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2000-9-26【大中小】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2000]211号

发布日期:2000-9-26

执行日期:200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第七条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检测单位应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检测。

第十条检测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必须加盖见证取样检测的专用章。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最新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 正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 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其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 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 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五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 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 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 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九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十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 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 标。 第十一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 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 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 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的通知

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目录 1 总则 (1) 1.1 目的 (1) 1.2 编制依据 (1) 1.3 适用范围 (2) 2 行为准则 (2) 2.1 基本要求 (2) 2.2 质量行为要求 (4) 2.3 安全行为要求 (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 (9) 3.1 地基基础工程 (9) 3.2 钢筋工程 (10) 3.3 混凝土工程 (10) 3.4 钢结构工程 (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 (12) 3.6 砌体工程 (13) 3.7 防水工程 (13) 3.8 装饰装修工程 (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 (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 (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 (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 (16) 3.13 市政工程 (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 (17) 4.1 基坑工程 (17) 4.2 脚手架工程 (17) 4.3 起重机械 (19) 4.4 模板支撑体系 (21) 4.5 临时用电 (21) 4.6 安全防护 (21) 4.7 其他 (21) 5 质量管理资料 (22)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工程建设部建设管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工程建设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工程管理薄弱环节,实现公司经济效益最大化。将提升管理、开源节流、稳步增效的理念贯穿至全员、全过程,工程建设部特制定出以下实施方案。 1)?定期修订、完善、优化工程建设部已下发和执行中的各项管理制度、管控体系、审批流程和检查监督标准。通过实际运行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调整,使各项制度更加合理和有操作性;?? 2)?加强项目现场管理控制,按照标准化管理措施和精细化管理要求,提升工程管理质量。促进落实样板引路、实测实量、交付及后评估等管理手段; 3)?加大现场监督检查管理,定期开展月度检查、交叉检查、工程建设优秀做法经验展示与交流活动,强化集团公司对各区域各项目的管控力度; 4)?严格落实甲供物资的采购、入库、使用、报废流程,做到物材去向明,尽其用。一要严格执行采购计划,从采购的源头对质量、性能、价格进行把关,实现质优价廉,杜绝临时性采购和无计划采购行为,二要严格物资领用手续,控制发放量、控制库存; 5)?加强项目现场节能降耗管理,加强用水、用电管理,杜绝长流水、长明灯;?

6)?做好现场签证索赔等计量工作,准确核算,提高计量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的技术素质,减少误差;?? 7)?控制安全指标达到国家要求,细化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加强安全管控,加强现场的安全监督、安全培训工作。 工程建设部安全生产提质增效工作方案 为落实集团公司“提质增效”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能力,切实规范公司安全生产管控运行机制,有效解决安全生产薄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编号:SM-ZD-67512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 职责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项目建设部部长助理岗位职责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1. 基建部日常管理工作。 2.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审核。 3.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4.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5. 施工进度的控制。 6.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7. 施工现场的工作协调。 8. 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9.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10.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11.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12. 基建工程资料、图文的归类、整理、归档工作。 13.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工作。 14. 负责本部门人员的管理、培训及考核工作。 15. 负责做好本部门区域的6s管理工作。

16.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的审核。 2.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3. 施工进度的控制。 4. 施工现场的协调。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基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7. 控制好施工用材料的计划上报。 8. 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1. 基建部相关文件的起草、编制。 2. 工程变更起草和下发。 3. 施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 4. 施工进度的控制。 5.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 6. 施工现场的协调。 7.施工计划的编制和总结。 8. 基建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9. 起草和编制有关的施工合同。

建设部80号令

建设部文件 建设部80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已于二000年六月二十六日经第二十四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000年六月三十日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第六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双方约定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七条在正常驻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地基基础工程和方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五)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八条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这日起计算。 第九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工作服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或者房屋建筑所有人尖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者严重影剧院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

13.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建设部 商务部令第121号)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已经2003年12月9日建设部第24次常务会议和商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 商务部部长吕福源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为了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经贸关系的发展,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建筑业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113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申请设立建筑业企业时,其在香港、澳门和内地的业绩可共同作为评定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依据。管理和技术人员数量应以其在内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的实际人员数量为资质评定依据。 二、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全资收购内地的建筑业企业。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承揽中外合营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的建筑业企业申办资质证应按内地有关法规办理。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依法在全国范围内参加工程投标。 五、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以及申请资质,按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以及有关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执行。

