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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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主要环境影响 废气 废水 生活污水 生产废水采取的环保措施 及排放去向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幼儿园厨 房油烟采取油烟净化器措施 后通过烟道排放至楼顶其它 措施: 破拆前及破拆过程中持 续洒水,减少破拆过程产生 的扬尘营运期住宅楼餐饮废 气经统一烟道楼顶排放施工 期在施工场地周围设施围 挡,围挡上设置喷雾降尘装 置;出入口均设置车辆冲洗 系统及沉淀池施工现场裸露 的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 渣土、砂堆、灰堆等,采取 覆盖、定时洒水等有效措施 控制扬尘在作业面、施工场 地、幵挖土方堆放处及进出 工地道路定期洒水,保持的 湿度,一防止扬尘 装卸、运输可能产生扬尘的 沙土等施工材料时,采取密 闭运输的方式,减少运行过 程中的扬尘施工道路进行淋 水降尘,控制粉尘污染,不 在未实施洒水等抑尘措施情 况下进行直接清扫施工期扬 尘污染防治按照洛政 (2017)4号文中:建筑工 地必须落实“七个100%执行 生活污水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生活污水采取化粪池 预处理措施后通过市政污水 管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深度 处理 施工期生活污水采取临时化 粪池预处理措施后通过市政 污水管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 深度处理生产废水 有环保措施: 施工期施工费水采取沉淀池 沉淀措施后通过市政污水管 网排放至X东污水厂深度处 理

环保措施: 施工期:土方幵挖弃土、 建筑垃圾由经相关部门批 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 运至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 门审定的消纳场地;生活 垃圾主要源于施工人员的 日常生活,产生量约为 50kg/d ,暂存于施工现场 垃圾箱内,定期运往x X 垃圾中转站,后清运至 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全 部予以合理处置。营运期 :生活垃圾经小区垃圾桶 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 清运。 有环保措施: 营运期:换热站循环泵及 补水泵均采用立式屏蔽泵 ,配连接板、隔振器、隔 振垫;风机前后均安装有 软连接,并在进风口加设 消声集流器。施工期 :①加强管理,文明施工 ,严格遵守《建筑施工场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523-2011)要求:昼 间施工场界噪声低于 70dB(A)②优先选用低噪声 设备,采取有效的隔声措 施;固定声源尽量安放在 场地中部,远离施工场界 ③合理布局高噪声设备 ,尽量远离施工场界,以 最大限度减少对施工场界 居民点的影响④合理安排 施工时间,尽量避免大量 高噪声设备同时施工,、严 格控制不在夜间实施咼噪 声施工活动。如需夜间施 工的,需提前7日上报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经批 准后,提前3日向周围的单 位和居民公告,公告要张 贴在醒目的位置。⑤与周 边居民搞好关系,争取周 围群众谅解。 固废 噪声

2015年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下载汇总

环评类别 项目类别 1、水库 库容1000万立方米及 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 3、引水 工程 跨流域调水;大中型河流引水;小型河流年总 引水量占 天然年径流量1/4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 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三)中的全部 报告书报告表 登记表本栏目环 境敏感区 含义

A 水利 其他 4、防洪治涝工程新建大中型 其他/ 2、灌区 工程 新建5万亩及以 上;改造 30万亩及以上其他/ 其他 由上海惠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134134444.html,/)收集 5、河湖整治工程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重要湿地、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6、地下 水开采工

程 日取水量1万立方 米及以 上;涉及 环境敏感区的/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资源性缺水地区、重要湿地7、农业垦殖 5000亩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其他 其他 B 农、林、牧、渔、海洋 其他 8、农田改造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9、农产品基地项目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基本草原、重要湿地、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富营养化水域 14、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 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 模)及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三)中的全部15、淡水养殖工程 / 其他 (一)中的全部;(二)中的富营养化水域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 10、农业转基因项 目、物种引进项目全部 // /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2016年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2016年11月16日?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通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备案系统使用权限。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网上备案系统地址链接信息。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中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相关的管理要求,及时在其网站的网上备案系统中公开,为建设单位办理备案手续提供便利。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报告书、表、登记表)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餐饮业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饮食娱乐服务类)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制

