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憨牛网】

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憨牛网】
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憨牛网】

憨牛网——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如何确定公司的注册资本

现在越来越多的个人都投身于成立新公司开创自己的事业。注册公司不能盲目,公司注册资本是注册公司初期需要考虑的问题之一,那么如何确定公司注册资本呢?

公司注册资本有讲究,你还不知道?

1、如何确定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也叫法定资本,是公司制企业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或发起人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本总额,并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

有限公司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即有限清偿责任,指投资人仅以自己投入企业的资本对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资不抵债的,其多余部分自然免除的责任形式。

2、注册资金是否越大越好?

注册资金越大,就意味着企业要承担着更大的责任。所以,注册资本登记时切记量力而行,匹配自己的当期资金能力或可预期资金能力即可。注册资金虚高,而股东自身承受能力不够就会让自己陷入不必要的窘境。

公司实力与财力也并不能仅凭注册资本说明,想通过提高注册资本来获取公司实力提升的想法,是不可取的。只认不缴也会降低公司信用。

憨牛网小编给各位老板一些建议:

1、量力而行,根据自己的经营需要确定公司的注册资金和实缴出资的承诺。

2、递增为妥,注册资金可以根据经营情况做增资,公司在创业初期,注册资金设置可以适当少些,等到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责任以及业务所需时再做变更。

3、行业为准,同行标准有很大的参考意义,不同行业对于注册资金的要求不同,可参考同行业者的注册资金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

企业不注意这些小心被列入税局黑名单【憨牛网】

企业不注意这些小心被列入税局黑名单 不按时纳税或者是信息出现变更等,没有及时通知税务局,不好意思,你很有可能就被纳入税局的“黑名单”了,纳尼??!!还有这种“好事”,不过小编真的想给各位老板说,企业稍稍不注意,小心被列入税局黑名单哦。 很多时候,老板们都觉得自己公司莫名其妙的就收到什么税务通知书,不是列为异常就是列为风险监控对象,好像税务局专门针对找你茬儿似的… 今天憨牛网小编就跟各位说说这常见的几项问题,看看贵公司是不是也存在? 1、登记信息错误或出现变更没通知税务局 这种情况最常见:你的经营地址和登记地址不一样,或是你登记的根本就是个“虚拟地址”,而且你又没有按时报税,那很快就会被税务局查到。 如果不主动联系,有可能系统被锁、领不了发票、被评为D级纳税人哦… 此外,企业还有可能出现电话登记错误,这也影响税务局发通知给你。还有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登记错误,这会导致电子税务局很多事项办不了。 出现这些情况,请一定要尽快拿着相关证件到税务局处理!除了要变更地址,还要补申报,最后才能申请移出。 2、申报出现错误或随意填写财务报表 有的公司不重视记账环节,没有账本的数据基础,税就随便报。抱着税务局也不会每一家公司都查的侥幸心理度日。 在报税的时候,选错税率、隐瞒收入虚假申报,随意填写财务报表……这些都会给公司带来极大的税收风险。 如果因为这些原因收到税务检查通知单,首先要做的就是与自己企业的专管员联系。 如果你自己解决不了的话,请找一家专门的财税代理公司帮你记账报税吧,不要自己乱报了。 另外,要尽快重新提供正确的申报表和财务报表,及时到税务局进行补充(更正)申报。

