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差额回购:是指买方履行买卖合同存在资金缺口,由民生银行在融资授信额度内向买方提供融资,卖方根据协议约定按民生银行的指令进行发货,在民生银行每笔融资到期日时(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对所收到的货款与发货金额之间的差额向民生银行予以退款的业务。

提示:差额回购是卖方责任较大,风险较小的一种方式,由于我行根据受信人保证金回款情况发出提货指令,因此我行无需关注受信人提货后的风险状况。对于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且当买方未售完货物导致不能兑付债务的,如果卖方承诺回购责任,不属于标准差额回购范畴,我们称之为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见本指引“保购责任”部分。

3、未发货部分退款:俗称保证发货,即无论由于何种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发生不可抗力、买方违约等),导致未能按时发运货物时,卖方应于收货日将已收到的该批未按时发运货物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未发货部分退款相关于差额回购的差别其核心是卖方不按我行指令发货,厂家承担的责任较小,我行应审核货运商的资质,必要时引入物流监管商加强全程监管。

4、阶段性担保:又称阶段性回购,是指卖方保证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能够收到卖方发运的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即在货物发运后至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收到货物这一阶段,无论由于何种原因致使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未能收到符合买卖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数量和质量的货物,则卖方应于收货日将民生银行或其指定的保管商应收到的而未能收到的上述货物对应的货款退还至民生银行指定的账户。

提示:阶段性担保应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并向卖方详细解释。阶段性担保包括发生不可抗力导致保管商未能收到货物的情形,若卖方不承担上述责任,而采取投保并将我行作为第一受益人,或卖方在理赔后转配给我行方式处理,请明确说明。

5、调剂销售:该模式主要适用经营知名品牌,经销网络较为完善的卖方(如知名汽车品牌生产商)。在每笔融资到期日前,如受信人未能将融资项下货物全部销售,且导致不能按期足额还款的,在融资到期日前(也可约定为到期日后,但要支付相应的滞纳金),卖方将对应的未销售货物授予网络内其他经销商销售,销售款项用于偿还银行债务,但卖方不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的债务清偿责任,其实质上经销商协助民生银行处理抵质押物。

提示:若卖方承担最终调剂销售不成时、通过回购完全清偿债务的责任,则视同保购责任(卖方保购);若卖方不经过调剂销售程序,对受信人最终还款责任承担连带责任保

证,视同卖方担保。

(二)具体业务操作涉及到的名词

1、动产抵押:动产抵押包括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动产抵押以登记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也就说动产抵押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但不实现抵押标的物的占有转移。法律上动产抵押又分动产固定抵押和动产浮动抵押。

动产固定抵押:是指抵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将自己所有的动产,不转移占有,为受信人的受信向民生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抵押人须与民生银行签订抵押合同,且必须在相应的法定登记机构办理抵押登记,上述抵押财产,在抵押期间固定不变,且非经民生银行同意,处分抵押物的行为无效,故称动产固定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是指抵押人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债务提供抵押,受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民生银行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以上述财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的抵押财产包括现有的和未来的动产,因此抵押财产处于变动,故称为动产浮动抵押。在浮动抵押权中,抵押期间,抵押人用于抵押的动产是变动的,可以流入也可以流出,抵押人可以自由处分抵押财产。这也是我行动产融资业务在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同时,还必须实行严格监管的原因。但是,一旦发生法律规定的浮动抵押财产的确定事由时,该抵押财产才被特定化,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随意处置。

2、动产质押。是指质押人(受信人或第三人,下同)以自己所有的动产,出质给民生银行或民生银行委托的第三方占有的方式,为受信人在民生银行的受信提供担保,质权自质押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质押期间,质押人不得自由处分质押财产。受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不得处分质押财产。动产质押不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但必须转移占有。

3、静态动产抵质押。一种监管模式,指抵质押人将货物于民生银行指定的仓库监管,受信人对该批货物不能自主提货,授信项下,每一次赎货都要求受信人及时补足相当于提货额的保证金(含我行认可的现金等价物如票据、存单等,下同)或相当于提货金额的我行认可的货物办理抵质押,经过我行审核后,签发提货指令,监管仓库按指令发货,无提货指令或提货指令不符合协议要求的,监管抵质押不得出库。

4、动态动产抵质押(底线控制)。一种监管模式,要求抵质押人在监管仓库保证协议规定的底线存量的抵质押物,当抵质押物超出协议规定的数量或价值的,超出部分的抵质押物受信人可以自行向监管商办理提货或换货手续(换货新入库货物必须办理抵质押),不需另行征得民生银行的同意。底线存量以下的货物出库,受信人必须补足相应的保证金或民生银行认可的等值货物抵质押。

关于动产抵押或质押的提示:

