗或预防保健 措施,都要尽可能基于可靠的证据, 证明这种措施确实对患者有益,并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浅谈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 08治本三邹颖 摘要: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 关键字:公安行政执法依法行使存在问题解决对策 公安行政执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在具体适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规的行为过程中,所采取的直接影响公安行政相对人一方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对公民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公安行政执法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二是公安行政执法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照职权实施的行为;三是公安行政执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的程序;四是公安行政执法要通过法律文书或其他法定形式表现出来;五是公安行政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公安机关做为国家机器的一部分,是维护社会的公共秩序、弘扬良好的社会风尚、打击犯罪、保障百姓安居乐业的一个组织构成。当前,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行使职权。公安行政执法必须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严格执法,这是公安行政法律法规得以正确实施的重要保障。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现状而言,已经基本具备了有法可依,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却不尽如人意。在一些地区公安执法不严、不能公正执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的存在将严重影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并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职能作用的正常发挥。因此,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研究和探索,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使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公正执法的行为准则落到实处。 一、当前公安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存在的问题 公安行政执法在认定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 一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违法行为的构成认定错误。有的执法部门人民警察因为不熟悉、不了解相关的公安专业性知识,在公安行政执法中不能准确把握违法构成的标准,把本来不构成违法的行为错误认定为违法行为。 二是公安行政执法中行政相对人认定错误。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针对具体、明确的行政相对人,然而在公安行政执法活动中,由于办案人员的工作态度马虎,不负责任,粗枝大叶,不深入细致地调查案件事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一、多项选择题 1、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所注意的个人形象规范包括:(ABCD) A、应当仪表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 B、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 C、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D、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着制服,没有制服的,着装应当庄重得体 2、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按照(ABC)规定的职权范围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3、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严格按照法定的(ABCD)实施。 A、方式 B、步骤 C、顺序 D、期限 4、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取证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B、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收集证据 C、不得伪造、隐匿证据 D、紧急情况下可由行政执法人员指派无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5、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行政检查的(ABCD)。 A、理由 B、内容 C、要求 D、程序 6、在以下哪些情形下,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ABC) A、责令停产停业 B、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C、较大数额罚款 D、警告 7、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人员暂扣一违法工厂生产原料后,其所应当采取的正确处理措施包括:(ABD) A、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至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B、及时移交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 C、当事人接受处理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暂扣的物品充缴国库; D、一执法人员发现暂扣原料涉及违禁物品,及时报告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 8、行政执法人员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方式包括:(ABCD) A、直接送达 B、留置送达 C、委托送达 D、公告送达 9、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主体资格应当有(ABC)的授权或者委托。 A、法律 B、法规 C、规章 D、其他规范性文件 10、关于委托执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受委托组织应当向委托单位定期报告行政执法情况,并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B、受委托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执法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C、委托单位为不得再委托任何其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 D、行政执法单位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应当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 11、行政执法单位之间发生行政执法争议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争议各方应当先自行协调,并就协调一致的意见形成会议纪要或者签订相关协议 B、自行协调不成的,应当及时提请相关协调机关组织协调

