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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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流程图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规章制度

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制度 一、管理大纲 二、机构司法鉴定案件程序规范 三、机构司法鉴定成果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四、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规范 五、司法鉴定工作人员保密制度 六、机构司法鉴工作回避管理制度 七、机构司法鉴定人出庭制度 八、机构司法鉴定人执业专用章管理制度 九、机构司法鉴定文书规范 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 十一、司法鉴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 十二、附则

一、管理大纲 第一条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大纲。 第二条本机构的宗旨是:发展司法鉴定业务,通过开展面向社会的司法鉴定服务,维护公民、法人和社会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仲裁、调解等活动的顺利进行,维护司法公正。 第三条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科学活动依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司法鉴定遵循“科学、高效、客观、中立、公平、公正、求实、严谨”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本机构是经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成立的鉴定机构。 本机构的名称是: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 本机构住所地为:青海省海南州共和县恰卜恰镇绿洲北路108号 第五条本机构的业务范围以青海省司法厅核准登记时确定的为准,超过核准范围以外的司法鉴定业务本机构不予受理。本机构各项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并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条本机构参加鉴定工作的具体人员由本机构聘用、选任、调派。对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的司法鉴定,在总工程师的协调下进行,由机构统一接受,按物价局规定收费。司法鉴定人员或行政人员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取费用。 本机构对经济困难的委托人(自然人)可以减收部分费用。 第七条本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追究制度。 本机构根据业务活动、行政管理的实际,依法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运行机制。 第八条本机构接受司法鉴机登记机关和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监督与指导。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问试题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100问单位:姓名: 1、《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自起施行。 2、新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共章,条。 3、《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是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保障,保障的顺利进行, 4、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5、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的总称。 6、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的活动。 7、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和,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8、司法鉴定实行负责制度。 9、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10、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及其委托的人。 11、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12、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 13、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为的,由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4、对于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15、司法鉴定人违反本通则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16、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办案机关的司法鉴定委托。 1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收到时间等。 18、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提出。 1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0、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受理的时间。 2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等进行审查。 22、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3、委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司法厅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价联〔 2010 〕 98 号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司法局,省垦区物价局、司法局: 为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9]2264 号)的规 定, 结合我省实际, 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省司法厅制定了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二 O

一 O 年十二月一日 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收费行为, 维护委托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合法权益, 根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司法部印发的《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省司法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面向社 会提供有偿司法鉴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三条 司法鉴定收费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委托,在诉讼活动中运用科学技术或 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由司法鉴定机构向委 托人收取服务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 司法鉴定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平等有偿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司法鉴定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有利于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和兼顾社会承受 能力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 司法鉴定收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或市场调节价管理。 列入《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司法鉴定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新增的法医、物证、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 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应当报请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审批后执行;《黑龙江 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收费 标准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涉及财产案件的司法鉴定收费,属于物证类的文书鉴定和痕迹鉴定中的手印鉴 定,根据诉讼标的和鉴定标的两者中的较小值,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具体比例如下: (一)不超过 10 万元的部分,按照《黑龙江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所列收 费标准执行; (二)超过 10 万元至 50 万元的部分,按 1% 收取;

学管师问题总结

1.家长认为花了大钱把孩子送到西高教育来补习就一定可以使孩 子得到很大的改变怎么办。的确,这种想法是很多家长都会有的,也是家长的消费期望,正是因为家长们的这种期望,学管的后期管理和沟通工作才显得更加重要,学管师要有坚定的专业意识和沟通意识,并且要懂得对每一个孩子进行归因分析和展示。对于孩子的每一个细节变化和成长都要及时地记录下来,并尽可能地展示给家长,这样会让家长渐渐感觉到我们的细致和专业服务。 也会慢慢地帮助家长建立起正确的期望和看待标准。 2.很多孩子是家长管不住的、非常无奈的孩子,送到这边来就不管 孩子了,结果发现孩子没有改变怎么办。家长的无奈心情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家长完全不管孩子那肯定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为我们再专业,再历害,服务再周到也无法替代家庭对于孩子的成长作用。所以,要让家长对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有认知,并且告诉家长,只要家长跟我们一起为孩子的学习和成长营造一个共同健康的环境,孩子一定会有成长。象这样的家长,学管在日常的交流中要多灌输有关家庭教育的信息。 3.考前家长才来给孩子补习,妄想短短一个月内把孩子从20分提 到及格怎么办其实所有家长都会有这种想迅速提高的想法,但并不是所有家长都会一直纠着这个,因为这只是一种期望和想法,关键在于我们怎么去引导和分析。也就是说,这其实是家长的一种主观想法,只要我们沟通的到位,家长们都会比较正确地看待提分。

