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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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

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

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

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政府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向救助基金捐赠。捐赠财物应当依法纳入基金管理。

第三章救助基金垫付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在重庆市范围内的道路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基金管理中心按规定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

(一)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二)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三)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抢救费用一般指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需要垫付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的,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丧葬费用指受害死者遗体运送、停放、冷藏和火化的费用。

第十六条受害人抢救费用垫付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

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由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基金管理中心垫付。受害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书可以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转交基金管理中心。

第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接到垫付通知或者申请后,应当受理,并按规定及时审核垫付。特殊情况下,基金管理中心可以派员或者委派人员现场审核,迅速垫付。

第十八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抢救费用垫付通知书或者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材料;

(三)交通事故受案登记和简要案情;

(四)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证明材料;

(五)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所有人及驾驶人身份证明材料;

(六)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交强险保险证明材料;

(七)抢救费用清单;

(八)治疗医院银行账户资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交通事故受害人身份不明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逃逸等,不能提供上款第四项至第六项有关材料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垫付通知书或者受害人治疗医院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按照《试行办法》、《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临床诊疗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抢救费用是否真实、合理、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条抢救费用垫付审查核实完毕,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受害人治疗医院的银行账户。不符合抢救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对抢救费用垫付范围、数额发生争议的,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市卫生主管部门协商解决,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丧葬费用的,除应当提供本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六项外,还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和与受害人关系证明材料;

(二)交通事故受害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或者鉴定书;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等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

(四)丧葬费用清单;

(五)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书后,应当及时按照《试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价部门公布的丧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规定,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核实:

(一)发生交通事故时间、地点、驾驶人基本情况、机动车及保险基本情况、事故性质等基本事实;

(二)丧葬费用垫付范围是否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三)丧葬费用是否真实和符合收费标准;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丧葬费用审查核实完毕,符合丧葬费用垫付规定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垫付费用划入申请人个人银行账户或者通知申请人领取。对不符合垫付范围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交通事故受害人丧葬费用或者抢救费用垫付后,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告知书应当归入交通事故处理档案。

第二十六条基金管理中心可以邀请医学、法律、交通工程事故处理等专家,组成专家机构加强审核。对案情复杂,伤情严重,垫付金额较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抢救时间长,对审核结论有异议的等,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

第二十七条基金管理中心在审核有关垫付费用时,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民政主管部门、医疗机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殡葬机构等单位核实情况,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并根据垫付审核需要,建立数据信息交互机制,提高基金垫付审核效率。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需要基金管理中心垫付未知名死者丧葬费用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比照本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垫付费用直接划入殡葬机构银行账户。

第四章垫付费用追偿

第二十九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追偿制度,落实责任,加强考核,依法追回已垫付的资金。

第三十条因偿还垫付费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等处理过程中,应当通知基金管理中心派人参加,并协助向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追偿已垫付的费用。

第三十一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在交通事故调解、结案前偿还基金管理中心所垫付费用。基金管理中心对已偿还垫付费用的,应当出具偿还结清手续。

第三十二条在交通事故结案处理时,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应当出示偿还结清手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查验。对未偿还垫付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等及时到基金管理中心偿还结清垫付费用。

第三十三条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拒不偿还垫付费用或者未办理偿还垫付费用手续的,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发出偿还通知书,明确偿还的期限和金额。对到期仍不偿还的,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涉及交通事故的机动车停止办理机动车相关业务。

第三十四条基金管理中心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建立交通事故处理实时通报机制,及时告知垫付与追偿情况、交通事故调解处理和逃逸案破案情况,加强垫付与追偿。

第三十五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公共信息网络查询平台,及时提供救助基金垫付、追偿信息,方便交通事故责任者、机动车所有人、有关部门等查询、查验有关垫付、偿还信息。

第五章救助基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规定,设立救助基金财政专户,集中统一管理全市救助基金资金。凡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的所有资金均应当纳入市财政专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挪用、侵占救助基金资金。

第三十七条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交强险规定,规范交强险经营管理,及时受理交强险业务,缴纳交强险营业税,按规定提取交强险救助基金资金并缴入救助基金财政专户。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不得违规拒绝或者拖延受理交强险业务,不得违规降低交强险保费收取标准受理交强险业务。严禁虚报、瞒报或者拖延不报交强险营业税和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

第三十八条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交强险经营业务的监督检查,督促其按时足额缴纳提取资金。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加强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减少死亡,减轻伤残。严禁医疗机构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严禁医疗机构提供虚假抢救费用和有关医疗证明。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医疗机构的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规范化管理,严格监督检查。

殡葬机构应当加强交通事故死亡人员的运输、冷藏、火化等殡葬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管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在机动车注册、转籍、年检审、路面执法和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当严格检查机动车交强险投保情况,依法查处未投保交强险或者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及时收缴罚款并全额缴入国库。