电抗器基础知识

一、电抗器概念 电抗器也叫电感器,一个导体通电时就会在其所占据的一定空间范围产生磁场,所以所有能载流的电导体都有一般意义上的感性。然而通电长直导体的电感较小,所产生的磁场不强,因此实际的电抗器是导线绕成螺线管形式,称空心电抗器;有时为了让这只螺线管具有更大的电感,便在螺线管中插入铁心,称铁心电抗器。电抗分为感抗和容抗,比较科学的归类是感抗器(电感器)和容抗器(电容器)统称为电抗器,然而由于过去先有了电感器,并且被称谓电抗器,所以现在人们所说的电容器就是容抗器,而电抗器专指电感器。 电抗器作为无功补偿手段,在电力系统中是不可缺少的。 并联电抗器:发电机满负载试验用的电抗器是并联电抗器的雏型。铁心式电抗器由于分段铁心饼之间存在着交变磁场的吸引力,因此噪音一般要比同容量变压器高出10dB左右。 限流电抗器:限流电抗器一般用于配电线路。从同一母线引出的分支馈线上往往串有限流电抗器,以限制馈线的短路电流,并维持母线电压,不致因馈线短路而致过低。 阻尼电抗器(通常也称串联电抗器)与电容器组或密集型电容器相串联,用以限制电容器的合闸涌流。这一点,作用与限流电抗器相类似滤波电抗器滤波电抗器与滤波电容器串联组成谐振滤波器,一般用于3次至17次的谐振滤波或更高次的高通滤波。直流输电线路的换流站、相控型静止补偿装置、中大型整流装置、电气化铁道,以至于所有大功率晶闸管控制的电力电子电路都是谐波电流源,必须加以滤除,不让其进入系统。电力部门对于电力系统中的谐波有具体规定。 消弧线圈:消弧线圈广泛用于lOkV-6kV级的谐振接地系统。由于变电所的无油化倾向,因此35kV 以下的消弧线圈现很多是干式浇注型。 平波电抗器:平波电抗器用于整流以后的直流回路中。整流电路的脉波数总是有限的,在输出的整直电压中总是有纹波的。这种纹波往往是有害的,需要由平波电抗器加以抑制。直流输电的换流站都装有平波电抗器,使输出的直流接近于理想直流。直流供电的晶闸管电气传动中,平波电抗器也是不可少的。 直流控制的饱和电抗器:串在电路中的扼流式或自饱和饱和电抗器,在电压正弦波的周期内,饱和电抗器在饱和前吸收了一定的伏-秒,达到饱和,以后就呈全开放状态。因此其输出电压是非正弦的,这种饱和电抗器的作用与晶闸管相似。 电气回路的主要组成部分有电阻、电容和电感.电感具有抑制电流变化的作用,并能使交流电移相.把具有电感作用的绕线式的静止感应装置称为电抗器。 电抗器的作用 电力系统中所采取的电抗器 常见的有串联电抗器和并联电抗器。串联电抗器主要用来限制短路电流,也有在滤波器中与电容器串联或并联用来限制电网中的高次谐波。220kV、110kV、35kV、10kV电网中的电抗器是用来吸收电缆线路的充电容性无功的。可以通过调整并联电抗器的数量来调整运行电压。超高压并联电抗器有改善电力系统无功功率有关运行状况的多种功能,主要包括:(1)轻空载或轻负荷线路上的电容效应,以降低工频暂态过电压。(2)改善长输电线路上的电压分布。(3)使轻负荷时线路中的无功功率尽可能就地平衡,防止无功功率不合理流动 同时也减轻了线路上的功率损失。(4)在大机组与系统并列时 降低高压母线上工频稳态电压,便于发电机同期并列。(5)防止发电机带长线路可能出现的自励磁谐振现象。(6)当采用电抗器中性点经小电抗接地装置时,还可用小电抗器补偿线路相间及相地电

行政执法程序文件

行政执法程序(目的:规执法行为) 静态的行政组织本身是无程序可言的,行政执法程序是针对行政执法行为而言的,是为规行政执法行为,避免相对人的权利因行政主体的随意判断受到侵害而制定的,是行政执法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表现形式。所谓空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的表现形式,如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动作形式等。所谓时间形式,是指行政执法行为过程的先后顺序以及所必须履行的每个环节,如《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作出治安处罚必须经过传唤、询问、取证和裁决四个环节,而且每种形式有时间上限制。 种类: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程序种类之一,行政程序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许多种类。标准不同,种类的划分也不同。1、根据行政程序适用的围,可分为部行政程序和外部行政程序;2、根据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可分为具体行政程序和抽象行政程序;3、根据行政职能的不同,可分为行政立法程序、行政执法程序、行政裁定程序。 特点:不同种类的程序,也各有不同的特点:由于行政立法行为容的广泛性、行为对象的不特定性和效力的后及性,行政立法程序一般都比较复杂、严格。如座谈会、听证制度、专家论证制度和备案制度等,成为不可或缺的程序容。行政执法程序一般应体现行政效率的原则和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但是由于行政行为对象的特定性、容的具体性和行为方式的多样性,决定了其程序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如行政许可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等。由于行政裁定对象是当事人双方存在争议或者纠纷,行政裁定程序具有准司法的特定和司法化的趋势,其核心容体现公正和公平,如山林权属裁定等。 意义:行政执法是将法律法规规章直接应用于个人或者组织,直接影响个人或 者组织的权利义务。如行政许可是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资格或者权利;行政确认是通过、证明等方式决定管理相对人某种法律地位;行政处罚是以惩罚行为为目的,对相对人权益的限制、剥夺或者对其科以新的义务。没有无形式的容,也没有无容的形式。程序上有瑕疵的行为,难以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我国历来广泛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思想,常常把程序视为实体的“附属品”。现代法治原则要求,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应受法律制约,都应法制化。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些法律法规虽有程序上的规定,但容过于原则、简单、概括,侧重于行政执法主体的权利,缺少违反程序的法律后果与责任,缺乏对相对人权益的保护性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没有执法程序的法律规,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律法规中,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等。《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实施将为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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