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

关于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融资管理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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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股权质押融资分类及其优缺点有哪些? 热门城市:佳木斯律师绵阳律师龙岩律师驻马店律师日照律师江苏律师石嘴山律师日喀则律师宝鸡律师公司进行股权质押融资的目的是获得融通的资金,对于很多上市公司来说,他们也会经常通过,股票质押融资来获得资金,以来弥补流动资金不足,那么在法律上对于▲股权质押融资的分类有哪些,股权质押融资有哪些优缺点呢?接下来小编就中小企业股权质押,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大股东股权质押三个类别的股权质押融资,分别就起优缺点进行分析。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 ▲(一)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优势 1、依托产权市场平台,股权质押融资平台方便快捷。产权交易市场作为适合中小企业发展的一级资本市场层次,帮助开展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有着明确股权、股权托管、

定价、价格发现、信息披露、融资中介的综合智能。 2、政策支持。各地方政府为帮助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及时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相继制定下发了有关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利用股权进行质押融资的优惠政策。例如,吉林省人民政府为鼓励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快发展,及时解决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下发了《关于规范开展企业股权集中登记托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吉林省股权质押融资指导意见》等文件,为中小企业进行股权质押融资创造了条件。 ▲(二)中小企业股权质押融资劣势及风险 中小企业资产规模小、盈利不稳定所带来了股权价值波动性风险,中小企业诚信问题也带来了欺诈风险。除此之外,机制建设不足和产权交易市场滞后导致非上市公司股权转 让难和股权变现难的风险。 ▲二、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融资 我国的股票质押融资主要有两种模式: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和个人股票质押融资。 ▲(一)证券公司股票质押 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券和上市公司可转换债券作质押,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一种贷款方式。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优点。 (1)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融资是除国债回购和同业拆借两大券商资金来源外的又一渠道,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 单一资金信托 股票质押合同 年月 质权人(甲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出质人(乙方):法定代表人:电话:地址:邮政编码:传真: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 鉴于: 1、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了《股票

收益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编号:),约定由出质人向质权人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实现款项(具体金额见主合同第三条第1款项下的价款:(实际金额以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1+ 【】%×本信托计划期限内实际天数/360)。 2、为保障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权利的实现,出质人自愿以其持有的万股“”(股票代码:)流通股股票为出质人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无条件、不可撤销的质押担保。 为此,质权人与出质人根据《中华人民 __合同法》、《中华人民__物权法》、《中华人民 __担保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过友好协商,就股票质押担保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1、定义 除非在本合同中另有特别解释或说明,双方确认本合同中的术语定义与主合同中的术语定义相同:_上市公司股票质押合同范本。 1.1信托/本信托:指甲方设立的单一资金信托。 1.2出质人:即债务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

1.3 质权人:指及其合法继受人,质权人对质押的权利享有第一顺位的优先受偿权。 1.4 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万股(证券代码为:,简称“”)股票及其派生权益。质押股票派生权益包括:因质押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配股等派生的股票;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股息、红利;其他基于质押股票而产生的派生权益。 1.5 主合同:指质权人与出质人于【】年【】月【】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合同》(编号:)。 1.6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 2、质押 出质人同意以其持有的质押股票及其孳息为其在主合同项下的义务提供质押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该质押担保。 3、质押担保的范围

上市公司融资现状问题(最新)

