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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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

(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档案—2—

管理机构应当会同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组成鉴定小组,定期对档案进行鉴定。对于已过保存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鉴定小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审核,报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同意后,方可销毁。

第十一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档案管理的保密规定,防止档案散失和泄密,定期对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密级进行鉴定,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调整档案密级。

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应设有独立的专用库房,由专人负责管理。利用涉密不动产登记档案,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严禁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为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提供必要条件,采用新技术、新设备,逐步实现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数字化和网络化管理。

第十三条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检索工具,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方便不动产登记档案查询,实现档案数据库与登记簿数据库之间动态更新。

第十四条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利用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和分局不动产登记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不动产登记档案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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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四)出卖或者转让不动产登记档案的;

(五)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2.《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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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不动产登记(纸质)档案管理工作规范

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和收集

1.1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归档范围

1.1.1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实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在办理各类不动产登记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2)询问笔录;

(3)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材料;

(4)实地查看记录;

(5)其他必要材料。

1.1.2作出不予登记决定后,应复印留存的登记申请材料。

1.1.3司法协助执行文书(司法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等)。

1.1.4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查询登记信息过程中形成的查询申请表和查询结果证明复印件。

1.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收集、移交

1.2.1登记工作完成后,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材料移交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机构指定专人对接收的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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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接收。

1.2.2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与档案管理人员移交档案应当填写移交清册一式两份。交接双方应根据档案移交清册进行清点核对,由移交人、接收人签字后各执一份。

1.2.3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对档案进行整理、扫描、录入、装订等工作,整理立卷、检查验收完成后,及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1.2.4移交清册包括序号、权证号、权利人、坐落、页数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

1.3不动产登记档案归档的质量要求

1.3.1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字迹清晰。材料的书写、纸张、装订应当符合档案保护技术要求。

1.3.2接收档案时,档案管理人员依据文件要求对案卷质量进行抽检。

2.不动产登记档案的整理和立卷归档

2.1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对象与内容

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负责档案材料、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整理和扫描工作。整理项目包括:卷内材料的排列与编号、卷内材料目录的编写、卷内备考表的编写、填写案卷封面、纸质档案的电子化、案卷的装订、档案的入库排列等内容。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保管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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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人员职责

不动产登记档案由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立卷归档,档案管理机构人员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数字化整理扫描的具体工作。数字化整理工作应细化内部岗位职责标准、作业流程、技术要求、质量控制和人员统筹等方面事项。

2.2.1接收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职责

按时接收登记业务部门当天已办结件的档案,并且核对实物档案与移交清册是否相符。

2.2.2数字化整理扫描工作负责人工作职责

(1)熟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执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2)组织、协调、沟通数字化整理扫描与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关系,加强数字化整理扫描人员的管理、业务培训及考核,并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3)负责指导档案装订、扫描档案等各个环节出现问题的分析、处理及疑难问题呈报工作。

2.2.3档案扫描人员的工作职责

(1)将材料按照顺序进行扫描;

(2)按照扫描操作的要求,生成的图片材料按要求存放在指定的文件夹下;

(3)扫描材料要求图像清晰,色彩真实,没有斑点坏点,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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片要正;

(4)扫描过程中注意不要损坏档案,扫描后要将材料按照目录顺序摆放好;

(5)检查扫描件是否合乎要求,不能有遗漏、错扫、重复扫的现象。

2.2.4档案整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1)按规范整理档案,托裱,并排序、编页、编目;

(2)不得私自涂改、抽取或伪造档案材料;

(3)不得擅自处理和销毁档案材料,对档案中有里外号不相符的情况需要更改时,须进行登记,经档案管理人员批准后方能修改;

(4)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加强对档案材料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档案材料;

(5)严禁吸烟,以确保档案的安全。

2.2.5装订人员的工作职责

(1)对已经扫描完成的档案进行装订;

(2)案卷装订前要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剔除干净;

(3)折叠取齐,以A4纸张大小为标准;

(4)装订采用三孔一线法在材料左侧装订。

2.2.6抽检人员的工作职责

(1)检查纸质档案是否符合档案整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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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检查电子档案是否符合数字化标准;

(3)将抽检档案情况在记录本上登记。

2.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立卷原则

2.3.1不动产登记档案以每一不动产登记为立卷单位,每变动一次产生的材料立为一卷。

2.3.2立卷后,要及时建立相关案卷之间的联系,做好档案信息的动态管理。

2.3.3卷内材料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目录;

(2)审核表单;

(3)当事人提供的申请材料;

(4)图纸;

(5)其他;

(6)备考表。

2.4不动产登记档案页号的编写

2.4.1每一页材料编写一个页号。单面书写的材料在右上角编写页号;双面书写的材料,正面在右上角编写、背面在左上角编写页号。图表、照片可编在与此相应位臵的空白处或其背面。