我行将动产融资业务所涉及的动产抵押或质押统称抵质押,但在业务办理过程中要酌情处理:当地工商局不受理动产浮动抵押登记的,即使可以办理固定抵押登记,考虑到操作方便性,以及抵质押先后顺序的不确定性,应优先考虑动产质押;当地工商局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的,由于动产浮动抵押相对他行具有排他性,各营销机构应做好工商局、同业信息沟通与了解工作,一旦当地可办理动产浮动抵押,应积极争取客户办理,抢先他行抢占客户资源。值得指出的是,无论动产抵押或质押,其核心是对货物的有效控制,即必须加强各环节的监管工作。

5、保证金赎货。是指受信人支付保证金提取已抵质押(或无抵质押,但在民生银行有效控制下,下同)给民生银行的货物,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受信人提货。保证金赎货含首笔保证金赎货和追加保证金赎货,提货比例根据具体抵质押率要求可自行设计。

6、以货换货。是指受信人以未抵质押给民生银行的货物以抵质押的方式来置换其已经抵质押的货物。民生银行或监管商在审核确认受信人提供的未抵质押已办妥抵质押手续后,监管商发出货物(动态)或民生银行发出提货指令(静态),受信人即可提取相应的货物。

7、保购责任。是指为便于民生银行及时便利地行使抵质权,处置抵质押财产,民生银行要求保购方受让抵质押的货物(保购方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其他方),其受让价格为抵质押的货物发票载明的销售价格的一定百分比。对于保购方因其履行的购买义务而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抵质押的货物而遭受的价差损失、货物折旧损失、货物质量瑕疵以及其他合理损失,保购方均有权要求受信人给予全额赔偿和补偿,民生银行不参与争议处理也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即保购对民生银行不享有因购买抵押物的任何追索权。

三、动产融资与传统融资的区别

(一)担保方式的突破性。传统授信业务的担保方式以有实力的第三方担保和不动产担保为主,但在贸易链条中,存在大量中小型企业并不符合传统担保方式的要求。动产融

资业务以企业正常经营中所产生的动态货物为抵(质)押物或有效监管,从而突破了中小型企业在担保方式上的融资瓶颈。并且,动产融资业务并不影响动产的流动性,经销商和生产商可以随时赎回抵(质)押物以满足正常经营需要。

(二)风控理念的创新性。传统的银行授信是对整个企业进行授信,关注企业的规模、净资产、负债率、盈利能力及担保方式等基本面情况,而动产融资业务则关注于每笔真实的业务交易,通过对单笔业务的物流和资金流进行控制来防范风险。这种风险控制理念与传统的理念有三个方面的不同,一是由额度风险控制和长期贷款思维转化为单笔授信和贸易短流程的风险判断和控制;二是将贷前风险控制延伸到对贷款操作环节及货物的控制和判断;三是由主体准入为基础的风险控制理念转变为基于流程控制以及在把握主体的同时控制资金流、物流、信息流的风险控制理念。

(三)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相对传统授信业务,动产融资业务在产品设计、人员设置、职责安排、操作流程、日常监管等方面都更加复杂和专业化。不同行业、不同产品、不同操作模式,都需要制订不同的营销指引、产品指引、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

(四)还款来源的自偿性。通过产品组合,构造封闭的授信环境,保证销售回款用于直接归还授信。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方案中,贸易环节所产生的销售收入是该业务的主要还款来源,融资额度的核定根据贸易循环的资金需求量及自有资金比例确定,期限严格与贸易周期相匹配,授信资金专项用于该笔贸易。

(五)业务主体的延伸性。动产融资业务的授信对象涵盖贸易交易链中的所有企业,包括处于产业链中游或下游的贸易企业、产业上游的生产企业等等,一方面可以把授信客户与其上下游进行利益捆绑,有效防范风险,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动产融资业务切入上下游企业,有效地向产业链上下游延伸。

四、动产融资的分类和适用范围

(一)按融资支用的先后顺序可以分为现货(权)抵质押模式和未来货物(权)抵质押模式

1、现货(权)抵质押模式:是指受信客户先将自己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进行抵质押,银行经审核确定质押物所有权明确、数量或价值充足、质押手续有效后,通过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或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向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业务。