上市公司,大家一定觉得非常厉害,对于任何一个人来说,能够在上市公司进行工作,都是可遇不可求的机会。上市就意味着资本可以扩张,但是上市公司在融资上并不容易。 1.融资渠道过于狭窄。就经济发展的规律来看,我国经济呈现出从财政支持型经济经由社会借贷型经济向社会资本支持型经济转变的特点,所以等于说这已经是一股浪潮,在席卷企业经营战略,在加之我国企业融资方式单一,多数依赖于银行业,所以固有的约束性和融资弹性明显不足。 2.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从企业财务从业者的条件出发,国内企业在融资问题上,存在一个融资风险认识不足的短板,包括债权融资、股权融资,进而导致企业因此被负债、被并购等等问题出现。 3.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这根源于我国企业在企业转制或者变革的过程中,长期缺少规范的市场竞争,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意识不强,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使得公司在上市过程中缺乏良好的财务管理保障。 4.我国现有的金融产业发展或者金融支持不健全不完善。集中表现在金融产业结构、金融市场结构、金融资产结构的不合理性,导致金融产业的大背景还需要不断优化和提升。 企业融资的本质: 资本市场的上市融资本质上是企业所有者通过出售可接收的部分股权换取企业当期急需的发展资金,依靠资本市场这种短期的输血促使企业的蛋糕迅速做大。从长远的角度讲,融资是手段而不是企业的终极目的。融资通过企业有效资本的具备而指向了企业现阶段所选择的产业或将转型的产业的竞争优势塑造,进一步指向了企业的利润以及终极的股东价值回报的最大化。 我国企业融资变化过程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84年以前的财政融资为主的阶段: 第二阶段是指1984年以后进入的多元化融资阶段.第二阶段可划分为两个子阶段,一个是从1984年到1989年,即以银行融资为主的转轨时期;一个是从1990年开始到现在,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处于萌芽阶段的多元化融资的探索阶段。 上市公司融资存在哪些问题? (一)我国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二)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不高。(三)缺乏健全的财务管理体制。(四)我国金融产业发展不健全。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Modern Management 现代管理, 2019, 9(4), 543-549 Published Online August 2019 in Hans. https://www.360docs.net/doc/168142142.html,/journal/mm https://https://www.360docs.net/doc/168142142.html,/10.12677/mm.2019.94067 Review on the Influence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Jiarong Chen, Yixiang Wang Business School, Huaqiao University, Quanzhou Fujian Received: Aug. 5th, 2019; accepted: Aug. 16th, 2019; published: Aug. 23rd, 2019 Abstract In recent three years, the stock pledge of the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has exploded, and it has become the new normal of the capital market. Although equity pledge relieves the constraint of shareholders’ financing, it also brings many problems: last year, many companies have experienced the phenomenon of liquidation and thunder. This paper aims to review the literature on the impact of stock pledge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s of domestic listed companies on enterprises. Through combing the literature research status quo of CSSCI and core journals in CNKI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key words of “controlling shareholder equity pledge” and “enterprise influence”, the research context is clarified; the development status of this field is presented; and the future research direction is proposed, so as to provide references for subse-quent researchers. Keywords Equity Pledge, Consequences, Share Price Volatility, The Internal Control 国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质押对企业影响 的研究综述 陈佳榕,王艺翔 华侨大学工商管理学院,福建泉州

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务要点

银行开展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实务要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物权法》的颁布实施以及金融产品创新的不断深化,股权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质押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银行和企业的重视。2012 年9 月,经过充分论证,农发行湖北黄石分行办理了该行首笔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由湖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以其持有的某银行股份作为质物,再加价值1 亿元的出让土地作抵押,向黄石农发行融资3 亿元。这是在新的市场条件下该行对股权质押贷款业务开展的一次有益实践和探索,对推动该项业务在我行的发展,进而带动客户营销和风险管理模式的创新,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股权质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股权的选择。 选准优良股权是做好这项业务的关键。为此,一是要调查质押股权所在公司的质量。要对该公司的管理水平、财务状况、或有负债、市场竞争和治理结构进行分析,查阅该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的公司章程,核实出质人的身份和金额,同时了解公司长远发展方面的战略和当前经营管理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对于股权价值在债项存续期间的变动情况进行基本判断。原则上,拟出质股权必须具有即期交易价值,即公司管理层经营稳健,主营业务突出,运作正常,有较好盈利预期。二是要核实质押股权的合法有效性,即股权必须无瑕疵。可用于出质的股权必须是法律法规未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公司章程未规定不得转让或者不得出质的股权;已实际缴付出资的股权;不属于已纳入司法程序,被司法机关依法裁定、判决冻结的股权;不属于将出质给本公司的股权;不属于已办理出质登记的再出质的股权,同时质押之前必须是未设立质押或有效质押已解除。此外,对上市公司股票,还应是未被实行特别处理、限制转让 或暂停上市。对于公司国有股权出质,还应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二)股权价值评估。 一般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出质股权进行评估,具体由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在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时,应当根据评估对象、价值类型、

