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修订部分)》(发布日期:1991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9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8.08

【实施日期】1990.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

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

第七章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

第四条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二)1987年5月31日以前已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航空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可不再申请型号合格证,但民航局将按有关适航标准对涉及安全和适航性的缺陷,要求进行必要的改装或规定必要的使用限制。

(2)1987年6月1日以后对上述产品进行设计更改,应执行本规定第三章适用条款;

(3)产品的设计制造人如欲继续生产,则应执行本规定第四章或第五章的适用条款。

(4)1987年5月31日以前由国家级定型的军用产品,如欲继续生产并用于民用航空活动,必须执行本规定第二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的适用条款。

第五条故障、失效和缺陷的报告

(一)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在使用中出现的故障、失效或缺陷造成了(三)项所述的任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但报告已由使用人按本条规定向民航局提交,则上述批准书持有人或权益转让所有人不必再提交报告。

(二)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和项目批准书的持有人或型号合格证权益转让所有人,在确认其制造的产品、零部件或项目由于偏离了质量控制系统而出现的缺陷可能造成(三)项所述的任何一情况时,应向民航局报告。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须遵循本条(一)、(二)和(四)项规定向民航局报告:

(1)由于飞机系统或设备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引起着火;

(2)由于发动机排气系统的故障、失效或缺陷而使发动机及航空器的结构、设备或部件损伤;

(3)驾驶舱或客舱出现有毒或有害气体;

(4)螺旋桨操纵系统出现故障、失效或缺陷;

(5)螺旋桨、旋翼浆毂或桨叶结构发生损坏;

(6)在正常点火源附近,有易燃液体渗漏;

(7)在使用中由于结构或材料损坏而引起刹车系统失效;

(8)任何自发情况(如疲劳、腐蚀、强度不够等)引起的航空器主要结构的严重缺陷或损坏;

(9)由于结构或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而引起的任何异常振动或抖振;

(10)发动机失效;

(11)干扰航空器的正常操纵并降低飞行品质的任何结构或飞行操纵系统的失效、缺陷或故障;

(12)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个的空速仪表、姿态仪表或高度仪表出现故障或失效;

(13)在航空器规定使用期间内,多于一套的发电机系统或液压系统的完全失效。

(四)报告应在故障、失效或缺陷确认存在后48小时内按规定的格式向民航局提交,内容包括:

(1)航空器的序列号;

(2)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机载设备,该机载设备的系列号和型别代号;

(3)如故障、失效或缺陷涉及发动机或螺旋桨,该发动机或螺旋桨的系列号;

(4)产品型号;

(5)涉及的零部件、组件或系统的标志,包括零件件号;

(6)故障、失效或缺陷的性质;

(7)时间、地点和初步原因分析。

第六条申请豁免

(一)任何受适航标准中有关适航条款约束的法人,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可以向民航局申请暂时或永久豁免适航标准中的某些条款。

(二)申请人必须向民航局提交申请报告,报告包括下述内容:

(1)希望豁免的适航标准及其具体条款;

(2)申请的原由,为保证具有等效安全所采取的措施和限制;

(3)豁免涉及的范围,包括航空器、单位及适用期限;

(4)申请人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职务及所持证号码。

(三)民航局在收到申请报告后经过评审,必要时广泛征求意见后,书面答复是否批准其申请及应采取的相应措施。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

第七条适用范围

本章规定:

(一)颁发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型号合格证的程序要求;

(二)对上述型号合格证持有人的管理规则。

第八条申请人的资格

任何人持有航空工业主管部门对该产品的审核批准立项文件,均可向民航局提出型号合格证申请。

第九条型号合格证申请书

(一)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必须按民航局规定的格式填写型号合格证申请书。

(二)申请人在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书时,必须附有下列文件:

(1)主管部门批准型号立项文件;

(2)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申请书须附航空器的设计特征、三面图和基本数据;

(3)发动机型号合格证申请书须附设计特征、工作特性曲线和使用限制说明;

(4)拟符合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验证计划。

第十条专用条件

如果民航局认为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具有新颖或独特的设计特点,其安全要求、营运的特殊适航要求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没有包含在现行的适航标准之内,民航局将制定专用条件及修正案。专用条件在征求公众意见后修订颁发。专用条件所规定的上述要求应具有现行民用航空规章的等效安全水平。

第十一条适航标准的确定

(一)除航空器噪声和发动机排污规定的要求外,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必须表明其提交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符合下述规定:

(1)提出型号合格证申请书之日有效的适用适航标准,民航局另有批准除外;

(2)民航局规定的某些专用条件。

(二)型号合格证申请书的有效期为五年。如果申请人在申请时证明他的产品需要更长的设计、发展和试验周期,经民航局审查批准后,可获得更长的有效期。

(三)如果在本条(二)项所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或明确将不能取得型号合格证,申请人可以:

(1)提出新的型号合格证申请书,并遵守本条(一)项的规定;

