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报废

存货报废
存货报废

存货作报废处理,账务如何处理1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

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

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第二,对有保质期的货物,假如没有保质期约束,其货物仍可继续使用,就不存在自行需要处理掉的问题。超过保质期存货不仅是出于质量管理的要求,而且这类存货往往都是关系人身安全,如食品、药品等,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此也做出严格的保持期限。对于这种情况下的存货损失,其进项税额的处理也不属于管理不善。对此,国家尚无统一的税收政策,但安徽省曾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后,做出这样的解释:《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若干增值税政策和管理问题的通知》(皖国税函[2008]10号)一、关于存货进项税额转出问题:“(二)纳税人因库存商品已过保质期、商品滞销或被淘汰等原因,将库存货物报废或低价销售处理的,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第三,存货由于未到保质期而发生损失,通常情况下是与采购计划盲目、货物采购质量、验收人、生产过程等多因素相关,这些现象不能排与除管理责任有关,极有可能都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损失。如能提供证明与管理不善无关的证据,被税务机关认可的,可不做非正常损失处理。

通过上述分析,笔者认为,对于处理一些可能不完全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所说生产经营中的合理损耗(一般是指工艺损耗或保管中的自然挥发等合理的自然损耗),要注意收集符合客观情况的证据,以减少被认定为非正常损失的可能。

每年1月15日前,企业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关于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报告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济鉴证报告及相关资料,申请上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财产损失。

因为财产损失的申报与批准需要间隔一定的时间,且财产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计入利润总额和按照税收法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也不一定相等。所以在税务机关审批前,可以先根据会计制度规定将财产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对税务机关审批后认定不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财产损失再作纳税调整并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一)财产损失审批前的会计处理

某公司库存的再生PS版,因市场等多方面原因的影响,形成该部分商品滞销。该公司根据谨慎性原则,于2006年6月30日采用“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对该商品进行计价。

账面成本280000元、预计可变现净值224000元,计提存货跌价准备56000元。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56000

贷:存货跌价准备56000

2006年12月9日,该部分商品保质期限已到,无法销售,只能作废铝变卖处理。该批PS版折合5000平方米,每平方米重量0.8公斤,根据近期废铝的市场价格每公斤10元估算,则该批废品价值为40000元。应转出进项税额:(280000-40000)×17%=40800(元),报废PS版形成实际损失:280000-40000+40800=280800(元),管理费用再次入账金额:280800-56000=224800(元)。该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经董事会同意后,对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该部分商品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224800

原材料40000

存货跌价准备56000

贷:库存商品2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0800

对坏账损失,采用直接转销法作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360000

贷:应收账款360000

年度终了,该公司扣除上述两项财产损失后的利润总额为1000000元,并作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申报应缴所得税330000元,在扣除预交的260000元所得税后作会计处理为:

借:所得税7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70000

该公司还分别按照税后净利润的10%和5%计提了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二)财产损失审批后的会计处理

负责审批的税务机关接到某公司提供的有关财产损失的申报材料后,依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3号令)规定,指派3名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了实地核查。

2007年2月1日的批复意见认为,该公司申报的再生PS版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应确认为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申报的坏账损失由于缺乏能够证明坏账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不同意在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在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的情况下,该公司200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00000+360000=1360000(元),应缴所得税:1360000×33%=448800(元),应补缴所得税:448800-330000=118800(元),会计处理为: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1188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入未分配利润: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188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18800

按15%的比例计算调整盈余公积金:

借:盈余公积17820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17820

此外,如果企业已申报扣除的财产损失又获得价值恢复或补偿,应在价值恢复或实际取得补偿年度并入应纳税所得。假设本例再生PS版估算的残值为40000元,而2007年5月变卖收入65520元,其变卖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65520

贷:其他业务收入5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9520

同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40000

贷:原材料40000

这样,2006年度已按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确认财产损失时估算的残值小于实际残值而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在2007年度进行了调整。

关于存货损失的税收筹划,在一些报刊及税收筹划书籍中,以下是一存货筹划的例子,存货发生毁损时,经常面临两种处置方案:报废和贱卖。哪种方案能将企业的损失降到最低值?举个例子:零售企业年初购进一批价值20万元(不含税)的原材料,进项税额34000元。由于过期变质,产生毁损。

方案一:报废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由于报废没有产生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确认销项税额。相应地,其已产生的进项税额也因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的中断而不予抵扣。即原先已作进项抵扣的税额34000元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同时根据《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34000)X33=77220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

(200000+34000)-77220=156780元。

方案二:贱卖

由于贱卖产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确认了销项税额。购进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链条”没有中断,故无需作进项税额转出,但应确认贱卖收入产生的销项税额。假使贱卖取得收入200元,其应确认的销项税额为:200X17=34元。另外,可予抵扣企业所得税的金额为:(200000-200)X33=65934元。因此,企业的损失为:(200000-200)-65934+34=133900元。

相比之下,方案二虽然只取得了象征性的收入200元,损失却减少了

156780-133900=22880元。因此,零售企业储存过程中发生存货毁损时,所以采取贱卖对企业有利,果真如此吗?

对于存货正常损失,不必做进项转出,但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无论是实行报废还是贱卖,都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其转出数应为扣除毁损存货残值后的余额乘以增值税税率,方案二以购进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链条”是否中断来作为判定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的标准

是曲解了现行增值税政策,其理由如下:

一、存货损失分为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主要考虑非正常损失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因而税法规定,购进货物中非应税劳务的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正常损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3号)明确: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因此,对于存货正常损失,无论报废还是贱卖,其损失均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二、关于非正常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或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注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自然灾害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及其他非正常损失,同时第二十二条规定,已抵扣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发生条例第二至六款所列情况的,应将该项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准确确定该项进项税额的,按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

的进项税额,所以,从税法上说,只要是存货遭受非正常损失,企业就应将该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国税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当月同期货物一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因此,对于贱卖的存货,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举证该存货销售价格偏低的正当理由,若无正当理由,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销售额,对于非正常原因毁损的存货,企业应将存货非正常损失发生的原因、公司处理情况及账务核算等资料报税务机关,若有残值的,应将扣除残值收入的部分作进项税额转出。

三、我们从会计核算原则、非正常损失账务处理入手来对此进行分析。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可靠性原则要求企业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因此,会计核算必须如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及《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

南(2006)》中规定:

(一)发生盘亏和毁损的存货,应按成本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科目,期末按根据造成盘亏和毁损原因,分别以下情况进行处理:1.属于自然损耗产生的定额内损耗,计入管理费用。2.属于计量收发差错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存货短缺和毁损,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管理费用。3.属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非正常原因造成的存货毁损,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款和过失人的赔偿,然后将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如果有关部门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处理前存货的盘盈、盘亏、毁损金额不一致的,应当调整当期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3.生产中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由于购进商品过期变质产生毁损且无转让价值,按存货计量方法规定,已霉烂变质的存货可变现净值为0,何以贱