股票质押借款协议【正式版】(上市公司股权质押)

股票质押借款协议 合同编号:【】本股票质押协议由下列各方于2019年 6月17日在佛山市顺德区正式签署:甲方(质押权人/出借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质押人/借款人):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丙方(担保人): 【】 身份证号:【】 鉴于: 1. 【】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在【】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股份 公司(股票代码为:【】,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2. 截至本协议签署日,乙方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股票。 3. 甲方拟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和前提向乙方提供【】借款 (以下简称“主债务”/“主 债权”),专款用于本协议约定指定用途。 4. 甲方、乙方和丙方(以下合称“各方”)同意,为确保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 定清偿主债务,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未设定质押的股票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基于上述,各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以资信守: 第一条定义 各方确认本协议中的术语、定义具有以下含义: 1.1 【上市公司】:。

1.2 主债务:【乙方/出质人/借款人】对甲方负有的【】债务。 1.3 主债权:甲方向【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享有的【】债权。 1.4 质押权人/甲方:指【甲方/出借人/质押权人】。 1.5 质押人/乙方/借款人:指【乙方/出质人/借款人】。 1.6 目标股票/质押股票/质押物:指【乙方/出质人/借款人】持有的【上市公司】 之未设定质押的【】股股票。 1.7 中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条主债务及质押权的设立 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前提向乙方提供【】借款用于本协议约定的指定用途,乙方同意以其持有的【】股未设定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债务的清偿提供担保,并在中登公司办理相应的质押登记手续(以下简称“质押登记手续”),甲方同意接受该等质押担保。 各方同意,在本协议项下甲方向乙方提供的借款的借款期限为【】个月,自甲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借款之日起算,利率为年化【】%。乙方应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一次性向甲方足额偿还本息。 第三条借款及相关支付节奏 自本协议项下质押登记手续全部办理完毕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同意将借款【】全部支付至【乙方/出质人/借款人】与共同开设的三方存管账户(以下简称“三方存管账户”,账号:【】;户名:【】;开户行:【】)中,专款用于【】;自前述款项支付至该三方存管账户时,即视为甲方已向乙方足额提供【】的借款。 第四条质押物 本协议项下的质押物为乙方持有的【】股未设定质押的【上市公司】股票。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 本协议项下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对乙方享有的以及乙方未依照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时甲方应享有的全部债权、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拍卖费、差旅费、通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乙方应付之费用。