(2)提出延长原申请书有效期的申请。在此种情况下,申请人应使其设计符合某一日期有效的适用适航标准,这一日期由申请人自已确定:不早于申请书延长期前5年内的时间。

(四)如果申请人欲使其产品符合提交型号合格证申请书之后生效的适航标准的某一修正案,则也必须符合民航局认为与该修正案直接有关的其它修正案。

第十二条型号设计

型号设计包括:

(一)说明产品构形和设计特征符合有关适航标准所需的图纸、技术规范及它们的清单。

(二)说明产品结构强度所需的尺寸、材料和工艺资料。

(三)按照有关适航标准中的要求,作为持续适航性说明的适航性限制部分。

(四)利用前期产品通过比较法来确定同型号产品的适航性和噪声特性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五)某些特殊类别的超轻型航空器,如滑翔机、载人气球、最大起飞全重不大于1130公斤或起飞功率不大于142轴千瓦的超轻型飞机,其它非常规的航空器,及装在其上的发动机和螺旋桨,其型号设计应符合有关适用的适航标准中适航要求,或民航局认为该具体的设计和预期用途适用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它适航要求。

第十三条检验和试验

(一)申请人必须允许民航局进行任何检验、飞行试验和地面试验,以确认是否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的有关要求,而且:

(1)产品或其零部件在提交民航局试验之前,应表明符合本条(二)项(2)、(3)、(4)的要求,民航局另有批准除外;

(2)产品或其零部件按本条(二)项(2)、(3)、(4)进行符合性验证后,直到提交民航局进行试验的期间内,不可对产品或其零部件作任何更改,民航局另有批准除外。

(二)申请人必须进行所有各项必须的检验和试验,以便确定:

(1)符合有关的适航标准和航空器噪声要求;

(2)材料和产品符合型号设计的技术规范;

(3)产品的零部件符合型号设计的图纸;

(4)制造工艺、构形和装配符合型号设计的规定。

第十四条飞行试验

(一)航空器型号合格证的申请人必须进行本条(二)项所列举的各种试验,试验前申请人必须表明:

(1)符合适航标准中有关的结构要求;

(2)完成了必要的地面检验和试验;

(3)航空器符合型号设计;

(4)申请人进行了必要的飞行试验,并提交试验结果。

(二)在满足本条(一)项的要求后,申请人必须进行民航局规定的各项飞行试验,以便确定:

(1)是否符合适航标准的有关要求;

(2)对于按适航标准进行合格审定的航空器是否能合理的确保航空器及其零部件和设备是可靠的,功能是正确的。

(三)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申请人必须在曾飞过的并证明符合下列要求的航空器,作本条(二)项(2)所述的试验:

(1)符合(二)项(1);

(2)对于旋翼机,符合适航标准第27部27.923条或第29部29.923条中适用的旋翼传动的耐久性试验。

(四)申请人必须证明在每次飞行试验时(滑翔机或载人气球除外),均采取了足够措施,以便试飞组成员能应急离机和使用降落伞。

(五)除滑翔机、载人气球以外,凡遇下列任一情况时,申请人必须中断按本条进行的飞行试验,直到他证明已采取了纠正措施:

(1)申请人的试飞员不能或不愿进行任何一项规定的飞行试验;

(2)发现有不符合要求的问题,可能会使以后的试验数据失去意义或会使以后的试验带上不应有的危险性。

(六)本条(二)项(2)所述的飞行试验必须有如下小时数:

(1)若航空器装有某型涡轮发动机,以前未曾在已有型号合格证的航空器上使用过,在全部安装取得型号合格证的该型发动机时,至少应飞行300小时;

(2)若为其他航空器,至少飞行150小时。

第十五条颁发型号合格证

具备下列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取得航空器、航空发动机、螺旋桨的型号合格证,对滑翔机、载人气球和超轻型飞机或其它非常规航空器等则可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

(一)申请人提交的型号设计、试验报告和各种计算,证明提交型号合格审定的产品符合适航标准中有关的适航要求和民航局规定的专用条件;

(二)民航局在完成审定工作后,认为其型号设计和产品符合适用的适航标准和专用条件的要求,或未符合要求的部分具有民航局认可的等效安全水平;

(三)申请人编制的飞行手册草案(仅适用于航空器)、维修大纲、最低设备主清单(仅适用于航空器)已得到民航局批准;

(四)如为专业用航空器,应符合第23、25、27、29部适航标准中相应航空器类别的适航要求(不适用条款除外)和民航局认为与专业使用有关的其他适航要求;

专业使用包括:

(1)农业;

(2)森林和野生动植物保护;

(3)航测;

(4)巡逻;

(5)气象;

(6)空中广告;

(7)民航局规定的其他专业。

(五)如为滑翔机、载人气球和超轻型飞机应符合民航局认为适用的适航标准中有关的适航要求,或符合民航局认为具有等效安全水平的其他适航要求;