卖,例中作者的税务筹划脱离了会计处理的原则及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从会计上讲是不可取的。

综上,对于遭受非正常损失且有少部分转让价值的存货,其进项税额转出金额应按扣除残值后的金额计算,对于无使用价值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应遵守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作报废处理。另外对一些过期食品和药品进行贱卖,企业还要承受国家食品等部门查外风险及对人身伤害进行赔偿风险,因此,税务筹划不能脱离企业实际经营状况、账务处理及国家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否则会弄巧成拙。

作者:王景云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我们就各类存货发生损失后其相关进项税是否转出的问题分析如下:

一、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全部以生产领用或结转销售成本的名义打入生产成本或销售成本,从企业账面看不出报损的问题,这样,即使是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其进项税也不用转出,从而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的目的。笔者认为,这样处理的结果从表面上看是掩盖了存货损失,特别是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但实际上也掩盖了存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利于企业对存货的日常规范管理,容易造成对资产管理的混乱,而且如果其中有非正常损失,则容易造成偷税。

二、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其相关的进项税额均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企业在办理存货报损会计处理时,同时将已抵扣的相关进项税全部转出。造成该情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1.由于税务部门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转出的管理非常严格,常常不分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只要发生存货报损,如果企业不主动作进项税转出,被检查出后要给予企业一定的税务罚款。

2.由于判断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标准缺失,一些企业不知道税务部门究竟按什么标准判断正常损失还是非正常损失。

因此,从谨慎性考虑,这些企业就不管什么原因,对发生的存货报损一律将其中的进项税主动转出,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但是,这样处理的结果很可能将正常损失的存货中相关的进项税额一并转出,造成企业多缴税,增加了企业税负。

三、不论是否为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金额不是很大,企业均认为属正常损失,其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均不予转出。造成此情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税法本身对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的判断标准未能予以明确,而且在日常税务征管中,税务部门常常以企业实际执行的标准来判断存货损失的正常与否,这实际上给企业在划分存货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问题上留有一定的自主权。由于企业对发生的存货损失倾向于认定为正常损失,使得相关报损存货常常被认定为正常损失,这就可能存在扩大正常损失的范围,容易造成非正常损失存货中的进项税额没有转出。这样处理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企业自身对资产的严格管理,而且也不利于税收征管,不利于税收的严肃性,很容易造成偷税。

四、对实际上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存货,只要还可以对外廉价变卖,企业就对外廉价变卖,并按照正常结转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的方法来掩盖已经发生的非正常损失,从而不将其中的进项税额转出。造成此情形的主要原因是错误理解或故意歪曲了税法的规定,将已经发生非正常损失并应作进项税转出的存货,不按照正常处理损失的程序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实际上,税法已有明确规定,只要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均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不管企业是否对所损失的存货进行了处理及如何处理,即使对外销售,也只能抵扣取得变卖收入部分的相应进项税额。因此,笔者认为,该情形实际上是一种偷税行为。

从上述四种情形不难看出,企业在处理非正常损失时如果故意混淆了正常损失和非正常损失,就是要掩盖非正常损失,有偷逃税的可能。

1存货损失确认会计及税收规范

1 1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意义

会计制度与准则中对存货的定义为,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生产过程,或者在生产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包括各类材料、商

品、在产品、半成品、产成品等。对工业和商业企业来说,存货在其生产经营过程中占有中心主导的地位,首先,一个企业的存货的流转过程贯穿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其次,存货的价值

相对来说比较大,通常会占用企业的大量资金,因此存货的会计核算在企业管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在实务工作中,企业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存货损失时有发生,给会计核算、和审计带来了新的问题。本文就通常情况下生产经营期间存货损失确认的原则及相关的审计问题进行探讨。

对资产损失的会计核算,财政部发布有财企[2003]233号《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一)进行规范。其对资产的定义,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的资产应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这里的定义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的描述。

而对于损失的税务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本年发布了新的办法,即第13号令《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简称办法二)。其对财产的定义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且与取得应纳税所得有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存货、投资(包括委托贷款、委托理财)、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商誉)和其他资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过去一直是税务机关比较关注的重点,政策把握一向较严格,规定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

扣除。与以往税收规定相比,办法二的出台对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的许多方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1 2会计及税收规范比较

1 2 1资产和财产的定义区别

从第一部分内容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到,会计规范的资产定义与税收法规的的财产定义内容基本相同,但是会计强调的是资产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而税收的强调的是该项财产与应纳税所得有关,即税前扣除收的相关性原则,排除了与应纳税所得无关的非经营用资产损失扣除的可能性。

1 2 2存货损失确认的方法和依据

办法一的规定:存货等实物资产盘盈、盘亏净损失,依据完整、有效的清查盘点明细资料和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审定结果确认。存货实物资产毁损、报废、霉烂变质、超过保持期且无转让价值,经过专业的质量检测或者技术鉴定的,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员赔偿后的余额,根据质量检测结果、保险理赔资料等确认为资产损失。在发生存货资产损失后的处理程序上提出一些依据资料,如企业内部有关责任部门提出报告,阐明资产损失的原因和事实;内部审计(监察)部门提出结案意见;涉及诉讼时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财务管理部门提出财务处理意见,提交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审定等。

该办法一主要从管理出发,重要在于企业内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内部证据,更强调内部管理责任的追究。

办法二的规定:最突出的一个特点是从对财产损失的类型进行了区分,并在所得税税收政策上采取不同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企业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存货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导致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对于财产损失申报的证明材料也进行了明确,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办法》规定包括: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以及税务师事务所等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但对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必须是企业会计核算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的企业。

这里体现了税收政策中的形式重于实质的特性,同时也是为了避免在这个问题上的企业内部人为操作而强调了外部证据的重要性。

1 2 3损失处理时间规定

办法一中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及时清查核实,作为本期损益

处理,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进行核算。

办法二中规定,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而对各项需审批后扣除的财产损失规定可以即报即批,也可以在年度终了后集中一次审批。其中企业发生自然灾害、永久或实质性损害需要现场取证的,应在证据保留期间及时申报审批,也可在年度终了后集中申报审批,但必须出据中介机构、国家及授权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的鉴定材料。

在对资产损失处理时间的问题上,两个办法对损失处理时间的规定基本一致,就是要求损失核查的及时性,但因税收规范更注重程序和时间性,对损失的处理时间有更详细的规定,对企业来说,需要注意证据的保留。

1 2 4损失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两个办法都规定了损失确认金额是资产账面余额扣除了残值或可收回金额后的今额,但在办法二中规定了资产可收回金额的统一的定量标准,规定可以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未经中介机构评估的,其中存货为账面价值的1%。

存货资产千差万别,不可能都符合1%的标准,这里税收的规定主要为工作简易可行,同时也体现了税收的强制性。

笔者认为,通过对会计及税收规定的比较,一方面对于企业来说会计人员能更好地理解有关存货损失税收政策的要点及其原则,在实务中对可预见的存货损失及早筹划,使存货损失的税前扣除及时合理进行,最大程度降低税务风险。另一方面对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来说,同样可以更好地对会计处理原则和税收原则理解,对审计重点及资料的取得有比较实际的指导意义。

月底进行仓库盘点的时候,很多货物都是存货,已经没办法销售出去了,公司决定报废处理,请问下记账要怎么记?