股权融资的四种方式 方案 模板 样本

在企业融资的多种手段中,股权质押融资、股权交易增值融资、股权增资扩股融资和股权的私募融资,逐渐成为中小企业利用股权实现融资的有效方式。随着市场体系和监管制度的完善,产权市场为投融资者搭建的交易平台日益成熟,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转向产权市场,通过股权融资缓解企业的资金饥渴,解决融资难题。 一、股权质押融资 股权质押融资,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这一无形资产作为质押标的物,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把股权质押作为向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保证条件,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机会。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以往债权融资的主要渠道是通过不动产抵押获取银行贷款。由于大多数中小企业没有过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各地政府为帮助这些中小企业获得资金,提出利用企业股权质押进行融资。 据统计,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自开展股权托管以来,截至2008年9月,已为东湖高新区内的艾维通信集团、武汉安能集团等25家公司融资30笔,融资总金额超过5亿元。 江西省产权交易所至2010年12月,办理股权质押登记111宗,融资63.15亿元。 吉林长春产权交易中心截止2010年末,通过股权质押协助企业融资74亿元。 股权质押融资,使“静态”股权资产转化为“动态”资产,帮助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但也面临多种因素的制约,一是政策引导不足,没有权威性的指导文件做保障;二是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市场的缺失,导致无法依托市场形成有效的股权定价机制,对非上市公司股权价值评估造成一定困难。三是银行参与不足,发放银行贷款的积极性不高。 因此,以产权市场为基础,建立一个统一、规范、有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托管运行市场十分必要。一是有利于填补监管真空,维护股东权益;二是有利于实现股权有序流动,形成规范活跃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三是有利于提高企业股权公信力,拓宽投融资渠道,吸引社会资本;四是有利于构筑、培育、发展基础性资本市场服务体系,促进资本运作;五是有利于扩大企业知名度,为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创造条件;六是有利于增强企业管理透明度,减少信息不对称,防止非法证券和非法集资活动,改善和净化金融环境。 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托管。通过这一平台,设立一套由托管机构、企业、银行三方成功对接的有效机制,打造甄别企业信用情况和股权质地的评价体系,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的股权交易市场,使出质人以其所持有的股权作为质押物,当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照约定,就股权折价受偿,以达到化解债权人风险和实现质押人融资的目的。 二、股权交易增值融资 企业的发展演变,主要分为家族式企业、家族控股式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和私募股权投资四个阶段,每一个发展阶段都围绕着资本的流动与增值。企业经营者可以通过溢价出让部分股权来吸纳资本、吸引人才,推动企业进一步扩张发展。 比如一家企业,成立之初实行的是家族式,由出资人直接管理企业,并参加生产劳动。但是,由于排斥家族以外的社会资本和人才,企业在经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后,难以继续做大做强。如果经营者将企业资本折成若干股份,把一小部分出让给其他资本持有者。一方面,把受让股权的中小股东的资本集中起来,使其分别持有一定的股份并各自承担有限风险;另一方面,确保家族控股,以法人财产权的形式和法人代表的身份支配中小股东的资本去做大企业而又不承担这些资本的风险,通过吸纳外来资本和人才,发展成为家族控股式企业。 家族控股式企业通过资本集中获得大量资源,可以实现经营规模的又一轮扩张。假设当初企业注册资本为每股1元,经过一段时间的有效运营后,资产规模会扩大,所有者权益会增加,原来的每股1元增值到每股5元,那么,企业最初1000万元的资本,而现值就是5000万元。企业经营者可以拿出部分股权向外出售,条件是股份公司不要超过200个股东,有限责任公司不要超过50个股东,利用股权交易增值获取资金扩大再生产,即1块钱股权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法律规定与流程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相关流程 1.股权质押合规性审查 1.1出质人如为机构,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有持续经营能力,经营规范、资本结构合理,财务制度健全,有较 强的偿债能力; 2)有良好的信誉,企业及实际控制人、主要管理人员近 2 年无违法或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1.2出质人如为自然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1)拥有中国国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稳定收入来源且拥有一定个人财产; 3)有良好的个人信誉,近三年无违法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 1.3质押标的股票的条件: 1)标的股票为限售流通股的,信托期限至少要覆盖标的股票的限售期及标的股票解禁后根 据有关限售股解禁流通的具体管理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标的股票为有减持限制的流 通股的,信托期限的设置要覆盖根据减持有关规定可实现完全变现的时间。 2)下列股票不得作为质押标的: i. 上一年度亏损的上市公司股票以及业绩披露预亏的股票; ii. 被交易所ST处理或ST摘帽 6 个月以下的上市公司股票; iii. 最近一年内因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被交易所谴责、证监会处罚或有任何不利于正 常持续经营的重大诉讼事项发生的上市公司股票; iv. 未完成股改的上市公司股票; v. 其他潜在风险较大的上市公司股票,如行业风险或政策风险较大的个股等。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质押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质押。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质押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符合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其他限制性 规定。 2.风险控制措施具体要求: 2.1目标股权质押担保保障性不足的,要求交易对手追加抵押变现能力强的资产。 2.2持有、控制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的,出质人应当及时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报 告,上市公司应当进行信息披露。 3.签署相关合同 3.1股权质押合同,并办理完毕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及质押登记手续。(注意约定质押期间因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

