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约法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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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条约法

本章内容

●一、概述

●二、条约的缔结

●三、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四、条约的遵守、适用与解释

●五、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第一节概述

●一、条约的概念及特点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中,给?条约?所下的定义:

●第二条用语

●一、就适用本公约而言:

●(甲)称‘条约’者,谓国家间所缔结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载于一

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Article 2

●Use of terms

● 1.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treaty? means an international agre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tates in

written form and governed by international law, whether embodied in a single instrument or in two or more related instruments and whatever its particular designation;

●1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

●第二条

●条约是指(1)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或(2)国际组织相互间以书面

缔结并受国际法支配的国际协议,不论其载于一项单独文书或两项以上相互有关之文书内,亦不论其特定名称如何。

二、条约的特征

●1、条约是国际法主体间签订的协议。

●问:(1)当事人一方为个人或法人,另一方为一个国家时,他们双方签订的协议是?条

约?吗?

●国家契约——适用国内法的普通合同

●(2)国际组织与国家签订的协议是条约吗?

●《联合国与美国关于联合国会所的协定》

●条约的双方或各方都必须是国际法主体,只要一方不是国际法主体,就不构成条约。案例:美伊石油公司案

●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

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

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

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判决:1933年的特许协议不属于

国际条约,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2、条约必须以国际法为准则

●1969年和1986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在有关条约的定义中,都强调了条约是以国

际法为准而缔结的国际协定。

●这里所指的?国际法?:条约、惯例、国际法原则、准则;排除不平等条约和非自愿条

● A treaty is void if, at the time of its conclusion, it conflicts with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For the purposes of the present Convention,

a peremptory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is a norm accepted and recognized

by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of States as a whole as a norm from which no derogation is permitted and which can be modified only by a subsequent norm ●of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having the same character

●第五十三条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绝对法)抵触之条约

●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就适用本公约而言,一般国际法

强制规律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之规律。

3、为主体创设权利义务

●条约为缔约主体创设国际权利和义务。任何国际条约都在缔约方之间造成权利与义务的

法律关系,以解决他们当前存在的某些法律问题。

●问:一项国际文件,两国元首签署,如果

●(1)表明两国立场,共同谴责第三国的某一行为,这是条约吗?

●(2)文件中约定采取某种行动来共同制裁第三国,这是条约吗?

4、条约应是书面协议

●1969年和1986年的两个条约法公约都明确规定,条约是国际书面协定,这意味着条约

应当以书面形式作成。

●?instrument?

●口头条约是不是当然无效?(君子协定)

●合同的形式

●我国《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合同书或者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

载内容的形式

●其他形式:公证形式、鉴证形式、登记形式、批准形式

三、条约法的编纂

●条约法是关于国际社会立法过程的法,条约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有

关条约法的国际条约主要有

● 1、l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

●1980年1月27日正式生效。

●该公约包括序言和8编85个条文,2个附件

●附件一:《关于禁止使用军事、政治、经济手段强迫缔结条约的宣言》

●附件二:《关于普遍加入条约法公约的宣言》

●2、 l986年《关于国家和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公约》

●3、其它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还主持起草了l978《关于最惠国条款的条文草案》、

l978年《关于条约的国家继承的维也纳公约草案》

四、条约的名称

●1、公约(convention)。通常是多国或在国际组织的主持下,就某一重大问题举行国际

会议,通过多边谈判方式而缔结的具有立法性质的多边条约的名称。如:《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条约(treaty)。条约是最常用的名称。通常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就有关重大的

政治、经济、法律等问题达成的协议,需要经过比较繁琐的缔结程序,有效期也比较长。

●3、协定(agreement)。通常指当事国较少、形式较简单的条约。多用于行政性、技术

性或临时性事项。如:《中意海关协定》

●4、议定书(protocol)——通常指辅助性的法律文件,所规定的事项比协定更具体一些。

●三种情形:

●(1)作为条约的附件,用来说明、补充、修改或限制已签订的某项条约,又称?连带

协议书?或?任择议定书?。例如:1965年中国和阿富汗签订的《关于两国边界议定书》即为1963年《中阿边界条约》的附件

●(2)作为条约的附件,但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1930年4月12日签订《国籍法公

约》时,又签订了《关于无国籍议定书》,既是附件,也是独立的条约

●(3)作为某个多边协定的名称,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条约。例如:1928年签订的《和

平解决国际争端总议定书》

●5、宪章(charter)、盟约(covenant)、规约(statute )。这类条约的名称通常用于

建立国际组织的国际协议,属于多边条约性质。如:《联合国宪章》、《国际法院规约》●6、换文(exchange of notes)。一般用作有关当事国通过互换外交文书方式达成的某种

协议的名称。换文是现代国际社会最常用的简便缔约形式,由一方?提出?,对方?接受?即告完成。如:1962年,美国和巴拿马达成的《关于提供防务物品和劳务的换文》●7、宣言或声明(declaration)。通常指两国或数国就某一重大问题会谈后公开发表的含

有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文件。如:1943年反法西斯同盟国发表的《开罗宣言》。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8、联合声明 (joint statement)。一般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国就同一事项发表各

自的声明。如。1984年中国与英国政府发表的《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这类声明是否属于条约,主要看当事国各自发表声明的内容是否基本一致,以及是否含有对当事国具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的内容。

●9、其他。如协约、公报、章程、备忘录等。

五、条约的种类

●1、根据缔约方的数目:双边条约和多边条约

●2、根据条约的性质: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3、根据缔结程序:正式条约和简式条约

●4、根据条约是否对其他国家开放:开放性条约和闭锁性条约

●5、根据条约内容:政治性、经济性、法律性、科技类、军事类条约等

六、条约的结构

●1、条约的名称。

●2、序言。序言载明缔约国的名称、缔约目的与宗旨、全权代表的姓名、权限等。一般

来说,条约序言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解释条约的依据。

●3、正文。指条约的内容是条约最重要的部分,包含缔约各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在法

律上具有强制性。

●4、杂项条款。规定一些杂项,诸如条约的时效、批准、修改、生效程序、加入制度、

期限、文字、签字地点与时间等程序性事项。

●5、签名。即缔约全权代表的签名.

条约的文字

●关于条约的文字,国际法上也没有统一的规定。

●中世纪,大多以拉丁文作准;19世纪后,多数条约以法文作准;20世纪后,英文和法

文共同作准;二战后,更多的文字成了多边条约的作准文字,例如《联合国宪章》以英文、中文、俄文、法文、西班牙文为其作准文字。

●根据主权平等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使用本国语言和文字进行谈判和缔约。双边条约通

常有两份约文正本,每份条约的正本都使用两个当事国的官方文字写成,两种文字的法律效力相同,文字表述上的差异通过谈判解决。有时缔约双方通过协商,可能选择第三国文字作为约文正本所使用的文字.

第二节条约的缔结

●一、缔约能力和缔约权

●(一)缔约能力

●缔约能力是指独立参加条约法律关系,并能直接承受条约义务和享有条约权利的能力。

亦即在国际法上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是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作为国际人格者所因有的属性。(国际法决定,是缔约权的前提)

●(二)缔约权

●缔约权是指具有缔约能力的主体内部某个机关或个人缔结条约的权限。(国内法决定,

通常只能是一国中央政权机构)

●《维也纳公约》

●Article 6 Capacity of States to conclude treaties

●Every State possesses capacity to conclude treaties.

