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第七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农户(个人)贷款。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八条客户部(支行)

客户部(支行)承担授信业务的营销和调查工作。授信项目采用双人调查制(主协办或双线并行),由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出初步授信建议。

注:“主协办”指客户部(支行)派两人到现场进行调查,其中一人担任主办客户经理,另一人担任协办客户经理。“双线并行”指客户部(支行)和合规风险部各派一人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审查同步并行的方式。

第九条合规风险部

合规风险部承担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工作。受理客户部提交的授信业务,对该授信业务进行相应审查,并按规定提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或提交审贷会审议。

承担审贷会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召开审贷会、授信审议项目的汇总、授信业务批复的下发、授信业务的复议申请等。

第十条审贷委员会

审贷委员会是客户授信的集体审查机构。审贷委员会工作按照《**审贷委员会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总行行长、总行分管行长、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客户部(支行)负责人负责对其授权范围内的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三章授信额度

第十二条授信额度实行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本行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

第十三条最高额综合授信额度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授信额度。

第十四条授信额度的使用和调整

(一)申报机构在办理客户信贷业务时,必须遵循“先授信、后办理”的原则;对有条件授信的,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未经授信或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落实的,不得对客户办理各类信贷授信业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对客户的信用业务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度。

(二)申报机构要严格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内按授信通知书的要求对客户办理各项信贷业务,不得擅自突破。全额质押、银承票据贴现等低风险业务不占用授信通知书所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经有权人审批同意后视同为增加该客户的授信总额。对同一授信客户,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将低风险业务品种替代高风险业务品种。但严禁将高风险业务品种替代低风险业务品种。授信额度以抵、质押担保方式确定的,不得转化为保证担保方式。授信额度以保证担保方式确定的,可以转化为抵、质押担保方式,但必须报有权人审批并办妥相关抵质押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在授信有效期内需增加授信额度的,应重新申报授信。

(三)授信期限内,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影响客户资信的,应对该客户重新进行授

信分析评价并确定新的授信额度后方可使用。重大事项包括:

1、外部政策变动;

2、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3、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4、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5、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6、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7、其他。

第四章授信期限

第十五条授信期限是指可以发放授信业务的期间。

(一)授信期限我行授信有效期,原则上控制在一年以内(含);

(二)在有效期内发放的授信业务,贷款到期日不能超过授信审批书注明放款到期日。

(三)授信到期后,如果需要继续发放信用业务,必须重新办理授信。

注:项目贷款根据其项目期限确定具体授信期限;消费贷款期限按相关管理办法执行;特殊业务根据该制度相关规定确定。

第五章授信程序

第十六条受理

客户部相关人员在收到授信客户提交的授信资料后,应及时进行齐备性及有关法律手续的审核。如审核不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将有关资料及时退回客户。

第十七条调查

对初审符合条件的,由客户部派出两名客户经理对申请授信客户进行调查,或由客户部派出一名客户经理,对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主办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

第十八条审查

采用主协办制进行贷前调查的,授信业务报经办部门(支行)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超部门(支行)审批权限的上报至合规风险部审查。

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接到送审资料后,应按要求对送审材料进行审查,分析授信业务风险情况。根据相关审查要求,撰写审查报告或提出审查意见。

审查人员对审查中发现授信业务存在不符合本行信贷管理规定或不符合授信条件或相关资料和手续不齐的,在报合规风险部负责人审核后,可直接退回。对审查同意的授信项目,根据审批权限报有权人审批或进审贷会审议。

审查人员对单户300万元(含)以上的授信业务,原则上应进行实地调查。

第十九条审批

客户部(支行)负责人、合规风险部负责人、总行分管行长、总行行长、董事长根据各自审批权限,对授信业务进行审批。

第二十条复议

授信业务被否决后,申报单位认为审查审批意见与调查事实有重大出入,以至于影响审查审批结果的,可按规定提出重新审议的请求。复议事项经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重新审核后,提交审贷会再次审议。

第二十一条授信后管理

合规风险部指定专人负责根据审贷会审议意见及有权审批人审批意见,下发各类授信业务的授信通知书或反馈意见书。负责将完成审批的授信资料移交相关部门保管。合规风险部负责对全行的授信制度执行情况及授信客户的贷后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提出风险预警或违规行为处理意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具体检查按照本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授信时限

第二十二条受理调查时限要求

客户部从正式登记受理客户书面申请到完成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上报至合规风险部,中小企业及个人短期信用业务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非中小企业短期信用业务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属新准入授信可适当延长2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审查时限要求

合规风险部在正式接受授信审查业务后,对非审贷会审议项目,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审贷会审议项目,从合规风险部完成审查到审贷会审议结束,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中长期信用业务可适当延长。

第二十四条审批时限要求

有权审批人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第二十五条要求补充资料的时限要求

调查人员在接到合规风险部或相关人员要求补充资料的通知后,原则上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补充和上报工作,审查审批时限同时顺延。

第七章分类管理

第二十六条根据授信客户的经营授信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本行对授信对象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清收退出等四种类型。对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类的客户实行最高综合授信;对维持原有额度的客户实行存量周转授信;对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的客户给予在额度内周转发放,并制订出压缩计划,在周转中逐步压缩;对清收退出类的客户实行积极清收,原则上不再予以周转。

