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XXXXXXXXXX)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2017年5月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XXXXXXX

监理人(全称):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监理范围:。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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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暂估价(大写):(¥万元)(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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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作联系人:陈晓玲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85777530 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

开户账号: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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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组成本合同的全部文件中的下列名词和用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工程”是指按照本合同约定实施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建设工程。

1.1.2 “委托人”是指本合同中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让人。

1.1.3 “监理人”是指本合同中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4 “承包人”是指在工程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测绘、设计、施工等有关合同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的继承人。

1.1.5 “监理”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项目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1.1.6 “相关服务”是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本合同约定,在测绘、设计、施工、验收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

1.1.7 “正常工作”指本合同订立时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人的工作。

1.1.8 “项目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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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织机构。

1.1.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全面负责履行本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1.1.10“监理工程师”是指取得国家或其他行业监理工程师证书并经注册。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负责现场具体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1“监理员”是指通过土地整治技术培训并取得培训证书的,从事现场某一监理工作的监理人员。

1.1.12“监理规划”是指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的以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1.1.13“监理实施细则”是指由监理工程师依据监理规划负责编制,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用以实施某一项目或某一专业监理工作的操作性文件。

1.1.14“巡视”是指监理人员在现场对正在施工的部位或工序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监控活动。

1.1.15“旁站”是指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施工过程进行的监控活动。

1.1.16“平行检验”是指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验手段,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独立的检验活动

1.1.17“见证取样”是指在监理机构或项目承担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项目使用的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进行现场取样检测及工序活动效果的检查、实施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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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8“工程变更”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按照规定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建设位置、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及施工方法等方面做出的改变。

1.1.19“工程计量”是指根据设计文件及承包合同中关于工程量计算的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已完成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1.1.20“工地例会”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针对工程质量、造价、进度、安全、合同管理等事宜定期召开的,由有关单位参加的会议。

1.1.21“合同价”是指监理人履行本合同义务,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给付监理人的金额。

1.1.22 “一方”是指委托人或监理人;“双方”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第三方”是指除委托人和监理人以外的有关方。

1.1.23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24 “天”是指第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

1.1.25“月”是指按公历从一个月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公历月时间。

1.1.26 “不可抗力”是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在订立本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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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解释

1.2.1本合同使用中文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及以上语言文字时,应以中文为准。

1.2.2 组成本合同的下列文件彼此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通用条件;

(4)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与其他文件发生矛盾或歧义时,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2. 监理人的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2.1.1 监理范围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2.1.2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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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总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应定期主持召开工地例会,参加会议的人员为全体监理人员、项目承担单位驻现场代表、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

(5)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6)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

(7)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9)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10)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1)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12)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3)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

(14)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5)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6)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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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备的论证材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8)按工序验收工程;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20)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21)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2)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3)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24)监理人应自行解决监理人员的住宿、办公场所和监理工作必需的设施设备等。监理人若要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要求交还委托人,若有损失损坏必须照价赔偿。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标准;

(3)工程设计及有关文件;

(4)本合同及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与实施工程有关的其他合同。

双方根据工程的行业和地域特点,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监理依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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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 监理人应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项目监理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

2.3.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及重要岗位监理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以保证监理工作正常进行。

2.3.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2.3.4 监理人应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理人员:

(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6)专用条件约定的其他情形。

2.3.5 委托人可要求监理人更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

2.4 履行职责

监理人应遵循职业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有关标准及本合同履行职责。

2.4.1 在监理与相关服务范围内,委托人和承包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监理人应及时提出处置意见。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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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2.4.2 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人民法院审理时,监理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

2.4.3 监理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授权范围内,处理委托人与承包人所签订合同的变更事宜。如果变更超过授权范围,应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监理人所发出的指令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应在发出指令后的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

2.4.4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按专用条件约定的种类、时间和份数向委托人提交监理与相关服务的报告。

2.6 文件资料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工作所用的图纸、报告及记录监理工作的相关文件。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监理有关文件归档。

3.委托人的义务

3.1 告知

委托人应在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和授予项目监理机构的权限。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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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无偿向监理人提供工程有关的资料。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供最新的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3.3 提供工作条件

委托人应为监理人完成监理与相关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委托人应负责协调工程建设中所有外部关系,为监理人履行本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应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的代表,负责与监理人联系。委托人应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后7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和职责书面告知监理人。当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监理人。