2.4.2编写页号后要仔细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重号:将重号改为支号式。如6号为重号,可改为6-1和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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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备考表内注明第6页共两页。

漏号:采用分号式。如6页后应是7而编写成8,可将第6页改成6-7,在备考表中注明6-7页共1页。

错号:将错号划掉,重新编上正确的页号,并在备考表中加以注明。

2.4.3卷内目录、备考表不编页号。

2.4.4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有效数字前不得出现“0”。

2.5不动产登记档案目录的填写(见附表2)

2.5.1顺序号:按卷内材料的排列顺序,每份材料应编一个顺序号。不重复,不遗漏。

2.5.2材料题名:填写该材料自身的标题,不得随意更改和省略。如材料没有标题,应根据材料内容准确、简练地拟写一个标题。材料题名栏内不得填“其他”。

2.5.3页次:填写该材料所在的起始页,最后页应填起止页号(即单页材料标明材料所在页号,两页以上材料标明材料首页的页号,卷内最后一份材料有多页要标明起止页号)。

2.5.4备注:需要注明的内容。

2.6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封面的填写(见附表3)

2.6.1案卷封面的规格、样式统一规定如下:

(1)案卷封面的设计及表面尺寸、字体型号、文字排列、天—10—

地页边、封面设计的规格和处臵都应得体、划一;

(2)书写一律自左而右,横写横排,左侧装订,装订线严禁写字、印字;

(3)用纸规格:参照文书档案国家标准,长297毫米,宽210毫米(硬卷皮)。

2.6.2卷皮封面项目包括:案卷号、立档单位、不动产登记档案、坐落、权利人、权证号、保管期限。

2.6.3案卷号编写:

不动产登记档案案卷号编制参照不动产证书、证明编号规则制定,案卷号由省份简称汉字、年度、属地行政区划简称汉字、类别和案卷顺序号五部分组成。具体分类根据业务开展需要,由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协调有关部门统一制定。

(1)示例1:石景山2015年不动产登记(证书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5石ZS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5(年度)-石(石景山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ZS(证书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2)示例2:朝阳区2016年度不动产登记(证明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6朝ZM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6(年度)-朝(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ZM(证明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3)示例3:海淀区2017年不动产登记(注销类)档案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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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号编写为:京2015海ZX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7(年度)-海(海淀区不动产登记中心)-ZX(注销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4)示例4:东城区2015年度不动产登记(协执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5东XZ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5(年度)-东(东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XZ(协执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5)示例5:西城区2016年度不动产登记(其他类)档案归档案卷号编写为:京2016西QT0000001。

具体解释为:京(北京)-2016(年度)-西(西城区不动产登记中心)-QT(其他类)-0000001(案卷顺序号)。

2.6.4立档单位名称:填写各分局全称。

2.6.5保管期限:一般为永久、定期保存。

2.6.6不动产登记坐落: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2.6.7权利人: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

2.6.8权证号:填写登记部门向不动产权利人颁发证书、证明证号。

2.6.9填写封面使用电脑打印卷皮封面或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笔书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2.7不动产登记档案备考表的填写(见附表4)

2.7.1备考表用于保护材料,介绍和说明卷内材料变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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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备考表每卷一份,如暂时没有情况填写,也要放于卷末,以供日后注记时使用。

2.7.3规格:参照文书档案国家标准,长297毫米,宽210毫米,使用A4纸(硬卷皮)。

2.7.4立卷人:负责材料整理、立卷归档的人员姓名。

2.7.5检查人:负责检查归档材料整理、立卷质量检查人员的姓名。

2.7.6立卷时间:归档材料整理、立卷完毕的日期。

2.7.7卷内材料说明:需要说明的情况。

2.8不动产登记档案的装订

2.8.1装订前的准备工作

(1)将材料上的金属物全部剔除干净,操作时不得损坏材料,不得对材料进行剪裁;

(2)破损的或幅面过小的材料应用A4白衬纸托裱,一页白衬纸应托裱一张材料,不得托裱两张以上(含两张)材料;字迹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起存档,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

(3)卷内材料大于A4幅面的,应按A4大小折叠整齐,并注意预留出装订边际,便于展开翻阅;

(4)凡是遇有火漆、铅封、蜡封等装订成册的材料以及公证书等法律证明文件,不要改变原装订方式;

(5)核对卷内目录题名与卷内材料题名是否一致,核对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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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皮姓名(名称)与卷内材料姓名(名称)是否一致。姓名(名称)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2.8.2装订

(1)采用三孔一线法在材料左侧装订,孔间距离7厘米,用线绳装订,结头打在背面;

(2)卷内材料应向左下角对齐。装订孔中心线距材料左边际应为2.5厘米,最少不得少于1.5厘米;

