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八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路政管理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检举属实的举报单位和个人可予奖励。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公路路政管理专用车辆执行职务进入本辖区内收费公路的,免费通行。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第三章公路保护管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路路产登记制度,按规定对公路路产调查核实,并登记造册。

第十二条非收费公路的公路养护应当逐步推行市场化,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养护单位。

第十三条鼓励使用厢式、多轴、大型、专业货物运输车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

第十四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的,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公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及时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公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公路交通秩序。

第十五条公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公路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路产损坏、公路污染的,应当及时通知公路管理机构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

第二节公路及公路用地保护管理

第十七条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倾倒或者堆放废土、垃圾等固体废弃物,排放污水、污物;

(二)堵塞水道,挖沟引水;

(三)取石、取土;

(四)设置电线杆、变压器、维修场、停车场、洗车点或者加水点;

(五)集市贸易、摆摊设点、搭建棚屋或者砖窑、堆放或者摊晒物品;

(六)利用公路桥梁、隧道铺设输送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的管道,利用公路桥涵堆放物品、搭建设施,在公路桥涵附近焚烧物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坏、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第十八条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应当规范装载,装载货物不得触地拖行、抛撒或者滴漏。

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

高速公路、国道不得作为机动车驾驶培训场地。在其他公路上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的,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于行驶时间和路段的规定。

第二十条车辆需要在公路上进行临时检修等作业的,应当采取保护公路的措施,不得损坏、污染公路。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电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二十二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渠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在前款规定范围内因防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条严格控制公路平面交叉道口的设置。确需设置的,应当符合保障畅通和合理布局的原则,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建设。

本条例施行前的平面交叉道口不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应当在公路管理机构规定的限期内达到标准或者封闭。

第二十五条申请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申请理由、施工期限;

(二)设计方案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三)施工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应当提交行驶车辆或者机具行驶证件,书面说明行驶路线、时间及有效的公路保护方案;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

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申请人申请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的材料、颜色、外廓尺寸、结构安装、灯光亮度、设置地点、间隔距离等应当符合规范要求;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非公路标志的设置和维护规范,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节超限运输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值:

(一)车货总质量为四十吨,其中集装箱半挂列车为四十六吨;

(二)轴载质量:双轮组单轴的标准轴载为十吨;

(三)车货总长度为十八米;车货总宽度为二点五米;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米,其中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为从地面算起四点二米。

第三十条因运输不可解体的物品,确需超过规定最高限值行驶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经批准的超限运输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运输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货物运输的起止点、拟经路线和运输时间;

(二)运输车辆的技术条件符合所运载货物的要求;

(三)拟经路线经加固、改造后可以满足超限运输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一条公路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对拟经路线进行勘测,计算公

路、桥梁承载能力,制定通行与加固、改造方案。公路加固、改造、护送以及修复损坏公路所需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的,应当核发超限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二条本节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跨省、设区的市运输的,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二)跨县、区运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区内运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第三十三条超限运输通行证应当随车携带。

超限运输通行证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不得超期限使用;超限运输车辆的实际型号、运载货物应当与超限运输通行证载明内容相一致。

第三十四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对未持有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运输车辆,不得放行进入高速公路。强行进入高速公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可以在各收费站入口设置超限检测仪。

第三十五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超限运输管理。

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公路上设置固定式或者流动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点),对车辆的车货总质量,轴载质量,车货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进行检测。

固定式超限运输检测站的设置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六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进行超限运输

检查时,应当确保公路安全和畅通。被检查人员应当配合,接受检查,不得强行通过。不接受检查,堵塞超限运输检测站通行车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移。

无超限运输通行证的超限车辆,公路路政管理人员应当责令其在不影响公路畅通的地点自行卸载至符合轴载质量及其他限值,按有关规定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并依法予以处罚。未按要求卸载的,不得上路行驶。拒绝补交已行驶里程的公路赔偿费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理。