3.5 委托人意见或要求

在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与相关服务工作范围内,委托人对承包人的任何意见或要求应通知监理人,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相应指令。

3.6 答复

委托人应在专用条件约定的时间内,对监理人以书面形式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委托人认可。

3.7 支付

委托人应按本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

4.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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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监理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1.1 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4.1.2 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费用。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委托人未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4.2.1 委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监理人损失的,委托人应予以赔偿。

4.2.2 委托人向监理人的索赔不成立时,应赔偿监理人由此引起的费用。

4.2.3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合同价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4.3 除外责任

因非监理人的原因,且监理人无过错,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安全事故、工期延误等造成的损失,监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5. 支付

5.1 支付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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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支付申请书应当说明当期应付款总额,并列出当期应支付的款项及其金额。

5.2 有争议部分的付款

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支付申请书后7天内,以书面形式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无异议部分的款项应按期支付,有异议部分的款项按第7条约定办理。

6. 合同生效、变更、暂停、解除与终止

6.1生效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本合同生效。

6.2变更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合同价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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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委托人在监理人接到通知后的7天内未收到监理人书面形式的合理解释,则可在7天内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监理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合同价支付至限期改正通知到达监理人之日,但监理人应承担第4.1款约定的责任。

6.3.4 监理人在专用条件5.1中约定的支付之日起28天后仍未收到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应付的款项,可向委托人发出催付通知。委托人接到通知14天后仍未支付或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人应付合同价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本合同解除。委托人应承担第4.2.3款约定的责任。

6.3.5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时,一方—16—

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可暂停或解除本合同。

6.3.6 本合同解除后,本合同约定的有关结算、清理、争议解决方式的条件仍然有效。

6.4 终止

以下条件全部满足时,本合同即告终止:

(1)监理人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

(2)委托人与监理人结清并支付全部合同价。

7. 争议解决

7.1协商

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协商解决彼此间的争议。

7.2调解

如果双方不能在14天内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时间内解决本合同争议,可以将其提交给专用条件约定的或事后达成协议的调解人进行调解。

7.3仲裁或诉讼

双方均有权不经调解直接向专用条件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 其他

8.1 守法诚信

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与实施工程有关的第三方处获得任何经济利益。

8.2 保密

双方不得泄露对方申明的保密资料,亦不得泄露与实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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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的第三方所提供的保密资料,保密事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8.3 通知

本合同涉及的通知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送达对方时生效,收件人应书面签收。

8.4 著作权

监理人对其编制的文件拥有著作权。

监理人可单独或与他人联合出版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如果监理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及本合同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涉及本工程的有关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资料,应当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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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2 解释

1.2.1 本合同文件除使用中文外,还可用无。

1.2.2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专用条件、通用条件。

2. 监理人义务

2.1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本项目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示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2.1.2 监理工作内容还包括:按通用条款2.1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相关条款执行。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 1012-2016,土地整治工程施工监理规范TD/T 1042-2013; 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13及其它有关的法律、法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监理管理试行办法》;《重庆市土地开发整理工程监理规范》;项目规划设计资料、单体图、和项目施工合同。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无。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更换监理人员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2.3项目监理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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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相关条款执行。

2.4 履行职责

2.4.1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对项目工程质量、数量、进度、造价进行监督,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进行管理,协调项目各方关系。

2.4.2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按通用条款2.4.4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相关条款执行。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监理规划第一次工地会议7天前报委托人,2份;监理细则监理单位发布开工令之日报委托人,2份;监理月报每月底报委托人,1份;监理日志,项目完工后15日内报委托人,1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项目完工后15日内报委托人,2份。

