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六版教学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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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重点知识(期末复习)陈光中第

六版

第一编

第一章

一、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是一种国家活动,是国家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2.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任务,即通过刑事诉讼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惩罚犯罪人,保障无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刑事诉讼中国家权利的动用具有主动性、普遍性和深刻性的特点)

3.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尤其是当事人是刑事诉讼不可缺少的诉讼主体.

4.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的诉讼程序进行的.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p8~9)

三、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简答题】法条(3)+主要内容

第4条: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第290条: 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军队保卫部门、监狱办理刑事案件,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是处于核心地位的原则

第6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特权。

贯彻实行本原则的意义:

1.坚持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等于抓住了刑事诉讼的关键问题,为

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创造了最根本的条件.

2.坚持这个原则,就可以杜绝”枉”、”纵”现象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办理形

式案件的质量.

五、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协调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原则

六、检察机关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的主要内容:

(一)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实行监督.

(二)对法院的审判实行监督.

(三)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七、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1、称谓:

提起公诉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被告人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2、疑罪从无

3. 无罪推定原则

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有罪之前,应视(推定或假定)其无罪。

一、立案管辖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刑事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刑事案件

二、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的概念(p127)

三.级别管辖

(一)法条19-22

1、基层人民法院-除上级法院管辖以外所有的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二)法条23

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四、地区管辖

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犯罪地包括:犯罪预备地、犯罪行为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及销赃地等。

1.犯罪地法院管辖原则-24条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原则-25条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第三章回避

一、回避的概念(p138)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2.申请回避 3指令回避

三.回避的理由(适用情形、条件)【简答题】

四、回避适用的人员(是否需要记再详细的内容)

1.审判人员

2.检察人员

3.侦查人员

4.书记员

5.翻译人员

6.鉴定人

五、回避的提起

(一)申请回避的人员

28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31条: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依照本章的规定要求回避、申请复议。

(二)回避的审查决定

1.客观性

2.稳定性

3.证明的间接性

4.不可替代性

(二)书证的概念(p173)和特征

1.物质性

2.思想性

3.直接性 4确定性(常形成于案件之前)

两者的区别:书证是以其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和存在状况等来证明案件。如果是既以内容,又以其外部特征来证明案情,则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

(三)证人证言

1、特征

(1)证人证言通常具有较强的主观性。

(2)证人证言具有不可替代性。

(3)证人证言具有不稳定性和多变性。

2.证人的条件(60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四)被害人陈述的特征

1.被害人陈述的主体是被害人

2.被害人陈述比较容易收集

3.被害人陈述容易夸大犯罪事实和情节,具有倾向性

4、不可替代性

5、直接证明性(详细、具体)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特征

1、证明案件事实的直接性

2、真实和虚伪的双重性

3、不可替代性和辩护性

(六)鉴定意见的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对专门性问题从科学技术的角度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属于言词证据。

2.鉴定结论只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作出结论,而不能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作出判断。

3.鉴定结论必须是书面形式,必须提出书面结论。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新法条有所改动特点还是按原来的写?

四、证据的分类

(一)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

1.划分标准:证据对案件事实所起的证明作用

2.把证据分为有罪与无罪证据的意义:便于全面客观地收集和运用证据,防止主观片面性

第50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增)。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二)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存在及表现形式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的来源

(四)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划分标准: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

注:看一下书上第194页上的例题

第六章强制措施

一、强制措施的概念(p223)

(一)据传的对象

1.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2.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司法机关可以不经传唤而直接进行拘传。

(二)拘传的程序

1.审批-办案人员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

-县级以上公检法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传证》

2.执行-各部门由2人以上人员执行

-出示拘传证,责令其签(盖章)

-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械具

-只能在被拘传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进行

期限-一次最长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连续拘传,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撤销和变更-据传期限到就应撤销,若需变更要在拘传期内办理相关手续。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

(一)取保候审的概念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队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责令其提供保证人或交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二)

1.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

2.执行机关-公安机关(65条)

3.种类-提出保证人、交纳保证金(66条)

4.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三)取保候审的条件【简答题】(65条)

1.第69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增)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增)

2.保证人未履行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8条){法条和书上有点不一样按那个看}

3.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

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是否要背审批、执行程序?}

五、逮捕

(一)逮捕的概念

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依法采取的在一段时间内剥夺其人身自由,予以羁押的强制方法。

(二)

1.批准机关-人民检察院(78条)

2.决定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92条、163条)

3.执行机关-公安机关(78条、163条)

(三)逮捕的条件【简答题】

(四)逮捕的程序

1.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87条)

2.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90条)

3.公安机关逮捕人的时候,必须出示逮捕证。

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增)。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91条)

