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

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由于给惠国实行减免关税产生的差额,使受惠国出口商品的价格具有更大的竞争能力,吸引进口商购买更多的受惠产品,从而扩大了受惠国制成品和半制品的出口,增加外汇收入,促进工业化。(就像中国的有些产品比如丝绸,以普惠制就吸引了国外的一些进出口商到中国来进口中国的丝绸。有了普惠制证明进口商就可以减免关税降低成本)。 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FORM A)填制要求 1.1证书号:普惠制原产地证书标题栏(右上角),填上检验检疫机构编定的证书号。 证书号编定规则ZC314*/070001 zc314*-公司注册号07-2007年0001-企业流水号 1.2第1栏:出口商名称、地址、国家此栏出口商公司名称应与注册时相同。必须打上国名、地址。 例:SHENZHEN HUAYELONG IMPORTS & EXPORTS LTD. SHENZHEN,CHINA 1.3第2栏: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国家除欧盟25国、挪威外,此栏须填上给惠国最终收货人名称,不可填中间转口商的名称,此栏须打上国名欧盟25国、挪威对此栏是非强制性要求,若第二栏进口商国家和第12栏最终目的国都是欧盟国家,则可以与第12栏国家不同,也可以不填详细地址,只填上:To Order。36个给惠国及输入代码为:欧盟25国(305法国France、303英国Uni t ed Kingdom、306爱尔兰Irelan d、304德国Germany、302丹麦Denmark、307意大利Italy、301比利时Belgium、309荷兰Netherlan ds、308卢森堡Luxembourg、310希腊Greece、312西班牙Spain、311葡萄牙Portugal、315奥地利A ustria、330瑞典Sweden、318芬兰Finland、327波兰Poland、321匈牙利Hungary、350斯洛文尼亚Sl ovenia Rep、352捷克Czech Rep、353斯洛伐克Slovak Rep、334爱沙尼亚Estonia、335拉脱维亚Lat via、336立陶宛Lithuania、108塞浦路斯Cyprus、324马耳他Malta)、137土耳其Turkey、331瑞士S witzerland、326挪威Norway、116日本Japan、601澳大利亚Australia、609新西兰New Zealand、501加拿大Canada、344俄罗斯Russia、347乌克兰Ukraine、340白俄罗斯Byelorussia、341哈萨克斯坦Ka zakhstan。 1.4第3栏:运输方式及路线(就所知道而言)一般应填上装货、到货地点(始启运港、目的港)及运输方式(如海运、陆运、空运)。 例:FROM DONGGUAN TO SHENZHEN BY TRUCK,THENCE TRANSHIPPED TO HAMBURG BY SEA. 转运商品应加上转运港,例:FROM SHENZHEN TO HONGKONG BY TRUCK, THENCE TRANSHIPPED T O HAMBURG BY SEA。对输往内陆给惠国的商品,如瑞士、奥地利,由于这些国家没有海岸,因此如系海运,都须经第三国,再转运至该国,填证时应注明。例:BY VESSEL FROM SHENZHEN TO HAMBURG,IN TRANSI T TO SWI TZERLAND. 1.5第4栏:供官方使用 此栏由签证当局填写,正常情况下此栏空白。特殊情况下,签证当局在此栏加注,例:(1)货物已出口,签证日期迟于出货日起,签发“后发”证书时,此栏盖上“ISSUED RETROSPECTIVELY”红色印章。(2)证书遗失、被盗或者损毁,签发“复本”证书时盖上“DUPLICATE”红色印章,并在此栏注明原证书的编号和签证日期,并声明原发证书作废,其文字是“THIS CERTIFICATE IS IN REPLACEMENT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NO.…DATED…WHICH IS CANCELLED”。 注意:在录入后发证书时,请在申请书备注栏注明“申请后发”,否则计算机退回。 1.6第5栏:商品顺序号 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则按不同品种分列“1”、“2”、“3”……,以此类推。单项商品,此栏填“1”。1.7第6栏:唛头及包装号 填具的唛头应与货物外包装上的唛头及发票的唛头一致;唛头不得出现中国以外的地区和国家制造的字样,也不能出现香港、澳门、台湾原原产地字样(例如:MADE IN TAI WAN,HONG KONG PRODUCTS等);如货物无唛头应填“N/M”。如唛头过多,此栏不够填则打上(SEE THE ATTACHMENT),用附页填打所有唛头(附页的纸张要与原证书一样大小),在右上角打上证书号,并由申请单位和签证当局授权签字人分别在附页末页的右下角和左下角手签、盖印。附页手签的笔迹、地点、日期均与证书第11、12栏相一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F-Council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填报说明 一、总体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以下简称《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委托的报关企业填写。 (二)每一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只能填写一项商品,对应一份报关单。如一份报关单中涉及多项商品需要进行补充申报原产地情况的,一份报关单可以对应多份《原产地补充申报单》。 (三)除特殊说明的栏目外,《原产地补充申报单》每一栏目均应填写。 (四)凡《原产地补充申报单》中有“□”符号的选择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在选择项目前面的“□”中打“√”号。 (五)在原产地相关管理规定中已有解释的有关概念在以下说明中不再重复解释。 (六)阅读本说明后,仍然无法准确填报的,请及时向海关有关工作人员询问。 二、具体栏目填报说明: (一)“补充申报单编号”由海关填写。 (二)“报关单号”应填写补充申报单所对应的报关单编号。 (三)“报关单第项”是指作补充申报的商品在报关单中的排列序号,该项目与报关单中该商品的“项号”一致。 (四)“商品名称”为补充申报的进口货物规范的中英文商品名称,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项目相符。 (五)“商品编码”应填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税则号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确定的商品编码,以及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附加编号组成的10位商品编码,该项目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六)“规格型号”内容应当与报关单相应栏目相符,但应当比报关单所填报的规格型号内容更详细全面。 (七“标记唛头”指标记唛码中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八)“品牌”栏根据实际情况,有中英文的则填写中英文,仅有一种的则填一种。 以上“规格型号”、“品牌”栏要求填写的项目较多,如果填写空间不够,应当选择能够反映进出口货物特征的主要项目填写。对部分重点商品海关将以清单形式明确商品规格型号及品牌的填制规范。 (九)“买方”是指直接与境外的卖方谈判达成交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与卖方签订并实际执行合同的我国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买方也就是成交单位,同时也可以是经营单位。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十)“卖方”指与买方谈判达成交易,并直接与成交单位或与成交单位委托的经营单位签订进口货物销售合同的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卖方就是成交外商,也可以是生产厂商。该栏目必须填写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一)“生产厂商”指进口货物的生产企业,该栏目必须填写其中英文全名、主要办公地点地址、联系人姓名以及联系电话。 (十二)“合同协议号”应与报关单填报内容一致。 (十三)“发票编号”填写生产厂商销售货物开出的商业发票编号。如果涉及反倾销商品,本栏目必须填写原产商发票。(十四)“运输方式”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果是采用“联运”方式的,除了在“联运”前的“□”内打“√”外,还要确定具体的运输方式,如海陆联运的,则选“联运”、“海运”、“陆运”三个选项。 (十五)“直接运输”栏,按照实际情况在“□”内打“√”,如非直接运输,还应在“中转国(地区)”栏中,填写实际中转国(地区)名称。 (十六)“中转国(地区)”指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需要而中间停留、变换运输工具或方式的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原产地规则对中国外贸的影响 在XXXX早期,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货物给予普遍的优惠关税待遇,即在实施普惠制之后,原产地规则是在实施普惠制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普惠制又称普遍优惠制,是一种普遍的、非歧视性的、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制度,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的权利。 制度是1968年第二次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通过普惠制决议时宣布并建立的。它已经在全世界实施了近30年。目前,世界上已有190多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享受了普惠制待遇,其中有29个给惠国,主要是15个欧盟国家和瑞士、挪威、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日本、波兰、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其中,除美国、保加利亚、匈牙利和捷克共和国外,还有25个其他给惠国给予中国最惠国待遇。普惠制的具体实施计划由各给惠国分别制定。给惠商品的范围主要是工业制成品或半制成品以及列入给惠商品清单的少量农产品,给惠商品的关税减让率一般为最惠国税率和普惠制税率之差。受益国和地区仅限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具体范围由捐助国自己决定。由于普惠制好处的范围很广,为了确保普惠制好处只给予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生产和制造的产品,每个给惠国都把确定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作为海关监管的一个重要部分,并单独制定了确定货物原产地的规定。随着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各国的分工越来越细,越来越多的产品跨国生产,一些产品最终在许多国家通过生产和加工完成。

