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论与著作权法

导论与著作权法
导论与著作权法

知识产权法

导论

?知识产权概述

?概念

?特征

?知识产权法的概念、体系

知识产权概述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intellectual property)

台湾地区称之为“智慧财产权”;

日本曾称之为“无体财产权” ,现称作“知识所有权”。

我国民法理论在20世纪70、80年代称之为“智力成果权”,“知识产权”作为正式的法律用语最早出现在《民法通则》中。

关于知识产权的概念,目前主要有三种表达方法:

1、下定义;

主要表现在论著或教科书中。如吴汉东的教材中的论述为“知识产权是人们基于自己的

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标记、信誉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列举主要内容;

如知识产权传统上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三个法律领域。

3、完全列举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或划分的方法

在《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以下项目的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演出、录音制品和广播节目;

(3)在人类一切活动领域内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标记、商号名称和标记;(7)禁止商标不正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

(2)商标权;

(3)地理标记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

(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地理标记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

狭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分为两个类别:版权(copyright)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

?无形性

?专有性

?时间性

?地域性

?双重性

?无形性

(一)客体——无形的智力成果

(二)通过有形的物质形式表现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

北京伟地出版社

?2001年6月,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发现,北京伟地出版社出

版发行了一张MP3音乐光盘的——《同一首歌MP3-100首》。其中使用了该协会70位会员的54首音乐作品,但是却没有向这些作者支付使用费。而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规定,MP3音乐的使用费为每首作品每复制一次的标准为0.12元。双方经过接触,但没有能解决问题,遂提起诉讼。?被告伟地出版社辩称:MP3光盘是一种新型的数字载体,不能

认为它是对原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而且,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没有关于出版、发行MP3光盘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因此自己并没有侵权。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一案件并于2003年4月23日做出一审判决:伟地电子出版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人民币十一万八千八百元。

?含义——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独占使用权,他人不得侵犯。

?时间性

?含义——只在规定期限内受法律保护。?超出期限后,该智力成果进入公有领域,任何人可以无偿使用。

?例外 :如商业秘密的保护

?地域性

?知识产权根据国家的法律产生

只能在其产生的地域范围内有效

?知识产权可以分地域行使

?地域性的削弱

历史教训

?北京的“五星”啤酒在美国销路很好,被外商抢先注册后被迫改换为“九星”啤酒,销量大减。

?上海的“芭蕾牌”珍珠霜畅销东南亚,在香港、印尼、新加坡等地被外商抢先注册,外贸部门只好花近200万人民币从外商手中买回商标专用权;

?上海的“英雄”牌金笔深受日本人欢迎,被日商抢先注册后,因不愿支付每支笔销售利润5%的商标使用费,被迫退出日本市场。

?含义——

是人身权和

财产权的统一

马少波诉中国京剧院

侵犯署名权纠纷

?原告著名戏剧家马少波在起诉状中称:他是京剧《白毛女》的改编者之一,是剧本《初出茅庐》、《满江红》的作者之一,中国京剧院于1995年11月为纪念该院成立40周年,在其出版发行的纪念册上介绍上述3部作品时,均未署上他的名字。马少波认为侵犯了他的署名权,于是提出诉讼。法院最后判决中国京剧院在《中国戏剧》杂志上公开向马少波赔礼道歉,并对《白毛女》、《满江红》、《初出茅庐》的署名问题作一更正说明,承担诉讼费用

第一章著作权法概述

COPYRIGHT

?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的取得、内容和归属

?著作权邻接权

?著作权的限制

?著作权的保护

?著作权的概念

?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及其他相关主体依法对作品享有的专有权利。

相关概念辨析

?著作权与版权

?版权与出版权

著作权法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著作权法——指调整因著作权的产生、控制、利用和支配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基本原则

?保护作者权益为核心原则

?协调作者与国家、集体和社会公众利益原则

?符合著作权国际保护基本准则原则

第二章著作权客体

?作品的认定

?作品——指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作品的要件

?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

?独创性

?具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可复制性

作品的种类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作品、杂技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民间文学艺术作品

十、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二)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1、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李淑贤、王庆祥诉贾英华

侵犯著作权案

?李淑贤(溥仪遗孀)与贾英华曾为邻居,两家关系较好,经常往来。当时贾英华曾帮助李淑贤整理溥仪的日记及其他遗留文字,并整理李的一些口述资料。1979年到1980年,由《人物》杂志社约稿,后登载在人民日报《战地》杂志上的有关整理文章,以“李淑贤”为署名人,同时署名“贾英华整理”。

1980年6月,李淑贤改变了与贾英华合作创作溥仪后半生传记作品的初衷,同意由王庆祥与其合作,并且存放在李淑贤处的溥仪日记、其他文稿,以及出自贾英华手笔的整理成果(包括溥仪编年、写作采访线索、溥仪病历摘抄,李淑贤口述回忆资料等共2万余字)全部交王庆祥带走。王庆祥获取资料后,于同年10月完成了《溥仪的后半生》初稿。

其后,李、王达成“版权共有”协议,1988年11月出版了《溥仪的后半生》一书。

?早在1980年李改变初衷时,贾英华曾要求仍旧参与创作《溥仪后半生》一书,但被拒绝。于是贾决心独自创作。他自费采访了三百余人,包括溥仪“后半生”开始的目睹者(即与溥仪一道被特赦、一道从抚顺到北京的人)到“后半生”结束时的目睹者(溥仪去世前守候在病榻旁的人),查阅了大量档案资料(包括有关的新闻报道等)。其收集、笔录的文字已超千万。1984年,《末代皇帝的后半生》一书初稿完成。其间又经出版社及其他方面的一些人提出修改意见,几次修改,于1988年9月向解放军出版社交付定稿,1989年6月出版。