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92条)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10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增)(93条)

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p248)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条件

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法定代理人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依据。(99条)

请求赔偿的范围:被害人遭受物质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失)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增)。

如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检在提起公诉的时候,也可提起。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

第101条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增)

第102条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一章立案

一、立案的主体、意义

(1)主体: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2)意义:立案程序是刑事诉讼的开始和必经程序。

二、立案的条件(第110条)

(1)认为有犯罪事实(事实条件)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三、立案的程序

(1)接受立案材料

(2)审查立案材料

(3)决定是否立案—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处理结果:决定立案或决定不立案

决定不立案的,应将其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4)对不立案的监督(111条)

人民检察院或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其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二章侦查

一.侦查的主体: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

犯罪侦查机关

二.讯问犯罪嫌疑人程序规则

(1)讯问主体:二名以上侦查人员(116条)

(2)讯问地点:可以传唤到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也可以在关押地点进行。(117条)

(3)讯问方法:(118条)

应当首先讯问犯嫌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情节或无罪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嫌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

(4)严禁使用刑讯逼供和诱供、指供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5)讯问同一案件的多名犯罪嫌疑人时,应分别讯问,其他嫌疑人不得同时在场。

(6)在形式上,应当依法制作讯问笔录

(7)对特殊(聋哑人、未成年人)的讯问对象适用特殊的程序(119)

(8)讯问时录音录像(121条)

应当-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可以-其他普通的案件

三.勘验、检查的种类和程序

(1)种类:现场勘验、物证检验、尸体检验、人身检查和侦查实验。

(2)第130条: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可以提取指纹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

第133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四.搜查的程序

(1)主体:只能由侦查人员依法进行。

(2)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执行逮捕、拘留的时候,遇有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以进行搜查。(136条)

(3)搜查时,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137条)

(4)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137条)

(5)搜查应当依法制作笔录。

五.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的范围和程序

(1)范围: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139条)

(2)程序:

见法条第140条—第143条

见法条第148条—第152条

六.侦查终结

1.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

(1)移送审查起诉(160条)

(2)撤销案件(161条)

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①无犯罪事实②刑事诉讼第15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

2.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对案件的处理(166条)

①提起公诉

②不起诉

③撤销案件

第三章提起诉讼

一、提起公诉的主体、条件和程序

(1)主体:人民检察院(凡需提起公诉一律由人检审查决定167条)

(2)条件:(172条)

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②证据确实、充分(对照53条)

条(3)程序:

①制作起诉书

②移送起诉

二、不起诉

1.概念(p324)

2.种类:(173、171、271条)【简答题】

①法定不起诉: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有本法第15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检应当>

②酌定不起诉: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可以>

③存疑不起诉: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

诉条件<应当>

④附条件不起诉

三、自诉案件的范围(204条)

第三编审判

第一章审判组织

一、审判组织

见法条第178条—第180条

法律依据:

第11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第183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第274条: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①审判过程公开。

②审判结论公开,即公开宣判。

③禁止秘密审判和缺席判决。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一、公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

1.对公诉案件的审查

2.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①组成合议庭。

②送达起诉书副本

③通知开庭

④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⑤先期公告(法公开审判案件,应将公开审判案件的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在开庭3日前贴出公告)

3. 法庭审判程序

分为: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和宣判

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196条)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2)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3)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疑罪从无原则的体现)。(195条)

二、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种类和特点

1.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第204条)

2.特点:

①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第三类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②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③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

三、简易程序

1.概念(p357)

2.特点:

①只使用于第一审程序

②只适用于基层人民法院

③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

④在于程序简化,能达到快速审判的目的。

3.适用范围: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可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第208条):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B.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第209条):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

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②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③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④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4.简易程序的受理:(212、213条)

(1)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213条)

(2)适用简易程序需注意的问题

①采用独任制(210条)

②公诉人一般不出庭(210条2款)

③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④当庭宣判

⑤缩短审理期限(214条)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一、两审终审制

1.概念

两审终审制,是指一个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

2.特殊和例外情况(10条、233条)

①合法的上诉或抗诉是开始第二审程序必备的前提。死刑必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才发生法律效力。但它仍属于两审终审。

②例外情况(唯一):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宣判后立即生效。

第10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第233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二、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提起上诉、抗诉的主体

(1)提起上诉的主体(有权提起上诉的人员)

①自诉人、被告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有独立上诉权的人)

②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无独立上诉权的人,经被告人同意后,有权提出上诉)

③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享有部分的上诉权)

(2)提出抗诉的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无权上诉,但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218条)

2.提起上诉、抗诉的期限、方法和程序

(1)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219条)

