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是指能够给著作权人带来经济利益的权利。这种经济利益的实现,要依靠著作权人对作品使用才能获得。由此可以看出,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与民法中的财产权是不同的,主要表现在:(1)权利的表现形式不同。(2)民法中的财产权法律予以永久保护,即便所有人死后仍受法律保护,可以世世代代传递下去。(3)法律对物权的行使没有作过多的限制,而对于著作权的财产权的行使则作了较多的限制,如合理使用不支付报酬等。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的财产权是指著作权人通过复制、发行、出租、展览、表演、放映、广播、信息网络传播、摄制或者改编、翻译、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以及许可他人以上述方式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

1、复制权:是版权所有人决定实施或不实施上述复制行为或者禁止他人复制其受保护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财产权中最重要、最基本和最普遍的权利。复制是指以印刷、临摹、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为。

2、发行权:指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发行是传播作品和实现著作权人经济权利的重要渠道。只有通过发行,才能使公众接受。

3、出租权:指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单列出来的一项权利,原来《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将其规定为发行的方式之一。

4、展览权:指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能够展览的作品一般限于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因为这两类作品都是一种视觉作品,除此以外的传播方式其作品内容不易被人们所了解,展览则是一条最佳的渠道。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表演可以分为活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通过人体的形体、动作直接演示作品;后者指借助机械设备来重复再现对某些作品的表演行为,例如通过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视听作品。

6、放映权: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这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的一种权利。

7、广播权:指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广播权的行使在技术上得通过电台、电视台进行,而且,广播行为受到国家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范,因此,常常存在授权广播的事实。

8、信息网络传播权: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这是因应信息网络的发展,在著作权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一项权利。在此之前,对将他人作品上传网络的行为,法院多通过将其认定为非法复制(也即扩大解释复制权)来保护著作权人。

9、摄制权:指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摄

制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授权他人行使。

10、改编权:指改变原有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权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允许他人行使。作品之所以要改编就是为了适应不同传播手段的要求。

11、翻译权:指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指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汇编权的行使,如果在材料的选择和编排上具有独创性,则形成汇编作品。

除了上述列举十二种权利外,为避免立法的滞后,《著作权法》还规定了一个兜底条款,即“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对这些财产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对著作权的民法保护方法主要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

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

1、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的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在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但没有发表,甲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一般从作品首次发表时开始计算,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给予保护。

3、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没有发表的,其著作权不再受保护。

4、合作作品的发表权、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加死亡后50年,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例如,甲与乙于1980年3月4日创作了一作品,如果甲在1990年的8月1日死亡,乙在2000年的10月1日死亡,那么该作品的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将从1980年3月4日开始计算,并截止于2050年的12月31日。

5、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三、著作权预防侵权措施

著作权也可以采取预防侵权措施,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登记备案,特别是各种草根著作权资源选择包括并不限于数字指纹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反盗载技术、融合可信时间戳技术、公证邮箱等可信第三方群技术的大众版权认证中心等进行存证,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版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这在欧洲发达国家已经盛行很多年,与官方人

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

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2008-11-11 14:38:51) 标签:法律美术作品所有权著作权修改权文化分类:著作权案例案例: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副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左右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某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律师解析: 不属侵权,所有权与著作权是相互分离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八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著作权人行使修改权不能对抗原作所有者的所有权。在原画上进行修改无疑对原作所有者的权利有所损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是毫无限制的,行使时不能侵害他人的合法权利。 著作权宗旨是保护思想的表达形式,这种表达形式一旦物化所产生的所有权,该所有权与著作权产生了分离,两种权利的冲突在所难免。美术作品所有权与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民法基本的原则可以推导出行使著作权不能损害他人所有权的结论,我们知道,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没有界限的,著作权人应在界限内保护自己的权利。 版本 版本(edition或version):一种书籍经过多次传抄、刻印或以其他方式而形成的各种不同本子。版本过去大多指书籍的雕版印本。后来版本含义扩大,包括影印本、铅印本等。一部书,无论是经抄写、刻印或其他方法制成,由于时代、地区、条件、写刻人等有所不同,各种本子之间必然产生差异,而具有不同的特征,如:写或印的形式、年代、版次、字体、行款、纸张墨色、装订;内容的增删、修改、变化,以及一书在流传过程中形成而留存于书上的题跋、识语、批校、藏章印记等等。这种特征即构成一书的不同版本。研究书籍版本特征,辨其真伪优劣的学科则成为版本学。 有的书一出版就有几种形式;有的书在出版后,由于进行修改,再印时改变了原来的版本。 开本 开本指书刊幅面的规格大小,即一张全开的印刷用纸裁切成多少页。常见的有三十二开(多用于一般书籍)、十六开(多用于杂志)、六十四开(多用于中小型字典、连环画)。 开本与纸张的规格 【一、】开数与开本的概念通常把一张按国家标准分切好的平板原纸称为全开纸。在以不浪费纸张、便于印刷和装订生产作业为前提下,把全开纸裁切成面积相等的若干小张称之为多少开数;将它们装订成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美术作品)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甲方(许可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甲方为自然人时填 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联系: 乙方(被许可 方):

