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 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 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

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每人

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 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最长可享受15 年的补贴。夫妻任

一方享受补贴后, 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 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 年至2008 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

的对象, 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 元的对象, 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 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XX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 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 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 月30 日前将数据统计上

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经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实施办法

(一)发放对象与标准夫妻按政策自愿终生只生育一个子女(含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镇政府发证之月起至子女满14 周岁止, 每年发给独生子女父母不少于100 元的奖励费(《条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发放办法

1、农村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照每户一年不低于100 元的

标准发放。夫妻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奖励费由所在单位全数发给。不在单位工作的对象, 由镇、村负责发给。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

①有工作单位的, 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发百分之五十。

②夫妻只一方有工作单位的, 由工作单位一方全数发给。

③夫妻一方亡故者, 由另一方所在单位全数发给。

④居委会无业居民, 由镇政府落实发放经费。

⑤离开原工作单位, 但仍保留劳动人事关系的, 由接收单位负责发给;没有接收单位的, 由原单位负担。

3、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夫妻双方无工作单位的)全额享受;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一方户口在我镇的, 另一方户口不在我镇的且无工作单位的,减半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证明。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4、再婚父母。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再婚夫妻, 其中一

方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另一方没有生育过子女, 并且自愿不再生育的,可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另一方有子女的, 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5、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 应当收回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发放程序

1、本村(居)的农村居民独生子女领证对象, 在本村张榜公布后,

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在各类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由各所属单位发放

到人;不在企事业单位工作的, 由村落实发放到人。

2、城镇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所在

单位落实发放到人。

3、居委会无业居民独生子女领证户, 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由居委会发放到人。

(四)统计结算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领发有镇政府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各村(居)在每年8 月30日前, 将本村(居)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人员的名单上报镇政府, 镇政府初审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3、县人口计生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全县经济

困难村(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无业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补助经费。其余村的镇补助部份也同时下拨到村, 由各村(居)发放。

三、经费筹措独生子女家庭参加养老保险补贴的经费按县负担50%,镇负担50% 的比例落实。14 周岁及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属全县经济困难村的由县财政负担, 其余村所需经费由镇负担80%、村负担20%(各村必须用现金兑现给独生子女父母)。

四、实施时间

一、二两项实施办法均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同类政策意见及相关条款与本意见不一致的, 以本政策意见为准。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 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 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 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每人 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 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最长可享受15 年的补贴。夫妻任 一方享受补贴后, 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 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 年至2008 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 的对象, 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 元的对象, 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 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XX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 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 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 月30 日前将数据统计上 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经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 1 / 5

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xx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xx年至20xx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xx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2 / 5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1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于17年2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单位领取了3年每年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到14周岁为止。84年7月,我去单位领取保健费时,单位答复“这笔费已取消了”。正巧我那年7月份与孩子他爸离婚。“屋露偏逢连夜雨”。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大难临头,影响孩子一生。独生子女保健费停发,更是两头遭殃。 这究竞是哪家的政策规定,父母离婚后,孩子不能享受60元/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道奖励费与离婚有关系吗?我到县计生办公室咨询,答复是:“谁说的,这笔费根本就没有取消。你回去问他们要哇!”以后我去单位拿钱还是那句话,取消了,总是不给钱。我终于明白了:某人是用权势贪占单亲家庭孩子的保健费。我离婚了单枪匹马任人宰割和践踏。 说句良心话,贪占、停发我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都是违返计划生育政策的罪亏祸首,私下用取消停发的方式赚

取我儿子13年的保健费。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2 XXX计生办: 我叫XX,今年X岁,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小区。 XX年XX月XX日,我和XXX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X孩,取名XXX.为响应国家号召,经我和妻子XX商量,我们终身就只要这一个孩子,现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3 **镇社会事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兹有**镇_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组____________(女,生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与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结婚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取名____________,并于______年

