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人多数来自偏远农村,造成侦查机关调查取证困难、检察机关复核证据困难等问题。主要表现为:一是取证期长。传销案件的取证工作贯穿侦查全过程,从发现线索到最后完善证据链条,一般都需数月之久。二是取证要求高。尤其是对发展人员、组成网络等关键问题的证明,必须明确、一致。三是取证工作量大。由于传销犯罪涉及面广,地域跨度大,经常涉及多个省市,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资金账户,分析交易明细,同时核查大量会计资料、收集电子证据等都需要长期的投入。四是侦查人员当前的证据意识不强,取证能力有待提高。五是由于传销组织封闭性强,少有证人可以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传销人员之间大都单线联系,只知道自己的直接上线和直接下线,较难指证传销头目。此外,下线人员在缴纳“加盟费”后都未取得缴费凭证,也使在非法所得数额的认定上,缺乏直接的书证。

(四)追缴难

很多传销犯罪案件虽然成功告破,但追赃工作却不尽如人意。首先,从资金账户方面看,传销头目不断变换业绩显示方式和资金账户,销毁隐匿证据,使得资金源头难以寻找,并且在传销组织中经常发生分家、自立门户事件,也使得资金账户情况更加错综复杂。其次,从转移方式来看,最常见的是利用各银行账户进行资金流转,但有些传销组织已经开始利用支付宝、快钱等新型支付工具转移资金。最后,从表现形式上看,违法所得不再以单一的资金形式在传销人员之间流转,有的以他人名义转存,有的采取购房、投资等多种手段藏匿非法所得,有的甚至利用地下钱庄“清洗”非法所得,或者转移资金到国外。此外,传销头目的合法财产和违法所得较难区分,也给赃款赃物的追缴工作带来一定难度。

(五)处理难

一方面要将追缴的赃款赃物进行返还,这就涉及到哪些人属于返赃的对象,返赃数额如何确定等难题;另一方面参与传销人员大多是农民、学生、下岗职工、退伍军人等弱势群体,难以承受经济上的损失,如果受到传销头目的鼓动,极易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引起社会的动荡。此外,对非传销头目人员的遣返工作在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均面临着很大困难,并且被遣返人员并非完全配合遣返工作,认同解救行为,很多参与者被解救出来后仍然对发财致富的谎言深信不疑,再次走上传销道路。

二、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对策

为了解决当前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面临的难题,经侦部门要转变侦办思路,树立经营意识、情报意识、证据意识和大局意识,变“简单驱逐”为“主动侦控”,以便更好地走出困局。

(一)查清传销组织网络结构,控制涉案人员

办理传销案件要强化案件经营意识,以情报信息指导侦查。通过公秘结合的案前调查,及早发现活动踪迹、摸清活动规律、掌握成员组成和分布,是侦破此类案件的重要前提。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接到传销线索后,要立即会同辖区派出所等部门联合开展调查。调查中,采取“内紧外松”的策略,安排民警以入户调查、登记暂住人口的公开方式,掌握组织成员居住场所和人员情况,做好摸底排查工作。另外,经侦部门要改变以往“大面积布控”——“打聚会点”的工作模式,向“发

展内线”——“精确打击”的方式转变。依靠“内线”获取情报信息,并结合布控、跟踪、守候、盯梢等秘密措施,查清传销网络结构、重点部门和重要人员、活动场所后,等待最佳收网时机并采取行动。在线索较为模糊以及传销网络结构不清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资金流向勾勒出传销网络的大体脉络。

(二)重点打击组织、领导者,全面取缔传销窝点

打击传销必须突出重点,有的放矢。首先,要明确缉捕对象。可以通过查询全国人口信息、“传销黑名单”等各类数据库、通过隐蔽力量提供的情报信息或根据资金流向等,确定犯罪嫌疑人在传销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而确定传销犯罪活动的组织、领导者,尽可能明确传销活动C级以上头目的基本信息。通过内外线侦查手段配合,获取传销头目行踪,抓住时机,迅速逮捕C级以上传销头目。为避免打草惊蛇,防止其他传销头目逃匿,在摸清情况、时机成熟的前期下,对多名传销头目可以多地同时实施抓捕。如犯罪嫌疑人已逃匿,可通过关系人和资金存取情况来发现其行踪。其次,取缔窝点要把握时机,为避免毁灭证据和逃匿,取缔窝点的行动一般在抓住传销头目之后或同时进行,除非在传销头目有所察觉并采取反侦查措施,不及时取缔窝点可能延误战机的情况下,才先取缔窝点。如果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取缔工作要以“迅速、利落、稳定”为原则,在统一指挥下进行。在取缔涉案人员众多的传销窝点时,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政府汇报,争取支持,以协调其他部门配合作战。综合考虑各种可能突发情况,制定处置方案,组织力量,熟悉案情,将参战人员根据需要分组,各司其职。在取缔窝点时,还要注意控制现场局势,防止引起骚乱。

(三)控制会计资料、调查分析资金流向

资金流向是传销犯罪的重要证据线索,资金流向不明是无法印证传销犯罪的。所以,在侦查过程中要力争第一时间控制财会凭证,勘验相关会记资料。传销犯罪案件中传销人员除了用现金交易外,上下线之间的经济往来主要通过银行转账、网上银行来进行。通过实施各项侦查措施,对于已获取的传销人员的银行账户情况要进行及时查询,追查到资金流转源头后,要进行重点调查。根据销售账目,运货单证、购销合同等追查涉案财物的下落,横向纵向同步追查,一方面寻找传销产品的来源,查清生产厂家、供货商的地址,随即调查与传销组织的交易明细;另一方面寻找传销产品的销售渠道,深挖犯罪嫌疑人,属于赃物的传销产品要予以扣押。

