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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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老人独生子女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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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通知

通知

一、201X年新申请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凡户口在我辖区年满60岁(即1957.1.1至1957.12.31出生)的独生子女家庭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3份,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复印件2份,申请人1寸照片3张,双方单位开具婚育证明。

请先到户口所在社区领表申请。

注:受理截止日期201X年1月15日。

二、201X年审核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

凡户口在我辖区年满60岁,在我社区申请过的独生子女家庭父母补贴的居民,请享受人,本人请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到社区审核,201X年新申请60岁独生子女父母补贴的请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到社区领取存折。

注:受理截止日期201X年2月15日。

咨询电话:63910107

健康东路社区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 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 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 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 元。 2. 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 每人每年可补贴 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 每人 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 周岁或男方年龄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一次性给予每户2000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 最长可享受15 年的补贴。夫妻任 一方享受补贴后, 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 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 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02 年至2008 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 的对象, 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 元的对象, 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 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 元的对象, 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XX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00 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以户籍为主兼顾生育管理地(双方户口在本镇范围内一律由计生管理村(居)负责统计)。 计划生育统计口径属于我镇管理的, 夫妻中享受一方;统计口径不属于我镇管理的,户口在我镇的一方享受, 但须出具另一方没有享受独生子女养老保险补贴证明(证明样张见附件)。另一方(即户口不在我镇的一方)不得享受。接受委托管理对象不属于享受范围。 (五)统计结算 以村(居)为统计结算单位,在每年的8 月30 日前将数据统计上 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初审汇总后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经县人 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核确认后, 与县财政局联合行文下拔补贴经费。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8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 2017年10月30 所谓的企业所得税是企业按照国家要求,在运营期间所需要向国家缴纳的税款,是企业的义务,需要缴纳所得税的有以下几种企业或者组织: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但是由于年份的不同,每年的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也有不同,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下企业所得税的新政策。 一、直接减免税 (一)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2013年第77号)。 (二)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第一条第一款。 (三)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企业,可在2015年底以前免征企业所得税: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且在民政部发布的《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范围之内;2.以销售本企业生产或者装配的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为主,且所取得的年度伤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2020独生子女家庭补贴办法 各村(居)、企事业单位: 根据《县人民政府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意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的意见》、《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补贴和奖励的实施办法》及《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农村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的精神,现就全镇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独生子女家庭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补贴的实施办法 (一)补贴对象 具体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已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夫妻可任选一方,女方须年满35周岁,男方须年满45周岁。 (二)补贴标准 1.已在企业或以自谋职业形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300元。 2.女方在1979年12月31日及以前出生,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而放弃生育的,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000元;对纳入全县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可补贴养老保险费1500元;对女方年龄满45周岁或男方年龄 1 / 5

满55周岁而放弃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一次性给予每户20xx元的专项奖励。已在企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得享受该项待遇。女方在1980年1月1日及以后出生的家庭,不再享受该项补贴奖励。 以上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最长可享受15年的补贴。夫妻任一方享受补贴后,中途不得转换享受对象。 (三)补贴方式 本村(居)符合条件的对象,在自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凭有关手续,以村(居)为单位领取补贴经费。 1、20xx年至20xx年七个年龄段已参加原计划生育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仍按原办法办理手续。补贴标准提高至1000元。 2、符合补贴标准1000元的对象,须提交《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 3、符合补贴3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自谋职业参保对象凭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企业参保对象凭上一年度的缴费对账单。 4、符合补贴1500元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县计划生育优惠证》、《养老保险证》、本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当年的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凭证××县低收入家庭的凭证。 5、符合一次性20xx元奖励的对象,须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县放弃再生育优惠证》。 (四)补贴原则 2 / 5

所得税优惠政策汇总2019

一、企业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A、2018-2019年度颁布 1.受众企业类型: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76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以下统称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 2.受众企业类型: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27号 主要内容: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2018年1月1日后投资新设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2017年12月31日前设立但未获利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且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计算 项目,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计算 ===================================================== 3.受众企业类型:小微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9〕13号 主要内容: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为5%;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即所得税税率10%. ====================================================== 4.受众企业类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政策名称: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44号 主要内容:自2018年1月1日起,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服务贸易类),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 5.受众企业类型:创业投资企业 政策名称: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文件号:财税[2018]55号 主要内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扩展政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 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1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于17年2月领取了独生子女证,在单位领取了3年每年2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领取到14周岁为止。84年7月,我去单位领取保健费时,单位答复“这笔费已取消了”。正巧我那年7月份与孩子他爸离婚。“屋露偏逢连夜雨”。父母离婚,对孩子来说是大难临头,影响孩子一生。独生子女保健费停发,更是两头遭殃。 这究竞是哪家的政策规定,父母离婚后,孩子不能享受60元/月的独生子女保健费?难道奖励费与离婚有关系吗?我到县计生办公室咨询,答复是:“谁说的,这笔费根本就没有取消。你回去问他们要哇!”以后我去单位拿钱还是那句话,取消了,总是不给钱。我终于明白了:某人是用权势贪占单亲家庭孩子的保健费。我离婚了单枪匹马任人宰割和践踏。 说句良心话,贪占、停发我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人,都是违返计划生育政策的罪亏祸首,私下用取消停发的方式赚