(2)方法

①上诉的方式-书面或口头

②抗诉的方式-书面<制作抗诉书>

(3)上诉、抗诉的程序(216、217、220、221条)

三、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1.审判组织

第178条:人民法院审判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人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是单数。

2.全面审理原则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222条)

(3)第二审审理的方式<223

.....>

....条全文背诵

①开庭审理-适用开庭审理的案件(223条):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224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②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223条)

3.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225、227、228条)

四、上诉不加刑的含义和意义

1.含义:(226条)

2.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意义

①有利于保障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②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③有利于促使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监督职责。

五、第二审程序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234条)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一、死刑(包括死刑缓期二年)复核程序的主体(235~239条)

死刑-最高法核准

中法判处死刑的第一审-高院复核,最高法核准

中法判死缓两年执行-高院核准

高院判处死刑的一、二审-报最高法核准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p404)

2.特点:

①审理对象为已生效的判决、裁定

②提起程序主体特定

③提起程序的理由是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④提起程序无时间限制

⑤再审案件的法院不受限制

⑥再审量刑不受限制(可减轻刑罚也可加重刑罚-除人检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⑦再审的判决、裁定效力取决于再审的审级

3.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第243条、245条)

(1)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

(2)最高人民法院和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上级法院。

(3)最高人民检察院。

(4)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

4.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理由

(1)原判在认定事实上确有错误;

(2)原判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3)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影响判决、裁定的正确性。

5.提起再审的程序(243条)<看一下245条>

(1)法院和检察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有误

①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 - 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

②最高法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法对下级法院-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

③最高检对各级法院和上级检对下级法院-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再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245条)

第四编执行

一、执行的主体

(1)交付执行机关——人民法院

(2)执行机关

①人民法院②公安机关③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④社区矫正机构

(3)执行的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

二、执行的客体——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判决和裁定。

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248条)

(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三、死刑执行的停止(第250条、251条)

第251条: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

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1)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2)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3)罪犯正在怀孕

四、有期徒刑和拘役判决的执行(253、258条)

1. 被判死缓二年执行、无期、有期徒刑-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

被判处有期徒刑,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被判处拘役-公安机关执行。未成年犯-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

2. 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258条)

五、罚金判决的执行-人民法院

被判罚金的罪犯,期满不缴纳的,法应当强制缴纳;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有困难,可以裁定减少或者免除。(260条)

对于罪犯缴纳的罚金,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分。

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的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七、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适用条件

(1)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2)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

第254条: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①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③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法学考研基础资料之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 刑事诉讼 刑事诉讼 一、刑事诉讼的含义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的特点 第一、专属性:刑事诉讼属于国家司法活动,必须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 第二、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第三、程序性:刑事诉讼是严格的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四、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第五、刑事诉讼具有特定的目的和任务。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一诉讼效率:犯罪发生与受刑罚处罚的时间距离 迟到的正义等于非正义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私力救济、血亲复仇→国家介入(从消极到积极,从自诉到公诉,由国家暴力取代个人暴力)→限制国家权力(宁可遭受犯罪的侵害,也不愿遭受国家的暴政) 三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并重 四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和审判中立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 1、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2、惩罚犯罪,保护人民 3、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二、刑事诉讼法的根据宪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的历史发展 1、古典弹劾式诉讼 2、纠问式诉讼与法定证据原则 3、辩论式诉讼与自由心证制度 两大法系的特点和问题 大陆法系 1、侦查机关广泛的裁量权 2、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主义 3、公诉与自诉相结合 4、法官在审判中的积极作用 判例法系(美国、英国等) 1、侦查阶段的司法监督机制 2、公诉唯一主义 3、控辩双方主导的辩论主义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理论范畴 刑事诉讼价值:刑事诉讼价值的分类:公正价值秩序价值效益价值 刑事诉讼目的的定义: 是指以观念形式表达的国家制定刑事诉讼法、进行刑事诉讼所期望达到的目标,是立法者根据国家和社会的需要并基于对刑事诉讼固有属性的认识预先设计的关于刑事诉讼结果的理想模式。 刑事诉讼目的分类 根本目的:维护国家宪法体制和秩序 直接目的: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现司法公正。 我国刑事诉讼的目的: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刑事诉讼主体含义:所有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在刑事诉讼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职能含义:根据法律规定,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在刑事诉讼中所承担的指责,具有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刑事诉讼法 第一章概论 刑事诉讼的概念: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刑事诉讼的特征: (1)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2)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3)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4)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刑事诉讼阶段:立案、侦察、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特殊阶段: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指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及其权利和义务; (2)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3)刑事诉讼的原则、规则和制度; (4)刑事诉讼中收集和运用证据的规则和制度; (5)刑事诉讼的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程序法、公法、基本法。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1)宪法; (2)刑事诉讼法典; (3)有关法律规定; (4)法律解释; (5)行政法规和规章; (6)地方性法规; (7)地方性条约。 刑事诉讼法与民诉、行诉的异同: 区别 (1)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诉、行诉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民俗和行诉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2)诉讼原则,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行诉特有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3)证据制度,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 (4)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诉和行诉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5)诉讼程序,民诉、行诉的程序分为第一审、第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而刑事诉讼则复杂得多,审判前有立案、侦察和起诉程序,审判程序中另有死刑复核程序。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对象: (1)刑事诉讼法法律规范; (2)刑事诉讼实践; (3)刑事诉讼法理论。 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法: (1)辩证思维的方法; (2)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3)比较与借鉴的方法。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理念: (1)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2)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病种; (3)控审分离、控辩平等对抗和审判中立;(4)追求诉讼效率(诉讼效率是指诉讼中所投入的司法资源与所取得的成果的比例)。