第二十七条客户部(支行)负责对本部门所有已授信客户,根据其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结合本行当年的《信贷投向政策指引》的有关规定对客户进行重新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进行额度管理。

第二十八条凡列为逐步压缩类客户和清收退出类客户的原则上不予重新授信或增量授信,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增量授信的,必须详细说明原因,上报审贷会审议,并报有权人审批。

第二十九条客户分类标准

一、适度支持类客户标准

(一)企业资信等级在良好级以上,实际资产负债比例在70%(含)以下,并参加财产保险,对提供足额有效担保的企业,资信等级和资产负债率可适当放宽;

(二)法定代表人品行良好,经营者素质较好;

(三)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结算往来正常,本行的综合效益比较高,经营成本较低。

(四)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发展要求,在同行业中有一定的竞争力;

(五)企业产权明晰,转制规范,企业的现金流量足以偿还到期的贷款本息,并能提

供足额的有效资产作抵押(质押)或落实代偿能力强的单位作保证;

(六)企业高管人员的品行和素质优秀,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按时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不隐瞒不良事实;

(七)市场开拓能力强,产品适销对路;获利能力较好;

(八)经营性现金量充足,能保障信贷业务的及时偿还;

(九)贷款风险五级分类正常类贷款;

(十)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维持原有额度客户标准

(一)资产负债率适中;

(二)企业当前期经营情况较上次授信时无较大变化,主营收入、利润等有小幅上升或基本无变化;

(三)报告期各项财务指标正常,未出现不利变化,且基本接近同行业平均水平;

(四)我行贷款为足值有效的资产抵(质)押且易变现的或提供的保证人信用状况、经营情况未发生不利变化,代偿能力较强;

(五)受信人企业管理水平一般,但无欠贷欠息等不良信用记录,能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表,能与我行积极合作的;

(六)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的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占一定的市场份额;

(七)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余额控制、逐步压缩类客户标准

(一)上年度或报告期企业亏损,或者企业经营情况不正常,已不能保证贷款的正常周转或已无法按时足额支付贷款本息;

(二)报告期资产负债率大大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资产负债率虽部分偏高,但实际已形成较大风险;

(三)企业将有效资产抵押给它人或其它银行,对本行信贷资产安全形成较大的隐性风险;

(四)企业不能提供有代偿能力的单位做贷款的保证,或保证人实力不强;

(五)在本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担保贷款欠息或逾期超过1个月且尚未归还的;

(六)因负债与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经济纠纷或诉讼案件尚未解决;

(七)曾列入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黑名单”,现已注销但未满两年的企业;

(八)企业生产经营正常,但属信贷投放过分集中行业或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有可能被限制生产;或企业盲目扩建,乱铺摊子;或企业内部管理混乱;

(九)国家或省、市法律法规、政策规定严格限制的行业、企业。

(十)贷款风险五级分类中属关注类以下的贷款。

四、清收退出客户类标准

(一)法定代表人品行不佳,有不良记录;或在贷款担保不足的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有资产而不愿以个人资产作抵押的贷款;

(二)对产权不明晰,无法落实债务;或有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嫌疑的贷款;

(三)实际已形成资不抵债或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财务报告的;

(四)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或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的企事业单位(自然人和不需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除外);。

(五)企业经营情况不佳,结欠的贷款不能正常周转或结欠利息三个月以上;

(六)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三年净经营现金流量为负,且短期内无补偿来源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骗取、套取银行信用,用于借贷等行为以谋取非法收入的;

(八)在进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落实原有债务或对其清偿债务未提供足额担保的;

(九)违反国家规定,将信贷资金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的;

(十)列入中国人民银行、本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黑名单”尚未注销的;

(十一)生产、经营或投资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或国家明文禁止或严重有损于社会公德和道德的产品或项目的;

(十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禁止的行业、企业,具有较大的政策风;

(十三)产权不明晰;

(十四)贷款风险五级分类属可疑类以下的;

(十五)有其他违法经营行为的。

第三十条在贷后检查过程中,凡发现客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检查岗负责对该客户进行重新评价,提出风险预警,并报审贷会审议,对该客户的分类进行调整:(一)借款人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出现贷款逾期或企业有不良信用记录二次以上或未按时付息二次以上的;

(二)借款人产权关系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贷款风险产生的;

(三)借款人所从事的行业,由于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国家政策发生重大调整,对借款人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借款人转移财产和资金的;

(五)借款人为他人提供担保,因被担保人出现风险而影响借款人偿债能力的;

(六)借款人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的;

(七)企业销售收入、销售利润比授信时大幅度下降的;

(八)企业当年有新成立关联企业的,其资产转移,影响原授信企业有效资产构成的;

(九)同一经营场所二块牌子都已授信的;

(十)企业经本行授信后又从其它金融机构获得增量授信的,风险明显增大的;

(十一)其他因素。

第三十一条客户授信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操作,便于额度的控制和管理。授信额度涉及调整的,应及时进行更新。对列入逐步压缩及清收退出类客户,应根据其年度压缩或清收计划额度,在系统中及时扣减相应额度。

第三十二条授信业务实行主办行制度,同一客户不能在本行下辖的二家以上分支机构取得授信。

第三十三条授信项下发放的各类信贷业务的审批,根据转授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授信客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具体操作按照《**信贷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授信责任

