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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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

评估指导意见》的通知

【标 签】纳税评估,核定征收,后续管理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269号

【发文日期】2005-08-31

【实施时间】2005-08-31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200811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规范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质量,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各地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适合本地实际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省局备案。指导意见在具体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为了加强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根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试行)(苏国税发﹝2004﹞227号),以下简称《工作规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制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导意见。

一、纳税评估对象的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包括专业评估机构的综合评估对象的确定以及由税收管理员实施的项目评估对象的确定。

(一)综合评估

1、综合评估对象原则上按照一定方法在查帐征收企业中选定,包括必评户、计算机选定户以及由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

(1)必评户是指省、市级重点税源户(重点税源行业)、连续三年亏损以及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的纳税人。

(2)计算机选定户是指评估人员按照行业、经济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纳税方式、纳税信誉等,按照设置的指标体系,利用数据发布平台按一定方法对纳税人的财务税收指标进行计算、筛选,确定的异常纳税户。

(3) 税收管理员提供的评估户是指税收管理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异常情况,经分析后

有依据认为存在较大问题的纳税户。

(二)项目评估

项目评估的对象包括税收管理员对取消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项目(以下简称“后续管理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评估以及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

核定征收纳税人纳入预缴申报评估范畴。

二、纳税评估的运行程序

(一)综合评估的运行程序

1、各市、县国税局可根据上级工作要求及本地区所得税管理工作的需要,定期提出所得税评估选户的标准或要求,由市、县(市)局信息中心利用数据发布平台完成综合评估户的机选工作。

为便于纳税评估工作的统一指导、部署,评估对象原则由省辖市局负责筛选与确定,并制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清单》﹝见附件二(7)﹞,下达各县(市)、区分局执行。县(市)、区分局可在完成上级下达评估任务的前提下,根据本地区征管情况自行增加评估对象。

2、已纳入稽查对象或已纳入日常检查对象的纳税人不再列入纳税评估对象。

3、评估对象确定后,运用STAIS信息系统中的纳税评估模块记录纳税评估各环节的工作情况和进度,并对纳税评估工作的过程、结果进行监控和考核。

4、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需要使用纳税人相关信息时,可以通过“一户式”查询系统、税源监控分析系统及其他查询系统进行查询。对因信息不全,需要补充收集评估对象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信息的,由评估人员列出其内容,由税收管理员负责采集。

5、各级信息部门应按《工作规程》的要求,完善“一户式”查询系统,将所得税纳税评估的结果添加到“一户式”查询系统中。

(二)项目评估的运行程序。为提高评估工作的针对性和评估效率,各地可对项目评估实施简易程序。

1、预缴评估:各地应充分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定期将纳税人当期预申报的销售收入与增值税申报的累计销售收入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少报收入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进行补申报。对营业税纳税人应通过人工比对方式对纳税人申报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实。

2、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后续管理事项(除亏损及亏损弥补事项外)的评估,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的规定办理,具体按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凡逾期仍未备案或审核不符合规定的事项,直接转评定处理环节,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年度申报后纳税人仍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

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对取消审批管理后的备案事项,经审核(评估分析)发现有疑点的,可由税收管理员直接进入实地核查程序。对核查明显存在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及减免税条件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或明显存在偷税嫌疑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3、 纳税调整减少项目的评估,将纳税人当期申报纳税调减金额与管理台帐记载金额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比对,凡属纳税人未按规定调减影响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限期调整应纳税所得额通知书》,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和滞纳金;纳税人拒不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由税收管理员制作《纳税评估拟办意见书》,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按规定程序移送稽查部门;

三、评估信息来源:包括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其他税务管理电子信息、机外信息等。

(一)税务征管信息系统的信息。包括:税务登记有关信息、纳税申报有关信息、税款缴纳有关信息、发票领购使用有关信息、税务违章及查处有关信息等。

(二)税务管理其他电子信息。包括:金税工程的抄报税和认证信息、“四小票”抵扣采集信息、出口退税管理系统、其他各类电子管理信息。

(三)机外信息。包括:非增值税户年度会计报告及增值税户会计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取消审批事项后续管理的相关备案资料、纳税人税前扣除审批及减免税审批事项、亏损弥补资料等;由评估人员提出经税收管理员采集的信息、实地核查了解的信息以及税收管理员日常掌握的信息等。

四、纳税评估方法及评估指标

(一)评估方法。审核评析可选择趋势分析法、结构百分比法、比率分析法。

趋势分析法是将两期或连续数期报表中相同指标进行对比,确定其增减变动的方向、数额及幅度。

结构百分比分析是指测算各组成部分占总体的比重,分析构成内容的变化和发展趋势。 比率分析是指同一期报表上的若干不同项目之间的相关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二) 审核分析的内容包括:

1、综合评估

(1)企业总体情况的审核评析。专业评估人员应充分搜集研究、分析纳税人生产经营、购销管理、会计核算、税收管理等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与执行情况,对纳税人财务核算及纳税情况做出基本判断:

①企业有无内控制度的规定

②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

③企业近三年的总体经营情况、申报纳税情况;