现货(权)质押模式适用于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保有一定的存货量,主要解决企业库存所占用的资金。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资产托管业务系统介绍 返回上一级 单选题(共5题,每题10分) 1 . 投资监督系统采集以下哪个系统的数据进行监控指标计算()。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注册登记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 2 . 以下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竞争力的关键指标()。 ? A.安全性 ? B.更新能力 ? C.平行扩展能力 ? D.效率 我的答案: C 3 . 下述哪项不属于托管业务系统的运维管理范畴()。 ? A.业务权限管理 ? B.系统安全管理 ? C.系统备份管理 ? D.对外网络备份管理 我的答案: D 4 . 电子合同签署功能通常由下列哪个系统提供()。 ? A.电子指令系统 ? B.运营管控系统 ? C.客户服务平台 ? D.注册登记系统 我的答案: B(错误) 5 . 境外系统交易指令通常通过()传输。 ? A.FIX ? B.Omgeo ? C.SWIFT ? D.MQ 我的答案: C(错误) 多选题(共2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业务系统建设特点包括()等。 ? A.结构逻辑复杂 ? B.开发难度大 ? C.运行维护成本高 ? D.系统更新能力要求高 我的答案: ABCD 2 . 下列哪项系统属于托管业务核心系统()。 ? A.估值核算系统 ? B.资金清算系统 ? C.投资监督系统 ? D.信息披露系统 我的答案: ABCD 判断题(共3题,每题 10分) 1 . 托管与基金服务业务系统需要部署在证券公司自有机房和网络环境中,保证数据安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系统上线前的安全审核和评估,定期更新系统补丁以及安全漏洞扫描。() 对错 我的答案:对(错误) 2 . 托管业务系统是基金托管业务运营的核心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从托管服务内容上必须具备托管基金的资金保管、账户管理、资产估值、会计核算、财务管理、资金清算、投资监督和管理人服务等功能。() 对错 我的答案:对 3 . 托管业务的发展过程就是托管产品、托管客户不断扩展的过程。每一次产品创新都离不开系统的支持,托管系统成为产品创新的先决条件。() 对错 我的答案:对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中国民生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促进业务健康发展,防范和控制信贷业务风险,根据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资金贷款是指我行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满足其日常生产经营周转需要的本外币贷款。 我行流动资金贷款分为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和不可循环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我行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调查、风险评价和审批、合同签订、发放和支付、贷后管理、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我行相关规定。 第四条流动资金贷款业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流动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不得挪用; (二)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的业务品种和期限,审慎确定借款人流动资金贷款需求及我行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三)按中国**银行集团客户管理的相关规定,纳入对借款人及其所在集团客户的统一授信额度管理。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 第五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借款人依法设立; (二)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借款人运转正常,经营合法合规; (四)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流动资金贷款应提交经签字或签章证明真实有效的以下资料,我行另有特殊规定的,按特殊规定执行。 (一)借款申请; (二)借款人有效的公司章程、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明、贷款卡、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 (三)借款人近三年的年度财务报表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 (四)借款人流动资金用途的说明或证明材料(如商业合同、订单等文件); (五)贷款担保或其他保障措施证明资料;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办理流动资金贷款业务,经营机构授信调查人员应按照我行授信调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授信调查,发起借款人、保证人的信用评级,并形成授信调查报告。授信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中国民生银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打造我行全新贵宾服务平台,贯彻服务中高端客户指导 思想,保障我行贵宾服务项目的建设和稳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贵宾服务项目是提供给我行中高端个人客户系列化、差异 化的特惠、增值和专属服务项目,包括全行性贵宾服务项目、分行地方 特色贵宾服务项目、境外贵宾服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签约的贵宾特惠商户、代理商、合作机 构等相关贵宾服务机构以及我行配套的贵宾项目经理、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 第四条贵宾服务项目实行项目立项管理,总分行两级项目经理人 负责制;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统一管理、统一考核。贵宾服务预约 和相关保障服务实行总行客户服务中心95568贵宾专席服务制,由总行客户服务中心制定统一的服务制度和流程,保障实施。 第五条对未成立民生财富中心的分行,暂由分行零售银行部代为 行使本办法中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所有管理职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六条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是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建设、维护、营销及管理。其主要职 能为:

(一)建立项目经理人队伍,包括人员培训和管理等。 (二)制定全行贵宾服务项目管理制度,指导、督促和检查分行对各项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三)负责贵宾服务项目规划、审批、费用申请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负责制定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具体职责、服务监督标准以及统计指标口径等。 (五)指导分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执行全行贵宾服务项目总体目标,促进我行贵宾服务项目数量持续稳定的增长,提高贵宾服务项目的服务质量,提升贵宾服务项目档次和品味。 (六)负责向总行客户服务中心提出贵宾服务项目支持的相关需求,对贵宾服务专席进行相关培训,并对贵宾服务专席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七)负责与总行其他部门的协调,负责与合作机构、重点贵宾服务项目关系的维护和管理。 第七条总行客户服务中心通过设立贵宾服务专席提供贵宾服务项目预约服务,为贵宾服务项目提供电话支持和保障。其主要职能为:(一)建立贵宾服务专席队伍,包括人员录用、培训、考核和管理等。 (二)根据总行零售银行部民生财富中心提出的贵宾服务项目需求,合理设计规划贵宾服务项目电话服务流程,开发相应服务系统并提供技术支持和运营保障。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一、产品定义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指交通银行接受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保险机构的委托,为其自有资金或产品或管理资产在进行投资时提供账户开立、资产保管、资金清算、证券交割、资产估值、会计核算、投资监督、绩效评估、信息报告等服务。 二、功能和特点 通过银行提供托管服务,实现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外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或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的需求。为资产安全保管、高效运营提供保障、同时可协助选择境内外投资管理人、搭建业务通道、代理或协助选择境外托管代理人。 三、适用客户 (一)实力雄厚、投资范围广泛的大型保险集团; (二)近年来兴起的业绩增速快、发展势头足的银行系保险公司; (三)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各省级国资背景的中小保险公司。