这使得确定货物原产地的基础越来越复杂,需要制定明确的、普遍适用的标准。为了协调和统一该国的原产地规则,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5月制定了《京都公约》,这是一项简化和协调海关业务的国际公约,其中三项具体规定了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证书附件的这些规定已成为许多国家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的参考依据。2.为了建立公平、透明、简化和一致的原产地规则,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关贸总协定) 和海关合作理事会长期以来作出了不懈的努力。早在1947年,《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9条就规定了“原产地标记”的问题,以便于国家统计和进口产品的跨界销售。海关合作理事会于1973年在日本京都制定了1973年《海关手续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通常称为《京都公约》)。其核心内容是海关程序问题,包括原产地规则。 然而,只有40多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而且该公约没有建立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它只提供标准条款和建议条款供成员国自由选择或参考。每个成员国仍然各自制定自己的原产地规则。直到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谈判的“乌拉圭回合”,非关税措施谈判小组才把原产地规则问题列为一个重要议题。 在乌拉圭回合结束时,经过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终于在1993年通过了《原产地规则协议》。该协议是关贸总协定多边贸易体系中第一个关于原产地规则的国际协议。它在简化、协调和统一国际原产地规则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世界贸易组织(世贸组织)成立于1995年,在其货物贸易理事会下设立了原产地规则委员会,以加强国际协调和