④是否连续三年以上亏损或当年弥补亏损额占当年纳税调整后所得50%以上;

⑤当期纳税申报情况与上年有无较大差异;

⑥本期盈利水平与同行业差异情况;

⑦关联企业间业务交易是否占业务总量的20%以上;

⑧进入征税期后,当年利润额与免税期比较是否出现异常波动;

⑨纳税申报与日常掌握的情况有无较大差异;

⑩年度会计报告或中介机构年度审计报告中涉及的税收问题是否已按税收规定进

行了纳税调整。

(2)企业税收指标与财务指标的审核评析

①相关财务、税收指标是否在参照值范围之内。

②相关财务、税收指标超出值域范围的原因;

③收入、成本、费用的会计处理与税收处理的差异是否已按税收法规规定调整。

2、项目评估

(1)预缴评估:企业当期所得税申报的收入与增值税、营业税申报的收入的审核;《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纳税调整前所得与《利润表》利润总额的审核。

(2)后续管理项目的审核: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项目是否符合税前扣除及减免税条件。

(3)其他评估项目是否符合现行税收法规的规定。

五、工作标准及规范

评估机构及税收管理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凡未按规定要求进行所得税纳税评估,造成纳税人不缴或少缴税款的,应按《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综合评估

1、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一般采用户评方式。

(1)评估人员应对选定纳税户的内控制度做出总体评价(见附表),从而确定其纳税申报的可信程度。

(2)根据内控制度的评价结论选择评析方法及评析重点。

(3)在评估分析环节,运用指标运算体系,对内控制度的薄弱环节进行重点评析。

(4)凡涉及成本项目有疑点且未能排除的,评估人员在实地核查环节,应抽查主要产品成本核算及结转情况。

2、一般税源户的纳税评估,侧重于行业评估。

(1) 通过数据发布平台和一户式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般税源户相关行业指标体系及其值域范围,逐步建立和完善分行业性的征管模型,提高整个行业的管理水平。

(2) 在对象确定环节,选案指标的分值可采用单个指标的分值也可采用多个指标加权计算的分值。对偏离指标参数的纳税人进行评估分析时,应针对偏离指标所涉及的有关收入、成本、费用进行递进式评析,并按规定填写《纳税评估工作底稿》。

(二)项目评估

1、对纳税人按规定报送的备案资料,税收管理员应按《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规定的条件和标准逐项进行审核,并作好审核记录。

2、纳税人年度申报后,税收管理员应对照《通知》(苏国税发﹝2004﹞215号)附件13所列示的项目查核备案资料是否已按规定报送,对未按规定报送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报送。

3、市、县局所得税管理部门应于预缴申报后5日内会同信息管理部门发布增值税与所得税申报收入的比对信息,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增值税申报收入的,应将有关纳税人名单及时下发至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应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凡所得税申报收入小于营业税申报收入的税收管理员应在预缴申报后30日内按规定通知纳税人约谈或通知纳税人补缴税款。

4、税收管理员应认真核对预缴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与财务报表的利润额,发现差异的,应及时通知纳税人予以更正。

六、纳税评估移送稽查标准

所得税纳税评估移送标准应按《工作规程》第二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执行。下列情况不属于涉嫌偷、骗税行为,但同类行为第二次重复发生的,应按《工作规程》执行。

1、纳税人已按会计制度完整准确地进行会计处理,但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纳税人已按规定报送有关备案资料,但经审核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税前扣除及减免税事项。

七、纳税评估期限

1、综合评估的期限一般在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后至次年年度纳税申报前完成。

2、预缴评估在两个预缴期间完成。

3、取消审批的后续管理事项的评估,凡上报备案资料的,一般在备案资料上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4、其他规定项目的评估在纳税人年度纳税申报后两个月内完成审核工作。

八、其他

1、省辖市国税局应按半年汇总统计本地区所得税纳税评估的工作情况,填报《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统计表》,半年后25日内上报省局所得税管理处。

3、本指导意见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1、选案指标:

(1)企业所得税税负率=应纳所得税÷销售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实际应纳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8行;销售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为最基本的评估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少计收入、多计成本和费用问题等问题。 (2)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当期利润总额(纵、横比)

数据来源:当期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0行;利润总额为

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8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在持续经营,且经营范围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企业收入总额与利润总额比率应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数值。

(3)主营业务毛利率指标=(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及成本消耗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合理性,从而判断企业利润的真实性。

(4)净资产收益率指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平均数 (纵、横比)

数据来源:净利润为企业《损益表》中的净利润。

所有者权益期初数与期末数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

说明:所有者权益(实收资本)平均数=(年初﹝期初﹞数+年末﹝期末﹞数)÷2

该指标反映企业净资产的获利能力,从而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或多转成本、多摊提费用以及抽逃资本等问题

(5)总资产报酬率=息税前利润÷资产平均余额(纵、横比)

资产平均余额=(期初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2

数据来源:息税前利润从企业《损益表》中取得会计利润+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第1行“利息支出”、期初资产总额与期末资产总额从企业《资产负债表》中取得的资产总计-长期待摊费用-递延税项。