(四)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打击合力

首先,通过与检察院、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等形式对打击传销犯罪进行专题研究,统一认识,统一证据标准,确保打击的效率和效果。其次,加强与工商等经济管理部门的合作,开展打击传销的专项行动,不能仅停留在案件和线索的移送。再次,加强与异地公安机关的协同与配合,对传销犯罪活动开展跨地域打击。在侦办涉及多省、多区域的传销犯罪案件时,各地公安机关应在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解救被禁锢群众、缉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中统一部署,密切协作,联手出击。

近年来,传销活动在全国范围内迅速滋生蔓延,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危害。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主要力量,经侦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打击传销犯罪的严峻性、重要性和紧迫性,将防范、控制和打击传销犯罪活动作为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建构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 目录 前言 (5)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5)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5) (二)作案手段的习惯性 (5)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6)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6)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6) (一)认真仔细地勘查现场 (6)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7)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7)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8)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9)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10) 结束语 (10) 参考文献 (11) 谢辞 (12)

论文提纲 论文题目:论盗窃案件的特点及侦查要领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一)现场痕迹物证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三)赃款赃物可供查控 (四)作案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过程 二、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 (一)认真细致地勘察现场 (二)深入细致地访问事主、群众 (三)迅速采取紧急措施 (四)准确判定侦查方向 (五)及时确定侦查范围 (六)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内容摘要:盗窃案件,是刑事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多发性案件。特别是在近 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逐渐提高,个别不法分子不劳而获,利用各种手段攫取公私财物,给广大人民群众和单位造成巨大损失,严重影响生产、生活、工作的顺利开展。各级刑事侦查部门要加强对此类案件的侦办力度,尤其是随着犯罪手段的发展变化,侦查人员要善于总结、掌握好其特点,以及侦查的要领与方法,积极遏制案件的发生和蔓延。 关键词:盗窃案件、特点、侦查要领。

前言 盗窃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方法,将公私财物占为己有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占有很大比例。兰州市某区2005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仅为11件14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15%;2006年批准逮捕的盗窃案件为36件47人,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32%;而2007年1-10月份已批准逮捕盗窃案件37件68人,件数占批捕刑事案件总数的42.5%,人数占批捕犯罪嫌疑人的50%。[1]盗窃案件的逐年增多,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治安稳定,扰乱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而且给集体和个人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扰乱社会秩序,影响人民生活,危害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因此,侦破盗窃案件,进行反盗窃斗争,是我国刑事侦查部门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 一盗窃案件的特点 盗窃案件与其他犯罪案件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特点。 (一)现场留有痕迹物证 盗窃案件虽然是秘密进行的,但一旦实施犯罪,必然会在犯罪现场留有痕迹物证。犯罪分子入室盗窃,一般要破门、撬窗、挖洞、拧锁,改变或破坏现场的原有状态,不可避免地会留有这样那样的破坏痕迹。在入室盗窃中,为了搜寻财物,又会在办公室抽屉、箱、柜上留下破锁、撬箱等痕迹。这些破坏痕迹常常能反映出破坏工具的特征和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时犯罪分子会把工具或随身物品遗忘在现场上,这是摸排犯罪分子的重要线索。有些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后,会把工具带回家中,下次作案时继续使用,这为我们并按照查核获取罪证提供了有利条件。犯罪分子在破坏障碍物或搜寻财物时,会在关键部位留有手印、足印。有的虽然戴手套,但是往往在翻找过程中,由于动作不灵活又会脱下手套,或者从手套破损处留下残缺手印。有的作案后又伪装现场,制造假象,往往弄巧成拙,更多的暴露了自己。重视盗窃案件的现场勘查,认真细致地搜寻犯罪证据,对准确分析判断案情和从中发现线索,获取证据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作案手段具有习惯性 盗窃案件的作案手段和方法,首先是由犯罪分子的社会经历、社会职业和长期从事生产、生活经验而决定的,如钳工、电工、木工习惯于用螺丝刀、断线钳、手摇钻、电钻等破坏门窗、箱柜,往往会反映出职业专长和工艺水平;其次,作案手段方法是在长期反复犯罪的工程中摸索、总结出来的,如因手印足印留在现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我国刑法当中对于经济犯罪的分类是特别的详细的。像非法集资或者说是行贿受、贿案件的,这些都是属于经济犯罪当中的一种。公安部门在侦查经济犯罪的时候,其实有是有着专门的部门来进行查处的,而且经济犯罪侦查要区别于其他的刑事案件。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就是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一、经济犯罪侦查是什么意思? 经济犯罪侦查措施,是指经济犯罪侦查机关为获得证明有无犯罪事实、犯罪情节轻重的有关证据以及捕获犯罪嫌疑人所依法采取的专门的调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总称。 二、经济犯罪侦查手段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对抗性更强,采取正确的方法和策略才能确保克敌制胜。办理经济犯罪案件应重视立案前的审查工作。