原产地证书申报系统常见问题及解答2019年12月版

海关原产地证申报常见问题及解答 1、单一窗口必须用电子口岸IC 卡 /IKey登录才能申请产地证吗? 答: 不是必须的,使用用户名密码方式登录也可以申请证书。创建单一窗口用户名和密 码的简便方法为: (1)、使用法人卡登录原产地申报系统或自助打印系统,点击右上角企业名称,点击“我 的操作员”菜单,在界面中上部点击“新增无卡操作员”,根据提示完成操作,即可用新 增的无用用户登录了; ( 2)、如果操作员卡登录过单一窗口,则卡号就是无卡的用户名,默认密码为8 个 8,首次用卡号作为用户名登录时,要点击“海关原产地申请”系统,在弹出的页面中输入用户 名和密码,第一次需要用该操作员卡激活并修改密码。 2、 CO原产地证 HS编码打印时仅显示 4 位? 答: HS编码默认显示 4 位且要求格式 XX.XX,如要显示 6 位或 8 位,请在原产地标准辅助项 中录入想要显示的 HS编码。 3、原产地证申报状态为海关入库失败,回执内容里面没有其它信息,请排查原因? 答:检查进口商、货物描述、出口商,是否有特殊字符、空格;唛头是否超长,控制在 1000 字符左右。 4、请问证书货物表体,不按序号排列,是什么原因? 答:打印时序号是按去除非货物项后排列,因为非货物项不打印序号。 5、回执中出现此证书已审核正确;此证书已作废不能重复使用时应该怎么修改? 答:证书号已经在海关申报过了,把证书号的后四位流水号修改大一点,注意证书号不能 与其他申报端发送过的重复。 6、单一窗口做的产地证,审核通过后用针式打印机打印出来很模糊,请问有什么解决办法。答: 1. 在打印维护新下的证书打印功能窗口中右键导出为emf 图片格式文件进行打印; 2. 将本地打印机当前打印质量设为最大dpi。 7、中智原产地证签发后需要在第五栏修改信息,于是点了“更改证”,申报之后,海关关 员在更改证书里能看到修改的信息,但是打印预览里第五栏没显示出来,请问为什么? 答:中智证书不打印唛头,第五栏打印的是证书备注信息,修改的时候把证书备注信息修 改了就打印出来了。 8、登陆单一窗口,打开原产地申报系统,左侧的菜单栏里什么都没有? 答:不能使用单一窗口个人账号及原商检的综合服务平台账号登录。创建单一窗口用户名 和密码的方法参建第一点或电话咨询010-95198 。 9、一般原产地证已录入包装件数和包装单位,但是打印预览不显示这两项;返回回执货物 描述用英文,填写包装种类和数量,状态为退证,什么原因? 答:货物描述企业手动录入后不符合要求给退证了。货物信息录入完之后,点击货物描述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完整版)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sampleertifiateoforigin asia-paifitradeagreement 1.goodsonsignedfrom: refereneno. issuedin……………. goodsonsignedto: 3.foroffiialuse 4.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5.tariffitemnumber: 6.marksandnumberofpakages: 7.number andkindofpakages desription ofgoods: 8.origin riterion 9.gross eight orother quantit:

10.numberanddateofinvoies: 1 1.delarationbtheexporter: theundersignedherebdelaresthattheabovedetailsandstatement sareorret:thatallthegoodsereproduedin ………………………………. andthatthepliththeoriginrequirementsspeifiedforthesegoods intheasia-paifitradeagreementforgoodsexportedto ………………………………. ………………………………. plaeanddate,signatureofauthorized signator1 ertifiate itisherebertifiedonthebasisofontrolarriedout,thatthedelar ationbtheexporterisorret. ………………………………… plaeanddate,signatureandstampof ertifingauthorit notesforpletingertifiateoforigin i.generalonditions: toqualifforpreferene,produtsmust: a)fallithinadesriptionofprodutseligibleforprefereneinthel istofonessionsofanasia-paifitradeagreementountrofdestination;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 理办法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第149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5月30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30日海关总署令第123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给予非洲最不发达国家特别优惠关税待遇的货物原产地规则〉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特别优惠关税待遇 进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进口货物的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有关国家间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我国关于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原产地规则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受惠国(名单见附件1)进口的享受特别优惠关税待遇货物,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 附件1所列受惠国名单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三条从受惠国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地为该受惠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相应的特惠税率: (一)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非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但在该国完成货物最后的实质性改变的。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称“完全在受惠国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该受惠国采掘的矿产品; (二)在该受惠国收获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三)在该受惠国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四)在该受惠国从本条第(三)项所指的动物中获得的产品; (五)在该受惠国狩猎或者捕捞所获得的产品; (六)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船只在其领海捕捞获得的鱼类和其他海产品; (七)在该受惠国注册或者合法悬挂该受惠国国旗的加工船上加工本条第(六)项所列产品获得的产品; (八)在该受惠国收集的该受惠国消费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原材料回收的废旧物品; (九)在该受惠国加工制造过程中产生的仅适于回收原材料的废碎料; (十)利用本条第(一)项至第(九)项所列产品在该受惠国加工所得的产品。 第五条下列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无论是单独完成还是相互结合完成,在确定货物是否为完全获得或者生产时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一)为运输或者贮存期间保存货物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二)为货物便于装卸而进行的加工或者处理;