第四节公路附属设施保护管理

第三十七条新建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由公路建设项目业主负责。新建、改建公路和公路大修时,与公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公路附属设施应当与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所需经费纳入工程概算。

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第三十八条非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

收费公路附属设施的增设、日常维护、修复及公路绿化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第四十条公路标志、标线应当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对损坏的公路标志,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发现后二十四小时内予以修复、更换;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时修复、更换的,应当设置临时公路标志。

公路交通禁令标志需要增设或者变更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同级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听取各方意见和科学论证后,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并报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在公路和公路两侧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非公路标志、管线等,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灯光信号、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四十二条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书面说明砍伐理由、砍伐树木的位置、种类和蓄积量;

(二)补种方案符合公路绿化工程技术标准;

(三)作业方案符合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要求;

(四)涉及收费公路的,申请人应当事先征求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意见。

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绿化、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四章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四十四条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是指公路两侧边沟外缘(高速公路隔离栅栏)向外一定距离内,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范围。

建筑控制区的具体范围:国道不少于二十米、省道不少于十五米、县道不少于十米、乡道不少于五米,其中高速公路不少于三十米、互通立交和特大型桥梁不少于五十米;公路弯道内侧及平交道口附近的建筑控制区还须依照国家规定满足行车视距或者改作立体交叉的需要。

新建、改建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自公路建设项目开工建设之日起三十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前款规定划定,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划定的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外缘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标桩、界桩。

第四十五条国土资源、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临近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建设用地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注明建筑物、构筑物与公路的控制距离,并告知公路管理机构。建设单位开工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派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四十六条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申请前款规定事项的,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本条规定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许可权限,按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建筑控制区内的违章建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拆除,不予补偿。

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因公路建设或者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补偿后予以拆除;对公路建设及交通安全无影响的,可以保留,但不得扩大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

第四十八条在公路沿线规划新建、扩建村镇、开发区等,应当与公路保持规定的距离并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防止公路街道化,影响公路的运行安全与畅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措施,由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任人逾期未清除障碍或者未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清除障碍、恢复原状,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核实后放行,并可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按照擅自超限运输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造成损害或者造成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责任人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调查、处理后方得驶离。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作出处理决定。

责任人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扣留其车辆。扣留车辆的,应当出具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扣留凭证;对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

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四条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管理权限由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执行职务未按规定佩戴标志或者未持证上岗的;

(二)对公路施工作业未按规定及时验收并恢复公路通行的;

(三)未按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的;

(四)未按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

(五)未按规定实施强制措施的;

(六)因监督管理不力,造成公路较大损害或者他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

(七)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或者为逃避超限运输检测而故意堵塞收费道口、强行冲卡、殴打收费公路管理人员、破坏收费设施或者从事其他扰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二)损毁公路或者擅自移动公路标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

(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公路路产赔偿或者补偿的具体标准,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