3. 委托人义务

3.1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熊云。

3.2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 违约责任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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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规范和促进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第53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 本办法所称区县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指区县(自治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国土管理部门”)为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本级管理的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或其它自筹资金实施的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项目。 第三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是全市土地开发整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项目政策规定、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实施入库项目核查和备案,确认项目新增耕地并颁发合格证,负责项目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项目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确定计划实施项目和项目踏勘选址,组织审查项目勘测资料和实施方案,申请项目入库备案,办理项目入库手续,监管项目实施和工程监理,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实施项目竣工和基本农田补划验收,组织实施权属调整和后期管护与利用等。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在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和市国土房管局的指导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项目管理和实施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负责。 区县国土管理部门土地整理专业机构为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实施,组织项目工程招标,选择工程监理,管理工程施工,组织项目竣工初验和工程交接。 第四条项目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四)规范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工作 第五条项目实行计划管理。当年1月30日前,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向市国土房管局申报补充耕地年度计划。 市国土房管局根据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耕地潜力分布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在3月30日前下达区县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发布年度项目指南。 第六条区县国土管理部门根据补充耕地年度计划和年度项目指南,在村社申请、乡镇建议、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开展项目踏勘选址,确定年度计划实施项目。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2010年07月28日 17时18分 876 主题分类: 土地房产公安安全 “户籍制度” “农村土地”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20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五日 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农村土地退出与利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重庆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农村土地资源有效利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拥有合法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的农村居民,按照户籍管理相关规定自愿退出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承包地转为城镇居民的,其农村住房及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构(附)着物(以下简称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退出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已用地未转非人员、未转非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中的失地农村移民、城中村农村居民按照国家和我市土地征收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筹规划原则。总体设计,分类规划,统筹城乡土地利用。 (二)依法自愿原则。农村土地退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三)合理补偿原则。应当给予退出农村土地的农民合理补偿,充分保障农民的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 (四)统一管理原则。退出的农村土地应当统一管理,分类合理利用。 (五)用途管制原则。农村土地的退出与利用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农村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公安、财政、民政、城乡建设、规划、房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做好相关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土地、农业、财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指导村、社(组)切实做好转户居民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退出与利用工作。 第五条市农村土地整治机构通过贷款、财政投入资金、财政周转资金、地票收益等渠道具体筹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的农村土地补偿周转金。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农村土地整治机构或指定的其他机构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承包地的清理、登记、测算、费用发放等具体实施工作;

土地整理施工总结.doc

叶县2010年度常村乡等(3)批补充耕地项目施工档案工程竣工资料 工程名称:常村乡等(3)批补充耕地项目第八标段案卷题名:工程质量评定资料——农田水利工程 编制人: (共一册第一册) 河南华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月日

目录 一、项目质量评定资料 1、完成工程量清单 2、施工总结 3、单位工程验收签证 4、分部工程验收签证 二、工程管理资料 1、工程开工报审表 2、施工组织设计 3、施工进度报审表 4、原材料进场报审表 5、机械进场报审表 6、竣工图 7、施工月报 8、影像资料

叶县2010年度常村乡等(3)批补充耕地项目施工八标段 完成工程量清单

子长县史家畔乡沟道土地整治项目Ⅰ标段 施工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子长县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 陕西九鼎建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我公司承建的子长县史家畔乡沟道土地整治项目Ⅰ标段工程,自二0一四年三月份开工以来,在整理中心的领导下,陕西九鼎建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驻子长县项目部的正确指导下,当地村民委员会的密切配合下,经我公司参加本项目全体员工紧张有序的施工,该项目主题工程已完工,现将本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报告如下: 一、合同工程概况: 此项目位于子长县史家畔乡丹头及史家畔村,项目区位于秀延河的一级子沟丹头沟川道,以洪级地貌为主,海拔高程在900m~1100m左右,地面坡度6°~15°,属微坡地,土壤类型以黄棉土、淤土为主。距子长县城约50公里,隶属史家畔乡所辖。项目区所属的丹斗村和史家畔村两个行政村8个村民小组。丘陵地带,施工前交通十分不便,施工后交通便利、将大大改善当地村民出行耕作,边界清楚,土地权属明确。主要项目包括: 1、合同工程量: 土地平整工程:平整土地166048.41m3、客土回填197421.20m3、天面翻耕37.81hm2、田坎修筑61944.72m3. 农田水利工程:新修4.5m×2.6m排水干沟(一条)2375.90米、1.0m×1.5m 排水支沟(5条)693.90m 、新修排水暗涵92.00m及80m×80m闸门一座、坝体加固一座、溢洪道加固一座、排水干沟跌水及排水支沟汇水口、竖井及以上护栏修复。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门口宣传栏工程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门口宣传栏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政府前洲街道办事处(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招标代理机构: 江苏建圆建方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俞志翔 日期:2019年5月