2015(完整)刑事诉讼法司法考试笔记

刑事诉讼法 刑诉法的渊源宪法,刑事诉讼法典,有关法律规定、解释(立法、司法),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国际公约、条约(我国加入的、批准的)。 刑诉法和刑法的关系工具价值 (针对刑事实体法) 重点 1、组织上的保障:明确公检法机关职权,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上提供组织上的保障。 2、程序上的保障:为实体法提供程序上的保障 3、证据上的保障:证据的收集、运用、非法证据排除 4、由于上述三个保障,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防止冤假错案。 5、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独立的价值(本身价值) 重点 1、本身所规定的诉讼结构、原则、制度、程序,体现着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精神,也反映出一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 文明程序 2、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3、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如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死亡了,于是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刑诉法和法治国家的关系 重点刑诉法和法治国家1、刑诉法在实现法治国家方面的作用,集中体现在和宪法的关系之中。 2、刑诉法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从而保障公民基本人权和自由的基石。此正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刑诉法和宪法关系1、一方面体现在其在宪法中的重要地位。宪法是静态的刑诉法,刑诉法是动态的宪法。关系密切。 2、各国刑诉法律规范中规定了刑诉的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保护的规定。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论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1、惩罚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保障人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诉讼参和人的权利。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保障人权。(非法证据排除的体现程序公正,保障人权) 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重点 1、程序公正:刑诉程序过程中的公正。审判中立,控辩平等,实体权利。 2、实体公正:定罪结果的公正。体现在,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准确。 3、两者对立统一,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程序优先。(如:二审法院发现一审法院裁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时,应当撤销 原判,发回重审) 诉讼效率审前不得拖延→羁押期间严格限定→庭审中遵循不中断审理(集中审理)原则→广泛建立简易程序加速刑事案件处理。(期间)刑诉中,公正第一,效率第二。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刑诉诉讼目的我国 通说根本目的广义目的:维护社会秩序 直接目的具体目的:惩罚犯罪、保障人权。 其他学说重点犯罪控制模式控制犯罪。刑诉目的是以控制犯罪为最主要机能。 正当程序模式刑诉目的不单是发现实体真实,更重要是以公平和合乎正义的程序为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家庭模式以家庭中父母和子女关系为喻。目的不单是打击犯罪,而是更侧重于解决和谐、稳定的问题。(如未成人案件,圆桌会议审判方式)实体真实主义刑诉旨在追求案件实体的真实的诉讼目的。分为积极实体真实主义、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肯定式)也称为传统实体真实主义。认为:出现了犯罪,就应当毫无遗漏地加以发现,认定并处罚。以发 现真相为目的。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否定式)将发现实体真实和保障无辜相联系。发现实体真实中,包含力求避免处罚无罪者的意思。 正当程序主义刑诉目的,是维护程序正当,保障人权。 刑诉讼价值秩序价值1、通过惩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社会秩序) 2、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进行(诉讼秩序) 公正价值处于核心地位。刑事诉讼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效益价值包括效率,及在保证社会生产方面所产的效益,即刑事诉讼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刑事诉讼职权审判中立,控、辩平等。控、审分离。三方职权。检院起诉什么,法院判什么,不告不理。注意:证人独立于控辩双方,不行使任何职能。 刑事诉讼构造重点概念刑事诉讼中,控、辩、审三方之间的地位、相互之间的关系。刑事诉讼的价值观,影响刑事诉讼的构造。注意:不是决定。 弹劾式诉讼(奴隶制)不告不理、私人追诉、原告自己负责传唤被告,原被告地位平等,并处于主导地位,法官听取诉讼主张,并据此作出判决。也就是神明裁判。奴隶时期。和纠问诉讼相反。 纠问式诉讼(封建制)不告而理,法官集侦查、控诉、审判于一身,封建时期,包公审案。 职权主义诉讼(大陆法系)专门机关积极主动。当事人消极被动。诉讼主动委于国家专门机关,适用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大陆法系 当事人主义诉讼 (英美法系) 当事人积极主动。专门机关消极被动。推动诉讼委于当事人,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适用于程序上的“保障人权”的诉讼目的。英 美法系 混合合义诉讼(我国)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实体真实的诉讼目的和保障人权的目的相统一,冲突时,保障人权优先 刑事诉讼主体 国家专门机关 公安机关 侦查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军队刑事诉讼专门机关 侦查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检察机关 侦查机关,法律监督机关。上下级关系:领导关系 层级:最高检、分州市检察院,县区检察院 检察机关军事检察院法院 审判机关,独立行使审判权。上下级关系:监督关系。 层级:最高院、省高院、市中院、县区法院 审判机关军事法庭专门机关的人:三机关工作人员,及其所属的勘验人。注意:他们不能称之为诉讼参和人。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之欧阳家百创编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欧阳家百(2021.03.07)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包含的具体内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范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四、控辩对等 五、诉讼效率 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2学时) 外国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

