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

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

前是这样,可以背后,孔雀女一家总是把对凤凰男的恩情挂在嘴上,动不动就是,你一农村来的,没有我们家帮助,你能有今天。大恩如大仇,当凤凰男觉得这恩情还怎么也还不了了,每次见到她、想起她,都觉得欠她的,为了摆脱这种心理的痛苦,就只能选择离开。

2. 没孩子的离婚比较坚决

为什么要生孩子呢?船最怕空舱,空舱容易翻,所以得往船舱里面填物或注水,这叫压舱,这样才能确保稳稳当当。婚姻也得压舱,可用爱情、金钱这些来压舱,但这里少不了孩子。新婚夫妻,干柴烈火,激情四射,你中只有我,我中只有你,没孩子,没问题的,但你不可能天天谈情说爱吧,婚姻还得有其他东西来维系,生孩子务实点可以为婚姻压舱。

没孩子可能是因为生理原因确实生不了,一年年过去,女方年龄偏大,再拖,想生也生不了,男方也扛不住外部的压力,就想选择离婚,重新开始。没孩子也有可能是双方主动的选择,比如丁克家庭,丁克家庭不要孩子,有的是理由,什么为自由,为事业等等。前期都没什么问题,时间一长,激情耗尽,回家你玩你的,他玩他的,安静的有点恐怖,慢慢的就会生厌这种生活从而选择离婚,重新开始。没有孩子爱情会褪色,一直没有就一直褪,褪到散伙为止。

有孩子的,一旦离婚需要考虑孩子抚养权的问题,探望权的问题,孩子将来的成长教育的问题,会不会被继父继母欺辱等等问

题,考虑问题一多,有时也就不离了,就这么凑合着过吧。那没孩子的一想,趁现在还没孩子赶快离吧,因为没孩子,以后可以彻底毫无瓜葛,不就分财产吗,少分点,大不了净身出户,所以没孩子的顾忌更少,更容易豁出去。

3. 有实力的离婚比较坚决

人为什么要有点钱?钱就是实力,它给你底气,使你可以更少顾忌别人感受,由着自己性子来。它能给你重新选择机会。有了它,你永远会在心中嘀咕,老子有钱,行就行,不行就散。它给你喜新厌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使你的喜新厌旧成为了可能。你要的,它都可以给你。有了它,好像一切都成为了可能。这就是钱的魅力。这种人一旦想离婚会比较坚决,离婚不就散点财吗,无所谓。

那没什么实力的,一般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选择离婚的。他就一普通上班族屌丝,讨一老婆已经把几代人的积蓄都花光了,离婚再结婚,听着都吓人,他根本折腾不起,能凑合着过就凑合着过了。还有一种就是嫁汉嫁汉穿衣吃饭,如果在经济上男人成了女人的依靠,女人没被逼到绝路上是不会选择离婚的,因为一旦over她就没依靠了。对于女人来说不想死的很惨,要么自己独立,要么有本事拿住男人。

说到离婚比较坚决的,顺道说一下哪种人不太容易离婚。那就是多情人。他今天跟三姐搞,明天跟四姐搞,走马灯似地搞来搞去反而不愿意跟原配离婚。外面逢场作戏就是为了满足那个欲望,家

里原配那可是能干实事的。那些就跟一个女人在一起死泡的反而危险,动了情下面可就要玩真的了,这样的三姐最容易上位。这样就会出现乱搞的还是老公,就搞一个的迟早散伙。

二、折磨——坚决不离婚

对方提出离婚就已经很怒了,现在居然还闹到了法院要打官司,那更是怒不可遏,但光怒根本不解决问题啊,现在对方起诉了,总得应诉吧,赶快找律师。当初要结婚是你提出来的,现在要离婚也是你提的,你到想结就结,想离就离,这是小孩子过家家吗,闹着玩的,我坚决不同意离婚,奉陪到底。

一般只是闹一闹要离婚的,但还没有闹到法院打官司那一步,还有和好的可能,一旦闹到法院了,那原告基本是吃了秤砣铁了心了要离。苦于自己不是专业人士,得找个律师,哪怕闹到离婚,也不能让对方这么轻轻松松说离就离,一定要折腾一下,不能便宜了他。律师都找好了,那就开始折腾吧。

1. 拖

你想离婚,还没有答应我的条件,那我能让你轻易离婚吗,我先拖死你。那一个离婚案件到底能拖多久呢?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一审期限3个月,如果第一次法院判不离,等6个月二次起诉离婚,一审期限还是3个月,如果二次起诉离婚双方关系仍未好转,那就有被判决离婚的可能,即使二次起诉离婚还判不离,等第三次起诉离婚时,法院一般就得判离了,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起诉几次就可以判离婚,但毕竟结婚自由,离婚也是自由的,原告反复起

诉离婚这一事实也说明感情破裂,法院有什么权力硬要没有感情的人继续共同生活呢。

如果请律师折腾的,那花样就更多了,可能在送达的时候就开始制造障碍了,不接受法院传票,等法院公告送达快到期的时候再去应诉,还要求举证期限;会提管辖权异议;一次判不离时,为了达到拖延目的,会胡乱找个理由上诉;坚决不同意离婚,在法院演苦情,甚至以死相要挟,使得二次起诉法院也判不离等等。这么一折腾下来,没个两三年这婚是离不了的。