第三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上报授信的数据、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人员对送审材料和送审内容的规范性、完整性负责;审批人员对授信决策负责。

第三十六条经审贷会审议通过的授信项目,审贷会成员按本行相关规定比例,承担相应的决策责任;调查人员和审查人员分别承担相应的调查责任比例和审查责任比例。

第三十七条调查、审查、审批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时间完成各环节的授信工作。

第三十八条在信贷检查、内部审计中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相关责任人,按照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三章公开额度授信 第四章对多头授信客户及集团客户的额度授信 第五章授信额度及使用额度的审批 第六章额度授信的后续管理 第七章信贷管理信息系统 第八章附则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总行直属分行,苏州、三峡分行: 《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999年10月20日经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行接本通知后,要立即转发所属,认真组织学习。学习和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一:中国建设银行额度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1999年10月20日中国建设银行第33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向商业银行转轨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用风险的总量控制,提高效率,方便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建设银行对客户办理贷款、担保、承兑、开立信用证、贸易融资以及信用卡透支等各项信贷业务的总称。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和客户条件对法人客户确定授信控制总量,以控制风险、提高效率的管理制度。 上款中“授信控制总量”称为授信额度,包括对同一客户表内外形式的全部本外币授信。 第三条额度授信的适用对象为非金融类法人客户。 第二章一般额度授信 第四条一般额度授信是指建设银行通过对每个法人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以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 第五条在授信额度内可以对客户进行固定资产贷款、固定资产性质的房地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票据贴现、票据承兑、信贷证明、信用卡透支、保证业务、进出口贸易融资(包括信用证)、银团贷款及境外筹资转贷款等全部表内外形式的本外币授信。 第六条建设银行在对客户进行全面评价的基础上,在原则上不超过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客户评价办法》测算出的对客户的授信控制量的前提下,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一)客户的客观信用需求; (二)预计其他银行对客户的授信变动情况; (三)建设银行的信贷政策。 第七条一般额度授信工作采取逐步推进的方式,首先从以下客户做起: (一)多头授信客户; (二)集团客户; (三)贷款五级分类为正常和关注类的客户;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doc

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理论概述 一.信贷风险的定义: 1.信贷。 银行信贷是商业银行为保证贷款业务而从事的与之相关的经营活动,是商业银行的主要业务.银行信贷是商品货币关系的产物,是以偿还为条件,并且收取利息为获取报酬的借贷行为.它的运行方式为:吸收来自个体储户的存款,然后将之发放给信用可靠的贷款人.在这个过程中,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贷款人向银行支付利息.银行通过利息的不同来获取收益.银行信贷具有聚集,分配社会资金,调节社会经济活动,反映和监督国民经济活动的职能. 2.信贷风险的含义。 风险在经济领域中,一般将之理解为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损失的发生因为影响因素的大量性,无规则性和随机性而具有多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商业银行在经营与信贷活动中因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损失发生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就是商业银行风险.信贷风险作为商业银行的主要风险,在广义上它指因客户违约引发的风险,在狭义上指银行不能如期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不确定性,也即银行在信贷活动中预期收益不能实现的可能性.(商业银行信贷风险管理—张淼) 3.信贷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 只要银行经营信贷活动,就不可能完全规避信贷风险,信贷风险在信贷活动中是客观且肯定存在的。换句话说,没有信贷风险的信贷活动是不存咋的。 (2)隐蔽性。 信贷活动中各种影响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和不确定性决定了信贷风险难以直接的、精确的被观察和度量。 (3)可控性。 虽然信贷风险具有隐蔽性,但银行可以通过一定的方法提前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二.信贷风险形成的原因. 从一般意义上考察,任何经济活动风险的存在都与其所处的自然环境,社会和政

治环境,经济形势的变化和人的行为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银行信贷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组成部分,同样受到这些因素的影响.银行风险的形成原因是错综复杂的,既有客观原因,又有主观原因;既有外部原因,又有内部原因.这些因素的大量性,随机性,不确定性以及不同因素之间相互交错,使得信贷风险的评估与管理变得复杂化. 1.主要表现形式。 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主要体现在巨额不良债权上。债权是指商业银行(债权人)按信用原则和交易准则,以贷款为形式、以契约承诺为载体,让渡信贷资金使用权给借款人(债务人),并藉此拥有向借款人追索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一种经济权利。根据贷款契约的履行情况,商业银行的债权可分为正常债权和不良债权。就一笔贷款而言,如果该贷款能够按贷款契约规定的期限要求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那么该项债权就属于正常债权。否则,就属于不良债权范畴。“不良债权”是指按期很难收回或无法收回的贷款,即通常所说的呆账、坏账。(我国商业银行信贷风险形成原因分析—王红夏) 2.产生原因。 不良债权的产生主要来自于商业银行信贷经营管理水平低,其体现在以下方面:(1)银行对经营对象了解不深入,分析不透彻.信贷风险的产生与银行工作人员对贷款对象的了解程度有很大关系,在发放贷款前,没有对贷款对象进行深入调查,没有对其资产状况和偿还能力进行评估,就像对方贷款.这样做的后果是某些贷款人信用低,不具有偿还能力.而一些贷款单位管理水平低,经济效益差,导致其不具有偿还能力. (2)缺乏科学的可行性分析和项目评估.无论哪一种业务,事先都应进行可行性评估.对于银行来说,在贷款之前,应结合所掌握的资料进行科学的可行性评估.如果凭借决策者的主观经验进行决策贷款,无疑会产生信贷风险. (3)信息不灵.银行的任何一项决策,都应该建立在及时,可靠的信息上,并且贷款之后,也应跟踪调查贷款对象的最新信息,确保其具有偿还贷款的能力. (4)国家体制原因。我国的特殊的经济体制也会对银行的信贷风险的产生有一定影响.如行政干预,指令贷款会形成贷款风险.由于在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政企不分的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银行的资金流向,投量的掌握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政

