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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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标 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建设,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1-24

【实施时间】2014-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税局、农办(农委),省农垦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坚持依法征收、支持服务“三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落实,认真贯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好以下优惠政策,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四)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按税法规定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五)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兼并重组涉及的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等给予税收优惠。

(七)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八)免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九)对符合条件的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

三、优化服务,切实提高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政策效能 各级国税机关要在用足用好现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增强各项政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切实提高政策服务效能。各级国税机关要通过税法宣传月等活动,对涉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进行专题解读和宣传辅导;对政策落实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研和分析,针对一些执行难度较大的政策,要提出完善的对策措施,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本级无法解决的,积极向上级提出合理建议;对农业龙头企业要认真落实省局关于税收检查和纳税服务“三个一”的郑重承诺,即除特殊情况外,在实施执法类检查时,同一年度内对同一纳税人的检查不超过一次;实现“六个一”,即纳税服务一个实体,任务扎口一个部门,服务受理一个界面,咨询解答一个口径,调查辅导一次到位,任务管理一个模块,最大限度地减轻农业龙头企业的负担,提高服务效能。

各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着重树立一批“重合同、守信用,依法纳税”的企业典型,以点带面,扩大示范作用;要积极联合税务部门宣传税法政策,利用板报、电台、电视台、手机短信等各类平台加以宣传推介;要配合国税机关做好现有税收政策的培训和辅导工作,使企业能够了解政策,用足政策;要主动引导企业围绕现有税收政策制定生产经营策略,在依法纳税的同时使企业实现良性发展。

上述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43259026.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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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通知 【标 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现代农业建设,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发﹝2014﹞12号 【发文日期】2014-01-24 【实施时间】2014-01-2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各省辖市国税局、农办(农委),省农垦集团,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充分发挥国税系统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职能作用 近期召开的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强调,要把农业放在“四化同步”的基础位置,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是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的重要主体,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现代农业建设和农民增收致富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级税务部门和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2]135号)精神,牢固树立扶持农业产业化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民的观念,把落实扶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坚持依法征收、支持服务“三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举措,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抓紧抓实抓好。 二、强化落实,认真贯彻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落实好以下优惠政策,帮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不断发展。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予以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奖励办法