2. 闹

当拖实现不了自己目的的时候,那就来点更主动的,那就闹。有折腾自己的,狠一点的有自杀、自残的,以此来给对方试压,以便达到自己的目的;有折腾对方的,恐吓要杀全家,要伤小孩,又要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的;还有为了弄臭对方到对方单位闹事的,给对方朋友、领导等发短信揭短,甚至连房事不行那点事都拿出来到处散得等等,有些自己闹还嫌动静不够大,还带上父母、七大姑八大姨、朋友、甚至孩子一起闹,总之为达目的无所不用其极。

选择用闹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目的,一般都是因为在法律上不占有优势,想通过闹的方法给对方试压,以便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如果你离婚的主意已决,那就绝不能表现出犹豫、心软,让对方看到希望,否则你就得妥协让步,要么不离了,如果离婚的话,你得散财,以金钱来换自由。但也得看清形势,把握尺度,毕竟你

只是想离婚并不想闹出人命,如果对方真的自杀、自残的,那可以先缓一缓想其他的办法;如果你腚真的不干净的,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对方现在只是吓唬要检举揭发你,但不要闹到鱼死网破那一步,所以你得适时选择妥协,就当破财免灾了。

3. 找婚外情的证据

我处理过的所有离婚案件都涉及到婚外情的问题,区别就是大部分案件打官司时对方就已经知道,还有一些保密工作做的比较好,打官司的时候对方还不知道。我甚至处理过一个案子,本以为他会是个例外,没有婚外情的,等案子处理完了,他才跟律师说,他也有婚外情的。因为大部分案件都是由于婚外情导致了感情破裂,所以很多案件的当事人都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来查找婚外情的证据,甚至找所谓的调查公司、侦探公司来帮着取证。

当事人花费那么大的精力来调查婚姻情的证据,其实是对婚外情以及所谓的一方有过错就可以少分财产有一定的误解。误认为只要能证明一方有婚外情了,那就属于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就可以少分财产;无过错方可以向有婚外情的一方主张损害赔偿;甚至可以主张对方及小三构成重婚。

首先普通的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并不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法律惩戒的是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是要遵守照顾无过错方原则,按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下发《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指南(三)》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方原则中的过错并不限于重

婚、姘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重大过错行为,还包括其他违反婚姻义务或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婚姻关系的过错行为。按照该条文的规定,这里的过错是包括普通的婚外情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即使将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多分财产的依据,也是非常有限的照顾,甚至不予考虑。按照《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普通婚外情并不属于重大的过错行为,并不能主张损害赔偿。证明有婚外情并不能必然构成重婚,即使婚外情都生孩子了,也不一定能构成重婚,证明重婚的标准要远远高于证明婚外情的标准。

这么说是不是调取婚外情的证据就没有必要了呢,或者说根本派不上用场了呢?绝对不是。你有婚外情的证据,首先在道义上你就占有优势,你就是闹你也有筹码,在谈方案的时候可以给自己争取到更多利益,狠一点的拿婚外情的证据往重婚犯罪上整,一般对方还是害怕的,对方只要害怕,那你谈就有优势了,说难听一点的就是只要对方烦你了,甚至怕你了,你讹钱就好讹了。

三、累——离就离吧

律师作为处理案件的专业人士都觉得折腾累了,何况深陷其中的当事人,那早就身心疲惫了,甚至都快被逼疯了,死的决心都有,希望能尽快结束这场噩梦。折腾累了,觉得无聊没意思了,离就离吧。有些事情就是这样的,不折腾个半死是不会死心的,也不会想明白的,等折腾完了,也就豁然了,放得下了。既然已经同意离婚了,那就务实一点吧,看能不能为自己多争取点利益。

1. 二次离婚被告的被动性

当事人有时候所谓的想明白了,倒不是真的不想折腾了,而是形势比人强,没有折腾的筹码了,如果有筹码还能折腾到利益,还是会继续折腾的。这里的一个形势比人强的形势就是对于被告来说,如果原告二次起诉离婚的,被告的地位就相对被动了。

第一次起诉离婚,相对来说原告被动,只要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即使有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也有可能判不离,但等6个月过后二次起诉离婚的时候,被告的地位就被动了。对法院来说离婚案件就两句话:1.再回去试试。第一次起诉离婚,法官会说,就算签个合同你都不能随随便便毁约,何况婚姻这等大事,再回去试试吧。2.好聚好散。给你们6个月时间让你们再试试,你们根本没有和好,再次起诉了,说明感情确已破裂,那就好聚好散吧。

因为第二次起诉离婚法院一般会判离,这时候原告再作出财产让步的可能性变小,甚至没有,其实原告到这个时候也没有让步的必要了,法院依法判就行。被告就会面临既被判离婚了,在财产分割方面又没有得到实惠,因此,在第一次判决不离的情况下,通常双方还会继续谈判,这时候被告就得把握时机见好就收了。

2. 钱才是诉讼的目的

折腾了半天,整了一摞一摞的婚外情的证据,法院的回复居然是法院不管婚外情,法院只管婚外同居和重婚;拖了半天还是得走法律程序;闹了半天,负心汉主意已决,即使人回来了,心也回不来了;人都折腾累了,也不要再计较对错了,那就谈钱吧。什么能