?1990年11月,李淑贤与王庆祥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称贾英华的《末代皇帝的一书达70%以上,侵犯了二人的版权,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销毁存书、不要印刷出版,赔偿经济损失等。被告辩称:事实是王庆祥拿走并使用了被告的整理成果,用于《溥仪的后半生》的“创作”;《末代皇帝的后半生》是自己独立创作的,根本不存在抄袭李、王一书的问题。

本案的争议焦点——

贾英华的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

法院的判决

?贾在创作《末》一书过程中,通过长期搜集、整理,获得了对溥仪生平的广泛了解,以此构成了其书主要内容,这些内容不是抄自原告作品。

?创作历史人物传记作品,当需要表现特定历史人物活动的客观真实时,都不可能凭空杜撰,由此造成原、被告所著之书在记述人物、时

间、事件等内容时所反映的客观史事和所利用的史料部分相同,不能作为抄袭的依据。

?被告所著之书在创作风格、文学处理等表达形式上亦体现了自己的特点,表明了其作品的独创性。原告并不能证明这些表现形式属其独自所有。故原告认为被告抄袭的指控不能成立。

?双方在法定期间内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生效

Rural Telephone Service Co.诉Feist Publications 侵犯著作权案

?两者都是从事电话服务业者,都免费发给用户电话号码簿。Feist公司将Rural公司的名录资料列入了自己的电话号码薄之中,导致1983年的电话号码簿全部的四万六千八百七十八项名列中有一千三百零九项与Rural公司1982—1983年的白页电话号码簿中所列雷同。

?Rural公司因而向法院起诉Feist公司侵犯其版权。审理此案的美国联邦地方法院与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第十巡回法庭均判决原告胜诉,但最高法院认为尽管Rural公司为整理、出版电话号码薄付出了劳动,但该电话号码薄缺乏原创性,Rural公司不能对其享有版权。因而推翻了下级法院的判决,改判被告胜诉。

张某诉李教授侵犯著作权案

?丰都?°鬼城?±是著名旅游景点。张某在游览丰都时突发奇想:如果能依山势选取一座山峰,在山上选取恰当的位置雕刻出数量众多的小鬼形象,然后再由众多的?°小鬼?±构成一个?°大鬼?±的轮廓。这样,从远处看这整座山是一个?°大鬼?±,近处看,却又是无数的?°小鬼?±。若开发成功,势必会给丰都增加一个旅游亮点。张某遂找

到了成都的美术学教授李某(以下称?°李教授?±),将自己的设想讲出,表示希望同李教授一起设计该造型。李教授经研究张某的设想后,拒绝了的合作研究请求。张某也就没有继续考虑其设想。

?后来,当张某再次到丰都时,发现当地正在施工搞一个旅游项目的开发工程。而该工程指导思想正是张某最初的设想,该工程的?°小鬼?±和?°大鬼?±设计图正是李教授完成的。张某非常气愤,认为李教授在得知自己的设想后故意拒绝合作设计?°小鬼?±和?°大鬼?±

的造型,是想将自己排除创作者之外。李教授利用了自己的设计思想,却并不告知自己,还表示是他本人完成的设计,因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遂将李教授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认定自己是?°丰都大、小鬼?±山的设计图的著作权人之一,判令李教授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第三章著作权的主体

?著作权主体——又称为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单位和个人。

?按主体形态分

公民

单位

?按权利来源分

原始著作权人

继受著作权人

作者

?作者——著作权的原始主体,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作者应具备的条件

?实际从事了创作活动。

?其创作活动产生了作品。

视为作者的单位

?《著作权法》第11条第三款: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的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作者的认定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或单位为作者。

第四章著作权的内容、取得和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人身权

财产权

?著作权的取得

?著作权的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人身权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保护作品完整权

发表权

?发表权——依法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以及如何公之于众的权利。

?行使发表权的限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民事权利署名权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确认其作者身份

?决定署名方式

?禁止他人在自己的作品上署名

?禁止自己的名字被署到他人作品上

著作权的财产权

?使用权

?获得报酬权

著作权的财产权

(一)复制权

(二)发行权

(三)出租权

(四)展览权

(五)表演权

(六)放映权

(七)广播权

(八)信息网络传播权

(九)摄制权

(十)改编权

(十一)翻译权

(十二)汇编权

(十三)其他权利

案例分析

画家甲与乙是挚友,茶余饭后,甲常乘兴作画赠乙。经年累月,

乙收藏甲的赠画50余幅。1992年6月甲因病去逝。1997年6月,时值甲逝世五周年,为表示对亡友的哀悼之情,乙从甲的生前赠画中精选了30幅,以甲的名义出版发行。甲的子女得知后,认为乙擅自出版甲的绘画,侵犯了他们及甲的著作权,遂与乙进行交涉。乙则认为,画既已赠送给自己,自己便取得了包括出版权在内的所有权,绘画是以甲的名义发表的,自己没有欺世盗名,不发生侵犯著作权问题。双方相持不下,甲的子女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和思考

?乙作为画作原件的所有者,是否享有著作权呢?

?甲的子女对于画作享有什么权利?

?乙的行为是否侵犯甲的子女的著作权,为什么?复制他人绘画作品案

某甲采用投影的方法,将画家某乙所画的一幅画投影,画出轮廓后,按照原画临摹,并私刻某乙的图章盖在上面,制成赝品。某甲以300元的价格将画卖给某美术厂,该厂将此画进行装裱后,交给一画店代售。画店以4000元的价格出售该画时被某乙发现。某乙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某甲的侵权责任。

署名权争议案

公民甲、乙、丙合作创作了一中反映古代官场文化及其影响的小说,完稿后,甲背着乙、丙与某出版社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合同中约定以甲一人的名义发表。乙、丙二人得知后,质问甲为什么不经他们同意就经个人名义发表出版。甲辩称,由于所订合同未来得及告诉乙、丙,书很快就出版了。又说,反正是三人合写的,稿酬三个人平分,就不必在署名权问题上斤斤计较了。乙、丙无奈,诉至某区人民法院,要求保护其著作权。

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转移后,著作权人是否还有修改权?