高速公路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路政大队工作职责 1、宣传、贯彻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依法保护路产路权,实施高速公路路政巡查督导,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修复受损公路设施,维护高速公路及标志、标线的完好。 2、负责路产案件的审核、备案,并对存在争议的赔偿事项和金额进行复核,检查指导路政中队路产案件的处理工作;参与路政案件的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3、依据授权审查许可所辖高速公路养护作业施工有关事宜,并对施工保畅和上级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维护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 4、依据授权许可管辖路段内的超限运输,组织实施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工作。 5、负责制定年度路政管理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接受上级业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考核,并对所辖路政中队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考核。 6、参与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及路产变更移交工作,建立健全路政管理档案。 7、负责路政法律文书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8、负责对所辖高速公路路政人员服装配发、巡查车辆、装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9、负责路政管理工作情况的统计分析,及时报送所辖高速公路的道路通行情况。 10、组织、参与所辖路段采取的路政行政强制措施活动,组织、参与人民法院受理的路政强制案件的执行。 11、负责审查新招录路政人员的资格,组织开展路政业务培训,建立人员管理信息库,定期报送路政人员管理信息。 12、负责路政执法活动的公路“三乱”治理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13、完成高速公路管理处交办的工作,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路政大队长岗位职责 1、负责大队全面工作,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等,制定工作计划和措施,定期召开队务会议,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检查指导中队工作。 2、负责超限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监督检查超限运输车辆监护通行事宜。 3、负责审定所辖路段养护施工交通保畅方案,对许可事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负责组织路政人员岗位培训工作。 5、负责审定管辖路政事案处理意见,定期开展路政法律文书的评查工作。 6、负责对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及其受损公路设施的修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完善公路标志标线和设施的初步意见。 7、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高速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 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部分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1、XX高速公路工程是我公司打开四川公路市场的窗口工程,为实现保护环境、促进职业健康安全,特制定本细则。 2、依靠科学的管理理论、程序和方法,实施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的管理,动用多种多样的方法,在施工过程中保护环境、保护生态,使施工中潜在的安全隐患处于受控状态,确保施工生产的安全,促进职工的职业健康。 3、始终把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工作放在工作的首位,经常开展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检查和相关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职工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意识和能力。同时加大奖惩力度,保证措施的严肃性。 第二章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组织机构 1、XX高速公路XX合同段项目部成立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XX担任组长,党工委书记XX、副经理XXX、副经理XX、项目总工XX担任副组长,成员为五部一室负责人。安质环保部负责日常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工作。 2、各施工单位必须成立以队长为组长,副队长、专职安全员和各业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小组,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负责具体的管理业务。 3、领导小组的主要任务是编制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安全管理制度,查处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对违章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罚,确保施工生产的正常进行。 4、各级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有权纠正各种违章行为,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保持相对独立和稳定,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的更换必须通过相应的程序。 5、专(兼)职环保员、安全员必须不断地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对施工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隐患要及时和单位领导沟通,一定要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交通运输局公路路政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路政巡查工作,加强路政管理,严格履行公路路政管理职责,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维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交通外业执法工作规范》、《河北省公路路政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站主管辖区内公路路政巡查工作,由所辖的各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公路路政巡查工作。 第三条路政巡查的范围为公路(国省干线公路、县道、乡道)、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建筑控制区。 第四条路政巡查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发现、制止、纠正和依法查处各类损坏、侵占、污染、占(利)用、挖掘公路路产的违法行为。 (三)发现和纠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违法建筑物、地面构筑物行为。 (四)维护公路养护作业的正常秩序,检查处理公路的特殊利用、占用和超限运输。 (五)及时发现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突发自然灾害、公共事件,排

除公路存在的安全隐患。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的实施进行全程监控。 (七)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和监督。 (八)为过往司机指路,救助受伤、患病、遇险和其他需要援助的人。 (九)超限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和特大件超限运输车辆护送等专项整治和特殊勤务工作。 (十)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由路政执法人员执行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路政巡查的内容: (一)及时发现下列侵占、损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 1、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擅自穿(跨)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架设、埋设管线等 设施; 3、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 4、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以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 路上行驶; 5、超限运输车辆擅自行驶公路; 6、利用公路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建设-经营-移交(BOT)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和《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BOT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投资人招标投标及项目建设、经营、移交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第三条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 准备期是指投资协议签订起至项目开工;建设期是指项目开工起至交工验收;运营期是指项目通过交工验收至收费期届满,其中收费期是指项目批准收费起至收费期届满。 第四条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经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投资人招标 第五条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 (二)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三)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 (四)省政府已授权采用BOT方式建设。 第六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采用资格后审方式。 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投标人的财务状况、注册资本、净资产、投融资能力、初步融资方案、从业经验和商业信誉等。 第七条项目投资人招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标公告; (二)发售招标文件; (三)投标人编制、递交投标文件; (四)招标人组织开标,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六)中标候选人公示; (七)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签订投资协议。 第八条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步在省指定媒介发布。 采用国际招标的,应通过相关国际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上课)