安抚一颗受伤、绝望心灵?许多人会选择了钱。当一切无法改变时,钱就是诉讼的目的,打官司打到最后都是为了弄钱。

离婚案件庭审中常见一种假象,那就是明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了,甚至双方都已经有了婚外情,连下家都找好了,但是被告在法庭上还是一把鼻涕一把泪的哭诉,说双方感情是多么的好,根本不愿意离婚。被告在法庭上一点都不指责原告半点不是,还说原告的好,以此来影响法官的判断,法官就有可能在有法定离婚事由的情况下依然判不离。但庭下就又是另一副嘴脸:不拿钱想离婚门也没有。被告的这种行为很好的诠释了人生如戏全靠演技,这一般都是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制定的很务实的诉讼策略。

3. 谁急谁就得散财

谈判就是这样的,谁先扛不住了,谁先想结束这场谈判,谁就得妥协让步。一个离婚案件通过前面的拖和折腾两个阶段以后,双方疲惫不堪的到了第三个阶段,谁先急着结束,谁就得让步,让步通常的表现就是散财。通常情况下原告作为起诉方更容易急,所以才有“谁先提出离婚谁吃亏”的说法。

原告急着结束,原告就得散财,这时哪怕律师提醒说案子继续打下去会对原告更有利,原告还是愿意散财尽快结束,因为他真的折腾累了。如果被告急着结束,那被告就得让步,通常的表现也是散财。本想通过拖、闹、使劲的折腾能多争取点利益的,哪知原告比较能抗,加上虽然自己在道德上占优势,但在法律上并不占有优势。虽然律师提醒如果被告继续折腾下去,原告可能就扛不住了,

但被告如果坚持打到底,也可能做出对其不利的判决,最后被告还是做出了让步,见好就收,个中愿意也是折腾累了。

通过上文对离婚案件三个阶段的分析可知离婚就是一场战斗,需要双方的精力、体力、财力、抗压能力、资源、计谋和策略等等各方面的因素配合才能为自己争取到最大的利益。通常情况下,比较能抗的一方,更有可能获得更多利益。比较能抗的一方,一般都是知己知彼方,清晰案子的走向,知道对方的套路,己方又能够制定出好的应诉策略。

涉案的当事人总是冲动有余理性不足,当然当事人也没有这个经验和脑力劲知道什么时候该争取、什么时候该见好就收,哪里才是对方的七寸。权利都是靠自己争取的,都闹到打官司这一步了,如果指望对方自觉地给予更多的利益,那这想法就有点天真了。必须是在策略应诉的基础上,让对方不得不给予更多的利益。因为当事人并不能理性的控制住自己的情绪,加上诉讼又是一项专业的活动,专业的事情就得找专业人士来做,所以一个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要做的第一件要紧的事情就是先聘请一位专业的律师。

作者简介:

王荣洲律师,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复旦大学硕士。

单方起诉离婚费用标准

一、单方起诉离婚费用标准 (1)当事人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员翻译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总额不超过20万,不另行交纳,超过部分按0.5%交纳。 (3)这部分先由原告预交,判决离婚时,一般由双方负担。 二、单方如何起诉离婚? 单方向法院起诉离婚程序分为三个阶段:起诉阶段、审理阶段、判决阶段。 1、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起诉阶段。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 2、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审理阶段。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3、法院起诉离婚程序的判决阶段。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三、起诉离婚要多长时间? 法院的审理期限: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

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所以说,起诉离婚的最快时间一般为三个月。

离婚最长能拖几年案例是多少

离婚最长能拖几年案例是多少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一、离婚最长能拖几年案例是多少 这个问题没有准确的时间限制,如果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以法院的判决为主。如果双方选择诉讼的方式离婚,那么具体时间要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由法院决定审理方式。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即是说,离婚案件法院一般会在六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十五个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期限为三个月。不服一

审法院判决上诉的,一般会在三个月内审结(特殊情况可为六个月)。另外,这里提到的时间是案件审结时间,而不是一定判决双方离婚的时间。法院具体能否判决双方离婚,还要看起诉方的起诉理由是否充分。 双方的感情彻底破裂,确实无法共同生活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 我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 它有两层含义: 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综上所述,就是离婚最长能拖几年案例的回答,我们可以从中知道,这是没有时间限制的,一般法院会对离婚案件进行调解,如果调节不成才会立案解决,时间也会随着案件的难易程度的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教程文件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律师强烈推荐)