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及操作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七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到岸价格是指包括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物价格; 《海关估价协定》是指作为《WTO协定》组成部分的《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七条的协定》; 离岸价格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境外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公认会计原则是指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原则。上述原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广泛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 材料是指在生产或转变为另一货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任何物体或物质,包括零件或成分; 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节规定符合原产要求的材料或货物; 运输用包装材料及容器是指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货品,但零售用容器或包装材料除外;

生产商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人; 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饲养、开采、收获、捕捞、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 第十八条优惠关税待遇 本协定项下的优惠关税待遇应当适用于符合本章要求、且在双方之间直接运输的货物。 第十九条原产货物 除非本节另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应当视为原产货物: (一)该货物是根据第二十条及附件五的相关规定,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的; (二)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由符合本节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或者 (三)该货物是在一方或双方境内生产的,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符合附件五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要求或其他要求,且该货物符合本节其他可适用的规定。 第二十条完全获得货物 下列货物应当视为第十九条第(一)项所指的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或生产: (一)在一方境内收获、采摘或采集的植物产品;

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中国海关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

第四章原产地规则与实施程序 第一节原产地规则 第十六条定义 就本章而言: (一)水产养殖是指对水生生物体的养殖,包括从卵、 鱼苗、鱼虫和鱼卵等胚胎开始,养殖鱼类、软体类、甲壳类、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和水生植物等,通过诸如规律的放养、喂养或防止食肉动物侵袭等方式对饲养或生长过程进行干 预以提高产量; (二)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是指包括成本、 运抵进口国进境口岸或地点的保险费和运费在内的进口货 物价格; (三)船上交货价格(FOB)是指包括货物运抵最终出 境口岸或地点的运输费用在内的船上交货价格; (四)可互换材料是指出于商业目的可以互换的材料, 其性质实质相同,仅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 (五)公认会计准则是指缔约一方认可的有关记录收入、 支出、成本、资产及负债、信息披露以及编制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述准则既包括普遍适用的概括性指导原则,也包括详细的标准、惯例及程序; (六)货物是指任何商品、产品、物品或材料; (七)《协调制度》是指世界海关组织编制的《商品名称

及编码协调制度》; (八)材料包括组成成分、零件、部件、半组装件和(或)以物理形式构成另一货物的一部分或已用于另一货物生产过程的货物; (九)中性成分是指在另一货物的生产、测试或检验过 程中使用,本身不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的货品; (十)非原产货物或非原产材料是指根据本章规定不具 备原产资格的货物或材料,包括原产地不明的货物或材料;(十一)原产材料或原产货物是指根据本章规定具备原 产资格的材料或货物; (十二)生产是指获得货物的方法,包括货物的种植、 饲养、开采、收获、捕捞、水产养殖、耕种、诱捕、狩猎、捕获、采集、收集、养殖、提取、制造、加工或装配等。 第十七条原产货物 除本章另有规定外,下列货物应当视为原产于缔约一方:(一)该货物是根据第十八条的规定,在缔约一方完全 获得或生产; (二)该货物在生产中全部使用原产材料,并完全在缔 约一方生产; (三)该货物在缔约一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只要该货物满足区域价值成分不低于40%的标准,但是附件2 所列货物必须符合该附件列明的要求。