公路路政执法的职能及其法律依据 目前,我省的公路路政执法行为主要有: 1、路政许可 2、路政处罚 3、路政强制措施 4、路政监管 5、路政赔(补)偿

一、路政许可 (一)路政许可的含义: 1.行政许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

动的行为。 2路政许可:路政许可是指路政管理机构依据路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根据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准予路政管理相对人从事某一项活动的具体行政行为。 3.路政许可的主要特征:法律的禁止是路政许可的前提;路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路政许可是赋予路政管理相对方某种权利和资格的路政管理行为;路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路政许可行为是单方行为。 (二)公路管理机构行使路政许可权限的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22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23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3条2款: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三)路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 ?公路法?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浙江省高速公路运行管理办法?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 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如省交通厅、省公路局有关文件,主要是?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路路政许可的通知?(浙交〔2005〕9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路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浙公路〔2007〕93号)?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等有关公路工程技术规范 (四)路政许可的程序 1、申请:?行政许可法?第29条 2、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法?第32条 3、审查(勘察、检查、书面审查、听证等):?行政许可法?34条、?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

重庆市路政管理条例

重庆市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路产保护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录 (1998年3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2年3月27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修订) 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法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保障公路畅通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依法治路、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土地、规划、市政、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交通主管部门、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对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可给予奖励。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全市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市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九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三)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四)依法查处违反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土地、市政部门依法控制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六)审理、审批从地下、地面、上空跨越、穿越公路的构筑物或设施事宜; (七)审批公路的特殊占用及超限运输,并对其实施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八)维护公路、公路渡口的养护、施工作业及公路收费站的正常秩序;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应配合公路养护单位加强公路养护工作,保持公路完好、平整、畅通。 第十一条公路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按国家规定统一着装,并持有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路政巡查车须装有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二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报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 (一)在国道上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国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上的; (三)跨越区、县(自治县、市)行政区域的超限运输。 第十三条下列事项由区、县(自治县、市)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审批:(一)在省道及县道设置立交、平交道口,以及在省道或县道用地范围内埋设管道、杆线、电缆; (二)砍伐国道、省道和县道行道树在二十株以下的; (三)本行政区域内的超限运输。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公路路政管理系统详细设计 系统说明: 本系统界面的开发平台为Delphi 6.0 ,数据库平台为Sql Server2000,应用界面和数据库的连接方式为Ado。 主要功能: 资料的录入,修改,删除。 精确查询和模糊查询。 对数据的统计分析。 查询结果的报表输出。 系统设计: 1、数据库设计 根据路政管理科的管理项目,建立一个数据库,包括22个数据表,如下: 公路概况表(图1) 桥梁概况表(图2) 渡口概况表(图3) 涵洞概况表(图4) 机构设置表(图5) 机动车辆表(图6) 人员管理表(图7) 器材管理表(图8) 路政案件表(图9) 文档管理表(图10) 2、系统基本操作 系统启动后显示主界面,如下: 主界面(图11) 2.1 “公路及公路用地” “公路及公路用地”菜单的子菜单项如下: 2.1.1公路概况 进入公路概况的窗口如下: ·查询状态:

全部记录显示窗口记录导航条 查询条件窗口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状态条 公路概况表(图13) 进入公路概况窗体后,默认为查询状态,查询方式为精确查询,并显示公路概况表的全部记录。 在精确查询模式下,可以对“公路名称”和“线路编号”进行完全匹配查询。可以输入一项或者多项查询条件,“线别”、“技术等级”、“辖属行政区域”、“路面类型”和“车道数”采用下拉列表的方式选择,也可为空(默认为空)。 在模糊查询模式下,可以对“名称”和“线路编号”进行不完全匹配查询。只要输入关键字,就可以查询出所有包含关键字的记录。 可以使用导航条将当前记录向前,向后,移动到第一条或最后一条,当前记录详细窗口的数据随着当前记录的变化而变化。 在查询状态下,所有的记录都处于只读状态,不可修改。 如果需要打印查询结果,单击“打印”按钮,可打印查询结果的报表。如下:·编辑状态: 单击“查询条件窗口”底部的“进行添加、修改和删除数据操作”复选框按钮,进入编辑状态。 编辑状态下的公路概况窗口(图14)在编辑状态下,导航条上出现添加、删除、修改和取消按钮。 添加取消 删除修改提交单击“添加”按钮后,“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中的编辑框清空,等待用户输入数据。如果用户想中止添加,单击“取消”按钮。否则,数据输入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提交数据。 单击“修改”按钮后,“当前记录详细列表窗口”中的编辑框变为可编辑状态,用户可对编辑框中的数据进行修改。如果用户想中止修改操作,单击“取消”按钮。否则,修改完毕后,单击“提交”按钮提交修改后的数据。 单击“删除”按钮,将删除当前记录。 在编辑状态下,不可打印报表。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路政执法工作情况汇报 高速公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日俱规模化和网络化,高速公路大大地推动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由于高速公路是一定时期的产物,它也受到了当时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制约,如设计标准、施工要求和实载通行能力都不同程度地滞后于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超负荷运行屡见不鲜,事故发生率有上升的趋势;其二,随着地方经济的不断发展,地方政府寄望于开发的层面和深度,依托于高速公路布局和开发,时而出现越权违法许可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的占用地兴建建筑物;其三,经济的发展使大多数农民富裕了,重新有了兴建住宅的愿望,由于高速公路多穿行于荒山僻壤之中,国家也加大了农田耕种的管理力度,乡镇政府默许农民在高速公路红线控制区内挤占违房屡屡发生;其四,由于路政人员的配置及其点多线长等因素,全面完成好保护路产和维护路权工作难度是显而易见的。产生以上不良现象的原因,我个人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对设计标准和实载通行能力相对饱和,需通过加快对道路维修改造,更新完善交通安全设施和调整管理机制,加大管理力度来解决;对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主要涉及到地方规划、土地管理、建设等部门的越权违法许可红线控制区内

建筑物,应采取沟通,上门法规宣传,促使政府职能部门撤消许可决定,必要时可采取行政复议的手段;沿线村民违章建房的问题,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原房地基拆除兴建,在工程兴建中尚未拆除,并在乡村、土管部门备案,另外,农民“根基”的传统意识和耕作农田习惯较强,给控制新建违章建筑带来一定难度,是否可以考虑拆迁补偿的办法;另一种情形是乡村公路改扩建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自身的愿望迁入红线控制区内新建,这种情形可以控制,但要做很多具体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加路政人员工作量。基于以上几点,我们是否可以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和平台,增强对上述问题解决的方式和途径,按照“三个服务”的指导思想和“管理就是服务”的理念,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一个与沿线政府职能部门相结合的互动平台 我们在路政执法过程中,常常会遇到有的政府职能部门对《公路法》、《高管条例》以及路政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太了解,在招商引资、布局新建投资项目上的行政许可行为或个人房屋建设等方面,有职能交叉,法规重叠,时常有违背《公路法》等相关规定和超越权限的行为发生。对高速公路的利益造成不法侵害,导致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处于被动状态,为了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我们应建立一个相互理解,紧密配合的互动平台,尤其是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衔接。首先要做好《公路法》的宣传送达工作,对高速公路路政管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维护公路路产不受侵占和破坏,保障公路完好畅通,发展公路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 高等级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执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没有作出规定的,依照本条例执行。 专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公路路政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设在地(州、市)县的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县道、乡道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土地、公安、工商、建设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在爱路护路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条公路路产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设施。公路指经交通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公路用地指公路两侧边沟(或者截水沟)以外不少于一米范围的土地。公路设施指公路的排水设备、防护构造物、交叉道口、界碑、里程碑、测桩、安全设施、通讯设施、检测及监控设施、养护设施、服务设施、渡口码头、花草林木、专用房屋等。 第二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责 第五条各级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三)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依法取缔违章建筑;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复习题