取我儿子13年的保健费。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2 XXX计生办: 我叫XX,今年X岁,男,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现住XX市XX区XX路XXX小区。 XX年XX月XX日,我和XXX结婚,婚后于XX年XX月XX日生下一XX孩,取名XXX.为响应国家号召,经我和妻子XX商量,我们终身就只要这一个孩子,现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望批准为盼。特此申请 申请人:XXX XX年XX月XX日独生子女补助金申请书3 **镇社会事务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办公室: 兹有**镇____________村(社区)_____组____________(女,生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年___月__日与___________(男,生于_______年____月___日,工作单位或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办理结婚登记(证书编号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年____月___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一个子女(男、女),取名____________,并于______年

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

关于独生子女补贴的最新政策 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后,自愿生一胎的夫妇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据统计,从我国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截止到2015年9月底,全国已经有176万对单独夫妻提出了再生育申请。在育龄妇女持续 减少的情况下,出生人口比上一年度增加了47万,二孩出生人数明 显增加。不过,在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 不会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 张关系将客观存在。 王培安介绍说,当前,我国人口发展出现转折性变化,一是人口总量增长的势头明显减弱,育龄妇女数量逐步减少,特别是20-29 岁生育旺盛期妇女数量下降较快。群众生育意愿发生转变,少生优 生成为社会生育观念的主流;二是人口结构性问题日益突出,劳动年 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出生人口性别比长期持续 偏高;三是家庭规模缩小,养老抚幼、互助互济等传统功能弱化。这 些变化都给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安全带来新的挑战,因此,实施全 面两孩政策是继单独两孩政策之后生育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也 是中央基于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 然而,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取消计划生育。王培安表示,计划生育是我国必须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对于全面两 孩政策开始实施的具体时间尚未确定,将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 的决策部署,修订《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组织 实施。 自愿生一胎将不再享受独生子女奖励费 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生育还要不要审批?王培安表示,按照中 央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的部署,目前全国实行一孩生育登记。未来,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

2018新财税政策

2018每个财务人员必须要懂的:新财税政策一、国地税合并 企业办事方面的影响: 1、不需要两头跑,一次性办完业务不费劲。比如说建筑企业去项目所在地预缴税款,如果涉及申报个税,则可能需要再跑一趟地税局,合并后一次搞定,为企业节约不少时间。 2、征管口径统一,减少争议。有的企业增值税在国税,企业所得税在地税。有的企业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均在国税,地税与国税局管理口径有所区别,合并后有利于减少争议。 二、财税〔2018〕32号:增值税改革三大举措 1、降率,将17%和11%两档税率各下调1个百分点; 2、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统一到500万元今年内一般纳税人可转回小规模。 3、留抵退税,先进制造业等18大行业进项留抵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三、如何将留抵退回? 〔2018〕70号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纳税人名单及拟退税金额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四、小规模能够开具专票的:

住宿业,建筑业,鉴证服务业 2018.2新增:工业,信息传输业,软件业,信息技术服务业 注意1:自开专票有一个条件,那就是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超过9万元)。环环抵扣原理,上游交税下游抵扣,上游免税则下游不能抵扣。 注意2:如果未超过起征点需要专票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3:如果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票的该怎么办呢?目前的结论是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注意4:七大行业可自开专票,并不是强制的,而是可选择自开。已经选择自开专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外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 五、财税〔2018〕77号:小型微利企业最新标准 2018年至2020年标准是: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60岁以上独生子女补贴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是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中国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 到子女14周岁,每月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5-10元。 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 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 以广东省为例,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七条,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 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享受以下优待奖励补助: (一)属于职工和城镇居民的,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 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职工以外的其 他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对于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时,按一定标准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 (二)属于农村居民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奖励或者办理养老保险; (三)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后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夫妻,由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扶助金; (四)就业、住房、扶贫救济及子女入托、入学、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五)产妇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产假;男方 享受十日的看护假。产假、看护假期间,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 遇和全勤评奖。