离婚案件必经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

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委托代理协议(离婚诉讼/详细版) 已出版 要点 甲方(当事人)委托乙方(律所指派律师)代理离婚诉讼案件,当事人支付律师费。适用于离婚 诉讼案件。 委托代理协议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委托方): 身份证号: 乙方(受托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 方委托乙方代理法律事务达成一致意见,特订立下列条款,共同遵行。 第一条委托代理事项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甲方与纠纷一案的有关法律事务,具体事项如下: 1.1乙方指定律师负责代理上述纠纷的(从一审?二审诉讼程序或其它法律事务中选择) 1.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____________________ (即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授权具体内容 及期限另见授权委托书,在乙方代理过程中出现案情变化或甲方的变化,甲方要求改变委托授权内容的,双方另行签订新的授权委托书。 1.3为尽可能详尽周全的完成委托事务,甲方同意 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律师指定其他律师或助 理协助其办理相关法律事务,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调查取证?与法院沟通联系等,也同意该助理协助律师一起出庭代理。 1.4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可调解性,乙方律师可根据情况在诉讼前或诉讼中进行调解,乙方律师可代理委托人参与谈判调解工作(包括诉前调解,诉讼中庭上调解及庭外调解,但此调解工作是指一般性调解,不包括反复调解?长期调解?专项调解?短期法律顾问工作),若经调 解后双方诉讼终结(包括当事人双方达成诉前调解?原告撤诉.委托人单方撤销委托?诉讼中达 成调解?一方被判驳或裁驳的情形),均视为乙方律师完成本协议委托代理事务,本代理协议自行终止,本协议第二条所约定的律师代理费乙方不退还。 1.5由于婚姻家庭案件的多变性,甲乙双方一致认可,无论本次诉讼是否经历开庭或开庭几

离婚案件及离婚诉讼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离婚案件法院开庭审理程序 一、普通程序 1、起诉,递交诉状及相关证明材料、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2、受理后,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5、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6、法院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7、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8、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四)宣读鉴定结论; (五)宣读勘验笔录。 9、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10、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11、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2、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简易程序 1、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2、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简便方式随时传唤当事人、证人。

律师办理离婚案件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案件业务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代理离婚案件的执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律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代理离婚案件,应遵循本指引。 第三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第四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律师代理离婚案件,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它秘密。 第六条律师不得同时接受离婚当事人双方的委托代理,不宜在为一方提供法律咨询后,再向另一方提供法律咨询。 第七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对案件的影响,注意用适当的心理引导方式配合依法处理案件。 第八条律师代理婚姻案件,应注意把握代理人与委托人的关系,与委托人保持适当距离,在办案期间,不得与委托人产生情感纠葛。 第二章律师提供离婚法律咨询 第一节客户来访前的准备 第九条当事人来访之前,律师应告之来访路线、停车位置等来访信息。 第十条在客户预约时,律师或助理应首先大概了解客户的案情,对于继承、变更抚养权或者涉及离婚协议的案件,律师应通知客户带好遗嘱、离婚协议或者相应的法律文件。 第十一条若在律师事务所接待,接待咨询应在整洁、安静的会议室进行。会客室应放置干净清香的餐巾纸,以便当事人在情绪激动时使用。 第十二条接待律师应穿着规范、大方、得体。 第十三条律师接待面谈咨询,应提前安排前台接迎当事人。 第十四条当事人进会议室后,律师可以稍候几分钟会谈,方便客户适应环境及了解律所。 第十五条律师进入会议室后,应先自我介绍,并可以递上名片,以便以后客户与自己联系。 第十六条若咨询收费,律师应在客户来访前告之收费依据和标准。 第十七条律师在接待咨询开始前,应先就咨询收费问题再与客户确认。

第二次离婚起诉的期限

一、第二次离婚起诉的期限 第二次起诉离婚有时间限制,是六个月以后。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二、第二次离婚开庭不去会如何 第二次起诉离婚,被告接传票后不到庭,法官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法庭缺席审理,根据法庭调查和审理情况,法院会缺席判决。 (2)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判决准予离婚。 (3)不符合离婚条件的,法院会判决驳回起诉。 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三、第二次离婚诉讼程序要走多久

对于婚姻案件的审理,也需要一定的时间。通常一审期限按照简易程序需要三个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个月,二审期限是三个月,合起来一个离婚案件从头到尾少则3个月,多则9个月。 假如在第一次提出离婚判决不准离婚的情况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要在六个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诉讼。按照这个期限计算,如果起诉两次才达到最终离婚目的,从时间上计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两年左右。这还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况。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操作指引目录 总则 第一章案件的受理 第一节律师接待咨询 第二节律师接受委托 第三节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的委托 第四节收费 第二章立案前的准备 第一节立案前准备工作的容 第二节证据的收集整理 第三节调解 第三章立案及开庭前阶段 第四章一审诉讼程序 第五章二审诉讼程序 第六章其他特别程序 第七章结案后的工作 第八章非诉讼业务 第一节律师代写法律文书 第二节律师提供其他非诉法律服务 附则

总则 第1条制定目的 为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执业行为,为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提供指导意见,制定本指引。本指引并非强制性或规性规定,仅供律师在执业中参考与借鉴。 第2条指导思想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过程中,应当以构建和谐家庭及和谐社会为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律师的积极作用。 第3条行为规 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首先要遵守《中华人民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等规性法律文件,在此前提下结合婚姻家庭法律业务的专业特点参考以下操作指引。 第4条业务特点 4.1诉讼业务的委托人为自然人。婚姻家庭案件是与人身关系密切联系的案件,案件性质决定了委托人为自然人而不能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特