《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复习提纲 1.高等级公路的概念 高等级公路一般包括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和二级公路。 2.高等级公路的特征 1)公路几何指标高,设计速度快;2)服务水平高,横向干扰小;3)混合交通影响小,通行能力大;4)路基宽度大,占地面积多。 3.公路路政管理的概念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交通主管机关和授权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维护公路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和发展公路事业,对公路使用者及其相对人所采取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政管理行为,即依照法律、法规履行保护路产、维护路权的管理,进行公路路政的执法。 4.公路路产、路权概念 公路路产,是指公路管理部门依法管理使用的所有有形的和无形的公路财产。它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含交通安全设施)、机械设备、料场、科研成果,专利所有权和知识产权等。 公路路权,是指公路管理部门对公路财产享有占用、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对损害路产的行为而拥有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 5.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手段 1).行政手段。是依靠路政管理机构的职能和权威,运用各种行政的决定、命令、规章制度、工作程序等手段,以鲜明的权威和服从为前提,直接左右被管理者的管理方法。行政手段具有权威性、强制性、无偿性、垂直性的特点。 2).经济手段。是指在客观经济规律直接起支配作用的情况下,通过各种经济手段的运用,按照经济原则调节各种不同的经济利益的管理方法。经济手段具有间接性、关联性、平等性的特点。 3).法律手段。是指通过各种法律、法规、规章等,调整路政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公路事业发展的管理方法。路政管理的法律手段具有稳定性、权威性、规范性的特点。 4).技术手段。要不断学习,提高素质,掌握高科技管理手段,学会运用高技术装备和信息化系统来进行管理;要大力发展并运用路政管理网络系统、路政执法巡查车辆GPS卫星定位系统、超限运输车辆查询系统、标志标线管理系统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管理、服务和整合资源的能力,推动管理方式方法的转变。 6.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1)保护路产。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主要表现在制止和查处如超限运输、在公路上试刹车、挖掘公路以及毁坏和破坏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涵洞、排水设施、防护构造物、花草树木、苗圃等违法行为。 2)维护路权。是路政管理的重要任务。主要表现在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审理跨越公路的各种管线和渠道,审理各种道路与公路交叉,废弃公路的产权归属等。 3)维持公路工作秩序,保证车辆安全通行。是路政管理的任务之一。主要表现在维持公路渡口、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的正常秩序、公路外部行政管理的正常秩序。 4)保护权益。主要是保护公路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的合法权益,以及公路养护工作人员、公路管理人员从事生产、执行公务时的合法权益。 7.高等级公路路政管理与普通公路路政管理的区别。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 (2001年9月25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超限运输管理 第五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纳入公路路网的乡道的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公路建筑控制区进行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公路路政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路政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并经营的公路,其路政管理职责由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行使。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其他专业规划时,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并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 国土资源、建设、公安、水利、林业、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公路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检查、督促公路养护单位及时修复受损公路,维护公路及其标志、标线的完好; (三)进行公路巡查,依法制止和查处侵占、损坏公路路产的行为; (四)依法管理公路建筑控制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用于公路路政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设置统一的车身标志、路政检查标牌和示警灯。 第八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货带人;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第九条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接受检查。 第三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十条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属于公路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道路施工和地下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班时间为:8:00时——14:00时,中班上班时间为:14:00时——次日0: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0:00时——次日8:00时。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交班人员如有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交通部《路政管理规定》模拟试题 一、填空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2、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4、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5、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6、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 7、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8、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9、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10、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二、不定项选择,(每小题都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请将它们的标号填入题后的括号内,全部选对才给分,错选、少选、多选不给分) 1、根据《路政管理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按一般程序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所必经的程序:(A、B、 D、E) A、立案 B、调查取证 C、组织听证 D、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E、出具收费凭证 F、行政复议 2、公路赔(补)偿费标准,由( A )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A、省级 B、市级 C、县级 3、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ABC )的原则。 A、统一管理 B、分级负责 C、依法行政 D、保障畅通 5、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ABCD )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A、限载 B、限高 C、限宽 D、限长 6、根据《路政管理规定》,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 D )的许可。 A 国道 B 省道 C 县道 D 乡道 7、在下列各项中,属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许可的是(ABCDE ) A、占用、挖掘公路许可 B、修筑堤坝、缩窄或者拓宽河床作业许可 C、铁轮车、履带车和其它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上路行驶许可 D、非公路标志设置许可 E、超限运输许可 F、在建筑控制区内搭建居民房 8、下列哪些属于路政管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ACD )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