原产地规则

原产地规则 一、原产地规则概述 “货物的原产地”(The origin of goods)是指某一特定产品的原产国或原产地区,即货物的生产来源地。根据各国的原产地规则和国际惯例,原产国(地)是指某一特定货物的完全生产国(地);当一个以上的国家(地区)参与了某一货物的生产时,那个对产品进行了最后的实质性加工的国家(地区)即为原产国(地)。 原产地规则是各国(地区)为了确定商品原产地和地区而采取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其目的是以此确定该商品在进出口贸易中应享受的待遇。原产地规则的内容一般包括原产地标准和书面说明。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日益重要,研究探讨乃至统一原产地规则逐渐成为国际社会普遍关心和重视的问题。围绕着原产地规则问题,关贸总协定进行了长期的努力,并于1993年12月15日签署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时,将《原产地规则协议》正式列入最后文件的附件。 二、《原产地规则协议》内容简介 原产地规则协议由前言、四个部分(9个条款)和两个附录构成。第一部分是定义与适用范围;第二部分是关于实施原产地规则的规定,涉及过渡期和过渡期后的规定;第三部分是通知、审查、协商和争端解决的程序安排;第四部分是原产地规则的协调,附录一是有关原产地规则技术委员会的内容;附录二是关于优惠的原产地规则的共同宣言。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1、原产地规则的定义 原产地规则是指任何成员方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行的普遍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行政管理决定,且此种原产地规则与导致授予超出《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条的关税优惠的契约性或自治性贸易体制无关。 2、原产地规则的适用范围 它包括所有非优惠的商业政策措施,如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一、二、三、十一和十三条下的最惠国待遇;第六条的反倾销和反补贴税;第十九条的保障措施;第九条的原产地标记要求;任何歧视性的数量限制或关税配额。此外,还包括为政府采购和贸易统计而使用的原产地规则。 (二)协议的实施程序 为使各成员方的现行的原产地规则协调起来,原产地规则协议对协调的目标与原则、协调的过渡期以及管理机构等作了规定。 1、协调原则 各成员方现行原产地规则要进行协调。整个协调工作由世界贸易组织部长会议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合作进行,其原则如下: (1)与原产地规则协议所确定的定义和适用范围一致。 (2)视某项商品的原产地为其完整的生产国家。 (3)原产地规则应是客观的、可理解的和可预见的;应当条理清楚;不能作为直接或间接阻碍贸易的手段,

原产地证明样本

原产地证明样本 SAMPLE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Combined declaration and certificate) consigned from: (Exporter’s businename, address, country) Reference No. Issued in ……………. (Country) 2. Goods consigned to: (Consignee’s name, address, country) Official use 4.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item number:6. Marks and number of Packages: 7.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description of goods: 8. Origin criterion (see notes overleaf)9. Gross

weight or other quantity:10.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s: 11.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declares that the above details and statements are correct: that all the goods were produced in ………………………………. (Country) and that they comply with the origin requirements specified for these goods in the Asia-Pacific Trade Agreement for goods exported to ………………………………. (Importing Country) ……………………………….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of authorized Signatory 12. Certificate It is hereby certified on the basis of control carried out, that the declaration by the exporter is correct. ………………………………… Place and date, signature and Stamp of

原产地证明种类

原产地证明种类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三大特性 真实性是原产地证明的核心 不能体现真实和反映事物本来面目的任何证明都是伪证。如果由于明同样如此。因此, 证明行为人, 不管是法人还是自然人, 公正是确保证明结论真实可靠的基矗 合法性是原产地证明有用的基本条件 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能否起到居间证明、举证作用以及通关入境和享受市场准入等相关作用, 主要取决于证书是否合法, 签证机构法律地位是否明确等。同时, 也取决于签证行为人的签证程序是否完整, 依据是否明确, 诸如与有关鉴定的标准、国际贸易惯例、公约、规则等是否相符, 都是导致证书是否合法的因素。因此, 就货物原产地证明的合法性而言, 应注意: ( 1 ) 签证机构的法律地位是确立的; ( 2 ) 签证行为是准确和规范的; ( 3 ) 证明事实的依据是确凿的。那种认为“原产地证明的认受性并不取决于签发方, 而是取决于要求方即进口方”说法, 显然有失偏颇。 准确性是原产地证明的灵魂 货物原产地证明和其他鉴定业务一样都应亲自实践,以确保证明结论的准确。为此签证行为人应: ( 1 ) 对货物原产地的鉴定程序是准确和规范的。按照签证程序的基本要求, 完成签证程序。诸如标识、标志、牌号、产品说明书、中性包装货物的流通动态以及原产地规则的掌握和运用等等, 都必须是规范、有序的。 ( 2 ) 用以检测货物质量和品味的仪器设备、器具、试剂和环境等必须符合检验、鉴定依据规定的技术条件和应达到的精度。 ( 3 ) 对证明货物原产地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必须进行客观、周密的调查了解, 分析研究, 做到立论有据, 结论准确。 编辑本段原产地证书的类型 原产地明书根据签发对象不同,一般有三大类:第一类是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第二类是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第三类是某些专业性原产地证明书。 一般原产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定义 一般原产地证,即我们常说的CO(CERTIFICATE OF ORIGIN),是原产地证的一种,其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生产地、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在国际贸易行为中证明货物“原籍”的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的出口产品均可申请办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 办理原产地证的注册登记须知 1.填写《申请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表》; 2.提交:企业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 中资企业:进出口经营权资格证书/登记证有效复印件 外资企业:批准证书有效复印件 3.进行资格审核合格后,予以编号、登记、发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注册登记证》。 一般原产地证的作用 在国际贸易中,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对外贸易政策,普遍实行进口贸易管制,对进口商品实施差别关税和数量限制,并由海关执行统计。进口国要求出口国出具货物的原产地证明,已成为国际惯例,因此一般原产地是进行国际贸易的一项重要证明文件,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原产地规则(RulesofOrgin).doc