3、企业税负异常 很多企业财务人员税务筹划做的不好,导致税负忽高忽低,容易被国税预警,成为风险纳税人。 在这种情况下,得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调查,建议请专门的财务公司帮忙处理,针对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该补税的补税,该缴罚款的缴罚款。 4、发票问题 有的企业可能和“走逃企业”(“走逃企业”是指税务机关找不着这家公司了,也不知道这个公司的)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往来,取得了“异常凭证”。 换句话说,老板,你是不是买过发票? 这种情况都很可能被界定为“虚开发票”,针对虚开的情况,金税三期系统都会实时监控、自动预警,稍有不慎就是风险纳税人了! 因为发票问题被查,必须先自查这张发票是不是正常业务取得的?如果是非法取得的,必须做进项税额转出,然后补税。如果是正常业务,也建议先转出,然后向税局解释情况,再根据税局的要求做相应处理。 不要问创客菌为啥业务是正常的,被上游卖家坑了还要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不转出你就会一直是“风险纳税人”! 5、开票软件不符合要求 还有的公司,税局要求开票软件要升级,你却因为种种原因不升级,这也会成为风险之一。 不过这个问题不难处理,按照人家的要求对开票软件进行相应的升级就可以了,否则有些低版本的系统开出来的发票已经不符合税局规定了!比如没有编码简称的,赶紧注意了! 6、本想申请“延期纳税”,却因资料不齐而变成欠税! 其实,如果你真的没空报税、或者没钱缴税的话,是可以申请延期申报、或延期缴纳税款的。但是要提前申请,而且资料要准备齐。 一般来说,如果发生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不可抗力”,当地税务机关会统一公布延期通知,大家都能延,不用特别申请。 如果“大火只烧了你家后院”,比如因财务处理上的特殊原因,账务未处理完毕,不能按时报税的;或是当期货币资金在扣完工资、社保后,不够纳税的,你就要特别申请。 如果是延期申报,需要提交《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及纳税人确有因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如果是延期缴纳税款,除了申请表之外,也需要一份说明,解释申请延期原因:包括人员工资、社保支出、连续3个月的纳税情况。此外,还需要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保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以及资产负债表。 如果资料不齐,或是申请没有通过,然后你还没有按时报税,那就还是税务逾期! 7、其他特殊情况 如企业法人、财务人员、办税人员为同一人的; 企业注册地址呗被列入“高风险地址”的…… 这类带有明显“皮包公司”特征的公司,如果多次税务逾期,或是长期零申报,都会被纳入监管,老板们还需上上心啊!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设立有限公司的出资方式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在本文中,为您介绍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四种出资方式,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既可以采取货币出资方式,也可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方式。每种出资方式应遵守相应的规定。 1、货币出资方式 货币出资方式是指股东直接用资金向公司投资的方式。股东直接用金钱向公司投资,其认缴的股本金额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前将现金出资一次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的临时帐户。 2、实物作价出资方式 实物作价出资方式是指股东对公司的投资是以实物形态进行的,并且实物构成公司资产的主体。实物必须是公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建筑物、设备、原材料或者其他物资,非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物资,不得作为实物入股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实物出资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对于实物出资,必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对于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国有资产为实物出资的,实物作价结果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资、确认。股东以实物作价出资,应在办理公司登记办理实物出资的转移手续,并由有关验资机构验证。 3、工业产权出资方式 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是一种无形的知识资产,它与有形资产不同,它是一种使用权。用工业产权出资,大体上可分为两类:一类是专利权和商标权,一类是专有技术,指的是制造工艺、材料配方及经营管理秘诀。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为出资向公司入股,股东必须是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的合法拥有者,并经过法律程序的确认。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必须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作价,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之前办妥其转让手续。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以工业产权(包括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22号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局长王众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登记管理,规范公司登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的实收资本是全体股东或者发起人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或者股本总额。 第四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公司设立时股东或者发起人的首次出资、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第七条作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后,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能否用房屋使用权出资???)i 债券可以用作出资吗?ii 股东或者发起人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第九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十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金怎么规定2017年最新

公司注册资金怎么规定 近几年流行创业热,可能再发展几年,中国人见面问候就不是“你吃了吗?”而是“你创业了吗?”。哈哈,开个玩笑!创业的人在不断增长的同时,注册公司的人也越来越多,可是几乎大多数的人都是初次注册公司,对于公司注册这件事都是一头雾水,办起来确实着实困难,中间会遇到各种问题,不过今天【创业天地】小编不是要跟大家说所有问题,只是聊聊公司注册众多问题中的一个——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这个问题。 第一部分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对比 下面【创业天地】小编在第一部分里跟大家说说,公司注册资金公司法新旧规定有什么区别和不同!注册资金是国家授予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是企业实有资产的总和;注册资金随时有资金的增加或减少,即当企业实有资金比注册资金增加或减少20%以上时,要进行变更登记。注册资金就是企业全部财产的货币表现,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基础,是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经营范围和方式的主要依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并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本次《公司法》的修改主要涉及3个方面: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2014年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公司法对注册公司资本的新规定。 跟着【创业天地】小编先看下新旧规定的内容吧: 旧公司法规定: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修改成: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金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是2种注册资金登记的模式。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而

公司注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 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达到法定的人数,应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的发起人。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 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规定发起人的最低限额, 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国际惯例。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 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发起人认缴和向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的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须具备基本的责任能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要达到法定资本额。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