六、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七、本补充规定由建设部和商务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实施。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集团公司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在公司领导、关心、指导下,各相关单位、部(室)、各供电所的大力协助下,全体员工齐心协力,扎实工作,圆满完成了多项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结(决)算审计等工作任务。现将一年来的各项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加强学习,提高员工自身素质,增强部门综合能力 只有不断加强员工的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才能增强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工作的需要。 2xXX年度,一方面认真组织学习云南电网公司、曲靖供电局以及公司关于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方面的各种工作会议、领导讲话精神,使每一位员工在思想上就有所准备,明确当年的农网工程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以及本部门的努力方向;另一方面,为了适应农网工作新需要,组织了本部门员工和供电所、施工单位有关农网工程的工作人员,由工程专责、技经专责带领,全面学习了农网工程《v3.0版技术标准》、《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建设预算编制与计算标准》及《2xkV及以下配电网工程预算定额》以及工程安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专业知识的学习。

通过业务技能培训与学习,进一步拓宽每一个员工的知识面,提高了员工自身业务素质,同时也增强了部门的综合能力,适应实际工作需求。 二、具体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一)、工程项目设计任务完成情况 2xXX年,工程建设部组织本部门人员圆满在上级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工程设计任务上报审查工作。 1、共完成3批10kV及以下电网工程设计任务,分别为:2xXX 年无电地区电力建设项目(投资3852万元)、2x10年中西部农网完善项目(投资819万元)、2x10年农网升级改造项目(投资1998万元)。 以上三批项目总投资累计投资6669万元,工程共涉及全县2x 个乡镇、119个行政村、222个自然村,共计307个工程项目,两批工程计划建设10kV线路274.45km,400V/22xV线路329.69km,变压器274台,容量27785kVA,“一户一表”6892户。 (二)、工程建设项目完成情况 为了圆满完成今年的电网建设任务,工程前期,工程建设部人员分组下到各乡镇,会同各供电所管理人员,就农网工程建设与改造工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

q 项目编号: 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 申报书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盖章) 主管部门 申报时间 建设部科学技术司编制 二OO三年十月

申报要求及填写说明 一、申报条件 (一)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和《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的要求及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新产品新技术鉴定或科技示范工程总结出的示范技术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推广应用成套新技术体系通过验收(以下统称“鉴定”),鉴定时间一般在一年以上; (三)技术先进、成熟、辐射能力强,适合在全国或较大范围内推广应用; (四)尚无国家发布的工程应用技术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必须具有较高的应用技术含量,具备申报单位编制实施的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国家已发布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的科技成果,鼓励申报单位编制高于国家发布标准要求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 (五)申报单位必须是成果持有单位且具备较强的技术服务能力; (六)没有成果或其权属的争议。 二、申报材料 (一)《建设部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申报书》一式十份并提供电子文档; (二)“有关技术资料”一式四份,并按以下顺序装订成册: 1、目录 2、成果鉴定证书及有关鉴定资料; 3、成果新的研究(研制)进展报告; 4、推广应用必要的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包括:申报单位编制实施或执行的国家发布的技术规范、规程、工法、标准图、操作手册、使用维护管理手册或其相关部分内容等; 5、国家认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近期质量检测报告; 6、近期的用户意见或应用于生产与工程实践的证明; 7、已推广和拟推广应用的工程和单位名单; 8、获奖、专利、通过ISO认证的相关文件及生产许可等证明材料; 9、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图片等; 10、申报单位与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上成果完成单位不一致时,申报单位现拥有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机关:建设部 文号:建市〔2004〕200号 发文日期:2004年11月16日 施行日期:2004年12月01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五条[服务范围]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六条[服务内容]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三)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组织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并监督实施,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四)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五)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并监督实施; (六)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七)生产试运行及工程保修期管理,组织项目后评估; (八)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委托方式] 工程项目业主方可以通过招标或委托等方式选择项目管理企业,并与选定的项目管理企业以书面形式签订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合同中应当明确履约期限,工作范围,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项目管理酬金及支付方式,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工程勘察、设计、监理等企业同时承担同一工程项目管理和其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业务时,依法应当招标投标的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确定。 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 第八条[联合投标] 两个及以上项目管理企业可以组成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业主方签定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对委托项目管理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的主要责任方,项目经理由主要责任方选派。 第九条[合作管理]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 二OO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起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审查难度大或者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第八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筑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筑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 (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 (三)工程勘察报告; (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 (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 (六)初步设计文件; (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 (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住建部13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索引号:000013338/2013-00271主题信息:建筑市场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13年4月27日 文件名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 办法 有效期: 2013年08月01日生 效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主题词: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