(3)大型图纸折叠后过厚的,应在装订线位臵加入垫片,使其保持平整;

(4)卷内材料与卷皮装订在一起,做到整齐美观,不压字、不掉页、不妨碍阅读;

(5)档案装订完成后,档案管理人员审核后签名;

(6)档案整理装订完毕须经消毒除尘后方能入库、上架。

2.9装盒或装袋

2.9.1将整理好的档案装入档案袋,档案袋封面的填写要与袋内档案的内容一致,档案袋不易装得过满,一般同一卷档案应装在同一个档案袋内,不得分散保存。对于页数较多的档案,可采用设立分卷的方式解决。

2.9.2整理好的档案也可以装盒,装盒后需将档案案卷号的起始号等检索项标注在盒侧面,以方便查找。

2.10入库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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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1不动产登记档案入库后,排列方式须与档案案卷编号方式一致,保持案卷之间的有机联系,确定存放位臵,便于保管和利用。

2.10.2不动产抵押登记档案、不动产注销登记档案、协助执行通知书应单独立卷,单独排列。

2.10.3档案柜应标明存放档案起止编号。

3.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

3.1档案库房应当安装温湿度记录仪,配备空调及去湿、增湿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保养。库房的温度应当控制在14℃-24℃, 相对湿度应当控制在45%-60%。

3.2档案密集架应与地面保持80mm以上距离,其排列应便于通风降湿。

3.3建立虫霉鼠害检查制度,发现虫霉、鼠害应及时灭菌杀虫、投放药剂予以消灭。

3.4配备吸尘器,加密封门,除尘与防尘相结合。有条件的可设臵空气过滤装臵,防止污染气体进入库房。

3.5档案库区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使用的消防器材要在有效期内,并按要求定期检查、更换。安全使用电器设备,定期检查电器线路。库区内严禁明火装臵和使用电炉及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档案库房应安装火警及防盗自动报警装臵,并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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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档案库房宜选用白炽灯作为人工照明光源,照度不宜超过100勒克斯,如采用荧光定时,应对紫外线进行过滤。不宜采用自然光源,有外窗时应有窗帘、窗板等遮阳措施,档案在任何情况下均应避免阳光直射。

4.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利用

4.1不动产登记档案以电子档案利用为主,原始档案必须在指定场所,有专业档案管理人员在场时方可查阅。

4.2查阅、抄录和复制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经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同意,查询过程中注意爱护档案,不得随意勾划、涂改、撕页、抽取或损毁。借阅时应填写借阅登记簿。

4.3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不动产登记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记录档案利用情况。

5.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密

5.1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人员应当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遵守保密制度和保密纪律,对密级的档案内容不泄密、不失密,确保档案的安全。

5.2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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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移交人:接收人:

移交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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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2 : 案卷号:不动产登记档案卷内目录

坐落:区(县) 号

权利人:权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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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抵押申请书填写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填写说明 一、申请登记事由:填写申请登记的权利及登记的类型 1、首次登记: ①无地上建筑物的净地抵押:土地抵押权首次登记。 ②房屋及所占用的土地抵押:土地及房屋抵押权首次登记。 ③在建建筑物抵押:在建建筑物抵押权首次登记。 ④预告抵押转持证抵押登记 ⑤在建建筑物抵押权转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2、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 ②土地抵押权预告登记 ③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登记 ④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变更登记 ⑤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转移登记 3、转移登记 ①土地抵押权转移登记 ②土地及房屋抵押权转移登记 4、变更登记 ①土地抵押权变更登记 ②土地及房屋抵押权变更登记 ③在建建筑物抵押权变更登记 ④土地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⑤土地及房屋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 5、注销:土地抵押权注销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权注销登记、在建 建筑物抵押权注销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注销登记、土地 抵押权预告注销登记、土地及房屋抵押预告注销登记。