四、业务流程图 <保险资金托管业务> 营销洽谈 合同流转 合同签署 <托管服务> 分行归口管理 部门 总行/分行托管部 总行托管保险及养老金部 总行托管风险合规部 保险公司 合同文本内部 流转 流转合同文本 是否可行 合同文本初稿 定稿 流转合同文本 是否合规 合同文本修改否否是 是 向客户提交 与客户对合同条款进行 洽谈 有修改 双方签署托管协议,发出产品上线通知 运作部门进行开户建账等上 线准备客户移交托管组合资产 运作部门开展托管服务工作 无修改对客户服务及新增需求进行 跟进 合同签署 了解客户需求 是否需要价格 审批 有修改 是 总行审批 否 准备相关合同 文本 通过 五、流程图详解 编号 流程步骤 处理过程、要求和规则 负责部门 风险/合规要点 备注 1 营销洽谈 分行归口管理部门或所辖 分行归口 对客户资质进行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148334926.html,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思考与建议 作者:尹聪 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4年第19期 摘要: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的放开,国内资产托管的服务主体扩大至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证券公司作为迟到十余年的市场后进入者,如何开拓此项业务值得思考。本文分析了资产托管业务对于证券公司的重要战略意义,并结合证券公司实际情况提出了几点开拓托管业务的思路与建议。 关键词:证券公司;资产托管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0-00-01 一、国内资产托管行业的发展概述 我国资产托管行业从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起步,经过十六年发展,作为一种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有效制度安排,伴随着资产管理行业的发展逐渐壮大,已在我国资产管理领域得到广泛运用。截至2013年末,国内托管资产规模接近35万亿元,占全国GDP总量的61.5%, 占银行业总资产的23.2%,占A股总市值的147.2%,占金融机构存款的49.1%。托管产品种 类涵盖公募基金、银行理财、信托计划、证券公司集合计划、私募基金、企业年金在内的各种资管产品。2011年到2013年,行业托管资产规模以年均54.6%的速度增长,2013年全行业托管费收入超过310亿元。我国托管行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托管人职责,为产品提供资产保管、资金清算、核算估值、投资监督和现金管理等服务,在保护投资者利益、促进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允许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打破了此前只有商业银行具有托管资格的市场格局。截至2014年6月底,已有34家金融机构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包含27家银行、6家证券公司和中国结算),标志着国内托管行业的市场竞争会 日趋激烈。 二、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的战略意义 证券公司开拓资产托管业务可以改善行业收入结构,提升行业盈利能力。在传统经纪收入下滑的趋势下,证券行业面临着业务增长和转型压力,亟需拓宽收入来源。2013年全行业托 管费收入约占同期证券行业总收入(约1592亿元)的三分之一。随着国内资产管理行业的快速增长和托管牌照的放开,托管业务对证券公司而言存在着巨大的商机。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资产托管作为证券公司的一项新兴业务,在未来若干年内只能是现有业务的有机补充,无法像经纪、资管或投行一样成为支柱业务。从市场格局来看,国内商业银

商业银行债券业务风险管理

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债券市场的发展是建立有效利率体系、合理的投融资秩序、开展金融创新的基础。目前我国债券市场发展速度仍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各种制约债券市场发展的弊病依然存在。近年来,在管理部门的推动下,我国债券市场取得了快速发展,债券市场融资规模、参与主体和产品结构逐渐丰富。尽管如此,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债券市场仍是我国金融市场的一个“短板“,还有极大的提升空间。随着国际金融市场一体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融入国际市场已经是大势所趋。 在银行间债市中,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有利于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并降低宏观经济对银行体系的依赖,但同时也给商业银行债券业务的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和要求。 为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银监会于2009年3月下发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债券投资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科学制订投资指引,明确相关职责权限,对债券实行风险分类管理,重点关注高风险债券,并对债券投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及流动性管理等内容提出了具体要求。但目前商业银行内部债券业务风险管理仍不成熟,相关制度尚未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内部和外部均存在许多需要关注的新动向和亟需解决的老问题。 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情况 近年来,银行间债券市场取得了高速发展,发行次数和托管量增速均超过同期利率产品。截至2012年11月末,共发行1022支,较上年同期增加5.69%,发行量总计1.88万亿元。其中,截至2012年11月末,企业债共发行414支,发行量总计0.57万亿元;短期融资

