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报批稿)编制说明-广东地方标准

附件2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报批稿)编制说明

一、工作简况

(一)任务来源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是根据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广东省质监局关于下达2016年服务业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计划项目(第一批)的通知》(粤质监标函〔2016〕664号)立项编制,由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负责起草。

(二)主要起草单位和工作组成员

主要起草单位:广东省民政厅、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第一养老护理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起草人:张东霞、王丽娟、王娟、何燕、黄诗琳、胡葳、陆延宁、杨明、徐福华。

(三)标准编制目的和意义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解决当前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面临的最突出、最困难、最迫切的问题为

目标,切实提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管理水平,推动特困集中供养服务提质增效,进一步保障和维护特困人员尤其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确保特困人员在供养机构的生活质量。

(四)标准编制过程

该标准编制历时两年,分别为编制前期准备、成立标准编制组及制定编制方案、资料收集及分析、调研、标准研讨以及征求意见等六阶段。主要过程如下:

1.标准编制前期准备。2016年10月至11 月,完成标准的前期预研和论证工作,主要对我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现状和问题进行调研和讨论分析,做好标准编制前期准备工作。

2.成立标准编制组及制定编制方案。2016年12月,召开标准启动会,正式启动标准编制工作。会议明确了标准编制的基本思路和计划进度安排,并组建了标准编制组。

3.资料搜集及分析。编制组针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情况进行资料收集,结合国家及省内外的相关文献及标准,了解分析目前省内外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现状,结合广东省民政厅推行的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工作开展情况及需求,经过内部讨论,确立了标准的基本技术内容,形成标准内部讨论稿。

4.调研阶段。编制组选取了珠三角地区中山市和粤东西北地区云浮市采取公建公营以及公建民营模式运营的敬老院进行了

实地调研,并结合2018年上半年全省乡镇敬老院专项整治行动检查汇总表和督查报告,多次与相关行业专家交流,形成了标准草案。

5.标准研讨阶段。在最新草案完成后,考虑本规范的使用范围涉及到全省不同发展水平、不同管理模式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编制组反复对标准具体条款进行讨论研究,保证条款既符合上级标准文件及法律法规,又具备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符合我省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实际。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开展建设区域性敬老院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助〔2012〕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提出了5.1 建设规模中床位数量和占比要求。

2018 年10月至11月,召开两次标准内部编辑讨论会,并邀请基层机构相关负责人,共同针对标准初稿进行逐条审查、反复推敲,最终形成了标准的征求意见稿及相应的编制说明。

6.征求意见阶段。省民政厅向全省各地民政部门下发征求意见函,并向省民政厅智库专家发函征询意见;广东省标准化研究院向各地标准编制机构发出征求意见函,并在官网上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经汇总整理征求意见,回函的单位数共有31个,收集反馈意见共有43条,其中有修改意见22条,工作组采纳14条,不采纳8条;21条无修改意见。

其中,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岳经纶、庄文嘉、陈琤等3位专家提出特困人员主要生活在农村,此标准主要针对农村敬老院等特困供养机构,为更进一步明确标准适用范围,建议将原标准更名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标准编制组经过研讨,决定采纳更名意见,将原标准题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更名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

江门市民政局提出原5.2.1条“供养机构的建设用地指标不宜小于40平方米/床”的标准偏高,标准编制组经过研讨,决定结合我省实际采纳意见,更改为“供养机构的建筑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床”;原6.1.2条“应依法取得消防安全许可证”,由于目前只有审核意见书和备案通知书,未有此证,因此修改为“依法取得消防审验合格手续”;原6.4.2条“供养机构工作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宜低于1/10,其中,护理员与入住服务对象比例宜为:与自理服务对象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1/5,与失能服务对象1/3。”由于供养机构的护理员是2班或者3班倒模式上班的,会出现计算护理员护理问题,因此修订为“供养机构工作人员总数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宜低于1/10,其中,护理工作人员数与入住服务对象比例宜为:与自理服务对象1/10,与半失能服务对象1/6,与失能服务对象1/3。”

中山市民政局提出原 5.2.2 c)“供养机构应根据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特点提供居室。自理特困人员宜以单人间为主,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宜以4人间为主。”因部分自理特困人员生

活上需要相互照应或情感上交流沟通,且目前各供养机构已提供单人间或双人间的服务供给。因此将5.2.2 c)修改为“自理特困人员宜以单人间或双人间为主。”

中山大学国家治理研究院陈琤提出原8.2“应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服务满意度测评,向服务对象或相关第三方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并形成分析报告。”建议主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开展常规性评价,以确保满意度的真实性。标准编制组经过研讨,8.2条款侧重于内部监管,因此不做变动,将第三方测评的内容修订于8.7“应接受相关部门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配合开展特困人员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测评等常规性评价工作”。

珠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科提出将6.4.1和6.4.2“机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改成条的格式等意见,编制组采纳其意见并做出了相应的修改。

结合各单位和专家意见,编制组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调整、完善,形成了标准送审稿。

经汇总整理征求意见,回函的单位数共有31个,收集反馈意见共有43条,其中有修改意见22条,工作组采纳14条,不采纳8条;21条无修改意见。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的确定

(一)编制原则

1.落实相关政策要求。作为《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的技术支撑和落实手段,一方面,本标准中的要求不能与政策文件相冲突;另一方面,本标准应细化、量化、具体化政策文件中的相关要求,为落实政策文件要求提供抓手。为此,本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对相关政策文件进行了深入学习,在此基础上对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体要求、机构设置与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和监督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确保标准与政策文件的连贯性与一致性,真正发挥标准的技术支撑作用。

2.本标准的术语和定义遵从以下原则:现有标准或政策文件中已有的术语和定义,遵从其定义;现有标准或政策文件中没有的术语和定义,结合相关的行业表述进行定义,并广泛征求用户或行业专家意见。

3.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4.该标准的编制参阅了大量敬老院等养老机构规范化标准及机构运营管理标准,在充分借鉴已有机构运营管理经验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要素的起草要求和表述规则,制定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规范,为标准实施者提供了政策指引和基本遵循。

(二)标准主要内容

该标准总共分为八个章节,对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和监督管理进行了明

确,为规范农村特困供养机构运营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编制框架及主要技术内容如下表所示:

三、标准试验验证情况分析

本标准依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供给侧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现行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相关政策文件和养老机构现行相关标准,立足我省实际制定,并且在编制过程中进行了充分调研和专家论证。

四、知识产权情况说明

本标准不涉及专利。

五、产业化情况、推广应用论证和预期达到的经济效果

本标准可以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提供指导。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是为农村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主要阵地,明确供养机构要优先供养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的定位,进一步提升特困集中供养能力和护理服务水平,推进机构运营管理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

未采标。

七、在标准体系中的位置,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协调性

本标准属于行政许可管理类基础标准。

本标准依据《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

和《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公建民营社会化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现行的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机构相关政策文件和相关养老机构标准制定,规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明确了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总体要求、建设要求、运营管理、服务管理和监督管理,为规范特困人员供养机构运营管理提供理论和技术支撑。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本标准无重大分歧意见。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本标准主要为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运营提供理论支撑和技术支撑,因此,建议其性质为推荐性标准。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本标准是规范农村特困人员供养供养机构的重要标准,本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的运营管理、服务水平,满足特困人员特别是生活不能自理特困人员的集中供养需求具有重要的意义,建议尽快批准发布。

十一、替代或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不涉及。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无。

标准编制组2018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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