二、申请人情况: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义务人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军官证》《士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往来地通行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人代表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名称】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三、不动产情况 【坐落】填写宗地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此处不填写盖权利人公章)【不动产类型】填写土地、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或者森林、林木等。【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面积。(土地面积不填写盖权利人公章) 【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涉及宗地、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房地产档案管理分类 档案管理制度之档案管理编号 行政类 XZ 工商税务等证照 01 资质管理 02 政府来文 03 总部来文 04 公司发文 05 公司会议纪要 06 制度一(执行版) 07-1 制度二(原版) 07-2 工程合同一08-1 工程合同二 08-2 其他合同 08-3 招标文件 09 投标文件 10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一 11-1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二 11-2 其他 12 人力资源管理类 HR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在职员工档案 02 离职员工档案 03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一 04-1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二 04-2 劳动合同 05 社保、医保及其他保险 06 考勤记录 07 其他 08 财务部 CW 财务管理制度 01 财务管理计划 02 年度报表 03 月度报表 04 会计账簿 05 会计凭证 06 税务材料 07 审计报告 08 资产评估 09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10 其他 11 营销部 YX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业务合同 02 市场调研资料 03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04 营销管理制度 05 与代理单位往来 06 销售日报 07 面积与测绘 08 预售证 09 预(销售)售合同 10 客户档案一 11-1 客户档案二 11-2 客户档案三 11-3 其他 12 工程部 GC 政府来文 01 工程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 02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与考核资料 03 对外发文 04 与设计院往来 05 与监理单位往来 06 与主体施工企业往来 07 与其他施工企业往来 08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四川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操作手册》等法律、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 第二章档案管理部门 第二条内江市不动产登记局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市县两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具体负责各自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三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第二章档案内容 第四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包括从房管部门移交的房屋登记档案、从农业部门移交的承包地登记档案、从林业部门移交的林权登记档案以及不动产登记中心制作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含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两种形式。 第五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内容包括在登记工作中形

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权属来源资料、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如:实地查看记录、登记现场询问笔录及照片或声像、各种税费的缴纳凭证、契约、司法协助文书、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测绘资料、不予登记决定、查询申请表等)。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簿以电子介质存放为准,存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中,做好不动产登记簿的实时电子备份。电子不动产登记薄应转换形成唯一的纸质不动产登记簿,纸质不动产登记簿须存放在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并由登记实施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维护。 第七条不动产测绘资料为不动产登记中心测绘管理部门移交的不动产测绘的相关资料,一般以宗地为单位立卷归档保存。 第三章立卷归档 第八条从房管、林业、农业等部门接收的电子档案应留底存档,同时按照不动产统一登记的要求,逐步进行档案资料融合形成不动产登记电子档案库;接收的纸质档案应单独保存,在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过程中逐步整理为不动产登记档案。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必须在各级不动产登记中心档案管理部门集中归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现代化,有效保护和利用不动产登记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档案是指在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包括登记申请材料、登记机构的内部审核文件以及具有保存价值的其他材料。 第三条北京市国土资源局 (以下简称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全市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对各分局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各类不动产登记档案的管理和保护利用。 第四条北京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和各区县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应当设立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提供必要条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工作标准,明确工作责任,保障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条各级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机构应履行下列职责: —1—

(一)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二)负责接收、整理本单位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移交的登记档案; (三)指导本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完成归档工作; (四)统一管理本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提供利用。 第六条各级不动产登记业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第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各单位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第八条不动产登记档案,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立卷归档的要求。 第九条档案管理机构应配备与档案管理工作相适应的库房、办公室、阅览室。档案库房应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保持规定的温湿度,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做好防火、防盗、防高温、防尘、防光、防潮、防有害生物、防有害气体等工作,确保不动产登记档案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档案—2—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维护公司合法权益,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二)《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三)《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四)《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一)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二)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三)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按照《档案法》规定,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

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四)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行政隶属总经办。 (五)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议事规则,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二)财务审计,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三)人事劳资,归口单位: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不动产档案数字化方案3