报废要报批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先找税务师事务所出个损失鉴定报告。

根据鉴定报告确认的损失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

贷:存货相关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在对存货损失的处理上,会计制度规定:由于预见存货可能遭受损失或不合市价,出于会计上的“谨慎性”,企业在期末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但税法上不予认可;对于正常的存货损失,会计处理等同于税法,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对于存货的非正常损失,会计上分两种情况在本年利润中直接扣除,即自然灾害损失,在扣除保险公司等赔偿后记入“营业外支出”,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扣除有关责任人员赔偿后记入“管理费用”。

一、存货损失的税收处理

1、增值税方面

企业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企业在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之前,已将该购进货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实际申报抵扣,则应当在该批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当期,将该批货物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

2、所得税方面

对于因“管理不善”记入“管理费用”和因“自然灾害”记入“营业外支出”的存货非正常损失,如果具备第13号令中规定认定的证据,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当期税前扣除。

二、存货损失的会计处理

某内资企业系一般纳税人,2006年不包括以下经济业务的情况下的会计利润为200万元,应交增值税金已足额上交,其它会计资料反映情况如下:

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15万元;因仓库保管员王某放松责任心,导致仓库原材料被盗,经盘查,材料账面价值为50000元(其中含分摊的运费4650元);意外火灾造成库存产品全部烧毁,该产成品的非正常损失金额40万元。已知全年总计耗用存货金额500万元,全年生产成本金额800万元;12月份盘亏一批8月份购入的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盘亏金额为9万元,查明属于定额内自然损耗;以上材料进项税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和纳税调整。

根据上述材料,该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存货跌价准备只影响计税所得额,即调赠应纳税所得额15万元,并不影响会计利润额,故不必作调账分录;

2.被盗材料进项税额转出=(50000-4650)×17%+4650÷(1-7%)×7%=8059.50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贷:原材料5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8059.5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由王某赔偿2万元,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管理费用38059.50

其他应收款———王某200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58059.50

3.被毁产成品的进项税转出额=(产成品的损失金额×全年耗用存货金额÷全年生产成本金额)×适用税率=(40×500÷800)×17%=

4.25万元,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贷:产成品40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2500

2006年12月20日经董事会批准,并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同意后,

借:营业外支出4425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442500

4.盘亏入账时: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105300

贷:原材料9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5300

根据第13号令,定额内合理损耗,属正常损失,不必报经税务机关审批,直接在当年所得税前扣除,

借:管理费用———定额损耗1053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05300

根据上述业务,该企业应交增值税=8059.50+42500+15300=65859.50元,应税所得额=2000000+150000-38059.50-442500-105300=1564140.50元,应交所得税=1564140.50×33%=516166.37元。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以上非正常损失当年未报税务机关批准,则不允许在当年及以后年度抵扣;对于正常损耗,虽少了审批这一程序,但也要在证据确凿后才在当年扣除。

张筱静(2010-4-27 20:14:14)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不免会发生各种情况的存货损失。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

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而存货损失是否可以作进项税转出,在实际操作中关键是要把握对非正常损失的界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对照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核心问题是正确区分和判断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这个问题明确了,才能正确处理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的进项税及进项税转出。因而,对“非正常损失”界定更为重要。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年第50号)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该规定对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非正常损失给了限制性解释,仅列举了“因管理不善造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三种情形。

那么,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哪些存货损失属于增值税规定中所称的“非正常损失”呢?

首先,由于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贵公司存货发生价值减少,实际货物并未损失,这种情形也理解为“价损”。

价损的原因不是企业本身所能把控。如,前几年国家就规定停止使用的“塑料餐盒”,因此,其所发生的损失,不应界定为是管理不善,其进项税额无须做转出的处理。这样处理的

主要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中资产评估减值发生的流动资产损失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10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对于企业由于资产评估减值而发生流动资产损失,如果流动资产未丢失或损坏,只是由于市场发生变化,价格降低,价值量减少,则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增值税暂行条例》2009年1月1日起实施后,对上述规定进行了修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国税发[2009]10号)明确规定,自2009.01.01日起将此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资产盘点盈亏的处理

库存现金盘点盈亏的账务处理:企业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现金清查,一般采用实地盘点法。对于清查的结果应当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如果有挪用现金、白条顶库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于超额留存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如果账款不符,发现有待查原因的现金短缺或溢余,应先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分别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处理。1.如为现金短缺,属于应由责任人赔偿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其他应收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入管理费用。2.如为现金溢余,属于应支付给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计入其他应付款;属于无法查明原因的,计人营业外收入。(一)现金盘盈时报经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办法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规范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程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专业公司及基层企业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工作。 第三条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实行总额控制、分级审批的管理方式。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管理部(招投标中心)是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制度; (二)负责汇总、统计、分析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信息; (三)负责审核分子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年度处置需求计划,并下达分子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年度损益额度; (四)负责分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库存物资报废审批;

(五)负责对分子公司和基层企业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五条集团公司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 财务管理部负责核定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年度损益总额指标;参与分子公司规定权限以上的库存物资报废审核;负责对报废库存物资处置资金的回收进行指导和监督。 审计部负责对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工作进行审计。 监察部负责对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工作进行监督。 第六条分子公司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制度; (二)制定分子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制度; (三)负责汇总、统计、分析分子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处置信息; (四)负责审核基层企业报废库存物资年度处置需求计划; (五)编制、上报分子公司报废库存物资年度处置需求计划; (六)负责下达基层企业报废库存物资处置年度损益额度; (七)负责分子公司规定权限范围内的库存物资报废审批; (八)负责对基层企业报废库存物资处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

产品报废管理办法

质量管理体系操作文件 编号:FX.05.505/02 版本号/修改次:D/0 页次:第 1 页共4页实施日期:2004.3.15 产品报废管理办法 编制/日期:谭小亮2004.3.1 审核/日期:湛先好2004.3.2 批准/日期:李立忠2004.3.6 文件版本号文件更改单编号提出部门修改人备注

