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理)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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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标准《居住小区技术规范》 DBJ15-11-94

1总则

1.0.1 为提高我省居住小区(以下简称小区)的规划与建设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经济、合理、有效地使用地土,特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广东省内城镇地区新建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新建居住区、居住组团(居住组群)以及旧区改造可参照执行。

1.0.3 小区是指与居住人口规模(0.7万人~1.5万人)相对应的,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完整的小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小区用地规模7ha以上。

1.0.3.2 规划人口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小区规划人口规模

注:①大城市指50万人以上城市,中等城市指20~50万人的城市,小城市指20万人以下城镇。

②小区规模可由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居住习惯酌情调整。

1.0.4 小区可分为三种类别。

1.0.4.1 Ⅰ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

1.0.4.2 Ⅱ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

1.0.4.3 Ⅲ类小区: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小区。

1.0.5 小区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1.0.5.1 适应居民生活水平和社会经济增长的要求,满足居民居住生活条件。

1.0.5.2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自然、社会、人文、经济环境,使之相互协调。

1.0.5.3 充分考虑所在城市的性质裁与特点、建筑气候区划、地形地貌、自然景点、民族风格等地方特点,力求各具特色、突出个性。

1.0.5.4 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环保、环卫、防灾、绿化及有利管理等要求,创造方便舒适、安全、优美的居住与生活环境。

1.0.5.5 为老年人、残疾人的生活和社会活动提供条件。

1.0.5.6 综合考虑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经济合理、有效地利用城市土地和空间,空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有利于商品化经营和社会化管理。

1.0.5.7 为生产、施工工业化及建筑群体多样化创造条件。

1.0.6 小区规划、设计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0.7 小区规划设计应包括土地综合利用规划、不区各专项规划设计、小区技术经济分析三项内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7.1 小区土地综合利用规划包括:用地选择、用地构成、用地平衡、用地规划结构与用地布局等内容。

1.0.7.2 小区专项规划设计包括:住宅、公建配套设施、竖向、道路、绿化、市政管线等规划。

1.0.7.3 小区规划技术经济分析包括:小区建设造价估算及相应的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2 土地利用与空间规划

2.1 土地利用与规划

2.1.1 小区的用地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

2.1.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1.1.2 为有利生产、工作、方便生活、应尽可能地接近就业工作区,并与邻近小区及城市干道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2.1.1.3 具有适合于居住生活建筑的自然环境和工程地质及水文条件,并尽可能布置与污染源的上游或上风面。

2.1.2 小区土地的综合利用应适应居民的居住与生活活动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2.1.2.1 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综合考虑规划基地周围地区的土地使用功能、建筑物的性质、道路交通、绿地状况及其他环境因素。

2.1.2.2 根据小区不同规模、城市特点及居民的生活习惯和生活组织方式,确定不同的规划结构形式,综合考虑道路系统、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建筑群体布置、绿化系统、空间与环境工程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联系,以组成一个完整的相对独立的有机体。

2.1.3 小区用地应进行用地平衡计算,并应符合本规范2.2.1~2.2.2条规定。

2.1.4 小区的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等内容。

2.1.5 小区的土地竖向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2.1.5.1 尽量利用自然地形、保留原有地貌、植被,避免水土流失,保持良好的生态环境。

2.1.5.2 应顺畅地排除地面水和保证道路广场的允许坡度。

2.1.5.3 有利于建筑布局与空间环境的设计。

2.1.5.4 考虑空间环境的美观,减少土方工程量。

2.1.5.5 满足排水管线的埋设要求。

2.1.5.6 对外联系道路的高程应符合城市干道控制标高,并应与城市道路标高合理衔接。

2.1.6 各种场地的适用坡度,应符合表2.1.6规定。

2.1.7 小区用地的地面连接形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2.1.7.1 当自然地形坡度小于8%时,宜采用平坡式连接。

2.1.7.2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宜采用台地式连接。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和护坡连接。

2.1.8 小区地面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山区、岳陵必须考虑防洪。对地面水排水方式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2.1.8.1 小区用地内应用暗(管、沟)排除地面水。

2.1.8.2 在埋置地下暗沟(管)极不经济的岩石地段,或在山坡冲刷严重,管沟易堵塞的地段,允许采用明沟排水,明沟排水坡度一般应为0.3%~0.5%。

2.1.8.3 当采用道路排水时,其路面坡度应大于0.3%。

2.2 规划用地指标

2.2.1 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小区用地和其它用地两类。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1规定。

表2.2.1:小区总用地控制指标(m2/人)

注:①本表各项指标按每户3.5人计算。

②低层住宅指3层及以下的住宅;多层住宅指4~6层住宅(含6层);中高层指7~9层住宅(含9层);高层住宅指10层以上住宅。

2.2.2 小区用地应包括住宅用地、公建用地、道路用地和公共绿地等四项用地,各项用地面积和占的比重应符合下列规定。

2.2.2.1 参与小区用地平衡的用地应为构成小区用地的四项用地,其它用地不参与平衡。

各项用地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2.2规定。

2.2.2. 2当需要为满足当地城市规划而增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和规模时,用地比例可酌情调整。

表2.2.2:小区用地平衡指标(%)

2.2.3 住宅建筑密度应根据住宅单体选型、住宅、层数、日照、间距、绿化等因素综合确定,且不得大于表2.2.3规定。

表2.2.3:住宅建筑密度(净)最大指标(%)

2.3 空间规划与设计

2.3.1 小区建筑群体空间规划应遵循下列原则。

2.3.1.1 符合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要求。

2.3.1.2 方便居民生活,有利组织管理。

2.3.1.3 组织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的公共活动中心,方便经营、使用和社会化服务。

2.3.1.4 合理组织人流、车流,有利安全防卫。

2.3.1.5 构思新颖,体现地方特色。

2.3.2 各单项建筑的地段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2.3.2.1 住宅建筑应优先选用环境、自然景观较好的地段;丘陵山区地段住宅应优先选用向阳坡作住宅建筑用地。

2.3.2.2 公共建筑的地段分配应符合本规范3.0.4条规定。

2.3.2.3 就业性建筑,一般应独立设置,也可与别类建筑组成综合楼或综合体。

2.3.3 小区内建筑群体的分布应主要考虑通风、降温、日照、防风、防寒、防雨、防灾等方面的要求,高层建筑群体应避免产生风洞效应等不利小气候。

2.3.4 小区空间与环境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3.4.1 力求反映地方文化特点,具有特色。