城市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运作,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集团授信风险,促进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健康良性发展,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核心是将内部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借款人组合进行风险管理,防范大额信用风险及信贷集中引起的贷款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业务。 第四条对集团客户授信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逐步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是指经本行批准的可在规定的授信期间内给予某集团客户授信的最高值。它是本行对该客户最高风险承受能力的量化指标。 第二章集团客户授信管理的范围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我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我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第三章集团客户授信的组织管理 第七条我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管理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即由总行对集团客户按照《*****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确定授信集团客户的范围、授信额度的核定、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统一授信。“分级管理”即按集团客户中单个借款人所属的支行,由所在支行对其授信贷款进行具体管理。 第八条风险控制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

城市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1*****商业银行授信管理办法 *******发〔2010〕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使本行增强防范、抵御风险能力,提高业务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内部控制使用信用的最高限额度。授信业务品种包括:贷款、担保、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业务和贷款承诺等。 第三条本行对集团客户的授信方式采取内部控制授信,由我行控制使用额度的授信方式,未经总行行长同意不予公开授信额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授信对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第五条本行对客户授信,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投放政策确定授信对象。 (二)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社

会金融风险状况,客户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实行区别授信。 (三)根据不同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资产负债比例情况,贷款偿还能力等因素,确定不同的授信额度。 (四)根据本行网点业务对应属地的社会金融风险状况和客户的信用变化情况,及时调整对客户的授信额度。 (五)在确定的授信额度内,根据客户的实际资金需要、还款能力、信贷政策和本行提供贷款的能力,具体确定每笔贷款的额度和实际贷款总额。 第六条本行授信工作统一由*****商业银行信贷审查委员会领导,风险控制部具体负责实施。 第七条授信额度不是计划贷款额度,也不是分配的贷款规模,而是本行为控制客户风险所实施的内部控制贷款额度。 第二章授信的方式 第八条本行授信分为基本授信和特别授信两种方式:基本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信贷政策和每个客户的基本情况所确定的信用额度。 特别授信是指本行根据国家政策、市场情况变化及客户的特殊需要,对特殊融资项目及超过基本授信额度所给予的授信。 第九条本行的授信以书面的形式进行,由总行发出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模版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授信的管理,按照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要求,参照本行?集团客户与关联客户授信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和?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尽快落实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中相关集团客户报备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客户统一授信原则: 统一授信。对该集团进行整体信用评价,确定集团信用级别,测算、审批该集团客户整体授信额;授信额不论大小均由总行审查审批;由总行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牵头行发起。对需整体授信的集团客户由上季度末存量授信额(含承兑差额)最大的支行发起,或由总行行长办公会议定集团客户牵头行。若该支行在发起当月存量授信额减少时仍由该行为牵头行,只有在该支行无授信额时再由该集团客户存量授信额排在第二位的支行发起(以此类推)。 授信额总量控制。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不能超本行年末资本净额的 15%。同时,总行按监管指标(如最大集团客户授信额合计占资本净额不超 15%)进行内控。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额超 6600 万元的先上行长办公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承兑保函敞口部分、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在股权上或者在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如母公司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实际控制人投资设立的母公司、子公司等。 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如几家公司被某一企事业法人所控制,包括股权控制、经营决策控制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近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如家族企业类型的客户。 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信贷风险控制与管理,提高资产质量,促进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的表内外业务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信用业务管理制度。表内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本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的能够和愿意承担的风险总量。本行给客户提供的各表内外融资,不得超过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四条客户授信的原则 (一)授信主体、形式、币种三统一的原则: 1、授信主体的统一。本行统一审核批准对客户的授信,并确保授信额度审批部门与执行部门相互独立,形成健全的内部制约机制,避免本行不同部门分别对同一或不同客户进行授信; 2、授信形式的统一。本行对同一客户不同形式的信用发放都置于该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以内,即做到表内业务授信与表外业务授信统一,对表内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一揽子授信; 3、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做到本外币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的授信和外币业务的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内。 (二)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对授权审批范围内的客户授信,申报机构将授信材料、调查报告等上报合规风险部,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并按授权(转授权)权限分别报送相关有权人审批。超授权审批范围的,由合规风险部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经审贷会审议后报有权人审批。 (三)适度授信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程度和本行自身资金实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造成风险集中。 (四)市场定位优先原则。对客户授信必须坚持服务“三农”的经营方向,按农户(个人)、农村工商户、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农村中小企业的序列进行授信。 (五)分类授信原则。根据客户的经营状况、资信等级、产业政策等情况将客户分为新准入及适度支持;维持原有授信额度;余额控制、逐步压缩;不予授信、清收退出四类。 第五条对由多个法人组成的集团公司客户(含关联企业,下同),本行对该集团客户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明确该集团各个法人设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之和不得超过集团公司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集团公司客户的授信,具体依据《**集团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第六条客户授信分基本授信、调整授信和临时授信。基本授信是指对新准入客户或存量客户授信;调整授信是指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临时授信是对已有基本授信的客户进行临时性追加额度的授信,临时授信根据客户临时性资金需求情况从严控制。