非上市公司股权估值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宗旨和目标】 为规范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估值方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于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 第二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原则 第三条【估值原则】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是在被评估企业整体股权价值的基础上,考虑持股比例并结合流动性折扣等因素评估确定。 第四条【主要估值技术概述】 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常用估值技术包括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可根据被评估企业实际情况、市场交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信息,采用一种或多种估值技术,并选取在当前情况下最能代表公允价值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 第五条【估值技术的选择】 证券公司及相关境内子公司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恰当的估值技术。选择估值技术时,至少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根据可获得的市场数据和其他信息,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是否比其他估值技术更恰当; 2)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是否更容易在市场上观察到或者只需作更少的调整; 3)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得到的估值结果区间是否在其他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区间内; 4)多种估值技术的估值结果存在较大差异的,进一步分析存在较大差异的原因,例如其中一种估值技术可能使用不当,或者其中一种估值技术所使用的输入值可能不恰当等。 第三章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估值方法 第六条【市场法定义】 市场法是利用相同或类似的资产、负债或资产和负债组合的价格以及其他相关市场交易信息进行估值的技术,常用方法包括市场乘数法、最近融资价格法、行业指标法等。 第七条【市场乘数法定义及适用范围】 市场乘数法是利用可比公司市场交易数据估计公允价值的方法,包括市盈率法、市净率法、企业价值倍数法等。 市场乘数法适用于存在多家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在业务性质与构成、企业规模、企业所处经营阶段、盈利水平等方面相似,或同行业近期存在类似交易案例的情形;评估人员需获取被评估企业与可比公司价值乘数的相关数据,用于计算估值结果。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协议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股权质押融资流程及相关协议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股权质押的前提是注册资本金到位,所质押的股权未做任何第三方 质押。申请出质的股权应当是依法可以转让和出质的股权。 一. 出质人向质权人企业提供初审所需材料. 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公司章程 4. 企业股东名册 5.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 股东出资证明书 7.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8. 最近期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股东权益变动表 9. 企业对外欠款及对外担保情况说明 10. 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 11. 股权质押贷款申请书 12证明款项用途及还款来源的材料(供销合同)^ 根据初审业务的真实性,签订临时合作备忘录,出具初审报告. 二. 第三方担保公司资料及出质人与第三方担保公司签定的保证台 同. 1.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 2. 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公司章程 4. 企业股东名册