性。 4.2某些业务中律师的代理授权受到限制。婚姻家庭纠纷具有人身关系的属性,且受委托人感情因素影响较大,建议代理律师通常情形下只接受一般授权代理。 4.3当事人情感因素影响业务处理。婚姻家庭案件涉及当事人甚至其他家庭成员的情感因素较多,因此要求律师在办理案件中,特别注意当事人心理状态和情绪表现的变化,冷静处理家庭纠纷,将法学的技能与其他的社会学知识综合运用来办理法律业务。 第5条工作原则 5.1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5.2律师办理婚姻家庭法律业务,应当保守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及其他秘密。 5.3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应结合婚姻家庭案件的特点,在处理过程中注意当事人双方心理、情绪的变化,将心理疏导方式适当地与法律服务相结合,协助当事人冷静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5.4律师代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过程中,应始终坚持注重调解的原则,尽可能地促成双方当事人理性平和地解决纠纷。 第6条适用围 6.1本操作指引主要适用于律师从事婚姻家庭法律服务,包括代理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婚姻效力及撤销婚姻纠纷、离婚损害赔偿纠纷、

王荣洲:离婚案件必经的三个阶段

离婚案件必经的三个阶段 王荣洲律师 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协议离婚就是双方协商一致到民政局去办理离婚手续,诉讼离婚通常是双方不能协议一致,要闹到法院通过打官司的方式离婚。相对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气氛要融洽的多,协议离婚双方基本还能做到好聚好散,做不了夫妻,毕竟相识一场,运气好的还可以做做朋友,大度点的还能互相送祝福。协议离婚还有个好处就是方便孩子探望权的形式。 诉讼离婚相比协议离婚气氛就没那么融洽了,双方已经谈不拢了,那只能到法院打官司,这时候双方是充满敌对情绪的,先把双方折腾个半死,然后再回到谈判桌上,能谈好的,法院调解离婚,否则法院判决离婚。诉讼离婚很多时候对双方都是一个痛苦的折磨过程,一般得经历下面三个阶段。 一、怒——想离婚门都没有 一听说要离婚,立刻火冒三丈,大骂:你个陈世美,你前贫贱,后富贵,现在发达了,要把老娘甩了,门都没有。其实夫妻任何一方提出离婚绝非一日之功,一般都是经过长时间酝酿和积累的最后摊牌。一般都得先告知对方,看双方能不能好聚好散协议离婚,实在沟通不了的或分歧较大的,才会走上诉讼离婚,很少在事先不沟通的情形下直接到法院起诉的。虽然之前对方就提出过离婚的事,但总以为是夫妻间闹别扭,吵闹而言,不是当真,当收到法院离婚诉状时,还时很

气愤的,居然玩真的。 当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一般是做不到反思自己是否有不当之处,从而加以改进,以便挽留这段婚姻,而是开始诉苦,说,自己是如何相夫教子的,如何伺候老人的,如何放弃自己的事业支持老公的事业的,是怎么怎么的勤俭持家的等等,我为他和这个家付出那么多,我有什么错,他居然还要跟我离婚,这还有天理吗,他在外面肯定有狐狸精了等等,总是都是对方王八蛋。呜呜呜呜,一把鼻涕一把泪的越说越苦,越说越怒。 这里有一个问题需要说明一下,那就是什么样的人离婚比较坚决。一方越坚决,另一方会越怒,会觉得没面子,会认为怎么可以一点不念旧情呢。 1. 凤凰男离婚比较坚决 问凤凰男为啥要离婚,答活的憋屈、窝囊。凤凰男十年寒窗苦读,寄予了整个家族的希望,从山沟沟来到大城市,取了孔雀女,住在丈母娘家,孔雀女一家有恩于他,但施恩者并没有给予受恩者应有的尊严。特别当凤凰男的父母来到大城市,孔雀女及其父母没有给与凤凰男父母应有的尊重时,那基本就是最后一根稻草了,凤凰男就这么忍让着,一旦翅膀长硬,离婚之坚决十头牛也拉不回来,宁可净身出户也要分开。 凤凰男在他那农村的老家,一说起来都是很有面子的,大学毕业,娶了大城市的媳妇,有车有房,工作有前途,不要太滋润。人前是这样,可以背后,孔雀女一家总是把对凤凰男的恩情挂在嘴上,动不动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45条重要裁判指引(上)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相关45条重要裁判指引(上) 作者: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条《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但女方在婚前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导致婚后怀孕的情形是否属于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所谓“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主要包括:①女方怀孕系婚后与他人通奸所致;②女方小产后,身体健康已恢复的;③男方受虐待,不堪忍受的;④一方对对方有危害生命、人身安全等情形的。[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应与婚后通奸行为加以区别,婚姻关系尚未确立,男女双方之间未产生夫妻间的相互忠实的法律义务,婚前性行为属道德问题,不属法律问题,所以此种情形不属确有必要受理的范围;另一种意见认为,女方婚前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应赋予男方起诉离婚的权利,在此情况下无必要再保护女方。我们采纳了第一种意见。二、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查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情形的,应撤销原判,裁定驳回男方的起诉。说明:第二条是对二审发现不符合《婚姻法》第34条中“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