4.孩子没有考上理想的学校,发挥的也不好,家长认为补习没有效 果怎么办?没考上理想的学校,发挥也不好,并不代表不需要辅导。关键是要让家长明白我们的个性化辅导对于孩子的现在学习和未来成长的帮助与作用。 5.家长认为西高教育是一对一和多对一的,所以自己的孩子在这 里就要时刻受到关注,然而往往这样的孩子不够主动,有话憋在心理,不去找老师帮忙,只会回家向父母发火,导致父母对西高教育不满怎么办?这其实是沟通的问题!我们和家长及学生之间的沟通要及时到位,很多问题就不会变成矛盾。 6.一些家长认为陪读就是一对一陪读,学管就要每天帮他孩子提单 词、听写、检查作业等,稍有差错,就会遭到不满怎么办。这也是属于沟通和期望值高的问题!要让家长明白我们的陪读是怎么管理陪读的,陪读的作用是什么?我们是怎么管理孩子的?只要沟通到位,不会存在期望值过高的现象? 7.孩子成绩起色不大,家长就在孩子面前说花了这么多钱没有效 果,真是浪费等,导致孩子也想放弃怎么办。同上成绩起色不大,首先要从辅导的长短,密度,本次考试的结构,特点等分析,帮助家长正确看待本次成绩。因为任何一次的成绩都不能完整地说明孩子是否有没效果?更要让家长知道,不能用钱来给孩子更多的压力,这是很不合适的一种作法。这次不进步,并不代表孩子真没进步,可能是辅导期限过短,或密度不足或考点不同等。

医学生个人简历范文【四篇】

医学生个人简历范文【四篇】篇一 姓名: 性别:女 出生年月: 民族:汉族 学历:本科 现居住地: 工作年限:应届毕业生 联系电话: 求职意向 应聘类型:全职

应聘职位:医生·医师,医疗管理人员,疾病控制·公共卫生 应聘行业:医疗/保健/美容/卫生服务期望工作地区:石家庄市 期*薪:面议 英语水平 英语具有优良的听说读写能力,口语一般,能在一般社交环境和职业场景运用英语进行沟通,能独立完成初级学术论文的写作和翻译。 计算机水平 熟练掌握officeexcel,powerpoint等办公软件的操作,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认证,能应对日常办公要求及数据统计工作,掌握网络操作技术,具备较强的分类整理及获取信息的能力,能独立完成日常办公文档的编辑工作。 教育背景 20xx-10至至今学校名称:xx医科大学 专业名称:临床专业