(六)如为军用产品,曾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过设计定型的产品,申请人应提供鉴定验收资料和实际使用记录来证实具有实质上相同的适航性水平。若符合适航标准的适用条款,会使申请人负担过重时,民航局可同意不必符合某些适用条款,但必须利用军方使用经验证明具有等效安全水平,或规定相应的使用限制,以便保证飞行安全。

(七)民航局根据申请人申请型号合格证的类别,认为其产品没有不安全的特征或特性。

第十六条颁发进口产品型号认可证

(一)任何进口产品如用于民用航空活动时,均必须取得民航局颁发的型号认可证。

(二)型号认可证申请人应向民航局提交下述资料:

(1)型号认可证申请书;

(2)出口国适航当局颁发的型号合格证和型号合格证数据单;

(3)型号设计所依据的适航标准、修正案、专用条件及豁免条款的批准书;

(4)本章第十五条(一)项所列举资料的适用部分;

(5)符合民航局提出的专门要求的声明书;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重点 第一章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 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9、适航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有:(1)制定各类适航标准和审定监督规则。建立健全严格的法规体系是适航管理科学化的重要标志。(2)民用航空器设计型号合格审定。民用航空器的固有安全水平是在设计阶段确定的。(3)民用航空器制造的生产许可审定(4)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检查(5)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管理(6)对从事维修工作的人员的管理 10、适航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11、各国适航标准,大体上有如下共同点: 第一,适航标准的规范性。 中国的适航标准和适航管理规则两方面的内容,均纳入《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的各项规定。 第二,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适航标准的制定是以民用航空的实践,尤其是空难事故调查结束为背景的。 第三,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第四,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12、适航标准又称为最低安全标准。“最低”有两层含义,一是表明该标准是基本的、起码的;二是表明该标准是经济负担最轻的。 第二章 1、民航局三级机构是指民航局机关、民航地区管理局和地方安全监督管理局。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民航安全法规体系》 A、民航的组织的体系 一、发展历程 ***中国民航飞机的发展历程 1、空中客车工业公司于1970年12月18日在法国成立; 2、波音公司于1916年7月1日成立。 3、1970年7月,毛提造大飞机计划; 1970年8月,提出《关于上海试制生产运输机的报告》——708计划,运十计划 1980年9月26日,运十首飞。 4、2008年,中国商飞(COMAC919)成立——第二次大飞机发展。 ***中国民航的发展历程 第一阶段(1949——1978)民航由空军管理,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 第二阶段(1978——1987)民航脱离军队建设,实行政企合一的企业化管理; 第三阶段(1987——2002)第一次政企分离,航空公司与政府分离开来 组建六个骨干航空公司:国航、东航、南航、西北航、西南航、北方航空; 第四阶段(2002——2007)第二次政企分离,机场属地化管理 成立7大地区管理局和26个省级民航安监办,33个安监局 成立6大集团公司:中航、东航、南航、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民航政府:民航局——7个地区管理局——33个监管局 民航的企事业单位:三大集团(中航、东航、南航)、海航;深航、川航 山航、夏航;春秋、奥凯、东星、吉祥 民航保障单位:中航信、中航油、中航材 第五阶段(2007年至今) 空管政企分离 针对政府改革: 政府:民航局空管行业管理办公室——管制处、气象处、通信导航处、安全处、综合处地区管理局——空中交通管制处、通信导航监视处、气象处 监管局——空中交通管制处 针对事业单位的改革——“三横三纵”改革,空管一体化运行 事业单位:民航局空中交通管理局(三横) 民航地区空管局(7) 民航地区空管分局(站)(33) 业务:空中交通管制、气象、通信导航监视(三纵) 二、ICAO和IATA的联系和区别 答:1)名称 ICA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IATA: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2)是否官方 ICAO:官方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法规类别】机械设备产品与质量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航局令第13号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修订部分)》(发布日期:1991年4月9日实施日期:1991年4月9日)修订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民用航空规章和规章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4月8日实施日期:2003年4月8日)废止(原因:该规定被1991年4月9日民航局令第13/1号《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取代,应当废止。) 【发布部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0.08.08 【实施日期】1990.08.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合格审定的规定 (民航局令第13号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型号合格证 第三章型号合格证更改、补充型号合格证和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

第四章仅依型号合格证生产 第五章生产许可证 第六章适航证、适航批准书 第七章特许飞行证 第八章材料、零部件、机载设备的批准 第九章出口适航批准 第十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本规定是根据198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简称CCAR-21)适用于民用航空产品和零件的合格审定并确定:(一)颁发型号合格证、生产许可证、适航证、特许飞行证、型号认可证和出口适航批准证书及其更改的程序要求和管理规则; (二)某些材料、零部件和机载设备的批准程序要求。 第三条定义 本规定中的术语“产品”系指民用航空器、发动机和螺旋桨(第九章除外) 第四条溯及力 (一)1987年6月1日以后设计、制造的产品,必须执行本规定的适用条款。