画家钱某卖给名画收藏家张某一幅国画。后来张某想用他收藏的所有名画,举办一次收藏画展。钱某得知后,认为自己所画的国画笔锋不够有力,还缺少一点神韵,怕画展出后,影响自己的声誉,要求加以修改。而张某认为这幅画已完美无缺,并以画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为由,不让钱某修改。钱认为张某侵犯了他的修改权。请问在这种情况下,张某的行为属侵权吗?

岩间圣母

著作权的取得

(一)自动取得制度——著作权因作品创作完成、形成作品这一法律事实而自然取得。

(二)我国的规定

?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的归属

一、一般原则——著作权属于作者

二、演绎作品著作权的归属

演绎作品——基于已有作品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等创作活动而产生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不得损害原作作者的权利

翻译外国作品,署自己的姓名,是否属于抄袭行为?

?王某在某全国性杂志上发表一篇短篇小说,并获得了全国短篇小说一等奖,几年后,有人在一本外国杂志上看到同样的小说,才知道他的小说是由外语翻译过来的作品,而王某在

小说上署了自己的姓名,也没有注明是翻译作品。请问王某的行为侵权吗?

三、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

合作作品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

著作权归属——

?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协商解决著作权如何行使

?不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不能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止他方行使。?可分割使用的作品,合作者对其创作的部分可单独行使著作权

江华侵权吗?

?某高中英语组教师江华和杜鹃在教学实践中发现一套迅速提高学生阅读能力的方法。二人共同编写了《高中英语阅读速成》一书。其中江华写前三章,杜鹃写后五章。稿件全部完成后。杜鹃认为,若出版该书,将学习方法公之于众,会影响本校英语统考名次,而江华坚持出版该书。在二人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江华以合作作品出版了该书。杜鹃认为江华侵犯了她的发表权,要求追究江华的侵权责任。

四、编辑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编辑作品——将若干单独的作品汇编在一起而形成的新作品。

著作权归属——

?由编辑人享有著作权

?编辑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编辑作品中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五、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制片

者享有

作品的整体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

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可由其作者单独行使其著作权,如剧本、音乐等。

六、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属及行使

职务作品——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一般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有优先使用权和两年的专有使用权。

特殊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单位享有,作者仅享有署名权。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案例思考

?射雕公司是1990年成立的独资企业.93年,公司经理王重阳提出开发IC卡电话自动交费机软件.该项目的研究工作由东邪、西毒、南帝、北丐、老顽童负责,各有分工,此五人均属于射雕公司的招聘人员,但双方未订立劳务合同,公司给他们支付工资。研究资金、设备、资料均由公司提供,且五人的分工由公司指定。94年,以东邪为首的五人离开射雕公司,成立神雕公司。95年,神雕公司与牡丹江电信局签订了IC卡结算、发行系统的购销合同(主要利用了IC卡电话自动交费机软件)。同年5月,射雕公司以神雕公司侵犯其著作权,起诉到法院。

?本案所要保护的著作权客体是什么?

?本案中如何认定著作权的归属?

?神雕公司是否侵权?

七、委托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未明确约定或者未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八、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的著作权归属

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去世后50年,至第50年的12月31日。

?单位的作品

?单位享有著作权的职务作品

?影视作品

?摄影作品

财产权的保护期

——作品首次发表之日起50年。

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 年内未发表的,著作权法不再保护。

案例分析

?元某是我国清代著名学者,于1890年去逝,他生前着有大量的著作。60年代,某博物馆以5000元的价格从其第5代孙子手中收购了这些著作的手稿,经鉴定为国家一级文物。80年代,某地方编委会与该博物馆协商,并征得省文物局同意,将元某的著作出版。元某的第6代孙得知此事后,要求对这些著作享有著作权,并索要稿酬。请问元某的第6代孙的要求合法吗?

第五章著作权邻接权

?邻接权——亦称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的传播者在传播作品的过程中对其创造性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英语为:neighboring rights.

著作权与邻接权的关系:

二者同属知识产权范畴,

著作权是邻接权产生基础,

然而没有邻接权的保护,著作权的保护又是不完全的。

一、表演者权

?产生的前提——著作权人将表演权许可给表演者行使。

?表演者权——表演者对其表演所享有的专

有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

1、表明表演者的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传播的权利。

①许可他人现场直播。

②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

③许可他人为营利目的录音录像或发行音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二、录音录像制作者权

?主体——录音、录像制作者

?客体——录音录像制品

?录音制品是指任何有声音的原始录制品,如唱片、录音磁带、激光唱片等。

?录像制品是指电影、电视、录像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利

?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作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67首歌遭侵权,香港正东公司获赔

?2003年1月24日,原告正东唱片公司的代理人在上海市视平音像公司购得4种CD光碟,其中彩封标为“Kelly game陈慧琳唱游小时候”、“Roma许志安”等光碟中有67首歌曲为正东唱片公司录音制作,但正东唱片公司从未许可这4张光碟上标注的出版社出版发行上述歌曲。为此,正东唱片公司以视平音像公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电视剧《现代诱惑》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评析 「要点提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修改作品名称的行为侵害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作品修改权,该行为导致的对作品的歪曲和篡改进而侵犯了作品的完整权。对于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定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案件索引」 一审:(2005)青民三初字第975号(2005年8月8日),合议庭成员:阎春光、邱松、陈明明; 二审:(2005)鲁民三终字第76号(2006年4月18日),合议庭成员:戴磊、傅志强、从卫。 「案情」 2001年7月,原告青岛澳柯玛影视有限公司与青岛电视台签订《电视剧合拍协议书》,约定双方联合拍摄二十集电视连续剧《现代诱惑》。关于该电视剧的著作权双方约定:“本剧版权为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甲方享有青岛地区无偿首播权,乙方享有本剧的发行权”。 2001年11月,原告出具委托书一份,委托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全权为其代理《现代诱惑》在全国范围内的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的播映权)及华北地区电视播映权的发行事宜。 之后,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授权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独家生产及发行《现代诱惑》的所有音像制品和所有镭射光碟,包括VCD、DVD、LD,不包括互联网上的播映权