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对有特定要求的股份有 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要高于上述最低限额的,由法律、 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 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发起人以货币出资时,应当缴付现金。发起人以货币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出资时,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并折合为股份,且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同发起人转归公司所有。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 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 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 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 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 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即所有股份均由发起人认购, 不得向社会公开招募。招募设立发行即发起人只认购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公司 的股份采限股票的形式。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

拿到营业执照了还要做些什么【憨牛网】

憨牛网一站式企业服务平台 拿到营业执照了还要做些什么 了解过创业的朋友们应该都清楚,目前在注册公司的步骤很简单,交给代理公司代为申请的话,基本上一周左右就可以拿到营业执照和三章(公章、财务章以及法人私章),这么快捷的速度,大家是不是觉得,注册公司这么简单,创业岂不是很容易?并非如此,注册公司拿到营业执照,仅是企业开始的第一步! 公司运营的必要条件——做账报税 公司一旦注册后就需要每个月都按时做账报税,若是任其自由发展不理财税,税务局并不会给你温馨提示让你依法按时纳税申报,而如果他们找上你时,就为时已晚了。这时你的公司已被纳入异常,进入工商局黑名单,需要缴纳违期罚款。同时,你自己作为公司的法人、股东,也上了工商局的黑名单,一定时间内不能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公司,个人信誉更是严重受损,银行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会保持七年,同时还会产生罚款,银行征信系统对此也会记录在案,对你本人以后银行贷款、出国等都会有所影响。 公司运营的必要条件——品牌保护 试想,你的公司注册好了,你的生意进行的如火如荼,一切都慢慢步入正轨,你的客户越来越多,客户给你的业务越来越多,你的生意越做越大,这时候,你发现有一款和你一模一样的产品突然出现,模仿你的logo,成为你的竞争对手,而人家的产品logo上标着明晃晃的?,有法律撑着腰,你还只能避其锋芒,活生生的把自己苦心经营的品牌拱手让人,是不是心里憋着一口老血,咽不下去吐不出来,简直要内伤了! 所以在公司注册下来之后,注册商标有多重要,就不言而喻了。现在是法治社会,把你的logo用商标法保护了起来,就再也不怕乘虚而入的竞争对手啦! 当然,公司运营还需要其他的准备: 1、如果公司的经营范围涉及许可经营项目,那么你需要办理相关的批文资质。 比如:①开餐馆需要食品经营许可证;②做物流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③做进出口业务需要办理进出口权。 只有拥有了相关资质,才可以正常的经营相关业务。 2、如果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变化,则需要做工商变更。 比如:①合伙人撤股了,需要做股权变更;②公司地址搬家了,需要做地址变更;③想要拓展你的业务了,需要做经营范围的变更。 这些变更并不是以个人意愿私下完成就行,是需要提交到工商局,经由审批通过之后,公司的相关变更才会被认可。 所以说,注册公司并不是简单的拿到营业执照就可以,客户朋友们万万不可为了节约初始创业成本,而忽视公司的其他需求。运营一家公司,就像是养一个小孩,需要细心呵护,用时间精力还有金钱,才可以让他健康的成长。

公司的出资制度

公司的出资制度(2015年重写)(P144) (一)认缴/认购出资VS实缴出资 1.注册资本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P158)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P158)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P172) 【解释】《公司法》2013年修改后:(1)除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其他公司股东的出资均采用“认缴制”(即设立时股东不需要缴纳任何出资,只需要股东认缴/认购的出资总额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即可,股东何时缴纳出资也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2)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有特殊规定的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外,一般公司的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 2.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认缴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年新增) (1)出资人将负担出资义务,即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所规定的其所认缴的出资额,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出资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岀资后,才能向登记机关申请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设置股东名册,出资人正式成为股东,可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但有一些股东权利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行使,例如盈余分配权、新股优先购买权; (4)公司解散时,公司因股东未缴纳出资(包括到期应缴而未缴的出资和合法的缴纳期限尚未届满的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之债权应列为清算财产。 3.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股份的法律效果 (1)发起人应按章程规定缴纳出资,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一定条件下须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2)发起人认足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3)公司成立后,应设置股东名册等,发起人正式成为股东; (4)发起人缴足认购之股份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列为清算资产。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