2.3.4.2 强调建筑群体的多样化。

2.3.4.3 合理设置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精心选用和设置建筑小品。

2.3.4.4 重视户外空间的完整性与良好景观。尽可能将市政公用设施站点及自行车房等小建筑与住宅建筑综合安排,供电、电话、广播、电视与路灯等管线力求地下埋设。

2.3.4.5 作好公共活动中心、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点地段的综合环境设计,处理好建筑、广场、院落、绿地、小品等户外空间的相互关系。

3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

3.0.1 小区公共服务设计(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等八类设施。

3.0.2 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建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时投入使用。

3.0.3 公共服务设施配建指标,应以表3.0.3规定的千人指标和分类指标控制,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3.0.3.1 非营利性设施的配置,不得小于表3.0.3规定值;营利性设施,可参照表3.0.3规定值配置。

注:旧区改造、城市边缘的小区以及经济发达或发展中地区的小区配建项目及指标可酌情增减,但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3.0.3.2 地处流动人口较多的小区,应根据不同性质的流动人口数量,增设有关项目及增加相应面积。

3.0.3.3 按人防部门要求配建的人防地下室,应遵循平战结合的原则,与城市地下空间规划相结合,统筹安排,

并按其使用性质纳入配套公建。

注:1、托儿所收1~3岁儿童。建筑面积6~8m2/座,用地面积7~9m2/座,每班容量25座。服务距离宜小于300m,层数不宜大3层;不超过3个班的托、幼园所可混合设置,也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独立庭院和出入口;不少于4个班的托、幼园所均应独立设置:一般规模4个班。

2、幼儿园,收3~6岁儿童。建筑面积6~9m2/座,每班容量30座。一般规模9个班。

3、小学:建筑面积3.0~4.0m2/座,用地面积6~10m2/座。学校规模24班,每班容量45座,校内设有60m直跑道。服务距离宜小于500m;层数不宜大于4层。

4、中学:建筑面积4.5~6m2/座,用地面积10~16m2/座。学校规模24~30班,每班容量50座。校内设250~300m环跑道和100m直跑道。层数不宜大于5层,不少于30个班的中学应设置400m环形跑道的运动场。

大于300m。

8、肉菜分销店: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9、食品副食品综合店:经营副食、调料、干鲜果品、酱菜、糖烟酒菜、海味等,每1000~1500户可设一处。

10、菜市场:每1.5~2.0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

11、早点、小吃、点心店:早点、小吃、点心、快餐、冷热饮品。

12、饮食店:快餐、炒菜与正餐。

13、饭店、正餐、宴席。

14、综合百货商场:日用百货、鞋帽、服装、布匹、五金及家用电器等。

15、基层百货店:经营副食、水果店、烟酒为主、兼营小百货和日杂。服务半径不宜大于300m。

16、日用杂品店:经营日用陶瓷、厨房用品、卫生用品等。

17、五金交电建材店:每1.5~2万人可设一处。

20、车辆修理部:包括自行车修理、摩托车汽车保养等项目。

21、综合修理店:包括修理家用电器,日用工业品、钟表、燃气炉具等服务项目。

25、邮电所:信函、包裹、兑汇、报刊零售、电话、电报等。

28、变电房:每800~1200户可设一处,一般在住宅楼内安排;每栋高层建筑至少设置一处。

29、路灯配电室:供电半径宜为500m,提供小区和周围城市道路照明,可与小区变电房结合在楼内设置。

30、燃气调压站:可按每个中低压调压站负荷半径500m设置。

31、液化气罐站:仅设于无管道燃气小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

33、公共厕所:服务半径宜为300m,可附设于公交站场、肉菜市场以及人流集中之地段,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100m。

34、垃圾集散点:结合肉菜市场、公厕设置,服务半径宜为300m~500m,应采用封闭式设施,力求存放和转运不外露;同时1000人左右设垃圾桶或垃圾池,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m,距住宅距离不宜小于30m。

3.0.4 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应遵循下列原则。“

3.0.

4.1 根据项目的使用性质和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应采用相对集中与适当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布局。并应利于发挥设施效益,方便经营管理、使用和减少干扰。

3.0.

4.2 商业服务与金融邮电、文体等有关项目宜集中布置,形成小区各级公共活动中心。在使用方便、综合经营、互不干扰的前提下,可采用综合楼或组合体。

3.0.

4.3 基层服务设施的设置,应方便居民、满足服务半径的要求。

3.0.5 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集贸市场和人流较多的公共建筑,必须相应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0.5.1 配建公共停车场(库)的停车位控制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3.0.5.2 配建停车场(库)应就近设置,并宜采用地下或多层车库。

3.0.6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6.1 应优先布置在接近公共绿地和自然环境景观较好的地段。

3.0.6.2 方便家长接送、避免交通干扰。

3.0.6.3 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3.0.6.4 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6.5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7 中小学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0.7.1 宜布置于小区内较独立地段,减少对居民的噪声干扰。

3.0.7.2 小学生不应穿越城市道路。

3.0.7.3 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3.0.7.4 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3.0.8 公共建筑设计,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

4 住宅

4.0.1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4.0.2 住宅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建筑防火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4.0.3 住宅建筑密度值,应符合本规范2.2.3条规定。

4.0.4 住宅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4.0.4.1 住宅间距应综合考虑通风、采光、日照、隔热、避免视线干扰、消防、抗震以及管线埋设等因素后确定,并应符合表4.0.4规定。

4.0.4.2 朝向宜采用南北向布置,多层及中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间卧室朝南、高层建筑的每套住宅应尽量将卧室朝南布置。

4.0.4.3 住宅布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穿堂风、夏委主导风入射角宜大于15°。

4.0.4.4 地形变化复杂地区,尚应考虑局部气流对住宅及住宅群自然通风的影响:有条件时,应因势利导引风入室。

4.0.5 住宅建筑设置天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0.

5.1 尽量采用开口天井,不宜采用内天井。

4.0.

5.2 开口天井东西向深度大于8m时,南北向宽度不应小于本规范4.0.4条规定的间距值。

4.0.

5.3 与内天井应相连的梯楼不得封闭设置。

4.0.

5.4 内天井应有外接通道和排水设施。

4.0.