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

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5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 减少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万,二孩出生人数明 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 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 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 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 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 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 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 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 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 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 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 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 实施。 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按照中 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 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 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 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 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 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 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的年龄 在具备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后并办理后,并不是终生都可以领取此费用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自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的。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费只发放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除了父母要符合年龄外,子女也要符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 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 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东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999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New regulations on payment of one child fee 2020 Shandong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东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写进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或者两孩的,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将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19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我国各省市对于老年人均有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平衡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老年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吗?一般来说,65岁以上均可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65岁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呢? 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一、北京本市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 该服务仅限于北京市户口的老人,其高龄补贴和拒绝养老服务保障的标准见下图。 二、北京市本地及外阜老人补贴政策 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以下优待内容。 1. 政务服务 ●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2.卫生保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新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完善人口的发展的长期战略,当前国家 提倡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孩子,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和修改计生法和 其他生育政策的相关联的配套规定。 独生子女政策 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 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 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注重的问题。 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 在国家提倡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你要是还是终生坚持一 个孩子的话,国家还是会给你夫妻二人颁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若是获得独生子女证书的的夫妻二人按照国家、省市、直辖市、自治 区应该获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 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 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记性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 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相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能够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 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能够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 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 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 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能 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 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 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 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 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 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 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 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是什么 按照《立法法》第84条,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不溯 及既往原则。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 子女实行的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 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 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 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 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 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针对生二胎退独生子女费的问题,在2014年1月8日,国家卫 计委出台《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 的意见〉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载明,抓好政策衔接。其中要求 包括申请再生育的夫妻此前享有的独生子女费用不再退还。具体为: 1、单独两孩政策适用于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独生子女是指 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同 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2、户籍不在同一省(区、市)的单独夫妇可在已实施单独两孩政 策的一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再生育。 3、单独夫妇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注销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停止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此前已经享受的 不再退还。

4、鼓励按政策生育,对自愿放弃再生育的,依申请发放《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奖励优惠待遇。 5、严肃查处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乡村独生子女爸爸妈妈补助 契合计划生育家庭奖赏搀扶条件的乡村独生子女的爸爸妈妈,一旦你超越60岁,能够收取一份补助,金额依照当地规则,给予相应 的奖赏补助。 二、乡镇户口补助 假如这些爸爸妈妈的户口是乡镇户口,当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会参照乡村计划生育家庭奖赏搀扶准则,然后还要联系本地的实际 情况,一会一次性给予养老补助。 三、从头到尾的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维持到他们的子女成年,都可以在工作的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的奖励金。 农村夫妻生育(包括合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子女在18周岁以内的,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户籍村委会核实后,由户籍 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光荣证》,凭借此证享受相关 福利补贴。 不过、奖励不多、丈夫与妻子每月每人能有五元奖励,一直累计的话最终能拿到2160元奖励。需要注意,这一项不是一次性获得的,有时候有些单位还会有限制,具体的发放形式各有不同。 四、除了补贴之外还有“独生子女照料假” 2017年对于独生子女来说,不仅有补贴还可以享受到假期。 对于农村居民,则优先给予办理养老保险及宅基地申请; 在子女入托、入学、就医、就业、参军等方面给予特殊照顾;

独生子女补助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申请书 证明兹有我单位职工,姓名:李明,于1978年8月20日与罗莉结婚(初婚),生有一子,姓名:李辉,男,1980年6月25日出生,是独生子女。李明同志于2015年11月退休。在2015年10月公司改制下岗时没有享受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补助金。特此证明广东省公司 2015年12月6日独生子女养老补助申请2016-09-24 15:33 | #2楼镇计划办:本人5年4月10日,现居住茨沟镇柴河村四组,于年与本村结婚,并在19 0年产下大儿子,19 3年10月产下另一名男婴,因为当时计划生育政策缘故,产下第二名男婴后的第三天在中心卫生院做绝育手术。术后第二天男婴因感染风寒经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本人悲痛万分,当时乡政府出面为我办理了独生子女证。现因我年老体弱,并且患有高血压、胃病等多种疾病,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特向办申请独生子女养老补助,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申请人:二0一五年十二月三日独生子女申请书2016-09-24 10:47 | #3楼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书我们夫妇已有一个孩子,自愿积极响应d和政府的号召,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男方盖章女方盖章年月日注:1.《申请书》,由夫妇双方填表,不得代办。2. 本《申请书》一式填写三份,夫妇双方单位分别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核准,然后交双方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保存一份。3. 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独生子女申请书2016-09-24 21:14 | #4楼独生子女申请书家是心灵的驿站,孩子是爱的纽带。今天在经历了十月怀胎之苦之后,一个健康、生机勃勃的小生命来到人间。他使我们这个家充满了欢声笑语,也让我们更加体会到身上的责任之重大。为了响应国家计划生育的号召,也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照顾与教育,我们决定终生只生育这一个孩子,并且不遗余力的全心全意的’照顾好这个孩子。请组织批准。申请人:日期: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3篇2016-09-24 8:22 | #5楼办理独生子女申请书一:独生子女证申请书我叫xx-x,今年xx岁,女,身份证号xx-xxx-xxx-xx,现住xx-xxx-xxx。xx年xx 月xx日,我于xx地的xx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孩。取名xx-x,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示例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示例 20xx独生子女政策有新优惠了,到底是什么优惠呢?下面跟我一起来看看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了解下吧! 夫妻双方再生育一个子女以后不能在生育第二个,而子女在是十八周岁以内的时候,首先是夫妻二人申请经所在的单位或者村委会、街道办事处核实,最后有女方的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和城镇政府给家庭发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真证。 第一点:每个月的时候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十元钱的补助,只要在你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后开始领取一直到领取到你的子女十八岁的时候。 第二点:还享受产假的增加,在经单位的批准后,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增加三个月的产假,但是在享受这三个月的产假的时候,要减少三年的是、独生子女奖励费的发送。 第三点:独生子女上幼儿园和十八岁之前的医药费,可以在相关的单位进行报销。 第四点:获得独生子女的父母,在女方五十五周岁的时候和男方在六十周岁的时候,两个人要享受过不少于一次性奖励的一千元整。 第五点:当前的养老制度已经推往农村,办理养老保险的时候应该独生子女父母的优先办理。 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