取得学历:本科 主修课程 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诊断学、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医学免疫学、病原生物学、病理学、药理学、病理生理学、医学影像学、传染病学、眼科学、耳鼻咽喉科学、皮肤性病学、神经病学、精神病学、口腔科学等。 实习经历 20xx.9—20xx.7xx第一医院实习。 实习期间,先后在心内科、消化、儿科、内分泌、呼吸、肾内、普外、脑外、骨外、妇产、血液科及心电图等科室实习。经过近一年的认真实习,积累了很多的临床经验,熟悉和掌握了各科常见疾病的诊疗常规及治疗原则,能够正规全面系统的进行体格检查、及时完成医疗文件书写,了解常用药物的剂量及用法;多次参加危重症患者的抢救,进行了专业的“三基”培训,实习期间可独立分管病人,能够与带教老师达成共识,得到了医院领导及老师的肯定。可熟练完成临床基本操作,能够顺利进行一些小手术,如脓肿切开引流等。 社会经历 20xx.09—20xx.3加入xx市志愿者协会,参加市区扫雪,爱心募捐,义务献血,多次去车站打扫卫生等社会实践活动,并曾多次从事家教、勤工助学工作。 20xx.6参加党校培训并成功结业。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文件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既是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技术性工作,同时也是司法审判证据链的组成部分,因此,工程造价司法鉴定必然有其二者结合的特点,表现出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所具有技术路线和工作程序。 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基本程序可分为两个基本阶段。第一阶段以委托和受理为开端,到出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结束,主要任务是收集工程造价鉴定计算的事实依据。由当事人对其主张举证,进行相应的鉴定质证、认证,依据有效的证据进行专业性鉴定计算。第二阶段从送达工程造价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开始,至庭审质证后结束,主要目的是通过当事人对鉴定听证勘误报告和鉴定报告提出的异议,解决工程造价鉴定依据的事实问题和适用规范问题。两个阶段均以当事人会议为基本形式,贯穿鉴定举证、听证、质证、认证的行为过程,鉴定人在充分听取当事人对鉴定的主张、申辩以及对鉴定报告异议的基础上,根据委托鉴定内容,做出工程造价鉴定结论。 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阶段应注意的问题 查阅案卷。查阅案卷是进行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重要工作。在一般工程造价咨询预、结算业务中,技术结论大多是格式化的,而诉讼案件中要求解决的工程造价问题使每个案件都有其个别性,只有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才有可能了解案件的事实,明确争诉的焦点,理解委托内涵,为鉴定工作的展开奠定基础。 收集证据。鉴定结论是民事诉讼的证据之一,是成立在证据之上的证据,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结论的形成同样必须依靠证据,证据的合法性是鉴定结论能够被采信的基础,其中,证据确认的程序是其合法性体现的充要条件。因此,在确认证据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1)要做到全面接纳证据,鉴定人不应以不属工程造价资料或与鉴定内容无关的主观判断拒收证据资料,也不应在当事人提交证据时做出对效力判断的表示。 2)所有的证据均应经过交换和相应的鉴定质证。当事人对其鉴定主张所提交的证据资料均应填写资料目,并附简要的证明作用说明。所有的鉴定证据资料当事人之间均应进行证据交换,对对方提交的证据应附注说明对其法律效力、证明作用的意见。根据当事人提交证据资料、主张及申辩意见,鉴定人可组织召开当事人会议,对争议鉴定证据进行相互鉴定质证,鉴定人认为须明确的事项,也应向当事人提问。(附证据资料目录、证据资料核对意见格式) 3)对证据的确认应与法庭审判程序相配合。建筑工程中的合同、约定、签证等是工程造价计算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理的核心内容。鉴定人应对鉴定证据效力确认权有明确的界定认识,切忌“以鉴代判”超越职权。一般来说,鉴定证据是否符合工程造价技术规范及其效力问题应由鉴定人确认;对涉及案件定性问题的事件、行为如合同、协议效力问题由委托方认定。须由委托方认定的证据,应及时交由委托方认定其效力后再行鉴定,或在可能条件下设定认定不同结果情况下的不同的鉴定结论供委托方庭审质证后确认现场勘测。一般工程造价预、结算业务均是以设计图纸、或记录施工状况的竣工图、签证等规范资料进行工程造价计算,要求的结论也往往是标准的、格式化的计算内容。而因工程造价发生民事诉讼纠纷,大多就是因为施工资料不齐全或未按合同履行行为,才形成对造价的争议。因此,现场勘测是取得鉴定事实依据的重要环节,对有勘测条件的,均应进行现场勘测。 鉴定记录。鉴定记录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比一般性工程造价业务增加较大的工作内容。与普通的工程造价业务相比较,在鉴定过程中形成工程造价计算依据是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一个显著特点。对一些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有可能在鉴定中达成协议;对一些当事人的鉴定主张,有时需要在现场勘测或调查中落实事实。因此,鉴定人应做好鉴定过程中相关内容的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司法协助业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7]56号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7.09.10 【实施日期】2007.09.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部关于贯彻执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的通知 (2007年9月10日司发通[2007]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为了深入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活动,推动司法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司法部于2007年8月7日发布了《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通则》是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之后,司法部出台的又一个与《决定》相配套的重要规章,是加强司法鉴定管理工作、推动司法鉴定制度化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为进一步做好《通则》的贯彻执行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贯彻实施《通则》的重要意义