5.5 开口天井的开口宽度或内天井最短边长应大于表4.0.5规定值。

注:最小尺寸范围内,不得外飘阳台和梯平台。

4.0.6 Ⅰ、Ⅱ类小区道路两侧建筑物面向道路方向的外墙,不得外露管道(线)。

4.0.7 电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0.7.1Ⅰ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应设置电梯。

4.0.7.2Ⅱ、Ⅲ类小区住宅建筑层数超过6层时,宜设置电梯、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8层。

注:顶层为跃层时,无电梯住宅数不得超过9层。

4.0.8 住宅建筑首层及顶层层高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3.2m;其他各层层高不宜大于3m。

注:首层用作非住宅用途的层高以及顶层设坡面的层高不在此限。

4.0.9 铝门窗设计应符合现行广东省标准《普通铝合金门窗工程设计与施工规定》规定。

4.0.10 厨房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0.1 Ⅰ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6m2,Ⅱ、Ⅲ类小区住宅厨房面积不得小于5m2。

4.0.10.2 预留抽油烟机、消毒碗柜等设备安装位置。

4.0.10.3 抽油烟机排气管应设置集中排气管道,排气管排气口不得与楼梯间相连。

4.0.11 卫生间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设计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0.11.1 卫生间面积不得小于表4.0.11规定值。

4.0.11.2 满足通风及卫生的要求。

4.0.11.3 Ⅰ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浴缸;Ⅱ类、Ⅲ类小区的住宅卫生间应设置淋浴设施。

4.0.11.4 浴室与厕所宜单独设置。

4.0.11.5 预留热水器排气口。

4.0.12 在住宅内适宜地方预留洗衣机位置。

4.0.13 住宅建筑设计应积极选用新型轻质墙体材料。

5 绿地规划与设计

5.0.1 小区内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别墅内庭院绿地、配套公建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5.0.2 小区绿地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0.2. 1小区绿地规划,应根据小区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不同的布局方式、环境特点及用地条件,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点、线、面相结合的绿地系统。合理保留和利用规划或改造范围内的已有树木和绿地。

5.0.2.2 绿化应分层次,巧妙搭配花卉、树木、草地。精心设置小品,丰富和美化环境。

5.0.2.3 Ⅰ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45%,Ⅱ类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30%,Ⅲ类小区绿地率不宜小于25%。

5.0.2.4 绿地面积计算办法,应符合本规范7.0.5条规定。

5.0.3 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相应设置小游园、组团级绿地、以及其他的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0.3.1 小区公共绿地的位置和规模,应根据小区周围的城市级公共或居住区公共绿地的布局综合确定。

5.0.3.2 块状、带状公共绿地,每块绿地面积不得小于400m2。

5.0.3.3 小区公共绿地配建指标应符合本规范2.2.2条规定,并应大于表5.0.4规定值。

5.0.3.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本规范5.0.4条规定。

表5.0.3:人均公共绿地最小配建指标(m2/人)

注:旧区改造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50%。

5.0.4 小区重点绿地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0.4.1 小区重点绿地的设置内容、要求和指标应符合表5.0.4规定。

5.0.4.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并开设主要出入口,服务半径宜为500m。

5.0.4.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70%。

5.0.4.4 采用开敞式设计,方便居民休憩、散步和交往的需要。

5.0.4.5 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有不小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景线范围之外,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表5.0.4:小区重点绿地设置规定

6 道路与交通设施

6.1 道路规划

6.1.1 小区内道路系统规划,其路网结构、道路分级、广场和停车场的设置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6.1.1.1 应根据地形、气候、用地规模和用地周围的环境条件及居民出行方式和出行规律,选择合理路网系统和道路断面形式。

6.1.1.2 道路系统应有利于小区各类用地的功能分区和有机联系,以及建筑的合理布局和多样化创造条件。

6.1.1.3 小区主要道路至少应有二个出入口、小区主要道路出入口距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200m。除小区主道、次道外,小区其他道路不宜直接与城市主干道相连。

6.1.1.4应使内外联系便捷、顺畅、安全、利于消防、救护、环卫、商店货运车辆通行,并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

6.1.1.5居住容量大或以公共交通为主要方式的小区,宜将城市公共交通线路引入小区边缘地区,并设置相应停靠站。

6.1.1.6对于步行及自行车交通,有条件的可设置专用道系统,并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分行、人与机动车分行创造条件。

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

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1.3.4入户道为进入各居住户的道路。

6.1.3.5人行道为地人通行的道路。

6.2 道路设计

6.2.1 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 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6.2.3规定。

表6.2.3:小区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表

注: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 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规定。

注:主道的边缘指红线: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6.2.5.2 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6.2.5.3 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6.2.5.4 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6.2.5规定。

表6.2.5: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6.2.6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6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 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

7.1 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6.2.7-1规定。

6.2.

7.2 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坡度小于0.3%,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6.2.

7.3 小区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6.2.7-2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

6.2.

7.4 当主,次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6.2.

7.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小区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6.2.7-3规定。

表6.2.7-1:小区内道路最大纵坡(%)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5%,主道、支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②交通运输较繁忙的支道,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③通往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④与城市道路相接处,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当纵坡大于3%时,应设置缓冲段。

6.2.8采用回头曲线的道路设计,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6.2.8的规定采用,并采取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措施。

表6.2.8: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注:

①最小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②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坡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入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长度不得少于10m。

6.2.9 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置12m×12m的回车场地。

6.2.10 人行道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6.2.10.1 小区内的主道、次道路,可根据需要,在车道的单侧或双侧的部分或全部路段设置人行道。

6.2.10.2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

6.2.10.3 沿主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 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6.2.10.4 道路两则人行道纵坡,可与道路纵坡相同。

6.2.10.5 当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梯步辅助解决竖向步行交通,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隔15级左右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缓冲平台。

6.2.10.6 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6.2.10.7 人行道横坡宜采用1%~2%。

6.2.10.8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净距,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净距不得小于1.5m;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3 交通设施

6.3.1 主、次道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

6.3.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集贸市场、文娱活动场地等必须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库),面积按照集散人流量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6.3.3 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及面积应符合表6.3.3规定。机动车每标准停车面积30m2,自行车为1.4m2。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

表6.3.3:小区居民及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指标

7 综合技术经济指标

7.0.1 小区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的项目应包括必要指标和可选用指标两类,其项目及计量单位应符合表7.0.1规定。表7.0.1:综合技术经济指标系列一览表

注:

①▲必要指示;△选用指标。

②属旧区改造的、技术经济指标尚应有反映土地使用现状、人口现状、建筑及市政公用设施现状的调查资料。

7.0.2 规划总用地范围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2.1 当规划用地外围为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或自然分界时、用地范围至道路中心线或自然分界线。

7.0.2.2 当规划用地与其它用地相邻,用地范围划至双方用地的交界处。

7.0.3 底层公建住宅或住宅公建综合楼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3.1 按住宅和公建各占该幢总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并分别计入住宅用地和公建用地。