求”情形如何处理的裁判指引。 参见《婚姻法》第3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的复函》(1957年7月19日)。[2]一般情况下,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提出离婚请求,除非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因此不论是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只要女方不提出离婚、人民法院又认为不存在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的,均应裁定驳回男方起诉。三、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仅限于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当事人就事实婚姻申请宣告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按离婚程序处理。说明:第三条是对无效婚姻适用范围的裁判指引。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已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无效婚姻案件不适用调解,且采取一审终审制审理。事实婚姻则应进行调解,调解和好或撤诉的,确认婚姻关系有效,调解不能和好的,应调解或判决准予离婚。[3] 四、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不适用按自动撤诉处理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时发现法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已经消失,婚姻关系则转为有效,人民法院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准许。说明:第四条是对无效婚姻案件中当事人申请撤诉或拒不到庭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涉外离婚案件律师处理中常见的问题 1、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些省市的法院系统制定了一些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条款,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八条规定“原在内地登记结婚的夫妻双方现均住在港澳地区,如香港、澳门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结婚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内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的,内地原登记地或者双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因此,涉外离婚律师应熟悉掌握本地法院系统是否有关于涉外离婚案件管辖的具体规定或者操作实务,用来解决管辖权问题。 在确定了一个涉外离婚案件由中国法院管辖后,到底有哪个实际接收案件并立案审理呢?一般来说,还是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地域管辖原则,但是也有一些例外,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

离婚案件办案小结(梁敏)

离婚诉讼案件办案心得 现阶段离婚案的数量件呈上升趋势,离婚案件的诉讼代理在律师民事诉讼业务中的占有很大的比例。离婚案件看似简单,其实是民事案件当中耗时较多,耗费精力较多的案件类型,真正要做好离婚案件,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从拿到律师执业执照到现在,因为许多的机缘巧合,我总是接到了许多的离婚案件,有两个离婚案件让我觉得印象深刻: 当事人李某,女,2012年第一次起诉离婚,男方不同意,坚持 双方还有感情,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之后的几年,原告一直在起诉,但被告因原户籍所在地拆迁,法官一直无法送达,且无法联系到被告,原被告之间没有共同房产,车辆,甚至连联系方式都没有,原告在找到我的时候,也是满脸愁容,希望我能帮她离成婚。在接受代理后,我跟同事专程到被告户籍所在地了解拆迁情况,查询被告的搬迁地址,但多方打听无果,我们又到当地车管所查询被告名下是否有房产及车辆,被告没有房产,但查询到汽车一辆。我们又到当地社保局查询被告的社保缴纳情况,得知被告现缴纳社保单位的名称,然后通过多方打听,找到了被告本人,直接带领法官到单位送达开庭传票,并追加诉讼请求要求分割共同财产汽车一辆以及拆迁款。被告在财产分割的压力下,同意离婚,一个硬战胜利,原告在拿到调解书的时候激动万分,向我们表达了感激之情,这激发了我对于离婚案件的信心。 当事人王某,女,多年遭受男方的家暴,逃到韩国打工并养伤,2018年终于决心要离婚,但联系不到男方,只能通过男方的父亲来

商议离婚事宜,男方父亲用言语恐吓王某,如果离婚会让她净身出户,臭名远扬。王某找到我,表示想离婚,但担心自己什么也拿不到,现在自己已经频临抑郁,希望我们帮她。在接受委托后,我们将双方分居两年的证据以及共同财产的证据充分准备好,网上立案后递交纸质诉状,在代理期间,王某因来自各方的压力,曾多次向我表示不想起诉或者不想要财产,但我在法律支持的范围内给她做了详细的分析,让她做出正确的抉择,最后王某说,希望我不要放弃她,她一定要争取自己应该争取的。最后,法院进行了艰难的调解工作,双方终于同意调解,男方支付女方共同财产七万元。拿到调解书后,女方终于深深的舒了一口气。当事人很感谢我,也愈发的坚定了我对离婚案件的信心。 根据《婚姻法》的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 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但这四种情形取证起来非常的困难,是否达到离婚的程度和证据是否充分全在于法官的自由裁判权,这也就更加增加了离婚案件的不可预测性。在当今和谐社会的背景下,法官又倾向于第一次

浅谈离婚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分割若干问题探讨

浅谈离婚案件中有关知识产权分割若干问题探讨 在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中,采取了约定财产制和夫妻共同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除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在列举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时,其中就包括了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人们对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依法享有的权利。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部分,我国现行法律也主要从这三方面对其加以保护。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在以下几个方面决定了其在分割时也要加以特殊考量,其中包括: (一)对知识产权进行分割的复杂性 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具有非物质性。第一,一般财产权都有自己的实物客体,对其保护也主要涉及权属关系;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则主要涉及不得非法仿制﹑假冒或剽窃。第二,一般财产权收益的取得主要通过对有体物的使用,往往会使有体物出现减损;知识产权收益的取得是一般通过对智力成果的反复复制,而且不会出现减损,只是在保护期限届满时才会失去财产性权利。 (二)对知识产权进行分割要考虑其可能不具有域外效力性 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是有限的不是无限的,要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除非有国际公约或双边条约以使其在外国具有效力。而一般财产权没有地域的限制,无论是何人把自己的合法财产放在何地,他对该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利是不会失去效力的。 (三)对知识产权进行分割要更注重效率性 知识产权不是永恒存在的,而是由法律预先规定一定的期限加以保护,超过这一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当然也有例外情况如署名权。而一般财产权不具有期限性,只要权利客体存在相关财产权就会存在,且可以不断地继承下去。这就要求在离婚中对知识产权的分割要注重效率,长时间地拖延只会对离婚双方带来损失。 (四)对知识产权进行分割要考虑其人身属性 知识产权不仅包括财产权还包含了人身权,这一点在著作权中体现的尤为明显,而在商标权和专利权中表现的就差一些。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利,是与