1、目的  1.1为控制产品的报废活动,加强对报废品的处置管理和产品成本的控制。    2、范围  2.1适用于质量保证部下达产品项目批准决定,投入批量生产(包括批量引导)阶段,产品生产以及技术更改过程中产生的自制件、外协件、外购件报废的处置管理。  2.2适用于销售公司在奇瑞公司内部产品报废的管理;不适用于销售公司售后退回的索赔件。 2.3适用于报废品的产生、判定、定置到清理出生产现场,直到回收、销毁的全过程。    3、术语  3.1报废品:无法通过返工、返修恢复其预期功效,且不能作为让步处理继续使用的不合格品。 3.2报废:对报废品进行申报、评审判定、处置、处理等一系列管理活动。    4、职责  4.1质量保证部归口管理不合格品的报废,制定工废、料废判定标准及产品报废破坏标准; 4.2材料实验人员负责对涂装车间槽液、胶、油漆的报废品及其责任单位进行最终判定;  4.3质量保证部回收鉴定人员负责对除槽液、胶、油漆以外的其它报废品及其责任单位进行最终判定;  4.4报废品所在单位负责报废品的标识、集中存放、保管、记录、定期申报,并对产生报废的责任单位进行初步判定;  4.5生产管理部负责制定各种零部件返工工时的计算;负责编制由于产品工废而需增加的物料补充计划;  4.6物流部门负责编制由于产品料废而需增加的物料补充计划;负责各类已判报废品的转运和管理;  4.7采购部参与外协件、外购件料废的判定,并负责料废品向供应商的索赔工作;  4.8废品场负责全部工废品及供应商不愿退回的料废品的接收和处理;  4.9财务部负责废品损失及向供应商索赔的核算和资金回笼工作。    5、工作流程  5.1报废品的预判定:发现不合格品的各单位负责人根据不合格品的状态对其进行预判定,并及时通知最终判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一般在发现不合格品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最终判定工作)。通常对不合格产品采取的处理方式有:a)拒收;b)返工;c)返修;d)让步;e)报废。5.2报废品的判定及记录:  5.2.1料废品由发现单位填写《料废通知单》报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料废通知单》上应注明料废品的生产厂家、数量、损失工时及损失费用,如果产生连带件损失,应将连带件的数量、损失工时及损失费用加上;最终判定后由发现单位将所有报废品运送至回收指定位置。《料废通知单》共五联,第一联质量保证部留存、第二联财务部留存、第三联物流部门留存、第四联采购部留存、第五联交供应商留存。  注:发现单位必须将料废品及连带报废品拆解成最小的供货状态。  5.2.2工废品由发现单位填写《工废通知单》,交由责任单位主管以上领导或其授权人签字认可后(如果责任单位不认可,由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责任单位进行最终确认),报材料实验人员或回收鉴定人员对其进行最终判定,《工废通知单》上应注明造成工废的责任单位、工废

产品报废处理流程

产品(物料)报废管理办法 一、报废品的定位 1.0 报废品:产品出现不合格,无法修复或修复后无法达到品质要求或不能继续使用投入生产的物品。 1.1 经销售、品管改版定性为不在投入生产的物品。 1.2 长期库存、锈蚀、磕伤且无法修复的物品。 1.3 因车间、库存其他原因造成的物品。 二、目的 为降低仓储成本、真实地反映公司存货资产、保证报废物料程序畅通、控制产品不良、加强车间对不良产品的认识、杜绝批量质量事故的发生、及时对不良产品的报废做到规范、合理、快捷,特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凡本车间物料/产品报废(含半成品和成品、退货产品、包装物料)均按此办法作业。(适应车间小型易耗品的报废处理) 3.0 实施细则 3.1 申请报废的部门:车间各小班组负责组织对本部报废产品物料的清理及负责报废品的原因分析、填写《产品报废申请单》,并将《产品报废申请单》原件转交相关岗位审核单据;如报废物料是组件,则由车间将可用配件拆解后,方可报废。可用件退还仓库,作为采购物料冲销物料成本。 3.2 质检部门:负责对报废产品及物料的品质鉴定。如产品物料与《产品报废申请单》所示内容不符或认为报废不合理,则将单据退回申请部门,要求其重新清理或重写单据。 3.3 实施部门:实施部门依据有效《产品报废申请单》核准的“处理方法”将产品/物料送到相关的执行地点进行报废处理。

3.4财务部门、行政部门接获有效的《产品报废申请单》后,即安排人员对产品物料进行产品物料与单据的核对,共同实施并在单据上签字。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由签单,单位共同协助完成报废产品的报废处理。 附一:1、不良的外购产品、物料放于指定区域,由仓库统计数据后,报采购部门,再有采购部门通过供应商联络办理退化。(如有相关指令报废的则即时处理)。 2、由客户退回的产品由售后出具申请单,走报废流程。 附二:报废审批表1

珠海市天承财务咨询有限公司存货报废管理制度

一、总则 1.1目的:为了加强存货管理、规范存货报废行为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1.2定义: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报废品是指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修复,或是毁损变质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存货报废包括不良来料、车间用料、委外物料、制造部维修品、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二、存货报废确认及SAP处理流程 2.1不良来料报废 2.1.1已入仓的供应商来料经品质部检验后发现不良,并且在SAP系统中已作退料处理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不良来料,由采购部填写《物料报废处理申请表》,经品质部主管确认、生产负责人审批后仓库自行处理。 2.1.2来料检验时,品质部需抽取少量物料作试验,损坏物料做正常入库,收货仓库为“待报废仓”。因此类业务量较小,不作专门统计,无需经相关的审批程序。 2.2车间用料报废 2.2.1生产部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后,由作业人员将物料交给品质检验人员,品质检验人员确认为不良后,作业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填列不良物料名称,生产任务单号,数量等,品质部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若是人为造成的损失,按直接责任者承担报废存货的原价值,由品质部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给人事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2.2 若为生产正常损耗物料报废,制造部物料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红字领料单,发料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物料,发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2.2.3 在相同任务单下下推一张蓝字领料单补齐生产任务单的用量。 2.3 制造部在制品报废

物料报废销毁处理管理规定

物料报废销毁处理 管理规定 1

1 目的 建立物料的报废申请,审批手续及对报废的物料进行处理的管理制度。 2 范围 适用于物料的报废申请、鉴定、审批和处理。 3 责任 3.1 仓管员负责提出物料的报废申请。 3.2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申请报废物料的质量情况。 3.3 生产部门、质量管理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批报废物料。 4 参考文件 GMP文件之物料管理。 5 内容

5.1 物料申请报废范围: 5.1.1 因保管、搬运不善或超过贮存期而失效,并经公司质量管理部门确认不能使用的物料。 5.1.2 因产品更新换代或更改包装而不再使用的物料。 5.1.3 进仓检验合格入库,在实际生产中发现质量问题并经质检部门确认不能使用的物料。 5.2 管理办法 5.2.1 物料的申请报废应由仓库提出,仓管员填写<物料报废申请审核表>,提出