授信管理办法

贷款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信用社)客户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银监会、省联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授信为信用社内部授信,授信额度作为信用社内部控制客户贷款的最高限额,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使用。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最高授信额度。 第三条信用社贷款授信制度,遵循区别对待、动态调整、权限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信用社对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并与信用社有信用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信用关系的非自然人类客户实施贷款授信管理。 第五条持续经营未满1年的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事业法人单位暂不实行授信制度,其贷款需求按联社信贷管理要求审批发放。 第二章授信额度核定 第六条贷款授信根据客户分类情况区别对待,客户分类标

准为: (一)优良客户是指信誉好,具有良好发展前景,还款来源有保障的客户。优良客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主要股东以及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或其曾经参与管理的企业未有拖欠金融机构贷款; 2、企业发展前景良好,依法合规经营,内部管理严格规范,财务制度健全,按期向信用社提供财务报表; 3、连续经营两年以上,销售收入和利润稳定增长,且资信等级达AAA级,资产负债率原则上应低于70%; 4、贷款形态按四级分类或五级分类均无不良,且无应收未收息; 5、吸存率10%(含)以上〔吸存率=该户存款积数/同期贷款积数*100%〕; 6、货款归社率达60%(含)以上〔货款归社率=(存款账户贷方发生额-贷款账户借方发生额)/当期销售收入*100%〕。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均可直接认定为优良客户:1、行业垄断明显、产权明晰,年收费在500万元以上的盈利的企业化经营的事业法人客户; 2、全日制省级重点中学; 3、国家民政福利性收费单位。 部分指标达不到上述条件,但发展趋势、发展前景良好的成长型客户,也可认定为优良客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客户信用风险管理,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以及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银行的《内部控制指引》、《信贷审查委员会议事规则》关于授信的相关规定,结合银行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统一授信是指在银行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对单一法人客户统一确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银行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国际结算项下贸易融资、担保等表内外信用余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综合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可在授信期限内滚动使用。 第三条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统一授信所指“统一”,包括以下四个方面的统一: (一)授信主体的统一。即银行作为一个整体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信贷审查委员会是按上会标准审核批准银行客户授信的最高权力机构。 (二)授信形式的统一。银行按照统一的标准识别和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并将客户的授信风险总量控制在授信风险限额之内。 (三)不同币种授信的统一。将本币业务授信与外币业务授信置于同一授信额度之下。 (四)授信对象的统一。授信对象必须是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企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银行在确定对法人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同时,应根