证件名称 及: 通讯地址及邮 编: 联系(乙方为自然人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 系: 委托代理人:,工作单 位: 通讯地址:,联 系: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国著作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甲方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相关权利的有关事宜,依法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循。 第一条许可使用的作品 1.1作品信息 作品名 称:

完成时 间: 是否发表:,发表时 间: 是否进行著作权登记:,登记时 间: 作品其他信 息: 1.2 权利来源及依据 甲方权利来源方式为:(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原始取得;(2)继承取得;(3)受让取得;(4)其他方式取 得: (2)甲方权利来源的依据为: (3)本依据复印件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二条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2.1甲方授权许可乙方行使作品下述第项权利(根据下列序号选择一项或多项填写)。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展览权 (5)表演权;(6)放映权;(7)广播权;(8)信息网络传播权 (9)摄制权;(10)改编权;(11)翻译权;(12)汇编权 (13)其他权 利: 2.2乙方行使前款取得权利的具体形式(可以参考选用的使用形式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在报刊、杂志等纸质媒体上使用;出版发行DVD 、VCD、CD等音像制品;在飞机、列车、广场、楼宇等公共场所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上使用;广告宣传、教材使用,等等。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第三条许可使用的方式 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使用其作品的方式 为:(根据下述序号选择一项填写)。 (1)专有使用权许可(在本合同约定许可的时间和围,乙方有权排除任何第三方及甲方以同样方式使用该作品。)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节目模式中哪些内容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海外电视台抄袭韩国综艺节目成风,各种山寨节目泛滥,韩国政府将积极应对维权事宜。报道中还将中韩两国知名综艺节目进行了对比,再次将综艺节目模式的“抄袭”问题推到了风口浪尖。 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综艺节目著作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对综艺节目的模式做出了界定,但目前这一问题仍不断产生争议,实践中各家电视台在引进海外节目时也对该问题不明晰。 成为作品的条件 “模式”是主体行为的一般方式,是理论和实践的中介环节。依据《解答》,综艺节目模式是指综艺节目创意、流程、规则、技术规定、主持风格等多种元素的综合体。综艺节目模式属于思想的,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综艺节目中的节目文字脚本、舞美设计、音乐等构成作品的,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见,综艺节目模式能否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取决于该“模式”能否构成著作权法中保护的“作品”。 我国法律规定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因此,综艺节目模式能够构成作品,须满足如下条件:一是必须可被客观感知。有人认为某档节目在观看时有另外一档节目的影子,看起来像,据此认为是后者抄袭了前者,但仅凭传递的感觉认定“抄袭”是相当主观的判断。这种所谓的“感觉”因为无法被客观感知,并不存在可以“以有形的复制”的可能性,因此,无法将此种情况下的“模式”认定为

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二是该种“模式”必须符合独创性的要求,独创性是作品区别于其他劳动成果的特有之处,即必须是独立的表达并且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在他人模式的基础上进行的再创造如再次具备了“独创性”的特征,依然可以成立“作品”;三是排除公有领域之认知,这一点在综艺节目的模式上极为重要。我们知道,综艺节目中通常存在很多游戏环节,某些游戏是人们耳熟能详的,比如抢凳子、你比划我猜等等,仅仅是游戏规则不能构成一个模式,因为在公有领域内这些思想、事实、程序、操作方法等都已经被排除在作品的范围外。 简单地说,从模式的定义来看,其有抽象和一般两种含义,在抽象概念下,“模式”是一种概念、一个理念,没有具体的有形的要素,属于思想类别,无法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象的概念下,其包含着多个要素与结构,在实际运用中具体的要素和结构如果具备“作品”的条件,则该“模式”可受著作权法保护。 举例说明较易理解:浙江卫视的《奔跑吧,兄弟》引进的是韩国SBS的《Running Man》,第一季的授权许可费高达1.8亿元。这1.8亿元购买的节目模式绝不仅仅是一个节目名称、一个“撕名牌”的规则或者一个概念,在购买时,韩国版权方将自己的节目脚本、流程等进行了全方位的授权,最终呈现的才是一个完整的《奔跑吧,兄弟》节目。 判断能否构成作品的方法 从《解答》中对综艺节目模式所做出的定义来看,司法实践中对综艺模式能否构成作品的判断的主要方法依然是“思想—表达”两分法,即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并非思想,而是体现了该思想的具体的表达。综艺节目模式在体例上较容易抄袭,理论界也有呼声对综艺节目