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支持配合,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交强险投保情况的经常性检查,提高机动车交强险投保率,确保机动车足额投保交强险。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投保交强险罚款收缴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罚款资金及时全额上交市财政。市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助基金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建立基金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基金财务管理,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加强基金垫付、追偿信息化建设和档案管理,及时公开公布信息;依法接受市审计部门审计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教育本单位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工作考核,建立绩效考核机制。

第四十二条市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试行办法》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规定》(财金〔2009〕175号)等规定,对基金管理中心的垫付审核调查费用、追偿费用、委托代理费用、人员费用、办公费用等,在年度财政预算中予以安排,不得在救助基金中列支。

第四十三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健全救助基金接受捐赠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严禁挪作他用。对救助基金捐赠财物使用情况,应当与救助基金使用情况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交强险条例》、《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积极支持基金管理中心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和追偿等工作,并依法对基金管理中心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基金管委会应当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及时指导、督促基金管理中心依法履行职责,促进基金正常有序运行。基金管委会成员单位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工作情况和对救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情况,基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基金管委会报告救助基金筹集、使用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试行办法》规定,依法查处与救助基金管理使用有关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对不及时或者不足额缴纳提取资金的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催缴,超过3个工作日仍未足额上缴的,给予警告,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条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推诿、拖延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治疗,出具虚假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等的医疗机构、医护人员,依法严格处理。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处理出具虚假殡葬证明和违反规定收取殡葬费用的殡葬机构和人员。

第四十九条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严格查处基金管理中心及其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五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和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造成机动车未投交强险的,按规定追究责任。不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管理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或者擅自收取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费的,按违反财经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其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由基金管理中心负责代管。交通事故结案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应当督促交通事故责任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向基金管理中心缴纳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未知名死者损害赔偿权利人确认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通知基金管理中心交付损害赔偿权利人。

未知名死者死亡赔偿金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高速公路执法机构根据《侵权责任法》,按城镇居民和法医鉴定的死者年龄计算;丧葬费按规定计算。

第五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0年1月1日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适用本暂行办法。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第八条救助基金的来源: (一)每年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市人民政府按照在渝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 第九条市财政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每年根据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确定重庆市的交强险保险费收入提取救助基金的比例。财政部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比例有幅度的,应当将确定的提取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重庆市范围内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将交强险救助基金提取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全额缴纳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总公司在渝的,由总公司统一缴纳;总公司不在渝的,由重庆分公司统一缴纳。 第十一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地税部门提供的全市交强险营业税数额,通过财政预算安排,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拨付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根据市对区县(自治县)的财政体制,将属于区县(自治县)分享的交强险营业税部分,年终由相关区县(自治县)财政通过年终决算全额上解市财政。 对全市各区县(自治县)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全部作为市级非税收入,由执收单位按“罚缴分离”的规定缴入市财政。市财政于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全额划拨至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中心应当从2010年1月1日起,每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已垫付的追偿资金转入救助基金市财政专户。 第十三条道路交通事故未知名死者或者明确无损害赔偿权利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死者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基金管理中心代管二年后,依法上交市财政,纳入基金,按交通事故处理专项进行管理。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_林闽钢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整合X 林闽钢 内容提要经历近2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正处于从覆盖到整合关键期。本文从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现状出发,分析了政出多头、城乡分裂、制度分割和轻视服务等主要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社会救助体系整合的目标为:构建制度完整、相互协调、功能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实现多层次的/基础+分类0的社会救助体系的定型化,同时,还从整合路径和在整合重点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关键词社会救助体系体系整合 社会救助制度是社会成员在陷入生存危机或无法维持最低限度的生活状况时,由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向其提供满足最低生活需求的物质和服务援助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稳定的最后一道/安全网0。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逐渐推进,特别是随着城乡居民最低社会保障制度的全面实施,我国社会救助进入了政府全面主导的新阶段,确立了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的发展方向,在社会救助理念、体制、结构方面正在发生根本性的变化:在理念上,从传统恩赐救济理念向现代公民权救助理念转变;在体制上,由随机救助模式向机制性救助制度转变,在结构上,正由保障基本生活向综合性救助体系转变,在对象上,正从绝对贫困人群的救助向相对贫困的人群扩展。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根据城乡居民生活的不同方面和需求的不同层次,从单项制度建设开始,逐步实现覆盖,再以点带面,来构建完整的社会救助体系。目前,经历近2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社会救助体系正处于从覆盖到整合关键期。 因此,从社会救助体系问题入手,如何进一步整合资源、整合职能、整合制度,构建制度完整、相互协调、功能配套的社会救助体系是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建设需突破的核心问题之一。 中国社会救助体系的现状 社会救助制度的四层结构初步形成。目前,在我国初步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优惠政策相配套,以社会互助为补充的体系。 第一层是针对城乡贫困人口的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当前我国针对农村/三无0人员的五保供养。第二层是各项专项救助,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司法援助以及就业救助。第三层是临时、应急救助,包括自然灾害救助、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救助。第四层是补充社会救助(如图1)。 X本文研究受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资助。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现状、问题及对策思考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多年来,我市按照“政府统筹,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指导原则,从完善社会救助的基本制度入手,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目前,已形成了“以城乡低保、五保供养制度为基础,以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优抚救助、慈善救助等制度相配套,政府救助与社会救助相结合”的社会救助体系,有效地解决了贫困救助对象生产生活困难。体系的建立不仅促进了民政事业的发展,而且有力维护了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但从和谐社会建设上看,还存在着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为解放思想,大胆实践,进一步健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解决好困难群众生产生活问题,日前,就我市城乡救助体系民政方面情况进行了深入调查。 一、我市城乡救助工作现状 (一)城乡低保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我市自上世纪90年代末期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来,绝大部分生活困难群众纳入了城乡低保,解决了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问题。据不完全,全市目前累计约保障城镇生活困难居民6000余人次,累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0多万元,保障标准从启动之初的80元提高到目前的220元,补差标准达到98元,保障对象包括下岗职工、贫困职工、无就业能力人员、失地农民及老弱病残居民等贫困人员;农村低保累计保障困难群众40000余人次,累计发放保障金3000多 1