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 一、刑事诉讼 1.刑事诉讼的概念 (1)概念 我国的刑事诉讼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追诉犯罪,解决被追诉人刑事责任的活动。 (2)特征 ①刑事诉讼由国家专门机关主持进行,是属于国家的司法活动; ②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行使国家刑罚权的活动; ③刑事诉讼是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活动; ④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进行的活动。 2.刑事诉讼阶段 (1)划分标准 包括:①一定诉讼过程的直接任务;②参加诉讼的机关和个人的构成;③进行诉讼行为的方式;④诉讼法律关系的特性;⑤诉讼的总结性文件。 (2)阶段划分 按照上述标准,可以将我国的刑事诉讼分为立案﹑侦查﹑起诉﹑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等阶段,此外还有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两个特殊阶段。 二、刑事诉讼法 1.刑事诉讼法的概念﹑性质 (1)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的法律。我国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法律。 (2)性质 ①程序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国家行使刑罚权的程序,是与刑事实体法相对应的程序法。 ②公法。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关系,特别是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关系,因而它属于公法。

③基本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定必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是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重要地位的基本法。 2.刑事诉讼法的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渊源是指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渊源包括:(1)宪法;(2)刑事诉讼法典;(3)有关法律规定;(4)司法解释;(5)行政法规和规章;(6)地方性法规;(7)国际条约。 3.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1)共性 三者都是程序法,都是为正确实施实体法而制定的,它们有着许多共同的原则、制度和程序。(2)区别 ①诉讼主体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国家专门机关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而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主要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为被害人、自诉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被告人;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 ②诉讼原则 a.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则为: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b.民事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当事人平等,调解原则,处分原则; c.行政诉讼法特有原则为: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 ③证据制度 a.在举证责任上刑事诉讼法实行控诉方负举证责任,被告方不负举证责任;民事诉讼法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被告都负有举证责任;行政诉讼法被告负举证责任。 b.在证明标准上,刑事诉讼法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民事诉讼法为:明显证据优势;行政诉讼法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④强制措施 a.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b.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对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可采取训诫、罚款、拘留,行政诉讼法还规定有责令具结悔过。 ⑤诉讼程序

刑事诉讼法重点名词解释+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 ●名词解释 1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指以文字、图画、符号等所表达的思想和记载的内容对案件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件或其他物品。 3辩护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法律,指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 和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4取保候审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保证其不逃避或者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并在刑事诉 讼过程中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5死刑复核死刑复核程序是指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依法进行审查和核准的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所独有的一项特殊程序。 6侦查(刑事侦查)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 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措施。 7公诉指享有刑事控诉权的国家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审判并予以刑事制裁的诉讼活动。 8自诉指刑事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以个人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的诉讼活动。 9无罪推定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法院依法确定受追究者有罪前,应推定其为无罪。 10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不适宜在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羁押场所执行刑罚的法定情形,而需要改变执行场 所和方式的刑罚执行变更。 11侦查终结指侦查机关对自己立案侦查的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对其追究 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并对案件依法作出处理的一种诉讼活动。 12审查起诉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和自行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诉讼活动。 13直接证据指能够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简答题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诉讼参与人)【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五章诉讼参与人 一、概念题 1.犯罪嫌疑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5年研;西北政法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是指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被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事侦查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武大2004年研) 答:“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是对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的两种称谓。公诉案件,受刑事追诉者在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前,称为“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则称为“被告人”。换言之,以检察机关制作正式的起诉书并向法院提起公诉这一诉讼活动为界线,对此以前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犯罪嫌疑人”,对此以后的受刑事追诉者称为“被告人”。 (1)二者的联系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都是刑事诉讼法中的概念,都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具备一定条件后有可能转化为被告人。 (2)二者的区别 ①二者所存在的阶段不同。犯罪嫌疑人,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的法律称谓;被告人是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提起公诉以后的称谓。