《通则》是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适应新形势司法工作对司法鉴定的需要,在科学认识司法鉴定活动的基本规律,总结多年来司法鉴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订的。贯彻执行《通则》,对于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切实提高司法鉴定质量,推动司法鉴定规范化、法制化建设,充分发挥司法鉴定制度促进司法公正、服务和谐社会的职能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一定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执行《通则》的重大意义,结合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把贯彻执行《通则》作为今、明两年司法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组织部署,切实抓好落实,确保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 办法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司法部 文号:司法部令第96号 发布日期:2005-9-30 执行日期:2005-9-30 第壹章总则 第二章主管机关 第三章申请登记 第四章审核登记 第五章变更、延续和注销 第六章名册编制和公告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批准,于2005年9月30日公布施行。2000年8月14日公布的《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2号)同时废止。 2005年9月29日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规范司法鉴定活动,建立统壹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适应司法机关和公民、组织的诉讼需要,保障当事人的诉讼

权利,促进司法公正和效率,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其他关联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司法鉴定机构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从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鉴定人的执业机构,应当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于登记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活动。第四条司法鉴定管理实行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检查。司法鉴定行业协会依法进行自律管理。 第五条全国实行统壹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司法鉴定人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制度。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的发展应当符合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有序发展的要求。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中立、规范、及时的原则。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统壹接受委托,组织所属的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执行统壹的司法鉴定实施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 第二章主管机关第九条司法部负责全国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壹)制定全国司法鉴定发展规划且指导实施; (二)指导和监督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登记、名册编制和名册公告工作;

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学管师工作管理制度

教育培训学校(机构)学管师工作管理制度 (作者:邓华) 学管师由教务处领导,为规范其工作行为以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学管师协助教务主任根据学生的学习兴趣、性格爱好、生活习惯、思维方式、学习方法等情况为学生匹配最合适的任课老师。 二、科学排课:根据各个学校放学、放假时间、高中学生文、理科以及任课老师可以上课的时间段合理编排课表,所选老师一定要和学生相匹配。 三、全面跟踪管理老师和学生的上课过程,掌握各科师生每次课的教与学的具体情况。 1、密切关注学情:主动与学生进行沟通,全面掌握学生动态,掌握学生的性格特征,学习习惯,学习中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学习成绩,特别是大考的成绩,要作好详细记录并认真分析、做出总结,必要时编写出成功案例;及时做好必要的学生学习计划调整并向教务主任报告,提出是否需要改进教学方法或调整教师的建议,确保学生成绩提升。学管师都要成为学生的良师益友,有意识的让学生为我们做宣传工作。 2、及时与老师沟通:掌握各任课老师的授课风格,了解所带学生情况并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结合家长和学生的需求,对老师授课的