该指标反映企业总资产的获利能力,判断企业有无隐匿收入、多转成本或多摊提费用等问题

(6)销售收入期间费用率=期间费用÷主营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第14行;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等问题

(7)应税所得率指标=纳税调整后所得/(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纵、横比)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后所得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31行;主营业务收入、其他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第14行数据。

该指标反映企业有无多列支期间费用、少计收入以及纳税调整有无到位等问题

(8)所得税变动率与利润变动率比值=(实际应缴所得税变动率/利润变动率)

数据来源:实际应缴所得税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42行数据;利润为企

业《利润表》相应数据。

2、评估分析指标的构成。

通用指标

(1)主营业务毛利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本期主营业务成本)/本期主营业务收

入﹞×;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2)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收入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1行

分析目的:若本期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标准差)。则可能存在购进货物(包括应税劳务)已入帐,但在销售货物时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而不计或少计销售额、销售价格偏低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集体福利、在建工程未视同销售等问题。

(3)主营业务成本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四第一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4)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上年主营业务成本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成本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问题。

(5)主营业务费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本年期间费用/本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期间费用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13行“财务费用”与第14行“管理费用及销售(营业)费用”合计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费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或上

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

(上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6)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上年主营业务费用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高于上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费用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列期间费用问题。

(7)主营业务利润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本年营业利润/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本年营业利润为《损益表》中的 “营业利润”。

分析目的:若本期主营业务利润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8)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分析目的:若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问题。

(9)净资产收益率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所有者权益期末数)/2﹞

数据来源:本年净利润为《利润分配表》中的“净利润”;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为《资产负债表》净利润的所有者权益期初数、期末数。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0)资本收益率变动率

资本收益率变动率=(本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上年资本收益率

分析目的:若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主营业务利润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或不计、少计销售收入等问题。

(11)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本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

数据来源: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36行数据。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应纳税所得额变动率的对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

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

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2)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上年主营业务成本﹞×;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成本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

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

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3)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期间费用变动率=﹝(本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上年期间费用﹞×;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 ×;100%

期间费用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期间费用变动率/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期间费用支出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

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

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4)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

主营业务利润率变动分析=﹝(本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上年主营业务利润率﹞×;100%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分析=﹝(本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上年主营业务收入﹞×;100%

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主营业务收

入变动率配比值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主营业务利润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企业多列成本费用、扩大税前扣除范围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

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3)当

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15)所得税税收负担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取自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第38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6)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

所得税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上年同期所得税税收负担率﹞×;100% 。

分析目的:若本期税收负担率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若低于下限﹝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或前三年)平均税收负担率-标准差﹞。可能存在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多列期间费用或不计、少计销售额等问题。

(17)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配比值=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

税收负担率变动率=﹝(本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税收负担

率﹞×;100%。

本期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所得税额/本期销售收入额)×;100%。

上期税收负担率=(上期应纳所得税额/上期销售收入额)×;100%。

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上期主营业务毛利率﹞×;100%

数据来源:应纳所得税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第38行额,销售收入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第1行。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税收负担率变动率与主营业务毛利率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1>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可能存在本企业将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用于集体福利、在建工程及不计主营业务收入等问题;二者都为负时,无问题;<2>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8) 应收帐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

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配比值=应收账款变动率/销项税额变动率

应收账款变动率=﹝(本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上年同期累计应收账款﹞×;100%

销项税额变动率=﹝(本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上年同期累计销项税额﹞×;100%

数据来源:应收账款为《资产负债表》相关数据,销项税额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数据(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应收账款变动率与销项税额变动率的配比分析。(1)当比值大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正时、可能存在当期销项税额未申报或将收入挂账的问题;(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且二者同为负时,可能存在上述问题;(3)当比值为负数时,且前者为正,后者为负时

可能存在上述问题。

(19)主营业务收入控制

工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运费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库存材料-期末库存材料﹞*投入产出率+期初产成品、在产品-期末产成品、在产品}*(1+成本毛利率)

工业企业投入产出率=产品主营业务成本+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

流通企业销售额控制数=﹝农产品、废旧物资进项税额*(1-扣除率)/扣除率+一般货物进项税额/税率+期初存货-期末存货﹞*(1+成本毛利率)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100%

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收入-本年累计主营业务成本。

数据来源:期末产成品、在产品、年初产成品、在产品、本年累计耗用材料、期初库存材料(含包装物)、期末库存材料分别由税收管理员按规定采集企业会计帐簿中的相关税目数据。期初存货、期末存货取自于《资产负债表》“存货期初、期末余额”;其它数据取自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

分析目的:将销售额控制数与企业申报的应税及免税销售额对比,如果控制数大于申报数,则企业可能有未计销售的业务。

20、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本年折旧额/(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列数据;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1列数据

分析目的:若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与本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相比相差较大,高于上限﹝行业本年(上年)平均水平+标准差﹞,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税前扣除折旧的问题。

21、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配比值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变动率配比值=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