抓住对书证或商品的鉴定,判明性质,扩大线索来源;抓住财务审计,核查被侵害标的的流向,查明犯罪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和活动范围;抓住有关通讯、交通工具等线索特征查明犯罪嫌疑人行踪;抓住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环节,查证犯罪事实已目前,对于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策略、方法的研究才刚刚萌芽,上述探讨对于活跃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各类案件的侦查方法,应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针对性。在侦查方法的研究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案件性质的界定。 准确界定案件性质,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是经济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正确开展的前提,调查取证要围绕犯罪构成进行。所以案件的定性不仅是刑法学研究的问题,侦查方法的研究也须以此为基础。 2、犯罪手段和类型。 对犯罪手段和类型进行剖析,是研究侦查方法的重要前提。经济犯罪的智能性特点较为突出,其犯罪手段较为复杂而且与经济业务具有较为密切的联系、因此,犯罪手段值得认真研究。就某一类案件而言,由于犯罪发生的环节和犯罪手段不同,此类案件也可分为几种不同类型。唯有对犯罪手段和类型有较深入了解,才能提出针对性强的侦查方法。

传销的危害心得体会

传销的危害心得体会 在这项条例中确定的传销行为便是将传销细化,形象化,具体化.条例中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针对广大人民群众的传销与传销的误区,下面介绍下直销与传销,变相传销的区别: 区别之一:是否以销售产品为企业营运的基矗直销以销售产品作为公司收益的来源。而非法传销则以拉人头牟利或借销售伪劣或质次价高的产品变相拉人牟利,甚至根本无产品。 区别之二:有没有高额入门费。直销企业的推销员无需缴付任何高额入门费,也不会被强制认购货品。而在非法传

销中,参加者通过缴纳高额入门费或被要求先认购一定数量的产品以变相缴纳高额入门费作为参与的条件,鼓励不择手段地拉人加入以赚取利润。其公司的利润也是以入门费为主,实际上是一种变相融资行为。 区别之三:是否设立店铺经营。直销企业设立开架式或柜台式店铺,推销人员都直接与公司签订合同,其从业行为直接接受公司的规范与管理。而非法传销的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组织网络从事无店铺或“地下”经营活动。 区别之四:报酬是否按劳分配。直销企业为愿意勤奋工作的人提供务实创收的机会,而非一夜暴富。每位推销人员只能按其个人销售额计算报酬,由公司从营运经费中拨出,在公司统一扣税后直接发放至其指定账户,不存在上、下线关系。而非法传销通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揽人员从事变相传销活动,参加者的上线从下线的入会费或所谓业绩中提取报酬。 区别之五:是否有退出、退货保障。直销企业的推销人员可根据个人意愿自由选择继续经营或退出,企业为顾客提供完善的退货保障。而非法传销通常强制约定不可退货或退货条件非常苛刻,消费者已购的产品难以退货。 但是直销行业也是混乱的,许多没有经过合法批准的公司也在运作,甚至几家经过批准的直销公司在运作过程中也是违规操作.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应该提高警惕的,因为他们