第 2 页/共 2 页 报废申请。 5.2.2 质量管理部门、生产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签署因何原因报废及是否同意报废的意见,并上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 5.2.3 被确认报废的物料,仓管员应及时转入不合格区域,挂上红色标示牌。 5.2.4 可转售的物料,由生产部门安排转售、回收残值,对带有公司标识的物料必须销毁,防止流入假冒产品。 5.2.5 需销毁的物料,由生产部或仓库主管安排销毁,质量管理部、财务部安排监督实施,做好销毁记录。 5.2.6 财务部和仓库主管以批准后的<物料报废申请、审核表>作为出库凭证,进行帐务处理。 6.记录 记录名称保存部门保存期限物料报废申请审批表仓库三年 报废物资作价出售表仓库三年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这个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中,不需要打 印,能找到就行。 车辆报废管理制度 一、制定依据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提高车辆使用效率,为运输生产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低耗、及时的运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汽车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营运载客汽车。 三、实施主体 安全技术部是公司运输车辆管理部门。 四、车辆报废年限和里程 1.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营运客车使用年限定为: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2)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3)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2.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1)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2)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3)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4)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万千米; 3. 车辆提前报废条件 车辆未达到强制报废年限,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提前报废: (1)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2)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3)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四、加强临近报废车辆的技术监管 对引导报废车辆(或8年以上),公司建立临近报废车辆管理档案,实行集中管理。对上述车辆加强日常检查、隐患检查频率。凡出现安全隐患,立即停止使用。 五、到期客车报废程序 1、车辆到报废期,车队必须提前一个月准备,建立报废车辆档案。 2.必须按国家规定将报废车辆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3.车辆报废相关资料至少保存2年。 七、附则 本制度由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制定,解释权属于常州国宇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本制度自2017年5月1日起执行。雨滴穿石,不是靠蛮力,而是靠持之以恒。——拉蒂默

库存材料管理制度

库存材料管理制度 第一条库存材料是指公司(部门)在日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将要消耗的材料或物料,及以备出售的商品。 第二条库存材料的核算分别由资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共同负责,材料管理部门设“库存材料卡片”,由材料管理人员根据材料的收入和发出凭证进行数量核算;“材料明细账”设在财务部,会计根据材料收发凭证进行数量和金额两方面的核算。 第三条库存材料应由专人保管、验收、入库、出库等工作,对出、入库材料、物品及时登记。要合理安排材料、物品在仓库内的存放次序,按材料、物品的种类、规格、等级分区堆放,不得混合乱堆,保持库区的整洁。 第四条材料、物品入库时,要根据购货发票及购货清单的品名、规格、数量与所入库实物核对,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入库单”一式三联,一联仓库留存,第二联交财务科(随购货发票报销),第三联购货公司(部门)存查。若异地采购,应根据购货合同验收无误后,填写“入库单”,经办人以此单办理付款手续。

第五条公司(部门)领用材料时,应填发“领用单”,注明领用项目(工程)名称、品名、规格、用途,并经公司(部门)主管签章后,方可向仓库领用材料。仓库根据“领用单”发料,发料数量不得超过核准的数量(该料如系不可分割或不便分割时例外,但也应及时办理退料或注明结转,另批使用)。 第六条“领用单”一式三联,一联领料单位存查;第二联仓库留存,并以此登记“库存材料卡片”;第三联每月终了由管理人员统计、编制“材料领用汇总表”后一并交财务科。 第七条库存材料的清查,在编制年度决算报告前要进行全面清查外,在年度中间还要分不同情况,对材料进行清查盘点,重点抽查或定期清查。当保管人员工作变动时,也要进行盘点,并据以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库存材料清查采用实地盘点的方式,由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与材料管理人员共同进行,通过点数、过磅等实地盘点方法确定实存数量。在确定材料实际结存数量的同时,还应查明造成材料短缺、积压等方面的原因。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规章制度.doc

公司废旧物资管理制度_规章制度 1目的 为了规范废旧物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对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固定资产、工位器具、管理用具、产品、材料、工具等资产实物,加工造成的废料,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钢屑、铁屑等的管理。 3管理程序 3.1废旧物资实物统一归口于生产部集中管理,所有废旧物资一律要求登记实物台帐。 3.2废旧物资实物的入帐登记。 3.2.1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 各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物资实际状况,对需报废帐务处理的物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已经过审批同意报废帐务处理的废旧物资实物,应与其他物资隔离管理。 3.2.1.1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资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填写“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一式三份。 3.2.1.2经鉴定部门签字后报分管经理审核,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2.1.3把签批“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1.4把已签收的“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交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生产部各一份。 3.2.1.5财务部、物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做帐务处理,生产部根据“报废 帐务处理物资清单”登记废旧物资实物台帐。 3.2.2加工发生的废品材料 3.2.2.1由车间把质检部开的“废品通知单”替代“报废帐务处理物资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

收。 3.2.2.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3加工产品不能利用的边角余料 3.2.3.1由车间根据实物情况填退料清单随同实物转交生产部签收。 3.2.3.2单据传递及帐务处理同3.2.1.4、3.2.1.5的程序。 3.2.4钢屑、铁屑等废料直接归生产部管理。 3.3废旧物资的处理 3.3.1生产部应及时对废旧物资进行清理,合理利用使其尽快变现。 3.3.2废旧物资清理 3.3.2.1废旧物资的清理,统一由生产部根据清理方式(销售.回收利用等)填写“清理物资清单”一式二份。 3.3.2.2清单内容包括:资产名称、规格数量、清理单价、金额、部门负责人签字。 3.3.2.3报总经理(或董事长)批准。 3.3.2.4把审批后的清单反财务部一份,做实物清理,同时减实物台帐。 3.3.2.5废旧物资销售,必须经财务部收款后开出门证,方可出公司。 4考核 4.1废旧物资管理不善,按直接经济损失考核责任人。 4.2未经财务部开出门证,废旧物资出公司的,按门卫管理制度考核责任人。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_梁茜