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查机构名录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中型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规模划分,按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部第86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6号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12月29日经第36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 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建设部关于印发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的通知 2000-9-26【大中小】 发文单位:建设部 文号:建[2000]211号 发布日期:2000-9-26 执行日期:2000-9-2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建设部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资质认可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第六条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建设部令第13号__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2013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13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经第9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2013年4月27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提高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审查机构是专门从事施工图审查业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70160

建设部建筑施工合同正式版 建设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工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了明确工程项目及双方责任,本着互相协作,确保施工项目顺利完成的原则,经过协商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项目 (一)工程地点: (二)工程内容:具体详见附件一改造项目工程表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第二条工程造价为人民币 第三条合同工期 1.双方商定总工期30天。

开工日期:20xx年05月20日,竣工日期:20xx年06月20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甲方代表签证后,工期可以顺延。 ①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台风、火灾、地震)等造成的停工。 ②因设计图纸修改,增加了工程量,而受影响时。 ③因停水、停电等情况达六小时以上时。 ④甲方因财力不足或不按合同规定预付工程备料款和工程进度款,而受影响时。 ⑤甲方不能按合同规定在开工前五天,交出施工场地和接通施工水源、电源时。 第四条工程质量标准和保修期 (一)工程质量标准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验收 (二)工程保修按建设有关规定执行,保修自竣工验收签字之日起计算, (三)属乙方施工范围的工程项目,因施工质量问题造成损坏的,乙方应给予免费修补。

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

新冶能化公司项目建设部考核办法(暂行) 为深入学习邯钢精神,认真落实公司向管理要效益的理念,切实改进项目管理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从而又好又快地完成各项工程建设任务,结合项目建设管理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作用 明确工作目标、提高工作效能、指导改进绩效 二、考核范围: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项目建设部。 三、考核指标 1、项目建设的管理效果主要体现在工期、质量、成本等方面,据此确定考核内容为开工手续办理情况、工程进度完成情况、工程质量控制情况、工程成本控制情况、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及服务意识。 2、考核实行百分制,具体考核表见《月度考核表》。 四、考核周期 考核为月度考核,考核结果由考核部门于次月7日前提交人力资源部。 五、考核机构及职责 1、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批考核方案及考核结果。 2、企管部:组织拟订考核办法及按期考核,定期将考核结果提交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3、安环部、项目建设部、物流中心、施工、监理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按期填报考核信息。 4、人力资源部:根据考核结果,负责被考核部门的奖惩兑现。 六、奖惩办法 1、考核分值兑现对象:部门工资总额的70%,具体金额由能化公司人力资源部根据人员变动情况按月提供。

2、兑现办法: 考核分值95分(含)以上为优秀,兑现全额考核工资;考核分值90分(含)—95分为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80%;考核分值80分(含)—90分为基本合格,兑现考核工资的70%;考核分值80分以下不计考核工资。具体考核工资比例为: 七、说明 部门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于考核结果公布5日内向国资公司提出申诉。 八、附则 1. 本办法经公司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2. 本办法由企管部负责解释。 附件: 一、考核流程图 二、考核指标说明 三、月度考核表 四、月度考核月报 2011年7月4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质量安 全手 册(试行)的通知 建质〔2018〕95 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开展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我部制定了《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在工程质量安全手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有关要求,制定简洁明了、要求明确的实施细则。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认真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将工程质量安全要求落实到每个项目、每个员工,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要以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手册为切入点,开展质量安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执行情况良好的企业和项目给予评优评先等政策支持,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曝光。我部将适时组织开展对工程质量安全手册执行情况的督查。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9月21日工程质量安全手册 (试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 目录 1 总则1 1.1 目的1