7.0.3.2 底层公建突出于上部住宅或占有专用场院或因公建需要后退红线的用地,均应计入公建用地。

7.0.4 底层架空建筑用地面积的确定,应按底层及上部建筑的使用性质及其各占该幢建筑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用地面积,并分别计入有关用地内。

7.0.5 绿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5.1 宅旁(宅间)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1规定,绿地边界对入户道、支道及次道算到路边,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则算到红线;距房屋墙脚1.5m;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7.0.5.2 道路绿地面积计算,以道路红线内规划的绿地面积为准进行计算。

7.0.5.3 院落式组团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应符合本规范附录B.0.2规定,绿地边界距入户道、支道及次道边1m;当小区路有人行道时,算到人行道边;临城市道路、小区主道时算到道路红线;距房屋墙脚1.5m。

7.0.5.4 开敞型院落组团绿地,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m的组团组主路开敞,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和满足本规范附录B.0.3规定。

7.0.5.5 其它块状、带状公共绿地面积计算的起止界同院落式组团绿地。沿小区主道、城市道路的公共绿地算到红线。

7.0.6 小区用地内道路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6.1 主道按红线宽度计算。

7.0.6.2 次道及支道按路面宽度计算。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人行道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7.0.6.3 非公建配建的居民小汽车和单位通勤车停放场地,按实际占地面积计算。

7.0.6.4 入户道不计入道路用地面积。

7.0.7 其他它用地面积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7.0.7.1 规划用地外围的道路算至外围道路的中心线。

7.0.7.2 规划用地范围的其它用地,按实际占用面积计算。

7.0.8 停车场车位数计算指标,是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表示。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7.0.8中相应换算系数折算。

8 市政管线规划

8.0.1 小区内应设置给水、污水、雨水、电话线及电力管线,同时尚应考虑燃气、数学通信线等管线的设置或预留埋设位置。

8.0.2 小区内各类管线的位置,应编制管线综合规划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8.0.2.1 必须与城市管线衔接。道路扩建改建时,现状管线必须服从规划管网,必要时应进行调整。

8.0.2.2 应根据各类管线的不同特性和设置要求综合布置。各类管线相互间的水平与垂直净距,宜符合表8.0.2-1

和表8.0.2-2规定。

8.0.2.3 宜采用地下敷设的方式。地下管线的走向,一般应沿道路或与主体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线型顺直、短捷和适当集中,尽量减少转弯,并应使管线之间及管线与道路之间尽量减少交叉。

8.0.2.4 应考虑不影响建筑物安全和防止管线受腐蚀、沉陷、震动及重压。各种管线与建筑物和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表8.0.2-3规定。

表8.0.2-1: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水平净距(m)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排水管之浊的净距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3.0m。

②大于或等于10kv的电力电缆与其它任何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25m。,如加套管,净距可减至0.1m;小于10kv 电力电缆之间应大于或等于0.1m。

③低压燃气管的压力为小于或等于0.005Mpa,中压力为0.005~0.3Mpa,高压为0.3~0.8Mpa。

表8.0.2-2:各种地下管线之间最小垂直净距(m)

表8.0.2-3: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8.0.3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8.0.3.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水管。

8.0.4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8.0.5管线之间遇到的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8.0.5.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8.0.5.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8.0.5.3压力管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8.0.5.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0.6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8.0.6规定。

表8.0.6: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指乔木基部的中心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9 供水与排水

9.1 供水

9.1.1 小区供水管网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1 给水管线布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分布及用水要求。

9.1.1.2 供水管网规划设计应满足小区规划要求,考虑供水的分期建设,并留有充分发展的余地。

9.1.1.3 供水管网应安全可靠。

9.1.1.4 为保证安全供水和方便维护,管线尽量沿道路敷设,管线与建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8.0.2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

9.1.2 住宅建筑给水系统的供水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卫生设备情况,配水管网的水压以及消防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9.1.2.1 当室外配水管网的压力、水量全天能满足室外内供水的需要时,可采用直接供水方式。

9.1.2.2 当配水管网的压力在一天内有周期性高低变化时,可采用设置屋顶水箱或高位水池的供水方式。

9.1.2.3 城市配水管网的水压经常或周期性地低于室内所需要的供水压力且室内用水量较大并不均匀时,可采用水池、水泵和水箱等的供水方式。

9.1.2.4 多层及高层建筑物的供水,宜采用分压供水方式。将给水系统分为上、下两个供压区。下区由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上压由外管网引入水池,再由水泵提高供水压力至水箱供水。

9.1.3 住宅生活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1.4 住宅生活用水量可取最高日用水150升/日,人~190升/日人,平均日用水120升/人,人~160升/日,人,小时变化系数1.7~1.4。

注:住宅生活用水量未包括住宅区内公共建筑物的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等。

9.2 消防

9.2.1 小区的消防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消防栓的数量及布置必须遵守消防规定,并取得当地消主部门的同意。

9.2.1.2 用于配水至用户和消防栓的配水支管,宜采用管径为DN150mm~DN200mm管。负担消防任务配水支管不得小于DN150mm。

9.2.1.3 消防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接管直径不得小于DN100mm。

9.2.1.4 消防栓应设在道路交叉口和醒目处。消防栓距道路边不得大于2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

9.2.2 小区建筑的消防栓给水系统及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9.3 排水

9.3.1 小区的排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现有的市政排水措施,使小区的排水规划与室内排水系统和市政排水管网相协调,减少提升能耗、有利小区的管理。

9.3.1.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若目前采用分流制有困难时,在规划中也应考虑将来逐步过渡到分流制。

9.3.1.3 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规划和设计,应满足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9.3.1.4 小区防洪排涝设防标准,应与所在城市或区域设防标准相协调。

9.3.2 小区规划的排水量,应根据生活水排放量和雨水流量确定。

9.3.3 生活污水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9.3.3.1 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应与供水定额相协调且污水排水定额取值。当缺乏资料时,污水排水定额可按平均每人每日180L~270L采用。

9.3.3.2 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

9.3.3.3 小区排水管网宜以最大日最大时流量设计。

9.3.4 雨水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5 排水管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5.1 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小区规划,综合考虑其他管线,充分利用地形和现有排水设施。合理地进行管渠系统的平面和高程规划。

9.3.5.2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并考虑有发展余地。

9.3.5.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9.3.5.4 结合小区规划,有条件时可利用现有湖泊、池塘或开设人工湖以调蓄雨水。

9.3.5.5 靠山开发的小区应注意做好防洪排洪规划,宜沿山坡脚设截洪沟,尽量将山洪引离小区。

9.3.5.6 沿海、沿江开发或地形低洼的小区,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规划地台标高和排涝措施。