5. 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身份证 6. 由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为企业开具的验资报告 ... ■ ■ 担保意向书、担保函。 三. 质权评估. 根据出质人提供抵押股权进行估价,确定出质人融资额度,以及股权抵押期限。(派专项人员严格审查材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四. 审核通过,确定担保费及保证金,利息后签定合同.协议。 五. 质权人与出质人共同进行股权质押工商部门质押登记。 所须材料清单: 1.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申请书原件. 2. 质押双方出具质押登记声明书. 3. 出质人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股权质押的决议(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亲笔签名)原件 4. 股权质押合同及公证书. 5. 出质方的出质证明书. 6. 双方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 双方法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 8. 双方法人.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9. 双方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2011204-长安信托-股权收益权类-股权质押合同(上市公司股票) 编号: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之 股票质押合同 二O —年月 1 股票质押合同 《长安信托【上市公司简称】?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股票质押介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主体于【】年【】月【】日在【】签署:□出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出质人:【转让方为自然人时适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质权人:长安国际信托股份刈限公司(以卜?简称“长安信托”)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本协议各签约方分别被称为“一方”,共同被称为,双方,。 (注:本合同中的□表示选择,选中需在框中打“3,不选则在框中打“X”。) 鉴于: 1、□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卜?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万股流通股/限侈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信托转让上述目标股票的股权收益权: □转让方现合法持有【上市公司全称】(以下简称“标的公司”,证券代码: [])[】万股流通股/限售流通股(以卜?简称“目标股权”或“目标股票”),转让方拟向长安伫托转让上述口标股权的股权收益权,并有义务在约定期限质押权利(质物) 11本介同项卞的质物为出质人持有的【】万股【上市公司简称】流通股/限售流通股股权(以下简称,目标股权”或,质物”)。 1.2本合同项下设立的质权,及于目标股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拆分股权等所形成的派生股权,及于目标股权(含派生股权)所分配的股息红利等孳息。 13出质人根据本合同第四条第44款追加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下的质押3 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增加。 质权人根据本合同第十三条解除质押股权的,本合同项卞的质押的目标股权数额(质物)相应减少。 1 4如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出质人有权就质押权利处銘所得优先受偿。 15出质人承诺在签订本合同时,向质权人提交以卜文件,每份文件的质押担保范圉 2 1□本介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介同》(包扌舌双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卜同)和《信托合同》(包括各方对该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 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事项; □本合同项卜质押权利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转让方在《股权收益权转让与回购合同》(包括双方对该介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下同)项下的全部义务、贵任、陈述、保证及承诺那项: 22本合同项下质押权利所担保的范闱除了上款所述担保爭项,还及于由此而产生的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长安信托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等)。 出质人己阅读、理解和同意主合同的】万:上述主债权金额仅用于办理质押登记时使用,主债权金额最终应依据上述主债权合同约定计算。出质人确认已阅读、理解和同意上述主债权合同的内容。 24如果转让方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主介同项下任何义务或资任,质权人冇权依照《中华人尺八和国物权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主合同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处路质押权利并有权从处豬质押权利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第三条转让方履行债务的期限及质押期间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1)

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成本分析 引言 我国证券市场成立迄今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股票市场的大规模发展为上市公司进行外源股权融资创造了极其重要的场所。 在成熟市场上,企业融资存在“啄食次序”(pecking-order),即相对于外源融资,企业更偏向于内源融资,相对于股票的权益融资,企业会更偏向于债权融资。而在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顺序依次为: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债权融资[1]。对照西方融资顺序理论,内外源融资偏好是一致的,在股权和债权的融资顺序上并不适用。针对我国融资市场出现的股权融资偏好,本文将对融资成本进行计算分析,试图说明融资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融资偏好现状 上市公司股权融资是建立在股票公开发行和交易基础上的。从广义上来讲,它包括股票融资和直接接受投资的融资;从狭义而言,就是股票融资。本文使用的是狭义上的概念,即指上市公司为融通资金而进行股票发行和交易的行为,具体包括初始股权融资(首次公开发行)和后续股权融资(配股和增发)。 中国企业上市之前有着极其强烈的冲动去谋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成功上市;上市之后在再融资方式的选择上,往往不顾一切地选择配股或增发等股权融资方式,以致形成所谓的上市公司集中性的

“配股热”或“增发热”;大多数上市公司一方面保持很低的资产负债率,而另一方面目前1000多家上市公司几乎没有任何一家会主动放弃其利用再次发行股票融资的机会。我们将上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上述特征称为股权融资偏好。 这是与国外成熟融资市场的“啄食次序”所不同的,我国企业在外源融资时,表现出强烈的股权融资欲望和行动。自1990年股市成立,市场规模不断扩大。1990年,我国上市公司只有10家,到2004年已达1377家;1991年,我国股票筹资额只有5亿元,2004年达到1510.94亿元,企业对公开发行股票的愿望仍然十分强烈,对上市资格和上市后股权融资资格的争夺一直没有停止过。从1991年-2004年我国企业债券与股票融资额(见表1)的比较中可以看到,股权融资的金额远远高于债资。 表1 1996—2004年我国企业债权与股权融资额的比较(亿元) 年份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债权融资268.92 255.23 147.89 158.2 83 147 325 358 327 股权融资425.08 1293.82 447.04 556.26 1389.09 604.50 698.95 988.16 1510.94 数据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年鉴2005年》整理计算 二.股权融资成本构成 股权融资的成本包括两大类: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显性成本是指在融资初期确定或预计要支付以货币度量的费用;隐性成本是指非货币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浅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 发表时间:2010-10-14 10:47:00 阅读次数:4616所属分类:合同与企业法律风险防X实务内容摘要:股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兴的融资方式,尚存在许多值得研究的法律问题,本文结合我国现有的法律,对上市公司中的股权质押中的五个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1、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转让的关系问题;2、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登记的问题;3、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担保期限问题;4、孳息的X围问题;5、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质押时的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关键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担保法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的股权因其变现性极强,成为债权人乐于接受的质押标的,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本文根据我国担保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从理论上对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几个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评点了我国现行有关法律存在的问题,试图对今后相关法律的完善有所裨益。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与股份公司股份的转让的关系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