1、项目背景 在市级政府各部门中,国土资源局(原土地管理局)是设立较晚的一个部门,然而国土资源部门目前承担的管理职能,使其产生了大量的各类档案需要管理。传统县级国土资源档案管理采取手工方式,档案的接收、整理、鉴定、保管、利用、编研等工作都主要以手工为主,这中间包括建立全引目录本、索引卡等。这种方式工作效率较低,国土资源档案得不到充分利用。部分国土资源部门的档案管理信息化采用了一般的条目管理方式的方案,这种方式对于纯粹的档案管理来说促进了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但对于国土资源部门来说,大量的档案是通过办事流程产生的,与以档案馆档案管理模式开发的档案管理系统在模式上存在显著的不同。数据格式多样,给土地归档工作带来了不便,急需把各个部门各个系统的相关数据进行同一归档管理。所以建立优质、高效、具有国土资源特点的档案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国土资源局数字档案室,不仅从根本上解决传统手工作业方式所带来的诸多问题,而且能更好的促进我县国土资源局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保障土地档案信息的有效管理利用,还为今后逐步建立国土电子政务系统打下良好的基础。通过我公司现场调研统计,这部分档案包括房管档案约14万卷,国有土地档案8万卷。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国土资源局对于这些档案一直处于手工管理方式,这部分档案的查阅利用目前只能采用手工方式查阅,严重影响档案的查阅速度和利用效率;基于上述情况,国土资源局急需对这部分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在管理方式上,迫切需要由传统的档案管理模式向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模式转变,采用电子化管理手段将这些档案全部数字化保存并用于档案的查阅,同时也为国土资源局的不动产数据整合提供良好的基础。 2、建设目标 项目总体目标是:将国土资源局的纸质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然后进行档案属性录入,完成所有档案的数字化(内容包括:扫描、图片处理、数据挂接等工序),建立完整的机读目录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实现档案的检索和全文文件浏览,为国土资源局的办公自动化及公众提供高效服务,为不动产数据整合提供良好的数据基础。 3、不动产数字档案数字工作流程 根据事业单位的规模、人员以及所承担的业务,其不动产数字档案数字化主要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通过集成高速扫描仪、大幅面图纸扫描仪、平板扫描仪等采集设备采集纸制文档资料。经过流水线数字化处理,实现纸制文档到数字化电子文档的转换。 包括国土和房产档案出入库登记、数据双机录入、文件扫描、影像处理、一次质检、二次审核,实现文档数字化流水线作业。完成档案数字化加工所涉及的全部工作流程。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1.1 登记资料查询 1.1.1 查询主体 下列情形可以依法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1.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全部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2.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 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登记部门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1.1.2 申请材料 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申请人应到登记部门设立的登记场所提出申请,并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提交的材料包括: 1.查询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委托查询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3.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查询的,提供利害关系证明、不动产坐落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证号; 4.权利人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原始资料的,还应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 5.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以及其他因执行公务需要的国家机关查询的,应当提供本单位出具的协助查询材料和工作人员的工作证或执行公务的证明文件;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登记部门按照本规范第1.3.1条规定的不动产登记业务分工,受理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申请。 1.1.3 查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登记部门应当予以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 1.申请人到登记部门现场查询的; 2.查询的不动产属于本登记部门的管辖范围; 3.查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 4.查询主体及其内容符合本规范第20.3.1条的规定; 5.查询目的明确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1.1.4 查询程序 1.申请。查询人填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申请书,申请书应按规定明确不动产坐落或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证号、查询目的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提交查询人的身份证明。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4年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四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五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六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的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的用海、用岛等不动产的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惟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

房地产企业档案管理办法

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档案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一条年度组织结构图下发后5日内,公司组织成立档案管理小组,总经理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明确公司档案员和部门档案员,形成档案管理网络图。 第三条更换部门档案员的,应通知公司档案员,并由公司档案员向组长、副组长报备;由部门负责人组织、公司档案员监督新老部门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四条更换公司档案员的,由直接上级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审批;直接上级监督新老公司档案员档案交接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小组成员职责 (一)组长对公司档案工作负全面责任,负责档案管理督导工作,审核批准档案管理网络图。 (二)副组长负责档案管理具体指导工作。 (三)公司档案员职责: 1、负责档案管理制度及办法的宣贯工作。 2、根据公司业务开展和人员变更情况完善档案管理网络图。 3、制定年度档案管理工作计划并实施. 4、拟定年度档案归档通知,明确归档范围、要求、责任分工及时间安排,并负责监督实施。 5、接收、检查部门档案员归档的档案文件并正式立卷归档. 6、负责公司档案的保管和查询、借阅。 7、负责公司大事记汇总整理工作. (四)部门档案员职责 1、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鉴别、整理和归档工作。 2、对本部门所属的文件材料进行预立卷,并按规定移交档案室。 3、负责本部门档案资料的日常保管和利用工作。 4、负责编写本部门业务范围内大事记. 第二章档案分类、归档范围和时间 第一条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将档案统一划分为以下十一大类:经营及开发

类证书档案、合同档案、基建类档案、行政文书档案、销售文书档案、设备(仪器)档案、财务档案、人事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档案。 第二条部门档案员按本章规定的归档范围、分类标准和时间要求,对本部门档案进行收集、整理、预立卷和归档;部门档案员和公司档案员应加强沟通,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分类标准。 第三条经营及开发类证书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 1、资质证书:主要包括与企业经营管理有关的各类证书,如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开户许可证等。 2、基建证书:主要指与项目开发建设有关的各类证书及批文,如土地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立项批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绿化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证书、结建人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形成后5日内,由部门档案员负责收集、移交档案室。 第四条合同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业务往来合同及审批附件。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合同盖章后,发起部门档案员将1份合同移交公司档案员,公司档案员在每页页眉处加盖“归档章”后归档,该份存档合同只接受查询校阅,不可借出;可分设计与工程、材料(设备)采购、营销推广、行政及其他等类别。 部门档案员负责将合同及审批附件按年度归档. 第五条基建类档案 (一)范围或分类:指项目提出、立项、审批、勘察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监理、验收等工程建设及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主要包括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图纸)、招标(议标)资料、设计变更、签证及批价资料、结算资料、施工管理文件、报批报建资料、施工文件、监理文件、验收资料、竣工资料等。 (二)归档时间和要求 1、勘察测绘及设计文件:主要包括规划方案、单体设计方案、请照图、施工图、勘察或测绘报告等;形成成果性资料后5日内归档,报审过程中形成的有明确修改意见的批复文件及过程稿资料一并存档。 2、招标(议标)资料:主要包括招标申请、招标公告、招标控制价、工程量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 不动产登记条例是社会的一大关注点,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全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国土资源部正式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施细则》明确产权未发生变更、转移的,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可以不更换新证书。实施细则已于今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 对于老百姓来说,最关心的一个问题是,不动产登记后,之前的房产证等证书是否依然有效?是否需要立即申请更换呢? 对此,《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05条明确规定:“本实施细则施行前,依法核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动产权利未发生变更、转移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强制要求不动产权利人更换不动产权属证书。”简单来说,就是在产权未变更、转移的情况下,可以一直持有旧证书,老百姓不用着急去换新证。