9.3.5.7 污水管理系统规划应考虑事故排出口。

9.3.5.8 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6 排水泵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6.1 小区的排水泵站用地宜按远期规划划定,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9.3.6.2 排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与住宅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泵站周围宜设围墙,并绿化。

9.3.6.3 泵站建筑的造型、色调等应与小区住宅建筑相协调、通风、噪声和消防等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9.3.6.4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采取临时防洪措施。

9.3.6.5 集水池和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9.3.7 化粪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1 若小区所在城市管辖范围内已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规划必须建小区污水处理站且能保护小区污水处理站与小区内住宅建筑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时,可不设置化粪池,否则,必须设置化粪池。

9.3.7.2 化粪池可适当分块集中设置,并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以及方便养护管理。

9.3.8 小区污水处理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8.1 尚未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处理有困难和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小区宜建污水处理站。

9.3.8.2 污水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根据区域环境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选择产生环境再生污染的处理工艺。

9.3.8.3 规划污水站用地,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安排。污水站用地可按表9.3.8确定。

9.3.8.4 污水站的位置应符合小区排水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小区夏季主导风的下风向,并与住宅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9.3.8.5 污水站区应尽量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站区面积30%。

9.3.8.6 污水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10 燃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小区气源的选择,应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的情况,对各种气源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对燃所气成本进行核算,使所选气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1.2 小区燃气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管理要求。

10.1.3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的燃气用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10.1.4 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网使用要求。

10.1.5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接。

10.2 燃气管道

10.2.1 燃气管网的布设,应遵循全面规划、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的原则,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1 确保与城市燃气管网顺利连接。

10.2.1.2 必须满足安全,可靠地供给各类用户具有正常压力、足够数量的燃气的使用要求。并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

10.2.1.3 燃气管道布置应尽量避开小区主道和繁华的街道。

10.2.1.4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现有建筑物下面。管网布置时应了解住宅规划发展情况以避开未来的建筑物。

10.2.1.5 尽可能利用该地区原有燃气管网。

10.2.1.6管道与建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0.2.2 燃气调压器(柜)、凝水缸及管道跨越河流处等管道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10.2.3 已埋设燃气管道的,在管道中心线两侧2m范围内不得堆放影响客道安全的重物;4m范围内,不得堆放或倾到易爆、腐蚀性物品。

10.2.4 燃气调压器(柜)及燃气管道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0.3 气化站

10.3.1 距当地城市市政燃气管网较远的小区,可独立在小区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以气化站为中心,用管道向用户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

10.3.2 气化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要求。

10.3.3 既无燃气管网供气又无条件设气化站的小区,可综合考虑设置液化石油气售气站。

10.3.4 气化站及售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1 供电与用电

11.1 一般规定

11.1.1 小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1 电网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1.1.1.2 满足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11.1.1.3 满足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对供电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11.1.2 小区配电网的建设,原则上应预先作好规划,配合道路建设预留电缆沟,架空线路走廊等。过渡性临时用电,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同意,可采以临时性线路供电、但工程完工后必须拆除。

11.1.3 小共供电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

11.2 配电所与开闭所

11.2.1 配电所、开闭所选址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2.1.1 配电所、开闭所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及负荷密度较大地区。

11.2.1.2 采用110kv供电的小区,应设置110kv变电站,或在小区建筑物内设置户内110kv变电站。

11.2.2 配电所、开闭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2.1 有条件的小区,宜设置独立建筑物作配电所或开闭所,建筑物外观应与相邻环境协调。

11.2.2.2 附设于高层建筑内的配电所,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楼层内,并应考虑楼层净高是否满足设备高度的要求。

11.2.2.3 繁华地区,可安装箱式配电房。

11.2.2.4 配电所、开闭所面积应满足设备放置及隔离的要求,并应满足通风、防火、防光、防潮、防噪音、防洪、防水动物等方面的要求。

11.2.2.5 配电所、开闭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配电所应采用防火变压器。

11.2.2.6 配电所的设备类型、接线方式、保护方式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

11.3 电力线路

11.3.1 供电线路可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下列地段应采用电缆线路。

11.3.1.1 Ⅰ类小区。

11.3.1.2 小区主道、繁华地区、高层建筑地区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11.3.1.3 电网结构需要的地段。

11.3.1.4 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的特殊地段。

11.3.1.5 供电可靠要求较高或负荷较大的用户。

11.3.2 电缆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 电缆埋设距建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1.3.2.2 地下管道简单,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小的地段,优先采用直埋式。

11.3.2.3 地下管道复杂,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大的地段,应采用槽盒式。

11.3.2.4 8条以上平行敷设电缆时,宜采用电缆盒,电缆盒顶面不得高于路面基层。条件不具备地区,可采用明坑式。

11.3.2.5 穿越机动车道时,应预埋钢或硬质塑料管。

11.3.2.6 地下埋设电缆有困难时,过渡性临时供电,在不影响小区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可采用架空电缆。

11.3.3 架空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3.1 架空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休规划要求。

11.3.3.2 不同高压变电站进小区的10kv中压架空线不得同杆架设,中、低压加空线不宜同杆架设。

11.3.3.3 小区内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11.3.4条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

11.3.3.4 小区内中压架空线宜适当增加泄漏距离或采用防污绝缘子。

11.3.4 架空电力线路除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净高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4.1 架空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宜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11.3.4-1规定。

11.3.4.2 架空线路与各种易燃、易爆建、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杆高度的1.5倍。

11.3.4.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11.3.4-2规定值。

表11.3.4-1:空架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

注:架空线路与建筑之间垂直距离指线路在最大计算孤垂下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表11.3.4-2: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

注:

①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

分距离。

②架空线路边线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应考虑线路孤垂、最大风偏时的状态。

11.4 用电

11.4.1 用电器、电气装置、电线等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11.4.2 室内用电设计除应符合电气设计专业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2.1 用电负荷可按每户4kw设计。

11.4.2.2 主要居住用房、卫生间、厨房等均应预留电器插座。

11.4.2.3 室内用电线路宜用暗管埋设。

11.4.3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系统应自备保安电源。

11.4.4 高层建筑应预留公用开关房、配变电房、电表安装位置。

11.4.5 小区内交通道路、楼梯间等均应设置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5.1 主要交通道路照明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5m,灯具不宜小地100W。

11.4.5.2 楼梯间照明宜采用自动延时控制灯具。

12 通信

12.1 一般规定

12.1.1 小区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管线和邮政设施。

12.1.2 通信设施所用产品,应符合国有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通信设备类型等应满足当地邮电部门联网的要求。12.1.3 通信设施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2.2 通信设施