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上期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100%

固定资产原值变动率=﹝(本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上期固定资产原值﹞×;100%

数据来源:本年折旧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2列数据;本年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平均原值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六第1行1列数据

分析目的:本指标是固定资产综合折旧率变动率与固定资产平均原值变动率的配比分析。正常情况下二者应基本同步增长。当比值大于﹝行业本年(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说明企业可能存在多税前扣除折旧的问题。

22、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变动率=﹝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上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上期纳税调整增加额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9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纳税调整增加额的变动率为负数,则可能存在本期纳税调整增加额不到位情况

22、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变动率=﹝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上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上期纳税调整减少额

数据来源:纳税调整增加额为《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30行数据。

分析目的:若纳税调整减少额的变动率过大,则可能存在本期纳税调整减少额不合规定的情况

专用指标:

(1)百元收入包装费含量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包装费金额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包装费含量=(主营业务成本中包装费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2)百元收入运费含量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运费金额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运费含量=(主营业务成本中运费金额/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3)百元收入耗用原材料

数据来源: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耗用原材料=(主营业务成本中原材料成本/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若高于﹝上年平均水平×;a﹞,则有隐瞒产品产量或少计营业收入的可能。

(4)单位产品耗电量

数据来源:本期耗电总量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单位产品耗电量=本期耗电总量/(本期主营业务收入/单价)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5)单位产品耗煤量

数据来源: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燃煤成本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

分析依据:单位产品耗煤量=本期主营业务成本中燃煤成本/(本年内主营业务收入/单价)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问题。

(6)百元收入工资含量(适用于非工效挂钩企业)

数据来源:工资总额取自《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五》“非工效挂钩企业”7行1

列-10行1列数据。

分析依据:百元收入工资含量=(本年内工资总额/本年内主营业务收入)×;100%

分析目的:高于﹝同类(同行业或同行业同规模)本年(上年)平均值+标准差﹞时,可能存在少计收入或虚列工资问题。

(7)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配比值

数据来源:本期(上年同期)耗电量取自于《纳税评估专用报表》;本期(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取自于《损益表》。

分析依据: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本期主营业务收入-上期主营业务收入)/上年同期主营业务收入﹞×;100%。

耗电量变动率=﹝(本期耗电量-上期耗电量)/上期耗电量﹞×;100%

耗电量=电费金额/单价

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配比值=主营业务收入变动率/耗电量变动率

分析目的:正常情况下,企业销售额变动率与耗电量变动率是处于正相关的关系。

(1)当比值为负数,且前者为负后者为正时,应注意核查企业生产情况与耗电情况是否同步,是否存在产成品、半成品不入库、少入库的情况,或者少计收入的情况。

(2)当比值小于﹝上年配比值平均数-标准差﹞,二者都为正时,也可能存在以上问题。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标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苏国税发[2011]37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3-24 编辑时间:2011-4-1 实施时间:2011-3-24 失效时间: 法规类型: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第20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紧扣主题,把握重点,努力提高税收宣传的针对性 多年来,税收宣传月作为税收宣传的品牌效应日益显现。经过近几年的宣传,“税收·发展·民生”已经在全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今年全国税收宣传月继续延用这一主题,就是要紧扣税收与发展和民生的关系,以“税收促进发展、发展为了民生”为主要内容,深入宣传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造福于民的性质,深入宣传税收在筹集国家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推动民生改善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总局和省局的统一部署,以税收宣传月为契机,面向纳税人、面向党政机关、面向社会公众,通过组织开展扎实有效的宣传,不断强化公民税收意识,全面展示国税工作成效,持续优化税收工作环境。要集中宣传税收性质和税收基本法律法规,宣传税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使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各界更加理解和支持税收工作。要重点宣传现行税收政策特别是新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积极运用税收政策,发挥税收调节经济、服务江苏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举措。要深入宣传国税机关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着力构建现代税收管理体系的办法措施,宣传税收法制建设的主要成效以及依法纳税的典型事例。要全面宣传国税系统队伍建设、文明创建、勤政廉政的主要做法,宣传我省国税系统涌现出的先进事迹,充分展示国税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二、改进方式,全面推进,切实增强税收宣传的实际效果 为进一步推进税收宣传工作,省局将围绕创新形式、系统推进、力求实效这一基本原则和要求,有效整合“三类资源”,即激发系统现有资源、借助新闻媒体资源、挖掘社会有效资源,推进实施“三层联动”,即宣传月活动与日常宣传相结合、省局集中宣传与系统面上宣传相融合、国税部门宣传与社会组织宣传相协调,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日常宣传活动,努力形成导向明晰、重点突出、覆盖广泛,多形式联动、多平台互补、多层面推进,常态化运行、整体化实施、效能化管理的税收宣传工作格局。税收宣传月期间,省局将组织开展系列宣传活动,主要有:在媒体发表专题文章,发布2010年国税纳税百强;参与江苏广电总台大型新闻行动;制作并播出税收电视专访;分行业组织服务新兴行业税企座谈会,并在相关媒体专题报道;组织“媒体与国税同行”系列活动;组织全省第七届百姓税收意识调查;开展形式多样的网上宣传活动等。 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省局的统一安排,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声势与实效”并举的要求,认真制定活动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定一批有内容、有深度、有声势的活动项目,做到贴进群众、贴近基层、贴近发展,使税收宣传月活动更好地体现时代性和大众性。要周密部署、统筹安排、分步组织,在积极参加全省统一活动的同时,精心组织实施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活