券共发行2支,发行量总计0.04万亿元;中期票据共发行510支,发行量总计0.79万亿元(数据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中债数据-统计报表)。 截至2012年11月末,银行间市场信用债券托管量达到6.24万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了19.1%,其中,企业债托管量达到2.22万亿元,同比增长17.3%;中期票据托管量达到2.45万亿元,同比增长26.2% 。 随着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快速发展,作为债券市场的主要投资者,商业银行债券业务规模也在近几年取得高速增长。截至2012年11月底,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为2.32万亿元;全国性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约占全部商业银行信用债券托管量的73.4%,城市商业银行约占18.0%,农村商业银行以及农村合作银行约占6.9%,外资银行约占1.6%。目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债券资产规模已达到其自身总资产规模的20%~30%。 银行内部债券交易风险管理的问题 加强债券业务资负管理。中国债券市场从1981年恢复发行国债开始至今,经历了曲折的探索阶段和快速的发展阶段。早期,商业银行债券业务主要以利率产品(国债、央票、政策性金融债等)为主,且针对单一利率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也较为被动。应提倡对债券头寸实行积极的资产负债管理策略(ALM),即预判式ALM模式。期限不匹配是商业银行经营中的常态,预判式资产负债管理就是在科学预测债券价格的基础上,通过债券价格场景、业务策略、投资策略、对冲策略等的组合模拟分析,在总体市场风险容忍度的控制范围内,有效利用期限错配来获取收益。 债券交易在银行内部的从属地位。目前,信用债券的交易和投资是商业银行资金业务的两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交易业务所占份额较小,主要为满足做市要求。相对而言,投资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营销指引 (试行) 动产融资业务是面向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打产品之一,特别是在围绕中心厂商的产业链服务领域中,由于其能有效“激活”企业担保资源,且具有操作灵活、形式多样、与企业需求联系紧密的特点,历来大受产业链流通环节中中小企业的欢迎。从银行角度来看,由于动产融资能培养忠实客户群体,并通过负债和中间业务的带动改善银行收入结构,资本占用少、综合收益高,符合资本约束下银行经营的需要。 为应对当前经营形势变化和未来我行健康发展需求,总行决定在全行范围内大力推广动产融资业务,特制定本营销指引,请各单位学习领会并参照执行。 一、定义和定位 本指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是指以企业自有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动产或货权为抵质押担保项下的融资业务,或虽不实现抵质押担保、但我行能有效控制企业物流和资金流从而有效控制风险而开展的融资业务(如知名品牌乘用车汽车合格证、进口汽车“出入境检验检疫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和“进口货物证明书”等)。动产融资业务具体授信使用方式可采取短期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保贴、国际贸易融资等多种。 动产融资业务客户定位为自身实力规模难以达到传统授信条件、或授信额度难以满足其真实需求、但银行能通过对其经营货物实施有效监控并以此为还款来源而进行融资的各类企业。动产融资所涉及的企业商品定位参照总行动产融资监管中心定期在内部网站公示的《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目录》中所列商品。 二、名词标准解释 动产融资业务环节较多,流程设计较为灵活和复杂,为清晰描述业务模式,统一行内经营机构、评审、监控、合规等部门的认识,防止概念不统一造成的操作风险,现对动产融资涉及到重要概念或名词进行解释,各机构在业务办理过程中,应使用本指引规定的标准概念或名词来描述具体模式。 (一)基于中心厂商(卖方)责任描述的名词 1、卖方担保。俗称厂家担保,即厂家作为卖方为民生银行向受信人(买方)在买卖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所提供的授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若授信到期,发生受信人无法按约还款的情形,则卖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券商资产托管业务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2.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暂行规定 文号: 证监会公告15号 发布日期: 2013年3月15日 1.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试行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公司创新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资产托管业务,是指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为客户依法持有或者依法管理的资产提供保管、清算交割、估值核算、投资监督、合规监控、出具托管报告等服务的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债券及其他债权、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信托财产、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品、贵金属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投资品种。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遵循安全、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业务实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依法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已经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证券公司,可以依法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无需另行取得资产托管业务资格。

第六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备的合规管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二)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亿元,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有关规定; (三)设有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具有相关业务经验的证券从业人员不少于5人; (四)具有独立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完备、安全、高效的信息技术系统; (五)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证券公司申请资产托管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同时抄送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一)申请书; (二)业务实施方案; (三)资产托管业务制度; (四)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合规性审查报告; (五)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证券公司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资产托管协议,就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事宜做出明确约定。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以及资产托管协议的约定提供资产托管服务,不得擅自处分所托管的资产。 第十条证券公司开展资产托管业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下列托管服务:

民生银行保理服务合同

民生银行保理服务合同 保理服务合同 甲方声明 甲方在此声明如下:甲方清楚地知悉乙方的经营范围及乙方签署人的授权权限,甲方已谨慎地阅读了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内容~应甲方的要求~乙方已就本合同做了相应的说明与解释。甲方确认其对本合同条款和内容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对此充分理解。 甲方,全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1 本《保理服务合同》,下称“本合同”,由以下双方于[ ]年[ ]月 [ ]日在 [ ]订立。合同编号:第[ ]号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账号: 民生银行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