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奖励办法 中共任丘市委 任丘市人民政府 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扶持奖励办法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要求,要把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作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带有全局性和方向性的工作来抓。为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农村和谐,结合我市主导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以下扶持奖励办法。 一、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 重点龙头企业是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的关键,要重点培育和大力扶持省市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促其上规模、上档次,提高带动能力,鼓励企业争创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对获得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市长特别奖,市财政对确定为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确定为沧州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确定为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每个企业一次性补贴5000元。 二、对农业产业化重点建设项目实行贷款贴息 农业产业化经营关键在龙头,最终取决于项目建设。要把项目建设作为今后一个时期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列入年终主要考核目标的同时,进一步加大对项目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新建、续建、扩建及技改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的办法进行补贴。对企业自筹资金或吸纳社会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可视同银行贷款对待。贴息额为年度内实际完成投资额的5%计算。贴息资金补贴的具体办法按照市产业化办公室及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下发的《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贷款贴息办法》实施。 三、对引进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进行特别奖励 对引进市外资金或技术,投资我市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引资额达到1000-3000万,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1万元;引资额达到3000-5000万,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3万元;引资额达到5000万以上,每个项目一次性奖励5万元。 四、加大对种养基地的奖励力度 要把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作为发展壮大龙头企业的首要环节来抓,按照“规模化、标准化、专业化”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为龙头企业提供稳定的质量可靠的加工原料资源。重点支持畜牧、蔬菜两个产业的生产基地建设。对年度内投资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养殖基地或养殖小区,市财政一次性奖励项目投资额的2%。对年度内设施蔬菜发展到5亩以上,每个标准棚一次性奖励2000元。陆地菜成方连片发展到50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奖励50元。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产业化办公室会同农业局、畜牧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实施。 五、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 要强化品牌推介,全力提升龙头企业的竞争力,加大对品牌建设的支持力度。市财政对年度内新增农产品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2000元;对取得河北省著名商标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每个奖励5000元;对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个奖励2万元。 六、加强金融信贷服务 农行、农发行、信用社等金融部门,要加大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支持力度,将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列为信贷优先支持对象,允许企业以房屋、机器设备以及土地使用权做贷款抵押。当年新增贷款要向农业产业化项目倾斜,增加贷款投放。各乡镇及有关部门要积极搞好农业产业化项目的筛选推介,最大额度的争取金融部门的贷款支持,切实解决龙头企业资金补缺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 1、《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发表日期:2008年10月19日出处:新华网作者:中共中央 “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扶持壮大龙头企业,培育知名品牌。强化主要农产品生产大县财政奖励政策,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 2、《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进一步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 发表日期:2008年2月1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作者:中共中央国务院 “(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继续实施农业产业化提升行动,培育壮大一批成长性好、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支持龙头企业跨区域经营,促进优势产业集群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要增加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技术研发、节能减排和基地建设等。探索采取建立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等方式,解决龙头企业融资难问题。抓紧研究完善农产品加工税收政策,促进农产品精深加工健康发展。允许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向社会发行企业债券。龙头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与农民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更多地分享产业化经营成果。健全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龙头企业。支持发展“一村一品”。” 3、《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发表日期:2009年5月12日出处:中国农经信息网 “四、支持农产品加工和龙头企业发展 (十二)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结合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技术进步,推动农产品加工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现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基金)要向农产品加工企业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产品加工和纺织企业巩固和开拓国内外市场。(十三)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各类金融机构要对农产品加工、优势农产品出口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在风险可控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对信用记录较好、有订单但暂时出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 2014-08-07 14:54:13 来源:点击: 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农业产业化优 惠政策 (摘自中共重庆市委渝委发(1999)42号文件(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 “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意见,”中规定:农业产业化项目除享受“重庆市鼓励外商投资若干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在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基础上,建立健全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机制,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依法转包、转让、互换、入股,推动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对“四荒”地使用权的租赁期可延长到50—70年,允许依法转租、入股、转让或继承,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最长按国家规定力、理,期满后经批准可以延期。凡利用承包地(含耕地和非耕地)修建临时棚圈发展养殖业,且达到规模经营的,视为农业用地对待,免交其他费用。 二、收费政策。领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业主,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时,可实行无主管机关批文办照制度,除工本费外,免收其他手续费。项目规划管理费、消防审查费、异地绿化费、定额管理费、建设占道费、企业管理费等规费可以免收或减收,不能减收、免收的有关规费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以在企业投产后逐年补交。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业主搞项目可行性论证方案、环保方案等方面服务的单位要提高服务质量,尽量少收或不收劳务费,给其发展创造宽松环境。 三、税收政策。对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的龙头企业,可以视同开发性农业企业;在投产后3年内可酌情减免税费;业主新建农产品市场投入使用后的5年内,可将集贸税的50%用于还贷;开发“四荒”建设商品基地,从取得收入的当年起免征农业特产税5年;对绎批准引进良种和进口农副产品加工设施设备的给予减免进口关税照顾。 四、流通政策。国家和重庆市有关文件、法律、法规已明确放开经营,几个渠道经营或一主多辅渠道经营的农产品和农用生产资料,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重新关闭其经,营渠道,不得设关设卡,不得乱收费,不得干预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龙头组织为所属基地农户组织生产所需农用生产资料应予允许,不得干预。龙头企业在收购农产品上享受国有主渠道待遇,收购资金可列入当地贷款计划。对农民运销专业大户,银行、工商部门。要在注册办照、开户结算,经营场地等方面提供方便。市和各区市县每年要从商业网点费、集贸税费中拿出部分资金专项用于农副产品市场建设。市场建设用地交纳的耕地占用税,其地方所留部分也应专项用于市场建设。 五、科技政策。对于围绕农业产业化开展全程服务的农技推广经营组织和“科工贸”等一体化经营企业,可享受所得税减免。凡到农村承包、领办商品基地或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的科技人员,原单位的待遇不变,可在被服务的单位或地区领取一定的服务收入或奖金。承包收入免交,个人所得税。科技人员帮助企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条件和扶持政策 一、认定条件: 1、企业经工商注册、依法设立。 2、企业中农产品加工增加值占总增加值的70%以上。 3、企业规模。总资产7000万元、固定资产3000万元、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 4、企业效益。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做到“五不欠”。 5、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企业信用等级在A(含A)级以上,企业产品产销率达93%以上。 6、企业带动能力,带动农户3000户以上。在基地采购原材料占总量70%以上。 7、申报企业应是省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10]11号 https://www.360docs.net/doc/143259026.html,/2013/n1586/n1593/n1698/n1700/c60784 /content.html) 二、扶持政策: 1、对重点龙头企业,贷款利率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 2、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3、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各级政府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4、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 5、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6、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https://www.360docs.net/doc/143259026.html,/article/bh/200301/20030100064197.shtm 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 定》的通知(2014修订)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苏农规[20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4.11.25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江苏省农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2018修订)江苏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的通知 (苏农规〔2014〕2号) 各市、县(市、区)农委(农业局、农林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主要农作物品种管理,提高品种审定科学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我委组织修订了《江苏 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 本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江苏省农林厅2002年7月修订的《江苏省主要农 作物品种审定规定》和2009年10月印发的《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审定品种退出管理办 法》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 附件: 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公正、及时审定主要农作物品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及农业部颁布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大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四条江苏省农业委员会设立江苏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江苏省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