万元,保障补差标准由最初的36元,提高到目前的65元,城乡低保工作基本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切实保障了我市城乡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 城乡低保各项制度执行规范。一是按照“调查要细、核查要准、复查要快、市批要严”的“四要”原则,执行城市低保三级审核审批程序,即居委会把好初审关,各乡(镇)、办事处把好审核关,民政局把好审批关。二是根据物价上涨因素,及时调整发放城市低保家庭物价补贴。三是积极扩大保障面,根据“按照政策、严格标准、深入调查、应保尽保”原则,严格审批低保对象。四是适时提高保障标准。五是城乡低保发放方式实现社会化,低保户个人持《低保证》和储蓄本到银行直接领取保障金。六是实施分类施保,各乡、镇、办事处以及村(居)委会结合保障对象基本情况,把低保对象按照A、B、C 三类进行分类施保:A为重点保障户,B为常年保障户,C为短期保障户。分类保障,使保障资金使用更为科学合理,真正用到最需要救助的贫困群众身上。 (二)五保供养水平不断提高,集中供养率超过省市确定标准。 在基础设施建设上,全市有16所敬老院,以市级***、乡镇敬老院、村级“和谐居”三种载体,实施市乡村三级集中供养模式。其中,市***有床位1000张,供养对象866人,16所乡镇敬老院有床位802张,供养对象185人,村级“和谐居”共有179间,供养对象89人。截止目前,全市共有五保对象1748户1754人,其中集中供养1140人,集中供养率达65%,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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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篇一: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XX社区社会救助工作方案 为了深入开展对弱势群体的救济和扶持工作,推进我社区弱势群体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全面提高救助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维护和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权益,解决他们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社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不断完善社区社会救助体系,整合救助资源,规范救助行为,建立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法律援助等专项救助为辅助,以社会互助为补充,各类专项救助制度有机结合、相互协调、相互配套,努力提高城镇居民综合救助

水平,为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组织领导 社区成立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为: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三、社会救助范围和原则 (一)救助范围 基本救助对象为社区特困生活群体。 (二)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以政府为主导,发动社区范围内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 2、坚持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相结合的原则。正确处理物质救助与政策扶持的关系,既要提供保障基本生活方面的救助,又要优先落实各项帮扶政策,积极支持和鼓励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再就

业,帮助低保家庭尽早摆脱贫困。 3、坚持统一实施和因地制宜相结合的原则。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有区别、有侧重、有针对性开展生活救助、专项救助或政策救助。 四、社会救助项目 (一)专项救助 1、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按照有关城镇居民低保工作的法律法规,对城镇特困人员实施基本生活救助,做到申报,及时足额发放低保金,逐步提高救助水平,积极改善低保人员生活状况,实现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 2、医疗救助。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落实城镇低保人员医疗救助政策;为特困低保户免费申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缓解低保对象的医疗困难。 3、就学救助。广泛开展“爱心助学工程”捐资助学活动,对低保对象、孤儿、残疾人以及因突发事件致贫等家庭中正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实施教育救助,为当年考入高校无钱入学的特困优秀高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企业科研项目经费 管理办法 拟订单位:深圳市XXX有限公司 拟制: 时间:2007年1月