据风险程度获得相应的担保。有条件授信时,必须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变更,不得实施授信。 第五条银行建立统一的授信审批程序及执行程序。 (一)授信审批程序。 1.未达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2.达到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标准的,按业务部门发起授信申请、风险管控部授信审查、信贷审查委员会审议、总经理审批的流程执行。 (二)授信执行程序。最高授信额度确定后,各种具体授信形式的发放应由各业务部门按银行审批流程逐笔办理审批。 第六条银行统一授信管理管理方式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 授信两种形式。通常情况下,银行采用内部统一授信的形式。公开统一授信需要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 第七条根据客户信贷业务单一的情况,银行可以对信贷业务单一的客户实行单笔专项授信,专项授信额度在授信期限内不得滚动使用。 第八条授信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一)统一授信有效期为一年,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年一定,授信批准后方可生效使用。 (二)专项授信可根据业务特点确定授信期限。 第九条银行各业务部门对原授信必须在届满前一个月,按本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授信,不办理或过期办理的,原授信到期自然失效。 第十条客户未结清的授信业务,仍然占用新的授信额度。即在新的年度核定综合授信额度后计算的可使用额度,应扣减未结清的信贷业务。 第十一条企业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主要包括企业信用评级、核定授信风险限额、计算授信风险总量和授信风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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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go 第二十章客户统一授信管理 主讲人:陈胜源博士台北商业技术学院财金系教授 GARP 台湾分会主席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一、授信的含义 – 授信泛指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种信用支持。 –包括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支持(如各种贷款、透支、押汇等),也包括银行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的信用向第三方提供的担保(如票据承兑、开立信用证和保函等)。 –把银行直接向客户提供资金支持的授信称为实有授信,只向第三方提供担保而不发生资金流出的授信称为或有授信。 2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二、统一授信主要内容 统一授信的实质是将客户作为一个整体,按照统一的标准,集中统一识别、评价客户的整体信用风险,统一向客户提供授信支持,集中统一管理、控制客户整体信用风险和具体授信业务风险。其主要内容包括: –1、从授信运作体制方面看,由原来多个部门和多个机构分散向客户授信的体制,向统一、集中对客户提供授信的体制转变。 –2、统一授信还体现为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客户信用风险进行集中统一的评价。 第一节统一授信概述 z 三、统一授信运作机制 –1、风险管理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管理、核准部门。 –2、公司业务部门是客户统一授信的执行、监控部门。 –3、结算业务部门、营业部门等是具体业务操作部门,不具有对客户融资授信的职权。 –4、公司业务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共同对授信业务中的客户信用风险负责。 – 5 、在客户统一授信机制下,对于独立法人客户一年期以下(含一年)的短期授信业务,可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z 一、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要素 – 在客户信用风险的量化识别上,客户的所有者权益和客户的信用等级是主要的考虑因素。 –企业的信用状况是银行识别风险的另一重要因素。 z 二、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方法 –授信风险限额的计算公式是Q=C x R x S 。–Q 为本年度对客户授信风险限额。–C 为上年度末客户的所有者权益。 –R 为信用系数。该系数由银行对客户评定的信用等级决定。 – S 为授信份额系数。该系数反映银行在全部金融机构对该客户授信业务中的目标市场份额。 5 第二十章 主讲者: 陈胜源教授 第二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评价 6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一、授信业务风险值计算方法 – 客户单笔授信业务风险值的核定方法为:–U = L x G x K –其中:U 为授信业务的风险值;L 为该笔授信业务的金额;G 为担保方式调节系数;K 为特定保函调节系数。 第三节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z 二、风险值计算要点 –1、L 的取值为该笔授信业务的当前余额。 –2、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仅适用于一些特别的保函业务品种 (如,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飞机租赁保函等)。在计算其他品种授信业务的风险值时,特定保函调节系数K 一律取值为1。– 3 、"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取值均适用于足额担保情况。如为非足额担保,则根据担保比例确定担保方式调节系数,其计算公式为: 足额担保情况下的担保方式调节系数×担保比例+1.0 x (1-担保比例)。 –4、在未落实全部担保法律手续的情况下,担保方式调节系数一律为1.0。 z 三、客户整体信用风险控制 –对于授信风险值已超过风险限额的客户,应通过压缩授信余额、 改善授信担保条件等方式降低银行授信的风险值,直至银行授信风险值不超过其风险限额。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联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客户风险管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以及《河南省农村信用社客户授信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客户授信管理~是指****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 ****联社,对客户核定授信额度~并在额度内办理授信业务~实行集中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信贷管理制度。 第三条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内部统一授信和公开统一授信两种方式。 内部统一授信是指核定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由信用社内部掌握~以此控制客户信用总量的信贷管理方式。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信用社应客户申请~在对其风险和财务等状况综合评价的基础上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合同~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便捷使用信用的信贷管理方式。 本联社客户授信~一般采取内部授信方式。对于社会影响力较大、经营状况优良的优质客户~可以采取公开授信方式~并严格— 2 — 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遵循先授信、后用信和动态管理原则。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授信额度理论值~是指农信社根据相关测算方法测算的客户能够承受的最高风险限额。

额户授信额度理论值可以依据附件测算方法在许昌市综合授信管理系统中进行测算。 授信额度~是指县级行社在客户授信额度理论值之内~结合客户的经营管理水平、所处行业、发展阶段、实际信用需求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对客户核定的办理各类授信业务的限额。 授信额度是对客户信用的最高的控制额~不是必须发放的信用额。授信额度是商业秘密~原则上不得对外公开。 授信业务~是指县级行社在授信额度项下~对客户提供的各类表内外信用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贴现、拆借、贸易融资、透支、保理、担保、信贷承诺等。 增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大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存量授信~是指对客户拟核定的授信额度等于或小于原审批,咨询,授信额度。 第二章授信主体、对象、条件、期限 第六条 ****联社为授信主体~各分支机构或公司业务部经办后申报~由联社统一授信。 第七条授信对象是指与县级行社已建立或拟建立信用关系 — 3 — 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包括单一法人客户和集团客户,。其他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增量授信客户信用等级原则上应在A级,含,以上。 第九条授信额度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年~到期后必须按规定重新报批。 第三章操作程序 第十条授信操作流程可分为授信调查、授信审查、授信审议与审批、授信额度使用、授信后续管理等环节。

XX市商业银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XX市商业银行 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控制信贷风险,提高审贷效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和《XX市商业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等信贷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统一授信,是指根据客户的资信情况和信用需求,以及我行提供资金的可能和对客户风险的把握,给予客户使用我行表内外形式的全部信用控制限额,包括各类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商业银行承担资产风险的各项信贷业务。 第三条对客户进行授信管理应遵循“防范风险、总量控制、及时调整、提高效率、严格内控”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对单一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0%,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总额,不得超过我行资本净额的15%。 第五条我行统一授信管理方式分为公开统一授信与内部统一授信两种形式。 第六条客户授信是对每个客户确定用于我行内部控制的授信额度,是我行实现对单一客户从授信总量上控制信用风险的目标,授信额度不是对客户的授信承诺。内部统一授信是商业银行信贷管理的商业秘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公开统一授信是指我行在对客户的风险和财务状况进行综合评价的基础上,就核定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授信协议,使客户在一定时期和核定额度内,能够快捷地使用我行信用。