12.2.1 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的小区,每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设置一个10m2~15m2的电话专用交接间。交接间应靠近所辖区的中心位置,一般宜设在住宅楼的首层或在户外独立房屋。交接间应干燥通风良好,应设照明设备及电源插座,交接间引入保护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2.2.2 高层住宅楼首层或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在适当位置预留建筑面积为20m2左右的用户光纤终端机房,用于

广东省地方标准资料

DB44/T XXXXX—XXXX ICS 03.080.30 A 12 DB44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T XXXXX—XXXX 物业服务指南会务服务 Guideline for property service: conference service (征求意见稿) XXXX - XX - XX发布 XXXX - XX - XX实施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1

目次 前言I 引言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基本原则 1 5 资源管理 2 6 制度建设 3 7 会务服务提供 3 8 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 5 附录 A (资料性附录)会务服务人员仪表、仪态要求 6 附录 B (资料性附录)会务服务需求确认9 附录 C (资料性附录)会场布置相关要求11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大型会议主席台座次的安排13 附录 E (资料性附录)座谈会座位安排15 附录 F (资料性附录)设备调试17 附录G (资料性附录)茶具准备、续茶规范 18 附录H (资料性附录)突发事件处理程序20 附录I (资料性附录)用品管理规范要求21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起草。本标准由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深圳市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DB44/T XXXXX—XXXX 引言 近年来,伴随物业管理专业化及物业服务需求多元化的发展趋势,由物业管理延伸带来的相关服务如会议服务外包等也逐渐发展壮大。政府、金融机构、综合性院校和企业等单位都希望通过采购的方式获得社会资源的支持,获得高水准、专业化的会务服务。在这一形势下,物业管理企业通过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深入挖掘会务服务需求,规范会务接待行为,统一会务服务标准,可提高会务服务水平,为参会者创造良好的会议环境,为主办方赢得良好的口碑,为物业服务组织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 本标准以提高物业服务组织的会务服务质量、规范会务服务行为、维护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提出了物业服务组织利用相关软硬件资源向主办方提供会务服务时的通用性指南。 物业服务指南会务服务 1范围 本标准给出了物业服务组织,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利用物业本身所提供的软硬件资源,为物业使用人提供会务服务,包括会务服务的基本原则、资源管理、制度建设、服务提供、服务质量的评价与改进等。本标准适用于物业服务组织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的会务服务。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0647.9—2006 社区服务指南第9部分:物业服务 3术语和定义 GB/T 20647.9中所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物业使用人Property Users 物业使用人指不具有物业的所有权,但是对物业享有使用权,并且按照合同、法律规定能够行使业主的部分权利的人。 3.2 会务服务Conference Service 物业服务组织在物业服务范围内利用物业本身硬件资源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提供保证会议顺利有序开展的配套服务。 3.3 会务服务人员Conference Service Staff 物业服务组织在提供会务服务的整个过程中所投入的人员,包括专职于会务服务的人员以及根据会务服务需求临时调配的人员。 3.4 会务服务需求Conference Service Demands 主办方要求物业服务组织根据会议属性提供相应的会务服务内容的行为。 3.5 会中服务Instant-on Service in Conference 会务服务人员与参会人员发生直接接触的过程中,以自身的言行举止为载体向参会人员传递的能够感官感知的会务服务的提供。 4基本原则 4.1专业化 物业服务组织应向专业化方向发展,所提供的管理和服务应充分体现专业化素养。 5资源管理 5.1概述 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城市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

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 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要求,城市正在加速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并且在具备条件的城市开始普及高级中学阶段的教育。随着教育逐步走向现代化,教育改革和发展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提出了新的要求。要创造适合青少年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办学条件与育人环境,必须有一个科学、合理的学校建设标准,使学校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有章可循。这是制定本建设标准的基本目的。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新建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要视学校已有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绿化等现状和具体情况,参照本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条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是从我国国情和经济发展水平出发制订的,在校舍各类用房的配置和面积指标上,首先要保证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的基本需要,配备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合理安排体育活动场地。同时,面对基础教育改革对校园校舍的条件与环境的更高要求,可以根据需要和可能逐步创造与完善。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新建、扩建和改建都必须先规划设计,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校园规划设计要根据学校的特点、城市规划的要求、周边环境情况和学校现状等条件,因地制宜地进行。校园规划设计要便于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和可能分期实施。 第五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要认真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同时还应符合《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与相关建筑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六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规模系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对中小学学制和班额人数的规定、生源、实行最佳规模办学的程度、办学的社会效益

广东省地方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 《黑水虻处理餐厨垃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二〇一八年一月

目录 一、任务来源 (1)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1) 三、遵循原则和编制依据 (2) 1.遵循原则 (2) 2.编制依据 (2) 四、标准编制过程 (3) 1.计划与安排 (3) 2.编制过程 (3) 五、标准的主要技术指标的说明 (3)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12) 七、贯彻地方标准的实施意见 (12) 八、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12) 九、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12)

一、任务来源 本标准是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下达2017年广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第一批)的立项项目。标准的主要负责起草单位为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和广州飞禧特水产科技有限公司。起草单位结合我省当前餐厨垃圾处理技术为主要框架,同时参考国内外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相关内容,咨询行业技术专家并经过编制工作小组研讨,形成广东省地方标准《黑水虻处理餐厨垃圾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二、编制的目的和意义 目前,广东省餐厨垃圾的收集和处理处臵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技术系统,相关配套的政策尚未出台,通常各餐厅、饮食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部分倾倒到垃圾桶与生活垃圾一起收集,另外很大一部分则是流向饲养牲畜。此外,市面上出现不法分子收购餐厨垃圾后加工成“潲水油”,出售给油脂厂,甚至由出售给饮食单位的现象,其危害很大。 本标准的制定将有力推进广东省的餐厨垃圾处理工作。2014年,我省政府发布了《加快我省循环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推进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建立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体系,形成覆盖餐厨废弃物产生、收集、运输、处理全过程的管理制度与技术路线,加快推进广州、深圳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城市建设,推动具备条件的城市(县)开展试点工作。因此,为配合省政府餐厨垃圾处理工作的要求,为了保证垃圾分类的效果,形成明确规范的管理组织文件,将对促进餐厨垃圾的处理效率与处理效果起到关键作用。 标准,作为工作的衡量准则、规则、特性要求,对最佳秩序的获得和最佳社会效益的促进起着重要作用。然而,目前国内还没有针对黑水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 44/26—2001 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目次 前言………………………………………………………………………Ц 引言………………………………………………………………………Ш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内容 (1) 4.1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1) 4.2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2) 4.3 其他规定 (2) 5 监测 (2) 5.1 采样点 (2) 5.2 采样频率 (2) 5.3 样品采集和保存 (3) 5.4 排水量 (3) 5.5 统计 (3) 5.6 分析方法 (3) 6 标准实施 (3) 附录A (规范性附录)混合排放浓度限值计算 (18) 附录B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负荷计算 (18) 附录C (规范性附录)污染物最高允许年排放总量计算 (18)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4) 表2 第二关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5)