传销的危害

传销的危害 关键词:非法传销形成特点打击对策 传销是一种无店铺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来看,传销是企业通过传销商(包括传销代理人)建立的销售网络来直接向客户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并依据传销商及其销售网络的销售额决定对该传销商进行奖励的一种营销方式,是属于商品销售方式中直销的一个外延。 按照商品经营营销学中销售层次划分,传销同直销一样,基本可分为单层次传销和多层次传销,随着传销的发展,单层次传销已经逐渐退出,而以多层次传销为主。诚然,在商品经济的大潮中,传销作为区别于传统销售模式的一种新型的销售方式,大大降低了商品销售环节中的成本,具有一定的生命力,但是由于传销本身存在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的死症,在多层次传销中,一些别有用心的不法分子打着传销的名义推行变质的多层次传销,来非法敛财。我国现阶段存在的非法传销均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主要表现:以购买一定数量的商品取得自己推销该商品的资格,传销员的收益不仅从自己推销该商品的业绩中提成,而且也从其介绍的他人推销商品的业绩中提成,在实际操作中以从其介绍的他人推销商品的业绩中提成为主,介绍的“下线”及“下线”介绍的“下线”人员越多,收益也越丰厚。由此在短时间内吸引大量人员加入,并急速聚集巨额资金。这种国外被称为“金字塔阴谋”、东南亚地区被称为“猎头会”的非法传销方式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传入我国后,由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经济市场建设尚不完善,管理手段落后,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来大肆进行非法经营、集资诈骗、偷税等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在近几年中更是越演越烈,在相当程度上严重的危及社会政治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 现阶段的非法传销活动的组织不仅组织严密,还充分利用人性的弱点制定出了一整套的工作方法,主要表现为以下二个方面: 1、利用人民群众急于发财的心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建设进程的加快,不可避免的出现了部分地区经济上的差异,犯罪分子充分利用部分人民群众急于发财、想一夜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快速致富为诱饵,利用传销或者非法传销手段,大肆非法吸收社会闲散资金和公众存款,来达到组织者牟取暴利的目的。 2、注重精神麻醉。从掌握的情况以及已破获案件的情况来看,非法传销的组织非常注重从思想上、精神上来控制、麻醉传销人员思想行为。非法传销组织无论大小每分支机构必备的两个部门,一是财务部门:主要负责收集汇总传销人员缴纳的钱款,统计传销人员所谓的业绩;二是培训部门:主要负责对参与传销人进行思想上的麻醉。主要采取“奖励兑现会”、“骨干旅游”、“讲座”、“上课”、发视听资料等多种形式进行。由专职或兼职“讲师”、“业务突出骨干”现身讲课。宣讲的内容是市场经济发达国家所运用的市场营销基础理论和商品直销的操作程序,典型事例。长期大量的精神灌输,使传销人员幻想不久的将来,自己会成为富翁级人物。从根本上讲,传销组织的理论培训是造成参与传销人员痴迷于传销的最基本、最主要的主要手段。 随着打击力度的逐渐加大,现阶段的非法传销,组织上更为封闭、活动上更为隐蔽、传销人员更为分散,主要表现出以下特点: 1、行为主体的非法性。非法集资组织是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行为人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主体资格,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业务或者吸收手段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以从行为主体资格来讲其本身存在是不合法的。 2、参与人员的复杂性。为了吸收更多的资金,非法传销往往涉及面非常广,需要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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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网络传销犯罪案件如何侦查取证 【摘要】络传销犯罪案件具有涉案人员众多、涉案金额巨大、运作模式新型等特点,侦查取证难度较大。络传销犯罪案件要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构成要件证据、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的收集中,紧密围绕构建定案证据体系展开,突出取证重点,紧扣取证核心,缜密开展侦查取证,同时,还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等问题。 【关键词】络传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侦查取证 自《刑法修正案(七)》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司法机关陆续处理了一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案件。但是,从这些案件的判决情况看,受打击的多是采取传统模式的传销犯罪,络传销犯罪很少受到打击,而且大多数案件不同程度存在被告人人数较少、构成要件事实表述不全面、量刑事实不清特别是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地位作用不明等问题,法律效果并不理想。为此,笔者结合办理络传销犯罪案件实践,就如何对此类案件开展侦查取证略陈管见。 一、关于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七)》设立的新罪名,对传销犯罪案件特别是络传销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存在一定难度。侦查人员应在准确理解和适用该罪名及深刻把握络传销犯罪案件特点的基础上,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具体而言,在全案证据和核心证据的收集上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尽早固定完善电子证据。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核心特征是以开展经营活动为名,行骗取财物之实。络传销组织往往在站公然宣称无需开店、无需进货、无需做售后服务,只需做推广宣传,且无需投入时间、精力管理,就可从中获取返利,这些都是传销的赤裸裸表述,体现的正是传销活动赚人头费,不开展任何经营活动而完全以发展下线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完全符合该罪法条表述的客观特征。因此,这类络宣传资料证据是定案的最有力证据之一,公安机关要对这些电子证据尽早进行固定,完善规范电子证据取证程序,保证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并在讯问、询问涉案人员时,听取他们对这一问题的辩解。 (二)确保鉴定报告客观真实。络传销犯罪案件司法鉴定报告一般显示,传销组织往往都无任何经营现金流入,90%以上甚至100%都是推广返利,即发展下线的返利。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上交易和消费只是络传销活动的依托和幌子,其主要目的是传销,上经营只是犯罪的掩饰。因此,此类案件定案的关键结论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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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就必须按照不久前朱镕基总理在给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的批示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经济犯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经侦工作状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提出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一、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经验可寻的情况下独自探索,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犯罪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在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1997年全市经侦部门共接报警572宗,涉及金额18亿元;而1998年接报警785宗,涉及金额86.5亿元,比1997年分别增长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报警1206宗,涉及金额97.19亿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53.6%、12.4%。而有的案件数额相当惊人,如1999年侦破的“5.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某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48亿元。(二)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三)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某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某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四)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危害性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产生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产业、新行业的漏洞和弊端,从一般的经济犯罪向新的领域渗透,1998年,全市接报骗购外汇案37宗,侵犯知识产权案29宗,危害税收征管案10宗。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区、跨省,有的甚至跨国(境),如1997年侦破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厦门等多个城市的98家企业。二、深圳经济特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实践(一)目前状况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在进行经侦工作改革,筹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在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建立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侦破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特征、打击的难点和对策 许珂“传销”一词是从英文Multi Level Marketing翻译过来的,意思是:多层次相关联的经营方式。从商品经营营销学划分,传销也是“直销”范畴,直销是Direct Sale中译,意为:无店铺销售,它分为单层次营销和多层次营销,国际上习惯将单层次营销称为“直销”,将多层次营销称为“传销”。 直销从19世纪中叶在美国出现,一百多年来这种商家和消费者双赢的经营模式,在全球发展迅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这种商业经营模式也进入我国,最早进入内地的一些知名国外企业如“安利”、“雅芳”等取得了很大成功,也带动了国内的这种经营模式的发展。但“南橘北枳”,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尚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完备,管理手段相应落后,加之这些知名大企业在内地运用的是“店铺加直销员”的多层次营销,按当时的政策称为直销,造成了人们对传销、直销概念上的认识混乱,这种经营方式很快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他们利用传销大肆从事非法经营,集资诈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犯罪活动,导致这种被国外称为“老鼠会”、“金字塔型销售”的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在全国风行,引起经济秩序混乱,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国务院于1998年4月颁布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全面封杀了中国的直销经营。 但是传销活动沉寂了没多久,很快就改头换面死灰复燃并呈迅速滋生和蔓延之势,手段更加多样化,活动更加隐蔽,组织形式更加严密。人数更加众多,危害更加严重,致使很多群众受骗上当,引发了到政府部门上访静坐,甚至围攻政府机关和封锁国道等事件,发生了被骗人员因生活无着,实施盗窃、抢劫等犯罪,有的自杀甚至杀死传销组织者的恶性案件,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和社会秩序。引起了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温家宝总理、吴仪副总理等领导都对打击传销活动作了重要批示。由于法律法规滞后,政策界限不清晰,有关职能部门对传销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治理不是很有效,在国务院颁布《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后,传销活动仍无收敛,还呈猖狂之势,引发各种社会问题,已经成为一种“经济邪教”。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 今天,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网络传销违法犯罪现象亟待重视》范文,供各人在撰写下层反应、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所谓网络传销,是指组织者或经营者以网络为载体,以获取暴利为诱饵,由上线发展下线并以下线交纳费用或发展人员数量为依据盘算和给付人为,实现非法图利的违法行为。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生长,网络传销不停生长和渗入渗出,且较传统传销更具欺骗性、隐蔽性和危害性。对此,工商部门应加强对网络传销重要范畴、蔓延缘故原由及面对困难的阐发,并思考如何采取行之有用的步伐增强打击。 一、当前涉及网络传销的主要领域 一是电子商务范畴。一种是传销组织者以其建立的网络购物和网络会员办理平台或网站为中央,打着“电子商务”、“网购”、“网团”、“网络营销”、“网络直购”等旗号,推销实物产品,并以生长下线会员数目、下线会员购买商品数额等为尺度设定种种嘉奖,鼓励会员生长下线、提高业绩。另一种是组织者打着“资本运作”、“连锁销售”的旗号,以投资一笔资金,即可以在短期内取得大额红利为诱饵,骗取参与者的高额入门费,并以高额的提成回报,鼓励入会者生长下线。如福建平潭一组织打着“直销企业”、“电子商务”和“连锁经营”的旗帜从事传销运动,半年发展“会员”700多人,涉 案金额超百万元。 二是投资理财范畴。组织者使用群众的投资生理,大肆宣