注册有限责任公司需具备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又叫有限公司,是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有限责任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比较简单,只要有公司法规定的法定人数,订立公司章程,缴足出资,办理登记手续,经政府主管机关核准,公司便告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一般说来,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资格和所限人数。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国家作为唯一的出资人(股东)可以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公司个人,包括农村村民,辞职、退职人员;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离休、退休人员及其他成员,私营企业主和个体工商户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国家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明确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由2个以上50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共同出资并达到法定资本的最低限额。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工业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必须对实物折价,并有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算、确认,办理转移财产的法定手续;以工业产权作价出资,但其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以土地使用权出资入股,其出资作价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评估,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并办理相应的土地使用证。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因公司其经营活动的不同而不同。我国公司法规定,生产性经营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商业、物资批发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商业零售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万元人民币。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得到全体股东的同意,股东每人各执一份。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的要件,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必不可少的必经程序。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是股东全体同意的关于公司的组织、经营的基本规定,是确定公司权利的文件。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最新公司法股份公司注册资金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程序: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四步:递交申请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受理通知书》; 第五步:按《受理通知书》确定的日期交纳登记费并领取执照。 申请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登记注册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股份合作制企业法人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式两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有法人股东的,要加盖该法人单位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4、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还应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5、《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 文件。 9、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收费标准: (一)企业法人设立登记收取登记费的标准:按注册资金的0.8‰ 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收取;注册资金 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最低收费50元。营业登记收取登记费300元。 (二)公司(分公司)变更登记费100元。 (三)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收取变更登记费的标准:注册资本未超过1000万元的,增加部分按0.8‰收取;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 按0.4‰收取;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 本注册登记费的,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增资最低收费为100元。 (四)补换执照收取费用50元。 (五)执照副本每份收取工本费10元。 注册成立股份合作制企业程序: 设立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要经过以下步骤: 第一步:咨询后领取并填写《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指定(委托)书》,同时准备相关材料;

关于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关于公司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及其法律后果 活着的法律 设立公司时股东须对公司进行出资,股东的出资必须具有财产属性与可转让性。对于非货币性出资的方式,我国立法存在由“限于法律规定”到“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转变,司法实践亦对不同出资方式的法律后果采取了不同处理方式。 一、关于立法的转变 关于公司的出资方式,1993年《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此时,股东以非货币出资,“限于法律规定”的方式,即法律规定了非货币出资的范围,只有法律规定的非货币财产才能作为出资。1999年、2004年《公司法》沿用此规定。 而依照2005年《公司法》第25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可见,修订后的公司法允许股东以“不为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方式进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即采取开放式的做法,只要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可以转让的财产,均可以作为非货币出资。2013年《公司法》沿用了2005年《公司法》的规定。 二、司法实践非货币出资的争议焦点 事实上,虽然2013年《公司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方式,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方式多样化,引发的争议依然较多。 (一)债权出资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并没有做出规定。之前国家工商管理总局对于债权的出资一直持否定态度,对债权用于出资的情形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但在2011年11月23日,国家工商管理总局颁布了《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针对公司的债权可以转为公司股权,这意味着债权是可以作为公司出资的。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小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研讨会综述》) (二)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 我国《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由于在以设定担保财产作为公司出资时,不存在“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情形,因此,有观点认为,设定担保的财产是不能作为公司出资的。 山东省高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条即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作价出资。”我们认为,不能当然认为以设定担保的财产出资无效,如果担保物权人同意,或者虽然没有担保物权人同意,但是出资人在出资之后又解除了财产上的权利负担,担保与公司出资是互不影响的。(参见张勇健:《<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解读》) 关于该问题,其实《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已经明确了基本态度,该司法解释第8条规定:“出资人以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以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者解除权利负担;逾期未办理或者未解除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类似的规定在该司法解释第11条关于以设定权利负担股权的出资问题中,得以体现。由此可见,最高法并未因设定权利负担而否定出资行为的效力,只不过要求出资人进行一定的补正。 (三)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公司注册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时间规定 1、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在设立时交付公司章程规定的全部 出资,其他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以及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2、采取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方式的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及非 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在设立时的出资应不低于注册资本(金) 数额的20%,且不得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金)的其余部分可由投资人在企业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公司法实施细则22条中所列企业可以采取分期缴资方式缴付 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注册资本(金)最低限额高于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最低限额的部分。 3、投资性有限责任公司或投资性非公司制内资企业法人,其 注册资本(金)可以在设立后五年内分期缴足。 4、投资人分期缴付的次数、每次缴资数额应根据企业章程规 定执行,其中,各投资人任意一期缴资的数额均可不按照该投资 人的出资总额占注册资本(金)总额的比例设定。 5、申请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项目的企业,办理设立登记 时可以分期缴付注册资本(金)。

