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件.doc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 件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计算方法文件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5〕9 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

辽宁退休涨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文件.doc

2019年辽宁退休涨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文件辽宁退休涨工资调整方案最新文件 更新:2018-10-08 23:12:24 辽宁2016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会上调吗?退休人员涨工资是真的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搜集整理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 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5〕9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

辽宁省2020年养老金调整

辽宁省2020年养老金调整 本文是关于辽宁省2020年养老金调整,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辽宁20xx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是怎样的呢?下文就等来告诉你们吧! 辽宁省20xx年养老金计算公式 调整养老金计算公式:个人养老金数额=老年养老金+劳动退休金+个人储老金月老年养老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年龄补贴率×(个人年龄-65)+劳动补贴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月个人储老金=个人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110%÷(76-个人实际退休年龄)÷12 辽宁省关于20xx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通知 辽人社发(20xx)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xx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xx)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xx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xx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xx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xx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xx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20xx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xx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xx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 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xx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

辽宁省新农保政策实施部分细则 三、参保范围 年满周岁(不含在校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 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元、元、元、元、元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 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 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按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省级以上财政补助,市、县两级财政补助,其中市级财政至少补助。 (四)退役军人军龄换算为投保缴费年次,此条供参考。 市、县两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元;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给予适当鼓励;要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对农村 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应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建立个人账户 政府为每个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 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元。市、县两级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部分的资金由市、县两级政府 支出。 省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结合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我省新农保基础养 老金的最低标准。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 新农保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余额(本息合计)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政府补贴余额并入新农保基金用于继 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七、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 新农保制度实施后,按规定参保缴费,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 村居民,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须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年;距领取年龄超过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年, 累计缴费低于年的,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返还给本人。

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政策: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doc

2019年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政策: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政策: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更新:2018-12-10 15:55:39 (一)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辽宁养老金上调2016涨幅或10% 自2005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上调10年。民生工程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 据2016-2021年中国社会养老保险产业市场运行暨产业发展趋势研究报告统计发现,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

到2033元。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预计3月初公布,涨幅约10%左右,这样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政府再补贴40元按月按年发放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就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了320元。在,这一补贴标准还将继续提高40元,由320元提高到360元。 自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2012年参保率就已达到了95%。截至2013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43.5万人。 辽宁省养老金上调方案细则 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 月劳动退休金=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劳动退休金百分率×缴费年限补贴率 缴费年限补贴率是劳动者个人累计缴费年限超过标准社会劳动年限的补贴,每超过1年补贴2年(例)。标准社会劳动年限为34.2年(人口预期寿命的45%)。 按月劳动退休金公式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月劳动退休金=∑当地劳动工资水平×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退休补贴)×个人统筹比+当地劳动工资水平×缴费年限补贴×(劳动退休金百分率+推迟退休补贴)。

2020年最新关于辽宁养老金细则

2020年最新关于辽宁养老金细则 2016年最新辽宁省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 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 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 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 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3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5、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 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 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 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 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 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 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养老金110元。 (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以本人2014年12月份应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养老金。 (三)“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养老金:其中2014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 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 当前一项重要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各项要求,加强领导, 精心组织,抓紧落实。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

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doc

2019年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辽宁养老金调整方案及最新退休养老金上调标准 更新:2018-11-22 14:53:34 今年辽宁省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没有决定,将继续提高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根据3月数据公布,辽宁省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幅度预计10%。 今年上调养老金涨幅或10% 自2005年起,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上调10年。民生工程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统计发现,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到2033元。今年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预计3月初公布,涨幅约10%左右,这样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城镇居民医保政府再补贴40元 去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补助标准,就从每人每年280元提高到了320元。在,这一补贴标准还将继续提高40元,由320元提高到360元。自2007年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在2012年参保率就已达到了95%。截至2013年末,全省参加城镇基

本医疗保险人数为2333.3万人,其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人数为708.5万人,比上年末增加了43.5万人。7月1日按下列月劳动退休金公式开始在全国调整基本养老保险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辽宁省退休养老金上调10% 养老金计算参照工龄吗?以“缴费年出限”为准 在养老金调整中,有一项需根据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计算。那么,缴费年限和平时所说的工龄是否为一回事?金处长表示,养老金调整应以“缴费年限”为准,不可混淆概念。 缴费年限”多出来的几个月怎么算?按1年计算 缴费年限的计算,应遵循先算整年后算余月的原则。如某人在1994年1月参加工作,3月退休,中间未中断缴费。从整年上算,他的缴费年限从1994年1月至1月为满20整年(2014-1994=20)。从余月上算,多出2个月(3-1=2)。因此他的缴费年限为20年零2个月。在调整养老金时,本着缴费不足1年按1年计算的原则,该人按21年调整缴费年限部分养老金,应调整21×2+(21-15)×1=48元。 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涨?依照本标准调整 企业养老金调整政策覆盖的人群指的是参照企业养老保险计发办法退休的人员。也就是除从企业退休的人员外,本次养老金调整还涵盖了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退休的人群。 辽宁省月基本养老金包括三部分