乙方: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邮编: 负责人: 联络方式: 通讯地址: 邮编: 联络人: 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信箱: 2 前言 兹因甲、乙双方合意订立本合同~由乙方或乙方所洽定之保理商为甲方共同提供保理服务~负责处理甲方针对其特定买方之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并约定条款如下: 第一条定义 ,一,保理商:以下统称丙方~丙方系指与乙方有合作或契约关系~且同意就甲方对于特定买方之应收账款~于该特定买方所在区域提供保理服务之公司。 具体丙方之明细详载于保理额度通知书。 ,二,买方:以下统称丁方~丁方系指依销售合同或服务合同或其他种类之基础合同承担付款义务之人。具体丁方之明细详载于保理额度通知书。 ,三,保理额度通知书:以下称额度通知书。额度通知书系指乙方依甲方提供之资料~针对甲方对于具体丁方之应收账款~同意依该文件所载条件履行本 合同义务之书面文件,额度通知书为本合同权利义务发生之基础~同时亦 为本合同之特约条款~其上所载条款比本合同条款具有优先效力。甲方在确认额度通知书各项条件后~如欲变更任何条件均须事先取得乙方的书面

深耕廿载 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

深耕廿载筑梦未来——中国资产托管行业20年回顾与展望编辑:cba01 | 2018-07-31 18:46:14 | 作者: | 来源: | 浏览:1335次 今年,是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20周年。 1998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起步,资产所有权、投资管理权和保管监督权相互分离、相对独立,有效解决了资产管理行业委托代理关系中监督和约束机制的缺失。经过20年的发展,托管机制已经渗透到证券投资基金、信托、保险、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证券公司理财、银行理财、私募基金、QFII、QDII等各个领域,托管机制在塑造行业信任、提高交易效率、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回顾20年发展历程,我们可以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历程梳理划分为初步探索阶段(1998年-2000年)、全面推广阶段(2001年-2011年)、高速发展阶段(2012年-至今)三个阶段,总结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十件大事铭记历史进程: 1. 1997年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颁布,拉开了中国资产管理行业蓬勃发展的序幕,托管机制也应运而生。1998年,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工、农、中、建、交五大行成为国内首批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同年首批五只封闭式基金获准募集发行,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纷纷设立托管部门并开办托管业务,托管业务破土而出。 2. 2001年9月,华安创新基金正式发行,这是我国首只开放式基金,实现了从封闭式基金到开放式基金的跨越,该基金由交通银行托管,托管流程和服务内容发生重要变革。 3. 2002年,南方、博时、华夏、鹏华、长盛、嘉实六家基金管理公司成为首批全国社保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和交通银行为托管人。2004年2月23日由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联合颁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明确企业年金管理要引入托管人,自此企业年金托管业务起航。 4. 2003年1月,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招商银行、汇丰银行和花旗银行五家中外商业银行获批QFII托管业务资格。2003年6月,建设银行获得汇丰银行在境内投资资产托管,成为国内首家开展QFII运作的中资银行。 5. 2004年6月11日,《证券投资基金法》开始实施,法规中对托管人的任职资格、履行职责、行为规范、任职程序等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在法律上明确了托管行的职权和地位。 6. 2004年,原保监会出台《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明确保险公司应建立第三方托管机制,自此,保险资产托管大门正式开启。 7. 2009年3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托管业务专业委员会成立,并相继发布《中国银行业托管业务自律公约》、《商业银行托管业务指引》等文件。 8. 2009年,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引入托管机制。同年,大型商业银行纷纷开展了理财产品托管业务。 9. 2012年,《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施行,基金子公司托管业务和和特定客户资产托管业务开始。 10. 2016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业资产托管规模首次超过百万亿人民币。截至2017年底,银行业托管规模达141.5万亿元人民币。 回顾过去,锐意创新和深耕细作成就了中国资产托管行业二十年发展的功与名;展望未来,风险防控和高效运营将成为中国资产托管行业发展的主旋律。托管人要以金融体系稳

民生银行零售业务【北京】2020年民生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招聘启事

民生银行零售业务【北京】2020年民生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招聘启事 2018年民生银行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招聘启事 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承担着全行小微、消贷、私人银行、信用卡等各类业务的全面风险管理工作,囊括信贷、财富、银行卡、线上、线下等各类产品,以及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各类风险,涵盖贷前、贷中、贷后全流程。随着国内同业普遍重视零售业务,以及我行零售业务占比持续提升,零售业务风险管理的责任和压力也越来越大。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的大潮下,零售银行市场正发生深刻变化,智能化、自动化、简约化、快捷化成为趋势,欺诈和反欺诈技术日新月异,对零售风险管理的计量技术、模型管理、自动决策提出了更高要求。为进一步支持全行零售业务发展,有效防控业务风险,提升我行零售业务核心竞争力,现诚邀有志于提升零售风险管理技术,勇于接受挑战、追求卓越的人才,加盟总行零售业务风险管理部。具体事项如下: 一、招聘岗位及应聘要求 计量工程管理岗 工作职责: 1、负责各类零售风险模型的布置上线工程。 2、负责设计自动申请与决策系统流程,实现零售贷款全线上申请及决策。 3、负责零售客户数据仓库与公共信息平台、销售作业系统、第三方数据平台以及客户界面渠道、远程电话调查、视频银行等系统的对接。 4、推进互联网技术、风险计量技术在零售授信业务中的应用,不断提升作业效率,优化客户体验。