方法等方面的改进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3、确认上课时间:每次上课前一天都必须分别与学生和老师确认上课时间,没通知到位导致学生或老师没来上课的每人每次罚款20元,造成学生退费的另处以退费金额10%的罚款。 4、上课签到:老师和学生每次上课都必须亲笔签到,学管师要严格监督老师和学生的上课时间,如有迟到或早退现象,要做好详细记录并让当事人签字确认。是老师就在月末上报教务处扣除课酬,是学生的则要通报其家长。 5、认真处理《教学反馈表》,发现问题及时补救。 6、检查上课情况:学生是否认真听课,作业是否及时完成;老师是否认真讲授, 有无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教务处处理。 7、跟踪回访:每次课后都要及时了解情况并分别与家长和教师沟通(新生一周一次;老生二周一次),了解家长对孩子在我校的学习态度及要求,及时向家长反馈孩子在我校的学习情况和表现并做好回访记录。 8、妥善处理调课问题:原则上无论老师或学生都不得随意调课,要耐心做好解释工作,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上报教务处安排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四、科学编制签到表,及时核消课时: 1、签到表按小学、初中、高中一对一、小班、全日制等类型分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工作流程 接受委托书——委托事项审查——鉴定依据审查——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确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审核初审结果——发送鉴定书(或者鉴定报告)——归档保管。 一、接受委托书按照程序通则的第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一)、委托事项审查 1、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2、拒绝接受委托鉴定的条件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不得受理: A、委托事项超出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的; B、鉴定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C、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D、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鉴定技术规范的; E、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F、不符合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条件的; 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情形的。 对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理由,退还其提供的鉴定材料。 3、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的条件: A、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B、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C、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D、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E、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鉴定依据审查虽然程序规则的第十三条规定:委托人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但是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以鉴别真伪,为下一步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根据程序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法规类别】基层法律事务 【发文字号】司发通[2001]092号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发布日期:2007年8月7日实施日期:2007年10月1日)废止 【发布部门】司法部 【发布日期】2001.08.31 【实施日期】2002.06.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 (2001年8月31日司发通〔2001〕09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活动,保证司法鉴定质量,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客观、独立、公正,保障司法与仲裁活动的顺利进行,制定本程序通则(以下简称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从事的各类司法鉴定活动。 第三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机构是指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并通过年度检验的司法鉴定机构。 第四条本通则所指的司法鉴定人是指按照《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并经年度注册的司法鉴定人。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所核定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执业类别开展鉴定业务,不得从事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定的司法鉴定事项。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开展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通则的规定。 第七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委托人的监督。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进行非法干涉。 第九条司法鉴定应当采用现代科学技术。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当采用国家或者行业标准。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司法鉴定许可证管理规定 (2001年2月20日司发通[2001]019号) 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保障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司法鉴定工作,依据《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获准设立和执业的凭证。 第三条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是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管理机关。 第四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依管理职能分工分别核发。 第五条禁止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抵押、转让和故意损毁《司法鉴定许可证》。除司法行政机关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司法鉴定许可证》。 第六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为悬挂式,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在其执业场所公开悬挂。副本为折叠式,用于年检、量证收费以及其他用途。 第七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正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以及证号。 第八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副本载明:机构名称、机构住所、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注册资产、鉴定业务范围、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号,司法鉴 定机构变更登记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年度检验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受处罚情况。 第九条《司法鉴定许可证》的编号方法由司法部统一确定。《司法鉴定许可证》的证号为七位数: 第一、二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司法部代码,代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四位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地区代码,代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 第五、六、七位为司法鉴定机构代码,代码由发证机关确定。 第十条《司法鉴定许可证》有效期为六年,期满时由原发证机关换发。 第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司法鉴定许可证》实行年度检验制度。年度检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检验印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许可证》如有遗失或者意外损毁,司法鉴定机构应当