表3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7) 表4 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9) 表5 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表6 分析方法 (1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0 3、基本规定----------------------------------------------------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 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 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 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 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 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 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 17、本标准用词说明---------------------------------------------0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中小学建设标准.doc

一、总则 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特制定《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标准》规定的各项建设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类指导、分步推进、分级管理的原则。本《标准》将标准化学校分为一、二、三级,即市级标准化学校标准(简称一级,下同)、县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二级,下同)和乡镇级标准化学校(简称三级,下同);全市各普通中小学校对照《标准》和《长沙市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督导评估方案》,在符合相应标准的基础上,努力创建并逐步升级达标;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牵头组织《标准》的实施,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一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区、县(市)政府根据《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普通中小学标准化学校建设计划,各区、县(市)政府教育督导室负责二级、三级标准化学校的认定;各级政府对升级达标的学校应给予奖励。 二、学校选址、规模、规划与设计标准 (一)学校选址 1、学校选址应当符合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及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以方便学生就近入学且适应城市建设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设置并调整学校布点,

具有适宜规模和可持续发展空间。市区内历史形成的不合理布局,可与城市改造建设相结合,进行调整。 2、新建学校应首先注重安全因素。选址不应设在近污染源处、山丘滑坡段、悬崖旁、泥石流地区及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高压线缆、易燃易爆设施、市政管线和市政道路等不应穿过校园。 3、学校的选址应当避开公共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气源调压站、高压变配电所、垃圾站及公安看守所等场所。 (二)学校规模 1、为保证学校教育质量、管理效率和办学效益,一所学校的规模(班数规模、学生人数规模、用地及建设规模)应控制在一定范围以内。凡符合本《标准》规定规模的学校为“适宜规模学校”,新建或改建学校应以适宜规模为标准进行规划建设。 2、依据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本市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学生不超过45人,初中、高中每班学生不超过50人。学校的适宜规模如下: (三)校园规划与设计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ischarge limits of wate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 2002—01—01实施 发布 广 东 省 环 境 保 护 局 广 东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6-1989《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与DB4426-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 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及标准分级; ——采用年限制; ——第一时间段新增控制项目16项,原有项目标准值基本维持原有标准的一、二级标准值;第二时间段新增项目46项,色度、悬浮物、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石油类、动植物油、氨氮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广东省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军、刘扬真、梁志光。 本标准于1989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为控制水污染、保护水体水质、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广东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代替DB 4426-1989《水污染物放标准》。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DB 4426-1989废止。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1 范 围 本标准分年限规定74种水污染物排放限值,同时规定执行标准中的各种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除船舶、船舶工业、海洋石油开发工业、航天推进剂使用、兵器工业、污水海洋处置工程等行业外的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12997 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GB 12999 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GHZB 1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 74个项目83种监测分析方法见表6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广东省地方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6-89 1989-12-05发布1990-06-01实施 1 主题内容与适宜和范围 1.1 主题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其他规定、标准的实施。 1.2 适宜和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排放水污染物的一切企业事业单位。 2 引用标准 GBJ48 医院水排放标准(试行)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3552 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BG4914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BG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3 控制区划分和标准分级 本标准根据地面水水质规划、水域使用功能要求和水质现状、水体稀释自净能力及经济技术条件等差别,将全省划分为五类控制区。 3.1 特殊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水体保护区,不得设置排污口。其他水体保护区,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不得新建污染水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排污口。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和非工业设施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 3.2 一类控制区,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经济渔业水体保护区和海水浴场。 本控制区内,在本标准颁布之日后设备的排污口,执行一级标准;本标准颁布之日前已建成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3 二类控制区,指附录1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二级标准。 3.4 三类控制区,指附录2规定的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类控制区以外的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三级标准。 3.5 四类控制区,指除特殊控制区和一、二、三类控制区以外的全省其他地区。本控制区内的排污口执行四级标准。 3.6 各控制区当执行相应级别标准,受纳水体不符合功能水质要求时,可对排污口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以满足功能水质标准。 4 污染物分类和标准值 4.1 污染物按其性质分为两类: 第一类污染物,指能在水环境或动植物体内蓄积,对人体健康产生长远不良影响的有害物质;第二类污染物,指其长远影响小于第一类污染物的有害物质。 4.2 含第一类污染物的污水,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污口取样,其最高容许排放浓度应符合表1的规定,并不准稀释排放。 表1 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容许排放浓度mg/L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广东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广东省地方标准 DB44/27—2001 DB4427-1989废止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Emission limits of air pollutants 2001-08-20发布2002-01-01实施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Ⅱ) 引言 (Ⅲ) 1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2) 4技术内容 (2) 4.1指标体系 (2) 4.2控制区划分和排放速率标准分级 (2) 4.3标准值 (3) 4.3.1时间段划分 (3) 4.3.2工艺废品 (3) 4.3.3火电厂 (19) 4.3.4锅炉 (20) 4.3.5水泥厂 (22) 5监测 (23) 5.1采样 (23) 5.2采样点 (23) 5.3时间和频率 (24) 5.4监测分析要求 (24)