律师离婚案件代理词

离婚案件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X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代理人出庭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开庭前,我听取了被代理人的陈诉,查阅了本案的证据材料,开庭后,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质证,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如果原告离婚决心已定,被告决不强求,但孩子的抚养权应归属被告。并请求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自2005年起,原告不断有外遇,经常夜不归宿,而且原告的工作性质经常出差,生活也无规律,经常赌博。并且,原告脾气暴躁,性格偏执,经常教给孩子仇恨。更严重的是,原告在被告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孩子偷偷带走,不让其上学,时间长达几个月,如果孩子跟着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4款之规定,孩子不应判给原告抚养。况且,孩子刚满8岁,年龄尚小,更需要母爱,故希望法院将孩子判给被告抚养。原告年收入达50万元,而且工资单上的工资也过万元,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希望法院按照该条法律规定判决原告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二、如果原告执意要离婚,请求法院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平均分割价值124万元房产,装修费27万元,和婚后购置的长沙景泰家园的160平方的房产及20万工商银行存款,及股票若干。 2005年4月购置面积为200平方XXX小区XX幢XXX室。当时已付房款53·164196万元,装修费27万元。现房价已涨到124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位于XX小区XX幢XX室160平方米的房产房价也已涨。 三、原告经常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应赔偿给被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原告人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为生活琐事对被告大打出手,自从原告有外遇以来,更是变本加厉,公然挑衅,实施家庭暴力,造成被告身心俱伤,数次住院治疗,造成被告精神上极大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被告有权要求损害赔偿,该赔偿包括精神损害和物质损害,因此原告作为过错方,就应向无过错方的被告支付精神抚慰金。 综上所述,从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请法庭依法公正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采纳。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必经程序 【找法网离婚程序】导读: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般的民事案件的相同。离婚案件开庭审理包括庭审前的准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这四个程序。 离婚程序 一、开庭审理的定义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完成审判前的准备工作之后,在法院或其他适宜场所设置的法庭,对案件进行审理的全过程。 开庭审理是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的阶段。其方式主要是有公开审理和不公开审理。一般民事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不公开审理为补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由此可知,离婚案件一般也公开审理,但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其决定权在于人民法院。法律之所以规定“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是因为

离婚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审理中可能会涉及到个人隐私、感情上的一些不愿意公之于众的内容。因此,如果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法庭一般都会允许。 二、离婚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 1、庭审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是指人民法院在接受原告起诉,决定受理案件以后,在开庭审理之前,为保证案件审判的顺利进行,由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作必要的准备工作和活动。 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做好之后,法庭进入法庭调查阶段。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四)宣读鉴定结论;(五)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而且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3、法庭辩论 法庭调查完结之后,是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4、判决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离婚案件的有关法律规定 为规范审理婚姻案件,统一办案标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制定本处理意见。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的,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7)离婚时,服刑或者患病一方愿意抚养子女,且其父母愿意代养,另一方也同意的,可以准许,但该子女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该子女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其二,风险代理:交一定的基本费用,再确定一个打回财产数额的收费额度。 好聚好散可以说是夫妻最好的结局了,但现实中总有一些夫妻会在离婚的时候因为一些事情而产生纠纷,甚至还会出现大打出手的情况。而此时为了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就会选择委托律师来提起离婚诉讼,那此时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呢?请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吧。 一、离婚诉讼费一般是多少钱 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离婚诉讼费由原告在起诉时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是,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以及申请破产的案件,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二、委托律师起诉离婚多少钱 聘请律师的费用需和律师另行洽谈。 目前,各地律师接手离婚案件收费不一。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律师收费起价一般500元到1000元;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律师收费相对高一些。如在北京,有的律师二三千元就可以接手一个离婚案件;有的律师起价却能达到一万元;另外,根据案件争议标的额的不同,律师收费也有差异。目前律师收费一般有两种: 其一,以一个数额起价,再根据超过一定数额的争议财产加收一定费用。比如,某律师的收费标准是五千元起价。也就是说,