岗位要求: 1、全日制硕士以上学历,统计学、数学、金融、金融工程、计算机等专业优先。 2、具有3年及以上数据分析或者风险模型开发、验证相关工作经验。 3、具有3年以上零售信贷领域相关工作经验,有风险策略相关工作经验优先。 4、熟练使用SAS,R,Python等统计分析工具。 5、具有较强责任心、学习能力、创新能力,有较好的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二、应聘方式及注意事项 1、应聘报名:截止时间至2018年1月31日。 2、报名方式:本次报名采用网上报名方式,请应聘者在我行官方招聘网站申请。 3、我行人力资源部对于收集的相关招聘资料将予以严格保密,仅用于处理此次招聘工作。 4、后续将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通知笔试、面试时间及地点,请应聘者注意及时查收。 5、应聘者对个人填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如与事实不符,我行有权取消其录用资格。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10]202号)

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民银发[2010]202号)

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授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明确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流程、岗位职责,促进中小企 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依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 尽职指引》、《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引》《中 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 意见》以及《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风险管理政 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 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 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 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行授权中小企业业务边界内的授信业务。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事业部总部为中国民生银行中小企业金融事业部。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授信人员是指从事中小企业授信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 管理、清收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指导原则 第六条为了实现风险可控、业务发展的经营 目标,中小企业授信工作须遵循以下原则:(一)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全面覆盖信用风险、操作风险和市场风险,风险管理贯穿于市场规划、贷前调查、贷中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的全过程,风险管理是全体员工的责任,从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相关的每位员工都是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 (二)合规性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人员开展授信业务,必须遵循《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遵循央行和银监会的政策指引和监管规定,遵循银行业协会的行业协议以及有关国际惯例。 (三)风险与收益匹配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除考虑自身的风险承担能力、市场竞争因素外,还必须从我行的利益出发,考虑我行的资金成本、运营成本和所承受的风险,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定价,并按照收益水平确定中小企业授信业务一定的风险容忍度。 (四)统一授信原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应按照监管部门和我行统一授信的要求,制定授信标准和程序,统一考虑集团和单一客户的授信额度,统一管理授信风险。 (五)重视第一还款来源原则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基金托管人法律责任相关法律及具体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第三十一条同一信托的受托人有两个以上的,为共同受托人。共同受托人应当共同处理信托事务,但信托文件规定对某些具体事务由受托人分别处理的,从其规定。共同受托人共同处理信托事务,意见不一致时,按信托文件规定处理;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受益人或者其利害关系人决定。 第三十二条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三人对共同受托人之一所作的意思表示,对其他受托人同样有效。共同受托人之一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其他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托管人是否和管理人为《信托法》下的“共同受托人”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吉民初2 号,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业银行作为托管行承担的是资金收付责任,属于资金的代收付行和保管行,不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管理和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因此与信托计划受托人并非共同受托人,投资人以此主张托管人责任的不应得到支持。(未找在裁判文书网上找到该案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第三十六条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安全保管基金财产;(二)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三)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四)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六)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七)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八)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九)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十)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第八十三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设立 日常机构的,由该日常机构召集;该日常机构未召集的,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的,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概要

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评审委员会工作制度(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制,提高决策水平,加强资产风险管理,保证资产质量,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中国民生银行零售授信业务设立总行和分行两级授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分行评审会接受总行评审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评审会是总、分行零售授信业务的决策机构,是总、分行零售信贷资产质量的重要监督管理机构。 第二章机构组成与委员资格 第四条各级评审会至少由五名委员组成,其中: 评审会主任委员一名,总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零售银行风险管理总监或其指定代理人担任,分行评审会主任委员由分行零售授信业务审批人及其指定代理人担任。 评审会秘书一名,由评审会主任委员指定。 秘书、各级零售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及售后服务部门负责人为当然委员,其他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 评审会应另外设立候补委员,当然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由候补委员替代。 第五条评审会委员资格 委员须有3年以上银行信贷从业经验,具备较强的风险识别能