二、条约缔结的程序

●条约的缔结是国家表示同意受条约拘束的行为。

●国家之间的条约缔结包括一系列的程序,一般有谈判、签署、批准和交换批准书等,但

这四个步骤只是一般的程序,而非每一条约缔结的必经程序。

●只有经过一定的程序,尤其是经过签署或批准程序缔结的条约,才能生效并对当事方产

生约束的效力。

(一)谈判及拟订约文

●1、谈判

●谈判是有关各方为了就条约的内容达成一致协议而进行的协商或交涉的过程。

●重要的条约可以由国家元首亲自进行谈判,但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国家元首派遣政府

首脑、外交部长、驻外使节或代表进行谈判。

●谈判代表一般需持有被授权进行谈判的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是一国有权机关所颁发的,指派一人或数人代表该国谈判、议定或认证条约约

文、表示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或者完成其他有关条约任何行方的证明文件。

●全权证书通常由国家元首签署

●Article 7 Full powers

● 1.A person is considered as representing a State for the purpose of adopting

or authentica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 or for the purpose of expressing the consent of the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if:

●(a) he produces appropriate full powers; or

●(b) it appears from the practice of the States concerned or from other

circumstances that their intention was to consider that person as representing the State for such purposes and to dispense with full powers.

● 2.In virtue of their functions and without having to produce full powers, the

following are considered as representing their State:

●(a) Heads of State, Heads of Government and Ministers for Foreign Affairs, for

the purpose of performing all acts relating to the conclusion of a treaty;

●(b) heads of diplomatic missions, for the purpose of adop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

between the accrediting State and the State to which they are accredited;

●(c) representatives accredited by States to an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r to

a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or one of its organs, for the purpose of adopting the text of a treaty in that conference, organization or organ.

●第七条全权证书

●一、任一人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视为代表一国议定或认证条约约文或表示该国承受条

约拘束之同意:

●(甲)出具适当之全权证书;或

●(乙)由于有关国家之惯例或由于其他情况可见其此等国家之意思系认为该人员为此事

代表该国而可免除全权证书。

●二、下列人员由于所任职务毋须出具全权证书,视为代表其国家:

●(甲)国家元首,政府首长及外交部长,为实施关于缔结条约之一切行为;

●(乙)使馆馆长,为议定派遣国与驻在国间条约约文;

●(丙)国家派往国际会议或派驻国际组织或该国际组织一机关之代表,为议定在该会议,

组织或机关内议定之条约约文。

2、起草条约约文

●双边条约的约文可由一方提出草案或双方共同起草

●多边条约的约文或由参加国际会议的代表共同起草,或由设立的专门委员会负责起草,

然后交国际会议讨论。

●条约起草完毕,进入条约约文的议定阶段。

●议定是对条约约文的同意。国际会议议定多边条约的约文一般是2/3多数票通过,双边

条约约文的议定应得到所有参加起草国的同意。

(二)签署

●1、认证(authentication)

●在正式签署条约之前,谈判各方还要对约文进行认证。

●约文的认证是对约文的最后认定,表明谈判各方确认约文是正确的和作准的,对此文本

不再修改。

●若要修改,必须经条约各方同意,经更改后的约文要再做认证

2、签署(signature)

●签署或称?完全签署?,是缔约中重要的一环,它指缔约各方的有权签署人在条约文本

上签上自己的姓名。

●签署具有认证约文的效力,并表示签署国同意受条约约束。

●与认证有密切联系,但不完全相同,签署具有其他的法律效果

各种签署的法律意义

●1、草签

●条约在正式签署前,可由谈判代表草签。

●草签只表明全权代表对条约约文已认证,它不具有法律效力。

●草签时,中国人只签一个姓,外国人也只签代表姓名的第一个字母。

●不具有正式签署的效力,也不具有溯及力。

2、暂签(待核准的签署)

●?暂签?又称?待核准的签署?。草签与待核准的签署不同。

●暂签需要签代表全名

●它与草签在对约文的认证上有相同的作用,但暂签经有权签署人的本国或国际组织核准

后,可具有完全签署的效力。

●暂签有溯及力。

3、正式签署

●又称?完全签署?

●正式签署根据不同的情况,其效果不同:

●(1)条约经签署生效

●(2)条约经批准生效——不表示缔约国最后同意该条约的约束力,但它构成认证的效

力,而且对缔约国也有暂时的效力,即缔约国不得采取足以妨碍条约宗旨的行为。

●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条约签署采取轮署制.——在本国保存的文本上首位签字,在对

方保存的文本上次位签字(多边条约中按本国字母的顺序排列签字)

(三)批准(ratification)

●1、批准的含义

●批准是缔约国的有权机关对其全权代表所签署的条约的认可,表示同意受条约约束的行

为。

●一般简式条约经签署便生效,重要的条约须经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批准生效。

●为了保证条约获得本国法的地位并在国内贯彻实施,一国立法机关对条约的批准是必要

的。

●需要批准的条约

●Article 14 Consent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expressed by ratification, acceptance

or approval

1.The consent of a State to be bound by a treaty is expressed by ratification

when:

●(a) the treaty provides for such consent to be expressed by means of

ratification;条约规定以批准方式表示同意;

●(b) it is otherwise established that the negotiating States were agreed that

ratification should be required;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需要批准;

(c) the representative of the State has signed the treaty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or该国代表已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或

●(d) the intention of the State to sign the treaty subject to ratification appears

from the full powers of its representative or was expressed during the

negotiation.该国对条约作须经批准之签署之意思可见诸其代表所奉之全权证书,或已于谈判时有此表示。

2、国家无必须批准的义务

●批准条约是国家行使缔约权的体现,也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许多国家宪法规定,条约须经最高权力机关统一,由国家元首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

●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活动,接受外国使节;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一般而言,重要的条约特别是一般性多边条约都需要批准。条约是否需要批准由缔约国

自主决定,国家没有批准条约的义务。

●如1919年美国总统威尔逊亲自签署了《凡尔赛和约》,但美国参议院(须2/3多数票批

准)不予批准,这使美国不能成为国际联盟的成员国。

(四)交换批准书

●1、交换批准书的含义

●这是指缔约双方互相交换各自国家的有权机关批准其所缔结的条约的证明文件。

●批准书一般由国家元首签署,由外交部长副署。多边条约因签字国众多,无法交换批准

书,则采取交存制度,即缔约各方将批准书交给保存条约正本的国家或国际组织。

批准书

●三个部分

●(1)序言,声明条约已经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审查;

●(2)主文,载明条约的约文或仅写明条约的名称、序言等

●(3)尾文,声明条约已获批准,并表示予以遵守

●条约若规定签署就生效,则无需制作批准文书

●若规定自批准之日起生效,缔约方还需交换缔约文书。

●如:1978年8月,《中日和平友好条约》在北京签署,在日本东京交换批准书。

第三节条约的加入和保留

●一、条约的加入

●条约的加入(accession)是指未在条约上签字的国家参加已经签定的多边条约,从而成

为缔约国的一种方式,也是该加入国接受条约拘束的一种法律行为.

●条约的加入一般只适用于明文规定允许非签字国加入的条约,即所谓的开放性条约.

●非缔约方既可加入已生效的条约,也可加入尚未生效的条约。

●第十五条以加入表示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国承受条约拘束之同意以加入表示之:

●(甲)条约规定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乙)另经确定谈判国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丙)全体当事国嗣后协议该国得以加入方式表示此种同意。

加入与生效

●现代条约法的理论和实践认为,加入与生效是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条约生效与否不影

响非签字国的加入,而只涉及到对加入国的效果.加入已生效的条约对加入国立即产生拘束力;加入未生效的条约则只表示加入国同意受条约拘束,在该条约未生效之前并不对加入国产生拘束力.

●加入的程序一般是由加入国以书面形式通知条约保存方(国家或国际组织),由保存方转

告其他缔约国,条约何时对加入国生效,由各该条约本身加以规定.