第一条为提高公司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科研工作健康发展,全面提升我司科研竞争力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司实际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科研项目经费分为纵向经费、横向经费。纵向经费是审批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常设的计划项目或专项项目取得的科研项目经费;横向经费是指来源于各企事业单位的科研项目经费,如以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经费; 第三条科研项目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XXX公司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参照科技部印制的合同样本),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所有合同必须在公司部备案。 第四条各类科研经费都全额进入公司帐户,由公司部管理,财务部核算,同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订。项目负责人应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按照相应管理制度和预算执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 第六条科研经费按项目实行编号、建卡管理。科研经费到达公司后,由财务部开具科研经费“到款通知单”,公司部根据“项目立项批准书”或“项目合同书”及“到款通知单”,开具“入账建卡通知单”,项目负责人凭“入账建卡通知单”到财务部办理建卡手续。 第七条纵向、横向科研项目组成员科研经费报销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科研经费报销需经公司领导审批。 科研经费开支范围 (一)业务费:指与科研项目有关的差旅费\仪器设备的维修费\分析测试费等,下列支出可在科研业务费据实列支: 1.图书资料费、印刷费、论著出版费、文献检索费等; 2.通讯费、网络维持(服务)费; 3.办公用品费、工作服等;

办公厅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法规名称】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文号】渝办发〔2010〕260号 【颁布时间】2010-9-6 【实施时间】2010-9-6 【正文】 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一0年九月六日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

办法》(财政部、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令第56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依法设立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 第四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依法救助、以人为本、科学管理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有序运行。 第五条救助基金全市实行统一政策,单独核算,集中管理,分工负责。 第六条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基金管委会)负责基 金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主管救助基金工作。 重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中心)具体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筹集、垫付和追偿等管理、使用工作。 市财政部门、市公安部门、市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市卫生主管部门、市交通主管部门和重庆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按职责,分工负责救助基金相关工作。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数据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化水平和数据信息网络交互能力,逐步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章救助基金筹集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 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县民政局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加快城乡困难群众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也是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今年,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把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分别列入了____年向全省、全市人民承诺办好的十件实事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加快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县委、县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工作制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完成省政府、.freekan.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现就目前“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城乡医疗救助、加快农村敬老院建设”四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汇报。 一、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全面完成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为落实好省、市要求,*县于_月__日召开第*次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从_月份起,把城市低保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同时下发了《*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文件。_月下旬至_月份,我县开展了对城市低保对象全面复核认定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名,组成了以民政部门牵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等参与的复核认定小组,对低保对象进行了___%入户调查,共认定低保对象*户*人,取消了*户*人的低保待遇。对全县低保对象的保障金

额进行了调整,使人均月补差标准由*元提高到*元。压滤机滤布复核认定工作圆满完成,低保数据和报表上报市局。今年元至_月份城市低保金*万元已全部发放完毕。 二、建立了农村低保制度,实现农村特困救助制度与农村低保制度的并轨 _月下旬,在我县第*次政府常务会上,确定了全县农村低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对人均年收入低于*元的农村困难家庭实行差额救助,全县人均月补差不低于__元,_月_日起执行。同时出台了《*县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政〔____〕__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政办〔____〕__号)文件,为全面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打下了基础。按照上级要求,从_月_日起,我县农村特困户社会救助制度与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轨,原农村特困救助对象整体向农村低保对象过渡,并进行扩面,使全县享受农村低保人数达到____年底农业总人口比例的_._%。目前各乡镇正在审核各村扩面后上报的农村低保户申请,县民政局正在准备对乡镇上报的低保户进行抽查复核、审批。今年第 一、二季度全县共兑现特困救助金__万元,第三季度全县特困户整体向低保户并轨,按照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兑现农村低保金__._万元,__月_日起按照新扩面后的人数和人均月补助__元的标准开始兑现第四季度低保金。 三、积极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建设向纵深发展,探索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 (一)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县作为全市唯一的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示范县,自____年_月_日起正式实施以来,已审批医疗救助*人,发放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版_1

For the things that have been done in a certain period, the general inspection of the system is also a specific general analysis to find out the shortcomings and deficiencies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 研报告正式版

关于我社会救助工作的调研报告正式 版 下载提示:此报告资料适用于某一时期已经做过的事情,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总检查、总评价,同时也是一次具体的总分析、总研究,找出成绩、缺点和不足,并找出可提升点和教训记录成文,为以后遇到同类事项提供借鉴的经验。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一、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对社会救助工作的认识 社会困难群体就生活在我们身边,是社会的一员。在这部分群体中,有曾经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作出牺牲和贡献而致伤致残的人员;有由于受国家体制改革和企业结构调整影响而下岗失业的人员;有由于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被拆迁造成失地、失业的人员;还有就是因病因残致贫的困难群体,他们应当得到社会的补偿和帮助。如果这些困难群体的困难不能很好地解决,必定将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因此,社会

困难群体救助是一项关系到我市实现“两个率先”,关系到小康社会的全面建设和发展的大事,是影响社会凝聚力和社会稳定的民心事业。各级政府和领导必须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领导,把社会救助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并采取有力措施,帮助社会困难群体解决问题,把民心工程办好、办实。 二、规范制度,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对社会困难群体的救助,是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的主要手段,而完善制度建设,是困难群体得到及时有效救助的保证。目前,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已进入稳定发展阶段,针对困难群体不同的需求,