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样例 一、简答 1、机场活动区是什么? 机场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包括:跑道、滑行道、机坪。 2、损坏的定义。 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航空器机体、发动机以其附件残破,但不影响航空器放行。 3、不安全事件分类。 航空器运行、航空器维修、地面保障、飞机场运行和空管保障。 二、选择题 1、以下不属于不安全事件的范畴的是:(A) A、天气原因的返航、备降 B、飞机中断起飞 C、危险或有潜在危险情形导致的复飞 D、飞错进、离场程序 2、以下不属于不安全事件的范畴的是:(D)A:航空器没在指定的跑道起飞或认错跑道导致复飞 B:航空器在滑行中偏出跑道或滑行道 C:航空器根据机载防撞系统告警(RA)的提示,改变规定或

者指定的飞行高度和航迹 D:起飞或着陆过程中冲、偏出跑道或跑道外接地。 3、以下那几条属于空管保障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B、D )A:运行中航空器部件脱落 B:飞行中的航空器与航空器或地面障碍物之间小于规定间隔 C:航空器起火冒烟 D:由于无线电干扰影响空管运行 4、以下那几条属于地面保障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B )A:静止的航空器发生非正常明显位移 B:提供有料保障过程中造成燃油泄漏 C: 运行中航空器部件脱落 D: 飞错进、离场程序 5、以下那几条属于航空器维修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事件:(A、C )A:航空器未经授权人员签字放行并起飞 B:行李货物污染航空器 C:航空器低于最低设备清单(MEL)标准放行并起飞 D:紧急撤离 6、以下属于航空器运行类别中有关的民用航空其他不安全

适航管理的考试重点

1、影响飞行安全的主要因素:人、环境、设备。 2、适航的定义: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3、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1)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2)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4、试航管理就是适航性控制。 5、我国政府明确规定: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由中国民用航空局负责。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宗旨是: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6、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分为: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交付使用之前,适航部门依据各类适航标准和规范,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和制造所进行的型号合格审定和生产许可审定,以确保航空器和航空器部件的设计、制造是按照适航部门的规定进行的。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设计、制造的控制。持续适航管理,是在航空器满足初始适航标准和规范、满足型号设计要求、符合型号合格审定基础,获得适航证、投入运行后,为保持它在设计制造时的基本安全标准或适航水平,为保证航空器能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而进行的管理。持续适航管理是对使用、维修的控制。 7、适航管理的特点:(1)权威性或法规性(2)国际性(3)完整性和统一性。适航管理的完整性包含着整体完整性和过程完整性两个方面。适航管理的完整性既是客观的需要,也是把握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要求。(4)动态发展性(5)独立性8、适航管理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分为三种类型:(1)立法、定标(2)颁发适航证件(3)监督检查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第一章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本章提示:安全是民航工作永恒的主题。敬爱的周恩来总理早在1957年10月5日就对民航工作作了重要批示,“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这一指示高度科学地概括了民航工作的特点,深刻地阐明了民航工作的基本内容,精辟地确定了航空运输质量的综合指标,成为民航工作的长期指导方针,对民航事业的发展起到了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学习本章课程目的是掌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SMS)的内容,了解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的发展和组成及国际相关民航组织对于安全管理的职权和职能。 ·

2 第一节 中国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体系 安全管理体系(Safety Management System,SMS)是国际民航组织倡导的管理安全的系 统化方法,它要求组织建立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通过对组织内部的组织结构、责任制度、程序等一系列要素进行系统管理,形成以风险管理为核心的体系,并实现既定的安全政策和安全目标。 一、中国民航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的背景 2005年3月,加拿大民航局局长到中国民航总局访问,期间介绍了加拿大开展SMS的情况和SMS的理念,帮助中国民航建立SMS,由此正式拉开了中国民航开展SMS研究的序幕。 2006年3月,国际民航组织理事会通过了对《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6《航空器运行》的第30次修订。该次修订增加了国家要求航空运营人实施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各缔约国应要求其航空运营人实施被局方接受的安全管理体系。 2006年,民航总局将SMS建设确立为民航安全“十一五”规划的工作重点之一,设立6个专业组,其中航空公司组由民航总局飞行标准司负责,总局航空安全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局方整合各方力量,深入研究国际民航组织有关SMS的内涵和要求,向全民航宣传SMS的理念。编写SMS差异指南材料和指导手册,开展相关培训。选择海航、深航作为SMS试点单位。 2007年3月,总局颁发了《关于中国民航实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的通知》,在全行业进行SMS总体框架、系统要素和实施指南等相关知识的培训。同时,于10月份正式印发了《中国民航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总体实施方案》。 2007年11月,总局飞行标准司根据SMS的要求提出对《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CCAR121部)做相应修订,增加要求航空运营人建立安全管理体系、设立安全总监等条款;同时,下发了相应的咨询通告《关于航空运营人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并就CCAR121修订内容和咨询通告征求各航空公司的意见。 2008年,民航工作会上进一步明确:2008年是SMS“全面实施年”,要求航空公司要重点抓好安全质量管理系统、主动报告机制、飞行数据译码分析系统和风险评估系统的建设。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审定规定》(草案) 修订情况说明 2019年9月

