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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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号的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

象和范围的规定更加简洁、明确,理解起来不会有歧义。比如说财税[2011]137号文件的第一条第二款“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大家就有二种理解,一种是“不延伸理解”,即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财税[2011]137号规定的免征增值税范围;另一种是“延伸理解”,即只要是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不管是在生产环节还是流通环节,均免征增值税(大连市国税局认同此理解。从事蔬菜干制品的企业,是否也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答: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对于此问题的二种不同理解,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未下文进一步明确。究我个人而言,从公平税负的角度考虑,我倾向于第二种理解。同样是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若在生产环节征税,流通环节免税,税负明显不公,况且现在有大型批发企业购进蔬菜后也有加工(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行为,各地对此大都是免税的。反过来看财税[2012]75号文件直接说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和鲜活蛋产品包括什么,不包括什么,没有类似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经…也属于”的规定,我猜想是怕再引起歧义才不这样写的吧。

免税货物和应税货物要分开核算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制定的,在此不再详析。

二、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所列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的第(三)项所称的“销售发票”,是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或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批发、零售纳税人享受免税政策后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

我个人认为,财政部、总局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减少农产品的流通环节,鼓励大型流通商从农业生产者直接进货,促使农业生产者能获得更多的实惠。但此条规定有几个问题:

1、执行时效不明确。此条规定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补充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早已于2009年1月1日生效,此补充规定时隔三年九个多月才下发。我个人认为此条规定下发的太晚了,早应该写进《中华人民共和国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此条规定的执行时间,从文件上看未明确。虽然财税[2012]75号开头说“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但结合上下文通篇看,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不应该包括第三条,因为自2012年10月1日起执行的规定是针对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说的。不过,按照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倒是可以参考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规定的执行时间。

2、与财税[2008]81号文件有冲突。《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可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通行的做法是让农民专业合作社办理税务登记,领取普通发票在销售农产品时开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取得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可按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是按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不得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因为它既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自行开具的普通发票,也不属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农产品依照3%征收率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委托税务机关代开的普通发票。

3、可能会影响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按照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时免征增值税。不同于农民个人,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时,购货方不能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企业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副产品时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只能由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自开普通发票或不交税由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如果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还需要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产品是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具的普通发票一样,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开具的普通发票按财税[2012]75号第三条规定也是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销售初级农产品开具的普通发票购货方不能抵扣,极可能影响农产品加工或经销企业的购买积极性。

因此,建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此初充规定进行修改。如何修改待续。

增值税作业及答案

增值税作业1. 某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份有关业务资料如下:(1)购进生产用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60 000元,增值税款27 200元;发生运输费用1 50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1 3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2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2)购进辅助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40 000元,增值税6 800元。 (3)购进建筑材料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注明的价款20 000元,增值税款3 400元;该批材料已运抵企业,并用于厂房修建工程;货款已转账付讫。 (4)购进生产用设备1台,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发票中注明的金额为585 000元;发生运输费用3 40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3 0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400元,已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 (5)向A公司销售自制产品一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280 000元。代垫运杂费2 340元,其中:运费及建设基金2 100元,装卸费和保险费240元,已取得由运输部门开具给该企业的运输发票;该企业另开普通发票(金额2 340元)向A公司收取该笔代垫运费。上述款项已办妥托收手续,月末尚未收回。 (6)因管理不善,致使库存生产用材料丢失,实际成本50 000元。该厂在购进该批材料时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已在购进月份申报抵扣。 其他资料:该企业上月无留抵税额,各类货物增值税税率均为17%。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2. 某大型仓储超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7月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家电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200万元,税款34万元,支 付运输单位的运输费用7万元。 (2)当月购进一辆小轿车,归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200 000元,税款3 4000元;购进一辆小货车,用于运送超市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70 000元,税款11 900元。 (3)向某粮食加工企业购进面粉3 000袋,大米4 000袋,货款已全部支付,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不含税)为48万元。 (4)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洗衣机200台,旧洗衣机收购价200元/台,新洗衣机出售实际收款1 800元/台。 (5)销售冰箱50台,每台不含税售价3 500元,并实行“买一赠一”,赠送的小家电价值为100元/件(不含税)。 (6)购进10台收款机以提高工作效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80 000元,税款13 600元。另支付运费1 000元,取得合法的货运发票。 (7)受托代销一批服装,双方约定每套售价400元(不含税),另按10%提取手续费。在销售中超市将价格自行提高到每套450元(不含税),当月售出100套,仍与委托方按每套400元结算,并已取得委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8)分期收款方式批发文体用品一批,合同约定总销售额(不含税)为40万元,分四个月平均收取。当月收到销售额(不含税)为10万元。 (9)当月购进的面粉因管理不善毁损了2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该超市当月应纳的增值税额。 3. 某城市电脑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9年12月份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电脑9 000台,每台出厂价(不含税)5 000元。 (2)1 000台电脑按9折折价销售,折扣价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 %。2日内一次性付款,给予销售折扣10台电脑因在800)销售3(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会计核算 由于房地产开发行业的特殊性,在房屋开发过程中企业先获得对客户的预售款,待建筑物竣工验收合格后再结算收入。《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 1.预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房地产企业收到预收款项时,不能确认收入,会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预收账款。对于预收款,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预缴税款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贷:银行存款。此时,由于收入未能确认,不能将预缴的税金计入当期损益。 2. 计提和预提土地增值税的核算。预收款项确认为收入时,借:预收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同时,对已缴纳的税金,计提土地增值税并计入当期损益,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取得预收款时先预缴税金,清算时再汇算清缴、多