江苏国税金税三期网上办税服务厅办税人操作手册

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纳税人操作手册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目录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2) 2.系统初始化 (3) 3.填写申报表(按填报顺序) (4) 3.1增值税抵扣明细表 (4) 3.2 税控发票已抄报税明细表 (8) 3.3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8) 3.3.1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9) 3.3.2附表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10) 3.3.3附表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10) 3.3.4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11) 3.3.5附表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11) 3.3.6增值税纳税申报附列资料四 (13) 3.3.7固定资产进项抵扣情况表 (13) 3.3.8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 (14) 3.4代扣代缴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14) 3.5应税服务减除项目清单 (15) 3.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15) 3.7营改增税负分析测算明细表 (16) 4.正式提交申报 (17) 5.查看回执 (17) 6.自主发起扣款 (18)

2016年10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先报税、后申报”,即先完成增值税发票新系统的抄报税,再进行纳税申报,否则会影响申报正常完成。 网上申报流程:输入所属期并申报初始化→填写与保存相关申报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通过“接收申报回执”查看申报回执→打印各类申报表 1.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纳税人可以通过江苏国税网站(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登录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点击“网上办税”,点击“进入网上办税服务厅”或右侧“网上办税服务厅”。 系统弹出如下页面: 再点击“进入网上办税系统”,进入江苏国税网上办税服务厅。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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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有关事项的通 知 【标 签】年审,一般纳税人,防伪税控 【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文 号】苏国税函﹝2005﹞95号 【发文日期】2005-03-23 【实施时间】2005-03-23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增值税 注释:全文废止。参见《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或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第3号 发文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10-2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国税函﹝1998﹞156号)及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审对象 经国税机关正式认定且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标准以下的一般纳税人。即: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0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工业一般纳税人”);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在180万元以下,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商业一般纳税人”)。 辅导期和暂认定期内的一般纳税人不参加年审。 二、年审内容 1、上一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实现情况; 2、会计人员配备、会计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等情况; 3、上一年度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的核算及纳税表现情况; 4、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设备保管情况; 5、货物运输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发票以及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的抵扣情况。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 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苏国税发[2013]14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3.11.20 【实施日期】2014.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国税发〔2013〕146号)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加大贯彻落实的力度,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11月20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任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维护纳税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和合法权益,不断提高纳税服务的效能和纳税人满意度,促进纳税人自愿遵从,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服务是国税机关为帮助纳税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依法提供的各项税收服务的总称。税法宣传、咨询辅导、办税服务、涉税提醒、权益维护、政策调研以及基于纳税人申请的各类调查核查、审核审批、后续服务等都是纳税服务的具体实现形式。 第三条纳税服务分为税务人员在国税机关办公场所通过办税窗口、电话、网络、信函等方式向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和税务人员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提供的到户服务。 国税机关可针对不特定纳税人采取集中培训、媒体公告等形式提供集群化服务,也可针对特定纳税人的具体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四条树立现代税收管理理念,除风险管理导向下的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主要执法职责以外,国税机关主要通过纳税服务实现税收管理。 第五条转变税收管理方式,简并税收基础管理职责。将制度性的调查核查转化为纳税服务和税收执法两个基本类别,户籍管理、发票管理、涉税提醒等具有服务属性的基础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论文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纳税义务人构成的税务筹划 母公司在设立下属公司时,选择设立子公司还是分公司对企业所得税负会产生影响。由于子公司是独立法人,如果盈利,其利润不能并入母公司利润,应当作为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单独交纳企业所得税。当子公司所在地税率较低时,子公司可以少纳企业所得税,使公司整体税负较低。而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只能将其利润并入母公司交纳企业所得税,无论其所在地税负高低,均不能增减公司的整体税负。 二、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由于会计核算方法和税收核算方法的不一致,应当对会计利润进行调整,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税务筹划应在非违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地扩大准予扣除项目的金额。 不同资本结构对扣除金额的影响企业的资本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股权资本,二是债权资本。由于对股权资本和债权资本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从而影响企业所得税。如果接受股权投资,按规定,只能在税后向投资人分配利润,不能抵扣纳税所得;如果接受债权投资,则利息费用中,部分可以资本化,部分可以费用化。费用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在税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所得。资本化部分的利息费用可以通过提取折旧、分期摊销的方法,逐渐地在税前扣除。举例如下:甲公司需追加100万元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需要。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方案一,增发股票100万元;方案二,发行债券100万元,年利率5%。假定年末甲公司新增利润50万元,按税后利润的20%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所得税率33%。企业应交所得税和向投资者分配利润的计算如下: 方案一应交所得税=50×33%=(万元) 应向投资者分配利润:×20%=(万元) 方案二应向债权人支付利息:100×10%=10(万元) 应交所得税:(50-10)×33%=(万元) 通过此例分析,吸收债权资本比吸收股权资本的税负较轻。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案件证据规范(讨论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准确认定税收违法事实,正确处理税收违法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江苏省国税系统工作实际,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江苏省国税系统。 第三条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机关在税务案件的检查过程中,为证明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情况所收集的相关事实。 税务案件证据是税务部门对税务违法案件进行处理的事实依据。 第四条税务案件证据应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 税务案件证据应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逻辑联系。只有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才能成为证据。 税务案件证据的形式和取得程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税务案件证据的载体和所证明的内容应客观真实。 