1、21部在适航审定管理中的作用是什么与适航审定相关的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它规章的关系是什么 21部是适航审定管理中的重要和基础性管理类的规章,规范了除国籍登记管理和无人机适航审定管理以外的所有适航管理证件的管理内容。 目前,民航法之下的行政法规,和适航审定业务相关的包括适航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无人机管理条例。国籍登记条例及其之下的45部规定的是国籍登记管理的内容,无人机管理条例及其之下的92部规定了无人机管理内容(包括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其它适航审定管理内容均由适航管理条例和其之下的21部予以规定。23/25/26/27/29/31/32/33/34/35/36/53/55部等技术规章都是落实21部行政许可批准所依据的技术规章,都由21部予以引用。 2、和现行21部相比,新版21部有什么突出的特点 架构的重组是一个突出特点。此次21部修订是在现行21部内容的基础上做了全面重新改写。规章架构、条款编号、文字表述都有

非常大的变动。 另一个特点是语言力求通俗易懂。同时,还将编写一份21部的解读材料,与21部同步发布,补充21部未说清说透的问题。 还有一个重要的特点是实现了管理的完整性。此次修订21部,将航油航化管理内容也纳入进来,未来的53部和55部将仅作为航油航化审定的技术标准。 另外,此次修订明确了一些近些年已经逐步实践的理念,如基于风险管理、基于体系管理、分类精准管理等。 3、新版21部修订的原则是什么体现了怎样的编写理念 新版21部修订按照实事求是、促进发展的原则进行编写。实事求是,是根据我国适航审定发展现状和水平,基于适航审定系统和工业企业实践反馈,进行编写,充分体现了规章编写的自主性;促进发展,是根据民航局促进国产航空产品研制水平提升、促进通用航空发展、真情服务工业企业的指导精神进行编写。 4、新版21部草稿的架构是怎样的 新版21部分为十个章节,分别是:(一)总则、(二)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三)证件类别及适用性、(四)民用航空产品设计批准、(五)民用航空产品生产批准、(六)零部件设计生产批准、(七)航空油料供应企业和检测单位批准、(八)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适航批准、(九)外国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认可批准、(十)法律责任和附则。 其中,第二章“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类别及适航管理方式”

适航管理

第一章 1、适航标准与其他标准的最大不同点在于: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具有强制性。 2、适航标准是最低安全标准。 3、适航标准涉及到民用航空器的设计、生产、使用和维修等各个部门。 4、保持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方面都负有重要责任,成为适航性责任。 5、适航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各个环节进行统一的科学管理。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进行技术鉴定和监督检查,对航空器的适航性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客观公正的进行评估和控制。 6、对安全问题或事故进行调查,违反规章的采取吊销证书、执照或勒令停飞、罚款等措施。 7、所有航空器失事都能归因于某种程度的人为失误。 8、失效是零部件失去原有设计所规定的功能。 9、失效安全是设计者应该保证当机器发生故障时不出危险。 10、可能的失效状态是失效发生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上。 很少失效的概率数量级在1×10??或以下,但大于1×10??。11、系统,部件和元件的隔离使得一个失效不会造成另一个失效。隔离也意味着独立性。 12、在发现失效后使用机组程序,通过稳定的机组改正措施能继续安全飞行和着陆。

第二章 13、中南管理局:广州、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深圳监管办。东北管理局:沈阳、吉林、黑龙江、大连监管办。 第三章 14、CCAR121部适用于:①最大起飞全重超过57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②座位数超过30座或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不定期载客运输飞行。③最大商载超过3400千克的多发飞机的全货物运输飞行。 15、批准使用的每架飞机的型号、系列编号、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运行中需要使用的每个正常使用机场、备降机场、临时使用机场和加油机场。 16、需要安排合格的专职人员的岗位:运行副总经理,维修工程副总经理,总飞行师,总工程师。 17、任何合格证持有人应当建立一个由维修工程副总经理负责组织落实其飞机适航性责任。 18、维修系统应当之前包括一个获得CCAR-145部航线维修批准的维修单位,可以是自己建立的,也可是通过协议委托的其他维修单位。 19、工程技术管理:其中至少包括编制维修方案和最低设备清单相关部分。指定具体维修技术要求和改装方案的要求和程序说明。 20、当合格证持有人的飞机从一个已批准的维修方案转化为另一个经批准的维修方案时,应当对飞机利用率、使用环境、安装的设备和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doc

【类别】国家法规 【编号】 【下发日期】 【施行日期】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1 —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 (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 (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 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2 —