如何进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呢?《实施细则》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填写登记申请书,并提交身份证明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因特殊情况不能提供原件的,可以提供复印件,复印件应当与原件保持一致。 专家还表示,如果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会主动或强制登记。 三类主体可以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 关于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问题,《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国家实行不动产登记资料依法查询制度,并把查询主体限定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有关国家机关,而这三类主体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范围也不一样。 根据细则,权利人可以查询、复制其不动产登记资料。因不动产交易、继承、诉讼等涉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查询、复制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人及其不动产查封、抵押、预告登记、异议登记等状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监察机关等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与调查和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其他有关国家机关执行公务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的,依照本条规定办理。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档案的系统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总公司机要档案室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已有。 第二章档案管理体制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其中:一级管理是指公司综合部的统筹管理,由综合部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二级管理是指各部门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由各部门指定人员专(兼)职本部门的档案管理工作,或由综合部派驻专职人员协助管理。 第四条公司档案管理的分散与集中。 1、与公司财务有关的资料由财务部保管。经总经理许可,综合部可视情况保存财务管理方面的文件资料复印件。 2、有关人事方面的资料,由综合部人事专员保管。 3、属工程项目方面的资料,由工程部保管,并于每季度末将档案清单交到综合部档案管理员备案留底;其中,属于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审批的图纸、批文或批件一律交由综合部归档保管,本部门可视情况保留复印件。在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备案后半个月内,把所有档案移交到综合部档案室统一保管。 4、设计部负责工程图纸资料的临时保管,并在每月初第一个工作日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上个月已办结的资料,但属机密级以上的资料应当在办结后立即移交。设计图纸的原稿制作份数根据合同约定及实际需要报请分管领导批准。 5、营销中心对外签定的广告、策划合同,应当在签署完毕时,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本部门可视情况保存复印件。并在每月初向综合部档案室移交已办结的有关上个月市场调查报告,项目策划与广告,和销售策划方案方面的资料。 6、销售合同的档案管理:销售人员在合同签署完毕后的第一时间即向综合部档案管理员移交一份售楼合同,编号永久保存。并在房管局办完手续,合同上加盖备案章(按揭贷款需再加盖预抵押章)后,当日即移交另一份售楼合同,和网上备案单、明码标价书各一份到综合部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是CN人才网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实施》,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最新版《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不动产登记行为,细化不动产统一登记,方便人民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但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实施细则另有的除外。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与其所依附的土地、海域一并登记,保持权利主体一致。 第三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办理或者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应当在登记完毕后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不动产权利人以及不动产坐落、界址、面积、用途、权利类型等登记结果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四条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国务院批准的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受理,依法向权利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国土资源部《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等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五条《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不动产单元,是指权属界线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没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以该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与土地、海域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为不动产单元。 前款所称房屋,包括独立成幢、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以及区分套、层、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权属界线封闭的空间。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使用和填写说明(2018版) 一、使用说明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申请登记事由、申请人情况、不动产情况、抵押情况、地役权情况、登记内容、申请证书版式及持证情况。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朧。 二、填写说明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类型及登记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姓名(名称)】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种类、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樅。 【所占份额】填写权利人按份共有情况下的所占份额,如60%。 【通讯地址、邮编】填写规范的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人为法人单位的,填写法定代表人姓名;为非法人单位的,填写负责人姓名。 【代理人姓名】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代理机构】代理人为专业登记代理机构的,填写其所属的代理机构名称,否则不填。 【联系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电话。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骒東。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编号、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钯。 【土地使用年限的起止日期】填写土地使用年限开始和终止日期。 【土(林)地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 【土地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土地用途。 【建筑物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面积。 【建筑物规划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建筑物规划用途,如商业服务等。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最高债权数额已经确定数额】填写已确定的最高主债权金额。 【不动产价值】填写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双方确定不动产所值金额。 【需役地坐落】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地役权设立期限】填写地役权合同约定的地役权设立期限。 【登记内容】填写不动产权利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异议)登记等的具体原因。 【申请证书版式】用勾选的方式选择单一版或者集成版。 【申请分别持证】用勾选的方式选择是或者否。 【备注】可以填写登记申请人在申请中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若填写内容过多,可附A4纸详见附页):即面积确认(含自愿放弃面积及无异议声明);四至;地上建筑物未办理过房屋登记承诺;等等。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尔肤。 【集体土地所有者意见】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不动产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登记是意见; 凡申请集体土地范围内抵押权登记的,必须由土地所有者加具同意抵押权登记意见。(土地已经流转且出 让合同约定允许抵押的除外)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點鉍杂。 佛山市南海区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收件号:单位:□平方米□公顷(□亩)□万元 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卺癩龔。 申请 登记 事由 □土地所有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一般抵押□最高额抵押□在建工程抵押)□地役权□其他 □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 □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其他预告登记)□其他 申 请 人 情 况 登记申请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通讯地址 邮 编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联系电话 代理人姓名联系电话 代理机构联系电话 登记申请人 义务人姓名(名称)证件种类证件号所占份额 4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 度 1