退少补。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还需要预提一定金额的土地增值税,以避免低估费用和负债、高估利润。预提该部分税金时,借:营业税金及附加;贷: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此处不宜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因为从税法角度讲,纳税义务还没有发生,计入应交税费易引起误解。 在这里,计提是根据预缴的税款提取的土地增值税,预提是对超过预缴税款部分提取的土地增值税,实务中计提与预提往往混用。 3. 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的核算。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时,如果总税款大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如果总税款小于计提和预提数,则对于其差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同时,借记“其他应付款预提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 实际补交税款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学习财税2012年38号文件 作者:求知 为调整和完善农产品增值税抵扣机制,总局于2012年4月6日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文件规定行业的增值税抵扣机制自2012年7月1日起将迎来新的篇章。 一、 文件规定新的增值税抵扣机制适用范围 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附件1)的规定抵扣。 二、 抵扣制机的变化 (一)、老机制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3款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二)、新机制(财税2012年38号) 1、新机制试点的纳税人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货物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方法分为: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 (1)、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农产品单耗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含税,下同)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率(以下简称“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不含采购除农产品以外的半成品生产的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期末平均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期初平均买价+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当期买价)/(期初库存农产品数量+当期购进农产品数量) (2)、成本法 依据试点纳税人年度会计核算资料,计算确定耗用农产品的外购金额占生产成本的比例(以下称农产品耗用率)。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依据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以及扣除率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农产品外购金额(含税)不包括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包括包装物、辅助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和在购进农产品之外单独支付的运费、入库前的整理费用。 年度终了,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试点纳税人本年实际对当年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重新核定当年的农产品耗用率,并作为下一年度的农产品耗用率 (3)、参照法 新办的试点纳税人或者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试点纳税人可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生产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者农产品耗用率。次年,试点纳税人向主管税务

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后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本期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的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政策有了些许变化,那么转让房地产土地增值税如何征收,有哪些税收政策需要我们去把握呢? 政策梳理: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计征依据的变化。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 二是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是营改增后视同销售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确认问题。纳税人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

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应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纳税人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其拆迁安置用房应税收入按上述原则处理;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仍按上述原则确认,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四是营改增前后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关于应税收入和税金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 (一)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五是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六是旧房扣除项目的加计问题。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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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指南的通知 【标 签】一带一路,车辆购置税 【颁布单位】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 【文 号】财办建﹝2015﹞13号 【发文日期】2015-03-04 【实施时间】2015-03-04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车辆购置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交通局、商务局: 为做好2015年度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用于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老旧汽车报废更新项目申请工作,确保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核工作的实效性,结合工作实际,根据《财政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654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做好本地区2015年度相关项目申请、初审、汇总上报及各项前期准备工作。 一、基本原则 一是扶优扶强。优先选取主题特色鲜明、基础条件好、示范作用强以及已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前几批试点效果明显的项目。 二是突出重点。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等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节能减排和甩挂运输跨区域试点项目以及对安全、环境、能源等影响较大的项目。 三是竞争择优。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采用专家评审方式确定。