二、条约的保留

●(一)保留的含义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所作的单方面声明,不管

其采用怎么样的措辞或名称,其目的是排除或更改条约的某些规定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二)保留的提出

●多边条约因涉及国家较多,关系复杂,而各国的政策和利益又不尽相同,因此多边条约

经常发生保留问题。

●而双边条约一般不发生保留问题,如果在条约签字后需要就条款作某种解释或补充,双

方可以换文方式解决。

●条约保留的法律根据在于国家主权,任何国家不能强迫他国接受条约。

●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也可受一定的限制。

●根据1969年的《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19条,下列三种情况不得保留:

●(1)条约本身禁止保留,

● (a) the reservation is prohibited by the treaty;

●如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309条规定,?除非本公约其他条款明示许可,对本

公约不得做出保留或例外?;

●(2)条约仅准许特定的保留而有关的保留不在其内

● (b) the treaty provides that only specified reservations, which do not

include the reservation in question, may be made; or

●如1958年《大陆架公约》第12条规定,当事国只能对该公约第1一3条以外提出保留;

●(3)保留不符合条约的目的与宗旨

●(c) in cases not failing under subparagraphs (a) and (b), the reservation is

incompatible with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e treaty.

(三)保留的接受和反对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0条规定:

●(1)明文准许保留的条约,则不需要其他缔约国事后予以接受,除非条约有相反规定;

●(2)对谈判国数目有限的条约,在全体当事国间适用条约的所有条款为每一当事国承

受条约拘束的必要条件时,则保留必须经过全体当事国接受;

●(3)如果一个条约是一个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除另有规定外,保留须经该组织主管

部门的接受;

●(4)凡不属以上各项所称之情形,除条约另有规定外:

●(甲)保留经另一缔约国接受,就该另一缔约国而言,保留国即成为条约之当事国,

但须条约对各该国均已生效;

●(乙)保留经另一缔约国反对,则条约在反对国与保留国间并不因此而不生效力,

但反对国确切表示相反之意思者不在此限;

●(丙)表示一国同意承受条约拘束而附以保留之行为,一俟(as soon as)至少有

另一缔约国接受保留,即发生效力。

(四)保留的效力

●第二十一条保留及对保留提出之反对之法律效果

●一、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及第二十三条对另一当事国成立之保留:

●(甲)对保留国而言,其与该另一当事国之关系上照保留之范围修改保留所关涉及

条约规定;及

●(乙)对该另一当事国而言,其与保留国之关系上照同一范围修改此等规定。

●二、此项保留在条约其他当事国相互间不修改条约之规定。

●三、倘反对保留之国家未反对条约在其本国与保留国间生效,此项保留所关涉之规

定在保留之范围内于该两国间不适用之。

●1、在保留国和接受过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一些条约规定

●例如:缔约国A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关于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享有特权与

豁免的规定提出保留,缔约国B对此项保留表示接受,则意味着:

●在A、B两个国家间,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不再享有特权与豁免

●2、在保留国和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生效,则

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两国之间。

●例如:缔约国A对《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关于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享有特权与

豁免的规定提出保留,缔约国B对此项保留表示反对,但不反对该公约在彼此之间的适用,则意味着:

●公约在A、B两国间仍然适用,但A国的保留不被B国所接受,两国各按其各自的立场

处理行政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享有特权与豁免的问题。

●3、在保留国与反对国之间,若反对国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之间生效,则整个条约在保

留国和反对国之间不适用,两国不发生条约关系。

●4、保留国所提之保留仅及于保留国与其他缔约国的关系,并不影响其他缔约国相互之

间的关系

(五)撤回保留及撤回保留的反对

●根据《条约法公约》第22条的规定,除条约另有规定外,保留得随时撤回,无须经业

已接受保留的国家的同意;对保留提出的反对也得随时撤回,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的反对,自接受保留国或提出保留国收到通知时起开始发生效力。

●第二十三条关于保留之程序

●一、保留、明示接受保留及反对保留,均必须以书面提具并致送缔约国及有权成为

条约当事国之其他国家。

●二、保留系在签署须经批准、接受或赞同之条约时提具者,必须由保留国在表示同

意承受条约拘束时正式确认。遇此情形,此项保留应视为在其确认之日提出。

●三、明示接受保留或反对保留系在确认保留前提出者,其本身无须经过确认。

●四、撤回保留或撤回对保留提出之反对,必须以书面为之。

(六)条约的保管、登记及公布

●《国际联盟盟约》中,将条约的登记作为国际联盟成员国的义务,并且还规定,条约或

国际协定未经登记以前不发生效力。这样,将登记作为条约生效的一个必经程序。

●在《联合国宪章》的第102条中规定,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所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国际协

定应尽速在秘书处登记,并由秘书处公布之;当事国对于未登记的条约或国际协定,不得向联合国任何机关援引之。

●1946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条约等级和公布规则》

(七)条约的生效

●双边条约的生效方式

●(一)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三)自互换批准书之日起生效。

●(四)自条约规定的特定日期起生效。

多边条约的生效日期

●(一)自全体缔约方批准之日起生效。

●(二)自一定数目的当事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或之后某日起生效。《维也纳公约》

84条

●(三)自一定数目的当事方其中包括某些特定当事方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后生效。

●如:《海洋法公约》第308条规定,?本公约应自第60份批准书、加入书交存后12个月

生效。?

●(四)自条约规定的条件达到后生效。

第四节条约的遵守、适用、解释

一、条约的遵守

●条约必须遵守是指凡有效的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

●所谓?有效的条约?指的是依据国际法合法缔结的、现行有效的条约,这是遵守条约的

前提条件。

●条约必须遵守是条约法上最重要的一项基本原则,它是条约效力的依据。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来源于古罗马法的概念?约定必守?,意指契约和诺言都必须遵守。

●此概念后来被引用到国际法中,成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根据条约必须遵守原则,在条约缔结生效后,各方必须按照条约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

利,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违反条约的约定,否则应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联合国宪章

●第2条第2项:?二、各会员国应一秉善意,履行其依本宪章所担负之义务,以保证全

体会员国由加入本组织而发生之权益。?

●《维也纳条约法》第27条:

●第二十七条国内法与条约之遵守

●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二、条约的适用

●(一)条约适用的时间范围

●条约法规定:条约不溯及既往

●《维也纳公约法》第28条

●(二)条约适用的空间范围

●条约法规定:除条约表示不同意思,或另经确定外,条约对每一当事国之拘束力及于其

全部领土

(三)条约的冲突

●条约的冲突解决应遵循以下规则:

●1、若条约有明文规定,则依该条约具体规定。如:《联合国海洋公约》第311条规定:

?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应优于1958年4月29日日内瓦海洋法公约?

●2、若先后条约的全体当事国一致,而且不终止施行限定条约时,则后订条约优先。

●3、若后订条约当事国不包括先订条约的全体当事国,在同为两条约的当事国之间,后

订条约优先;在两条约当事国与仅为其中一条约当事国间,适用他们同为当事国的条约

三、条约的效力

●(一)条约对缔约方的效力

●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是一项古老的国际法原则.它指在条约有效期间,各缔约国应善意严

格地旅行条约规定的义务.

●条约必须遵守原则仅限于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缔结的条约.遵守条约的义务不可以绝对

化,如果不论条约的性质如何而一律强令缔约一方遵守,就会产生不公正的结果.因此,条约必须遵守原则要受到一定限制:

●首先,条约的信守必须是这个条约在法律上有效的条约.其次,缔约后如果情况有重要的

变更后,一方有权终止或退出条约.