保法》确立的。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对抵押与质押未作区分,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出质人转让股票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以XX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3条规定:以股份XX的股份出质的,适用中华人民XX国公司法有关股份转让的法律规定。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其转让方式是不同的,担保法并未作出区分,那么,这两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否不同?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自股东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后发生转让的效力,因此,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出质方式应有所区别: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订立质押合同或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出质人将股票交付质权人即可,未经背书质押的无记名股票不能对抗第三人;以记名股票出质的,出质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法律问题 2004-7-9 10:4 来源:法律教育网【大中小】【我要纠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作为权利质押的标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股权质押必将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融资方式。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而言,随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的增多,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凸现出来。因此,深入研究与股权质押有关的法律问题,防范法律风险,使证券质押登记业务迈上一个新的台阶,已刻不容缓。 一、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概述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是指出质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为标的而设定的一种权利质押。出质人可以是作为融资一方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上市公司股权质押的实质在于质权人获得了支配作为质押标的的股权的交换价值,使其债权得以优先受偿。上市公司股权具有高度的流通性,变现性极强,是债权人乐于接受的担保品。 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以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属于权利质押。在法律适用上,上市公司股权质押首先适用法律关于股权质押及权利质押的规定;其次,适用法律关于动产质押的规定(《担保法》第八十一条);再次,作为担保的一种,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要适用法律关于担保的一般规定;最后,作为一种设定物权的民事活动,它还适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在我国,股权质押担保制度是由《担保法》确立的。在此之前,《公司法》仅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虽然允许设立股份抵押(见其第三十条),但是无论是质权还是抵押权,都属于担保物权,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作为行政规章性质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能否创设物权存在疑问。这里应该说明的是,在《担保法》颁布之前,我国民法不区分抵押与质押,而把二者统称为抵押。因此《担保法》颁布之前的法律,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公司法》,都没有质押的概念。 《担保法》第七十五条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可以质押,第七十八条对此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在此,《担保法》的表述值得商榷。因为《担保法》所指的股份、股票质押既包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质押,也包括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质押。在这一点上,有必要弄清楚我国《公司法》上股份与股票的用法与所指。在我国,《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称为“股东出资”或“股东的出资额”,股东出资的证明是“出资证明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才称“股份”,“股票”则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从未混同使用。股份与股票也不是一个层次上的概念,股票是股份的存在形式,股份则是股票的价值内涵,二者是一种表里关系,不能并列使用。《担保法》不仅把“股份”与“股票”并列使用,而且从其第七十八条的规定来看,立法者意欲使股份指称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而用股票指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出资。这种表述欠妥。遗憾的是,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仍沿用了这一提法。 本文讨论的主题是上市公司股权质押,对此,既可称之为股份质押,也可称之为股票质押,都不为错,但是,既然作为权利质押的一种类型,称之为股权质押似乎更为妥当。