Practice Analysis 存货报废的税务及会计处理详解◎文/梁 茜 存货报废是在工业企业普遍存在的情况,形成原因多种多样,包括正常生产过程中的报废,国家政策变更导致的报废、质量原因导致的报废、产品更新换代导致的报废、保管不良导致的报废等等。不同的行业、企业,由于产品、技术、设备、管理等原因,报废的情况也不同。此外,新旧税法对存货报废有不同规定。以上原因,导致企业的会计人员对存货报废的税务处理难以准确把握。本文专门针对存货报废,进行了详细分析。 一、存货报废适用的增值税规定 (一)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2.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二、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 关于非正常损失。相比旧的税法规定,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非常明确地指明了什么是非正常损失,即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这使存货报废的增值税处理变得十分简单明了,会计人员只需掌握如下两点:(一)非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因管理不善造成的霉烂变质所导致的报废,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二)正常损失的存货报废:除因管理不善导致的霉烂变质的情况,其他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一些长期困扰企业会计的存货报废情形,如自然灾害导致的报废、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因素导致的报废、食品药品超过保质期导致的报废、技术淘汰导致的报废、都属于正常损失,不需要进项税额转出。 三、存货报废适用的所得税规定 (一)《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三)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七条 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可将资产损失申报材料和纳税资料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向税务机关报送。 第九条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第十条 前条以外的资产损失,应以专项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企业无法准确判别是否属于清单申报扣除的资产损失,可以采取专项申报的形式申报扣除。 第二十七条 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应依据以下证据材料确认: 1.存货计税成本的确定依据。 2.企业内部关于存货报废、毁损、变质、残值情况说明及核销资料。 3.涉及责任人赔偿的,应当有赔偿情况说明。 4.该项损失数额较大的(指占企业该类资产计税成本10%以上,或减少当年应纳税所得、增加亏损10%以上,下同),应有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等。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产损失内部核销管理制度,及时收集、整 理、编制、审核、申报、保存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证据材料,方便税务机 关检查。   四、存货报废的所得税处理 关于合理损失和不合理损失。只有合理的损失才允许税前扣除。正常损耗和非正常损耗:正常损耗一定属于合理损失,而非正常损耗有可能是合理损失,也有可能是不合理损失。 (一)正常损耗 制造业在生产过程中,原材料很难做到100%合格,成品很难做到100%的正品率,或多或少的会出现报废品,由于这些报废品是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是经常发生的损失,不属于偶尔才发生的损失,只要在合理的范围内,应属于正常损耗。关于 正常损耗的范围,目前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由于行业、产品、技术等等不同,正常损耗的范围不同,税法无法进行统一和明确的规定。企业可参照相关行业标准,对于没有行业标准的,企业可以根据产品的工艺和技术来确定一个合理的范围,前提是企业有严格有效的管理内控制度。 (二)存货报废的申报 清单申报:如果存货报废属于正常损耗,企业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对企业而言,清单申报简便易 24 2012.10 会计师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及流程

固定资产报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及所属各级子企 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报废处置操作程序,保证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有序开展,防止国有资产损失,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XX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XX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各级子企业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工作管理依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包括: (一)固定资产是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 (二)固定资产按其自然属性、用途和实物形态分为房屋及建筑物、机器设备、办公设备、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设备、器具、工具等 第三条XX各级子企业包括: (一)XX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100%的全资企业; (二)XX、本条第(一)款所列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三)本条第(一)(二)款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四)XX公司、本条第(一)(二)(三)款所列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虽未超过50%,但单独或合并持股比例最大,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第四条本管理办法所称达到报废标准的固定资产是指经 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没有使用价值且无修复价值、必须进行清理处置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固定资产报废包括正常报废和非正常报废。 (一)正常报废是指已超过规定使用年限、提足折旧且无修复价值的固定资产报废。 (二)非正常报废是指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因以下原因之一,需要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1.因工艺设置改变和技术进步而遭淘汰,需要更新换代的。 2.严重毁损,使固定资产失去了原有的功能并且无法恢复到正常使用的状态,丧失使用价值。 3.申请报废的固定资产虽未超过使用年限,未发生毁损,但无法使用;或虽能使用,但性能低劣、技术落后,且无法改造、不能使用、无法修复或继续使用不经济、严重污染环境、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易发生危险的。 4.长期闲置,在可预见的未来不会再使用,也一直无法以物抵债,且无转让价值的。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第四章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1、总则 目的:为了加强仓库物资管理、规范物资报废行为并明确相关人员责任,特制定本规定。 定义: 物资是指公司采购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待出售的产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客户退货产品等。 报废品是指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修复,或是毁损变质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存货。 存货报废包括不合格来料、车间用料、委外物料、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2、存货报废处理流程 部门申请报废—中心总监—质检检验—采购、运营、售后确认—企管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仓储部入待报废仓库 不良来料报废 来料经质检后发现的不合格物料,且无法退货的,入待报废仓。因此类业务量较小,不作专门统计,无需经相关的审批程序。 已作退货处理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不合格来料 由供应链二部填写《物料报废处理申请表》,经企管部主管确认、生产负责人审批后报废处理。 车间用料及在制品报废 生产部门在领料及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后,由作业人员将物料交给品质检验人员,质检人员确认为不良,且无法修复后,作业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填列不良物料名称、生产任务单号、数量、报废原因等,质检人员在《不良物料登记表》中注明不良原因分析;根据分析结果,若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由直接责任者签字确认后承担报废存货的原价值,企管部将《不良物料登记表》交由采购部及生产部负责人签字确认,交由人资中心考核后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若为生产正常损耗物料报废,车间物料领用人员由生产任务单下推红字领料单,仓库为“待报废仓”;若为退供应商物料,仓库为“待退物料仓”。 如果需要补料,由相关任务单下推一张蓝字的领料单补齐用量。 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对于客户退货品,经客服中心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每月汇总填写《报废品处理申请表》,注明报废原因,费用承担者签字,经质检、运营中心、采购中心确认后交由分管领导审批,确认为待报废品。?

水库降等及报废管理办法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国水利部令 第18 号 《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3年1月2日水利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恕诚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水库降低等别(以下简称降等)与报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和《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库容在10万立米以上(含10万立米)的已建水库。 第三条降等是指因水库规模减小或者功能萎缩,将原设计等别降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等别运行管理,以保证工程安全和发挥相应效益的措施。 报废是指对病险重且除险加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水库以及功能基本丧失的水库所采取的处置措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水库主管部门(单位)负责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管辖水库的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 前款规定的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乡镇人民政府,统称为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组织实施责任单位。 第五条水库降等与报废,必须经过论证、审批等程序后实施。 第六条报废的国有水库资产的处理,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水库,应当予以降等: (一) 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扩建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二) 因淤积重,现有库容 低于《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2000)规定的原设计等别标准,恢复库容技术上不可行或者经济上不合理的; (三) 原设计效益大部分已被其他水利工程代替,且无进一步开发利用价值或者水实际抗御洪水标准不能满足库功能萎缩已达不到原设计等别规定的;

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 . 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企业建立存货储存管理制度,以规范存货管理,提高存货保管效率。下面是某企业的存货储存管理制度,供读者参考。 存货储存管理制度 第1章总则 第 条 为了保障仓库物资保管安全、有序、规范 提高仓库工作效率 特制定本制度。 第 条 存货储存权责单位 企业将存货存放在外单位的 应取得证明 由财务部单独设账进行控制。 在途商品、材料物资 由采购人员将进货凭证交财务部进行入账控制。 存放在仓库进行管理的物资 由仓库负责保管 并由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存放在生产现场的商品、材料物资等 由生产部门负责保管 并由财务部设账进行控制。 第 条 存货储存原则 存货限量管理。 实行凭证查验。 专人保管 设明细账卡登记收发货 核对实存量。 第 条 本制度适用于原材料仓库、半成品仓库、成品仓库等仓库的保管管理。