6、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实缴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金”标注统一调整为注册资本(金)项下的“实收资本”、“实收 资金”标注。 7、登记机关不再按照缴付注册资本(金)的期限设定营业执照 有效期,但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项下标注“下期出资时间*年* 月*日”(“下期出资时间”是指本次设立或变更实收资本登记后,章程规定的最近缴资期;“*年*月* 日”为章程中规定的最近缴资 期的截至时间)。缴资期限的标注可在企业缴清全部出资后删除。 8、内资企业注册资本(金)按期缴付后,应向登记机关办理实 收资本(金)的变更登记,提交《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9、投资人未按期缴付注册资本(金)(即超过营业执照经营范 围项下标注的“下期出资时间”仍未缴资),该企业可以增加经营 项目、设立分支机构、投资其他企业或办理其他登记事项的变更 登记,但对变更住所、注册资本(金)或出资时间的,应先经监督 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并出具文字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应归入登记档案。 企业在“下期出资时间”前申请将注册资本(金)减少到实缴 数额,可直接办理减资变更登记。企业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缴付应 缴出资,超出“下期出资时间”申请减少应缴出资的,应按上款 规定经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后,方可办理减资变更登记。

公司注册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一.公司查名所需材料如下: 二.①法定代表人、股东身份证或者法人的身份证; 三.②注册资本金额及各股东投资比例; 四.③公司名称字号五个以上; 五.④公司主要经营范围; 六.二.流程: 七.查名→验资→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含刻章)→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税务登记证。 八.三.时间: 九.①查名:三个工作日; 十.②验资:三个工作日; 十一.③营业执照:五个工作日; 十二.④组织机构代码证:二个工作日; 十三.⑤税务登记:十个工作日。 十四.注册公司的注意事项申请人在办理企业登记前应认真了解相关企业登记的法律法规,仔细阅读本须知和相关表格的填写说明。企业登记申请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应承担由提交虚假材料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 十五.一、企业登记流程图 十六.1、企业设立登记流程图 十七.二、材料准备说明 十八.1.申请人在填写材料时,请仔细阅读表格中的注释与填写说明,并按要求填写。 十九.2.在申请表格中,需签字的地方应当由本人亲笔签名,被书面授权代为签名的人提交书面授权书后可以在被授权的范围内代为签署。 二十.3.设立、注销表格应当填写表格中的全部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

填写。变更、备案表格只需填写与本次申请的变更相关的内容。表格、文书中的日期应当填写。 二十一.4.材料中加盖的公章必须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公章,不得与企业登记名称不符的公章,不得加盖未经登记或已注销企业的公章。 二十二.5.凡要求出示原件的材料申请人还需提交复印件。所有提交的复印件应当清晰、完整,由提供者在复印件的每页(或骑缝)上签章(单位盖章、自然人签字)并注明“此件与原件一致”。 二十三.三、关于企业股东(投资人)或在企业任职的人员应注意的事项 二十四.1、国家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十五.2、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二十六.3、法官、检察官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二十七.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营利活动的人,不得成为企业投资人。 二十八.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企业登记机关不予核准登记: 二十九.(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 三十.(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十一.(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三十二.(4)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三十三.(5)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十四.(6)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三十五.(7)个人所负债务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第三条公司登记机关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公司的注册资本,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数额、股东或者发起人的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以下称股权所在公司)股权出资。 以股权出资的,该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 (一)已被设立质权; (二)股权所在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所在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 (三)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 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出资。 第九条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 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认购新股,应当分别依照《公司法》设 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出资和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公开发行新股方式或者上市公司以非公开发行 新股方式增加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 核准文件。 第十一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程序。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有最低限额的,减少后的注册资本应当不少于最低限额。 第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收购其股东的股权的,应当依法申请减少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双方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范本]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协议书 (编号:CZXY2011×××)甲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为寻求合作发展,合作各方经充分协商,一致同意共同出资设立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签订如下协议,作为各方发起行为的规范,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公司概况 申请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名称拟定为“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有不同字号的备选名称若干,公司名称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为准。 公司住所拟设在___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_楼(房)。本公司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责任承担:甲、乙以各自的出资额为限对新公司承担责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新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宗旨与经营范围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主营_____________________,兼营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注册资本 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整,出资为____________(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形式,其中: 甲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_____元,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____%;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四条出资时间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前办理完毕过户手续; 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现金应于______年__月__日前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临时账户; 第五条出资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__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六条出资证明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关于注册资本的规定 最新公司法注册资本 新修改的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即新公司施行后,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 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一、注册资本实缴制与注册资本认缴制 1、二者的相同之处:实缴制与认缴制,是企业登记时对注册 资本的两种模式。 2、二者的不同之处:实缴制是指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该公司的银行验资账户上就必须有相应数额的资金。实缴制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投资创业,降低了企业资本的营运效率。 而认缴制则是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认缴登记制不需要占 用企业资金,可以有效提高资本运营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3、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的优点:一是减少投资项目审批,最大限度地缩小审批、核准、备案范围,切实落实企业和个人投资自主权。对确需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要简化程序、限时办结。同时,为避免重复投资和无序竞争,强调要加强土地使用、能源消耗、污染排放等管理,发挥法律法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约束和引导作用。