填报须知 一、填表要求 1、一式五份均须用不褪色墨水笔填写,涂改无效。 2、须如实申报,规范填写,不得瞒报和虚报。 3、所有填报内容须经法人审阅后签字认可。 4、备齐所有附件资料后报环保局项目审批部门。对所有复印资料,环保局可以要求提供原件核对。 二、附件资料 1、项目名称证明 ●新办企业或更名提交工商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已有《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交其复印件; ●属分支机构的,提交上级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项目建议书:环保重点管理的建设项目须提交《项目建议书》。 3、对环境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须提交环境影响初步分析报告。 三、填表指南 1、封面上角表格,仅供环保部门填写。 2、“环保投资”填写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所计划投入的资金,如废气、废水、噪声等治理设施。 3、“预期投产日期”填写预计建设项目完成后投产日期。 4、“旅店面积”填写旅店总的营业面积。 5、“餐厅面积”填写餐厅的营业面积,若有多个餐厅请分别填写。 6、“娱乐场所面积”填写舞厅、卡拉OK包房等总的营业娱乐场所面积;专设DISCO舞厅填入“DISCO舞厅“一栏。 7、“空调设备”填写空调机型号并标明分体式空调或中央空调。 8、“燃料情况”若燃油须标明重油或柴油。 9、“排水情况”填写总用水量、废水排放量和重复用水量,其中总用水量为废水排水量加重复用水量之和。 10、“废水、废气、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用文字简要说明申报项目的主要污染来源和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包括建设期、营运期)。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 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 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 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2—

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 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 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 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审批分级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5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已于2008年12月11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提高审批效率,明确审批权责,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不论投资主体、资金来源、项目性质和投资规模,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均应按照本规定确定分级审批权限。 有关海洋工程和军事设施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工作。 第四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权限,原则上按照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及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性质和程度确定。 第五条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三)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的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第六条环境保护部可以将法定由其负责审批的部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委托给该项目所在地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应当向社会公告。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环境保护部的名义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委托的省级环境保护部门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环境保护部应当对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委托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为负责监督,并对该审批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直接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的目录,由环境保护部制定、调整并发布。 第八条第五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权限,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参照第四条及下述原则提出分级审批建议,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抄报环境保护部。 (一)有色金属冶炼及矿山开发、钢铁加工、电石、铁合金、焦炭、垃圾焚烧及发电、制浆等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二)化工、造纸、电镀、印染、酿造、味精、柠檬酸、酶制剂、酵母等污染较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或地级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 (三)法律和法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建设项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区域的不良环境影响,有关环境保护部门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有争议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审批。 第十条下级环境保护部门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上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依法撤销或者责令其撤销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 (二)对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条件做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建议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2002年11月1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同时废止。

最新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8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3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已根据《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生态环境保护部第1号令)修稿完善。 4

环评登记表模版餐饮项目

样表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填报日期:2017年1月1日项目名称XX市XX公司餐饮项目 建设地点XX省XX市XX区XX路营业面积(m2)100 XX号XXX大楼XX层XX号 建设单位XX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 联系人孙某联系电话1350000XXXX 项目投资(万元)50环保投资(万元)4 拟投入生产运营日期2017年1月8日 项目性质 新建□改建□扩建 备案依据该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属于第115餐饮、娱乐、洗浴场所项中全部。建设内容:经营场所为租赁,燃料种类为液化气,主营炒菜,配套供 建设内容及规模水、排水、供电、采暖、制冷等设施均由现有设施提供建设 规模:基准灶头数量2个 有环保措施: 废气 油烟废气采取安装油烟净化器措 施后通过专用烟道排放至高空。 无环保措施:冲刷水、盥洗水等生 废水:活废水直接通过下水道排放至市政管 生活污水网。 采取的环保措 有环保措施:厨房产生的清洗含油主要环境影响 生产废水 施及排放去向废水采取油水分离器处理措施后通过 下水道排放至市政管网。 环保措施: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分 固废类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 理。 噪声 有环保措施:安装橡胶减振垫、消声器等,夜间10点以后不营业。 承诺:XX市XX公司高某承诺所填写各项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建设项目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如存在弄虚作假、隐瞒欺骗等情况及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XX市XX公司高某承担全部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 备案回执该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已经完成备案,备案号:2017XXXXXXXXXX。 -1-