学管师话术

首课 回访的内容: ●1、向家长介绍自己,告知自己的联系方式 ●2、家长记住自己,阐明学管师在孩子辅导过程中的角色 ●定位,进一步拉近与家长的关系 ●3、核实咨询师交接的内容 ●4、确定学生的空闲时间及排课时间 5、告知家长孩子第一次上课的最晚通知时间 回访注意事项: ●明确本次回访的目的 ●语气一定要热情、亲切,要时刻体现学吧教育学管师良好的职业素养和精神风范 ●如果家长主动与学管师沟通交流学生情况,学管师一定要认真仔细倾听并做专业解答 回访时家长可能提出的问题: ●你们的老师是哪里的? ●能否告诉我辅导孩子的老师是哪个学校的/或者到时候看一下辅导老师的教师资格证? ●如果孩子不喜欢这个老师可以换老师吗? ●如果孩子不适应这种一对一辅导可以退费吗? 第一次课前接待 ●第一种情况:家长带孩子来 ●学管师第一次与学生及家长见面,一定要寒暄暖场、礼貌相待 ●自我介绍、确认时间,制度解释、介绍老师 第二种情况:如果是孩子自己来的话,介绍自己的身份,带学生认识老师,进行上课 首课询问 询问时间: ●在首课上课前告知学生40分钟后来找班主任 询问内容: ●讲课语速、讲课方式、讲课条理性、对老师评价等 学生反馈: ●①满意:继续上课; ●②不是很满意:了解学生反馈情况,具体分析原因,让学生正常进行课程; ●③不满意:询问学生不满意原因,分析问题,并且立即停止上课,让学生进行陪读,安排下次上课,更换老师。 第一次课后满意度调查 (首课反馈表) ●教师对知识点的讲解是否准备充分? ●你觉得老师讲的课好不好啊? ●教师是否有耐心解答您课上的疑问? ●你上课问老师问题,老师有没有很认真的回答你呀? ●教师的语言表达是否明白易懂?就是老师说的话会不会让你听了就很容易明白?会不会太快啊? ●教师的教学方式是否能够接受?

临床医生工作计划

2017年临床医生工作计划 一、努力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素质 在实践的工作中,把“实践”作为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工作中的点点滴滴,使我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在当今残酷的社会竞争中,知识更新的必要性,现实驱使着我,只有抓紧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努力学习,才能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胜任本职工作,否则,终究要被现实所淘汰。努力学习各种科学理论知识,学习各种法律、法规和党政策,领会上级部门重大会议精神,在政治上、思想上始终同党同组织保持一致,保证在实践工作上不偏离正确的轨道。同时,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教训并结合本职工作,我认真学习有关国家医疗卫生政策,医疗卫生理论及技能,不断武装自己的头脑。并根据工作中实际情况,努力用理论指导实践,以客观事实为依据,解决自己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希望,将来回首自己所做的工作时不因碌碌无为而后悔,不因虚度时光而羞愧。 二、恪尽职守,踏实工作医生 当我们步入神圣的医学学府的时候起,我就谨庄严宣誓过:“我志愿献身医学,热爱祖国,忠于人民,恪守医德,尊师守纪,刻苦钻研,孜孜不倦,精益求精,全面发展。我决心竭尽全力除人类之病痛,助健康之完美,维系医术的圣洁和荣誉,救死扶伤,不辞艰辛,执着追求。为祖国医药卫生事业的发展和人类身心健康奋斗终生”。今天,我不断的努力着。基层医疗工作更使用我深深的体会到,作为一名基层医疗工作者,肩负的重任和应尽的职责。按照分工,摆正位置,做

到不越位,不离任,严格遵守职责,完成本职工作。只有把位置任准,把职责搞清,团结同志、诚恳待人,脚踏实地,忠于职守、勤奋工作,一步一个脚印,认认真真工作,才能完成好本职工作,做好我作为一名基层医疗报务工作者的本职工作。 1、在门诊、住院的诊疗工作中,我随时肩负着大塘乡约5千口人及处来人口的健康。365天,天天随诊,那怕是节假日,休息日,时时应诊,不管是在任何时候,不耽误病人治疗,不推诿病人,理智诊疗,平等待人,不欺贫爱富,关心、体贴、同情每一位就诊的患者。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一定把服务态度放在第一位。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诊疗中,严格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就诊规则,开展门诊、住院的诊疗工作。 2、相关政策宣传及居民健康教育方面,从2007年新合医在我乡开展以来,本人认真学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及相关新型农村合医疗会议精神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制度,组织村医生及本院职工进行培训学习,并利用赶集、到卫生室督导检查和下村体验时间及平时诊疗工作中,以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宣传新合医工作。以电话、现场咨询及发放资料等方式,开展居民健康教育工作。 3、安全生产维稳管理。创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是日常工作正常开展的前提,去年的本院的安全生产维稳管理,本人通过相关会议培训,安全意识有明显提高,通过组织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使我院的事故发生率全年为零,保证了我院日常工作正学开展。 三、认真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努力完成各项工作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司法部令第107号)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经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 二〇〇七年八月七日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司法鉴定活动,保障司法鉴定质量,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