2001年12月,原告与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签订合同,原告向该公司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节目费为240万元,磁带费、复制费和邮寄费共计6000元。同时,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也与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现代诱惑》电视剧播映权,转让费为72万元,磁带费、复制费、邮寄费合计7000元。 2002年3月,原告先后在青岛、北京等地购买到了标明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VCD 音像制品。该音像制品封面正面中部以较大的红色字体突出使用了“红蜘蛛Ⅲ”字样,“红蜘蛛Ⅲ”下方为较小的白色字体“现代诱惑”,音像制品VCD碟片亦有同样的文字。该音像制品标明广东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 2002年2月,浙江某律师事务所向原告发出律师函,认为:电视剧《红蜘蛛》及其《红蜘蛛Ⅱ》、《红蜘蛛Ⅲ》知识产权所涵盖的《红蜘蛛》剧名使用权等归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所有;原告在电视剧《现代诱惑》前冠以《红蜘蛛Ⅲ》加以发行,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后杭州金像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就《红蜘蛛Ⅲ》VCD碟片提起侵权诉讼。 北京龙之声影视广告艺术公司徐州分部于2003年1月以版权不清为由,向原告退回除江苏以外其它地区版权。北京众美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以相同理由发函要求退回该剧版权。 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将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列为共同被告,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18万元。 「裁判」 法院一审认为,电视剧《现代诱惑》的著作权为原告与青岛电视台共有,广州某出版社出版,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发行的《现代诱惑》音像制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该作品的名称修改为《红蜘蛛Ⅲ—现代诱惑》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享有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应共同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青岛某影视城有限公司没有许可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可以变更电视剧名称,也没有实际参与音像制品的出版发行,不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被告广东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广州某出版社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

解读著作权法最新修订

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条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该决定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按照该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需要对条款顺序作调整后,重新公布。 为什么要修改《著作权法》第四条 《著作权法》第四条原来的内容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这一内容本无可厚非。从法理上来说,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一定是合法权利。非法的权利不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其不可能通过出版、传播获得著作权法上的利益,在他人进行出版传播时,也就不会侵犯到其合法利益。 的作者在法庭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这些“非法权利”根本没有保护的必要和可操作性。

麻烦的是,我国对于作品内容的审查,导致一部分“实体上合法”但是“程序上不合法”的作品出现。也就是说,现实中存在大量按照行政审批制度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而其内容并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说,从程序上看,由于未经审批,这些内容在国内是禁止出版、传播的。但是,从内容上看,这些内容又是完全合法的。(而著作权法主要是保护作品的内容) 举例说明,我国对于进口国外的电影是有审批制度的。没有经过审批的电影,即使其内容完全健康,没有违法之处,但是仍然是被“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这些电影一般都经过了其制片公司的巨大人力物力投入。中国的著作权法将其作为不予保护的对象的话,势必造成“盗版有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事实上,国外电影公司早就因此对中国著作权法不满,并因此通过美国政府在WTO 纠纷案DS362中被WTO纠纷解决机构判定为违反中国作为WTO成员国的义务。虽然中国对上述裁决提出了上诉,但是,本次修改《著作权法》的行为表明,中国对于上述裁决已经予以执行。 国际环境对中国国内法的影响,可见一斑。 新增第二十六条的原因 从法律理论上来说,一个国家的法律规定之间要形成一个有机联系又相互呼应的体系。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企业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相关案例】 原告甲公司是生产喂料和物料输送设备的企业,开发了失重喂料系统控制软件,并取得了著作权登记证书。被告乙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了上述软件并销售带有上述软件的产品。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在失重喂料控制软件的源程序经过鉴定对比,可以证实两者多次出现整段源程序相同,在关键变量、时间参数与数据寄存器基本相同,因而可以认定被告侵犯了涉案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据此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10万元,公开赔礼道歉等。 【案例评析】 该案涉及到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针对软件作品的特点,法院通过源程序对比鉴定的方式,准确认定的被告的侵权行为,并据此全部支持原告主张的包括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在内的诉讼请求,体现了法院对于计算机软件类著作权的司法保护力度。 【风险提示】 企业应根据作品的特点以及技术性质就著作权权利来源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成都精英律师团律师都燕果提示你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有关著作权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著作权侵权风险 著作权侵权是指权属清楚,只是受害人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诉讼。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是指《著作权法》第46条以及47条的规定的行为。 2、著作权权属认定风险 著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它是基于作者对作品的追创造活动而产生的,在一般情况下,谁是作者谁就是著作权人,权属是明确清晰的,不易发生纠纷的。但是由于现实生活中,著作权主体的合并、变化,作品的产生方式不同,著作权可以的多样化,使著作权经常出现归属不清的现象。 3、著作权合同纠纷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主要通过双方当事人订立著作权适用合同和取得著作权使用许可进行。《著作权法》中规定了不少关于订立关于合同的条款。对于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著作权合同引起的纠纷,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 4、著作权给付报酬纷争 著作权是一种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性质的权利,使用者向著作权人给付使用报酬,是权利人实现财产权的重要方面之一。当使用者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主要内容: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第二讲著作权的内容 广义上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和邻接权 第三讲著作权的取得、限制、利用和管理 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著作权的许可使用、转让及质押、著作权的行政和集体管理 第四讲著作权的保护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犯著作权的法律责任和著作权侵权纠纷的解决 教学目的: 通过学习《著作权法概论》课程的内容和主要著作权立法规定,了解著作权法的基本体系,力求正确理解相关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同时理论联系实际,将著作权法理论学习与专业实际相结合,分析和研究实践中的问题。 学习要求: 理解著作权的概念及著作权的主体与客体 掌握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及构成要件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归属的原则及权利内容 了解著作权的获得和管理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的限制与利用的具体规定 理解并掌握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表现与处理 第一讲著作权概述 重点、难点 重点为著作权的客体 难点为著作权的主体 本讲内容包括著作权和著作权法的概念及立法、著作权的客体和主体。 当前讲授 一、著作权的概念 (一)广义的著作权与狭义的著作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1、狭义的著作权是指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之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狭义的著作权仅指作者权。 2、广义的著作权包括狭义的著作权与邻接权。邻接权即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是指作品的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创造的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即传播者权。