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具体办法和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自本次修订施行之日起一年内另行制定。 独生子女父母的年龄 女方年龄在49周岁以内,男方年龄在60周岁以内; 独生子女的年龄 在具备领取独生子女费的条件后并办理后,并不是终生都可以领取此费用的。法律上有相关的规定:独生子女费是自领取《独生子 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的。也就是说,独生子女费只发放到独生子女14周岁为止。 综上所述,独生子女费发放年龄除了父母要符合年龄外,子女也要符合。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 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 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 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3、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 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4、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5、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 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东

( 规章制度)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YB-BH-024999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New regulations on payment of one child fee 2020 Shandong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2020山东 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将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孩子写进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生育一孩或者两孩的,均可获得延长生育假等奖励和其他福利待遇。 另外,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包括失独家庭在内的独生子女家庭将继续享受奖励和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可以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可以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元(2019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2、农村分配集体收益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包括农村土地征用后,土地补偿费分配中对独生子女家庭应当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包括征地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明细)

2018年重要税收政策 1、关于境处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有关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号公告)。 2、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 (工商企注字【2018】11号)。 3、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8】13号)。 4、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 5、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8】27号) 。 6、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 7、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 。 8、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9、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 10、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23号) 。 11、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 。 12、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1号)。 13、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 14、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 15、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 。 16、关于物流企业承租用于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62号 17、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18、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19、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 20、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1、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8】77号)。 22、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2号)。 23、关于金融机构小微企业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91号)。 24、关于进一步优化办理企业税务注销程序的通知(税总发【2018】149号)。 25、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26、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 27、关于进一步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有关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8】153)。 28、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29、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30、关于实施进一步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税总发【2018】174号)。 31、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8】49号)。 32、关于个人转让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7号)。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最新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我国各省市对于老年人均有与当地经济水平相平衡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老年人有什么补贴政策吗?一般来说,65岁以上均可享受政府的补贴政策。那么北京市65岁老人补贴政策有哪些呢? 北京65岁老人补贴政策 一、北京本市高龄津贴和居家养老(助残)服务保障 该服务仅限于北京市户口的老人,其高龄补贴和拒绝养老服务保障的标准见下图。 二、北京市本地及外阜老人补贴政策 持北京通-养老助残卡(未发放前可持北京市老年人优待卡或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享以下优待内容。 1. 政务服务 ● 制定社会救助、保障政策时,对贫困、失能老年人应给予重点照顾。享受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农村“五保”老年人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提高其救助报销比例和额度,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 在实施经济适用房、公租房等住房保障制度时,相关房管部门应明确设计及建设标准,在项目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符合适老性标准的住房,并对本市户籍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提高租金补贴标准;进行危旧房屋改造时,优先帮助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老年人进行危房改造。残疾或失独老年人在其住房拆迁安置中,同等条件下可享受优先选择楼层的待遇。