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实例

最新实例告诉你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作品说明书》怎么写 作者:杏林职苑 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可拥有自己的品牌,媒体人也越来越重视自己品牌LOGO的著作权保护,主要保护措施就是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规定,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权利归属证明文件;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代理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上述材料第5项《作品说明书》是证明作品原创的最重要的材料,需从创作目的、创作过程、作品独创性三方面写,并附申请人签章,标明签章日期。 如何写好《作品说明书》?本文提供最新实例供参考—— 作 品 说 明 书 一、创作目的

为了更有效地宣传推广网站平台、APP及产品,本人欲设计此作品用于网站、APP及产品的LOGO,作为该平台、APP及产品独特的标识使用,以方便消费者在使用该平台、APP及产品时能够更准确的将其区别于其他同类或近似的平台、APP 或产品。 二、创作过程 本作品于2020年8月14日开始构思,着手创作,历经8次修改,于2020年8月21日在北京市创作完成。 本作品整幅图案由异形的“F”、和两条类似波浪的曲线等两大部分构成。采用自创“三圆构图法”绘制,大圆直径是中圆的两倍,中圆直径是小圆的两倍。截取大圆的一段弧线异形的“F”的竖线部分,截取中圆的两段长度不相同的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异形的“F”的两条横线部分,异形的“F”像船帆。截取小圆的四段弧线,通过特殊排列,构成“波浪”形状。 本作品在Excel中绘制而成,绘制过程如下图所示: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说课稿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 尊敬的各位老师,大家好! 我说课的内容是人教版高中课程标准实验教科书-美术鉴赏第7课《是什么使美术作品如此的千姿百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我主要从教材分析、教学难点与重点、学法指导和教学过程演示四个步骤加以阐述: 一、教材分析 本节课主要的内容的解析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内心因素,对于学生更进一步的了解艺术创作的过程和影响艺术创作的因素非常重要。这也为下一课教授学生进行艺术作品的价值判断做了前导和铺垫。 二、教学目标 根据上述教材结构与内容分析,考虑到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心理特征,制定如下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的学习,学生可以了解到艺术家创作的心理因素和创作意图,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进行体现,从而理解纷繁复杂的艺术显现。 2 、能力目标:在了解和把握艺术家创作艺术作品的思想过程后,对以后的艺术作品欣赏具有重要作用。学生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艺术品背后作者倾注的思想和要所表达的内容。 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调高学生的艺术修养和审美水平,并可以学习艺术家的表达方式来表达自我的感觉和情感。 三、教学重点、难点 本着课程标准,在吃透教材、了解学生知识结构和认知特点的基础上,我确立了如下的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本节课的重点是使学生了解创作意图的来源、影响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因素以及怎么样在作品中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 教学难点:艺术家创作意图是属于艺术思想内核和深层精神的方面,每个艺术家创作作品都具有复杂的想法,这也给学生的理解带来难度。 四、教法 1.任务型教学法 这篇文章内容较难理解,我设计了一些有关艺术家创作作品过程的故事让学生对此课内容感兴趣。再通过讲解与比较艺术家创作意图的几个要点,从而完成教学任务。 2.多媒体教学法 这一课主要利用多媒体展示影片相关图片和录相,让学生直观和形象生动地看到艺术家创作作品的过程,让学生在脑海里形成印象。提高课堂教学效率,增强学生学习兴趣,加深学生印象。 3. 问答式教学法 提出有关问题,然后通过观看图片回答问题。有助于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有目的的去观看,效果更佳。 五、学法 老师教得再好,要学生能够接受才是根本目的。所以,我将主要通过引导学生使学生鉴赏课本、仔细观察、独立思维、充分想象等掌握本课知识。 六、教学过程: 一、课堂导入:由罗丹的雕塑作品《巴尔扎克》导入。提出问题:你心中的巴尔扎克形象是这样的吗?2.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像的手砍去?学生回答问题,可以互相之间讨论,得到较准确的答案,从而提高成就感。教师再引出对这幅作品作介绍,引出艺术家的创作意图。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美术作品如何进行版权登记