民航适航管理认识

对民航适航管理的认识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的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适航管理分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设计、制造进行控制,即按一定的适航标准和民航法规对航空器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生产许可审定。 持续适航管理是对航空器的运行、维修的控制,目的是为了使航空器持续保持在设计和制造时所达到的基本安全标准和适航水平。 适航管理工作包含三个方面:立法、颁证和监督检查。 中国的适航部门修订的适航标准是以美国联邦航空局制定的适航标准(联邦航空条例FAR)作为蓝本。 设计环节: 在初始适航管理中,核心的法规是CCAR-21部《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合格审定规定》,该法规明确规定了合格审定的申请、审定、颁证的程序及管理要求,颁证后管理及持证人的权利和适航性责任等,对进出口民用航空产品和零部件的适航管理也做了规定。 型号合格审定(type certification):适航部门对民用航空产品进行设计批准的过程. CCAR-21部规定了型号合格审定流程,以及相关的适航标准(CCAR-25运输类飞机适航标准、CCAR-23正常类实用类特技类和通勤类飞机适航规定,CCAR-27正常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29运输类旋翼航空器适航规定,CCAR33\34\35\36\37\53\55等规定)。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 凡是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审定最大重量小于1225公斤的小型航空器)和限用类航空器(进行专门作业的航空器,比如农药喷洒,航测,巡查,广告)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民用航空器取得了型号合格证就意味这产品的设计符合适航规定。 民用航空器完成型号合格审定后,进入制造环节。 制造环节: 仅依据型号合格证生产:指某种产品已获得型号合格证,但未获得生产许可证(PC)时,型号合格证件(或转让协议书)持有人进行该产品的生产活动。 生产许可审定:局方对已获得民用航空产品型号设计批准并欲重复生产该产品的制造人所进行的资格性审定,以保证该产品符合经批准的型号设计。 民用航空器完成生产后需要进行适航认证,取得适航证。 航空发动机、螺旋桨取得适航批准书。 适航证分标准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类标准是该航空器的型号审定证书) 标准适航证:取得型号合格证或者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特殊适航证:它取得型号设计批准书的航空器及民航总局同意的其他情况,颁发特殊适航证。特殊适航证分为初级类和限用类两类。 特许飞行证:对于没有取得有效适航证的航空器欲从事飞行活动,需要向局方申请特许飞行证。(分两类)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管理制度参考范本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发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xx年第3号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xx-02-13 实施日期:20xx-03-16 《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xx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xx年2月1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 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

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 (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 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 2.安全问责制; 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 4.应急预案的协调; 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 1.危险源识别; 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 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 2.变更管理; 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 1.培训与教育; 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 (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

民用航空 适航管理

1.适航,即适航性的简称。源于航海 2.早期适航性的定义(品质):航空器适宜于空中飞行的性质。 3.(简答)上述列举的适航性定义和解释不尽相同,但其共性的几个要点 ①均局限于民用航空器 ②均以在实际飞行中所应具有的安全性为归宿。 ③逐步强调了综合因素 ④强调了适航性是以预期运行环境的航空器使用限制为界定条件的。 ⑤逐步扩展到持续运行的动态因素—维修和使用等。 4.(简答、名词)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定义: 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件系统整体性能和操纵特性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处于保持符合其型号设计和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5.(选择、判断、填空)适航性这个词并不是出于理论或学术研究需要,也不是出于设计、制造航空器的需要,而是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民用航空立法的需要。 6.适航性标准是一类特殊的技术性标准。它是为保证实现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而制定的最低安全标准。适航性标准与其他标准不同。适航标准是国家法规的一部分,必须严格执行。 7.各国适行标准中较有影响的是美国的FAR英国的BCAR、欧洲联合航空局的JAR和原苏联的H C。我国主要参考国际上应用较广泛的美国适行标准,结合国情而制定,并作为《中国民用航空规章》(CCAR)的组成部分。 8.通观各国适航标准,大体有如下共同特点: ①适航标准的法规性。适航标准原本就是为政府管理部门或授权管理部门对航空器安全性进行控制而制定的。 ②适航标准的务实性。 ③适航标准的稳健性。 ④适航标准的平衡性。 9.通过对适航性法规的分析,可以揭示出航空器必须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方能称其是适航的。①是航空器必须始终满足符合其型号设计要求 ②是航空器必须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0.航空器的使用单位(航空公司)和维修单位(包括所属的各类航空人员——飞行人员、维修人员、检验人员等),要对其使用和维修的航空器始终处于安全运行状态,即对航空器的持续适航性负主要责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航空器型号和适航合格审定噪声规定 A章总则 第36.1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a) 本规定为以下证书的颁发和更改设定了噪声标准: (1) 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的颁发,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亚音速运输类大飞机和亚音速喷气式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以上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和任何类别的亚音速喷气式飞机,但在最大起飞重量下所需起飞滑跑长度不大于610米的喷气式飞机除外。 (2) 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本规定第36.1583条所申明的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本规定中“螺旋桨小飞机及螺旋桨通勤类飞机”是指最大起飞重量为8618公斤(19000磅)及其以下的螺旋桨驱动的飞机。 (3) [备用] (4) 直升机的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型号设计批准书和改装设计批准书的颁发和更改,以及标准适航证和限用类特殊适航证的颁发。仅为农业运行、为喷撒灭火材料或为携带外挂载重而设计的直升机以及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b) 申请本规定所指定的适航证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适用的条款。 (c) 申请声学更改的申请人必须表明:除符合中国民用航空规章中适用的条款外,还应符合本规定第36.7条、第36.9条或第36.11条中适用的条款。