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根据调查发现,现在上海地区的离婚律师是比较高的,而其中很多夫妻由于无法协议离婚,因此就只能通过诉讼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那这个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呢?其实在我国夫妻起诉离婚的流程都是差不多的,下文中小编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上海起诉离婚流程是怎样的 起诉离婚的程序包括三个阶段: (一)第一阶段:起诉阶段 这一阶段包括以下三个程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书、副本及相关的证据;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律规定、要求,作出受理决定并立案,反之则退回原告文件及材料,并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阶段:答辩阶段 1、人民法院决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辩。 被告在十五日内不提出答辩,人民法院照常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如果被告确因非个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内不能作出答辩,可以据实向人民法院申请,请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长可以作出延期的决定。 (三)第三阶段:开庭审理阶段 这一阶段进入离婚诉讼的实质性阶段,主要是审查证据,查明案情,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它包括以下几个程序: 1、起草起诉状; 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 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 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 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一般情况下离婚当事人必须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实在不能到庭,必须向法庭出具是否离婚的书面意见);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最高院杜万华专委谈离婚案件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 判定原则及方法(2016.3.5) 小编有话说如何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是离婚案件的头等大事。就此,最高人民法院曾多次通过批复、答问的方式发布审判指导意见,并于1993年11月颁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这些意见都极大地方便了司法实务中的案件处理。但生活常新,理念也随之更新。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法官接受几家媒体采访,也对离婚案件中的子女抚养问题发表了看法,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最新观点跃然其中,值得关注。杜专委谈到:“夫妻双方离婚时要考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如果未成年人的抚养问题不能解决,法院一般不能判决离婚。”又进一步指出:“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时候,要保护未成年人。孩子到底归谁更合适,父母哪一个做监护人更合适。我们就要采用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要看孩子跟谁更亲近,谁更有社会责任感,对孩子更有爱心。于是,我们专门设立一个单面镜观察室来观察,分别让父亲、母亲与孩子在观察室里相处,观察员就通过单面镜观察,外面的人能看到里边,里边的人看不到外边。让孩子自己选择监护人。”后面附上杜万华专委2016年3月两次接受采访的相关报道及1993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

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供大家阅读、参考。【央视】《小撒探会》对话最高法杜万华:家事审判改革,法院专治感情危机(全文)2016年03月05日央视2016年1月26日,作为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的三个法庭内,分别审理了三对夫妻的离婚案件。这三起离婚案件能够从侧面看出家事审判改革后的一些新亮点。第一起案件中,黄芳夫妇为争夺孩子的抚养权僵持不下。最后,法院把孩子判给了妈妈。因为在新设立的儿童观察室中,孩子显然对母亲更为亲近,对父亲如同陌生人。第二起离婚诉讼较为特殊。按惯例,起诉一般会选择原被告户籍所在地或结婚登记地的法院,但两人却选择了在工作地珠海市起诉离婚。主要原因是结婚证在北京的家中,回北京协议离婚成本较高。诉讼过程中两人并没有太大的争议,开庭不到1个小时,法官就已调解结案,双方离婚。第三对夫妇通过诉前调解室调解后,夫妻决定先回家冷静一下。调解室是家事审判改革后的又一特色。一天中,三起家事诉讼,法院共调解成功两例。就家事审判改革的试点工作,《小撒探会》采访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审判模式急需改革” 撒贝宁:以往一说起审判改革,普通群众总是觉得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事,但是这一次,家事审判改革特别接地气,那么最高院启动这样的家事审判改革的初衷是什么呢?

律师与离婚案件中的证据

离婚诉讼中证据的收集 审理离婚案件主要是围绕案件争议的焦点进行举证、质证,所以在离婚案件中,不管是原告还是被告,都要针对争议的焦点提供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普通离婚诉讼中的争议焦点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孩子归谁抚养、财产的分割以及一方有无过错责任等。这几方面的证据如何收集? 一、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的收集 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相对于其他方面的证据而言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的五种应该判决离婚的情形,这五种情况是当事人只要有证据证实存在,那么法院在调解无果的前提下,一般判离的情况。如果不具备以上这几种情形,法院判离的希望就不大。所以存在上述情况的当事人非常关注,希望自己能收集相关证据,尽快走出围城。面对这几种情形,如何取得证据? 我们对这五种情况进行一下总结就是,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以及夫妻已经恶意分居两年的,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那么,夫妻双方是否真的属于存在上述情况当事人,法院要看双方出示证据而定。 离婚案件中,有关重婚、同居、婚外情等情感过错的证据最难收集。一般存在这种情形的当事人会很隐蔽,轻易不会暴露自己。尤

其是一些有身份地位的当事人,如果第三人又特别配合这个过错当事人的话,给我们的取证就带来更大的难度。实践中许多受害方当事人就很无奈的放弃取证的想法。那么,在实践中这部分需要取些什么证据呢?在传统的证据来说,一般能够证明过错一方存在上述情况的,就需要有过错当事人与第三人经常居住地的邻居、朋友、街道或居委会的证明,用以证实他们在一起居住的事实。而现实中邻居、朋友一般不会轻易出面作证,所以目前取证难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面得到了体现。 但随着网络信息的发展,网络已成为人们生活和工作中不可少的一部分,与此同时,因网络引起的民事纠纷和计算机犯罪也不断增加。电子证据的证据形式也随之进入司法领域,对我国传统的证据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像手机短信、MSN、QQ、邮件、录音录像等在一定条件下都可以作证据适用,那么,如何让这些信息作为证据使用呢? 1、手机短信 手机短信作为证据适用,已经逐渐被司法实践所认可。因为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三性,即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因为每个手机用户的手机号码和入网证号都是惟一的,短信发出后,接受者手机又能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这样就可以确定发送者是谁,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目前,手机短信不仅在民事案件中起着证明事实的作用,在侦破刑事案件上也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可见,手机短信的频繁适用,不仅给当事人日常沟通交流带来方便,也给人们留下了可以保留的记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