第七条为提高信贷工作效率,向客户提供方便、快捷的信贷服务,我行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客户,在确定授信限额内,允许客户在规定的条件下循环使用该授信额度。 第八条额度授信的期限。客户额度授信期限原则根据客户经营的稳定性、还款来源的充足性、担保措施的可靠性等因素综合确定,流动资金部分额度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固定资产部分额度授信期限根据具体项目确定。对客户确定授信额度后,贷款行每年对客户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分析,如客户的基本情况和授信条件未发生重大变化,且对客户的授信额度不需要增加的,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可继续使用。 第九条我行授信的对象为经营性优质客户。同时对集团客户和多头授信客户需实行授信额度管理。 第十条客户额度授信的基本条件: 1.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在我行开立一般结算户,并以我行为主要结算行; 2.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3.客户经营正常、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4.对额度授信的担保措施落实; 5.客户信用观念强,无不良贷款和欠息,无提供虚假财务和经营信息等的欺诈行为,银企关系良好。 第十一条对集团客户和关联企业客户的额度授信。 1.对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均在我行开户的,对集团客户要统一授信管理,确定集团客户总体最高授信额度,对该集团客户的母公司和子公司的授信业务不得超过总体最高授信额度。

客户授信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3.1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3.2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3.3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5.1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 5.2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6.1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6.1.1临时授信 6.1.1.1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6.1.1.2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6.1.1.3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6.1.2长期授信 6.1.2.1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6.1.2.2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6.1.2.3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6.2授信期限 6.2.1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6.2.2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6.3授信额度 6.3.1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附件: XX银行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统一授信的基本流程 第四章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 第五章附则 - 1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授信客户集中度风险与信用风险,提高授信工作质量与效率,促进全行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修订)》等规定,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统一授信是指XX银行对公司类客户统一核定最高授信额度,并通过制定和实施授信方案,实现集中统一控制信用风险的管理行为。 统一授信额度是指XX银行在考虑客户风险和财务状况基础上,综合分析客户资信状况、授信需求、风险偏好、授信业务风险与收益等因素确定的未来一段期限内和一定条件下对客户能够和愿意承担的信用风险敞口控制量。 统一授信额度的申报、审批使用敞口额度,敞口额度是指扣除保证金、财政部发行的国债质押和XX银行认可的定期存单质押之外的净信用额度。符合我行规定的低信用风险业务(见附件1)不纳入统一授信额度内管理。 第三条统一授信的适用对象为XX银行已(拟)开展授信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和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包括兼具经营和管理职能的政府机构和其他经济组织),分为单 - 2 -

一客户和集团客户。组织架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统一授信的范围为XX银行对同一客户提供的形成信用风险的所有本外币、表内外业务(见附件2)。 第五条统一授信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统一授信原则。统一授信须贯彻授信主体、授信形式、授信币种、授信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纳入统一授信范畴,按照授权权限由XX银行的一个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除拥有贷款证(卡)的其他客户外,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客户分支机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但可依据法人客户书面授权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其分支机构使用。 (二)适度授信原则。统一授信应贯彻XX银行的风险偏好,以资本约束为底线,综合考虑客户的风险大小、承债能力和XX银行承担风险损失的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实现收益与风险的平衡。 (三)方案控制原则。统一授信应通过制定统一授信方案,对客户授信总量、额度结构、用信前提条件、贷后管理、风险防范措施等进行事前合理安排,并通过全流程组织实施,实现对客户集中度风险和信用风险的动态防范与控制。 (四)区别对待原则。统一授信应针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大小、不同区域、不同客户类型及其对授信产品的不同需求,为其提供差别化的统一授信安排,并实施差别化的授信管理方 - 3 -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

客户授信管理规定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

1. 目的 为保证公司能最大可能的利用客户信用拓展市场以利于增加销售额,同时又要以最小的坏账损失代价来保证公司资金安全,防范经营风险;并尽可能的缩短应收账款占用资金的时间,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客户信用额度管理。 3.名词定义: 授信是指公司对签约客户给予一定额度内并明确还款期限的先货后款支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临时授信:针对超出客户授信额度需要对某一笔出货进行放行的授信。 长期授信:出货后收款的授信,包括货到收款、月结货款、票据等, 4. 相关文件 无 5. 责任 销售部: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客户授信额度的申请,跟进客户按期收款。财务部:负责客户信用数据的统计,负责按制度对客户进行信用评级,出货申请时按审批后的授信额度严格把关,负责追踪业务员按期收回应收款。 6.内容 授信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客户经审核批准后,可享受授信资格: 临时授信 客户由于资金周转原因,需要临时性欠款提货。 遇节假日,银行不能办理支付,但客户又急需提货。 客户已汇出款项但尚未到账,又未收到汇款水单的。 长期授信 与公司合作三个月以上的诚信客户。 与公司合作一个月以上,未超过三个月,但累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 授信评估“差”以上的客户 授信期限 临时授信欠款时间不能超过3个工作日。 长期授信:定期3个月,每季度重新核定一次. 授信额度 将客户信用等级分为:“优”、“良”、“差”三级,按客户信用等级核定授信额度,各等级对应最大额度如下表: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与对策