辽宁省养老金细则

辽宁省2016养老金细则 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接下来聘才为大家提供的2016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快跟来看看吧!!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20%,依此类推,到过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0%。 过渡期后退休的工作人员执行新办法。 (三)2014年10月1日前已经退休的人员,继续按照国家

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养老金上调细则 国务院决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为2015年底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左右。 我省方案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总体调整水平为2015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75%,近期开始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实施,新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 此次调整,我省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确定的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采取了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兼顾了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特点,合理确定了调整办法和具体标准,并适当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照顾。 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将与企业退休人员同步实施。 2016年辽宁养老金调整办法和标准: 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定额调整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和“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挂钩调整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 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倾斜调整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

辽宁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 文号:辽人社发【2011】3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绥中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和时间 2010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1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最新完整版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 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2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 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 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3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 5、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 每月增加9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6、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 每月增加4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 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 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 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 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 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五)退休前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退休科技人员,按符合上述各项规定条件增加基本养老金后,其本人月领取的统筹 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金之和低于本地区事业单位同 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以补足差额为上限再增加基本养老金,担任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再增加 450元,担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含高级技师)的,每人每月最高 再增加400元,对差额不足450元、400元的,按其实际差额增加 基本养老金;本人月领取的统筹项目内基本养老金与统筹项目外养老 金之和达到或超过本地区事业单位同期同条件人员退休费数额的, 不再倾斜。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5元,其中2016 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 老金50元。(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 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6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 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其中2016年12月31日前纳入基

辽宁省各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汇总.doc

2019年辽宁省各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汇总 辽宁省各市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汇总 更新:2018-12-19 10:06:00 辽宁省退休养老金调整方案,辽宁省养老金发放标准及计算方法 今日消息,经国务院批准,辽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印发《关于辽宁省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为辽宁省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总体调整水平为6.5%左右。 此次养老金调整,意味着自2005年以来,我国已经连续12年调整提高养老金待遇水平。“新华视点”记者采访社保业内专家、各地社保部门,解读社会关注的养老金调整三大焦点问题。 【焦点一】辽宁省养老金涨幅为何是6.5%? 记者梳理发现,自2005年到,除2006年增幅为23.7%外,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每年以10%左右的幅度递增。此次调整幅度为何是6.5%左右? 人社部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省养老金调整幅度的确定,需要考虑保障基本生活、分享发展成果、基金可负担三项原则。一些专家表示,通常而言养老金上调幅度不低于物价上涨、不高于

在岗职工工资增长幅度,都属于合理区间。

“过去连续11年由国家统一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并持续按10%的增幅调整,是在特殊情况下采取的特殊举措。”人社部社会保障研究所所长金维刚介绍,2004年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收入仅647元,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待遇水平差距较大,社会反响比较强烈。因此,我国连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待遇,以尽快提高其养老金水平。 “实际上,一些地方调整养老金待遇的年度增幅超过10%。”金维刚说,“到,全国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月平均水平已达到2270元,比2004年增长超过2.5倍,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的差距明显缩小。” 记者采访了解到,此次养老金上调 6.5%左右,主要基于统筹考虑养老金现有水平和物价指数(CPI)变动。过去三年,我国CPI一直保持在3%以内,6.5%左右的调整幅度可以确保养老金购买力不降低。 “调整养老金待遇分享发展成果,也需要参考经济增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等指标。”中央财经大学教授、中国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灵说,当前我国经济增速明显放缓,GDP 增幅为6.9%,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在下降到10%以下,由于增长总有极限,导致养老金提高比例相应下调。 此外,养老金调整也要考虑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随着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不少地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压力不断增

2016年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2016年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已连续上调10年。 2016年民生工程确定将继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实现“十一”连涨。 统计发现,近年来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幅度均超过了10%,2016年人均涨幅184元,调整后突破2000元每月,达到2033元。 今年养老金调整的幅度还未定,预计3月初公布,涨幅约10%左右,这样人均上涨将达到203元,调整后或达到2236元。 本次调整,将有近600万人受益。 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开始兑现。 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据2015-2020年中国养老保险行业发展前景分析及发展策略研究报告了解,2016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 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 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

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 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辽宁2016养老金细则