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业务发展和满足客户需要,更好地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信贷管理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以下简称“银行股权”),是指本行认可的银行类金融机构非上市流通股权。银行类金融机构股权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本人或第三人依法取得并合法持有的本行认可的银行股权为质押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及自然人。 第二章贷款条件 第四条本行接受的银行股权包括:全国性大型商业银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及农商行及农信系统,各地村镇银行。 第五条用于提供担保的银行股权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发行,出质人依法取得并持有,并符合本办法的第四条规定; (二)发行人(行)章程等内部规章、法律文件未对股权的质押、担保、转让做出限制或禁止性规定; (三)出质人应对其股权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与处分权。用于提供担保的股权应当是未设立质押、质押已解除或未向他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借款人除具备《**银行信贷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需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 (二)生产经营合法、合规、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资产具有充足的流动性,且具备还本付息能力; (三)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严禁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借款人承诺配合本行的贷款支付管理、能够提供真实的贷款支付和流转情况; (四)本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贷款的期限、利率和额度 第七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期限应根据借款人的贷款用途、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原则上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银行股权质押贷款利率按照月息6.6‰、结息方式按月结息,到期一次性或不定期归还。

股权质押合同模板10篇

编号:JD-202171047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日

股权质押合同10篇 股权质押合同篇1 出质人(以下称甲方):__________ 质权人(以下称乙方):__________ 为确保甲、乙双方签订的______年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号合同的履行,甲方以在__________投资的股权作质押,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合同条款作如下约定: 第一条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依贷款合同向甲方发放的总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大写)元整的贷款,贷款年利率为__________,贷款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第二条质押合同标的 (1)质押标的为甲方(即上述合同借款人)在__________公司投资的股权及其派生的权益。 (2)质押股权金额为__________元整。 (3)质押股权派生权益,系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必须记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保管帐户内,作为本质押项下贷款偿付的保证。 第三条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后10日内就质押事宜征 得

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于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将股权证书移交给乙方保管。 第四条本股权质押项下的贷款合同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合同规定相一致。 第五条如因不可抗力原因致本合同须作一定删节、修改、补充时,应不免除 或减少甲方在本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不影响或侵犯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 第六条发生下列事项之一时,乙方有权依法定方式处分质押股权及其派生权益,所得款项及权益优先清偿贷款本息。 (1)甲方不按本质押项下合同规定,如期偿还贷款本息,利息及费用。 (2)甲方被宣告解散、破产的。 第七条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 第八条本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除经双方协议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 第九条甲方在本合同第三条规定期限内不能取得__________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或者在本合同签订前已将股权出质给第三者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有权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第十条本合同是所担保贷款合同的组成部分,经双方签章并自股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和比较

上市公司主要融资方式及比较 上市公司在首次发行新股后,会不断地进行融资来满足生产经营和投资活动等所需的资金,融资的方式具有多样性,如公开市场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直接融资和其他间接融资。公司通过掌握多样性的融资方式来规划和调整合适的融资 结构,有利于达到融资成本最低、市场约束最小、市场价值最大的目标。 一、债权融资 1、企业债、公司债及银行间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1)企业债:企业债券是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 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是股份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归发改委监管。2018 年 2 月 8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 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 号),旨在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 (2)项目收益债(属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是指债 券的本息偿还资金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目建成后运营收益

的企业债券。2015 年 8 月 5 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印发了《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重点鼓励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以及其他有利于结构调整和改善民生的项目、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的项目。在目前国家稳增长的大背景及城镇化建设不断推进的情况下,项目收益债将成为支撑基建融资的新通道。项目收益债券具有三大特征:一是在发行主体方面,以公司下属承担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公司为主;二是在募集资金投向方面,在开展初期应主要投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家产业政策支持行业 的项目建设;三是在偿债资金来源方面,以项目产生的现金流作为债券还本付息的第一来源,附加适当的内外部增信。 (3)公司债: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是由证监会监管的中长期直接融资品种。根据证监会的规定,若符合“双50%”的甄别标准,不允许发行公司债。所谓“双50%”,即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现金流入与发行人经营活动现金流入占比平均超过50%,且最近三年(非公开发行的为最近两年)来自所属地方政府的收入与营业收入占比平均超过50%。 (4)可转债/可交债(属公司债):可转债全称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在目前国内市场,是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被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债券。可转换债券兼具债权、期权和可能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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