二是减少生产经营活动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生产经营活动和产品物品的许可,最大限度地减少对各类机构及其活动的认定等非许可审批。 三是减少资质资格许可,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一律予以取消; 按规定需要对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进行水平评价的, 改由有关行业协会、学会具体认定。 四是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降低收费标准,建立健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二、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的规定:根据最新公司法,除了另有规定的情况之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之后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的章程。 根据全国人大会的决议,将《公司法》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旧公司法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公司注册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股份公司注册资本要求 从2015年1月24日召开的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上传 出消息,《公司法修正案》目前已经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将于今 年3月1日开始实施。我市工商部门将随之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工 商登记制度改革。 据了解,这次修改了现行《公司法》的12个条款,进一步降 低了公司设立门槛,减轻了投资者负担,便利了公司准入。 这次《公司法》修改主要涉及三个方面。第一,将注册资本 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也就是,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的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 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 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 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 第二,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除对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分别应达3万元、10万元、500万元 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以及货 币出资比例。 第三,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

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不需 要提交验资报告。 据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2013年,我市新发展各类企业16072户,总数达133569户,同比增长4.2%;新发展个体工商户55136户,总数达312773户,同比增长3.8%。新修改的《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须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须在2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 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我市市民个人 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如 果需要高于这个最低限额的,可以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比如,保险法规定,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保险公司的, 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证券法规定,可以采取股 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证券公司,在证券公司中属于经纪类的,最 低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五千万元;属于综合类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人民币五亿元。 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是公司的实有资本,也就是为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它包括公司发起人缴纳的 股本和公开募集募得的股本。

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具体有哪些

公司法认可的出资形式具体有哪些 按照《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的方式有以下几种: 第一、货币 设立公司必然需要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以支付创建公司时的开支和启动公司运营。因此,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二、实物 实物出资一般是以机器设备、原料、零部件、货物、建筑物和厂房等作为出资。 第三、知识产权 所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 第四、土地使用权 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股东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后向公司出资而使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另一种是公司向所在地的县市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过审查批准后,通过订阅合同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公司依照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前者为股东的出资方式,但必须依法履行有关手续。 第五、劳务和信用出资 有些大陆法系国家,还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仅限于无

限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而有限责任公司和股分有限公司则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 如>规定:"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只能是可以确定经济价值的财物;劳务不能算作实物出资或实物接收."与大陆法系国家相比,一些英美法系国家对于股东的出资方式规定得较为灵活. 如>规定:"董事会可以认可发行股票,为此而收受价金,该价金包括一切有形或无形财产,或是能使公司享有利益,这包含现金,付款证书,已提供的劳务,提供的劳务的合同或公司的其他证券." 我国>虽未明确禁止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出资,但从其列举的股东 出资标的来看,我国不允许股东以劳务和信用向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 公司法的规定需要自己多加注意有关规定,只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处置,就可以认筹有关的资金注入,但是此类行为肯定是存在风险性,自己需要多加留意,尽量减少自己程序的操作失误,但是最为重要的实是有关的当事人需要学会的积极的践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