企业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科研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 为促进公司科学技术水平与创新能力不断提高,带动学科建设和发展,提升公司的科技竞争力,加强科技研究项目的管理,保证科技项目经费的规范使用,根据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公司科研部为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公司财务部为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部门。必须全部纳入公司财务统一管理,集中核算,确保科技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条建立健全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责任制。科研部门负责科技项目类别的确认,项目合同的签订与项目的管理,并配合财务部做好科技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工作;财务部负责科技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审查项目决算,指导和监督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立项书或合同约定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济活动;科研部负责人负责编制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批复的预算使用经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科技项目结题及结账手续,并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条科技项目应当根据项目研究的需要,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编制预算,做到真实、合理。科技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一般不作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审核批准后执行。科技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完成所必要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以及税赋等因素编制预算,作为项目承接谈判与项目执行参考依据。 第四条加强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职责权限。申请国家科技计划专项经费项目,财务部应指导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预算书。项目负责人对预算编制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科技项目经费预算的管理要求 一、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按照相关科技项目经费预算报表编制格式及项目内容说明的要求填报预算,开支的具体类别和预算额度应考虑周全,避免遗漏。特别是对于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管理费等支出应依据充分、测算准确,避免决算超支。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渝府发[2014]55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9.25 【实施日期】2014.09.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渝府发〔2014〕5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公布施行,是我国统筹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的标志,对于保障基本民生、维护困难群众生存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为贯彻落实《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制度,全面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1.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以收入为依据,以标准为参照,实行差额救助。城乡

居民家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具体认定条件包括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家庭消费支出。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且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家庭财产状况、家庭消费支出符合有关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2.市政府按照我市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建立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每年调整机制,市政府按照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增长幅度同步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全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超过3.5%(含)时启动联动机制,向在册保障对象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连续3个月回落至3.5%(不含)以下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实施分类重点救助。 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确因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造成户口暂时无法迁移、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申请人可凭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向经常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提出初审意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查并公示后,作出审批决定。实行分类定期复核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二)健全特困人员供养制度。 1.特困供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

我国社会救助问题研究

DUFE 社会保障理论与政策 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研究 学号: 专业: 姓名: 教师评阅意见: 论文成绩□95 □90 □85 □80 □75 □70 □65 □60 □60以下

摘要 社会救助是最古老的社会保障形式,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对因各种原因导致低于法定最低收入标准的社会成员给予物质援助,以维持其基本生存需要,维护其基本生存权利的社会保障形式。在现代社会,社会救助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一起构成社会保障的完整体系,并在其中发挥最低生活保障的作用,构成了社会保障的最后一道“安全网”。社会救助作为一种制度产生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复杂的发展过程。社会救助从不成熟、不完善发展到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本文从社会救助基本涵义的角度出发,阐述了我国社会救助制度的发展历程,最后分析了当前我国社会救助工作方面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并提出下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国社会救助工作的若干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会救助社会救助制度

ABSTRACT Social assistance is the oldest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also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social security system.It through legislation by the state and the society, caused by various reasons at less than the statutory minimum wage standard members of society to give material assistance, in order to maintain their basic survival needs, maintain the basic form of social security of the right to life.In the modern society, social assistance and social insurance, social welfare, entitled groups together constitute a complete system of social security, and in the play to the role of the lowest life to ensure, constitutes the social security at the end of a "safety net".Then the spontaneous behavior evolved into a certain mandatory, organized philanthropy.Social assistance, as a kind of system,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economy has experienced a complex development process.Never mature social relief to the legalization, institutionalization, standardization, imperfect development has experienced a long process.This article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ocial assistance basic meaning,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development course of China's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finally analyzes the current social relief work in our country there are some common problems and put forward to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country social relief work next several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Social assistance Social assistance system reform