●原因:1、条约是渊源和载体,不然会导致国际社会的紊乱2、没有世界执法机构,全

靠自觉

四、条约与第三国

●(一)条约相对效力原则

●该原则是指条约在原则上只在当事方之间构成法律,只对缔约方发生法律效力,而对第

三方没有法律拘束力,即对第三方既不创设义务,也不给予权利。

●所谓?第三方?,即非条约当事方的国家或国际组织等。

(二)相对效力原则的法理依据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法理根据是条约的自由同意和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从法理上讲,条约是缔约方间的协议,是缔约各方的意志的体现,故此,原则上条约不

能对第三方创设权利及义务。

●而且,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是平等者,未经其同意,缔约国也无权将其意志施

加于第三国。

(三)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

●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例外情形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1、为第三国规定义务的条约

●根据《公约》第35条,在符合以下两个条件下,条约可以为第三国规定义务:

●其一,条约当事国有为第三国规定该项义务的意图;

●其二,第三国以书面形式明示接受该项义务。

●如:《联合国宪章》规定,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的必要范围内,非联合国会员国有遵

守宪章相关原则的义务。

2、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条约

●根据《公约》第36条,如果某一条约对第三国规定权利,应得到第三国的同意;

●若第三国无相反的表示,应推定其同意,但条约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与为第三国规定义务不同,给第三国规定权利不要求第三国的明示同意,而且在条约没

有相反规定时,第三国没有明确反对的,即可视为同意。

3、规则成为国际习惯

●条约所载规则由于国际习惯而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根据《公约》第38条,无论是条约的规定嗣后发展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还是条约的规

定是对国际习惯法规则的确认,条约的规定作为公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对第三国有拘束力。

五、条约的解释

●条约的解释是指对条约的正确含义进行揭示和说明的行为,它包括对条约的整体、对条

约的某一具体条款、对具体条款的术语或词句、适用条件等的正确含义所作的揭示和说明。

●条约解释的目的在于明确条约含混不清或模棱两可的地方,从而有利于条约的善意履

行。

(二)引起条约解释的原因

●引起条约解释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由于条约文字规定的或然性、文本的不同以及缔约后客观形势的变化等都可能使缔约国

对条约产生不同的理解,从而必须对条约作出解释。

(四)条约解释所面临的问题

●一、谁是有权解释条约的机关;

●二、按照什么原则进行解释;

(五)条约解释的机关

●1、条约当事国的解释

●条约当事国有权解释条约是因为只有当事国各方最了解条约的真实含义,所以原则上应

由它们解释。

2、国际组织的解释

●原则上每个国际组织有权解释涉及到它自己的条约,如各该组织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要引

用的条约等;

●但是国际组织的解释也只对自己有拘束力

3、仲裁法庭或国际法院的解释

●一些国际公约包含条约解释的条款和解决争端的程序,规定当事国可把解释条约时产生

的争端诉诸法院或仲裁法庭,仲裁法庭或司法法院从而获得解释条约的权力。

(六)解释条约的规则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国际法学家的主张不一,总的来说,可以总结为二种趋势:

●一是狭义地解释,即只以各当事国的意思和约文文字作解释;另一种是广义地解释,即

依条约的目的和宗旨作解释。

条约解释的规则

●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总的来说,条约的解释应参照条约的目的与宗旨、依条约的用语

所具有的通常意义并考虑其上下文,善意地加以解释。

●1、真实性原则——条约用于首先考虑其通常意思

●2、一致性原则——上下文一致、与国际法原则一致

●3、合理性原则——尽可能减少限制当事国的主权和义务

●4、有效性原则——让条约发挥其最大的效能。不能减损其实施和效力

六、条约的修订

●《公约》第39条规定:条约得以当事国之协议修正之

●《公约》使用了?修正?(amendment)和?修改?(modification)

●修正是指涉及全体当事国对条约的更改。条约的修正必须按条约规定的程序进行,一般

要求有多数缔约方表决并经多数缔约方批准后,修正才能发生效力。

●修改则是若干当事国间对条约的更改

●维也纳公约40条、41条分别规定条约修正、修改应遵循的规则

第五节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的无效

●条约的无效,又译?条约的失效?,是指条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条约无效的理由

●缔约代表违反缔约权限

●条约内存在着构成同意条约拘束的必要根据的错误

●条约因诈欺而缔结

●谈判代表受贿赂

●缔约时一国或其代表受对方强迫

●条约与强行法冲突

(三)条约无效的分类

●条约无效的情况可分为两类:

●(1)相对无效

●(2)绝对无效

1、相对无效

●相对无效的条约并非自动失效而是可以失效,如意思表示不真实所缔结的条约,只有当

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一方当事国撤销其承受条约约束的同意,条约才无效。

2、绝对无效

●绝对无效的条约则是自动失效,如强迫和违反强行法的条约是绝对无效的,即在任何情

况下都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说是自始至终无效,而不仅仅是从援引或确定失效之日起才无效。

●这是条约无效与条约的终止或停止施行所不同之处。

二、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

●(一)条约终止的含义

●条约的终止是指一个有效的条约由于法定的原因而在法律上终止存在,不再具有约束

力。

(二)条约终止的原因

●条约期满、条约履行完毕、条约解除条件成立、单方面废约或退约、新约取代旧约、条

约不能履行、当事方共同同意终止、情况的基本改变、一方重大违约、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战争,等等。

(三)条约的停止施行

●条约的停止施行是指一个或数个当事方于一定期限内暂停施行条约的一部或全部,但条

约本身并不因此而终止,必要时,依一定程序可以恢复条约的施行。

(四)二者之间的区别

●条约的终止和暂停施行与条约的无效是有区别的:

●条约的无效是因缺乏条约合法成立的基本条件,条约自始不能产生国际法所承认和保证

的那些法律效果。

●而条约的终止或暂停施行是已经生效的条约由于发生了国际法上的原因而使其法律效

果终止或暂时停止。

(五)《公约》对条约终止的规定

●根据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4条至第64条以及第73条的规定,条约终止的

原因可以概括为下列四个方面:

第一,条约本身规定的终止。

●(1)全体当事国同意终止。

●根据《公约》第54条,无论何时经全体当事国在同其他缔约国协商后表示同意,条约

予以终止。

(2)条约解除条件成立

●有的条约规定了条约解除的条件,如有的多边条约规定在当事国减少到条约生效所必需

的数目以下时则终止(《公约》第55条)。一旦解除条件成立,条约即告终止。

第二,单方面废止或退出条约。

●《公约》第56条规定,条约如果没有关于终止的规定,也无关于废止或退出的规定,

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废止或退出条约:

●(1)经确定当事国原意为容许有废止或退出的可能;

●(2)由条约的性质可认为含有废止或退出的权利。

第三,条约由于期满或目的已达到而终止。

●这是简单而直接的条约终止情况。

●关于条约到期而终止,一般条约都规定条约的有效期限,条约到期且无延长条约期限的

行为,则当即失去法律效力。

●至于条约因执行完毕而终止,有的条约虽然没有规定期限,但是由于这些条约目的在于

执行某一项义务或事项,则一旦条约所规定的义务或事项全部执行完毕,条约的任务即告完成,条约随即失效。

第四,条约可因如下一般国际法上的理由而终止

●(1)条约履行的不可能。

●(2)情况的基本改变,即情势变迁原则。

●(3)缔约一方违约。

●(4)条约被代替,即某一条约因缔结后订条约而默示终止。

●(5)断绝外交或领事关系。

●(6)缔约国之间的战争。

●(7)条约因新的强行法规则的产生而终止。

证据法学单选题

1:33.不属于诉讼证据基本特征的是(B) 1.客观性 2.科学性 3.关联性 4.合法性 2:38.物证的根本特征是(B) 1.以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证明案件事实 2.以属性、特征或者存在状况等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 3.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 4.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影响 3:21.英美最佳证据规则的适用是针对(C ) 1.物证 2.物证和书面证据材料 3.书面证据材料 4.证人证言 4:89.一份附有签名的信件作为某一案件的证据,如果以信件的字迹证明案件事实时,该信件是(B) 1.书证 2.物证 3.鉴定结论 4.笔录 5:48.非法证据(B) 1.是指司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调查收集的证据 2.是指司法机关当事人和律师违反法定正当程序或者采取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 3.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作或收集的证据 4.包括司法机关以非法证据为线索调查收集的证据 6:65.我国的诉讼法制实行的证明制度是( D)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 7:29.下列说法中,不正确的是(D) 1.证据法为法院裁判提供正当的根据 2.证据法受宪法指导并将其有关诉讼证明的规范具体化 3.证据法是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4.证据法与实体法之间不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8:57.被害人是(B)