目录 一、投标须知 二、开标、定标 三、合同条款及附件 四、附件

一、投标须知 1.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1.1建设地点:见招标公告; 1.2工程规模:见招标公告; 1.3计划工期:见招标公告,计划开工日期:见招标公告,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开工令为准;如承包人不能在上述工期内完成,则每拖延一天,按不低于中标价的千分之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无限额。 1.4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 1.5 质量要求:见招标公告。如达不到上述质量标准,承包人须向发包人支付质量违约金,违约金按大于或等于中标价的10%支付给招标人。 1.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分1个标段。 2.工程明标总价 见招标公告 3.投标人资格要求 见招标公告。 4.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承担其招标文件准备与递交所涉及的以及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论中标与否招标人对该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开标、定标 1.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 2.开标地点: 见招标公告。 3.其他有关事项: 见招标公告。 4.开标程序 (1)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主持; (2)所有到会投标人签到,并按规定在参加开标会期间关闭所有通讯工具; (3)招标人当众宣布截标前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名单; (4)招标人介绍开标会小组有关工作人员;

(5)招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进行符合性审查; (6)通过符合性检查的投标人,由投标人代表按签到顺序抽取代码球; (7)招标人分别抽取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8)招标人、投标人、监督人签字确认; (9)将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及相关情况公示(3天)。 5.符合性检查: 投标人应将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原件、明标明投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明标明投)承诺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装入一个封袋中一起提交。 未按要求提交符合性检查资料的,符合性检查不通过,不得进入抽签程序。 6.定标 ⑴公示结束后,第一候选人在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一式四份,招标人、代理机构、招标办、施工单位各一份)交由招标单位审核通过。逾期未提交或审核未通过,则作自动放弃,由第二候选人替补,以此类推。 ⑵招标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对中标候选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或实施方案)审核结束(逾期认定为认可)。通过的,则向候选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未通过的,则告知未通过原因,并通知下一候选人替补。 ⑶招标人在30天内与确定的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土地整治项目变更材料(样本)(DOC)

规划设计变更报送材料要求 封面 目录 申请报告(请示文) 县级评估论证意见(参加人员签到表) (市级专家意见及现场踏勘表—意见修改回复)—修改稿 三个总表(变更批复累计表、设计变更审批表、工程表更汇总表、)设计变更材料(土地平整-水利-道路-其他) 横断面图(附在相应的单项工程后) 工程量清单报价表(中标清单) 群众变更申请(报告) 变更规划设计图(以原设计图为底图) 原规划设计图(可选) 变更材料电子文档 (备注:具体要求以桂国土资办[2007]367号文要求为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变更批复累计表 总表1 单位:元 施工单位(签字): 监理单位(签字): 项目承担单位(公章) 日期: 项目名称:XX 县XX 镇XX 土地整治项目 建设期 300天 开工日期 2013年月 日 项目下达任务 资金(元) 项目预算工程施工费(元) 项目中标价 (元) 项目招投标节约 资金(元) 项目不可预见费(元) √ √ √ √ √ 项目变更 批复次数 项目变更内部调整资金(元) 项目变更追加 资金(元) 项目变更批复文号 备 注 第一次变更批复 道路工程增加0.00元, 合计增加0.00元 第一次变更总计还需要增加工程施工费0.00元 水利工程增加0.00元 其他工程增加0.00元 道路工程减少0.00元, 合计减少0.00元 水利工程减少0.00元 其他工程减少 0.00元 第二次变更批复 …… 每次变更与本次变更的关系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由于实际施工条件和经过实地调查,根据群众强烈要求,提出本次项目变更,项目变 更后合计需要增加资金0.00元。 总之该项目变更后工程施工费为:0.00(中标价)+0.00(变更追加资金)=0..73元