本通则适用于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各类司法鉴定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四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 第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个人隐私。 未经委托人的同意,不得向其他人或者组织提供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应当依照有关诉讼法律和本通则规定实行回避。 第七条司法鉴定人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应当出庭作证,回答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问题。

第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收取司法鉴定费用,收费的项目和标准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对于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行为的,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有违反司法鉴定行业规范行为的,由司法鉴定行业组织给予相应的行业处分。 第十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加强对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的管理和监督。司法鉴定人有违反本通则或者所属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规定行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予以纠正。 第二章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本通则所指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鉴定人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63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员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保障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国办发〈1998〉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是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的行业主管机关,对司法鉴定人的职业资格和执业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 第五条国务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司法活动及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需要,确定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 第六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 第七条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外,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或其他组织等委托,临时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员为专聘司法鉴定人。

专聘司法鉴定人在接受临时性委托从事司法鉴定时,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参照实施职业资格制度领域内的司法鉴定人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登记名册制。 第九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 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 第十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第十一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依法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第十二条司法鉴定人依法执业受国家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十三条司法鉴定人执业实行回避、保密、时限和错鉴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司法鉴定人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 第二章职业资格管理 第十五条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根据鉴定业务的性质不同,划分为不同类

学管师工作职责流程

学管师工作职责 1、当接到新单子时,第一时间与该单咨询师沟通。了解咨询师在谈单过程中对家长的承诺以及学生的详细情况,核准学生的上课时间、老师要求等,作好相应的记录,并让咨询师签字。之后交给咨询师一份学生的课程安排表,双方在“咨询师与学管交接单”上签字确认。 2、接档当天建立学生个人档案。 3、每周学生下课后应及时与学生、老师沟通。深入了解并记忆每个学生基础水平、授课进展情况、成绩的提高幅度等,还了解老师对学生的看法和建议,并作好相应记录。以便回访时与家长有话可说或非学管老师了解学生情况时均能悉数陈述。 4、每周至少保持一次电话回访,向家长会汇报学生在本中心的学习进展情 况,同时向家长了解学生在家和学校的学习情况。 5、列出周一至周日以“天”为单位课程安排表,并同时列出学生从该月的 当天开始到下个月的“月”课程总安排。如每天的学生上课名单、时间、科目、 任课老师名单,时刻关注每个学生上课情况。 6、学生第一次上课前必须对学生和任课老师进行电话确认,以免单方失约。如因学生或老师未确定,导致失约,后果由学管负责。 7、学生在本中心期间,学管应时刻关注每个学生的状态:如上课时的认真程度、自习时的作业完成情况、疑难问题的解答落实(免费答疑)、对教师的满意程度等等。 8、认真核算课时。结合该生合同时期限,确认剩余课时量的多少,多则加量,少则续费。 9、家长来接学生时,学管应积极与家长交流,沟通学生的学习情况,给对方留下好印象,拉近距离,搞好关系。 10、特别关注问题学生,如:长期未上课、上课注意力不集中,不遵守课堂纪律或者经常请假、调课、失约等。 11、学生上课后应及时和任课老师、教务老师一起来制定学生月测试时间表,并按时安排学生月测试。 12、切实有效做好家长和学生的安抚工作, 13、在对学生和家长跟踪服务过程中,发现家长有退费苗头时应采取措施挽单,如个人能力无法解决时一定要及时上报上级主管,形成合力,力求保单。 14、当学生合同期限即将到期前,提前与学生、家长沟通好,以学生已提高成绩和对老师熟悉程度等理由,争取续单。 15、关注全天在中心学习的学生动态,加强学生的纪律约束,杜绝学生私自外出造成不必要的安全事故。 16、有大局观念,服从公司的整体安排 学习管理师管理职责 1、遵守学校、部门的规章制度;参与学管的计划管理工作,完善部门管理制度程序,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2、参与部门的团队建设,做好新员工业务指导、组员的业务交流,提升业务水平。 3、严格做好老师和学员上课考勤记载。 4、提前 15 分钟到达教室开门,照明、摆桌椅,备黒板笔、黒板刷等服务工作。 5、提前 10 分钟确定任课老师是否到岗,未到的马上通知到位。 6、清点学员,对迟到或早退、缺课的,及时与学员和家长联系并记载。 7、如遇调课、停课、补课等,第一时间与老师和学员或家长衔接,提前通知并记载。 8、组织老师和学员在第一次课前交流,组织填写《会议记录反馈》,落实教学计划,并组织教学研讨会,会同教师改进教学计划找准学员存在学习问题的原因,制定解决措施。 9、每次课前查阅老师《备课资料》,收集《教案设计表》,检查学员家庭作业。 10、每次课检查并记载学员带资料、听课、答问、笔记、课堂练习作业情况。 11、经常约学员交谈,从心理、情感、方法、兴趣等方面进行辅导并记载。 12、每次课后在老师嘱咐下填写并发学员《教学管理情况反馈册》,该反馈册于下次课再由学员带交学管检查。 13、定期、不定期的召集学员评课,自己听课,促进提高教学质量,确保教学效果。 14、主动及时与家长交流沟通,如实反映学员学习、表现等情况,若学员有违《学员守则》情况,应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引起家长的重视并配合本校做好教学管理。 15、及时处理各种意外情况,记载并立即上报部门主管。 16、及时清扫教室、擦净黑板、桌椅归位、关好空调、电扇、灯、门窗。 17、坚守工作岗位,不准溜岗,不准提前下班,不准擅自请人代班。 18、老师、学员、家长的意见和建议第一时间上报相关负责人及部门主管。 19、及时整理归集老师教学档案、学员档案,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具有参考价值。 20、做好本班签约学员达标考核工作及签约组织工作。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司法鉴定工作流程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89K-LLS98YT-SS8CB-SSUT-SST108】

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工作流程一、鉴定的受理 (一)初审----由鉴定人负责 1、决定受理的,应当复印委托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收取委托人的介绍信,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附属材料归档。 2、审核委托鉴定事项是否明确、用途和要求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是否属于重新鉴定,委托人是否签字或盖章。【司法鉴定委托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1归档。 3、审核鉴定材料的种类、数量、性状、保存情况,鉴定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充分。【鉴定材料】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归档。 4、明确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费的收取标准、鉴定文书的送达方式、需要退还的鉴定材料及退还方式、需要补充的鉴定材料及时间要求。 5、经初审,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报鉴定机构负责人审批。【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附属材料归档。 (二)审批----由鉴定机构负责人或指定的鉴定人负责

鉴定机构负责人在《司法鉴定受理审批表》中签署意见,决定是否受理,以及鉴定时限、鉴定事项、鉴定人、承办人、鉴定费等事项。 (三)受理----由承办人负责 1、决定当场受理的 鉴定机构财务人员收取委托人鉴定费后,应当出具税务凭据。【收费凭据复印件】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8归档。 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司法部示范文本格式,与委托人签订一式两份《司法鉴定协议书》,双方各执一份。【司法鉴定协议书】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2归档。 2、决定补充材料的 经审核,需要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当填写一式二份《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其中一份交委托人(代理人),一份连同收取的其它鉴定材料由承办人保存。【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作为司法鉴定业务档案卷宗材料序号6附属材料归档。 待鉴定材料补充齐全后,按当场受理的程序办理。 3、决定不予受理的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代理人)说明理由。 二、鉴定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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