广义的著作权以创作作品的作者权和传播作品的出版者权、表演者权、录制者权和广播、电视组织者权为限。 (二)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我国著作权法明确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从现实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没有区分。 从历史的角度看,著作权和版权有不同的含义。这涉及到著作权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1、15世纪中叶,从雕版到活字印刷,保护出版商而非作者的利益,授予出版商特权,直 到1709年英国《安娜法》颁布,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保护作者权利的法律,首次承认 作者权利主体,从保护出版商的利益转向保护作者的财产利益,授予作者以财产权性质的版权,标志着著作权法律制度的诞生; 2、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是著作权的完善阶段,以1793年法国《著作权法》为代表, 欧洲大陆法系各国认为作者和作品是密不可分的,著作权不能局限于财产权范畴,更应当保护作者的精神权利; 3、19世纪中叶开始了现代版权保护阶段,著作权保护进入了国际化阶段。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指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著作权法主要指于2010年2月26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还包括一系列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我国主要著作权立法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 v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2年) v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2001年修正) v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年) v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2004年) v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现在我国已形成相对完整的著作权法律体系。 三、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客体是指由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作品是著作权赖以产生和存在的基础,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都是因作品的产生而取得,所以要了解《著作权法》就必须首先搞清楚什么是“作品”。 “作品”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词汇。人们常把自己创造出来的各种各样的东西称为“作品”,大至精心策划的企业营销战略,小到一件衣服式样的剪裁、设计和改进等。但这些不一定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一)作品的概念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2010年著作权法最新修改重要解读 一、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的内容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作如下修改: 1、将第四条(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修改为:“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2、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其中增加著作权质押的内容是顺理成章的,因为之前在《物权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著作权质押及质押登记的规定,此次著作权法修改只是呼应性地做了规定。但是,对第四条的修改就令人费解,修改前后的条文有何实质性区别,修改的原因何在,司法考试中第四条的修改有无考试的可能?如果考,会怎样考? 二、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的原因 1、直接原因。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历时19个月,于2009年3月20日终于尘埃落定,WTO专家组最终做出裁决,认为《著作权法》第四条规定不符合《伯尔尼公约》第五条和TRIPs协议第九条的规定,专家组同时强调,其裁决不影响中国的内容审查权,依照国际公约的规定,中国有权对在境内出版、发行的作品进行内容审查①。 2、理论原因。首先,违禁作品不产生著作权违背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则。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自动产生是伯尔尼公约的基本原则。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也规定:“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对于“内容反动、淫秽”的违禁作品只要该作品依作者的独立创作行为而产生了内容完整的属于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形式,即可依著作权自动取得原则获得著作权。但是原《著作权法》第四条第一款却是从作品的内容,从作者的思想感情、立场观点出发,否定了违禁作品的著作权,这与著作权的取得原则是不一致的。其次,原著作权法第四条混淆了私法与公法的调整范围。违禁作品的传播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危害,对违禁作品传播的限制或者禁止是行政法等公法的任务;而著作权法是私法,私法的任务是赋予权利并在平等主体的市民社会中保护权利,不应该因为权利的行使在公法上受到限制就彻底地否认权利的存在。再次,对于何为“违禁作品”不同时代不同国度对其的定义也不一致。比如在清末《红楼梦》就被列为禁书,但是在现代社会根本不是“违禁作品”。因此,著作权法不保护违禁作品不利于一些有价值的作品的长远保护。最后,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有利于进一步限制违禁作品的传播,维护公共利益。赋予违禁作品以著作权,著作权人就可以以自己的著作权去禁止他人对违禁作品的抄袭、盗版、改编等,同时违禁作品著作权人自己也不得出版、传播该违禁作品。 三、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的实质性区别 原《著作权法》(2001)第四条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一般统称为“违禁作品”,主要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反动、淫秽的作品。②原第四条第一款告诉我们,违禁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当然更不能根据著作权法产生著作权。而2010年著作权法修改删去“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就意味着违禁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即也可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自动产生的原理自完成之日自动产生著作权。但是根据“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这些违禁作品是不能出版、传播的,虽然违禁作品可以获得著作权,但是其出版传播受到法律的限制或者禁止。同时,新增加的一款“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强调了国家对违禁作品的监管,也重申了违禁作品的出版和传播会受到限制或者禁止。不再排除违禁作品的著作权正是著作权法第四条修改前后条文的实质性区别。 四、司法考试中是否会考查第四条的修改以及如何考查 由于我国对第四条第一款的修改是被动地接受WTO专家组的建议作出的,因此深入考查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同时又是著作权法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仍有考的可能性。 至于考查的方式,笔者觉得会结合第26条的增加的内容一起考查,主要考查对法条的表层的熟悉度或者结合案例简单考查对该条的理解。就此,笔者草拟一题,供考生参考。 例题: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多选) A.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B.国家对作品的出版、传播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C.依法禁止出版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权 D.以著作权出质的,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答案:ABD ① China - Measures Affecting the Protection and Enforcement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 Report of the Panel. WT/DS362/R ② 冯晓青. 知识产权法[M]. 北京: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117. ~ 1 ~