第五条税务检查人员在证据收集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和证人引供、诱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提请专门技术鉴定。 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任何人不得隐匿、涂改、毁弃,并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章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 第六条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集税务案件证据的主体、程序、地点要符合法定要求。 (一)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工作必须由税务机关二名(含)以上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 (二)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由税务机关的检查人员在税务检查过程中依法定程序、权限进行;(三)税务案件证据的收集地点应在被查对象或相关人员的业务场所、税务机关的办公场所进行。被检查或被调查人提请,经税务机关许可, 证据收集也可在第三地进行。 第七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的证据应包括对被查对象不利和有利的证据。 第八条税务案件证据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 不同种类的证据应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收集。 第九条税务检查人员收集证据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第十条税务案件书证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文件或者其他物品。主要包括被查对象身份证件资料、企业财务会计资料和经营活动资料、纳税申报资料等各种涉税相关材料。 收集书证时,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可以用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或者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不能取得原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保存单位(个人)和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公证机关或者原件保存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相关证据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税务检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收集人是否签名收集的报表、会计帐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其证明对象的材料。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书证的制作形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税务案件物证是能够以本身所具有的物质特征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者痕迹。 收集物证时,应当收集原物。若收集原物确有困难时,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它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时,可收集其中具有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案例分析 利用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筹划 现行的鼓励科技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的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技术出口的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其他企事业单位技术转让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收入,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的部分,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为鼓励企业增加科技投入,允许企业将从事新产品、新技术开发的费用,在征收所得税之前列支,不受比例限制。 3.对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规定在开办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4.税法规定,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税法同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产业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企业、“老、少、边、穷”地区新办企业、新办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如企业已选择该办法后次年度发生亏损,其上一年度已纳税款,不予退库,亏损年度应计算为减免执行期限,其亏损额可按规定用以后年度的所得抵补。 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多种多样,企业应当彻底了解各项减免税政策法规,在组建、注册、经营方式上充分参考所得税优惠政策,以达总体税负的优化。 例如,某公司于1999年9月中旬开业,属于科技开发企业。该公司1999年并没有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缴纳了1999年9月~12月四个月的企业所得税6万元。而是把享受税收优惠的期限选择在2000年。按照公司预测,2000年实现的利润将突破100万元,如果把减免税年度选择在2000年,享受的税收优惠会更多。2000年1~6月,该公司已累计实现利润54万元,按公司现有业务水平计算,全年可实现利润超过100万元,这样,公司今年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将达到33万元,与1999年的企业所得税额6万元相比,两种方案税负差额高达27万元。 利用纳税年度筹划 企业的生产、经营是续存的,一般都是一个延续进行的长过程。但企业的核算是划分阶段进行的,以考核每一期间的经营成果。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收购发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收购发票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更好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购发票,是指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和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 第三条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城乡居民个人(不含从事废旧物资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废旧物资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废旧物资是指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弃物品,包括经过挑选、整理等简单加工后的各类废弃物品。 第四条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是指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含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 第五条鉴于粮食(油料)、棉花、鲜茧等农产品收购业务的特殊需要,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式样另设“粮食统一收购发票”、“棉花统一收购发票”、“鲜茧统一收购发票”三种,只限于收购粮食(油料)、棉花、鲜茧专用,除此之外的其它农产品收购使用“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以上四种式样的收购发票,统称为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下同)。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境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和农业产品收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二章收购发票的印制管理 第七条收购发票的规格、版面金额、票样。 收购发票规格统一为190mm x105mm=40开。 废旧物资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百元(票样见附件一)。 农业产品统一收购发票(含棉花、鲜茧收购发票)版面金额为千元、万元两种(票样见附件二、三、四、五、六、七、八)。粮食统一收购发票版面金额和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3]169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收购发票的票面设计。在原普通发票基本要素的基础上,增加出售人签名、联系电话等栏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3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输入网址: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newtax/ 后界面进入网上办税厅系统登录界面,如下图: 用户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后回车或点击登录,系统将根据填写的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验证用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 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广东省国税企业所得税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一、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网上申报操作流程 1、访问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 2、输入纳税识别号和密码,进行用户登陆。 注: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提交邮寄(数据电文)申请审批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信息门户管理系统”中开通网上“申报征收”功能,才能进行网上申报和扣税。 3、点击“网上拓展”,进入离线申报系统页面。 4、点击“我要申报”,选择财务报表进行申报。 5、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6、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财务报表,导出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 注:新版的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涉税通?企业版电子申报软件以及总局电子申报软件单机版已挂广东省国家税务 局门户网站(https://www.360docs.net/doc/607837801.html,)供纳税人免费下载使用。