房地产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为了公司档案管理的统一性、完整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充分发挥档案的有效作用, 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防止档案丢失、损坏、被盗、受潮、蛀蚀等, 特制定本制度。 一、编制依据: (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 二) 《国营企业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 三) 《XX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划》 ( 四) 《XX企业网、机关档案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 二、总则 ( 一) 公司档案是指各职能部门及个人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所形成的, 对公司有保存、查考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 ( 二) 公司档案是公司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 包括行政管理、营销策划、工程开发建设、财务审计、人事劳资、设备等。 ( 三) 档案是公司的宝贵财富, 必须坚持集中统一管理, 按照《档案法》规定,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手段将应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 ( 四) 公司档案由公司总工程师分管, 行政隶属总经办。 ( 五) 公司开发建设的工程项目各施工、监理单位应遵照本制度有关条款执行。 二、归档范围: (一)行政管理, 归口单位总经部。 1、本级组织所形成的各种会议记录、总结、报告、文件资料及上级组织下发的文件资料等; 2、本公司总经理工作会、司务会、专题会、工程协调会会议

记录、纪要、决定; 3、本公司中长远规划、工作计划、总结及制定的规章制度等; 4、本公司的资质证书、工商、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各项证书; 5、本公司形成的各类行政性经济合同、民事案件等; 6、本公司向上级及有关部门呈送的请示、报告及汇报资料及其上级批示等; 7、本公司的《简报》、机构沿革、大事记等; 8、上级及本公司法律事务等工作的资料; 9、公司《章程》法人治理结构的便宜, 议事规则, 董事会、监事会的预案、议案、决议等。 ( 二) 财务审计, 归口单位财务部 1、财务工作计划、总结、上级及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制度、规定、办法、通知; 2、有关财务、税费检查的文件资料; 3、各类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工资表等; 4、固定资产的新增、调拨、报废、核资的请示、批复等文件资料; 5、上级及本单位关于审计工作的决定、规定、请示、批复等; ( 三) 人事劳资, 归口单位: 人力资源部 1、有关本公司机构设立、撤消、合并、更名和改变关系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2、有关本公司定员、定编的文件资料; 3、有关本公司干部任免、聘用文件资料; 4、本公司人员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用资料; 5、本公司临时短聘人员聘用计划、考核及聘用工资待遇、解聘等; 6、关于本公司人员退职、退休、调动、奖惩等资料;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编号日期 申请人情况 证件号 通讯地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联系电话邮 编 代理人姓名 联系电话申请 登记类型 □土地所有权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 □林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建筑物所有权 □森林、林木所有权 □森林、林木使用权 ■抵押权 □地役权 □其它_________________收件 收件人 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件种类单位:平方米 登 记 申 请 人 □首次登记(□总登记 □初始登记) □转移登记 □变更登记 ■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 □预告登记 □查封登记 □补证 □换证 □其他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 用 途林 种 邮 编 不动产类型房屋 面 积原不动产权证号不动产单元号不动产情况 身份证件种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代理人姓名代理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申 请 人 北京市不动产登记申请审批表 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身份证件种类 证件号代理机构名称 义务人姓名(名称)构筑物类型 通讯地址坐 落