四是公开、公平、公正。交通运输节能减排、公路甩挂运输试点项目在交通运输部网上公示7天无异议后,报财政部审核下达资金。 二、申报范围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主要包括绿色交通省、绿色交通城市、绿色交通装备(天然气车船)、绿色公路、绿色港口项目和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二)公路甩挂运输试点:主要包括多式联运甩挂、企业联盟甩挂、网络型甩挂、干线运输和城市配送衔接甩挂等符合甩挂运输发展方向的试点项目,以及其他符合各省发展实际并能有效促进道路货运高效绿色发展的自选主题性试点项目。 (三)老旧汽车报废更新: 1. 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未达到规定的使用年限的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中型载货车; 2.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的,使用8年以上(含8年)且不到10年的危险品运输(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上使用性质登记为危险品运输或危化品运输,下同)半挂牵引车、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重型载货车(含厢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集装箱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下同),以及总质量大于10000千克(含10000千克)且小于12000千克的危险品运输中型载货车。 无动力装置的全挂车、半挂车不属于上述半挂牵引车、载货车范围。 补贴标准:半挂牵引车、重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8000元人民币,中型载货车每辆车补贴13000元人民币。 三、申报条件 (一)交通运输节能减排项目

最新增值税试题及答案(228道题)

增值税试题(228题) 注:标注红色的试题为修改或新增题 一、单选题 001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A 、单位和个人 B、社团组织和单位 C、企业和单位 D、社团组织和个人 002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规定。 A 、国务院 B、财政部 C、省级国家税务局 D、国家税务总局 003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税率的调整由()决定。 A 、人大常委会 B、财政部 C、国务院 D、国家税务总局 004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按照现行税收规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除率有()。 A 、 17%、 13%、 10% B、 17%、 13% C 、 17%、 13%、 6% D、 17%、 13%、 10%、 7%、 6%、 4% 005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下列各项中,属增值税纳税人的是()。 A 、交通运输业 B、建筑业 C、商业 D、邮电通信业 006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下列货物销售中,免征增值税的是()。 A 、烟叶 B、古旧图书 C、图书 D、中药饮片 007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可按()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A 、当前市场价格 B、旧首饰折价 C、旧差价直接计算 D 、实际收取新首饰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 008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应税劳务各个环节所创造的()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 A、销售额 B、经营额 C、增值额 D、利润 009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对视同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而无销售额者,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核定, 在纳税人无当月和近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时, 应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 其成本利润率为()。 A、 8% B、 10% C、 17% D、货物不同,成本利润率也不同 010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增值税的零税率是指()。 A 、纳税人外购货物不含税 B、纳税人本环节应纳税额为零 C 、纳税人以后环节税额为零 D、纳税人生产销售货物整体税负为零 011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视同销售的货物也应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A 、平衡各类经营方式的税收负担 B、纳税人计税简单 C 、税务机关征收简便 D、符合国际惯例 012 难度等级:A 出题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试题: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混合销售行为,应当

7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7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 鄂地税发[2008]207号 省地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房地产 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方法》的通知 市、州、林区、县(市、区)地点税务局: 现将《湖北省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方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 湖北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治理,进一步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治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事实上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事实上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有关咨询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在本省范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其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均

适用本方法。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已自用(包括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房地产项目,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有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主体,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地点税务机关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受理和审核。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 清算。关于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以分期开发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既有一般标准住宅又有非一般标准住宅等其他开发产品的,其土地增值额应分不运算。 第二章清算条件 第五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截了当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主管地点税务机关发觉纳税人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一而未提出清算申请的,应责令其限期办理清算手续。纳税人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清算的,由主管地点税务机关进行查账征收。 第六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点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并进行项目决算,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与差不多出租或自用的建筑面积之和达到可销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主管地点税务机关认定有可能造成较大税款流失、经县以上地点税务局局长批准清算的开发项目; (四)省地点税务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在2005年1月1日前销售房地产建筑面积(以签订的房地产合同时刻为准)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不足50%的,其项目应进行土地增值

财税〔2012〕15号文件税控设备及专用设备维护费抵减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 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15号2012.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增值税税控系统包括: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二、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二项费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作为增值税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纳税人购买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 五、纳税人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应按以下要求填报: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计算土地增值税的特殊规定(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六条规定: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七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责、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责、周转房摊销。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 财企[2009]160号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年8月6日财企[2009]16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厅(局)、 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稳定外需的政策措施,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 题,我们制定了《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支持担保机构扩大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缓解中小外贸企业融资难问题,中央财政安排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外贸企业是指上年度或本年度有出口实绩的中小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二章支持对象及方式 第四条专项资金用于鼓励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申请专项资金的担保机构,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三)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三种支持方式: (一)鼓励担保机构为中小外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按照不超过担保额的2%给予资助。 (二)鼓励担保机构提供低费率担保服务,在不提高其他费用标准的前提下,对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小外贸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给予奖励,奖励比例不