(d) [备用] (e) [备用] (f) 对于运输类大飞机和任何类别的喷气式飞机,就表明符合本规定而言,下列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 “第一阶段噪声级”指飞越、横侧或进场噪声级大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 (2) “第一阶段飞机”指尚未按照本规定表明符合第二或第三阶段飞机所需达到的飞越、横侧和进场噪声级的飞机。 (3) “第二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噪声限制,但高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4) “第二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b)中规定的第二阶段的噪声级(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而又不符合第三阶段噪声限制要求的飞机。 (5) “第三阶段噪声级”指处于或低于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限制的噪声级。 (6) “第三阶段飞机”指已按本规定表明符合本规定附件B第B36.5条(c)中规定的第三阶段噪声级(包括使用第B36.6条中适用的综合评定条款)的飞机。 (7) “亚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不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8) “超音速飞机”指最大使用限制速度Mmo超过马赫数1的飞机。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题库(定稿)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题库 、单项选择题 1. _____ 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A) A. 民航局 B.民航局公安局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2. ____ 是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C) A. 各驻场单位 B.监管局 C.机场管理机构 D.民航地区管理局 3. 机场管理机构应 _____ 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 道路交通管理情况。(B) A. 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个月 4. 进入控制区的车辆检验的项目,按__________________ 规定的标准执行。(D) A. 机场管理机构 B. 民航局 C. 机场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 D.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 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的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的,应当报—核准,发给通行证件。(D) A. 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C.监管局 D.机场管理机构 6.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D) A. 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7. 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的实际情况,实行控制区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

时速不得超过______ 公里。(D) A. 25 B.30 C.45 D.50 8. 在控制区驾驶车辆,如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 外避让,不得在滑行的航空器前_____ 内穿行或______ 内尾随、穿行。(B) A. 150 米、50 米 B.200 米50 米 C.100 米、100 米 D.50 米、100 米 9. 行李车拖挂托盘在控制区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的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的小托盘不得超过_______ 。(D) A. 二个、四个B、三个、六个C.四个、五个D.四个、六个 10. 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同意,按指定的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B) A. 机场管理机构 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监管局 11. 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的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 《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B.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 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 12. 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 管理规则》的,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的,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_____ 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C)A. 两个月B.四个月C.六个月D. 一年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

目录 1 绪论 (2) 2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概念..................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际条约..............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国内立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3 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犯罪种类及其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劫持航空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危害国际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3.4 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犯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完善民用航空安全犯罪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完善三大种类罪名的定义及法律特征...........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1明确规定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2 增加危害国际民用航空机场安全罪........ 错误!未定义书签。 4.1.3刑罚设置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加强条文规定的针对性....................... 错误!未定义书签。 4.3关于过失犯罪的完善.......................... 错误!未定义书签。结论.. (2) 参考文献 (2) 致谢 (2)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民航总局令第191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191号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已经2007年12月10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杨元元 二OO七年十二月十七日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机场安全管理 第一节机场安全管理体系 第二节机场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节人员资质及培训 第三章 民用机场使用手册 第一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编制、批准 第二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发放和使用管理 第三节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的修改 第四章 飞行区管理 第一节飞行区设施设备维护要求 第二节巡视检查 第三节检查程序及规则 第四节跑道摩擦系数测试及维护 第五章 目视助航设施管理 第一节目视助航设施的运行要求 第二节助航灯光系统的维护 第六章机坪运行管理 第一节机坪检查及机位管理 第二节航空器机坪运行管理 第三节机坪车辆及设施设备管理 第四节机坪作业人员管理 第五节机坪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节机坪消防管理

第七章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 第一节净空管理基本要求 第二节障碍物的限制 第三节障碍物的日常管理 第四节电磁环境的管理 第八章 鸟害及动物侵入防范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生态环境调研和环境治理 第三节巡视驱鸟要求及驱鸟设备管理 第四节鸟情信息的收集、分析与利用 第五节鸟情和鸟击报告制度 第九章除冰雪管理 第十章 不停航施工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不停航施工的批准程序 第三节一般规定 第十一章 航空油料供应安全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运行安全管理 第三节应急处置 第十二章 机场运行安全信息管理 第一节基本要求 第二节机场运行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第十三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航空安全管理知识试题库(定稿)