备注 登簿备 注 代理人(签章): 代理人(签章): 取件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复审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核定 申请人(权利人签章): 申请人(义务人签章):0(人民币元)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 全部 申请登记原因初审 登簿人: 登簿时间: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审查人: 年 月 日不动产登记审批情况(申请人请勿填写) 审查人: 地役权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 抵押物面积 抵押情况 需役地坐落抵押物范围申请证书版式申请分别持证 ■单一版 □集成版 ■是 □否 在建工程抵押注销 核定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保证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不动产范围】 依照本细则登记的不动产包括: (一)耕地、林地、草地、荒地、水域、滩涂、建设用地以及因自然淤积和人工填海、填湖形成的土地等; (二)定着于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的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特定空间; (三)海域及海上建筑物、构筑物; (四)定着于土地的森林和林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登记的其他不动产。 第三条【连续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一体登记】 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和森林、林木等定着物应当以土地、海域为基础一体登记。 第五条【跨区域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依照《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指定办理跨县级行政区域不动产登记的登记机构,在登记完毕后应当将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有关事项告知不动产所跨区域的其他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六条【国家级不动产的登记管辖】 国务院确定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的登记由国土资源部统一受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办理,依法向权利人颁发证书。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依照《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七条【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单元由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 无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森林、林木定着物的土地、海域,以土地、海域权属界限封闭的范围为不动产单元。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苏州相城区及新区用2017-9-1)

苏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单位:囗平方米、万元 申请登记事由囗集体土地所有权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囗宅基地使用权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囗林地使用权囗水域滩涂使用权囗房屋所有权囗构筑物所有权囗抵押权囗地役权囗其他 囗首次登记囗转移登记囗变更登记囗注销登记囗更正登记囗异议登记囗预告登记囗其他 申请人情况 姓名或名称证件类型证件号联系地址或电话权利人 代理人 义务人 代理人 不动产情况 坐落 不动产单元号 原不动产权属证书号 房屋用途房屋面积土地用途土地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 至 权利性质 抵押情况 被担保债权数额 (最高债权数额) 债务履行期限 (债权确定期间) 至 担保范围 抵押面积 房产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土地 地役权情况 需役地坐落 需役地不动产单元号 本申请人对填写的上述内容、声明及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有不实,申请人愿承担法律责任。 权利人(代理人)签章:义务人(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经办人签字:年月日 询问事项1.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共有?囗是囗否 2.共有类型:囗按份共有份额情况囗共同共有3.共有人是否申请分别持证?囗是囗否 4.其他说明 权利人(代理人)签章: 年月日

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印制

填写说明: 【单位】填写单位平方米、万元。 【登记申请事由】用勾选的方式,选择申请登记的权利或事项及登记的类型。 【权利人、义务人】填写权利人和义务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或名称。 【证件类型、证件号】填写申请人身份证件的种类及编号。境内自然人一般为《居民身份证》,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为《户口簿》、《军官证》;法人或其他组织一般为《组织机构代码证》,无《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可以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港澳同胞的为《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港澳同胞回乡证》、《居民身份证》;台湾同胞的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件或经确认的身份证件。外籍人的身份证件为《护照》和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 【联系地址或电话】填写登记申请人或者登记代理人的联系地址或电话。 【代理人】填写代权利人申请登记的代理人姓名。 【坐落】填写宗地、宗海所在地的地理位置名称。涉及地上房屋的,填写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号等。 【不动产单元号】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编号。 【原不动产权证书号】填写原来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编号。 【房屋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房屋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土地用途】填写不动产单元的用途。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用途。 【土地面积】填写不动产单元的面积。涉及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分别填写宗地、宗海及房屋、构筑物的面积。 【土地使用年限】土地上有房屋、构筑物的,由于房屋所有权无使用期限,因此只填写土地出让合同中记载的土地使用权起止日期,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年XX月XX日止”。海域上有构(建)筑物的,只填写海域使用权的起止日期,填写“海域使用权XXXX年XX月XX日起XXXX 年XX月XX日止”。土地所有权以及划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未明确权利期限的不填写。 【权利性质】国有土地填写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国有土地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土地填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批准拨用、入股、联营等;房屋填写房屋性质;森林、林木填写林种。涉及两种权利的,用“/”分开,并与权利类型相对应。 【被担保债权数额(最高债权数额)】填写被担保的主债权金额。 【债务履行期限(债权确定期间)】填写主债权合同中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担保范围】填写抵押物担保范围; 【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填写抵押合同约定的在建建筑物抵押范围。 【需役地坐落、不动产单元号】填写需役地所在的坐落及其不动产单元号。 【权利人(代理人)签章、日期】填写权利人或代理人签字及日期。 【义务人(代理人)签章、日期】填写义务人或代理人签字及日期。 【经办人签字、日期】填写登记机构受理人员签字及日期。 【询问事项1】填写一个权利人时,选择否,多个权利人时,选择是。 【询问事项2】填写询问事项1中是共有的,填写共有情况。 【询问事项3】填写询问事项1中是共有的,填写是否分别持证。 【询问事项4】填写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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