原产地规则是确定进口货物唯一产地的规定,主要包括原产地标准和直接运输规定。各国的原产地规则不尽一致。现将国际上通常采用的一些原产地规则介绍如下: (一)原产地标准 原产地标准是衡量进口货物产于何地的尺度。对只有一个国家可供审定的进口货物,可以应用货物”完全在一国生产”的准则;对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国家参与生产的进口货物,则采用”实质性改变”的准则。 1.完全在一国生产标准。本标准适用于从原料到制成品的全生产过程都在一个国家内进行的货物,这些货物完全不使用外国料、件,也没有在外国进行加工、生产。凡是含有外国的或产地不明的料、件的进口货物,不适用本标准。完全在一国生产的货物共有以下10类: (1)从一国的土地、领域内或从其海底所采集的矿物; (2)在一国收获或采用的植物产品; (3)在一国出生或饲养的活动物; (4)从一国的活动物所取得的产品; (5)在一国狞猎或捕捞所得的产品; (6)从事海洋渔业所得的产品以及由某国船只在海上取得的其他产品;

(7)由一国的加工船利用上款所列各产品加工所得的产品: (8)如某国对海底及其底土拥有单独开采的权力,该国从领海以外的海底或其底土中采得的产品; (9)在一国收集并只适于回收其原料用的废旧物品和在加工制造过程中所产生的废碎料; (10)由一国仅利用上述第(1)至(9)款所列的各种本国产物所生产的产品。 2.实质性改变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参与了生产或加工的货物。它的基本原则是:凡是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加工生产的货物,应以最后一个实质性改变了原产品,使其得到了新的特有的性质或特征的国家作为货物的原产国。实质性改变标准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法来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1)改变税号的方法。本办法规定甲国的货物在乙国加工生产后,如果其税则归类发生了变化,即改变了税号,货物的原产地也应随之改变,应以乙国而不是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如果未改变税号,则仍以甲国作为货物原产地。改变税号即改变原产地的理由是,同一系统的货物分类目录中,有关产品与生产该产品的每一种材料被归人不同的税号中,产品要经过充分的制造或加工才会改变税号。目前,世界上大部分的国家均采用《协调制度》作为其税则目录的基础,它们一般都规定,产品经他国生产加工后,其在上述目录的四位数级税号发生了变化,才能视为改变了原产地。多于四位数的子目号发生变化不视为原产地的改变。改变税号方法最大的优点是确定原产地的条件准确、客观、清楚明了,生产厂家和进出口人容易提供足以证明货物原产地的资料。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原产地证明书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及管理 摘要:一般原产地证明书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单据之一,在国际贸易统计、国际税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参考作用。本文分析了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对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的管理进行了阐述。 一、货物原产地及原产地证明书的概念 进出口商品的原产地是指作为商品而进入国际贸易流通的货物的来源及商品的产生地、生产地、制造或产生实质改变的加工地。原产地实际是与货物的生产地有关的某一产品的经济国籍。 确定货物原产地的法规就是原产地规则(Rules of Origin),指任一国家、国家集团或地区为确定货物原产地而实施的法律、规章和普遍适用的行政命令。原产地规则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作用。原产地规则的产生起源于国际贸易领域对国别贸易统计的需要。然而伴随着国际贸易中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的产生与发展,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也随之扩展,涉及关税计征、最惠国待遇、贸易统计、国别配额、反倾销、手工制品、纺织品、政府采购甚至濒危动植物的保护等诸多范畴。原产地规则已不仅仅是单纯的海关的技术性(统计)问题,实已发展成为各国实施其贸易政策的有力工具,而根据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签发出口商品产地证书是各国实行进出口贸易管理的一种手段,也是海关核定减免进口关税的证件。 如果说原产地是货物的“经济国籍”,那么原产地证明书就是货物的“身份证”。因为国家之间的政治环境、经济体制的各不相同,所以国家之间实行的与进出口相关的关税和其他税费, 以及各种限制措施会随货物原产地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原产地证明书作为证明货物原产地的文件,在国际贸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目前我国相关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明书主要有以下几类:一般原产地证书(CERTIFICATE OF ORIGIN)、普惠制产地证格式A(GSP 即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 简称FORM A)、《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规定可签署的输东盟产地证(FORM E)、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FORM F)和输欧盟纺织品产地证及其他制造商或出口商出具的产地证书。 二、原产地证明书的作用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模板(精选多篇)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精选多篇) 第一篇: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原产地证明书样本 原产地证书是证明货物的生产或制造地的文件,简称原产地证,原产地证书在国际贸易中往往被进口国用来作为实行区别关税待遇和实施国别贸易政策管理的重要依据,例如最惠国待遇、政府采购、保障措施的正确实施等等,因此具有待定的法律效力和经济作用。下面是亚太贸易协定的原产地证明书,供大家参考。 samplecertificateoforigin 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 (combineddeclarationandcertificate) 1.goodsconsignedfrom: (exporter’sbusinename,address,country) referenceno. issuedin……………. (country) 2.goodsconsignedto: (consignee’sname,address,country) 3.forofficialuse 4.meansoftransportandroute:

5.tariffitemnumber: 6.marksandnumberofpackages: 7.number andkindofpackages/ description ofgoods: 8.origin criterion (seenotes overleaf)9.gross weight orother quantity:10.numberanddateofinvoices: 11.declaratio(本文来自)nbytheexporter: theundersignedherebydeclaresthattheabovedetailsandstateme ntsarecorrect:thatallthegoodswereproducedin ………………………………. (country) andthattheycomplywiththeoriginrequirementsspecifiedforthe segoodsintheasia-pacifictradeagreementforgoodsexportedto ………………………………. (importingcoun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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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 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标 签】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进出口货物原产地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175号 【发文日期】2008-09-28 【实施时间】2008-09-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9月2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盛光祖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新西兰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新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注:根据《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2010年第198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11月26日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但是以加工贸易方式保税进口和内销的货物不适用本办法”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新西

兰之间的《中新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 第三条从新西兰直接运输进口的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新西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新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一)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新西兰一方或者中国、新西兰双方境内生产,并且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的; (三)新西兰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符合《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见附件1)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工序等要求的。 附件1所列《中新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发生变化时,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所述“在新西兰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 (一)在新西兰境内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产品; (二)在新西兰境内出生并饲养的活动物; (三)从新西兰境内饲养的活动物获得的货物; (四)在新西兰境内狩猎、诱捕、捕捞、耕种、采集或者捕获获得的货物; (五)从新西兰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及其他天然生成物质; (六)新西兰的自然人或者法人从其领水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或者得到的货物,提取或者得到该货物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应当是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有权开发的水域、海床或者海床底土; (七)在新西兰注册或者登记,并悬挂或者有权悬挂其国旗的船只,在新西兰根据符合其缔结的相关国际协定可适用的国内法确定的领水、领海外的专属经济区或者公海得到的货物(鱼类、甲壳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海洋生物);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原产地规则三大国际模式的对比分析 发表时间:2011-04-12T17:08:42.933Z 来源:《对外经贸实务》2011年第3期供稿作者:陈旭[导读]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陈旭南开大学 1990年以来,业已生效的区域贸易协定(RTA)数量从50个猛增至230多个。RTA的迅速增加是全球经济再融合的过程。一方面反映了一些国家贸易政策目标的变化,另一方面体现了一些国家对多边贸易自由化进程认识的不断改变。在各种RTA的谈判中,确定进入国际贸易领域的产品“法定国籍”的原产地规则一直是各国争论的焦点。原产地规则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管理措施,对于避免区域成员间的货物转运,制约区域内某一成员适用于从非成员国进口产品时的低关税水平实际上应用于所有区域成员,确保区内成员的利益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决定RTA能否顺利实现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几乎所有国家都属于至少一个RTA,根据达成协定的成员国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RTA可以分为三种类型:北北型、南北型和南南型。