商业银行信贷管理中存在问题原因分析及对策 2008-8-29 近期我们对某地方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情况进行了审计调查,调查发现该行信贷资产质量呈快速下滑趋势,信贷风险的部制衡机制十分薄弱,信贷业务的风险评估、审查、审批操作流程有失规,严重威胁着该行信贷资产安全和平稳健康发展。 一、调查发现信贷资金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贷款集中度高,单户贷款和集团授信超比严重,股东贷款和关联企业贷款问题突出。据调查,该行单户余额5000万元以上贷款客户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62%;关联企业集团贷款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其中20%的单户贷款超比,26%的关联企业集团授信余额超比。前20名股东及其关联企业在该行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13%。 (二)贷款流动性差,借新还旧、还旧借新、滚动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的问题严重。据了解,该行借新还旧等转化重组类贷款余额占全行贷款余额的42%,加之近年新投放尚未到期的贷款中,根据借款人现状分析,仍有大量贷款到期难以归还,转化重组贷款的比重将会进一步提高。这些都从一定程度上掩盖和推迟了信贷资产潜在的风险的显性化。 (三)关联担保、互保问题普遍存在,部分担保物质量不高,弱

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在该行贷款的关联企业贷款中,近50%的系列贷款存在着严重的关联担保问题,部分已经发生严重风险。而在该行非关联企业贷款中,互保现象也普遍存在。在抵质押贷款中,部分抵质押物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问题,如部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用股权质押、部分民办院校用教育收费权质押,部分房地产公司用经营权质押,造成处置变现困难;甚至还有部分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偏高,或者是部分土地和在建工程分割抵押,也造成处置困难。部分担保物质质量不高,直接弱化了第二还款来源的有效性。 (四)资产客户群体中,低风险、优质客户占比低。该行资产客户中,主流资产客户群体主要是一些中小民营企业,资产规模小、主业不突出、抗风险能力差,严重制约了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提高。而涉及重点产业、重点行业的公司客户占比少,贷款余额在客户结构中占比也过低,缺少一批交通、能源、电力、通讯和以政府为背景的基础设施建设等重要领域的主流客户群体。 (五)信贷资产质量长期未得到真实反映。由于受到监管、公众形象和信贷统计分析工作薄弱等方面因素的影响,反映该行信贷资产质量的相关数据存在着较大人为调整因素,信贷资产质量信息长期失真,如贷款的五级分类存在人为因素影响,转化贷款占比较高等。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信贷政策导向存在偏差,部分信管人员风险意识薄弱。造

客户授信管理实施细则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甘肃省分行客户授信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2009年修订)(农发银发〔2009〕205号)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系统(CM2006)评级授信业务流程操作指引》及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客户授信管理是指运用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通过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控制我行融资风险总量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实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通过对客户经营及融资风险状况的分析判断,为客户核定的我行愿意并能够承受的最高信用风险限额。融资风险总量是以客户在我行的融资余额,通过设定的融资品种、期限、方式的风险系数折算出的融资加权风险值。 第四条所有与农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必须按区别对待、分类管理的原则,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并纳入CM2006系统统一管理。 第五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与我行已建立或拟建立信贷关系,且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对在我行仅为客户提供担保的客户,如其无在我行融资意向,可暂不纳入授信管理。 第二章客户分类 第六条为了适应分类管理的需要,农发行客户分为政策性融资客户、准政策性融资客户、商业性融资客户、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新设法人融资客户、挂帐类客户8类。 (一)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客户(如政策性挂账贷款列入企业资产负债表流动负债项,在测算客户类别时,可从该项中剔除政策性挂帐贷款。下同。)。 (二)准政策性融资客户:指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含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即在划分客户类别时,可将商业性化肥储备贷款纳入准政策性贷款一并测算。下同。)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80%(含)以上的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加工企业客户,或上一年度在农发行的准政策性融资月均余额占该客户当年月均流动负债65%(含)以上的其他客户。 (三)农业小企业融资客户。指评级时点按银监会有关规定认定的小企业客户。 (四)非经营性融资客户。指以承担政府改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或农村社会公益事业项目建设,以政府补贴资金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对以自身经营收入为主要收益来源的客户,即使承贷非经营性项目贷款,也不得纳入非经营性融资客户。 (五)机关与事业法人融资客户。指与我行建立信贷关系的机关法人客户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含仅为我行客户提供担保的机关法人和社会事业法人客户。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办法

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 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促进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本行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 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本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本行可根据上述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本行对

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致本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本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五条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本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本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本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对集团客户合并授信或贷款余额超过其授权以上的,应按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审批;本行公司、个人业务部负责对集团客户进行资信尽职调查,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客户授信管理办法 101号(4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根据银监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授信概念 本办法所指授信是指本行对客户办理各类贷款、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第三条授信原则 (一)统一原则。对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根据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客户的授信额度,防止过度授信风险。 (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客户授信风险。 第二章授信的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授信对象 授信对象为本行优质客户(含法人客户、自然人客户)。优质客户是指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且资信优良,具有较好的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客户。 第五条授信条件

(一)法人客户 1.具备法人资格; 2.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借款人条件; 3.在本行开立结算账户,有一定的销售货款回笼率; 4.财务状况良好; 5.企业生产经营水平高,产品技术含量高,销售有市场,行业发展前景好; 6.企业内部经营管理水平较高,法定代表人素质较好;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自然人客户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身体健康; 2.有固定住所,属个体工商户或小企业主的,应有工商营业执照和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正常; 3.具有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5.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6.自愿接受本行对其资产、负债、经营、收入等情况的调查,能够将经营收入款项存入本行; 7.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授信的种类 第六条授信分类 授信分基本授信、临时授信和特别授信三种。 (一)基本授信是对客户确定的最高授信额度。基本授信每年年初审定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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