环评登记表样本.docx

精品文档 编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

填表说明 一、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报批。 二、本表系建设项目具体实施的依据。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还应填 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经环保审批部门验收合格,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使用。否则,按照有关环保规定严肃处理。 三、除审批意见栏外,建设单位应根据本表要求,如实、认真填写。 四、表中表格不够使用时,可附页说明。 五、本表一式四份:环保部门二份、建设单位二份。

项目名称 建设单位 法人代表联系人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传真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建设性质新建□改扩建技改□行业类别及代码 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使用面积(平方米) 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投资比例 预期投产日期年月预期年工作日天 一、项目内容及规模 1、项目名称及建设性质 2、地理位置与交通 该项目建设处于。项目具体地理位置见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 3、建设单位简介 4、项目投资估算 本项目建设总投资为万元。项目资金全部由建设单位自筹。 5、能源供应 ( 1)给水 ( 2)排水 ( 3)采暖 ( 4)供电 ( 5)供气 6、项目平面位置 ,项目平面位置图见附图2- 项目平面位置图。 二、产品、原辅材料(包括名称、产量、用量) 三、水及能源消耗量 名称消耗量名称消耗量水(吨 / 年)燃油(吨/年)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版)

2018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 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曰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曰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 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环境保护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5)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5年6月1日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空表)

备案材料 2 项目环保备案登记表 备案编号: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地址行政区域代码中心位置经度中心位置纬度 营业执照号机构代码证号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联系人联系电话 建设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占地面积( m2) 行业类别经营规模 项目总投资(万元)环保投资(万元) 1、主体建筑: 主要生产或经营状2、经营内容:,设有,共有员工人。 3、作业时间: 况、项目四至情况 4、生产工艺: 5、经营环境:项目位于,东面是, 南面是,西面是,北面是。(在本表 后附上项目位置的卫星图、四至图) 1、 2、 主要产污设备数量3、 4、 ?? □1、废水: 排污种类□2、废气: □3、噪声: □4、固废: 废水: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标 污染物排放准 3执行标准废气:《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即油烟浓度≤ 2mg/m 噪声:《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22337-2008)类标准

新鲜水用水量能源消耗量 (万吨 /年)(万吨标煤 /年) 废水排放量废气排放量 (万吨 /年)(万标立方米 /年) 废水治理设施工艺废气治理设施工艺 废水排放去向受纳水体 废水排放口数量废气排放口数量 危险废物 /严控废 物种类编号及处置 情况 (注:根据《广东省严控废物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填写) □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2、法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附件□3、所在镇、街道对本项目选址的意见 □4、餐厨垃圾、废油脂处理协议 □5、废机油、含油抹布处理协议 以上填写内容情况属实。 备案承诺备案意见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盖章) 年月日 附图一:项目位置图(卫星图)附图二:项目四至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 2015年6月1日实施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自然、文化保护地,以及对建设项目的某类污染因子或者生态影响因子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资源性缺水地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富营养化水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文物保护单位,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民族意义的保护地。 第四条建设项目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是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重要依据。 —2—

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提高或者降低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该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3—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内容及格式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 项目名称:———————————————————————————————————————建设单位(盖章):———————————————————————————————————— 编制日期:年月日 国家环保总局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位编制。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30个字(两个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评价单位________________(公章) 项目负责人:____________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二、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 三、环境质量状况 四、评价适用标准