著作权法试题

一、单选题 1.我国《著作权法》第一次修订案发布并实施的时间是( D ) A.1991年6月1日 B.2000年12月11日 C.2001年7月1日 D.2001年10月27日 2.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 C ) A.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 B.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需支付报酬 C.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并应当支付报酬 D.必须经著作权人许可,但不需支付报酬 3.刘某从画家孙某处购买了一幅画,刘某在对该画享有物权的同时,对该画还享有( D ) A.改编权 B.出租权 C.复制权 D.展览权 4.甲在《北京晚报》上发表一篇杂文,没有任何版权声明,乙将其推荐给《读者》文摘杂志,《读者》文摘杂志登载这篇杂文时() A.必须经甲同意,并应向甲支付稿酬 B.不用经甲同意,但应向甲支付稿酬 C.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并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D.必须经《北京晚报》编辑同意,但不用向《北京晚报》支付稿酬 5.依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哪项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A.图书馆为满足企业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B.表演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C.电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D.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6.法人作品的保护期限起始日为() A.作品完成日 B.作品发表日 C.作品登记日 D.作品出版日 7.蒋某和王某1960年共同创作完成了小说《西山风云》,蒋某于1998年6月2日病故,王某于2002年11月7日逝世,在我国,《西山风云》著作权保护的终止期限是() A.2048年6月2日 B.2048年12月31日 C.2052年11月7日 D.2052年12月31日 8.下列哪项不适用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A.书法字帖 B.宫廷菜谱 C.化学元素周期表 D.地方志 9.刘教授编写的教材《知识产权法学》在某出版社出版发行,出版社对该书享有() A.改编权 B.版式设计权 C.著作权 D.邻接权 10.下列哪项权利属于著作人身权的内容?() A.修改权 B.复制权 C.发行权 D.出租权 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的产生是从() A、国家版权局审查批准之日起 B、作品发表之日起 C、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发著作权证书之日起 D、作品创作完成时起 12.刘教授1998年1月1日自行将我国刚颁布的一部法律译成英文,投递给《中国法坛》,于1998年6月1日发表。国家有关机关认为刘教授的译文质量很高,经与刘协商,于1998年12月5日发文将该译文定为官方正式译文。刘教授对其译文() A.自1998年1月1日起一直享有著作权 B.自1998年6月1日起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著作权法法复习重点 第一章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一、著作权的概念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有不同于物权和其他知识产权的特征。 二、著作权法的概念 著作权法是调整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领域内因创作和使用、传播作品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著作权保护制度最早可以追溯道16世纪的欧洲。英国议会于1709年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安娜法令》,1910年清政府颁布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著作权法《大清著作权律》。 三、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作者权益的原则 著作权法在调整作者和使用人乃至公众利益的关系中,将维护作者的权益置于首要和核心的地位。维护作者权益在著作权法中主要体现在维护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侵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各种侵权行为给予制裁。 2、鼓励优秀作品传播的原则 著作权法律制度对各种传播媒体的合法权益给予积极保护,不仅是对作品的创作和传播的有力保证,同时也是著作权制度自身不断发展和完善,以适应新技术飞速发展,具有强大生命力的体现。 3、作者利益和公众利益协调一致的原则 著作权法不仅要鼓励优秀作品的创作与传播,而且要鼓励公众学习知识,以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水平。这就需要法律对公众利用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提供便利条件。因此,著作权法在保护作者和作品传播者利益的同时,还要对他们的权利进行一些必要的限制,以平衡作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第二章著作权的客体 一、作品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字、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作品的构成条件包括:作品的独创性;作品范围的有限性;作品的可感知性;作品的可复制性。 《著作权法》第3条界定了作品的处延: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论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论文摘要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关键词:著作权侵权行为归责原则过错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是一种特殊而且重要的民事权利。著作权主要的是财产权利,在我们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建立著作权法律保护制度,符合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民正当的民事权益,保护了创作者的正当权益,调动了广大作者的创作积极性,也有利于优秀作品的广泛传播,还有利于促进我国的对外文化交流。本文从分析著作权的概念出发,阐述了著作权保护的范围,保护著作权的意义,以及侵犯著作权的种种表现,然后分析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其归责原则,从而论述了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一、著作权概述(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也称版权,是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而产生的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民事主体的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指作者基于对特定的作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是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等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权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财产权的总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包括: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和文档),以及其他法定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作品。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以及外国人的作品,均可以依照我国著作权法受我国法律保护。同时,我国实行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著作权人可以依法就计算机软件、各类作品、著作权合同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申请著作权登记,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享有著作权的有效凭证(二)、著作权的分类: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empirenews.page--]二、保护著作权的原因(一)、我国民事立法的基本原则,维护了公