1.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人 2.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 3.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4.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9:4.证据的客观性是指(D )。 1.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司法人员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2.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犯罪分子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3.证据事实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4.证据事实是伴随案件发展过程遗留下来的,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存在的事实 10:30.法律事先对证据的形式、范围和证明力作出明确规定,法官只依据法律规定作出机械判断的证据制度是(B) 1.神示证据制度 2.法定证据制度 3.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4.实事求是证据制度 11:72.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要求,下列哪个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不是“案件事实、情节清楚,证据确实、充分”(A )。 1.立案 2.侦查终结移送起诉 3.提起公诉 4.有罪判决 12:81.证据能力是(A ) 1.某种形式的事实材料在法律上可以作为证据方法的资格 2.在诉讼中可以作为调查对象的有形物 3.证据资料在认定案件事实方面的影响力 4.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方法 13:22.在我国,出庭作证是证人的( A) 1.法定义务 2.权利 3.自由 4.义务 14:52.鉴定结论与证人证言的相同之处在于(D ) 1.都是主要证据 2.都是直接证据 3.都是原始证据 4.都是言词证据 15:93.下列有关意见证据规则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

(完整word版)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到了犯罪嫌疑人。 问:(1)在本案中,笔记本和纸条属于何种证据? (2)结合本案件分析物证和书证的关系。 六、吴某诉王某,要求王某支付其拖欠的货款80万元。被告王某则认为,他仅仅拖欠原告吴某货款18万元,而且诉讼时效已经超过,因此拒绝支付货款。吴某则认为他一直向被告王某主张支付货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问:(1)吴某应当对哪些实事承担证明责任? (2)哪些实事应当由王某承担证明责任? 七、张某由某地购进了属国家一极保护的珍稀动物的皮革250张,打算转卖给王某,双方用手机约定于10月10号在王某家交货.按事先约定的时间和地点,由张某乘马某的出租车将货物运到王某的家中,但并未告知马某所运何物.当张某叫马某从车上卸货时,马某才发现此物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皮革,于是表明自己不参与此事的立场.在张某刚将货物搬下车,公安人员突然出现在现场,并将张某,王某和马某三个一起抓获,同时扣押了面包

证据法司考真题(无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2012-2-27).关于辨认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辨认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B.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C.案卷中只有辨认笔录,没有被辨认对象的照片、录像等资料,无法获悉辨认的真实情况的 D.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2012-2-28).下列哪一选项表明我国基本确立了自白任意性规则? A.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B.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C.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交看守所羁押 D.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012-2-40).关于补强证据,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应当具有证据能力 B.可以和被补强证据来源相同 C.对整个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 D.应当是物证或者书证 (2012-2-42).关于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和方式存在瑕疵,经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询问证人时没有个别进行的 B.询问笔录反映出在同一时间内,同一询问人员询问不同证人的 C.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提供翻译而未提供的 D.没有经证人核对确认并签名(盖章)、捺指印的 (2011-2-25).张某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的下列哪一证据既属于言词证据,又属于间接证据? A.用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设备、工具 B.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C.张某关于实施伪造、变造行为的供述 D.判别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真伪的鉴定结论 (2011-2-26).“证人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系下列哪一证据规则的要求? A.传闻证据规则 B.意见证据规则 C.补强证据规则 D.最佳证据规则 (2011-2-27).关于证据的审查判断,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被害人有生理缺陷,对案件事实的认知和表达存在一定困难,故其陈述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B.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提供的对被告人不利的证言,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采信 C.公安机关制作的放火案的勘验、检查笔录没有见证人签名,一律不得采信 D.搜查获得的杀人案凶器,未附搜查笔录,不能证明该凶器来源,一律不得采信 (10-2-23).法院审理一起受贿案时,被告人石某称因侦查人员刑讯不得已承认犯罪事实,并讲述受到刑讯的具体时间。检察机关为证明侦查讯问程序合法,当庭播放了有关讯问的录音录像,并提交了书面说明。关于该录音录像的证据种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证据法选择题

证据法选择题 第一章(不定项) 1、事实材料成为证据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A、其本身是真实的 B、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C、取得的方式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D、在审理中经过当事人质证 2、在我国诉讼中,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为() A、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 B、侦查人员违法搜查取得的物证 C、原告在自家录音电话上偷录的与被告的谈话 D、私家侦探在旅馆门前偷拍的被告与第三者的照片 3、法院在民事裁判中认定的事实是()真实的事实 A、达到客观 B、接近客观 C、达到法律 D、达到绝对 4、在以下表述中,你认为正确的是() A、证据法的目的具有多元性 B、证据法的主要目的是发现事实 C、证据法的目的之间存在着冲突 D、诉讼效率也是证据法的目的 第二章 1、《汉莫拉比法典》第131条规定:“倘若某自由民之妻被其丈夫所诬陷,而她没有在于其 他男子共寝时被捕,则她应对神宣誓,并得回其家。”这段话中涉及的证据制度是()

A、神示证据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自由心证制度 D、相关性证据制度 2、《唐律疏议。断狱》“八议请减老小”条规定,在不许拷问被告人迫使其招供的情况下, “皆据众证定罪”。解释为:“称众者,三人以上明证其事,始合定罪。”该条所规定的证明 方法属于() A、自由心证制度 B、法定证据制度 C、神示证据制度 D、封建社会证据制度 3、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发展路径主要适用于下列哪些 地区() A、中国古代社会 B、欧洲大陆 C、英美地区 D、以上三地都是 第三章 1、证据裁判原则的含义不包括() A、对事实问题的裁判必须依靠证据,没有证据不得认定事实 B、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 C、裁判所依据的必须是经过法庭调查的证据 D、裁判所依据的证据中必须包括被告人的供述 2、证据法中应该坚持下列哪些原则() A、直接原则 B、间接原则 C、言词原则 D、书面原则 3、下列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那些说法是正确的() A、自由心证原则强调应当由事实裁判者独立自主地对证据作出评判 B、依据自由心证原则,事实裁判者可以任意评价证据 C、自由心证原则强调事实裁判者应当功能根据自己的内心确信来认定事实 D、自由心证原则已经过时,可以抛弃 4、诚实信用原则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是()

法理学复习重点

第一章法理学 第一节法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二、法的特征 法的特征是法的本质的外化,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和现象的征象和标志所在。 法的一般特征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2)法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认可和解释,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3)法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4)法依靠国家强制力,通过一定程序予以实现,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三、法的作用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通过制裁违法行为体现出来。另外,法还具有一定的社会作用,比如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一些社会公共事务等。 四、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与经济:经济基础决定法;法服务于经济基础。 2.法与国家的关系:国家是法存在与发展的政治基础与有力保障;法是实现国家职能、完善国家机构、巩固与发展国家政权的基本手段和重要工具。法离不开国家,国家也离不开法。 3.法与政治:两者紧密相连,法一方面直接受政治的制约,并为政治服务;另一方面,它又确认和调整政治关系,直接影响政治并促进政治发展。 真题链接:(2009年国考第19题) 下列关于法律与道德关系的表述中,错误的是()。 A. 法律和道德都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均具有规范性 B. 法律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而道德主要通过社会舆论和内心自律得以实施 C. 违法行为一定是违反道德的,但违反道德的行为不一定都违法 D. 法律和道德可以互为促进 【答案】 C 【解析】许多违法行为是犯罪行为,同时也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但是,有些违法行为却不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例如,有些人不领结婚证而“结婚”(实为非法同居),但是在他们的道德观念里,只要办了结婚宴席就可以了,领不领结婚证没有多大关系。同样,有些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构成违法行为。例如,一个身强力壮的小伙与身怀六甲的妇女在拥挤的公共汽车上争抢座位,小伙的行为可谓严重违反道德,但法律对他却无可奈何。由此可知,C 项的表述是错误的。所以,正确选项是C。 第二节法的制定 一、法的制定的概念 法的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 二、当代中国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1.立法的指导思想 立法的指导思想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 2.立法的基本原则