传高投入、高回报,虚拟一个所谓具有庞大投资代价的项目,诱骗群众到场网络投资,并以“返还原始股、回报基金”等措施激励参加职员拉拢其他下线会员。如某3个仅有小学文化水平的农夫,借用网上炒黄金、投资说明会、网上操纵先容等幌子,使上万人中招,其中不乏拥有大学学历者及公务员,涉及全国26个省、市、自治区1万多人,涉案金额逾亿元。 三是网络游戏范畴。通常打着“网游、网赚”、“玩游戏得大奖”、“玩网游送红包”、“私人馈赠的金钱游戏”等旗号,在各游戏论坛、QQ群大打宣传广告,引诱网游玩家在其网站注册会员,赚取各种游戏币继而兑换现金,并按下线会员充值金额返利的情势,鼓励会员推荐其他玩家成为本身的下线会员。如某类似QQ农场游戏的网站——“梦幻庄园”便是以此情势开展网络传销运动,使全国各地不少游戏玩家被骗。 四是兼职招工范畴。组织者打着“在家创业”、“网络创业”、“创业兼职”、“网络加盟”、“网络代理”、“点击广告,有钱赚”等旗号,吸引网民注册会员,从事网站指定的网络储存空间营销、点击网络广告、网络电话卡行销、会员卡优惠卡发行代理等运动并勉励其先容、生长下线会员参加。如网购刷单军团公布勾引告白,由YY公会等构造接办对成员洗脑、专业培训并考核,推荐会员加入获得50%的入会费提成及刷单佣金被管理员抽走30%左右的管理模式,形成一条“附体吸血”的新型网络传销产业链。 二、网络传销迅速蔓延的深层次原因分析 一是组织者转移阵地躲避羁系。近年来,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举动的力度不停加大,经验教训日积月累,使传统传销举动的重要表现形式、聚集场所、漫衍范畴渐渐明朗化,工商部门打击传统传销的举措也更敏捷、更有效、更成功。因此,