公路路政管理许可九个项目 勘查工作事项及要求 一、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 (一)项目名称: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造物;需要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三)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⑴主要理由;⑵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⑶施工期限。 3、设计图。 4、施工设计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录”中必须详细了解以下要素,并以文字方式作具体的描述:埋设的管(杆)线、电缆涉及的公路线路、里程桩号及左右侧(幅),埋设路由与公路边沟(坡)外缘的距离(范围),埋设总长度、分段长度,利用公路桥涵、隧道等构造物的挂设长度等。 2、根据申请人提供设计图纸路由制作“勘查示意图”。以画图方

式真实记录计划施工路由,与之相交其它道路,以及埋设所利用的公路附属设施。 3、如埋设管线、电缆需越穿公路的,要详细叙述所采用的穿越方式及穿越长度,及恢复公路原技术标准的施工方案。 (五)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一)项目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行为审批 (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条;《路政管理规定》第十条。 (三)申请材料(一式四份): 1、申请书。对申请事项要点阐述,并做出迁移承诺。 2、《路政管理许可申请表》:(1)主要理由;(2)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左右方位、以及所埋设设施与公路边沟外缘或坡脚线的距离);(3)施工期限;(4)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3、设计图。 4、施工方案、安全保障措施和交通疏导方案。 5、申请人身份证明。(申请人为单位的需要提供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或企业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6、申请人委托书,被委托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路政勘查内容: 1、根据路政许可申请书内容做好“路政勘查记录”。“路政勘查记

路政管理制度

路政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 规范公路路政管理行为, 保障所辖路段的安全畅通,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路政中队依法实施公路路政管理行为,保护路产、维护路权。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做好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二、路政人员执法时,应着装规范、佩戴整齐、持证上岗。 三、路政人员执法时,应恪尽职守、公正廉洁、文明执法,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一) 违反规定收费、罚款; (二) 擅自提高路产的赔偿、补偿标准; (三) 要求过往车辆带人带货; (四) 刁难或者勒索行政管理相对人; (五) 其他违法行为。 四、发现破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行为时,路政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验,收集证据,按 照法定程序处理。 五、发现擅自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及公路用地内新建、 改建、扩建建筑物、 构筑物及 设立非公路标志的行为,应立即制止,依法处理,并及时上报。 六、对经上级部门批准, 在管辖路段上空、地面和地下进行跨线作业、 道路施工和地下 挖掘时,应当进行施工监管。因施工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损坏的,应向施工方索赔。 七、路政人员上路巡查应规范化上岗,履行巡查职责,做好巡查记录。 八、制定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建立应急体系,确保道路安全畅通。发生交通事故 或突发事件时,路政中队请示所领导后启动应急预案。 九、按照规定建立路产档案、路政文书档案、日常管理档案,并按照“一案一档”的原 则建立路政处理档案、路政处罚档案、违章建筑档案。 十、按照规定对路政车辆、设备器材进行维修、保养。 十一、对于违反路政管理法规,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的,路政中队可依法留置其车辆。 十二、加强对路政人员的管理、培训和监督,提高其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路政巡查管理制度 一、 巡查时间 路政巡查实行四班三运转制。早班上 班时间为: 为: 14: 00时——次日 0: 00时,夜班上班时间为: 二、巡查班交接程序 (一)交接班时, 接班班长应阅读上一班巡查记录, 留置车辆或证件等其它特殊情况,须移交后方可结束本班巡查工作。 (二) 接班人员认真检查设备器材的完好性和数量, 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检查合格后接收。 (三) 因造成较大路产损失或侵权案件等需要连续在路面值勤的,接班人员要现场交接 班。 三、巡查任务 (一) 检查路况、公路路产和建筑控制区的情况。 (二) 发现和查处各类路政事案。 8:00 时—— 14:00 时,中班上班时间 0:00 时——次日 8:00 时。 有不明之处当面问清。 交班人员如有