7、点击“导入”,选择财务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8、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财务报表。 9、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0、查询财务报表申报为“成功”后,回到申报界面,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输入校验码,点击“下载”。 11、在企业端电子申报软件录入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导出电子申报文件。 12、点击“导入”,选择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电子申报文件录入。 13、输入密码,点击“提交”,提交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表。 14、选择“申报查询”,查询结果。 15、如需缴税,回到广东省国税局网上办税大厅,点击“申报征收”,进入缴税界面。 16、点击网上缴税,选择相应属期的企业所得税,进行缴税。 17、结束。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9第31号文企业所得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

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尖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10〕1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企业所得税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就铁路运输企业(包括广铁集团和大秦铁路公司)、国有邮政企业、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港澳台和外商投资、外国海上石油天然气企业)等企业的所得税征管问题通知如下: 一、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或其他相关资料,但其税款由总机构统一汇总计算后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二、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含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需要 — 1 —

税务机关审批的财产损失,由其二级分支机构将财产损失的有关资料上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由二级分支机构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国税发〔2009〕88号文件印发的《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审批。 三、上述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总局将另行发文明确。企业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二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总局备案。对不在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文件中明确的名单内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二○一○年五月六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10年5月25日封发 校对:所得税司 — 2 —

江苏国税网上申报2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流程

系统登录 户。 若用户是第一次使用本系统,通过验证后系统会自动打开《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网上办税厅使用协议》界面,如下图: 用户查看后选择“我接受”或“我不接受”选择框,点击“确定”按钮;当选择“我接受”选择框时,系统将导入“企业纳税人基本信息核对表”界面:

核对纳税人基本信息并按照要求勾选后,点击“信息一致”或“信息不一致”按钮。 1.当点击“信息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按照提示点击“确定”或“取消”按钮,当用户点击“确定”按钮后,系统导入登录成功首页,如下图所示,当点击“取消”按钮,系统将关闭提示框。 2.当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后,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勾选不一致的项后,点击“信息不一致”按钮,系统弹出提示窗口,如下图: 用户点击确认,系统将用户选择的信息不一致信息提交到系统内保存,供税务干部参考并导入登录成功首页。 当用户选择“我不同意”选择框: 点击确认按钮后,系统弹出对话框: 用户根据提示选择“确定”或“取消”按钮,当选择确定按钮后,系统导进入登录成功界面,但不能进行任何网上申报和申请的涉税事宜。 当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或验证码不符时,系统将提示用户错误,并导向重新登录界面,如下图:

注意:若长时间打开界面,但未登录需要登录时,先点击“看不清楚换一张”重新产生验证码后再填验证码,否则会提示“验证码错误,请重试”。 登陆成功后,可单击各项菜单进入相应模块进行相关操作。 系统退出 用户登录后若想退出本系统,在刚登录成功的界面上,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或在其他界面时,点击菜单上的“主页”超链接,界面会导入刚登录成功后的界面,用户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 点击“安全退出”超链接后,系统出现以下界面: 表示用户已退出/注销成功,可重新登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有关事项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4]9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14.01.08 【实施日期】2014.01.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4]9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201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函〔2013〕544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关于做好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3〕74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

考试的各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分工 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教材征订与培训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二、工作计划与考区设置 考试时间定于6月14、15日两天。请各地严格按照《2014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务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考试原则上在各省辖市均设立考点,考试具体地点可从准考证上获知。 三、科目设置及管理模式 考试设《财务与会计》、《税法(一)》、《税法(二)》、《税收相关法律》和《税务代理实务》5个科目。 考试成绩实行3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参加5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符合免试条件只考《税务代理与实务》和《税收相关法律》2个科目的人员须当年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资格证书;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其余4科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方可取得资格证书。 四、试题题型及答题方式 《税务代理实务》科目试题为主客观混合题,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其余4科均为客观题,在普通答题卡上作答。 报考人员应考时,可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等文具,其他物品应统一放置考场指定处。考场上应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收

最新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汇总

2010年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及答案

全国税务系统企业所得税业务知识考试题 友情提醒:考试时间150分钟。试卷中涉及税收政策截止2010年9月30日。 一、单项选择 题(下列各题给出的 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你认为正确的答案符号[A 、B 、C 、D 中选一个]填入下表中。本题共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企业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居民企业的是( A )。 A .依照香港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B .依照香港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香港地区的企业 C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 D .依照美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2.判断销售货物所得是来源于中国境内还是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应按照( B )确定。 A .销售货物的企业所在地 B .交易活动发生地