版权又称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最佳最经济的选择就是版权登记,美术作品作为版权保护对象之一,想要获得法律的保护也需要进行版权登记。通常美术作品包括书法绘画作品、LOGO商标图案、纺织花样设计、卡通动漫设计、产品外包装设计等。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成为人们表达和获取信息的主要途径,而这些都离不开美术作品。不论线上还是线下,美术作品都是不可或缺的,美术作品的价值日益凸显,美术作品版权的保护成为必然。而美术作品被大量使用,著作权人却收不到相应的回报。这一现象背后所代表的是人们对于美术作品版权的意识淡薄以及美术版权作品侵权的严重。 美术作品与视频、音乐等版权的保护相比,人们的版权意识也相对薄弱。一方面有些美术作品作者的版权意识淡薄,意识不到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另一方面使用者从网络中选取来源不明的美术作品,擅自修改使用,甚至用于商业活动中。互联网平台的传播范围广,往往会造成著作者被侵权也浑然不知的情况。当权利人完成某一美术作品时,不仅要注意保留作品的设计原稿、委托设计合同及其他公开发表的证据材料,还应及时进行著作权登记,以减轻后续著作权纠纷中的举证难度。著作权可以使你在别人对你的作品进行侵权时,采取有利的保护措施,制止别人的侵权行为。 (一)申请美术作品登记人 1、作者,创作作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其他著作权人,包括通过转让、承受、继承等继受取得著作权的权利人。

(二)美术作品版权申请材料要求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作品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权利归属证明; (4)作品的样本(可以提交纸介质或者电子介质作品样本); (5)作品说明书(请从创作意图、创作过程、独创性三方面写,并作者签字); (6)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代理人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书; (7)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三)美术作品版权登记办理步骤 申请人提交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核查接收材料—通知缴费—申请人缴纳登记费用—登记机构受理申请—审查—制作发放登记证书—公告 (四)办理时限 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需要补正材料的,申请人自接到补正通知书后两个月内完成补正,登记机构自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后30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版权登记是作者的无形资产,也是代表自身价值最好的证据。每位美术作品版权作者都希望自己的权益能够得到保障,而笑赢知产就是立志于保护每个人的合法版权的一家知识产权服务企业,我们努力让每位作者的版权权益都能得到维护,并能从版权中实现作者的价值!