②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同。 a.犯罪嫌疑人由于是处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为了保护无罪人不受追究,法律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b.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c.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聘请律师作为辩护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和控告,代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 d.犯罪嫌疑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等。 而被告人由于处在审查阶段,则主要保护审理中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如辩护权,开庭10日前收到起诉状权,开庭3日内收到传票权,向证人发问权,上诉权及自诉案件的反诉权等。 3.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鉴定人与证人(武大2009年研) 答:(1)证人是指除当事人以外的了解案件情况并向专门机关作出陈述的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2)鉴定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者聘请,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的人。 (3)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①鉴定人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或者技能,由专门机关指派或聘请产生。而证人不要求具有一定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只需了解案情并符合作证条件即可。 ②指派或者聘请何人进行鉴定具有可选择性,即鉴定人员具有人身的可替代性。但是证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重点整理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特点?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①非法言词证据绝对排除:非法言词证据,是指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②非法实物证据相对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③非法手段需要举证证明:举证主体:检察院;发现主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检察院,法院。 2、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是刑诉的基本目的必须保持两者的平衡统一,片面强调任何一方面,都是违背刑事诉讼法的根本宗旨的。 保障人权的内涵:(最广义)社会大众的人权;(最核心)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权;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律师,被害人)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 3、我国与西方审判独立的区别?

4、不公开审理的类型? ①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②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不满十八周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④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 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一律公开进行。 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公民包括与审理该案无关的法院工作人员和被告人的近亲属都不得旁听,但是,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外。

樊崇义《刑事诉讼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起诉)【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起诉 1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起诉概述

1.起诉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起诉是指法定的机关或者个人,为使其指控犯了罪的人受到刑事制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控告,请求该法院对被指控的人进行审判的诉讼行为。 2.起诉的意义 (1)起诉是履行控诉职能的方式。起诉是控诉职能的外在表现形式,是履行这一职能的方式,也是落实国家刑罚权的基本方式之一,公民个人要维护自身权益,往往需要借助于这一基本方式。 (2)启动审判程序。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审判是以起诉为前提的,没有起诉,法院不能主动追究犯罪。 (3)划定审判范围。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的审判范围要受到起诉范围的限制。这一要求是不告不理原则的具体表现之一。 二、起诉类型 起诉分为公诉和自诉两种。与之相应,起诉权也分为公诉权和自诉权。 1.公诉 公诉是指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关(通常为检察机关)及其人员(通常为检察官)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并依法给予制裁的一种诉讼活动。 2.自诉 自诉是指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及其他依法享有起诉权的个人或团体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三、审查起诉 1.审查起诉的概念和意义 (1)审查起诉的概念 审查起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的案件进行受理,并予以审查,进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诉讼活动。其内容主要包括: ①对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受理; ②对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即对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认定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获取的证据以及适用的法律等进行审查核实; ③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审查,确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并纠正违法情况; ④通过审查依法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 (2)审查起诉的意义 ①体现了慎重起诉的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公诉活动的严肃性。 ②对侦查成果的检验。 ③对侦查活动的监督。 ④履行控诉职能的准备。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可以通过审查案件,了解案件事实,熟悉案件证据和材料,为下一步出庭进行支持公诉的工作做好铺垫。 ⑤对司法资源的节约。人民检察院通过审查起诉,保证了起诉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避免将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及指控犯罪证据不足的人交付审判,造成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节约诉讼资源。 2.对移送起诉案件的受理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程序

2019年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知识点:重新审判的 程序 (一)再审和提审 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重 新审判有再审和提审两种情形。 再审是指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再审决定或者再审 指令对案件重新审判的程序。人民法院实行再审,理应严格遵守刑事 诉讼法的相关规定:(1)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理应另行组成合议庭 实行。原来审判该案的合议庭成员,理应回避。(2)原来是第一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一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能够上诉、抗诉;原 来是第二审案件,理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 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提审是指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接受同级人民 检察院的再审抗诉后,直接调取原审案卷和材料,并组成合议庭对案 件实行审判的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案件,理 应依照第二审程序实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对决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 以外,人民法院理应制作再审决定书。 (二)开庭审理、不开庭审理与不得加重刑罚的情形 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水平的再审案件,能够不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再 审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理应派员出席法庭。