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 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

关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扶持政策的建议 一、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现有的扶持政策 为了推动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政府都相继在政策引导、财政扶持、配套服务等方面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扶持政策,较好地带动了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壮大。 (一)财政扶持 近年来,包头市县两级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通过贴息、补贴(种粮补贴,地膜、化肥等生产资料补贴,农机具补贴,燃煤补贴等)、奖励等形式扶持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并逐年加大财政扶持力度,重点用于新型经营主体农业生产基础建设,新品种和技术引进推广,产品质量认证和优势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仓储设施建设以及人才培训等。财政部门整合了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扶贫等项目资金,形成合力,年投入财政资金达3亿元,加大了对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促使经营主体扩大生产规模,降低运营成本、资金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能力。 (二)税收优惠政策 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新办服务性企业,或者为农业

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如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可按税法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对拖拉机不征车船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植保、病虫害防治等收入,和家禽、牲畜、水产动物疫病防治配种收入及相关技术培训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产品分级整理包装、加贴品牌商标等初级加工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享受以上税收优惠政策外,在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部门也提供了便利。 (三)金融扶持 各级银行金融机构采取多种形式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 营主体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对具备法人资格、资信好、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小额贷款也向经营主体及其成员倾斜,并适当增加小额贷款授信额度;各级政府积极支持政策性农业担保公司为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担保,为其服务;鼓励扶持有条件的经营主体兴办资金互助社。 (四)保险扶持政策 各级保险机构根据当地农业产业化新型经营主体的组 织管理特点,开发出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积极为农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等环节提供各类保险服务。保险公司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覆盖面,积极引导新型农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43259026.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室)主要职责

江苏省农委发展计划与财务处(省农业资源区划办公 室)主要职责 篇一: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XX〕178号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1—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XX〕21号)和《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委〔20XX〕252号),设立省农业委员会,挂省林业局牌子,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省农林厅的职责、原省畜牧兽医局的职责,整合划入省农业委员会。 (三)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规划、协调有关扶持政策落实的职责,划入省农业委员会。(四)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五)加强引导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 (六)加强农产品产需调控,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促进 —2— 农产品有效供给和总量平衡、结构合理。 (七)加强对生态农业、观光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农业农村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拟订种植业、林业、园艺业、畜牧业、农业资源开发、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以下简称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省农业产业政策,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参与制定涉农的财税、价格、信贷、金融保险、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2012-02-03 2001年9月,农业部等8个部委作出决定,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各级、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重点龙头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五、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附件1: 2019年度省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示范推广项目 申报指南 一、集成创新类项目 (一)支持方向与研究内容 1001. 大田作物新型农机装备与技术 研究内容:围绕大田作物新型智能机械化生产作业,以水稻密苗育秧、杂交稻育插秧、减肥减药、玉米烘干、作业监控及智能控制为重点,开展农机新装备新技术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2. 果蔬茶生产装备与技术 研究内容:围绕果蔬茶生产中的旋耕起垄、播种(移栽)、有机肥深施、疏花疏果、分级分选以及绿色防控、收获与尾菜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农机农艺融合提升农机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3. 水产养殖装备与技术 研究内容:围绕水产养殖中的育苗、投饲、捕捞、水质管理监控、尾水处理等关键环节,以自动化、智能化控制、健康养殖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4. 畜禽养殖装备与技术 -1-