第 章 存货入库管理 第 条 购进原材料等存货 入库前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核对实物规格、型号 生产单位与采购合同一致。 观察包装完好程度 并清点实物数量。 进行实物质量检查。 填制“入库单”一式三份。 第 条 存货入库按实收数量计算 并在实物账卡上进行记录。 第 条 仓库工作人员对所有入库货物的质量进行严格检查和控制。 第 条 仓库工作人员全面掌握仓库所有货物的贮存环境、堆层、搬运等注意事项 以及货品配置 包括礼品等 、性能和一些故障及排除方法。 第 条 对于已售产品退货的入库 仓储部应根据销售部填写的产品退货凭证办理入库手续 经批准后 对拟入库的商品进行验收。对于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的退货 应分清责任 妥善处理。对于劣质产品 可以选择修理、报废等处理措施。 第 条 搬运人员在货物搬运完毕后 不得在仓库逗留。 第 条 将不同批次同类型的货物入库时要注意分开摆放。 第 条 将贮存在仓库的货物 按照货物的品牌、型号、规格、颜色等分区归类整洁摆放 在货架上作相应的标识 并制作一个“仓库货物摆放平面图” 张贴在仓库入口处。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废旧物资管理办法及处理流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废旧物资管理,规范废旧物资处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基地和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废旧物资包括: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2.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 3.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等; 4.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等。 5.其他废旧物资。 第四条采购部负责公司废旧物资处理工作。 第二章废旧物资管理 第五条各基地(职能部门)对废旧物资要及时上报,集中分类堆放,并做台帐进行登记,处置后做销帐处理;对废旧物资做简单的防护,以防止日晒雨淋等外界因素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处理程序及工作流程 第六条废旧物资应区分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1、报废的设备等固定资产 对固定资产的报废标准的界定同集团公司关于固定资产的报废 标准,由资产的使用部门打内部公文单,后附填写《固定资产处理单》,对该设备的名称、规格及型号、购置时间、预计使用时间、购入原值、已提折旧、帐面净额、报废原因等一一填写完毕,设备部签字确认报废情况属实,同意变现意见,财务部确认该固定资产的账面金额,转总经理处,总经理签署处置意见,总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权限在单位资产原值3万元以内,超过3万元的上报审批程序同集团公司下发的财务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第九条审批权限)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2、各基地(职能部门)对需要处理的报废的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等库存物资打内部公文单,后附《材料、低耗品处理单》,以书面形式报设备部门签署意见后,传到财务部门确认物资的原始价值、经理签字确认;公文报总经理审批后公文单转到采购部经理处,由采购部经理安排废旧物资处理和招(议)标工作,处置所得上缴公司帐户。 3.各基地(职能部门)对生产、维修、大修理、更新改造、小型基建过程中拆除更换的材料、生产(施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废料、包装物、其他废旧物资的处置如果属于: (1)价值较高的(如所有的废钢铁等),应将需要处理的废旧物资打公文单,后附《废旧物资处理单》,以书面形式上报设备部,

报废处理管理办法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物品报废、报废品处理和工业废料回收利用管理,合理降低成本,特制订本管理办法。2.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物品和资产的报废与报废品处理管理工作。 3.内容: 3.1 废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报废品(半成品或成品)、边角料、余料。 3.2 报废物是指公司报废处理的无法修复且无利用价值的设备、模具及其零配件、五金工具、工装夹具、 计量器具、办公用具、包装材料、包装容器等。 3.3报废审批权限表: 3.4 报废处理分类: 3.4.1 固定资产(机器设备设施、信息通讯类、办公\公共设备设施类、电器设备类、实、检验器材 类、车辆、厂房设施)报废; 3.4.2 低值资产(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报废; 3.4.3 生产过程不合格品报废; 3.4.4 模具的报废; 3.4.5 生产过程中边角料; 3.4.6 无回收价值垃圾废品。 3.5 报废物品按利用价值分类: 3.5.1 可回收再用废品; 3.5.2 不可回收再用废品。 3.6报废申请、审批程序: 3.6.1 生产过程中或销售区退回的不合格品报废,由品管部门提出建议,填写《不合格品处理报告》, 成本核算员将报废金额填写在备注栏,必要时技术部门可参与判定,每次报废金额在一万元以 下,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批;报废金额在一万元(含)以上,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报废。3.6.2仓库呆滞物料报废按照《仓库管理程序》办理。 3.6.3模具因损坏、磨损及产品淘汰等原因需报废时,由模具管理部门填写《模具报废申请单》,交 相关部门加签意见,相关部门根据模具实际情况填写相应意见,经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报公司 总经理核准后方可报废。 3.6.4固定资产、低值资产报废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报废申请单》,经资产管理部门检测判 定并审核,相关权责高层领导审批。 3.6.5 生产过程中的边角料不需报废申请、审批程序,直接分类放置到指定废料桶集中处理。

存货报废制度

度。 1.2定义: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成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物料等。 报废品是指因具有严重缺陷不可修复,或是毁损变质不能使用或销售的存货。存货报废包括不良来料、车间用料、委外物料、制造部维修品、客户退货品的报废。 二、存货报废确认及处理流程 2.1不良来料报废 2.1.1供应商来料经品质部检验后发现不良,并已作退料处理但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的不良来料,由采购部填写《报废申请表》,经品质部主管确认后仓库按报废物料纳入报废仓,待月度统一造表作报废处理。 2.2车间用料报废 2.2.1生产部作业人员在生产过程中发现不合格物料后,由品质检验人员确认,并在《物料更换通知单》中注明不良原因分析;是人为造成的损失,直接责任者承担报废物料的原价值,由品质部在《物料更换通知单》中注明责任人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后,给财务部在当月工资中扣除。 2.2.2生产正常损耗物料报废,生产部每天整理一次,统一清退回仓库,仓库通知采购部,由采购部与供应商协商,能更换的作更换处理,不能更换的由采购部按流程作报废处理;