开庭审理的再审案件,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 告人,其他同案原审被告人不出庭不影响审理的,能够不出庭参加诉讼。 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再审决定书或者抗诉书只针对部分原审被告人的,不得加重其他同案 原审被告人的刑罚。 (三)开庭前的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理应实行下列工作: 1.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2.将再审决定书、申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前,重大、疑难案 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送达同级人民检察院并通知其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3.将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30日以前送达原审被告 人(原审上诉人),告知其能够委托辩护人或者依法为其指定承担法律 援助义务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4.至迟在开庭15日前,重大、疑难案件至迟在开庭60日前,通 知辩护人查阅案卷和准备出庭; 5.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7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 6.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 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7日以前送达; 7.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7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控辩双方收到再审决定书或抗诉书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之日前,能够提交新的证据。开庭后,除对原审被告人(原审上诉人)有利的外,人民法院不再接纳新证据。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圣才出品】

刑事诉讼法考研题库经典教材章节题库 第十六章刑事诉讼的中止和终止 一、概念题 1.刑事诉讼中止 相关试题:诉讼中止(中央财经大学2014年研) 答:刑事诉讼的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因发生某种特殊情况或法定原因,而使诉讼无法进行或不宜进行,由司法机关决定暂时停止诉讼程序,待中止的条件消失后,再恢复进行诉讼的制度。 2.刑事诉讼终止 答: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况,致使刑事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进行,从而由有关机关决定结束诉讼的制度。 3.中止审理(中山大学2004年研) 答:中止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出现了某些使审判在一定期限内无法继续进行的情况时,决定暂时停止案件审理,待有关情形消失后,再行恢复审判的活动。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判期间。 4.中止侦查 答:中止侦查,是指在侦查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侦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侦查活动,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侦查活动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追捕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经检察长决定,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和条件消失后,经检察长决定,应当撤销原中止侦查决定,恢复侦查。 5.中止审查 答:中止审查,是指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由于出现特殊原因影响审查起诉工作的正常进行而暂时停止审查起诉,待原因消失后,再恢复审查的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在审查起诉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潜逃或者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中止审查。共同犯罪中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潜逃的,对潜逃犯罪嫌疑人可以中止审查,但对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审查起诉应当照常进行,不能中止。 二、简答题 1.判断:诉讼终止与诉讼中止虽然适用的程序不同,但都应制作正式法律文书。(西南政法2009年研) 答:这种说法错误。具体分析如下: (1)出现刑事诉讼终止的法定情形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不起诉的决定、宣告无罪的判决或者终止审理的裁定,并应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应当立即释放,并且发给释放证明; (2)出现《刑事诉讼法》中止的特殊情况或客观障碍时,则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作出中止侦查的决定、中止审查的决定或者中止审理的裁定,除中止审理的裁定需制作正式的法律文书并送达人民检察院或者自诉案件的对方当事人外,中止侦查、中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刑事诉讼法期末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的诉讼活动是(C )。 A、民事诉讼 B、行政诉讼 C、刑事诉讼 D、经济诉讼 2、狭义的刑事诉讼指的是(D)。 A、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的诉讼活动 B、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活动 C、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进行的审判活动 D、公检法三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活动 3、人民检察院上下级之间的关系是(C)。 A、指导与被指导 B、监督与被监督 C、领导与被领导 D、相互独立 4、人民法院不具有的职权是(D)。 A、直接受理自诉案件 B、对公诉和自诉案件进行裁判 C、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D、对庭审中的不明事项进行侦查 5、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执行的诉讼职能,应属于(A )。 A、控诉职能 B、辩护职能 C、监督职能 D、审判职能 6、下列人员中不能担任诉讼代理人的是(D )。 A、律师 B、普通公民 C、机关、团体的代表 D、正在被执行刑罚的人 7、下列有关证人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 )。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B、司法机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定证人 C、在侦查期间,证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为其保密 D、因作证减少的收入,证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要求补偿 8、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包括(B )。 A、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B、辨认证据 C、接受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的侦查 D、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讯问 9、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有如下权利(A )。 A、提供法律咨询 B、申请鉴定或者勘验 C、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D、查阅案卷材料,为刑事辩护作准备 10、有权发布通缉令的机关是(C )。 A、人民法院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11、下列机关中不享有侦查权的是(D)。 A、人民检察院 B、军队保卫部门 C、监狱 D、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保卫部门 12、下列案件中,应该公开审理的案件是(D)。 A、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 B、涉及公民个人稳私的案件 C、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13、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称为(A)。 A、立案管辖 B、审判管辖 C、地域管辖 D、专门管辖 14、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自行立案侦查处理的案件是(B)。 A、贪污贿赂犯罪 B、非法拘禁犯罪 C、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D、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犯罪 15、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A )的人民法院审判。 A、受理 B、立案 C、接受 D、侦查 16、下列案件中,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C )。 A、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B、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C、中国公民对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D、外国人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案件 17、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的时间是从(C)。 A、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时起 B、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C、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 D、提起公诉之日起 18、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B()。 A、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B、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C、可以为其委托辩护人 D、不能开庭 19、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公诉案件应承担证明责任的是(D)。 A、被害人 B、被告人 C、证人 D、司法机关 20、下列证据中可以成为直接证据的是(A )。 A、被害人陈述 B、血迹 C、杀人凶器 D、指纹 21、下列证据中不能成为直接证据的是(B)。 A、证人证言 B、鉴定结论 C、被害人陈述 D、被告人供述 22、下列证据中,属于直接证据的是(C)。 A、被告人所作与本案无关的供述 B、被害人关于被毁物品的陈述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刑事诉讼法》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刑事诉讼法 英文名称:Criminal Procedure Law 课程代码:2DA3A0090 学分:3分 总学时:54学时 适用专业:法学专业 先修课程:宪法学、法理学、刑法学 考核方式:闭卷考试 一、课程的性质、目的与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专业基础课程。刑事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作为三大程序法之一,它是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部门法。本课程是法学专业的主干课程,是法科学生必修的专业课之一。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熟悉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程序。教学中主要侧重于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学生今后从事司法工作或法律服务工作奠定基础。 二、教学基本要求 (一)了解刑事诉讼法学课程的体系、结构,了解外国的刑事诉讼制度,对刑事诉讼法学形成一个整体性的认识。 (二)理解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文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理解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各项诉讼制度与程序所包含的具体容; (三)掌握刑事诉讼法学的基本畴、基本制度以及各种程序的特点,培养和提高分析、解决刑事诉讼中具体问题的能力。 三、教学容 第一章概述(2学时) 第一节刑事诉讼法 一、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刑事诉讼阶段的概念和划分标准 三、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异同 第二节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一、刑事诉讼法的法律渊源 二、国际人权公约中刑事司法准则的意义 第三节刑事诉讼法学 一、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对象 二、刑事诉讼法学的研究方法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学的若干基本观念 一、司法公正 二、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结合 三、控审分离