人美版高中美术鉴赏《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导学案 学习目标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了解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某种意图的。 学习重点艺术作品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不同。 课前导读 在巴黎艺术馆里,陈列着艺术大师罗丹的一尊巴尔扎克 雕像。雕像身披宽袖长袍,头部微仰,双唇轻闭,额纹紧蹙,目 光深邃,仿佛正在构思一部新作,酝酿一个细节,捕捉一个确 切的词语。可是仔细一看,会发现雕像没有手。其实,罗丹 最初雕塑这个作品时,雕像的双手是完好的。只是因为这双手 雕塑得太出色了,以至转移了人们应该注意的视线——这尊 雕像的脸部,因为罗丹的创作意图是为了表现巴尔扎克深思 的神态。因此,当罗丹在雕像完成后,听到他的学生对这双手 发出的赞扬声:“只有上帝才能创造出这双手,它们简直像活 了一样!”“老师,如果您不再创造别的,单凭这双手也足以使您永垂不朽了。”听了这些,罗丹不但不感到高兴,相反却怒气冲冲地抡起大斧,把“这双举世无双的完美的手”砍了下来。他严肃的告诉学生们说:“这双手太突出了,它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命,它们已经不属于这个雕像的整体了,所以我不能不把它们砍掉。”任何艺术品都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它每一部分的布局,都必须服从整体的需要,服从整个创作意图的需要。罗丹雕塑的这双手固然美,但它却冲淡了巴尔扎克雕像整体的意图,喧宾夺主,砍掉它是不足惜的。 新知探究 1、创作意图 即艺术家想要在作品中表达的主题、内容和思想。应该说每一件美术作品都有其创作意图,只不过可能有的意图明显,而有的不明显,即意图是隐藏在作品的形象或情节、形式之中。 2、艺术家神秘吗?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怎么进行保护 著作权法中的人身权不同于民法概念上的人身权。这种权利是与作者人身密不可分的。从人身权的起源看,十八世纪末,在资产阶级的天赋人权思想的影响下,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等人提出了作品是人格权、人身权的一种延伸权利的观点,这一观点被大陆法系的国家立法所采用,主张保护作者的人身权。纵观各国的立法,著作权的人身权大致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收回已发表的作品权等。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国家立法对其采取完全不同的立场。大陆法系的国家都主张承认和保护作者的人身权,例如德国版权法一开始便有保护作者人身权的条款,并规定人身权不得转让。英美法系的国家开始都不承认作者的人身权,后来才将此内容列入版权法。 (1)法人能否享有人身权。中国的著作权法规定,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这自然也就承认法人或非法人单位可以享有人身权。但这个问题在世界各国的版权法中存有很大的不同。大多数保护作者人身权的国家,在版权法中规定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作者,也就是只有自然人才能享有人身权。因为人身权是作者人格的一种反映,而承认法人有意志则是近些年的事情。(2)人身权能否转让和继承。一般来讲,人身权是人格权。由这里可以否定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大多数国家版权法都规定人身权不可剥夺,不可强制许可,不可转让等。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一部分人身权的转让和继承似乎又有其不可否认的理由和事实。人身权和作者的人身是不可分割的,但人身权中的某些权利与财产权也是密不可分的。(3)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与民法中人身权的区别。民法中的人身权主要是指生命权、健康权、自由权、人格权、肖像权等。由此可见,民法中的人身权是人的本身所固有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中人身权的区别在于:第一,从权利产生的基础来看,民法的人身权的产生是基于人的出生,人一旦出生便具有了生命,也就具有了人身权。而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是基于作品的创作而产生,亦即以作品的诞生为条件。第二,民法上的人身权是人生而有之,人人具有,著作权所称的人身权只限于作者,即创作作品的人才有资格享有。第三,民法上的人身权只限于自然人,而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第四,民法上的人身权就大部分权利而言是伴随着人的生命的死亡而消亡(有的人身权其权利人死后也不可侵犯,如肖像权)。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即使主体死亡,也可单独存在,如署名权。第五,民法上的人身权不能继承和转让,著作权法上的人身权中的部分权利可以转让和继承。第六,民法上侵犯人身权大多是直接侵犯主体本身,而侵犯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则表现为对作品的非法使用上。 1、发表权。发表权是指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这里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决定发表,二是决定不发表。发表权具体有下列内容:何时发表;以什么形式发表,如以书籍形式、连载形式、广播形式等;何地发表。发表的作品应当是尚未公开的作品原件或复制件,如果说作品已经出版或展览过,便不再有发表的问题。公之于众主要是指在公众场合,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宣讲或展览,被多数人所知。如果说作品只是在作者的朋友之间传阅,则不算是发表。 2、署名权。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通过署名可以对作者的身份予以确认。著作权法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为作者。署名权是著作权的核心,有了署名权,著作权的权利主体才能确认。 3、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实质上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一方面,作者有权修改作品,另一方面,有权禁止他人篡改、歪曲作品。修改权是指修改或