著作权法司考题卷

一、单选题(*) .按照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下列不适用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是() .央视的《新闻调查》节目 .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新闻学》一书 .光明日报的评论员所作的有关保持党员先进性的新闻评论 .年月日新闻联播中播报的有关“春运”的时事新闻 . 下列哪一项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法院判决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官方中文译文 .《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国民的未发表且未经我国有关部门审批的境外影视作品 .奥运会开幕式火炬点燃仪式的创意 .独立制片人甲自筹资金于年月日首次出版《敖江威龙》电视剧录像带。甲于年月日去世。甲对该录像带享有的许可他人复制权和报酬请求权的保护期应于何时截止?()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年月日 .下列哪一情况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 .对于具有中国国籍的朝鲜族人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对于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以蒙古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根据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蒙古语言文字作品再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根据具有我国国籍的人以蒙古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汉语言文字作品再翻译成朝鲜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李某于年月日创作完成小说《别来烦我》,年月日发表于某文学刊物后被张某改编成剧本,甲公司根据该剧本拍成同名电视剧,乙电视台将该电视剧进行播放。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李某从年月日起对小说享有著作权 .张某对剧本享有著作权 .甲公司将该剧本拍成电视剧应当取得李某和张某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乙电视台播放该电视剧应当取得甲公司许可并支付报酬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组织 、非营利性、营利性、半营利性、经营性 .下列哪一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 、未经赵某同意,刘某购买赵某开发的计算机软件用于出租盈利 、软件著作权人甲同意乙公开演示自己开发的软件,但事实上乙将其刊登在杂志上 、甲擅自将乙开发的软件计算机语言译成另一种计算机语言 、张三专门从事盗版软件的销售 .王某创作出一部长篇小说《爱情海》,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 .王某只有在《爱情海》发表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王某的《爱情海》不论是否发表都能享有著作权 .王某的《爱情海》须经登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王某的《爱情海》须加注版权标记后才能享有著作权 .甲为摄影家乙充当模特,双方未对照片的发表和使用作出约定。后乙将甲的裸体照片以人体艺术照的形式出版发行,致使甲受到亲朋好友的指责。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 .乙发表照片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乙发表照片已取得甲的默示同意,不构成侵权 .甲是照片的合作作者,乙发表照片应向其支付报酬 .乙是照片的著作权人,出版发行该照片是合法行使著作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17版) 《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3年1月30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 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 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是指即兴的演说、授课、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形式表现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供舞台演出的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形式表演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形体动作和技巧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器械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20著作权法

*著作权与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的客体 *著作权的主体与归属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权的取得、保护期限和限制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著作权侵权及其救济 *著作权,指的是民事主体对作品及相关客体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广义)

*作者对作品的专有权利 *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的专有权利 *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 像制品的专有权利 *广播组织对其播出的节目信号享有的专 有权利 *出版者对其设计的版式享有的专有权利 *西方: *特许出版权时期 *著作财产权时期 *作者权时期 *我国: *清末及国民党统治时期 *建国后法律阙如阶段 *逐步建立阶段

*发展完善阶段 *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智力劳动成果(外在表达)。 *首先,必须是人类的智力成果。 *其次,必须是能够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 在表达。 *最后,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 才是“作品”。 *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是不是作品? *如何理解能够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 *喷气式飞机喷出来的烟雾造型是不是作

品? *拍打出有创意造型的水花,是不是作 品? *融化之前的有创意造型的冰雕,是不是 作品? *作品的载体必须是民法上的“物”吗? *发型师“西湖十景”案

*1、从无到有进行独立创作 *2、以他人已有的作品为基础进行再创造 *甲拍了一张风景照,后来乙恰巧使用相同型号的相机、光线背景、取景和角度以及同样的光圈、快门,对着同一风景拍摄了一张照片。乙的照片是否属于作品? *若是乙比着甲的照片特意拍出来一摸一样的照片,还是作品吗? *精确临摹是否创作出了作品?

死了都要爱 *02:11.51把每天当成是末日来相爱 *02:18.28一分一秒都美到泪水掉下来 *02:25.58不理会别人是看好或看坏 *02:32.68]只要你勇敢跟我来 *02:40.65爱不用刻意安排 *02:47.12凭感觉去亲吻相拥就会很愉快*02:53.51享受现在别一开怀就怕受伤害*03:01.31许多奇迹我们相信才会存在 *03:08.95死了都要爱 *03:12.31不淋漓尽致不痛快 *03:15.96感情多深只有这样才足够表白*03:23.31死了都要爱 *03:26.72不哭到微笑不痛快 *03:30.48宇宙毁灭心还在 *03:38.24穷途末路都要爱 *03:41.31不极度浪漫不痛快 *03:45.19发会雪白土会掩埋 *03:48.86思念不腐坏 *03:52.46到绝路都要爱 *03:55.71不天荒地老不痛快

我国著作权法的不足与完善

我国著作权法的缺陷及完善 【摘要】我国著作权法在经过3次修订后,到现在任然存在一些不足,这些不足虽然只是细节之处,但是有时往往这些细节会导致严重的侵权行为的出现,本文分析著作权三个方面的不足,同时给出这些不足带来的影响,以对我们立法人员给予参考。讲我们国家的著作权法不断完善做一微薄贡献。 【关键字】著作权网络侵犯赔偿标准完善 中国著作权法1990年9月7日会议通过,2001年10月27日进行第一次修正,2010年2月26日做了第二次修正[1]。之所以不断修订,是由于时代的进步和发展,必须不断的修订与完善,使之与社会需要相适应,对作者和著作有更全面的保护。 一、中国著作权法概述 著作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著作权的产生要以作品的存在为前提,著作权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而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四个条件:1、具有独创性;2、属于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并且表现了作者的思想或感情;3、是固定于已知的和将来开发的任何有形表达介质的,具有原创性的作品,通过这些介质,有关的作品可以直接或借助某种机器或装置而被人感知、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交流。4、作品内容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本身是无形的作品,因自身符合法定的各项条件而被视为成立时,作品就作为一个法律事实而存在,它体现了特定自然人的智力创作的贡献,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体现了创作人的价值,因此作品是一种“精神产品”。作品遵循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旦完成,无论发表与否,都受到保护。 二、我国著作权法缺陷 我国著作权法1990年到现在已经修订三次,可以看出我国的著作权法现在还应该是存在问题的,但是我们在不断的修订,可以看出我们国家对著作权法的重视和对著作保护的决心。我国著作权法在立法上缺乏明确的、直接的规定,从立法技术层面说任然存在明显的不足和缺陷,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没准确概括出侵犯著作权的所有类型。著作权客体的多种多样,内容也丰富多彩,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形态也必然有复杂和多样的特点。不法侵犯著作权行为同样也会以各种形式发生。我国著作权法用例举的方式规定15种侵犯著作权的具体行为,虽然具体,但是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和设计并不完美,它没有对所有的具体侵权行为例举,所以它隐含了对例举作用的消弱甚至否定。其中比较明显的不足是没有对单独对妨碍型侵权行为作出直接规定,而只是只能把它隐含于“口袋式”的含糊规定之中,显然不够突出,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仍存在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概括有遗漏和片面性的可能。“对著作权的法律保护,重心在于通过制裁著作权侵权行为,使受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关键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正确认定”[2],但是由于我国立法上对侵犯著作权行为形态的概括不全面、不鲜明而导致其外延过于狭窄,存在以偏概全之弊端,导致司法实践上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利于准确认定侵犯著作权行为,不能充分发挥著作权法的保护作用。 2、网络侵犯损害难以认定,赔偿标准没有细化。损害“系指权利或利益受侵害时所生之不利益。易言之,损害发生前之状态,与损害发生之情形,而相比较,被害人所受之不利益,即为损害所在”。知识产权的作用体现在被使用上,如果使用人越多,知识产权所体现的价值就越大;如果这项知识产权从来未传播,未被使用过,该权利的价值就无从实现。因此,衡量权利人是否遭受损害,应当结合作品上载到网络前后作者收获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来考虑。不论网上传播是否有益于作品的发行,但版权人的利益(或者不利益)是与网络传播对传统媒体发行率的影响相关的。如果网络传播异常发达,导致报刊、杂志无人购买(发行