2021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2诉讼法学考研精品资料之陈光中《刑事诉讼法》考研核心题库之简答题精编

重要提示 本书由本机构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不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聍系我们立即处理。 一、简答题 1.被监规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觃定。 【答案】(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丌得擅自离开住处,没有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丌得离开被指定的居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丌得会见他人。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丌得以仸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丌得殍灭、伪造证据戒者个供。 2.过亍自信的过失不间接故意区别 【答案】(1)认识因素上有所丌同,事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怅,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怅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怅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丌同; (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事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丌同的。 3.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答案】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劢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戒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刈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条件: 一般自首条件: (1)自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特别自首条件: (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刈的罪犯;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丌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4.回避的法定事由。 【答案】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遇有以下情形乊一的,适用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亊人戒者是当亊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戒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仸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不本案当亊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过当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戒者违反觃定会见当亊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5.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答案】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二发生了刈法觃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刈法对其觃定加重法定刈的犯罪形态。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刑事诉讼法专业概念比较总结

一、申诉与上诉的主要区别 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不同于上诉。两者的主要区别有: 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 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 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 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请参见下面有关申诉受理的内容;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即对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期限分别是10日和5日。 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 二、传来证据与传闻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 传闻证据是指在在法庭审理外提供的证言、非亲历亲自目睹事实者陈述的证言或代他人向法庭提供的陈述。 区别:1、传来证据包括经转述、复制的人证、物证、书证等,即可以是言词证据也可以是实物证据 而传闻证据仅包括言词、文字和确定的行为,不包括实物证据; 2、传来证据的概念覆盖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整个刑事诉讼过程,而传闻证据以法庭审判为标准,凡在审判前和审判外取得的言词陈述均为传闻证据; 3、传来证据具有一定的证明能力,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和作为定案根据,而传闻证据不具有可采性,应予以排除。 三、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 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以保证其不逃避和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未经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决定机关、执行机关、适用对象、范围上相同,但二者不能对同一个人同时适用。实践中,多是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无法对其取保候审的时候适用监视居住。 1、监视居住者相对于取保候审者更为严厉,对被强制者的要求更为严格。被取保候审人和被监视居住人都应尽到下列义务: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而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被监视居住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而对被取保候审人无这一要求。 2、期限不同。取保候审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 四、拘传与传唤 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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