《分析理解美术作品的创作意图》教学设计

一、教材分析: 1、教学目的: 本课讲述的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理解美术作品的必要环节。教学目的主要是为了打破学生美术神秘的观念,使学生认识到,任何艺术家的创作都不是任意的,而是表达了艺术家的某种意图,这种意图可能是针对现实的,也可能是针对艺术的,而且无论是针对什么,它们都与艺术家所生存的社会和文化情境有着密切的关系。我们从对艺术家的生存和成长环境中就可以找到艺术家创作美术作品的意图,进而帮助我们理解美术作品。 2、教学重点与难点: 本课教学的重点是要让学生认识并理解艺术家的创作并不神秘,而是都表现了艺术家的某种创作意图,而这种意图又都具有其现实的依据。同时,不同的美术类型表现意图的方式也是不同的。 难点要分清艺术家的创作意图与美术作品的内容和形式之间的关系。 二、教学方法: 新课标倡导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那么在教学过程中结合提问教学法,采用分层次,分目标地选择学生来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课堂教学,鼓励所有同学积极参与,教师给予启发和引导,形成互动探究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的主动参与意识。遇到难以理解的问题时结合图片对比鉴赏法让学生主动思考。 学法:让学生主动参与,分组讨论,运用所学鉴赏方法来赏析,判断,作出正确的评价。在学生主动参与的过程中增加学习的兴趣。 三、教学过程: 1:引入新课 利用演示文稿展示罗丹的《巴尔扎克》,讲述罗丹创作《巴尔扎克》的故事,激发情意。 思考与讨论:(1).从罗丹的故事中,你了解到了什么? (2).你知道罗丹为什么要把雕塑品巴尔扎克的双手铲掉呢? 引出:有什么样的意图就会产生什么样的美术作品。分析理解美术作品中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是我们鉴赏美术作品过程中认识和理解美术作品的重要环节。 2:艺术家的创作意图来自哪里? 课件展示分析作品:米开朗基罗的作品《西斯廷教堂天顶画》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杂技艺术:如何受著作权法保护 2004年9月,中国杂技金菊奖第三届全国魔术比赛正在进行,当某魔术师应组委会邀请表演一个代表性节目时,他以“参赛节目中有一个是抄袭了我的技巧”为由拒绝演出。为此,中国杂协专门请专家进行了鉴定,认为参赛节目不存在抄袭等侵权问题。该魔术师表演节目的关键技巧与他所说的那个“侵权”节目的技巧截然不同。另外,该魔术师表演节目是另外两个人创作的,并不是他的原创,他只是一个表演者,不能独居其功将节目称为“是我的”。这一事件引发了人们对杂技著作权的一些思考,日前笔者就杂技著作权问题采访了有关艺术家与法律界专家。浮出水面在我国,杂技被列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并不是在《著作权法》刚出台时就有的。“杂技著作权”这一概念的正式出现是2001年《著作权法》修订以后的事情。《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对杂技艺术作品做了明确规定:“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中国杂技在国际上享有很高的声誉,将杂技纳入《著作权法》保护,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杂技艺术。维权难度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副主任索来军说,《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智力创作成果,因此,通常意义上,杂技的著作权人是杂技的创作者,而不是其表演者(创作者与表演者为同一人的除外)。但事实上,杂技与其他艺术形式重要的不同一点是,它必须通过表演者表演出来,人们才能看到,杂技创作的价值才能真正实现。因此,杂技的创作必须建立在演员可以表演出来的基础上,否则这种创作就无意义。杂技是一种体能与技能的艺术,其艺术魅力的大小与表演者的功力、演技等息息相关。根据《著作权法》规定,杂技的著作权只属于杂技的创作者,表演者只享有邻接权(1.演出组织者负责取得许可,支付报酬;2.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3.许可录音录像,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许可信息网络传播)。《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需要具有“独创性”,但杂技创作的“独创性”很难界定,不同的杂技人在互不接触的情况下,设计出同一种动作的可能性很大。因此,杂技的维权存在着难度。中国杂协副主席、杂技工作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主任、国家一级编导齐春生告诉笔者,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是可以相互学习的,否则,如果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著作权为由将其垄断,别人不能学习,那杂技艺术的发展与推广就很难进行了。这一点可以参考体育,如体操,体操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某个技巧动作的创造者可以拥有这个技巧动作的冠名权。同样,在杂技著作权的问题上,也是单纯的杂技技巧动作没有著作权,但其创作表演者可以拥有其冠名权。单个的杂技技巧动作大家都可以练,但整个的表演形式不能抄袭。杂技维权的难度主要在于界定一个杂技节目是否侵权的因素不确定。一个杂技节目包含多个元素,模仿了其中几个因素、模仿到什么程度算是侵权,这个量化标准不好把握。笔者了解到,新修订《著作权法》明确了杂技艺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之后,沈阳杂技团对其大型杂技晚会节目《天幻》、杂技节目《双人皮条》、《力量》进行了版权登记,这在全国杂技类作品中属首次,在全国也起到了示范效应。[!--empirenews.page--] 尚需细化我国《著作权法》对杂技艺术保护只作了一个宽泛的规定,并没有具体实施细则。因此,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艺术家的维权意识,仍是法学界和艺术界的当务之急。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情形有哪些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 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大致分为两类,第一类侵权案件可较直接的通过对证据的认定加以解决,在本文主要针对第二类侵权案件,即典型的需要对双方的作品进行对比来认定被控侵权人是否有剽窃行为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论述。对于此种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步骤和方法,笔者认为,我们应以拿来主义的观点,吸取任何值得借鉴的思路和方法,这也正是许多学者研究美国版权保护制度的原因。但在研究和借鉴国外版权保护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和社会价值观。以此原则,笔者吸收理解相关的各种方法和理论,结合自己在司法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及得到的经验,提出自己解决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方法。 第一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有效存在;第二步,确定美术作品著作权人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其中包括对思想与表达、独创性、整体与部分等问题的认定;第三步,确定被控侵权人的行为,包括对权利人作品的接触、剽窃的认定、合理使用等问题;第四步,侵权的最后认定和对侵权责任的确认,包括对停止侵权和赔偿数额的认识等。 二、美术作品委托创作注意事项