某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验做法介绍

某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验做法介绍 某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经验做法介绍 编织救助网体现为民情 ——***着力构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 今年以来,为秉承总理关怀,认真落实省、市(厅)局的指示精神,努力实现“苦干三年,建设新**”的目标要求,县民政局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服务理念,通过洒“捕鱼网”、筑“拦河坝”、编“救助网”,从抓重点难点、资源整合、制度创新入手,初步形成了以城市低保、农村五保、农村特困户救助为基础,以灾情救助、临时困难救助为补充,以医疗、教育、司法等相关救助政策相配套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我们的主要作法是:一、洒“捕鱼网”,抓重点难点,全方位对特困人群实施救助 ***属国定贫困县,辖==个乡镇、===个村,总人口==万,其中农业人口==万,有各类贫困人口==多万人,农村常年有====户、=.==万特困人口需要得到政府救助。从年初开始,我们把上述困难群体的吃饭、教育、医疗等作为救助工作的重点和难点,加大力度,强化措施。 (一)城市低保做到应保尽保,困难群众生活得到保障 一是严格依法审批,应保尽保。坚持属地管理、动态管理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三榜公示。二是坚持分类施保,分类救助。在对低保对象进行全面普查的基础上,对低保对象基础数据进行了立档和建立基础数据库,重点对三无对象实行足额保障,对家庭特别困难且家庭中有患重病重残人员实行重点救助,对下岗但有劳动能力的对象积极为其牵线拾桥,谋求再就业的机会,今年上半年,共招聘===名低保对象分别作城市协管员、交通协管员,促进了再就业,维持了家庭基本生活。三是动态管理,分对象逐户审批。按四类低保对象分别实行一年、半年、三个月进行复查,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坚决取消,今年共停发===户===人低保对象,新批===户===人。四是银行直发,便民服务。从====年=月=日起,在全县各乡镇统一实行银行直发,低保户凭《低保证》在信用社指定网点领取保障金,截止目前,全县享受低保的====户=====人全部实行了银行直发。 (二)切实加强灾害救助,确保灾民生活无忧 建立健全灾情综合信息系统,完善自然灾害救灾应急预案,实行汛期==小时昼夜值班。规范报灾程序,做到报灾、查灾、核灾及时准确。实行快捷救灾,对重大灾情一经核准第一时间把救灾资金拨付到灾民手,确保灾民生活无忧。今年共解决春荒资金==余万元,发放捐赠衣物=.=万余件、救灾大米=万余公斤,确保全县近=万受灾群众度过春荒。在“=.=”特大洪灾中,拨款==万元救灾资金解决受灾群众的生活急需。与此同时,县上的联系领导和对口帮扶部门实行乡镇连片负责制,深入灾区慰问灾民,送去慰问金,帮助灾民重建家园,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医疗。 (三)切实做好农村特困户救助,启动农村低保工作实施 我县有农村人口==万,到目前有特困人员=.=万人,占农村总人口的==.=。常年需要救助的=.==万人,占全县农村总人口的=。由于我县财政十分困难,受资金和救助人口较多的制约,我们于====年在新场乡,今年初在诺水河镇分别开展了特困户救助试点工作,对实施农村特困户救助,启动农村低保工作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我们已在广纳、春在、铁佛等==个乡镇进行农村低保试点,

调研报告: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社会救助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 当前,在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下,我县最低生活保障、五保供养、医疗等救助工作稳步推进,各类社会困难群体的生活有了基本保障,但基层反映还存在一些问题,需引起高度重视。 一、基本情况 目前,我县城乡低保月人均补助分别为540元、300元,低保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明显。2016年,全县累计发放城乡低保资金11277.4万元。全县农村五保供养对象8576人,其中集中供养1946人,分散供养6630人,年供养标准分别提高到7944元和4000元,集中供养率23%。同时基本实现了对孤儿、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的应救尽救。医疗救助灾害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及就业救助等其他救助工作有序开展,为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在问题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个别基层民政工作者原则性不强,把关不严。部分救助对

象等、靠、要思想严重,对社会救助的公正性、有效性、及时性产生负面影响。 二是规范化管理还存在差距。动态管理难,在实际工作中,“能进不能出”的矛盾比较突出,大部分享受低保的城乡居民存在只想进不想出的思想,收入核定难,有些收入和财产特别是隐形收入难以掌握,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救助对象的准确界定,存在人情保、轮流保、平均保等非正常现象。 三是基层社会救助专职人员配置不足。虽然建立或明确了县、乡镇救助机构,但大都属于兼职,基层社会事务的不断延伸和扩展,使基层民政日益繁重的业务量与现行机构、人员、办公条件不对称的矛盾比较突出,不能适应现阶段民政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数据化、信息化的要求。缺乏县、乡镇、村三级联动,规范高效的社会救助运行管理机制,使各类救助信息难以准确收集和反馈,同时社会救助资源的分散难以确保困难群众得到及时的、不同需求的救助,无法真正实现“应帮尽帮、应救则救”的工作目标。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救助工作舆论氛围。社会救助工作是民生的最后保障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科研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软财(2006)第8号 为合理、有效、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完善专项资金管理流程,确保财政性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国家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制度及政府项目验收准则,特制订本规定,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专项资金管理 1)专项资金的概念 专项资金指公司从特定资金来源形成的,或向国家、省、市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进行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申请,获得批复或批准,并划拨到公司账户的资金。主要包括:专用基金、专项拨款、专项资金和专项借款。 2)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 ①各项专项资金的形成、建立、提取、使用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直属部门管理规定。 ②对各种专项资金单独核算,划清与生产经营资金开支的界限,不得互相占用。 ③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责任制,明确专项资金的管理部门,提高工作效率。 ④在资金使用上,要坚持专款专用,量入为出的原则,使各项专用资金正确使用并达到预期目的。 ⑤建立好专项资金使用台账,加强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及使用监督管理。 3)专项资金各管理部门职责