版权-著作权保护内容及保护范围

著作权过去称为版权。版权最初的涵义是copyright(版和权),也就是复制权。此乃因过去印刷术的不普及,当时社会认为附随于著作物最重要的权利莫过于将之印刷出版之权,故有此称呼。不过随着时代演进及科技的进步,著作的种类逐渐增加。著作权的对象是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作品特征: 一、作品是思想、情感的表现形式,不是思想、情感本身 二、作品应当具有独创性 三、该表现形式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 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一、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二、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从这里可见,若是我们完全引用政府的公文,法律文件等并不属于侵权。

在著作权中,最复杂的权利对象大概就是音乐著作权了,下面借用音乐著作权来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著作权的不同形式。 在理解一项权利的时候,首先我们要弄清权利对象,在音乐版权中,根据歌曲的制作过程,这个对象可以是音乐作品,也可以是录音制品。而因为录音制品是根据音乐作品衍生出来的产品,因此录音制品也被称为领接权客体。 我们平时在听到一首歌的时候,其实是在听一个录音制品,并不是现场直播。而录音制品的权利人是录音制作者,但是录音制品的合法传播还需要经过词、曲作者、表演者的共同许可。任何一项许可的缺失都会导致录音制作者侵权。在这里有一点需要注意:实体专辑的出版发行、广播播放、网络播放也分属不同的权利类别,任何超出范围的使用也会导致侵权争议。 所以,在音乐著作权中,存在着词著作权、曲著作权、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诸多权利。而像上文中提到的《我不是药神》海报案例中,制片方主要是侵犯了日本动漫《我的英雄学院》海报作品的著作权,相对来说涉及到的侵权对象比较简单。 著作权的类型多种多样,音乐著作权是最为复杂的权利,希望通过上面的解析能帮助你更加形象地理解什么是著作权,权利对象包括哪些。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一、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1、不具备作品实质条件,主要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宜以著作权法保护。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内容有哪些 二、著作权取得实质条件 实质条件是指法律对作品的要求,大体有两种标准。一种标准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赋予一定的文学艺术形式,这种形式无论是作品的全部还是其中的局部,也不问该作品是否已经采取了一定物质形式被固定下来,都可以依法被认为是受保护的作品。另一种标准是,除了具备作为作品的一般条件,即表现为某种文学艺术形式外,还要求这种形式通过物质载体被固定下来,才可以获得著作权法保护。按照这种标准,口述作品以及一些即兴创作的舞蹈、音乐、曲艺作品,就可能被排除在著作权法保护之外。《伯尔尼公约》第二条规定,对未以物质载体方式固定下来的作品是否提供著作权法保护,由各国自行决定。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第一种标准。口述作品等均可以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所谓实质条件,是指法律以文学艺术作品的产生作为取得著作权的惟一的法律事实。 三、著作权有哪些限制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

最新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 考试题型 单项选择(每题1分,共30题) 多项选择(每题2分,共15题) 判断,不用改正错误(每题1分,共10题) 案例分析(每题10分,共3题) 重点:专利侵权的抗辩理由 1、专利无效抗辩(最常见)(80%) 原告起诉专利侵权(知识产权法院),被告反诉专利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 知识产权法院中止审理,等到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专利作出决定后继续审 被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以专利复审委员会为被告,起诉到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 对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决定不服,上诉到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的判决为最终判决 知识产权法院继续审理(多考点) 2、现有技术抗辩(08年新增抗辩理由)(20%) 现有技术: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其他方式公开(口头公开、会议公开、网络公开)),以专利申请之前为时间点 什么叫现有技术抗辩,作为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有哪些 现有技术抗辩和专利无效抗辩区别 现有技术抗辩向法院提,只要被告能证明原告技术为现有技术,则不侵权 专利无效抗辩所需时间长,其他人都可以用,成本自己承担,优点彻底 现有技术抗辩优点快 现有专利技术可以作为现有技术 3、先用权抗辩(10%) 先用权抗辩: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制造使用 法律后果: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能扩大 先用权抗辩和现有技术抗辩区别 先用权抗辩没有公开过 现有技术抗辩的法律后果:可以继续制造使用,扩大 先用权抗辩的法律后果:只能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不能扩大 什么叫先用权?什么时候可以使用先用权抗辩 4、权利用尽抗辩 什么叫权利用尽?(专利法69条) 权利用尽,又称权利耗尽,是指经专利权人许可或者以其他方式投放市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专利产品在他人购买之后,无需专利权人许可就可以进行许诺、销售和进口(记下来) 版权侵权抗辩 版权无效 合理使用 法定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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