第二章 增值税作业答案

第二章作业答案 某化工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5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在国内市场购进化工原料购销合同上注明货款250万元(含税),货到入库,取得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未到税务机关认证。 (2)进口化工原料海关审定完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率10%),进口设备海关审定完税价格60万元(关税率15%)。 (3)销售货物签订合同上注明的金额500万元,分两期收款,本期收款开具的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300万元,已办妥银行结算的托收手续,货款尚未收到。 (4)受托为某企业加工产品,委托方拨付原材料实际成本为208 400元,委托方支付了加工费34 500元(开具普通发票),本企业该品种产品的不含税销售额为265 000元。 要求:计算化工厂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 答案: 销项税额=300×17%+3.45÷(1+17%)×17%=51.50(万元) 进项税额=(100+100×10%)×17%+(60+60×15%)×17%=18.7+11.73 =30.43万(元) 本月应缴纳的增值税=51.50-30.43=21.07(万元) 2.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15年2月发生如下业务: (1)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玉石首饰一批,旧玉石首饰作价78万元,实际收取新旧首饰差价款共计90万元;釆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原价为3500元的金项链200件,每件收取差价款1500元。 (2)销售1500件电子出版物给某单位,不含税价500元/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部分电子出版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协商支付给该单位折让5万元(含税),按规定开具了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3)接受当地甲运输企业的货运服务,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运费15万元,接受乙运输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的货运服务,取得货运发票注明运费10万元。 (4)接受当地某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咨询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20万元;接受当地一家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8万元。 (5)因仓库保管不善,上月从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的一批速冻食品霉烂变质,该批速冻食品账面价30万元,其中运费成本4万元,进项税额均已于上月抵扣。 要求: (1)计算该企业当月发生的5项业务各自的销项税、进项税或进项税转出额。 (2)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业务(1):销项税=(78+90+200×1500÷10000)÷(1+17%)×17%=28.77(万元) 业务(2):因货物质量原因而给予对方的销售折让可以通过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从销售额中减除。电子出版物适用13%的低税率。 销项税=[1500×500÷10000-5÷(1+13%)]×13%=9.18(万元) 业务(3):进项税=15×11%=1.65(万元) 业务(4):税务咨询和广告服务均属于“现代服务业”,适用6%的税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进项税=(20+8)×6%=1.68(万元) 业务(5):外购货物因管理不善霉烂变质,进项税不得抵扣,已抵扣的进项税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额=(30-4)×17%+4×11%=4.86(万元) 当月增值税销项税合计=28.77+9.18=37.95(万元)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普通住宅和非普通 住宅分开核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有关税收政策和实际中 应注意的问题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销售商品房等涉及的税收和基本规定: (注:1,销售商品房等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2,涉及的税收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一)营业税 ――基本规定 应纳营业税=销售收入×税率 1,销售收入的确认: (1),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了索取价款的凭据(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实际销售额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实现. ②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于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包销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④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过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基价加按超基价分成比例计算的价格于收到代销单位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委托方和接受委托方应按月或季为结算期,定期结清已销开发产品的清单.已销开发产品清单应载明售出开发产品的名称,地理位置,编号,数量,单价,金额,手续费等. (5)将开发产品先出租再出售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①将待售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先以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出或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以后再出售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痢疾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将待售开发产品以临时租赁方式租出的,租赁期间取得的价款应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出售时再按销售开发产品确认收入的实现. (6)以非货币性资产分成形式取得收入的,应于分得开发产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 (1)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确认收入: ①将开发产品用于本企业自用,捐赠,赞助,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 ②将开发产品转作经营性资产; ③将开发产品用作对外投资以及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④以开发产品抵偿债务; ⑤以开发产吕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 (2)视同销售行为的收入确认时限:视同销售行为应于开发产吕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润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说明:预售收入 =销售收入 政策 =执行掌握 3,税率:5% ――可以利用的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2003]016号)

(财税【2012】第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 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第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了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革,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等涉及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超过85%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