《立法法》复习Ⅳ

《立法法》复习Ⅳ 简答\ 1、法律解释原则 (1)法治原则:1.尊重立法原意 2.维护法制统一 3.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2)认真对待权力原则:1.立法解释应无损权利 2.应有利于权利发现和扩充(3)利益均衡原则:1.不损社会集团利益 2.兼顾各种利益 3.承认利益差别(4)社会公理原则:符合社会公理,才能增强立法解释的道德权威和社会认同度2、当代中国的立法政策 (1)从滞后式立法转变为同步式立法(2)从粗放型立法转变为精细型立法(3)从试验型立法走向常规型立法(4)从零散式立法转向法典式立法(5)从高速立法转向高质量立法(6)从多变性立法转向稳定性立法(7)从以经济立法为中心转向经济、政治立法并重 3、专属于人大及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 (1)国家主权事项 (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3)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特别行政区制度、基层群众自治制度 (4)犯罪与刑罚 (5)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6)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 (7)民事基本制度 (8)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基本制度 (9)诉讼和仲裁制度 (10)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法律的其他事项 4、立法主体的范围 (1)立法主体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国家元首、公民,立法机关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立法助理、法学研究人员、利益集团不属于立法主体。 (2)我国立法主体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等直属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5、立法监督中需要裁决的情形 (1)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2)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之间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3)授权立法与法律的规定不一致的,需要裁决 6、立法权的性质 (1)是具有相对独立性的权力。相对独立于行政权和司法权。 (2)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力体系。立法权包括制定、认可、修改、废止权。 (3)具有法律性。法律对立法权的行使主体和范围做明确规定。 7、法律与基本法律的区别 (1)法律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及常设机关有权制定的。 (2)基本法律,是指涉及国家、社会、公民生活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普遍性的问题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基本法以外的法律,为非基本法,即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的。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考试复习题(案例)

证据法期末复习指南(案例分析) 一、案情:于1998年5月借给B人民币2万元,但是A因为与B是好朋友就没要B立借据。还款期已过多时,B仍然不向A偿还该借款。A欲起诉B,但因没有证据就没有起诉。A非常愤恨,于是在B的房间里偷偷地安放了一台窃听器,录下了B对其妻子谈到了他曾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的话语。于是,1999年2月,A提起诉讼,请求B偿还2万元的借款,并向法院提供了该证据。 问:(1)法院审查核实该证据是A通过窃听取得的,没有采纳该证据。法院的做法是否合法? (2)在案件审理过程中,B承认自己于1998年5月向A借了人民币2万元,法院可否根据B 的承认作出A胜诉的判决?为什么? 二、甲地A公司将3辆进口车卖给乙地B公司,B公司将汽车运回期间受到乙地工商局查处。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口汽车证明,B公司无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没收3辆汽车。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下列哪一内容是本案受理法院的主要审查

对象?并说明理由。 (1)3辆汽车的性质 (2)公司销售行为的合法性 (3)B公司购买行为的合法性 (4)工商局处罚决定的合法性 三、案情:原告在沈阳某商厦买了一批黑木耳,发现质量不好,送技术监察局检验,鉴定为不合格,原告诉至法院,但被告否认原告在其商场购买。 问:(1)案件证明对象有哪些? (2)应当如何分明证明责任? 四、深圳市A公司将3套进口设备卖给长沙市B 公司,B公司将成套设备运回至长沙以后,被长沙市工商局查处。长沙工商局以A公司无进成套设备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B公司也没有准运证从事非法运输为由,决定对A公司和B公司进行处罚。A公司不服该决定提起诉讼。 请问:法院受理应当审查的主要对象是什么?并说明理由。 五、赵某被杀害在家中,侦查人员发现一个笔记本和一张纸条,但与案件几乎每一关系。侦查人员通过对笔记本和纸条的笔迹鉴定分析,最后找

立法法考试重点

(一)立法学三要素(有机组成部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术 立法原理,是关于立法的、带有普遍性和基本规律性的事物的理论基础。 立法制度,是立法活动、立法过程所须遵循的各种实体性准则的总称,是国家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立法技术,是立法活动中所遵循的用以促使立法臻于科学化的方法和操作技巧的总称。 (二)立法的概念: (1).是对权利(力)资源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利益,进行法定制度性配置的专门活动,实际上是根据一定制度规则,运用一定原则规则、技术规则,以实现一定目的的活动。 (2).“静态”、“动态”两种含义: ①“静态的”立法,是指立法活动的结果即产生出的法律文件。 ②“动态的”立法,是指由特定的主体(依法享有立法权的主体)、依据一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的技术,制定、认可、变动法这种特定的社会规范的活动。 (三)中国立法基本原则 作用:是立法主体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基础性规范,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它指导、规范立法,贯穿立法过程始终,贯穿具体规范之中,高于具体规范,体现法的指导思想与基本价值观念。 内容:包括宪法原则【不抵触】、法治原则【依法】、民主原则【人民意志】、科学原则【实际出发,科学合理】、经济原则【成本—效益】、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位原则【不抵触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源于二战后的德国)(“重要事项保留说”【通说】) 是指关涉人民基本权利与自由【宪法中规定的权利与自由】的专属立法事项必须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进行规范,行政机关或其他机关不得代为之。 结合《立法法》第七条、第八条。 (四)评价《立法法》 一、积极意义: 1实现了立法基本原则的法律化、制度化; 2明确的统一了我国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核心的立法制度,并对立法的程序规范作出了初步的规定;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证据法》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T06054 课程名称:证据法 evidence law 课程类型:专业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 面向对象:本科 开课单位:文学与新闻传播学系 总学时数:36 理论学时:36 其他教学学时:0 学分:2 一、课程教学目标及学生能力培养要求 课程教学目标:通过讲授证据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和前沿学术成果,使学生理解证据法学科的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系统掌握证据法学以及三大诉讼法所规定的证据相关原理,做到能够正确区分各种证据的不同特点,并能运用所学的知识解决司法个案及相关法律问题。同时在教学中强化对学生实践能力的训练,通过案例研讨、课堂辩论等方式,提升学生的法学运用能力。 能力培养要求:法律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思辨和语言表达能力;独立分析和处理各种诉讼案件证据的能力;较强的社会交往、沟通与协作能力。 二、课程的教学内容与学习目标 第1章证据法学概述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证据法的性质、渊源和立法模式 证据法学的学科定位及研究对象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 教学要求:本章内容是学生的入门课,要求学生对我国证据法学的基本框架和体系有清晰的认识,对证据法的基本概念和原理有所把握,认识我国证据法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 重点、难点:证据法的概念、证据法的学科定位、研究对象。 其它教学环节:无 第2章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我国证据法的历史沿革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我国和世界证据法的历史沿革,理解世界主要国家的古代和近现代证据立法,掌握我国古今证据立法的历史脉络与主要内容。 重点、难点:国外证据立法的特点与自由心证制度、亲亲相隐在我国证据法中的体现与作用;我国三大诉讼法的修改与完善。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三大诉讼法的修改的意义。 第3章证据法的历史发展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中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教学要求:要求学生了解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理解并掌握外国证据法学的历史发展。 重点、难点:我国古代证据法学研究的思想与历史意义;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与趋势。 其它教学环节:讨论我国证据法学研究的主要特点。 第4章证据法的基本理论 学时:2课时 主要内容: 认识论