①财务部负责专项资金的开户、划拨、审核、支付,资金预算跟踪、资金决算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监督与审查,以及各项专用资金的汇总与分析。 ②项目申请单位:根据项目归口部门,负责各个专项资金项目资金预算、项目可行性论证与可研的编制,负责专项资金项目备案、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评价、验收与对外对上汇报工作,负责对项目承担部门专项资金的申请进行指导,提供技术支持等。 ③项目承担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项资金项目的前期组织、项目试验、生产运营及相关管理工作,负责资金使用台账的建立及情况说明,进行资金使用各阶段的小结及统计,负责项目运行各阶段的总结及数据统计工作,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 ④其他各相关部门:根据归口及部门职责,负责专项资金项目运行个过程中的配合工作,包括项目委托外协、项目材料采购、证照申报、运营管理等。 4)专项资金管理流程: ①论证:密切关注相关国家规定及相关行业信息,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项目,由项目管理部牵头,组织相关技术部门、财务部等进行项目筛选及论证,就符合条件的项目组织材料及项目可研报告。 ②申请及报批:由项目管理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申报材料, 形成专项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相关归口管理部门,并就项目进展进行全程联系及跟踪,定时向公司汇报进展,对获批项目及时移交财务及项目执行部门。 ③划拨及审批:获得相关批复文件后,由财务部负责向专项资金划拨部门提供企业专项资金指定账户,并及时跟踪专项资金到位情况,完善相关划拨手续。按照专项资金申报项目,由专项资金项目使用部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规定程序进行资金申请,投入项目运营。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材料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材料 社会救助工作汇报材料 近年来,我们按照中央和北京市的部署,以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宗旨,认真抓好三个统筹、建立三个机制、突出三个着力点,有力地推动首都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一、抓好三个统筹,完善社会救助制度体系 (一)统筹城乡发展,全面协调推进。1996年,我市正式建立实施城市低保制度,201X年,全面实施了农村低保制度。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市加快了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步伐,注重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全面、协调发展。经过多年的努力,已从覆盖城乡的低保制度,发展到包含医疗、住房、教育、临时、灾害等救助项目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构筑了兼顾城乡、惠及所有弱势群体的社会救助安全网。城乡统筹的步伐加快,城乡救助政策基本一致,城乡救助水平逐步接近。目前,朝阳、海淀、丰台三个区实现了城乡低保标准并轨,其他区县农村低保标准也有不同程度的提高。 (二)统筹困难群体,提升救助效果。 一是针对不同救助对象,实施分类救助。201X年,我市制定分类救助制度,对三无人员、老年人、未成年人、重残人等特殊困难人员,按10%的比例上浮了救助标准。201X年,又根据低收入家庭的赡养系数、人口结构等情况确定了不同的救助系数,将原有单一的上浮标准,细化为5%、10%、15%三个不同标准,进一步提高了基本生活救助的针对性和合理性。为照顾老残一体的家庭,法定抚养人达到退

休年龄的重残人家庭,核定其家庭收入时,先扣除城市低保标准的80%,滤布再计算家庭收入,提高了救助水平。 二是健全城乡统筹的医疗救助制度。今年,我们完善了农村医疗救助政策,在资助低保对象参合的基础上实施慢性病和危重病的救助。同时,本着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资助城市低保对象中的一老一小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实现了保险和救助的有效衔接。 三是实施高等院校入学救助。针对困难家庭子女学费问题,在已有的中小学教育救助政策的基础上,我们下发了《关于实施高等教育新生入学教育救助办法的通知》,对当年考取普通高等院校的城乡低保家庭和享受生活困难补助的重残人家庭的学生,给予4000元的新生入学救助。 (三)统筹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社会救助是政府的职责,政府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必须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从财力、物力、人力上予以全力保障。社会救助又是一项社会工作,只有统筹社会各界救助力量,实现功能互补,才能最大限度发挥社会救助的综合效应。多年来,我们在加大政府救助工作力度的同时,广泛开展社会互助活动,有效地发掘社会力量的潜力,本文来自.gongwen123.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局面。倡导和开展一助一、一帮一、领导干部联系困难户等活动,多渠道解决贫困群众困难。全市累计建立接受社会捐助站点1203个,建成爱心家园 158家,积极开展经常性社会捐助和救助活动。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首都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编制了各相关部门落实《慈善意见》的责任分解书,积极筹建首都慈善公益组织行业联合会,有力地推动了本市慈善事业的发展。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