C.购买货物的企业所在地 D.销售货物的目的地 3.某商业企业200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8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该企业2009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B )元。 A.7000 B.5600 C.4200 D.2800 4.下列关于收入确认时点的表述正确的是( A )。 A.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B.租金收入,按照承租人实际支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C.接受捐赠收入,按照签订捐赠合同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D.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被投资方作利润分配账务处理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5.企业发生的下列业务,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的是 ( C )。 A.将财产用于在建工程B.将开发产品转为固定资产 C.将货物用于交际应酬 D.将货物在总、分支机构之间调拨 6.在2009年度,下列收入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是( D )。 A.符合条件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 B.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 C.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政府性基金 D.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7.按照规定,下列表述错误的是( A )。 A.企业发生的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全额税前扣除 B.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所得税 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关于企业所得税史上最全的税务风险点汇总 在对部分企业开展税收风险状况管理的税收实践中,梳理其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纳税申报等实际业务,对企业风险管理的效果和效率进行评价,下面核实确认了9大类67个税务风险点,其中企业所得税风险点42个、增值税风险点10个、消费税风险点5个、营业税风险点3个、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风险点1个、印花税风险点1个、个人所得税风险点3个、房产税风险点1个和土地使用税风险点1个。具体风险点按税种归类如下: 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类 1.取得手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手续费收入。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科目下的“其他”、“手续费”等明细科目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是否存在收到手续费挂往来不作收入。 2.确实无法支付的款项,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明细科目中长期未核销余额。 3.违约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如:没收购货方预收款。 【核查建议】核查预收账款科目,了解往来核算单位中贷方金额长期不变动的原因。 4.取得补贴收入,不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专项应付款等科目贷方发生额,以及其相关拨付文件是否符合不征税财政性资金的相关规定。 5.取得内部罚没款,长期挂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总额。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应付款—其他—监察部门、其他应付款—其他—纪检部门等科目贷方发生额及相关原始凭证,有无可以确认不再退还当事人的罚款或违纪款。 6.用于交际应酬的礼品赠送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产成品科目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营业外支出等科目是否在所得税申报时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7.外购水电气用于职工福利未按规定视同销售确认收入。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核查建议】核查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等科目,审核水电气使用分配表等管理报表,是否存在用于职工福利的未确认收入。 8.集团公司收取的安全生产保证基金,扣除当年实际发生的损失赔付以及返回给下属企业金额等后,余额(含利息)未确认收益,未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核查建议】核查安保基金等科目,审核安保基金使用的相关文件,对计提安保基金使用后的余额应作纳税调整。 9.租金收入未按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确认收入。如:土地使用权出租,跨年度取得租金收入,相关摊销已经计入成本,但是租金收益没有确认。政策依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核查建议】核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审核租赁合同,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0.政策性搬迁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挂往来,未计入收入总额。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

最新国税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操作

国税企业所得税年度 申报操作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网上申报系统 操作说明和注意事项 第一部分概述 1、网上申报系统适用查帐征收(A类)企业和核定征收(B类)企业。但事业单位和享受除过渡期优惠以外项目税收优惠的纳税人2010年年度申报暂不能使用网上申报系统。 2、网上申报系统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网上办税大厅---网上拓展。 3、软件支持:①Adobe Reader9.3.0 及以上(可进入网上拓展后点首页后下载);②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3。 4、申报流程:应用广东省企业所得税申报系统V3.3完成申报报表并导出XML格式的申报报盘文件,然后依次进行下列申报操作:①财务会计报表申报→②年度申报表申报→③关联业务申报表申报→ ④申报查询→⑤扣缴税款。 5、由于网上申报系统尚处于试运行阶段,如该系统出现故障或者纳税人认为难以操作,仍可采取原有方式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进行申报。同时,网上申报系统只适用于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当年度的首次年度申报,如果纳税人需要进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的,应到主管税务分局前台进行。 第二部分操作流程演示 一、财务报表申报流程

1、登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录入用户名及密码进入网上办税大厅: 2、点击网上办税大厅功能项中的“网上拓展”模块:

3、选中“申报区”菜单下的“财务会计报表申报”功能: 4、在应申报财务报表(年报)项中选择“会计制度类型”:

点击“首页”可下载 注意:(1)若企业未安装Adobe Reader软件(9.3.0以上版本),应先点击“首页”下载该软件后再进行财务会计报表申报。 (2)财务会计报表申报界面的上半部分为月份、季度报表,企业应选择下半部分的年报报表。 (3)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会计制度类型:企业会计制度、小企业会计制度适用05版财务会计报表(3张),企业会计准则适用07版财务会计报表(4张)。 5、选择会计制度类型后点击“操作”项下的“下载电子表单”,进入财务报表下载界面:

2011年34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字体:〔大中小〕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2011-06-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确定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鉴于目前我国对金融企业利率要求的具体情况,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 “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于企业员工服饰费用支出扣除问题 企业根据其工作性质和特点,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作为企业合理的支出给予税前扣除。 三、关于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扣除问题 航空企业实际发生的飞行员养成费、飞行训练费、乘务训练费、空中保卫员训练费等空勤训练费用,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可以作为航空企业运输成本在税前扣除。 四、关于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改扩建的税务处理问题 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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