涉及证据法的几个最新案件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 第二条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条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 第四条起诉书副本送达后开庭审判前,被告人提出其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被告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或者其辩护人作出笔录,并由被告人签名或者捺指印。 人民法院应当将被告人的书面意见或者告诉笔录复印件在开庭前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之后,应当先行当庭调查。 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调查。 第六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审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应当要求其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 第七条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公诉人当庭不能举证的,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建议法庭延期审理。 经依法通知,讯问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应当出庭作证。 公诉人提交加盖公章的说明材料,未经有关讯问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的,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

(完整版)法理学复习重点-考试前复习资料(免费)

《法理学》200510考试考前复习资料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0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0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0 ?多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7) ?名词解释复习指导 (10) ?简答题复习指导 (11) ?论述题复习指导 (13) 第一部分考核方式介绍 一、考核形式: 闭卷考试,其中客观题(选择题)采用机读卡答题,主观题答在答题纸上。 二、考试时间:2小时。 三、试卷结构: 考试采用的题型有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各种题型的题量及所占分数的分配为:单项选择题为30小题,每小题1分,共30分;多项选择题为5小题,每小题2分,共10分;名词解释题为5小题,每小题4分,共20分;简答题为2小题,每小题10分,共20分;论述题为1小题,每题20分,满分100分。 第二部分复习指导 ?单项选择题复习指导 一、答题技巧

单项选择题题干常以陈述句或问句提出解题依据、目标、要求和方法等。要求考生在四个选项中选出一个正确的或者最为合适的选项。其难点在于几个备选答案多是相似的,极易混淆。此类题的目的是测试考生分辨正确和错误的能力,检查考生对课程基本内容,特别是基本概念掌握的程度和准确性。解答单项选择题的关键在于对课程内容和基本概念的熟悉和掌握程度,但同时也要注意看清楚题目和选项,一定要看明白问的是什么问题再做回答,以免无谓的丢分。 二、复习重点和难点 第一章绪论 法学的职能是什么;西方主要法学流派的主要观点。 第二章法的概念 法的外部特征有哪些;法的本质的不同说法;法的一般分类的标准。 第三章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什么是社会调整;法的产生的标志;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原因;法律制度的继承与移植;两大法系的区别。 第四章法的作用和价值 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包括哪些;法的价值的理解。 第五章法治与法制现代化 法治的核心是什么;什么是法制现代化 第六章法的创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主要掌握不同主体的立法权限;我国的立法程序。 第七章法的渊源 我国的法律渊源有哪些;法典编撰与法规清理的异同点。 第八章法律规范 法律规范的结构;法律规范的不同分类标准。 第九章法律体系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我国的法律体系。 第十章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与实现的关系;法的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第十一章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什么;什么是法律事实。

证据法学复习资料

1.试述自由心证制度 概念: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经典表述是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法律只要求他们心平气和、精神集中,凭自己的诚实和良心,依靠自己的理智,根据有罪证据和辩护理由,形成印象,作出判断。 产生: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是法国的杜波尔。1790年12月26日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出用自由心证制度取代法定证据制度的建议。随后,法国宪法会议采纳了此建议,通过了废除法定证据制度的草案;1791年9月29日,宪法会议发布训令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随后法定证据制度逐渐被欧美各国接受。 评价: 符合客观规律,与法定证据相比,能够在更大程度上追求法律真实; 推动了诉讼制度的民主化,引起了诉讼结构的变革。他从法律上宣扬了文明、人道、废除封建等级特权的观念,并依此原则改革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对法官来讲,自由心证制度使其从法定证据制度的束缚下得到解放; 对当事人,使被告人获得了辩护权,确定了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平等,使公民的基本权利在法律上得到一定程度的尊重。 自由心证的限制: 自由心证中的自由不是绝对的,还要受到制约,包括: 1.法官在自由判断证据证明力时遵循常理和逻辑规则。 2.法律在特殊的情况下直接规定了一定证据的证明力。 3.证据能力的限制:作为自由心证之基础的证据应是为法律所容许而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 4.证明标准的限制。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为: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5.司法的中立性。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会受到其与案件当事人的关系的影响。 6.司法公开性:过程、结果和理由的公开。要求自由心证理由公开,裁判者应在判决书中载明根据现有证据作出事实认定的理由。 如何理解证据证明力: 概念: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证明所具有的实质上的价值,即证据对于案件待证事实的存在,有没有以及有多大程度的证明作用,所以也称证明作用。 影响证据证明力的因素: 只要证据具有客观性并与案件待证事实之间具有实质上的关联性,就具有一定的证明力。分述如下: 证据的客观性体现为: 证据的表现形式是客观存在的,即证据都表现为客观存在的实体。在现有条件下能为人感知,三大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 证据所反映的内容是真实可靠的。 作为证据内容的事实与案件待证事实的联系是客观的。 关联性体现为: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即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 有以下特点 (1)客观性:关联性的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2)多样性:关联性存在直接关联、间接关联;正关联性和负关联性;关联性强和关联性弱等对比关系(3)隐蔽性。需要通过司法人员的仔细调查才能发现。(4)受科学技术的影响: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人类能够发现以前所观测不到的关联性。

司法考试历年证据法试题{解析版}

2002-2011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历年真题解析——多项选择题 2011 48.郭某诉张某财产损害一案,法院进行了庭前调解,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但在赔偿数额上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单选第48题) A.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已构成自认 B.张某承认对郭某财产造成损害,可作为对张某不利的证据使用 C.郭某仍需对张某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举证证明 D.法院无需开庭审理,本案事实清楚可直接作出判决 【答案】C 【考点】自认 【解析】选项A、B错误,选项C正确。《民诉证据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选项D错误。第一审民事案件,法院未经开庭审理,不得径行裁判。 多项选择题: 83.根据证据理论和《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证人证言,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多选第83题) A.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B.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承担 C.证人在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D.“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关于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 【答案】ACD 【考点】证人证言 【解析】选项A、D正确。《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该条是对证人证言证明力的规定,由此可知,限制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以附条件地作为证人。 选项B错误。《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据此可知,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先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垫付,最终由败诉方承担。 选项C正确。《证据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法理学重点整理

法理学重点整理 1.法学研究对象的认识论(了解分析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及本书观点) 2.法学的研究方法(了解有哪几种) 3.法理学的性质 4.马克思主义法理学中国化的进程(了解三次飞跃,重点是第三次飞跃) 5.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观点 6.法的基本特征 7.法的作用及其分类(学会区分法的作用的分类,重点法的规范作用) 8.法的局限性 9.法的定义(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马克思主义的法定义) 10.法的渊源的内涵及类别(注意区分成文法和不成文法,习惯法和习惯) 11.当代中国法的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12.法的分类(了解划分方法,注意一般法和特别法的效力位阶) 13.法的效力范围(掌握法的对象效力遵循的原则;法的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是法的溯及力及原则;了解法的空间效力) 14.法的效力冲突及处理原则 15.法律体系的概念及特点 16.法律部门的概念及特点 17.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1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注意已经形成了,注意和法治体系不要混淆;了解当前九个主要法律部门) 19.法律概念的分类 20.法律规则(了解三要素说、二要素说,重点法律规则的三大特点) 21.法律规则的分类 22.法律原则的概念及作用(了解) 23.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24.法律原则的分类(了解) 25.法律原则的适用