东方企业文化·百家论坛 2012年12月 160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思考 李欢欢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财政税务学院,北京,100070) 摘 要:农村社会救助是农村社会保障的核心和基础,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有助于维持农村社会的稳定与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文章以现阶段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存在的问题作为切入点,提出改革的建议与措施。 关键词:农村社会救助 必要性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3.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7355(2012)12—0160—02 农村社会救助是国家和集体针对农村中的“三无”人员和因灾害和生病等各种因素造成的生活困难的贫困现象,给予的资金、物质以及服务等方面的救助,以使其基本生活得以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一、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体系的必要性和意义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一直是国家重视的问题。目前我国贫困人口的80%集中在农村,其严重制约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影响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因此农村问题的解决对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加强农村社会救助建设在当前更有其客观必要性。 首先,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是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一方面,频繁的自然灾害问题需要社会救助制度。我国幅员辽阔,地理、地质条件复杂,自然灾害种类多且发生频繁,区域性和季节性强,因灾造成的损失,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自然灾害对农村地区的影响远大于城市,但在农村救灾资金的投入还远不能满足需要。另一方面,缓解农村贫困问题需要社会救助。偏远落后的农村地区经济基础十分薄弱,人口素质低,进行开发式扶贫的难度大,而且常常不可避免地产生返贫现象,这些都离不开救济扶持和保障基金的投入。 其次,完善的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有助于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设。社会救助具有覆盖对象的广泛性和保障功能的基础性,使其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基础性制度。由于我国长期存在的二元结构特性以及特殊的国情,在农村迫切需要社会保障而很难很快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只能按照社会保障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当前的实际状况,先易后难,先急后缓,从完善社会救助开始,建设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 最后,完善农村社会救助建设是建立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人口占我国人口的80%,农村社会稳定关乎着整个政治局势的稳定,只有农民摆脱了贫困,才实现了整个国家摆脱了贫困。完善的社会救助在一定意义上有助于促进发展成果的公平分配,缩小社会分配差距,使得在发展进程中利益受损或者受益较小的那部分人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增加其社会认同感。 二、 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社会救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除新疆以外,各省市都先后建立了农村特困户最低生活保障和基本生活定期定量救助制度。有的地方建立了以农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为主,以临时救济、灾害救助、农村特困村民医疗、教育、住房、法律等专项救助制度为辅的救助体系;有的地方建立了以最低生活保障为主,以医疗、住房、教育、应急等专项救助和就业救助为辅,以资金救助、政策扶持、社会帮扶为主要措施的救助体系。 但是,我国农村社会救助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制化和规范化程度低 在目前的农村社会救济制度中,除了“五保供养”有行政法规外,其他各项社会救助项目在社会救助的实施过程中基本是依靠一些临时性的政府文件来推动,都没有纳入正规的法律保障程序中。正因为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导致社会救助过程中经常出现政策不能持续的现象。另外,对于我国目前的家庭收入情况缺乏科学和系统的调查,难以对被救助者的家庭财产和收入状况进行评估,这不仅给社会救助工作的实施带来很大的困难,而且影响实施的效果。 (2)救助水平低,覆盖范围窄 根据民政部2011年统计年鉴,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人数 5214万人,相比上年增加了9.54%; 五保集中供养人数177.4万人;五保分散供养人数378.9万人; 传统救济人次数59.5万人; 农村临时救济人次数 613.7万人。农村社会救助在保障范围和保障标准相对以前年度都在提高,但是从总体来看,这样的覆盖水平相对于我国8亿农民来说,还是比较低的。 (3)社会救助资金管理不完善 由于对救助资金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机制,造成“管理不力,监督无效”的现象。如:在救济款的分配中,有些地方存在优亲厚友的现象;有些地方挪用救济款,违背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有些地方甚至出现贪污的现象。 (4)资金来源渠道窄,筹集不足 分税制财政体制实际运行的不完善导致地方政府事权与财权不匹配,农村社会救助在地方政府事权中的弱势地位导致社会救助资金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和社会资金来源有限。另外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贫穷落后地区,地方财政资金本来就比较匮乏,救助任务却异常繁重,更难以保证救助资金的到位。 (5)不同项目之间发展不平衡 目前,我国在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和灾害救助项目比较重视,财政投入比较大,而其他项目,尤其是教育救助制度方面发展缓慢,尽管采取了种种措施,仍存在大量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失学的现象。 (6)城乡之间社会救助资源不平衡 社会救助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存在两方面的不平衡:第一,资金投入在城乡之间的差距过大。1978年国家对城乡投入的救助之比为1.75:1;2001年这一比例扩大到4.6:1 ,24年的时间差距扩大了2.63倍,明显高于合理救助标准(2.97:1)。第二,人均受助金额差距偏大。城镇居民所获得的转移性收入和相对份额,大大高于农村居民。 三、 完善我国农村社会救助的措施 (1)建立健全法制,使救助法制化和规范化 为了使农村社会救助的实施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国应当用法律来规定和明确农村社会救助的内容、标准、对象以及操作程序,使其能够科学、高效地发挥救助作用,完善整个农村社会保障体系。 (2)扩大救助范围,提高救助的标准 借鉴国外家庭收入调查的先进经验,建立完备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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