路政大队路政管理职责

路政管理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公路路政管理大队(所)职责 一、按照市农村公路管理处下达的全年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业务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意识教育。 四、负责辖区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监管。 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监管工作。 六、负责对许可项目实施过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和公路工作。 八、督促各县(市、区)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和信息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公路路政管理中队职责 一、按照大队(所)下达的路政管理工作计划、目标、任务,具体贯彻落实各项管理工作。

二、负责保护公路路产,实施公路巡查,及时发现、制止、查处各类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 三、负责对辖区内公路沿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和爱路护路教育。 四、负责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五、负责中队辖区公路交通标志、标线管理工作。 六、负责勘察各类路政许可项目现场,据实写出勘察报告,并对许可项目实施进程进行全程监控。 七、检查监督公路养护作业、施工路段按规范设置标志设施,维护施工路段的正常秩序; 八、按时上报路政报表、小结、收集信息和资料等,建立、健全各类台帐。 九、负责中队票据、证章、装备器材、法律文书的正确使用和管理。 十、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综合办公室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制定大队(所)范围内的各项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执行;全面搞好大队(所)的行政管理和后勤保障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并协调好各部门的工作配合。

江苏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

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速公路事业的发展,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高速公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高速公路,是指符合国家高速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经验收合格并向社会公告,专供汽车通行的公路。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交通部门(以下简称省交通部门)主管全省高速公路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高速公路的交通安全、交通秩序管理、交通事故处理和治安管理工作。公安部门设立的高速公路交通巡逻警察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高速公路沿线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高速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取得高速公路收费权的经营企业以及利用贷款、集资建成高速公路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依法从事高速公路投资建设以及收费、养护、清障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交通巡逻警察机构应当加强巡察,保证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紧急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 第二章建设与养护

第七条省交通部门应当根据本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国防建设需要,按照国家高速公路总体规划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并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全省高速公路规划,依法报批后组织实施。 高速公路建设程序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公路条例》的规定执行,其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等级要求。 第八条对高速公路建设使用土地,高速公路沿线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可以统一征地和供地。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安置费用支付标准和方式,由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按照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应当支付的安置补偿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第九条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按照规划、联网运行和管理的要求,组织建设高速公路通信、监控、收费系统,以及限载检测、交通量观测和管理等设施。 已建成通车的高速公路不具备前款规定的设施条件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建设。第十条在高速公路通车前,建设单位应当将上跨高速公路的与高速公路分离的桥梁、下穿高速公路的道路、收费站连接线等设施及时移交给原道路管理单位管理;没有道路管理单位的,由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一条高速公路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管理应当按照新建高速公路的要求和规定实施。 高速公路互通出入口、服务区的增设或者关停,应当经省交通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交通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加强高速公路养护,并安排相应的养护资金,对高速公路实行预防性、周期性养护,保障高速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况。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交通部门的规定,定期报送路况数据。 第十三条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养护规范加强养护巡查,并对高速公路及其附属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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