渝办发〔2011〕372号《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农村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渝办发〔2011〕372号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农村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上(乡、村规划区中确定的集中居民点除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住宅,是指农村村民以户为单位申请并经依法批准,使用经批准的宅基地新建、改建、扩建的自用住宅。 第三条(责任主体)区县(自治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用地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 没有设镇(乡)人民政府的区域,由区县(自治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规划原则)建设农村村民住宅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基础上适度集中布局; (二)安全、适用、美观、经济; (三)符合我市有关乡村风貌的规划设计要求,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与自然环境协调,鼓励采用通用图集; (四)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区内的,还应符合城乡规划; (五)尽可能不占耕地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禁止占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规划确定的城镇或乡村道路用地; (六)位于公路的建筑控制区、铁路弯道内侧、平交道口和人行过道附近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七)位于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或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符合的,应当迁建; (八)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极易发区和地质灾害直接威胁区域内建设村民住宅;位于地质灾害高易发区、中易发区和低易发区的,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九)不得危及电力、石油、天然气等设施的安全; (十)法律、法规禁止建设的其他区域。 第五条(建设标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三层。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重庆市九龙坡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渝府令〔1999〕5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区级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工作。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宣传解释。 征地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就业培训,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以及社会保障体系。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被征地农村居民的户籍资料,做好户籍审核、审批、统计工作,并按规定办理农转非户籍登记。 农业部门负责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分配、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整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征地资金的监督管理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经费的划转、拨付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实施和征地资金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统建安置住房、定向销售住房的选址、施工、质量等管理工作。 信访部门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的稳定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征地部门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负责本辖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管理和稳定工作。 第二章补偿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示范文本)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制定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县)镇(乡)合同编号: 重庆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 甲方(转让方): 委托代理人: 乙方(受让方): 委托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标的基本情况及用途 经发包方同意,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位于区(县)乡(镇)村组(社)的亩(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土地(详见下表)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土地基本情况表 二、转让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三、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时间 1.该土地实际面积(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记载的四至界限所丈量的面积)与登记面积(土 地承包经营权证所登记的面积)不一致的,双方约定转让价款按:□实际面积计算;□登记面 积计算。 2.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货币支付:每年每亩人民币元,合计人民币 (大写: ) 元。 ②实物支付:每年每亩公斤(填黄谷、玉米或双方议定的其他实物), 合计 (大写: ) 公斤。 ③其他: 3.双方同意按下列第种方式支付转让价款: ①乙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向甲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 ②其他: 四、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 甲方在转让前对该土地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以及在该土地上的青苗、构(附)着物等, 双方约定补偿标准、方式及时间为: 五、土地交付方式及时间 1.甲方按下列第()项方式将转让土地交付给乙方: ①一次性全部交付 ② 2.交付时间为 六.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收益。 2.在本合同签定前,应向发包方提出转让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 3.本合同生效后,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4. 七、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本合同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 2.依法享有受让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生产经营权。 3.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有权再流转。 4.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使用转让的土地。

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完整版

(此文档为word格式,下载后您可任意编辑修改!) 目录 第一章工程概况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三章施工组织及部署 第四章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第五章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六章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七章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第八章工程进度与计划措施 第九章冬雨季施工措施 第十章资源配备计划 第十一章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下设施的加固措施 附表一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拟配备本标段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附表三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四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五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六临时用地表

第一章工程概况 工程简介 1、项目名称: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 2、四标段建设地点:九龙镇雁落坝村、白庙镇黄莲桥村。 3、计划工期:120个日历天 4、开工时间:以总监理工程师发出开工令中规定的日期为准 5、质量要求:合格。 第二章编制说明 第一节编制依据 1、根据岳池县2013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存量资金土地治理项目(四标段)施工招标文件及补遗通知、施工图。 2、现场踏堪的实际情况。 3、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和验收的标准、规范、规程、图集。 4、现行的施工和验收规范、规程、标准和关于工程施工管理等方面的技术文件、图集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5、我公司自身的技术力量、机械装备情况及各项企业管理制度。 第二节编制范围及内容 1、本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是严格按照工程招标范围和招标文件对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质量策划后编制的。 2、我公司为能接到本工程的公开招标,倍感荣幸,但同时也深感责任重大,所以在接到招标文件和设计图纸后,公司组织工程技术人员对招标文件和图纸进行仔细认真的研究,反复阅看,召开了投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0]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6 【实施日期】2010.1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府发〔2010〕11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土地利用管理,规范土地交易行为,落实土地供后监管责任,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11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成本审计评估的通知》(渝府发〔2008〕122号)以及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有关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管理