5.5排气量的测定 (24) 5.6分析方法 (24) 5.7烟气连续监测装置 (24) 6标准实施 (24) 附录A(规范性附录)等效排气筒有关参数计算 (27) 附录B(规范性附录)确定某排气筒最高允许排放速率的内插法和外推法 (28) 表1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4) 表2工艺废气大气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12) 表3火电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19) 表4 P值、m值系数 (20) 表5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21) 表6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 (21) 表7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 (21) 表8过量空气系数折算 (22) 表9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一时段) (22) 表10水泥厂大气污染最高允许排放限值(第二时段) (23) 表11水泥厂烟囱(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 (23) 表12分析方法 (25)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的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是对DB 4427-1989《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修订。 本标准是与DB 4427-1989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按GB/T1.1—2000的要求进行编制; ----明确适用范围; ----增加术语和定义; ----调整控制区划分; ----采用年限制; ----指标体系新增加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两项指标; ----对火电厂、锅炉、水泥厂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适当从严控制; ----新增控制项目18项,减少硫化氢、二硫化碳等2项,将苯、甲苯、二甲苯分别定值 ----二氧化硫、氟化物、氯气、铅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硝基苯类等项目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从严; ----氮氧化物、氯化氢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适当放宽; ----配套监测要求和分析方法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2014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是对2001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后修订的新《统一标准》。统一标准是对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验收中的共性要求作出的统一准则,起到协调各专业验收规范的作用。所以学习《统一标准》掌握工程验收的划分方式、单位工程的验收要求、验收的程序和组织形式、重要的原则规定、检验批抽样方案、常用验收表的基本格式和遇到质量问题、资料缺少、使用新技术等如何处理是提高监理工程师实务工作能力的基本功。 为了学好新《统一标准》公司总工办、工程部对新标准对原统一标准修改补充的内容进行介绍,供大学习时参考。与原《统一标准》修改不大的条款,并对原统一标准不熟悉的同志应逐条认真学习。 标准修订的主要内容: (1)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 (2)增加制定专项验收要求的规定; (3)增加检验批最小抽样数量的规定; (4)增加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增加铝合金结构、可再生能源、太阳能供暖空调系统、土壤源热泵换热系统等子分部工程; (5)修改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通风与空调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项工程划分; (6)增加计数抽样方案的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判定方法;

(7)增加工程竣工预验收的规定; (8)增加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缺失时,应进行相应实体检验或抽样试验的规定; (9)增加检验批验收应具有现场验收检查原始记录的要求。 一、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规定,《统一标准》第3.0.4条是新增条款,规定符合条件之一时,可按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调整后的抽样复验、试验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并经监理单位审核确认后实施。 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才能按规定作适当调整。 第一种,对同一项目中由相同施工单位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同规格、同批次的材料、构配件、设备; 第二种,对同一施工单位在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用于同一项目中的多个单位工程; 第三种,在同一项目中,针对同一抽样对象已有检验成果可以重复利用。 执行本条规定时,必须严格控制,避免随意。监理工程师应掌握以下几点: 1、必须符合专业验收规范要求,《统一标准》只提出允许调整的原则,至于哪些可以调整,如何调整、频次降低多少,应按专业验收规范根据具体项目确定。 2、保证抽检试验科学合理,应由施工单位根据材料、设备的进场批次和使用情况,编制具体试验方案,报监理单位审核确认。施工

城市中小学建设标准

关于批准发布《城市普通中小学校》 校舍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2]102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计委、教育厅,直辖市建委、计委、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计委、教育局(教委):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1989年度部分计划(草案)的通知》(计综合[1 989]30号)和建设部、国家计委《关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工作暂行办法》([90]建标字第519号)的要求,由教育部门会审通过,批准为全国统一标准予以发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建设部、国家计委负责,其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00二年四月十七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学校建设规模与校舍用房的组成 第三章学校网点布局、选址与规划设计 第四章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五章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加说明 附件城市普通中小学校校舍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普通中小学教育现代化、教育改革与发展以及推进素质教育对校园、校舍条件与环境的需要,加强学校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合理确定并正确掌握建设标准,不断提高中小学校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城市(包括建制镇)新建普通中小学校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建设。改建、扩建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贯彻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应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根据需要与可能,正确处理好近期与远期结合的关系。 第四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的建设必须坚持先规划设计后建设的原则。学校的规划设计要便于分期实施。改建、扩建项目应充分利用已有设施和设备。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 发布时间:2005-6-6 来源:湖北技术装备装站 国家计委发布《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确保中小学、中等师范、幼儿师范的学校建筑设计质量,创造适合青少年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全面发展的学校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工矿区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的建筑设计。 第1.0.3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满足教学功能要求,有利于学生安全及身心健康,合理安排学校用地。 第1.0.4条学校建筑设计应根据各地区气候和地理差异、经济技术的发展水平、各民族人民生活习惯及传统等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设计。 第1.0.5条学校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选址和总平面布局 第一节校址选择 第2.1.1条学校校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校址应选择在阳光充足、空气流通、场地干燥、排水通畅、地势较高的地段。校内应有布置运动场的场地和提供设置给水排水及供电设施的条件。 二、学校宜设在无污染的地段。学校与各类污染源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有关防护距离的规定。 三、学校主要教学用房的外墙面与铁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与机动车流量超过每小时270辆的道路同侧路边的距离不应小于80m,当小于80m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隔声措施。 四、学校不宜与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太平间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五、校区内不得有架空高压输电线穿过。 六、中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000m;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500m。走读小学生不应跨过城镇干道、公路及铁路。有学生宿舍的学校,不受此限制。 第二节学校用地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 条件标准 LEKIBM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5AB- LEKIBMK08- LEKIBM2C】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2008-9-19 16:05:01?阅读人次:836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修订版) (市教育局发改委建委财政局规划局 2005年6月) 《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经南京市人民政府宁政发[1997]83号文件批准实施,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实施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批准修订的《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用地规划和保护规定》及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南京市普通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进行修订。 一、学校网点布局、规模、选址与规划设计: (一)学校网点布局 1、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根据城市(镇)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与人口分布,尤其是学龄人口数量及其增减的发展趋势,以及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新建住宅区内,要根据规划的居住人口及实际人口出生率,建设规模适宜的中小学学校。城市普通中小学校网点布局应符合下列原则:(1)学生能就近走读入学;(2)学校应具有较好的规模效益和社会效益;(3)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学校服务半径要根据学校规模、交通及学生住宿条件、方便学生就学等原则确定。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主干道上学。 3、普通高级中学应独立设置;有条件的地区可考虑九年制学校的设置。(二)学校规模 城市及农村中心小学以上小学的规模不得低于三轨。 城市及农村初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城市及农村高级中学规模不得低于六轨。 (三)校址选择 1、城市新建的普通中小学校,校址应选在交通方便、地势平坦开阔、空气清新、阳光充足、排水通畅、环境适宜、公用设施比较完善、远离污染源的地段。应避开高层建筑的阴影区、地震断裂带、山丘地区的滑坡段、悬崖边及崖底、河湾及泥石流地区、水坝泄洪区等不安全地带。架空高压输电线、高压电缆及通航河道等不得穿越校区。 2、学校不应与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医院传染病房、太平间、公安看守所等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3、学校尽量不安排在城市轻轨、快速路和城市干道旁,避免城市交通的噪音干扰。 (四)校园规划设计 1、校园的总体规划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地形、地貌,并根据需要适当预留发展余地。教职工住宅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不应建在校园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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