●有关部门在办理房屋权属关系变更、户口迁移等涉及老年人权益的重大事项时,应依法优先办理,并就老年人的真实意愿进行询问,严格审查代理人资格。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 ●免除农村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任务。免除农村7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兴办公益事业的筹资任务。 ● 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本村村民委员会同意,将未承包的集体所有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作为养老基地(纳入国家和地方湿地保护体系及其自然保护区的重要湿地除外),可由本村基层老年协会负责管理经营,所得收益用于本村基层老年协会开展各类为本村老年人提供服务的公益项目,本村基层老年协会须定期公示养老基地管理经营情况及收益使用台账,并接受审计。 ●重视老年人才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建立老年人才市场或中介机构,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提供更多机会;引导老年人在教育、科研、咨询等领域再就业或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社区服务等社会公益活动,有关部门可在工作岗位和薪酬方面对老年人给予必要的倾斜照顾;充分发挥老年人在基层老年协会建设中的作用。 ●具有本市户籍、且未享受我市丧葬补助费待遇的老年人去世后,享受丧葬补贴,标准为5000元。对去世老年人选择骨灰撒海的家庭实行免费,选择长青园骨灰林立体安葬方式的,给予相应补贴。 ●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重点对特殊困难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居家养老服务补贴,根据需要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配备轮椅、拐杖、助行器等老年人出行及生活辅助器具。 2.卫生保健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优先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建立健康档案。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要求对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每年提供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结合本市社区家庭医生式服务的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团队优先为辖区老年人开展签约式健康管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健康指导服务。 ●对于因亲属逝世形成精神障碍的老年人,居住地居(村)委会应协助监护人做好在专业机构内进行的精神干预支持工作。 ● 推进“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不断拓展养老机构的医疗康复服务功能,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质,优化养老服务资源。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利用闲置资源开办养老机构,满足长期患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60号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险中心函〔2006〕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近年来,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正确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 号)、《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16 号)和相关政策规定,努力做好社会保险费征缴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促进了社会保险费的应收尽收。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所有制结构、就业方式和收入分配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当前一些地区在社会保险缴费申报审核和稽核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不统一、审核不够规范等问题,影响了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的整体效应。为做好新形势下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与稽核工作,现就规范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缴费基数的核定依据 1990 年,国家统计局发布了《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l 号),之后相继下发了一系列通知对有关工资总额统计做出了明确规定,每年各省区市统计局在劳动统计报表制度中对劳动报酬指标亦有具体解释。这些文件都应作为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依据。凡是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没有明确规定不作为工资收入统计的项目,均应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二、关于工资总额的计算口径 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不在岗职工生活费;聘用、留用的离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外籍及港澳台方人员劳动报酬以及聘用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 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号)中对工资总领的计算做了明确解释: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以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按国家规定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还是未列入计征奖金税项目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三、关于计算缴费基数的具体项目 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规定,下列项目作为工资总额统计,在计算缴费基数时作为依据: 1、计时工资,包括: (1)对已完成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即基,本工资部分; (2)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4)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技能工资及岗位(职务)工资; (5)职工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职工受处分期间的工资、浮动升级的工资等。 (6)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2、计件工资,包括: (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3、奖金,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清单 日期:2019-03-14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二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9年第1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哈萨克斯坦超额利润税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号) 6.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取消部分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措施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8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7号) 9.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36号) 10.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 1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2号) 12.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8〕110号) 13.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4号) 14.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18年第3号) 15.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8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一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4号) 16.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上海市2017年度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第八批)的公告(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民政局2018年第3号) 17.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 18.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5号) 19.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有关投资业务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94号) 2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2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 22.财政部税务总局应急管理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财税〔2018〕84号) 2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 2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25.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 26.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 27.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8〕41号) 2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29.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认定上海嘉和公益基金会等60家单位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通知(沪国税发〔2018〕50号)

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汇编

2019年企业所得税新政汇编 201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推出多项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制定多项便民办税的新措施。已近岁末,小编这就给您盘点盘点。 要点一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放宽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二 小型微利企业减税政策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要点三 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单修订 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8年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部分表单和填报说明进行了修订。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8年版)等部分表单样式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2018年版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部分表单及填报说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3号)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新的法律规定中,为了完善人口的发展的长期战略,当前国家 提倡一对夫妻能够生育两个孩子,全面实施二胎政策和修改计生法和 其他生育政策的相关联的配套规定。 独生子女政策 对于这次全面实施二胎证政策以后,对于现在的独生子女政策的 一些奖励和扶助家庭的一些政策是不是要做一些新的调整,也是在二 胎之后又一大家比较注重的问题。 独生子女奖励拟继续 在国家提倡夫妻双方生育两个孩子,但是你要是还是终生坚持一 个孩子的话,国家还是会给你夫妻二人颁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若是获得独生子女证书的的夫妻二人按照国家、省市、直辖市、自治 区应该获得独生子女的相关奖励。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书的父母的奖励措施由其单位落实和一 些相关的单位执行、独生子女若是发生了其他的意外,比如发生了意 外事故、伤残和死亡等一系列的问题应该按照相关的规定记性扶助。 独生子女费发放新规定: 在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后不久,开始对独生子女家庭实行奖励 政策。从1982年陆续开始,全国各地根据*中央、国务院当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中相关“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的意见,制定了每月5元独生子女费的奖励规定。对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申领《独生 子女父母光荣证》后,能够在一定年限内领取独生子女费。

中国内地计划生育政策自实施以来,就倡导着只生一个好,国家 对独生子女实行奖励政策。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都是能够领到独生子女费。 凡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 14周岁止,每年发放独生子女保障费60元,单方领证的对象发放30 元(2006年发放对象为独生子女出生于1990年7月1日以后的)。根据地区不同的情况,发放的独生子女费是不同的,这就牵涉到独生子女 费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费的发放标准,内容包括职工晚婚的、自愿终身只生育 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龄夫妻符合规定能 够再生育子女的夫妻,自愿不再生育的,依法领取退休金的独生子女 父母等。 职工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晚育的,除 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 荣证》的,另增加产假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天。增加的产假 和护理假视为出勤。农村居民晚育的,减免本人当年村内集体生产公 益事业所筹资金;城镇无业居民晚育的,由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 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养一个子女的育 龄夫妻,经本人申请,由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 优待: 1、从领证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五至二十元的独 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工作单位各负担一半;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一方的工 作单位支付;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 或者街道办事处支付,所需费用由各级计划生育经费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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