今天艺术家提的问题很多涉及到委托创作,比如某个单位委托艺术家创作和定制一个作品。这就要通过双方的委托创作合同来约定双方各自享有什么权利。 对于壁画作品,就可以约定作品创作完成后,虽然画家不是财产所有权人,但是拆的时候要注意到如何保护画家的著作权。说到美术作品和载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实质就是美术作品载体原件的转让、转移是否影响著作权的行使。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美术作品财产权转移后只对作品的展览权有所涉及,其他的权利没有规定,那就是说这些权利仍然属画家所有。比如画家给出版社投稿,行使的是著作权,原稿的财产权没有给出版社,可以要求出版社退回。而把美术作品卖给饭店或是拍卖,卖的是财产权,著作权还是画家自己的。到目前,这在法律上应该没有疑问了,之所以出现问题主要是法律意识方面的原因。 目前的《著作权法》虽然还需要完善,但是艺术家维权基本上已经有法律上的依据了。在和画家之间如何约定上,如果是一项国家项目,要求画家来完成主题的创作,就应该把各种可能性考虑充分。比如,委托画家画的画是由委托人独有,还是允许作者再画?这是美术作品和其他作品的最大区别,作者再画不叫“复制”,而叫两个原件。我接触过一个摄影家,他的摄影作品不都是直接拍摄的,有复制的,他在每一张摄影作品上都有签字。这和画家重画一幅自己的作品不一样,画家重复画的作品实际上都是原件。 所以,项目组织者和画家要有明确规定,是否允许在项目之外有另外一个作品出现。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委托者就无权禁止画家再画。 三、美术作品特点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在我们生活中,我们知道近几年来知识产权是越来越重要了,而其中的著作权便是代表,它关乎着作者的切身权益,但随着侵犯著作权行为发生得越来越频繁,保护著作权是当下这个社会的基本要求。那么著作权法保护原则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保护原则 (一)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作者的创作是整个社会文化进步的源泉,因此,法律应当加强对著作权权益的保护,激励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二)鼓励作品的传播 国家制订著作权法并不只是为了保护作者的权益,而且还在于鼓励作品得到广泛的传播,繁荣社会的文化生活。因此,我国《著作权法》第四章明确了对作者传播者权利的保护,即是鼓励优秀作品得到广泛传播的体现。 (三)作者利益与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作者的利益实质上是一种私人利益,而使作品得到广泛传播则更多地体现了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为防止作者滥用著作权法赋予的权益导致公众利益难以实现的状况,著作权法又对作者的权利作出限制,如规定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制度。 (四)与国际著作权制度发展趋势保持一致原则 随着传播技术的发展和国际版权贸易的发展,许多作品借助各种媒介被传播到其他国家,

而著作权的保护又具有严格的地域性,为了解决作品传播的国际性要求与著作权保护地域性之间的矛盾,国际上已经形成了相关的著作权国际保护公约。我国于1992年加入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 著作权保护有哪些法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停止侵害; 2、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 3、赔偿损失。在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约定赔偿数额,但在司法实践中可参考以下因素酌情处理:(1)受害人所受损失后果是否严重;(2)侵害行为致作品价值降低程度;(3)侵害出于牟利或其他不当目的;(4)侵害人主观过错状态;(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6)侵害人获利多少;(7)侵害行为的社会影响;(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 (二)行政责任: (1)警告;(2)责令停止制作和发行侵权复制品;(3)没收非法所得;(4)没收侵权复制品及制作设备;(5)罚款; (三)刑事责任: 1、侵犯著作权罪。刑法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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