力,深入了解零售授信业务特点,熟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熟练掌握我行零售授信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操作规定。 第六条评审会应建立由外聘专家组成的咨询后援力量,辅助评审会决策。复杂贷款应咨询专家或中介机构,专家或中介机构否决的事项,评审会原则上不予批准。 第七条评审会办公室设在总行零售银行部风险管理中心和分行零售授信评审部门,负责处理评审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范围 第八条总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一)研究分析零售授信业务的发展趋势,审议我行零售授信业务发展方向及业务指引。 (二)审议全行零售授信业务的政策及制度。 (三)审议零售授信新产品、新模式的风险管理政策。 (四)审查审批总行受理的授信项目或大额单笔授信,包括: 1、额度30000万元以上(不含)的小微项目授信及法人机构担保项目授信; 2、单笔金额1500万元以上贷款; 3、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项目或贷款。 (五)审议重大风险事项的救济方案。 (六)审议全行零售信贷资产的监测报告并提出管理建议。 (七)审议主任委员认为需要上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分行评审会的职责范围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含附件1)

期货公司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业务工作指引 第一条为推进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规范开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期货公司接受单一客户委托,与客户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条件、要求及限制,通过专门账户管理客户委托资产的活动,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客户应当以真实身份参与资产管理业务,委托资产的来源、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客户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承诺。客户未作承诺,或者期货公司明知客户身份不真实、委托资产来源或者用途不合法,期货公司不得为其办理资产管理业务。 期货公司发现客户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条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范围由期货公司与客户通过合同约定,不得超出《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规定的范围,并且应当与客户的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以及期货公司的管理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相匹配。 第五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仅限于投资期货

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按照期货市场开户管理规定及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公司(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为客户开立期货资产管理账户,申请交易编码。客户资产管理账户交易编码应当与其经纪业务账户交易编码严格区分。 期货公司与客户应当按照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有关规定及监控中心的操作要求办理委托资产的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第六条根据期货公司与客户的约定,委托资产投资范围包含除期货外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与客户、资产托管机构签订单一客户委托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客户、期货公司、资产托管机构的权利义务。 客户委托资产应当交由具有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托管机构托管。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委托资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期货公司投资行为等职责。 第七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非期货类品种的,期货公司应当自开立非期货类投资账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保证金存管数据文件向监控中心备案。开户备案前,期货公司不得开展相关市场的投资交易活动。 第八条期货公司经与客户协商一致,应当在资产管理合同中写明用于办理委托资产汇入、追加、提取和清退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资管结算账户)。该资管结算账户应当与客户的期货结算账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第九章资产托管业务 一、什么是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托管,是指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担任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履行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办理清算交割、复核审查资产净值、开展投资监督、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职责的行为。 二、哪些金融产品须由托管人进行托管? 1、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 2、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 三、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那些托管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按照相关规定和基金托管协议约定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托管人应当如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基金托管业务,应当为其托管的基金选定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资金存管银行,并开立托管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托管基金现金资产的归集、存放与支付,该账户不得存放其他性质的资金。 2、为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交易必须的相关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独立与完整。 3、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产净值等数据,及时核查认购与申购的到账、赎回资金的支付以及投资资金的支付与到账情况,并对基金的会计凭证、交易记录、合同协议等重要文件档案保存十五年以上。 4、对基金财产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负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五、托管人应当如何对基金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件进行评估?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订立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前,应当从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角度,对涉及投资范围与投资限制、基金费用、收益分配、会计估值、信息披露等当面的条款进行评估,确保相关约定合规清晰、风险揭示充分、会计估值科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 (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 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 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 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 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 (一)积极发展对象 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 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 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 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 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

中信银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管理办法(1.0版,201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资产托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运作,提高营运效率,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信银行托管营运中所有需要提供资产估值服务的托管产品,简称估值产品。资产估值是指按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对托管产品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基金、权证及其他资产进行估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过程。 第三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通过我行资产托管营运系统估值端(以下简称“估值端”)操作。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五条我行托管资产营运业务按照总行、营运分部、分行三级模式开展。 第六条总行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保证安全营运,并对日常营运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负责制定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规章制度; (三)负责汇总提出全行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需求和测试;

(四)负责承担营运分部核算估值质量的后督职责,协助并督导分部完成核算估值; (五)负责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约定,完成总行营运产品的资产托管估值核算工作。 第八条营运分部职责如下: (一)负责所在分行及总行指定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的组织管理; (二)依据规章制度和合同完成会计核算业务; 第九条经总行批准开展特定估值产品营运的分行,承担第八条第二款相同职责。 第三章岗位设置及职责 第九条估值产品会计核算业务设置以下岗位:核算经办岗、核算复核岗,总行业务支持岗。 第十条权限管理要求同一产品的核算经办岗及核算复核岗不得由同一人兼任。 第十一条核算经办岗职责 (一)初始建账 负责新产品的初始建账工作,确保与合同一致; (二)维护公用信息 负责维护债券品种、证券流通和证券权益数据等公共信息,确保及时性、准确性; (三)维护权益信息 负责读取场内行情数据、国债利息文件、第三方数据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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