★精品文档★ 辽宁省2016养老金细则 2016辽宁养老金上调细则 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 接下来聘才为大家提供的2016辽宁退休养老金上调细则,快跟来看看吧!! 我省将改革现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保障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设立10年过渡期,确保“中人”(改革以前已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人员)改革后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过渡期内“中人”退休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低限高。 此次改革范围包括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 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和人员,是指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纳入机构编制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和 在编人员。 对于应转企改制但尚未到位的事业单位,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仍继续参加;尚未参加的,暂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待其转企改制到位后,按有关规定纳入企

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 7 / 1. ★精品文档★ (一)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本人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二)对于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以下简称“中人”),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为:新办法(含职业年金待遇)计发待遇低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按老办法待遇标准发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办法待遇标准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的人员(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发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的人员(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发放

辽人社发( 20 10) 13 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接续办法的通知 辽人社发( 20 10) 13 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 局、财政局,中省直各有关部门: 为保证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含个体工商户业主及从业人员、自由职业人员、城镇企业农民合同制工人、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省内跨省辖市(含省本级管理)流动就业 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顺利转移接续,促进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动,按照国家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目标要求,参照国务院跨省转移接续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参加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参保人员,在省内跨省辖市流动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将其按时转移至参保人员新参保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已退休人员或在12 个月内达到国家、省有关规定条件的退休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二、自2010 年7 月1 日起7 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流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

系的,要一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统筹资金。转移资金额统一按以下方法计算: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账户资金本息(不含2001 年7 月1 日后个人缴纳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资金)据实计算转移;统筹基金为1996 年1 月1 日至2010 年6月30 日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的12%与2010 年7 月1 日后本人各年度实际缴费基数乘以对应期单位缴费比例 的总和(实际就业参保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资金)。应转移的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应转出的资金由于特殊原因不能随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出有充分依据的书面说明,年底前由转入地与转出地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结算。 三、参保人员跨省辖市按规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按规定应转移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统筹基金后,其流动前后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四、在城镇企业或以其他形式就业符合规定条件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村居民,因合同期满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城镇企业单位返乡务农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暂予保留,个人账户储存额不间断计息。离开原城镇企业或返乡后到另一省辖市或统筹管理范围城镇企业就业的,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转移手续。返乡后不再到城镇企业就业且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按后期出台的基本养老保险衔接办法规定办理转移接续手续。曾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满15 年及以上的,返乡后未再到城镇企业就

2017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

2017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细则 近日,从省人社厅获悉,《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出台,标志着我省养老金并轨方案落地。下文是本人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辽宁省最新退休人员涨工资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17年辽宁省退休职工涨工资方案从2017年1月1日起,严格禁止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人员通过一次性趸缴或追补缴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的行为,对于各地上述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予以纠正,并追究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向省政府及当地市政府予以通报。 但这并不等于不可以补缴。对于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可延长缴费至15年办理退休,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严格执行男满60、女满55退休? 《通知》再次强调,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退休年龄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与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一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另外,在加强特殊工种退休管理方面,省人社厅要求2017年底前,各市继续严格按照《关于核定企业执行行业特殊工种范围及规

范特殊工种岗位人员管理的通知》(辽劳社发[2017]51号)有关规定,对企业所设置的特殊工种岗位在岗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经历,经过企业申报,内部公示、本人确认、养老保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在本人档案形成可靠且充分的记载。 今后各地区各企业均不得自行扩大特殊工种名录,随意放宽特殊工种适用范围,凡是超出特殊工种名录的、未经过公示的、未建立特殊工种档案的,均不得审批退休。 企业要预审未来3年退休档案《通知》规定,严格依据企业职工档案记载确定退休时间。 今后企业(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对未来3年内拟退休职工档案进行预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本通知下发后,由于企业未按照规定确定职工出生时间而延迟申报退休的,按照社会保险权利和义务相对等的基本原则,其退休时间仍以达到规定退休年龄时间确定,从办理退休审批次月起兑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延迟期间退休待遇由责任方负责;延迟期间企业缴费部分不予返还,个人多缴部分不计入个人账户,其本金和利息返还本人。 将建办理退休责任追究制度企业或参保人员以欺诈、隐瞒,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通过退休审批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退还骗取的养老金,处以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养老保险待遇数额巨大、情节严重乃至涉及违法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辽宁2019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doc

辽宁2019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 则 辽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细则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最新消息:3月22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将迎来第十次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幅在10%左右。此次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将从1月1日起开始兑现。省人社厅表示,本次调整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将在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今年,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迎来了第十次基本养老金上调。与以往一样,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原则。普遍调整体现了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体现了社会公平和待遇平衡原则,使不同时期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保持合理差距。同时,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的退休人员等群体再适当提高调整水平。 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 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从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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