26.权利和义务的概念(了解各种学说,重点是P131页) 27.权利和义务的分类(了解不同的分类,重点应有权利和义务,现实权利和义务,法定权利和义务;一般权利和义务与特殊权利与义务;第一性权利和义务与第二性权利和义务) 28.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了解关系,重点是权利本位的四个法律特征) 29.法律行为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30.法律行为的结构(了解内在方面与外在方面包含哪些) 31.法律行为的分类(了解即可,注意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公法行为与私法行为;主行为与从行为) 32.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3.法律关系的分类(了解有哪几种分类,重点是调整性法律关系与创设性法律关系;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34.法律关系的主体(了解有哪几种) 35.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重点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6.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和特征及种类 37.法律规范的概念 38.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种类(注意区分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39.法律责任的概念 40.法律责任的构成 41.法律责任的种类(了解即可) 42.法律责任的原则概念及种类 43.法律责任的认定与规则原则 44.法律责任的承担(了解有哪些方式,注意违宪制裁) 45.法律责任减轻的情形 46.法律责任免除的条件和方式 47.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 48.法和原始习惯的区别 49.法的历史类型(了解有哪几种) 50.法律演进的概念及基本规律

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 一、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是美国运筹学家T .L .Saaty 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方案或多目标的决策方法,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的、层次化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具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决策方法,可将决策者对复杂对象的决策思维过程系统化、模型化、数量化。其基本思想是通过分析复杂问题包含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将问题所研究的全部元素按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标出上一层与下层元素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多层次结构。在每一层次,均按某一准则对该层元素进行相对重要性判断,构造判断矩阵,并通过解矩阵特征值问题,确定元素的排序权重,最后再进一步计算出各层次元素对总目标的组合权重,为决策问题提供数量化的决策依据。 层次分析法特别适用于无结构问题的建模。自1982年被介绍到我国以来,由于它在处理复杂的决策问题上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其系统灵活简洁的优点,迅速地在我国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内,如能源系统分析、城市规划、经济管理、科研评价行为科学、军事指挥、运输、农业、教育、人才、医疗、环境保护、冲突求解及决策预报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 基本思想 层次分析法的采用先分解后综合的系统思想,整理、综合人们的主观判断,将所要分析的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成不同的组成因素,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分析结构模型,最终归结为最低层(方案、措施、指标等)、中间层(准则层)、最高层(总目标)。把实际问题转化为分析同层因素间相对重要程度的权重值或相对优劣次序的问题,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实现定量化决策。 三、确定权重值的基本原理 人们在进行社会、经济以及科学管理领域问题的系统分析中,面临的常常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众多因素构成的复杂而往往缺少定量数据的系统。我们先看一个例子: 假设有n 个物体12,,,n A A A ,那么怎样才能知道每个物体i A 占这n 个物体总重量的比重(权重)呢?设n 个物体12,,,n A A A 重量分别为12,,,n w w w 。现将这些物体的重量两两进行比较如下:

证据法学复习要点

第一单元 1.名词解释 证据:是指用以证明某一事物客观存在或某一主张成立的有关事实材料。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是应遵循的法律规范。诉讼证明:是指在诉讼中依照法律运用证据来确认案件真伪的过程或结果。 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证明问题的法律科学。 2.简答题 (1)简述证据法的功能。 答:1证据法保障当事人的平等诉讼主体地位。2证据法约束法官的遗志,确保法官正确对待当事人,并依法行使审判权。3证据法为裁判提供政党的依据和内容。 (2)简述证据法与宪法的关系。 答:宪法是证据立法和运行的根本法律依据。证据法受宪法指导,首先是指证据法目的的设立是在宪法所确立的框架内进行的,或者说证据法的目的在于激励保障宪法所确立目的或价值。这一点须始终贯彻证据的立法和证据法的运作之中。其次是指宪法在承认国民主权的同时,也保障国民享有自由、诉讼权、财产权及生存权。而证据法就是通过具体的证据规则在其中范围内竭力保障上述基本权的实现。 (3)证据法与诉讼的关系是怎样的?P 答:证据法的具体运作环 境是诉讼,其立足点和宗旨直接在于为诉讼裁判提供事实根据。诉讼基本构造与证据法在内容和特征上紧密相关。诉讼法关涉诉讼的整个方面,除了规范证据的运用或诉讼证明活动外,还包括诉讼管辖、当事人、诉讼程序等,而后一部分的内容通常不包含于证据法范畴。 (4)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有哪些。 答:1.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研究方法。2.共性与个性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程序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方法。4.比较的方法。5.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 (5)如何发展我国的证据法学。 答:第一要处理好“怎样在我国实现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这个问题,至少从三个方面着手。1我们必须探究诉讼证明和证据制度现代化的涵义、内容和特征究竟是怎样的。2我们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传统文化进行知识性的探究,对其内容、特征、发展和诉讼证明中所起的作用等进行详尽的描述和分析。3我们好药对中西证据制度和诉讼文化在碰面时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进行哲学、文化和社会学方面思考。第二在看待和研究证据法的价值理性和价

证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2008-08-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修改稿) (统一证据法学者建议稿) (江伟教授主持,陈界融博士主笔) 目录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二编证据法则 第二章证据方法及调查法则 第一节通则 第二节当事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三节行为证人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四节专家证人意见陈述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五节职务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六节文书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七节视听资料证据及调查法则 第八节物证及调查法则 第三章证据能力法则 第三编证明法则 第四章证明负担分配及承受法则 第一节证明负担分配法则 第二节事实不证自明法则 第三节举证妨碍法则 第四节司法认知法则 第五节自认法则 第六节推定法则

第五章证据评价法则 第六章证明度法则 第四编附则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其他规定 第一编一般规定 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客观、公正、及时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司法公正,增强司法公信力,切实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促进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提高整个国家和人民法治文化水平,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本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必须在公诉机关、当事人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以及人民法院依职权收集的证据的基础上,根据法庭调查结果,斟酌法庭辩论全旨,依自由心证认定案件事实。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将所有诉讼请求及作为请求权基础的法律规定,在起诉书中列明,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举证情况及法律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部满足、部分满足、驳回诉讼请求的裁判。 公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在递交起诉书时,应当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合法性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四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履行诉讼促进义务和真实诉讼义务。对于自己认为真实的事项,不否认;对于自己认为不真实的事项,不主张。 第五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讼标的额超过五万元的,必须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但该当事人为法律工作者,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规定必须有辩护人参加诉讼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聘请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 当事人对证人的询问权,可以由代理人或辩护人行使。对证据的调查收集权,应当由律师行使。

经济法重点

经济法重点整理 (一)否定说 介绍:否定说认为经济法不具备特有的调整对象,人们所谓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其实都是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所以经济法不是一个独立的基本部门法。持该种观点的学者大多为非经济法学者。 具体类型1.综合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分属于其他各部门法的调整各种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综合概念。代表人物:王家福。 2.学科经济法论:即认为经济法是研究经济法规运用各个基本法手段和原则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规律的法律学科。代表人物:佟柔。 3.经济行政法论:即认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全部或部分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对于这一部分的经济关系,或归行政法调整,或在行政法下设立一个新的行政法分支,即“经济行政法”。代表人物:粱慧星。 (二)肯定说 ①第一时期(1992年前)(大经济法观点): 产生根源:(1)中国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 (2)公有制国家民法不甚发达。 (3)80年代中国经济建设和经济法制建设的热潮。 具体类型:1.纵横说: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内部及其相互之间以及它们与公民之间在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1986年前经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3年版。 2.密切联系说:认为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与经济管理关系密切联系的经济协作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代表人物:陶和谦,《经济法学》,群众出版社1989年版。 ②第二时期(1992年后) 1.经济协调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杨紫煊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特定经济关系。内容包括: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社会经济保障关系。 (3)评述: 首先,剔除了原大经济法观点中本属民法调整的内容; 其次,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未做具体划分; 再次,笼统的将社会经济保障关系纳入经济法调整范围。 2.需要干预经济关系说: (1)代表人物:李昌麒 (2)观点:认为经济法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内容包括:微观经济调控关系;市场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社会分配关系。 (3)评述: 首先,明确了“国家干预经济”在经济法中的意义和地位,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对经济法的客观要求。 其次,“需要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说法过于模糊,无法准确界定其范围。 再次,具体划分的四部分内容,存在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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