谈谈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原则

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刑法》规定的经济犯罪行为,根据《刑事诉讼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力依法进行侦查的一项专门工作。它是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公安工作为我国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保驾护航的重要工作之一。在我国,经济犯罪活动出现较迟,在改革开放前发展缓慢,但是,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年来,发展迅猛,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于经济犯罪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即无论是犯罪活动的方式、方法,犯罪主体构成上,还是犯罪后果的表现形式上,都对经济犯罪侦查机制与运行等等方面提出了有别于一般刑事案件,或者说传统侦查方法的诉讼要求。为此,本文作者认为有必要对经济犯罪侦查的原则作一些探讨。一、主动进攻的原则。办理经济犯罪案件,一定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把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政治稳定,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开展工作。要积极开展经侦基础业务建设,努力提高获取经济犯罪情报线索的能力和线索的质量。对已注册公司企业的背景要进行调查,已发现各种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并积极开展侦查,保持主动进攻的态势,强化打击措施,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同时,认真研究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性和特点,及时掌握情况,对不同时期突出的经济犯罪类型,适时组织开展专项斗争。二、依法办案的原则。在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过程中,一定要把公正严格执法作为立身之本。既要严格执行实体法,又要严格遵守程序法;经侦案件,准确定性是关键,所以尤其要注意掌握政策与法律,充分利用法律武器去惩治罪犯,保护人民;无论在办案的任何环节,采取任何侦查措施,都要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做到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文书规范,处理适当。严禁以任何理由和借口插手经济纠纷,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禁止办人情案、关系案,不搞任何形式的降格处理或以罚代刑。一定要坚持先立案,后侦查,尚未立案之前,不得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三、注重证据的原则。证据是确保办案质量的关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全,就无法结案,无法移送起诉,达到实现刑法的目的。经侦民警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和诉讼意识,从受案时起,就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以后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移送起诉等过程的每一个环节上,仍然要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证据,把证据搞扎实,不得轻信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对与案件有关的各种票证、印章、文书必须妥善保管,不能丢失、损失,使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经济案件尤其要注重把握下列证据:1.书证和物证。在现代社会,经济活动主要以大量的票证和合同为载体,以资金和物质的流动为主要形式,这些票证和合同往往可能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和过程,作案手段以及动机。因此,书证和物证的搜集和分析对经济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经济类犯罪嫌疑人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往往打着合法的幌子,把其违法犯罪行为掩饰为一种正常的经济行为。在其供述中,犯罪行为人对这一点总是特别强调,也正是这一点上,往往容易暴露马脚。因而,应注意分析其供述与其现实行为之间的差异,发现破绽。3.软件等视听资料。四、协同配合的原则。各级公安机关要树立整体作战意识,增强全局观念,排除干扰,主动加强联系,建立起有效的工作机制,协作办案,充分发挥打击经济犯罪的整体合力作用。要保证政令、警令的统一和通畅,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执法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下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执行上级的指令和决定,坚决摒弃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报告,但不得停止执行,拒不执行或者有意拖延的,追究领导者及有关人员的责任。五、人赃并重的原则。经济犯罪活动在给国家、集体、人民群众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也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所以,打击经济犯罪工作必须把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也只有从经济上打垮犯罪分子,才能真正起到惩一儆百,釜底抽薪,使经济犯罪分子不能东山再起,继续作恶的作用。对涉案的犯罪嫌疑人,要认真查明其犯罪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以罚代刑,降格处理。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特别是重要逃犯,无论其逃到哪里,即使是国外,都要千方百计将其缉拿归案,决不让其逍遥法外。在严

传销给大学生带来的危害

传销的资料 一、什么是传销? 根据第444号国务院令,公布的《禁止传销条例》中定义了什么是传销: 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通俗的理解,传销就是用劣质的货以次充好或干脆是无虚有的什么货让你购买,当你购买后就上当了,甚至会让你血本无归乃至失去最基本的生活费用,为了摆脱这种生活状况你必须想法设法用你手里的所谓的“货”去引诱另外一个人购买,就这样,这件劣质的或跟本不存在的货就以一个很高的价位从一个人手里传到另一个人手里,一个传一个,所以才叫传销。同时由于你很难取得一个陌生人的信任并让他去购买你的东西,你的下一个目标很可能是你的亲戚朋友,这样做的时候你就极大地伤害你的亲戚和朋友,可谓害人至深了,传销之令人痛恨可想而知。 二、实质 传销作为危害个体和社会的一种有组织带黑社会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传销的实质就是: 通过欺骗等手段有组织地获得非法利益,它的核心环节是下线,因此也有人把传销界定为多层次的直销,但与当下的直销、代销、转销等有明显的区别,其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什么是传销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

(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四、传销的组织形式 传销组织一般都以“介绍生意”、“介绍工作”或“招聘”的名义,谎称可以获得高额回报,进行拉人头发展下线,利用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各种关系,通过打电话、写信或者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等手段,将人员骗往异地。他们许诺发展人员数量越多,获得的报酬越多,采取利诱甚至威逼、暴力等手段,对参与人员进行人身控制和精神控制。传销组织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在短时间内可以非法获取大量财物,大多数参加者常常血本无归,甚至倾家荡产。参与传销引发的夫妻反目、父子失和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传销方式在世界各地都较为流行,传销企业因此获取大量货物的差额利润,但并非佣金。正因为传销的巨大商业利润,趋使有些不法商人利用传销的方式开展非法传销,将正当传销演变为“网络连锁”等非法形式,变相聚敛财富、欺诈群众,从而连 锁引发非法传销人追求财产为核心的各类型犯罪。“拉人头”式传销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以欺骗、威胁手段滚动式发展人员,骗取“入门费”。传销组织者对传销人员实施“家长式”管理,进行人身控制,并对其宣扬、灌输“暴富”理论,进而达到精神控制目的,使参与者痴迷其中、不能自拔。传销团伙组织严密,活动隐蔽。上线与下线一般实行单线联系。参与传销的绝大多数为外地人,几乎涵盖全国所有省份,年龄大多在16—25岁之间;人员多为农民、外来打工者,还有学生、工人、退伍军人等。传销人员处于与外界隔绝的封闭状态,环境恶劣、生活条件极差,一旦发现赚钱无望,极易走上犯罪的道路。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入门费维系运作,传销人员的报酬取决于发展人员的多少,因此,“拉人头”传销极易滚雪球般迅速膨胀。传销活动的隐蔽性、欺骗性、流动性和群体性,以及它独有的营销方式和组织形式,使之极易演变为有组织的社会犯罪,产生更为可怕的杀伤力。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传销犯罪案件的特点与侦查对策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矿区分局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模拟试题 (经济犯罪侦查科目自测试卷) 一、判断题(每题1分,共20分) 1、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保障。()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3、如果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4、对受行政处分的人们警察,应当一并降低警衔或取消警衔。() 5、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警械、武器,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询问不满16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 7、公安机关作出罚款决定,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 8、办案人民警察收到违法犯罪嫌疑人、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左上方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 9、对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0、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1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里的“不认为