170号令篇 一、单项选择题 1.对全国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A) A.民航局 B.民航局公安局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2.是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地第一责任人.(C) A.各驻场单位 B.监管局 C.机场管理机构 D.民航地区管理局 3.机场管理机构应向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上报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管理情况.(B) A.每年 B.每半年 C.每季度 D.每个月 4.进入控制区地车辆检验地项目,按规定地标准执行.(D) A.机场管理机构 B.民航局 C.机场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 D.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悬挂中华人民XX国机动车号牌地车辆因工作需要,确需进入地,应当报核准,发给通行证件. (D) A.民航地区管理局 B.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 C.监管局 D.机场管理机构 6.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为.(D) A.一年 B.两年 C.三年 D.四年 7.机场管理机构可根据本机场地实际情况,实行控制区分区限速管理,但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公里.(D) A.25 B.30 C.45 D.50

8.在控制区驾驶车辆,如遇有航空器滑行或被拖行时,在航空器一侧安全距离外避让,不得在滑行地航空器前内穿行或内尾随、穿行.(B) A.150米、50米 B.200米50米 C.100米、100米 D.50米、100米 9.行李车拖挂托盘在控制区行驶时,挂长3.4米、宽2.5米地大托盘不得超过,长1.9米、宽1.8米地小托盘不得超过.(D) A.二个、四个B、三个、六个 C.四个、五个 D.四个、六个 10.机动车辆穿行跑道、滑行道、联络道或在跑道、滑行道、联络道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同意,按指定地时间、区域、路线穿行或作业.(B) A.机场管理机构 B.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C.民航地区管理局 D.监管局 11.车辆在航空器活动区通行时发生交通事故地,由民用机场公安机关参照地有关规定处理,并将处理情况通报机场管理机构.(A) A.《中华人民XX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B.《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 B.《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C.本机场航空器活动区运行规则 12.机动车驾驶员在航空器活动区违反《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违章处理实行记分制,年度累计达到12分地,机场管理机构收回其驾驶证,内不得再申领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机动车驾驶证.(C) A.两个月 B.四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 13.机场管理机构或其他驻场单位未能严格执行《民用机场航空器活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则》地,可以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C)

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第45卷 第11期 材料工程Vo1.45 No.n 2017 年 11 月第 139 —142 页Journal of Materials Engineering Nov.2017 pp.139 —142民用航空材料适航审定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沈小明S陈挺2,张迎春2 (1中国民用航空适航审定中心,北京l〇〇l〇2;2中国民用 航空上海航空器适航审定中心,上海200335) SHEN Xiao-ming1,CHEN Ting2,ZHANG Ying-chun2 (1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Beijing100102,China; 2 Shanghai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Center of CAAC, Shanghai 200335, China) 摘要:以适航规章研究为基础,结合民用航空器适航审定的经验,分析适航规章对材料的适航条款,总结出对材料的核 心适航要求是:材料应符合某种材料规范,材料规范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能和其他性能。分析国内民 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方法,提出改进建议:(1)依据CCAR21. 351至371条和CCAR 37的有关规定,对民用航空材料开 展单独适航管理“2)研究并推广基于统计的材料规范制定方法,用于建立能够保证材料具有设计资料所采用的强度性 能和其他性能的材料规范;(3)建立民用航空材料协作机制,基于统计建立民用航空材料设计值手册,降低适航取证成 本。最后给出材料规范建立过程中可采用的统计方法,为材料规范的建立提供了技术方法。 关键词:民用航空;适航审定;材料规范;统计 doi;10. 11868/j.issn.1001-4381. 2017. 001084 中图分类号:V25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381(2017)11-0139-04 Abstract:Based on years of airworthiness regulations research,combined with the experience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of civil aviation products,the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to materials for civil aviation products was analyzed.The key airworthiness requirement for materials is that materials should conform to some material specification to ensure their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The shortcomings of domestic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methods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was discussed and three recommendations for improvement were proposed: (1) con-duct individual airworthiness management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according to CCAR 21. 351 through371 and CCAR37; (2) develop and promote statistical-based material specification developing meth-ods,to establish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hich could ensure material having the strength and other properties adopted in the design data;(3) establish a cooperation mechanism for developing material design value data base for civil aviation materials to reduce the cost of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ctivities.At the end of this paper,statistical methods used for establishing material specification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civil aviation;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material specification;statistics 材料是构成民用航空器的物质基础,材料本身具备 的性能属性以及设计中对材料的合理运用将对民用航 空器的安全产生直接影响。在适航审定领域,适航规章 均对材料直接提出适航要求,以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 近年来,中国民航适航审定工作者基于ARJ 21- 700飞机、C919飞机、蛟龙600飞机等航空产品的新 材料、国产材料适航审定工作,结合对国外飞机产品的 认可适航审定经验,并通过国内外航空器制造商、航空 材料制造商的调查研究,深人思考民用航空器适航规 章关于材料适航要求的内涵,探索国内民用航空材料适航管理的方式。本文解析了材料相关适航条款的核 心要求,展望了可能适用于国内产业现状的民用航空 材料适航管理方式,说明了民用航空材料表明适航符 合性主要的统计学方法。 1民用航空材料的适航规章要求 l.i规章条款 中国民航(CAAC)关于民用航空器的适航规章 CCAR 23,CCAR25,CCAR27,CCAR29 第 603 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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