研究内容:围绕畜禽养殖中的饲喂、环境控制、疫病防控、粪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养殖装备等关键环节,以自动化、智能化、生态养殖提升机械化作业效率和质量为目标,开展农机新装备与新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5. 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 研究内容:围绕自动导航、无人驾驶、精准作业、智能监测、智慧农机、“互联网+农机”等领域,以机械化、信息化融合提升农机智能化、农业智慧化为目标,开展智能农机装备与技术的集成创新,或者选择某项农机装备与技术开展试验示范。 1006. 项目申请人可不受前述方向限制,根据江苏现代农机装备与技术的发展趋势自由申报。 (二)目标要求 集成创新要形成样机,经相应权威机构检测并取得检测报告,申报国家专利1项以上,发表论文1篇以上,研究制定出相关技术标准(草案)和规程,条件成熟的进行省级以上成果评估。试验示范要明确试验示范机具名称、数量、作业对象和规模,每点面积不低于100亩(连栋大棚设施装备项目,连栋大棚示范面积不低于15亩)。涉及田间作物的须建立2个以上试验示范点,涉及畜禽养殖的必须为符合规定的大中型规模养殖场。完成适应性、可靠性、经济性试验和考核。加强农机农艺融合,总结形成可用于指导面上推广的技术规范或操作规程,进行社会经济效益分析,并完成试验示范报告。 -2-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 [>>] 有关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 (一)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容是什么? 从企业被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年度起,对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农林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农业龙头企业所属子公司如何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农业龙头企业所属的控股子公司,其直接控股比例超过50%(不舍50%)的,且控股子公司是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上,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可享受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三)什么是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带动农产进入市场,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认定的企业。 二、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时间、条件与管理 (一)农业龙头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从什么时间开始执行?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20 0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具备哪些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享受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经全国农业产业化联席会议审查认定为重点龙头企业;

2、生产经营期间符合《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及运行监测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企业; 3、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并与其他业务分别核算的企业。

(最新版)农业产业化扶贫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项目提要 一、项目名称 加工基地项目 二、建设性质 扩建和技术改造 三、项目申请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所有制形式 (一)项目建设单位: (二)法人代表: (三)所有制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私营) 四、建设地点、规模、内容及建设期限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规模: (三)建设内容:(1);(2);(3);(3);(4)。 (四)建设期限:*个月,即*年*月至*年*月; 第一期:* 第二期:*年*月至*年*月,。 五、建设资金及筹措方式 项目建设资金及收购流动资金*万元;由项目业主自筹资金*,申

请银行借款*万元,申请*产业发展基金补助*万元,申请扶贫贴息资金*万元。主要用于*等。 第二节编制依据及范围 一、编制依据 (1)国家农业农村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国务院农业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农业部《无公害农产品行动计划》; (2)《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 二、编制范围 本报告主要研究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编制范围:对项目的建设条件、建设规模、建设内容、技术方案及实施计划进行分析,围绕市场形势、环境保护、组织管理、经济评价综合研究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移民效益及环境效益。 三、编制原则 (一)客观科学原则; (二)谨慎周密原则; (三)合理预期原则; (四)经济效益原则; (五)社会效益原则; (六)移民效益原则; (七)环境效益原则。 第二章项目背景及建设必要性、可行性 第一节基本情况 ************有限公司是由***********于****年自****考察引进的红薯加工企业改制后,****年*月由******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2016年第6号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已经农业部2016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韩长赋 2016年7月8日 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管理,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种子质量和农业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作物种子应当附有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符合本办法的规定,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三条种子生产经营者负责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制作,对其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作物 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种子标签 第五条种子标签是指印制、粘贴、固定或者附着在种子、种子包装物表面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六条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标签除标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内容外,应当分别加注以下内容: (一)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品种审定编号;通过两个以上省级审定的,至少标注种子销售所在地省级品种审定编号;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标注引种备案公告文号; (二)授权品种,标注品种权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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