是犯罪”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情节显著轻微”和“危害不大”这两个条件。() 12、甲为了谋杀乙,在乙的饭菜中投毒,但乙因有急事未吃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应负刑事责任。() 13、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构成非法拘禁罪。() 1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公安机关只对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予以负责。() 15、犯罪事实已全部查清是提请批准逮捕的必要条件。() 16、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17、证券交易只能以现货方式进行交易。() 18、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19、走私假币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也破坏了国家的对外贸易管理。() 20、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可以重复冻结一次。()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30分) 1、执法为民是( )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A、为人民服务 B、人权至上 C、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 D、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把法律划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的主要依据是() A、适用范围不同 B、制定和表达方式不同

一个有两年“传销”经历的人让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传销”,“传销”的内幕

一个有两年“传销”经历的人让你们知道什么是真正的“传销” ————“传销”的内幕前言:看了论坛里有位兄弟发表类似的帖子,顿时感慨万千,曾经两年的传销经历历历在目,我用两年的时间从一名新人做到第四级别,住进宾馆,我培训过的人都有一千多人到最后主动退出,可以说传销里面的什么事情都看的很清楚。恰好最近看到很多大学生失联的新闻,凭我的经验,很多都跟传销有关。下面我就用我个人的亲身经历让大家知道什么是传销,怎么运作的,人被骗进去之后怎么安全回来。也欢迎有疑问的朋友提问。第一次发帖,如有违反规定,还请版主指正,谢谢! 先讲讲我的经历:我2005年高中毕业,同年考入了中部某省的一所三类大学,高中给我的感觉大学是无限美好的,人生最美的时刻,可到了大学后才发觉大学给我更多的感觉是空虚和无聊。每天都不知如何打发时间,在昏昏沉沉度过了大一之后,大二我决定做点什么事情,所以我就想找个地方做下兼职,赚点零花钱,又可以打发时间。就在大二快放寒假的时候,这时我高中暗恋的对象跟我联系了。在这里我称她H。(在这说明一下,我高中很喜欢H,这她是知道的,也给她写过情书表白过,她当时也没说什么,我们的关系就这么琢磨不透,忽近忽远,忽冷忽热。在刚到大学的时候我又跟她表白了一次,她果断的拒绝了我,这使我很伤心很绝望,恢复了将近半年才平息心中的郁闷之情。这中间我把她的任何联系方式全都删掉了,一点联系没有,可以说毫无瓜葛。)在这个时候她跟我联系我很诧异,跟我打

电话说话的语气我也很惊讶,首先打了一个电话就是问我过的好不好,在学校怎么样,简单的聊了一会之后就说有点事就挂掉了。(后来我过去了才知道这就是邀约,待会我会跟大家重点讲)过了一周左右时间她的第二个电话又来了,她说她现在没上学了,在SD帮她姨做生意,我就问她做什么生意连学都不上了,她说海鲜生意(之前听说过她姨搞房地产蛮有钱的),还说上学很空虚很无聊,想休一年学来跟她姨学点东西,体验一下社会。这番话引起了我的共鸣。后来连续打了几个电话,每次都是消极我的大学生活,说我上大学行尸走肉,还不如休学进入社会学习一年。后来重点来了,她说她蛮想我的,想跟我好,还说在SD那边没什么朋友,叫我过去陪陪她。这时恰好快放寒假了,当时我嫌远,毕竟从小到大没出过省。后来她又来了个电话,说她在那边考察了个项目,很想叫我帮她出出主意,对她很关键,还说现在能帮她的人只有我了,还说她信的过的人只有我了。说完这些话,我确实心软了,英雄难过美人关啊。在她的盛情邀约之下,我答应过去陪她一个星期然后就回家过年。就这样我就踏上了去往SD 的路,这一去就是两年时间,去之前我一哥们送我还开玩笑说:不会是搞传销的吧。我当时很相信很相信H,所以我还是义无反顾的踏上了SD的路。 特别提示:每一个进入传销的朋友都会是被人邀约去的,邀约你的人可能是亲人、朋友、同学、恋人、网友、炮友等等,那么现在问题来了,如何分辨别人邀请你是不是约你干传销? 这就是传销的第一步:邀约。