(一)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出让制度。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当前国家土地供应的一项基本制度,对规范土地市场秩序、预防腐败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招拍挂出让工作,切实加强对招拍挂出让各个环节的监管,规范土地交易行为。一是除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拆迁安置房、农村征地拆迁安置房用地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外,商品住宅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必须按规定招拍挂出让。二是坚持规划先行。规划部门应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等提出拟出让地块规划条件,没有取得规划主管部门提供的规划条件的,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划部门应深化拟供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对个别重点区域的重要地块出让,规划部门可组织编制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带设计方案进行招拍挂出让。三是推行“净地”出让。土地出让应坚持城市建设整体实施的原则,出让范围应当是规划部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拟供宗地周边城市(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化等城市(镇)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不得纳入供地范围。土地出让前,存量的国有建设用地,要依法将地上建(构)筑物拆迁安置完毕;新增建设用地应当依法实施完毕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四是控制单宗地出让面积。严格执行商品住房用地单宗地出让面积规定,不得将两宗以上地块捆绑出让,主城区商品住宅用地单宗地出让不得超过20公顷。五是进一步强化纪律及责任追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特别是领导干部以打招呼、批条子等形式插手干预土地招拍挂工作,禁止在房地产开发用地招拍挂出让中设定有碍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条件;禁止提供虚假文件,隐瞒事实,采取行贿、恶意串通等非法手段取得土地使用权;禁止以合作开发、招商引资、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对应当实行招拍挂出让的土地采用划拨方式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行政机关、土地交易机构工作人员及包括土地竞买人在内的土地出让活动参与人有以上情形之一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视其情节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国土房管发2002486 号有关区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我局拟定了《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附件: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二○○二年七月九日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实施细则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通知》(渝府200279 号)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基本概念1.1 基准地价。基准地价是城镇土地分区域、分用途测算出的平均价格(含土地出让金),是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也是土地估价及有关部门制定各种土地费(税)政策的依据,不是具体收费标准。 1.2 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是根据城镇土地自然和经济属性而划分出的土地等级序列。重庆市城镇土地级别另行分布。宗地级别不明确时,可参照宗地周围土地级别确定。 1.3 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时,土地使用者应向政府缴纳的款项。 1.4 土地收益。土地收益是指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批准可以不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者需向国家缴纳的费用。 1.5 土地还原率。土地还原率是用以将土地纯收益还原为土地价格的利率(或比率)。制定本次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土地还原率为0.0585。 2.本次调整的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的适用区域范围: 2.1 东起铜锣山,西至中梁山,北起井口、人和、唐家沱,南至小南海、钩鱼咀、道角区域内的土地。 2.2 北部新区范围内的土地。2.3 渝北区回兴街道、双凤桥街道、双龙湖街道。 2.4 巴南区鱼洞街道。 3.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除上述区域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土地级别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276 号执行。北碚区的天生街道、朝阳街道、龙凤桥镇、北温泉镇、童家溪镇按渝国土房管发2002252 号文件颁布的土地级别上调两个级别,其他区域上调一个级别执行。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仍按渝府发200076 号执行。 4.土地用途分类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将土地用途分为商业、住宅、工业三种用地类型。 4.1 商业用地包括:一般商业、金融保险业、餐饮旅馆业和其他商业建筑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1 一般商业包括:商店、商场、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1.2 金融保险用地包括:银行、保险、证券、信托、期货、信用社等用地。 4.1.3 餐饮旅馆业用地包括:饭店、餐厅、酒吧、宾馆、旅馆、招待所、度假村等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 4.1.4 其他商业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楼;旅行社、运动保健休闲设施、夜总会、歌舞厅、俱乐部、高尔夫球场、加油站、洗车场、洗染店、维修网点、照相、理发、洗浴等服务设施用地。4.1.5 旅游业、加汽站、经营性墓地、车库、经营性露天停车场等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商业用地执行。 4.2 住宅用地包括:指供居住用的各类房屋用地。 4.3 工业用地包括:一般工业用地、采矿地和仓储用地。 4.3.1 一般工业用地指工业生产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3.2 采矿地指采矿、采石、采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4.3.3 仓储用地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及期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4.4 公用设施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公共基础设施用地和瞻仰景观休闲用地。4.4.1 公用基础设施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然、供热、邮政、电信、消防、公用设施维修、环卫等用地。4.4.2 瞻仰景观休闲用地包括名胜古迹、革命遗址、景点、公园、广场、公用绿地等。 4.5 公共建筑用地的基准地价和土地出让金标准参照工业用地执行。公共建筑用地包括机关团体用地、教育用地、科研设计用地、文体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慈善用地。4. 5.1 机关团体用地包括:国家机关、经批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工程监理合同 (XXXXXXXXXX)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 2017年5月

重庆市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监理合同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XXXXXXXXXX 监理人(全称):XXXXXXX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双方就下述工程委托监理与相关服务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项目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监理范围:。 二、词语限定 协议书中相关词语的含义与通用条件中的定义与解释相同。 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2—

3.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姓名:,身份证号码:,注册号:。 五、合同价 合同暂估价(大写):(¥万元)(最终合同价以财政结算审定金额为准)。 六、期限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七、双方承诺 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提供监理与相关服务。 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 3.监理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监理工程施工,确 —3—