五、建设项目工程分析 六、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 七、环境影响分析 八、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

九、结论与建议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及说明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1 )编制的法规依据:环发[1999]178号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试行)》和《建 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试行)》的内容和格式(1999年8月)。 (2)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登记表的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表若不能说明项目产生的污染及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当地环境特 应依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 征,选择1?2项进行专项评价,专项评价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中有 关要求进行。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P150图5-2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程序,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准备阶段、正式工作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 第一阶段一一准备阶段:主要研究有关文件,进行初步的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筛选重点评价项目,确定工作等级,编制评价工作大纲; 第二阶段一一正式工作阶段:进一步做规划方案分析或建设项目工程分析和环境现状调查,并进行环境影响预测和评价环境影响; 第三阶段——报告书编制阶段:汇总、分析第二阶段工作所得到的各种资料、数据,做出结论,完成环境

影响报告书的编制。 注意:对一些技术路线清晰、工艺过程成熟、污染物排放量不大、项目影响区没有特殊敏感区的项目,环评工作程序可以简化,可以简化去掉环评大纲这一环节。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报批时限 (1)法规依据:(了解即可) ①环发[2004]164 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的通知》;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9号令(2006 年1月1日施行)。 (2)不同类别项目的报批时限投资体制改革新形势下我国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和备案三类。 ①实行审批制的,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②实行核准制的,应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③实行备案制的,应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和项目开工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例题6 】下列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 ?实行审批制的项目,应当在报送项目建议书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B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C .实行备案制的项目,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和项目开工后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D ?外商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批手续 【答案】B 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程序和时限(P150 ) (1)审批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最终都应该是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来审批的,但是在这之前如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该先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再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特别是对于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应先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存在着这样一个先后的审批程序,考生应该关注一下。 此外,建设单位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可委托有资质的技术评估机构进行技术评估,对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行科学判定,为政府的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持。 (2)审批时限 环境影响报告书:60 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30 日内;环境影响登记表:15 日内。特:对于重新审核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在10 日内将审核意见书面通知建设单位,不再具体区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类型。 3.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分级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核分为两级,一级是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另一级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对前者审批的项目做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之外的由后者来审批,如下: ①核设施、绝密工程等特殊性质的建设项目; 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7)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 【修改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2018) 【发布部门】环境保护部 【发布日期】2017.06.29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44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已于2016年12月27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部长李干杰 2017年6月29日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

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规 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41号)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已于11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经过,现予公布,自 1月1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 11月16日 附件: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手续。 第四条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

政策、标准等要求。 建设单位对其填报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管理。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被调整为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派出分局的,由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所属派出分局开展备案管理。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地点涉及多个县级行政区域的,建设单位应当分别向各建设地点所在地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网上备案方式。 对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采用纸质备案方式。 第八条环境保护部统一布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网上备案系统(以下简称网上备案系统)。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应用网上备案系统,经过提供地址链接方式,向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分配网上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18年4月版本)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生态环境部令第1号2018.4.28 (2017年6月29日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公布的《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和所在区域的环境敏感程度,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分别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第三条本名录所称环境敏感区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级各类保护区域和对建设项目产生的环境影响特别敏感的区域,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或者其外的下列区域:(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海洋特别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二)基本农田保护区、基本草原、森林公园、地质公园、重要湿地、天然林、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重点保护野

生植物生长繁殖地、重要水生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和洄游通道、天然渔场、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封闭及半封闭海域; (三)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区域,以及文物保护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名录确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不得擅自改变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就建设项目对环境敏感区的影响作重点分析。 第五条跨行业、复合型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其中单项等级最高的确定。 第六条本名录未作规定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的污染因子、生态影响因子特征及其所处环境的敏感性质和敏感程度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认定。 第七条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公布。 第八条本名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2015年4月9日公布的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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