传销类案件新特点实证分析

摘要传销犯罪具有传播快、涉及面广、涉案金额巨大等特点,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具有极大的危害。近年来,传销类犯罪改头换面,以更具有迷惑性的手段卷土重来,遏制传销犯罪抬头的趋势,一方面公安机关需要加大打击力度,另一方面应对新型传销犯罪进行分析,揭露其犯罪本质,使全社会对其犯罪手段、方法和危害性有清醒的认识,形成共同抵制防范的共识。 关键词传销资本运作金钱游戏网络传销 中图分类号: d924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1009-0592 (2013)06-195-02近年来,网络传销愈演愈烈,传播速度极快,欺骗性极强,社会危害极大。为了全面掌握网络传销的特点、演变趋势,探索查处网络传销的对策,笔者根据真实案件,从实证分析的角度从网络传销的形式、特征以及发现、取证、查处等环节进行了深入调查分析和研究,提出了现阶段传销的新对策。 一、主要特点 1.用时尚名称掩盖违法本质。同以往的传销手段相比,近年来的传销都有一个时尚新鲜的名称,如资本运作、金钱游戏等,为不法的敛财行为披上了一件华丽的外衣,但其本质仍然是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的依据的传销行为。在孟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犯罪嫌疑人孟某“ 2010年3月份在湖北省宜昌市的一个县里参加了一个关于‘资本运作’方面的聚会,那里的人交现金入会,发展下线从中挣钱”;在李某非法经营案中,李某以“资金游戏”高额回报返利为诱饵,大肆发展下线,被发展对象交纳一定钱款,继续发展下线获得返利。 2.不再以在购买商品、服务等经营行为作为掩护,直接以继续发展下线做为返利依据。

在王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中犯罪嫌疑人王某称此项目: “无需运营实体,不用做项目,发展下线就能挣钱”;一名参与传销者称: “该组织没有实体经营,是纯资本运作,其实就是发展会员,每名会员可以投资入会”。在李某非法经营案中一名参与传销者称: “我加入的是一个传销公司,但这个传销公司什么物品也不卖,就是发展下家来挣提成。” 3.发展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巨大。王某进行的“资本运作”每单是580元,最多投入21单。算上直接返点,实际上交纳8932元,仅 2010年3月至11月,王某直接或间接发展下线204人,涉案金额高达元。在李某非法经营案中加入人需出资是50800元可成为三星会员,然后发展三人,凑足65份即可成为四星会员,凑足600份同时自己的三个下线都是四星,就可以成为五星。会员一共分为9档,三星两档、四星三档、五星四档,李根供述自己是五星第二档,其直接或间接发展人数至少为600人,其涉案金额为304800元。 二、原因分析 1.传统传销衍生的新模式,群众对此认识不足。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传销传入我国沿海地区,主要采用以高昂的价格购买产品或服务,再将产品或服务销售给下家从中获得返利的方式进行传销、国家对此坚决取缔、严厉打击。多个限制人身自由强迫传销的案件引起的社会的广泛关注,媒体连篇累牍的报道、深入腹地的曝光使传销落入人人喊打的境地。而现今的传销更多的以光鲜积极的面目出现,组织传销人员将传销解读为高收益的新兴投资方式、将自己包装成善于抓住机会的实干家。现今广大社会浮躁、拜金风气盛行,加之对新时期的传销活动认识不足,不能看透其违法的本质,自然落入了传销的圈套。 2.传销活动多从熟人入手,采用谎言邀约的方式令其放松警惕,之后采用固定的套路和说辞,由谎言邀约、洗脑授课、实例展示、网络宣传等步骤环环相扣,使被邀约人难以识破。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简析办理传销犯罪案件的难点及对策探讨 [论文摘要]传销犯罪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害了广大群众的经济利益,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更有效打击传销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但在司法实务中,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仍面临着不少困境,文章通过分析当前经侦部门在办理传销犯罪案件时面临的难题,提出一些应对之策。 [论文关键词]传销犯罪侦查难点对策 传销犯罪作为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具有较强的经济破坏性和思想毒害性,严重威胁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秩序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随着我国打击传销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传销犯罪活动已由公开转入地下,不断变化犯罪形式,具有更强的隐蔽性和欺骗性,大大增加了打击传销犯罪的难度。 一、办理传销犯罪案件难点分析 传销犯罪属于典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经侦部门在侦办传销犯罪案件中主要遇到“五大难题”,即立案难、抓捕难、取证难、追缴难和处理难。 (一)立案难 首先,对传销的主观认识不到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着传销犯罪立案工作的进行:有的地方认为传销牵涉人员众多,查处不利于当地的稳定;有的地方分不清非法传销与合法直销的区别,认为是合法的市场经济活动;有的地方甚至认为传销活动对当地的经济有促进作用,进行地方保护等。其次,传销的犯罪手段多样,多以代理商、加盟店等形式出现,迷惑性强,而前期获取的证据又非常有限,使得经侦部门对某些行为难以定性并及时立案,容易错失最佳打击时机。再次,传销的窝点所在地、网络服务器所在地、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等通常不一致,并且为了逃避打击,频繁迁移犯罪窝点,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常引发管辖争议。此外,虽然我国已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立案标准——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但实际操作中,这两个条件很难界定。 (二)抓捕难 由于传销组织的头目行踪诡秘,多异地、幕后、单线遥控指挥,且经常更换联系方式、居住地和“卡账”账号,反侦查意识强,极易“人间蒸发”。所以,在不少案件中,虽然传销窝点被取缔,传销商品被收缴,但主要犯罪嫌疑人漏网,甚至无迹可寻,被抓获的大部分是“小鱼小虾”。另外,要将传销犯罪人员彻底抓捕归案,也并非易事。有的传销窝点以公司、连锁店等形式作掩护,更多则采取“家庭式”管理,这类窝点多设在城乡结合部等较为偏僻、人口流动量较大的区域,不易引起注意。通常一个传销组织有多个窝点,分布广泛,甚至跨县跨市跨省,且每个窝点都有“家长”,一旦某个窝点被取缔后,其他窝点的人员便会闻风而逃。 (三)取证难 由于传销人员具有来源分散性和异地流动性等特征,涉案人员众多,且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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