公司资本总额超过50%,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公司。 二、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公司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为一个公司,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六、企业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破产,债权人(包括破产企业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公司的土地增值税如何计算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串累进税率,计算起来比较麻烦,特别是房地产企业,计算尤为复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着手,才能更好的把握其计算。 一、把握两个概念(1)增值额,即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 着物取得收入与扣除项目金额之间的差额。(2)扣除项目金额,即税法规定准予纳税人从转让收入额中减除项目的金额,它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及其他扣除项目等。 二、掌握税率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0;(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速算扣除数为5%;(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数为15%;(4)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速算扣除数为35%。 三、确定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其中货币收入是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而收取的价款。实物收入是转让房地产

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估价收入。其他收入是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无形资产或非专利技术等的评估收入。 四、确定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支付地价款和有关登 记、过户手续费;(2)房地产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用;(3)房地产开发费用,主要包括利息支出和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其中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能铵转移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按利息加上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5%以内计算扣除,否则按上述第(1)和(2)项合计的10%以内计算扣除;(4)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支出。包括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等;(5)其他扣除项目。这条主要是针对房地产企业规定的,对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可以按20%计算扣除。这条规定对于房地产开 发企业特别重要,计算时千万不能遗漏。 五、计算方法 首先确定增值额与扣除项目合计的比例,看其结果介于 税率中哪一个层次,然后运用公式“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 额X税率—扣除项目金额X速算扣除数”进行计算。 举例如下:某房地产公司开发100 栋花园别墅,其中80 栋出售,10 栋出租,10 栋待售。每栋地价14.8 万元,登记、过户手续费0.2 万元,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迂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

第二章增值税作业及答案

第二章增值税法 一、单选题 1、下列项目中,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得就是( )。 A、向希望工程小学无偿提供电影播映服务 B、向甲企业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C、向举办减灾募捐活动得单位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D、向红十字会无偿提供交通运输服务 【答案】B 2、下列项目中,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行为得就是( )。 A、房屋出租得业务 B、远洋运输得程租业务 C、远洋运输得光租业务 D、航空运输得湿租业务 【答案】C 3、德国某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2015年1月其将1台精密仪器出租给中国境内得甲企业使用。甲企业支付其租赁费20万元、作为扣缴义务人得甲企业应该扣缴增值税为( )。 A、1、98万元 B、1、13万元 C、2、91万元 D、0、58万元 【答案】C 4、甲直销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1月5日将一批货物销售给直销员,取得不含税价款12万元;该直销员以17、55万元(含增值税)得价格销售给消费者。2015年1月10日,该直销企业通过直销员向消费者销售货物,取得含增值税得价款23、4万元。假设上述货物适用得增值税税率为17%,则甲直销企业2015年1月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为( )。 A、5、95万元 B、7、99万元 C、5、44万元 D、3、91万元 【答案】C 5、甲企业(一般纳税人)2015年3月发生了混业经营行为,其销售货物(增值税税率13%)取得销售额20万元;提供加工劳务取得加工费2、5万元;销售2010年购置得设备1台,取得销售收入1、04万元;销售2015年1月购置得小汽车1辆,取得销售额10万元。上述货物与劳务销售除了设备以外,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且上述收入均未分别核算、属于混业经营,则上述业务计算增值税得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为( )。 A、13% B、4% C、17% D、2% 【答案】D 6、下列项目中,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得就是( )。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解读财税[2012]75号文件: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早在2011年末《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下发时,不少关注税收政策变化情况的人就问:粮食、鲜活肉蛋产品和蔬菜一样与老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事关民生,既然蔬菜流通环节已经免税,为何粮食、鲜活肉蛋产品的流通环节不能免税? 国庆长假归来,看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9月27日下发的《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不禁拍手叫好。这种惠民生的减税政策是“韩信将兵,多多益善”。我相信,不久的将来,免征粮食流通环节增值税的政策文件会出台,更多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也会出台。下面尝试进行解读: 一、财税[2012]75号第一、二条规定: “一、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上述产品中不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类产品。 二、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既销售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又销售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分别核算上述鲜活肉蛋产品和其他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增值税免税政策。” 财税[2011]137号第一条规定: “一、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蔬菜的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见附件)执行。 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各种蔬菜罐头不属于本通知所述蔬菜的范围。蔬菜罐头是指蔬菜经处理、装罐、密封、杀菌或无菌包装而制成的食品。” 相比财税[2011]137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而言,财税[2012]75号的第一、二条关于免税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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