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 4.委托人和监理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合同订立 1.订立时间:年月日。 2.订立地点:。 3.本合同一式 4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人执2份,监理人执2份。 委托方:(盖章)受托方:(盖章)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工作联系人:陈晓玲工作联系人: 联系电话:85777530 联系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重庆农行万州天城支行开户行: 开户账号:31420601040003094开户账号: 企业统一信用代码: —4—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 实施方案编制提纲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人口、产业、村庄建设、基础设施、环境地质条件和地质灾害等情况(工程项目区涉及多个行政村的,土地利用现状与人口分村进行统计)。 (二)工程项目区内土地利用、村庄建设、基础设施、产业发展、农业生产、生态环境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三)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工程的可行性分析(重点从发展基础、群众意愿、整治潜力、生态修复能力等方面阐述)。 二、工作目标 主要包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村庄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产业发展、生态保护、环境整治等方面的目标,各项目标设定要因地制宜,科学合理,可量化、可统计、可考核。 三、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情况 (一)划定土地利用功能分区(根据村土地利用规划、当地自然条件差异、土地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特色,对农村生产、生活、生态空间进行优化,合理划分农业生产、村庄建设、产业发展和生态保护等功能分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二)明确各功能分区重点整治内容(明确各土地利用功能区重点整治内容,合理划分整治分区,明确整治任务和目标)。 四、统筹安排项目 (一)土地整治项目安排(统筹安排高标准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宜耕后备资源开发等项目,明确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二)各类建设项目安排(对新农村建设、农村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现代农业及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与基础设施建设、农村拆违治违、村庄环境整治、交通、水利等具体项目进行安排,明确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三)生态修复项目安排(对损毁土地复垦、土壤污染防治、废弃矿山治理以及其他生态修复工程等具体任务进行安排,明确各项目主要建设内容)。 五、实施期限及进度计划 (一)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进度计划。对分年度实施计划进行安排。 六、项目实施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措施:阐述项目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协调、工作落实等举措。 (二)资金保障措施:项目投资总额、资金来源以及资金平衡情况等。 (三)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阐述工程实施生态保护防治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8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国有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加强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的储备、整治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为加强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规范城市土地管理,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将依法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或

依法收回、收购、没收、置换的土地予以储存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土地储备整治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供给计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管理实际,对国有土地进行场地平整、道路铺设、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建设,将其变为可供建造房屋和各类设施的建设用地的行为。 第四条国有土地储备整治须经县级之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市、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储备整治机构受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土地储备整治工作。计划、经济、建设、财政、规划、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整治管理工作。 第五条土地储备整治,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且应遵循统壹储备、统壹整治、统壹调配、统壹供给、统壹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土地储备整治机构能够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储备、整治国有土地,且应根据加强宏观调控和降低成本相结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 同修订版 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10524

重庆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修订版 出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受让方:_______ 地址: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 职务: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和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出让方同意将位于_____,面积_____平方米(以交地面积为准)的国有土地招标出让给受让方作为商业、住宅用地,出让年限商业40年、住宅50年。其出让年限从签订正式合同之日起算。 建设用地位置与四至范围以用地红线蓝图为准。 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属国家所有,均不在土地使用权出让范围内。地下空间的深度开发应遵循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受让方必须按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该地块的设计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条规划设计条件为 (1)用地性质:_____ (2)建筑容积率:≤_____ (3)建筑密度:≤_____ (4)建设规模:_____平方米 (5)绿地比:≥_____ 受让方应在工程设计批准后15日内向出让方报送三套工程设计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农村土地整治示范项目施工总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 1、工期 本工程计划于2012年10月29日开工,2013年12月30日竣工,总工期427日历天。 2、组织保证措施 以公司主管生产副经理及生产部为主的公司一级管理、协调、控制、督促检查本工程。以分公司经理为主及主管生产的副经理和生产科为主的一级直接领导调度指挥生产进度。 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主的施工现场指挥、管理、协调的一线指挥部。 由以上三级管理的各层领导从组织上确保施工工期。 ⑴为指导施工生产和便于甲、乙双方配合协调,解决突出事件造成的工期影响,我公司在现场成立直属工程指挥部。 ⑵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项目经理