1.2 编制依据1 1.3 适用范围2 2 行为准则2 2.1 基本要求2 2.2 质量行为要求4 2.3 安全行为要求7 3 工程实体质量控制9 3.1 地基基础工程9 3.2 钢筋工程10 3.3 混凝土工程10 3.4 钢结构工程11 3.5 装配式混凝土工程12 3.6 砌体工程13 3.7 防水工程13 3.8 装饰装修工程14 3.9 给排水及采暖工程14 3.10 通风与空调工程15 3.11 建筑电气工程15 3.12 智能建筑工程16 3.13 市政工程16 4 安全生产现场控制17 4.1 基坑工程17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工程建设部工作总结 2009年来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部依照公司的统1布署和要求,牢牢围绕以**小区如期完工为目标,在工程管理工作中认真负责,积极配合,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任务。但是以上事迹的获得离不开公司领导的支持和帮助,离不开公司各部门的大力帮助,更离不开我工程部全部员工的辛苦努力。在获得成绩是同时,我们也应当看到差距和不足。所和时的总结工程建设的有益和缺点的地方,对以后的工作展开都有侧重要的意义。 现将2009年度工程部工作总结以下: 1、项目扼要概述 本项目由地上8幢15⑵9层高层、地下4个地下车库及2个自行车库组成,地上计划面积92340平米,实际地上竣工实测面积92897.92平方米,超越计划面积567.64平米。工程总投资约3.7亿,09年度工程实现投资约1.2个亿。到目前为止,全部小区已到达了85%的交房率,应当说在全部业内也是到达了相当高交房率。我部高标准的完成了公司制定的目标,并且得到了广大业主的1致好评,特别是在小区绿化、外围效果及施工材料的质量上更是得到了业主的**称赞。 2、做好**项目的施工工作 以年初**小区的工程现场状态来讲,当时土建项目基本完成了建筑施工但仍有大部份的细节施工未完成,安装项目大部份电线电缆未穿,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施工阶段,全部项目的施工进度是严重滞后。由其是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全面进入后给全部现场的施工带来了严重影响,当时由于为我项目景观绿化施工的单位为外地企业,与在杭的各个如电力、自来水及电信等配套单位未有

合作的经验,因此在施工进程中调和困难造成常常性的工序打架相互影响工程的进度。特别是由于电力公司进行了内部改革,小区电力施工队伍有原来的电托施工改成统1由电力公司进行施工队伍的招标。虽然在本钱上给我司节省了约 100万元的造价,但所招的队伍为非本地单位,因此在施工送电等环节上给我项目在施工及后续验收上带来了电梯没法使用、各个系统没法调试等诸多不便,严重打乱全部项目的进度时间计划。但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我们工程部人员坚定信心,排除各种不利因素针对当时的现场状态,根据工程部人员的特性适时调剂了各工程人员的岗位职责,让各工程人员积极参与各施工单位的调和沟通在其中穿针引线尽可能使各配套单位能相互配合让项目得以进展顺利。通过我工程部人员的努力,**项目终究在09年7月初全部完成了施工项目,为后续的综合竣工验收铺平了道路。 3、做好**项目的验收工作 自**项目在7月份完成现场的各项施工后,项目也正式进入了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因此我工程部针对公司无项目前期部并且新老员工调剂较大的情况下,根据工程部人员的原有工作安排结合竣工验收及办证资料作业指引的验收内容进行了内外分工的适当调剂。由于我司为外来单位也是在**的第1个项目,因此在质监竣工验收、电力验收、消防验收、人防验收、计划验收、交警验收及房管测绘等验收是困难重重。特别像计划验收上我项目因在面积上超越了计划面积的1%规定,按现**市现有文件规定对超越计划面积1%的项目将进行停工处罚并重新报**市建委作项目审批手续,如按此规定我项目的交付可以说是遥遥无期。为此我工程部人员与计划、测绘的相干人员多方沟通,并于设计及测绘人员屡次实测计算提出了撤除1#2#楼顶层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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