相应的,其协定中的原产地规则也可分为这三类。这三种类型的RTA中影响性最大的区域是欧盟、北美自由贸易区和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其原产地规则的制定最具示范性,所形成的货物原产地的判定模式也最具代表性,可分别称之为:泛欧累计模式、北美模式和东盟模式。本文旨在对这三种模式的原产地规则进行分析比较,评析其差异性。 一、欧盟的原产地规则——泛欧累计(PANEURO Accumulation)模式1993年11月1日,《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正式生效,欧盟诞生。作为一个高度一体化的关税同盟,其实行的普通原产地规则属于非优惠范畴。主要是理事会第2913/92号规则的第22-26条、委员会第2454/93号规则的第35-65条以及附录9-11。欧盟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主要包括作为发达国家实行普惠制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和其与成员外国家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行的原产地规则,主要见于《欧共体海关法典》第27条和《欧共体海关法典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以及部长理事会一些自主立法的文件和其对外签署的各项优惠协议中。自1997年开始,欧盟推行以泛欧累计制度为基础的原产地规则,将各分离的自由贸易区合并为一个泛欧网络。因《欧洲—地中海合作协议》仅为一个统称,所以泛欧累计模式并没有一个单独的法律文本,具体的原产地规定存在于各个原产地议定书中,但各议定书中的泛欧累计模式基本上是一致的。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两个基本要求:(1)产品在欧盟、EEA及其他合作国完全获取;(2)非完全获取产品,若进口原材料在参与国经历足够的加工或处理,也将获得原产资格。“实质性改变”的认定,泛欧累计模式称为“充分的加工或处理”。规定在议定书栏目3、4及附件2中,泛欧累计模式对产品分类采用HS税号分类标准,针对不同产品有3类不同认定标准:从价百分比、税号分类改变及特定规则,在判断使用非原产原材料的完成品是否达标时,可以根据产品税号查阅附录2以认定。 2. 累计规则。若原材料原产于欧盟、EFTA国家、土耳其以及其他参与国,该材料无需经历充分加工或处理,产品亦被认定为原产。若最后加工处理国对非原产原材料未达到上述最小限度操作,原产地将被认定为做出最大价值增加国。原产于参与国的产品的非原产原材料未经历加工或处理而出口到其他国,该原料仍保留其原有原产身份。 3. 直运规则。要求产品必须在签订协议的两国之间直接运输或在适用累计时,途经该参与国进行运输,在转运过程中,除为保持货物处于良好状态外必须的卸载、重载等操作外,不得再进行任何其他操作,并且上述操作须在转运国海关当局监督下进行,这些操作进入进口国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证据。 4. 退税条款。退税条款制定的目的是防止对任何非原产产品进行退税,非原产产品须承担关税义务,以维持原产地规则的严格性。仅当原产地证书错误签发,且满足特定条件时才能获得免税或退税待遇。在欧盟与EFTA国家、土耳其、法罗群岛、以色列之间的贸易中,退税一直不适用,而对于欧盟与其他地中海国家的贸易,仅纯双边贸易情形才不适用。 5. 原产地证书与其他行政规定。泛欧累计模式下,一般要求EUR.1证书,对于与地中海国家的贸易,要求EUR-MED证书,具体要求何种证书规定见附件3。议定书对证书签发的基本要求、行政程序、效力、豁免及相关补充证书等有详尽规定,该证书一般要求保存3年。议定书亦对行政合作进行了规定,内容包括各方相互协助、原产地证书检验、争端解决(提交签订协议双方的联合委员会解决)、处罚、自由区域及议定书修订程序。 二、美国的原产地规则——北美(NAFTA)模式 美、加、墨于1992年8月12日达成了《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该协定于1994年1月1日正式生效,北美自由贸易区宣告成立。NAFTA是典型的南北双方为共同发展与繁荣而组建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南北合作和大国主导是其显著特征。为确保仅在北美地区生产的产品能享受NAFTA所带来的优惠,三国在NAFTA的第四章制定了复杂而详尽的原产地规则,共有15条及4个附件,对一般产品和汽车等敏感产品做出了原产地标准的规定。 另外,在NAFTA协议的第三章“商品的国民待遇和市场准入”中对“纺织品及服装制品”制订了原产地判定标准;在第五章“通关手续”中对原产地证书进行了规定;在协议的附件中,详细的列出了HS第1-97章中部分税号下产品的原产地标准。 1. 原产地认定标准。原产产品的四种类型:(1)完全在NAFTA地区获得或生产;(2)完全使用NAFTA原产材料且在NAFTA进行生产;(3)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且符合附录401规定,若产品原料来自NAFTA外,但经区内加工后产生很大变化,且满足一定比例的地区含量(50%-60%)亦可被视为原产产品;(4)特殊情况。未组装产品或不符合附录401规定的产品,但区域价值含量按交易价值法计算达到60%或按净成本法计算达到50%的产品可视为原产产品。 2. 累计规则。NAFTA协定第404条对累计规则的规定较为晦涩,其含义是指仅允许双边累计,若最终品中使用非NAFTA原产材料,生产者或出口商可将另一生产者非原产原料中包含的NAFTA地区产值部分列入其最终品计算区域价值含量1。该条款的使用有一定条件限制,即非NAFTA原产材料经历了附件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且制成品满足相应区域价值含量要求或该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3. 直接运输规则。NAFTA协定的直运规则是对必须转运的情形直接进行规定,要求货物在转运过程中不能有除了为保护货物而必要的装卸载等操作外所进行的进一步加工或其他操作,若存在此情形,即使产品符合第401条规定,亦不能获得原产地资格。 4. 容忍规则。若非原产原料即使未经历附件401规定的税号分类改变,只要原料占制成品比例基于FOB计算的价值不超过7%,或不适用FOB计算时,非原产原料价值占产品总成本不超过7%,该产品仍符合原产地标准。同时,容忍规则的使用有烦琐与复杂的适用规则与例外规定。 5. 特殊产品的原产地规定。主要包括两大类产品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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