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7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篇一: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关于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通知 各处级单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做好每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自愿终身只生一个子女,孩子未满十八周岁并领取的学校职工。 二、发放渠道 学校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按工资发放渠道进行发放。学校劳资部门发放工资的职工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校计生办负责发放,自筹经费承担工资的单位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相应的处级单位报校计生办审批后自行发放。 三、发放金额 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每人每月奖励元,全年元整。当年领取的职工,从领取的月份开始发放;当年新增人员按其正式调入学校第二个月发放;调离人员按在校整月发放;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的职工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四、组织实施 (一)学校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校计生

办进行审定汇总,组织发放。 (二)处级单位自行承担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每年由处级单位计生员对领取职工情况认真核对,填写,经主管领导审核,报校计生办审批备案后自行组织发放。 五、要求 (一)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是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职工的切实利益,请各单位主管领导和计划生育宣传员认真细致核对本单位职工的独生子女情况,防止出现差错。 (二)各处级单位上报的,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单位领导签字,在规定时间上报。 (三)对配偶无工作单位、丧偶申请享受双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的职工,需将户口、街道证明等佐证材料交校计生办审验。 六、其他 本通知所指职工范围为:全民正式职工、集体所有制职工、人事代理职工。特此通知。 篇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规定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修订后的沪府发〔2011〕24号,进一步做好企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发放条件: 1. 员工必须持有本市户籍。 2. 员工依法生育一个子女后自愿不再生育的,且在子女年满16

2020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多少钱

2020 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多少 钱 2019 年的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钱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2019年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多少钱”,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 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 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19 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 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 (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迁安置中,对农村独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价的70%加房屋层次调整系数每人优惠购买40 平方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北京市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了一篇“北京市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北京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 第二十条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 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政府关于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06〕4号2006年1月17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三条“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可以按照其退休前月工资的百分之五每月增发退休金,也可以由所在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或者为其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以下简称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奖励对象 一次性奖励的对象为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对2002年11月30日前退休未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可参照实行一次性奖励。对已享受加发5%退休金待遇的持证退休职工,不再发放一次性奖励金。 二、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金的发放标准为2400元至3600元,具体数额由各省辖市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经费来源 (一)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退休时所在企业支付,并参照独生子女补贴免征有关税收。 (二)兼并、转让、改制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兼并、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转让、改制后的企业支付有困难的,由所在地财政解决。 (三)本意见实施前已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由所在地财政解决。今后依法实施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的一次性奖励金,在破产清算经费中列支。 (四)对转让、改制、破产企业持证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经费负担有困难的地区,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四、组织实施 对持证退休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是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项重要政策,直接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订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各级国资、经贸、人口计生、财政、劳动保障、税务、工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有关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企业职工了解发放一次性奖励金的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增强企业落实这一政策的自觉性。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企业及时兑现奖励金,依法维护实行计划生育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2019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9年四川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2018年1月22日,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正〈〈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我省实施一对夫凄可以生育两个孩子政策(以下简称全面两孩政策)。 四J11省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一)政策衔接。 1.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白愿不再生育的夫凄,仍按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2.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白愿不再生育、且子女未满18周岁的夫凄,可在2017年6月30日前向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政策。 2017年7月1日之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2015年12月31日前已生育一个子女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凄,在2017年1月1日后再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并从再生育次年起停止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已享受的奖励优惠待遇不退回。 4.2017年1月1日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凄,不再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不孚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待遇。 5.已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继续享受。2017年1月1日后未发生生育行为,达到规定年龄、符合条件的,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2017年1月1 日

后发生生育行为的,不纳入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范围。 (二)工作衔接。 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2日,符合〈〈条例》修订后规定条件生育的,如未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又确需相关手续,由当地乡镇、街道卫生计生部门补办相关证明或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2.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但证件遗失的,可到原办证机构申请补办。原办证机构已经撤销的,由承接其工作的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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