个人工作业务总结 本人于2009年7月进入新疆中正鑫磊地矿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西安中正矿业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测量技术工作,至今已有三年。 在这宝贵的三年时间里,我边工作、边学习测绘相专业书籍,遇到不懂得问题积极的请教工程师们,在他们耐心的教授和指导下,我的专业知识水平得到了很到的提高,并在实地测量工作中加以运用、总结,不断的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同时积极的参与技术培训学习,加速自身知识的不断更新和自身素质的提高。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合格的测绘技术人员。 在这三年中,在公司各领导及同事的帮助带领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在思想觉悟及工作能力方面有了很大的提高。 在思想上积极向上,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方针政策,积极学习政治理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 在工作态度方面,勤奋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一项工作,能够主动寻找自己的不足并及时学习补充,始终保持严谨认真的工作态度和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 在公司领导的关怀以及同事们的支持和帮助下,我迅速的完成了职业角色的转变。 一、回顾这四年来的职业生涯,我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参与了新疆库车县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的野外测绘和放线工作、点之记的编写工作、1:2000地形地质图修测、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提交成果《新疆库车县胡同布拉克石灰岩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2、参与了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项目的室内地质资料编写工作,提交成果为《库车县城北水厂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现已通过评审。 3、参与了《新疆库车县巴西克其克盐矿普查》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参与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查线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最终提交的《新疆库车县康村盐矿普查报告》已通过评审。 4、参与了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监测工作,项目包括:野外地质测量与室内地质资料的编写,提交成果为《新疆哈密市南坡子泉金矿2009年度矿山储量年报》,现已通过评审。 6、参与了《新疆博乐市五台石灰岩矿9号矿区勘探》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7、参与了《新疆博乐市托特克斜花岗岩矿详查报告》项目的野外地质勘查工作,项目包括:1:2000地质测图、1:1000勘探剖面测量、测绘内业资料的编写工作,并绘制相应图件。 通过以上的这些工作,我学习并具备了以下工作能力: 1、通过实习,对测绘这门学科的研究内容及实际意义有了系统的认识。加深对测量学基本理论的理解,能够用有关理论指导作业实践,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统一,提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对测量学的基本内容得到一次实际应用,使所学知识进一步巩固、深化。 2、熟悉了三、四等控制测量的作业程序及施测方法,并掌握了全站仪、静态GPS RTK等测量仪器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方法。 3、掌握了GPS控制测量内业解算软件(南方测绘Gps数据处理)以及内业成图软件(南方cass )的操作应用。能够将外业测量的数据导入软件进行地形图成图和处理。 4、在项目技术负责的指导下熟悉了测量技术总结的编写要求和方法,并参与了部分项目测量技术总结章节的编写工作。 5、在项目负责的领导下参与整个测量项目的组织运作,对项目的实施过程有了深刻理解。通过在项目组的实习锻炼了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坚实基础。 二、工作中尚存在的问题 从事测绘工作以来,深深感受到工作的繁忙、责任的重大,也因此没能全方位地进行系统地学习实践,主要表现为没有足够的经验,对于地形复杂的地段理解不够深刻;理论知识掌握不够系统,实践能力尚为有限。以上问题,在今后工作中自己将努力做到更好。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通过总结四年来的工作,我无论从工作技术上,还是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各个方面,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今后,我会在此基础上,刻苦钻研,再接再厉,使自己在业务知识水平更上一层楼,为测绘事业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最新版)

固定资产报废处理流程管理规定 一、目的: 为完善公司固定资产报废程序,使废旧的资产残值收益最大化,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元通公司所有废旧资产的处理。 三、具体要求: 1.固定资产报废鉴定: 所有部门报废固定资产必须有专业部门的鉴定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申报表》(报废)上面签字确认,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方可给予办理报废手续。具体鉴定职能部门为:计算机、打印机类等电子办公用品由微机室负责确定是否报废及是否具有变卖价值,其他由相应工程部负责,特殊情况另行处理。 2.固定资产报废手续办理 各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负责本部门的固定资产的报废手续办理。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确认报废原因并验证确认报废后,在《固定资产申报表》签署意见,并在固定资产管理系统进行报废处理。针对有变卖价值的,打印出《资产报废单》(一式三联),总经办留一联,使用部门留一联,另一联由使用部门交给园区部办理废旧资产变卖。对无变卖价值的,由使用部门直接处理,无需再行上报。 3.报废固定资产处理流程: (1)合肥市内 合肥市内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统一由公司园区部处理。园区部凭《资产报废单》,建立台账,根据市场行情,寻找合适买家。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园区部

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2)外地(含肥东、肥西): 合肥市以外有变卖价值的废旧资产,由负责该片区的业务经理凭《资产报废单》,根据当地市场行情,寻找合适途径变卖报废资产。所得收入直接交由内衣或美容财务部办理入账,财务收款后开具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业务部门留存,第二联交由总经办固定资产管理员,与《资产报废单》一起存档,第三联由财务部存根。 4.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相关要求: (1)公司财务部稽核员对报废固定资产变卖负有监督审核的责任。 (2)变卖报废固定资产时必须进行市场行情调查或“价比三家”,使公司残余资产价值最大化。 (3)变卖所得的现金,必须尽快(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周)上缴到财务部。 (4)财务部稽核时如发现报废固定资产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当时市价的,有权提请公司相关领导对变卖资产的经办人及部门负责人进行相应处理。 (5)因人为原因造成固定资产异常报废的,使用部门须追查直接责任人,并进行相应处罚。追查不到的损失,根据情况由部门兼职固定资产管理员及相关责任人共同承担。 本规定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元通企业集团总经办。 合肥元通纺织服装有限责任公司 2013年9月26日

物资报废管理办法(2014版)

企业标准 物资报废管理办法 2014-03-13发布2014-03-13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附录A、B、C、D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企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综合管理部归口。 本标准由质量部负责起草、修订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审核人: 本标准主要评审人: 本标准标准化审查: 本标准批准人: 本标准于2012年03月30日首次发布,2014年3月修订后第2次发布。本标准所代替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本标准为物资与物流管理标准。

物资报废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规范废旧物资管理,加强对报废、积压闲置物资的修旧利废,明确废旧物资处置管理程序,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物资报废申请流程及报废物资的处理和考核。 本标准适用于物资报废管理。 3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物资报废管理规定 4 术语与定义 4.1 废旧物资: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凡符合4.1.1-4.1.13条件任何之一者即属于废旧物资。 4.1.1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价格的物资,已超过有效使用期或已淘汰,并丧失使用价值的物资; 4.1.2主要零部件损坏严重,无修理价值的机器设备; 4.1.3设备陈旧过时,精度和技术指标都无法恢复或无改造价值的仪器、设备; 4.1.4已到报废期的设备; 4.1.5老化变形、变质、开裂、锈蚀腐烂失效的物资,经返修降低标准也不能使用的塑料件、橡胶件; 4.1.6超过质保期,或严重变质已达不到车辆使用要求的各类油料; 4.1.7 无修复价值的各类家具、配套厂不回收的外包装及各类无利用价值的低值易耗品; 4.1.8由于员工装配使用不当造成的工废物料,经质量部确认的无法修复的物资; 4.1.9 零部件供应商提供的样件,经试装后质量部判定不合格无法正常使用的物资(供应商不要求返回); 4.1.10 公司试制开发的车型,未能批量生产的车身、货箱及公司内部安全事故造成的损坏车身和货箱等总成和相关零部件; 4.1.11公司试制开发的样车,未能批量生产的车身、货箱总成及其相关零部件; 4.1.12作为企业宣传使用后,被综合管理部确认报废的物资; 4.1.13上述4.1.1-4.1.2条所描述未涉及到的需要报废的物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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