成员: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等 ⑶组建一个优秀项目部,负责现场的技术组织管理,项目经理部每周召开一次会议,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上报工程指挥部。 ⑷工程材料公司统一采购,保证材料的质量、数量和进场时间,选派优秀工地班组进驻现场。 ⑸公司设备科组建一个设备机修班,常驻工地,保证机械设备的正常运转,避免因设备故障而造成的误工现象。 ⑹根据工期控制要求,编制月生产计划,月计划应反映出当月每日的形象进度及工作安排,确保各工序顺利穿插和交接。 ⑺严抓工程工欺,做到人人了解形象进度的计划安排,层层对工期负责,逐级立军令状,下级对上级负责。 ⑻对施工生产实行科学管理,建立计划—实施—检查—处理的PDCA循环系统,不断提高生产效率。 ⑼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的协调配合,及时进行技术组织联络,共同保证生产进度和工程质量的完成。

⑽生产计划人员进行现场蹲点,及时解决影响工期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生产进度,确保工期。 ⑾用网络计划指导施工生产,抓住主要的生产工序,实行平行流水、立体交叉作业的组织方法,保证空间占满,最大限度地利用时间和空间。 3、技术保证措施 1).工程开工前,及时与甲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迅速办齐一切开工手续,事先对本工程作全面、准确的了解,以保证按时开工及开工后的顺利施工,对施工中可能会出现的各种问题,有充分的预测,并制订出各种相应的预防措施。 2).细化图纸,优化施工方案,提出针对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编排合理的施工工序流程图。利用我公司成熟的施工经验,应用高新技术,科学合理地加快施工进度。 3).及时组织施工图纸会审交底,及时解决施工图纸中的技术问题。 4).组织施工队伍对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技术、质量交底,避免返工。

土地综合整治项目施工组织设计

三、技术标 工程名称: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第三十八标段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2 年 6 月10 日

(一)施工组织设计 第一章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依据说明 菏泽市牡丹区黄堽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工程位于牡丹区黄堽镇,东至临商路,南邻牡丹街道,西连牡丹区小留镇、黄堽镇1万亩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区,北到徐河,共涉及黄堽镇的34个行政村。根据该项目工程实际情况,我们在仔细熟悉设计图纸和图纸会审后,深入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后,按照工期、工程质量和环境文明施工、消防安全施工的要求,以及国家规范、技术标准、定额等规定,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突出技术、时间和空间三大要素,作好人力、物力的综合平衡,组织均衡施工和按程序施工。因农田整理施工是一项比较复杂的生产技术活动,我们集中力量认真进行施工组织设计,编制最佳方案,使其能充分发挥指导建筑施工全局,统筹农田整治施工全过程,在农田整治管理中的核心作用。加快施工进度,确保工程质量,防止施工事故,做好安全文明施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取得最好的社会效益。 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编制根据如下: (一)现行山东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 (二)现行国家施工验收及质量评定规范和规定 1、国家建筑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2、国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DB/T50328-2001 3、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T1011-1013-2000 4、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TD/T1012-2000

5、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 6、水利建设项目经济评价规范SL72-94 7、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GB/50288-99 8、节水灌溉技术规范SL/207-98 9、水土保持综合治理技术规范GB/T16453.1-16453.6-1996) 10、农田排水工程技术规范SL/T4-1999 11、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 1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SL303-2004 13、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1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SL52-93 15、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GB175-92 16、混凝土拌用水标准JGJ63-89 17、钢筋焊接及验收规范JGJ18-86 18、水工混凝土施工规范DL/T5144-2001 19、水工混凝土外加剂技术规程DL/T5100-1999 20、水工混凝土试验规程SD105-82 21、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3-2002 22、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223-99 23、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2-92 2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T191-96 25、普通混凝土用碎石、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JGJ53-92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渝府令〔1999〕53号

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保护及管理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和本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采取措施,全面规划,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四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五条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予以公告。 第六条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提供编制规划所需资料。

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第七条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江河湖泊综合治理和开发利用规划以及三峡库区移民用地规划等,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三峡库区移民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 在城市规划区内、村庄和集镇规划区内,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 第八条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按法定程序报批。 第九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实行建设用地总量控制。 全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建设、农业、林业、移民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区县(自治县、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由有关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 当年农用地转用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的节约部分,可结转至下年度继续使用;抢险救灾使用土地的,可以追加该年度用地指标。 第十一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每半年向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列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内容,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第十二条土地调查、土地等级评定、土地统讨及地籍测绘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耕地保护 第十三条实行耕地保护行政区域首长责任制,依法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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