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4〕4号)、《关于<**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行〔2015〕58号)、《关于调整**省省直机关差旅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15〕83号),结合我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差旅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人员、合同制职工及其他相关人员,下同)临时到济南市区(不包括济南各县、市,下同)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条出差必须按规定由本人事前填写《事业单位公务出差审批单》(见附件1),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际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科室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三条事业单位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制定的差旅费标准报销,财务人员发挥好会计监督职能,对超标准、超范围,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开支坚决予以退回,一律不得报销。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四条城市间交通费是工作人员因公到济南市区以外地区出差乘坐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五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详见下表: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六条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七条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住宿费

第八条住宿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九条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及合同制职工省内、省外出差应严格按照《**省省直机关工作人员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见附件2)。

第十条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局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者标准间。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除工作人员言责上出差时必须两人入住标准间,且标准间费用不得超过附件中规定的住宿费限额标准。

第十二条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第四章伙食补助费

第十三条伙食补助费是指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

第十四条伙食补助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西藏、青海、新疆三地为120元/人/天外,其余地市每人每天100元包干使用。

第十五条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由接待单位收取人出具收取证明。接待单位收取的伙食费用于抵顶公务接待费开支。

第五章市内交通费

第十六条市内交通费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市内交通费按照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六章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不得向其他单位转嫁。未按规定开支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九条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凭会议通知、交通费、住宿费等合法有效的费用凭证,到会计室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十条城市间交通费按照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原则上也不得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当天往返济南市区的按规定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乘坐本单位公务用车出差的,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对未经批准的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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