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户口迁移管理政策有效落地实施,根据相关法律和规定,依照《珠海市户口迁移管理实施办法》(珠府〔2018〕11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分为家庭户和集体户。我市户口应登记在合法房屋内,其中非住宅用房不予登记家庭户。家庭户的户主一般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担任。

《办法》和本细则所称自有房产,是指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同拥有且取得了我市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的住宅。多业主合资购买一套商品住宅的,只允许一个业主的家庭户迁入。

第三条《办法》第五条所称落户本市自有房产,按以下两类申请理由分别处理:

(一)以非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申请人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户口应当登记在自有房产处。

(二)以投靠类理由申请且符合户口迁移条件,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按规定分别处理完毕后再受理投靠申请;无下列情形的,直接受理投靠申请:

1.被投靠方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2.被投靠方与其户口所在家庭户户主的关系,不属于家庭户户主的“配偶,子女及子女的配偶,孙(外孙)子女及孙(外孙)子女的配偶,父母(岳父母),祖(外祖)父母”等关系之一,且被投靠方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有自有房产的,应当在被投靠方迁移至自有房产处后再受理投靠方的投靠申请。

第四条《办法》第六条所称书面委托,包括以下三种情形:(一)公证机关出具的委托公证书;(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的委托书;(三)受托人同时持有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委托书等材料的原件,视为申请人到公安机关当面签署委托书。

代办业务时,受托人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除未成年人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外,整户迁移的,可由户主代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参照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代为办理。

第二章受理

第五条公民申报户口迁移,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况收取原件或复印件。提交的相

关证明材料应当完整、规范填写(开具),并在有效期限内(国家相关法律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分两种情况:证明材料上标注了有效期限的,以标注期限为准;证明材料上没有标注有效期限的,原则上视有效期限为90天)。所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没有完整、规范填写(开具)或者已超出有效期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

已实现信息共享且能查询核实的证明材料,公安机关以系统反馈结果为准。经核查发现系统反馈结果与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不一致的,公安机关暂缓受理,由申请人自行到证明材料签发(开具)部门核实处理。

第六条公安机关在受理户口迁移申请时应当审核相关证明材料,核查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居住情况、房屋具体门牌以及是否符合《办法》第十六规定。

第七条对申报的户口迁移,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且按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予以当场办理;符合条件、证明材料齐全,但按规定需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的,应进行调查核实或上报核准;不符合条件或者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处理意见或者需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符合《办法》户口迁移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办理事项涉及的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一)落户自有房产的,需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落户单位的,提供单位户口簿;落户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的,

提供居(村)民委员会的集体户口簿;落户人才公共户的,提供相应人才公共户户口簿。

(二)有配偶随迁的,需提供配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夫妻双方《结婚证》;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子女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除提供离婚协议书外,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

婚姻关系以夫妻双方的《结婚证》为准;父母子女关系证明,以父母户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为准。

第三章市外户口迁入

第九条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组织部门调动录用的干部,凭市组织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机关事业单位副处级以上干部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市组织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招调通知(或任职通知、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

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调动录用人员

1.事业单位人员,凭市人社部门开具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央属、省属驻珠事业单位调动录用到珠海工作的,由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2.新录用公务员,凭录用通知书、《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3.调入公务员,凭调动通知、调动报到介绍信、《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申请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4.央属、省属驻珠单位新录用或调入公务员,凭《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市人社部门在表中签署“已备案”意见并加盖公章确认)、申请人的户口簿(申请人属学校或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在学校或院校的,则提供学校所在地公安机关签发的《户口迁移证》)、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根据以

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符合珠海市引进海外人才智力条件要求的留学回国人员

出国后户口仍保留在原籍或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申请人的户口簿(或《户口迁移证》)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二)纳入全国统一招生计划的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专科(高职)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毕业证》申请;其中,户口不在学校所在地的省外毕业生无《户口迁移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本人户口簿,待本市公安机关签发《准予迁入证明》并持该证明回现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及《户口迁移证》申请。

本省生源就读期间父母户口均已迁入本市、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要求随父母迁入本市的,除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父母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本人《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

(三)除上述两类人才外,其他经核准引进的人才,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一条符合《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才,凭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人员名单等相关材料及申请人的户口

簿、居民身份证申请。

第十二条符合《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申请夫妻投靠的,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申请。

(二)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指已在异地随母(父)亲办理了出生登记且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投靠其有我市户籍的父(母)亲,将其市外户籍迁入我市的,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和子女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申请。

(三)父母投靠子女的,凭投靠方和被投靠方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投靠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者公证机构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

第十三条符合《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一)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发的《收养登记证》;

(三)被收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未办证的除外)。

第十四条符合《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人员,凭市(区)安置办或军转办开具的同意入户介绍信(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军队无军籍职工提供本人《户口簿》)申请。

第十五条符合《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工人身份)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的《结婚证》;

5.随军家属本人在现户籍地的就业创业证(失业证或待业证);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二)自主择业随军家属(干部身份)和行政调配随军家属,应当在办妥人事关系调转手续后,凭以下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部队师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文件;

2.现役军人军官证(材料中前后证件不一致的,需提供部队政治部门的同一人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3.随军家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4.双方的《结婚证》;

5.调动报到介绍信或关系转递通知单;

6.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需在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意见栏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符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八类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本市高等院校按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入学一年内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户口迁入本市。选择迁入的,凭《户口迁移证》和《新生录取名册》的原件、《新生入学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新生入学通知书》需盖有录取学校的公章和省招生办公室印章)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户口统一迁入学校的学生集体户。

(二)本市生源就读大中专院校、技校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毕(结)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期间中途退学、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结业,需将户口迁回本市的,凭①本人原迁出地户籍档案、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②《户口迁移证》;③退学或休学、转学、出国留学、结业证书等证明;④父母的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中专

院校和技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凭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户籍档案;②《毕业证》;③《户口迁移证》;④父母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3.户口已迁往就读院校学生集体户的本市生源,就读大专以上院校毕业后没有单位录用的,凭①本人居民身份证、原迁出地户籍档案;②《毕业证》或学位证书;③《户口迁移证》;

④《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⑤父母的户口簿等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以上三种情形中,父母家庭主体已发生市内迁移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与父母的关系证明,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本市户籍人员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的复员、退伍军人,凭本人退伍证、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居民身份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或入户地派出所打印的《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父母的户口簿、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四)异地入伍,退伍后没有安排工作,父母户口已迁入本市,需与父母一起生活的未婚复员、退伍军人,按以下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经广东省民政厅审批异地安置的,凭军转办或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退伍证》、《军人

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2.由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凭市(区)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开具的《户口介绍信》、《退伍证》、《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父母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五)由上级批准安置到本市的地方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及其不在职的配偶,按以下两种情形提交资料,经核准后办理:

1.军队离、退休干部,凭市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办公室出具的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通知书》的第三联复印件(需盖章)、《军队离退休干部置审定表》或《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及住房保障方式审定表》复印件(需盖章)、《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交接通知书》的第二联原件、《军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居民身份证申请。

2.军队无军籍退休职工,凭民政部门安置办出具的《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移交安置审定表》、同意入户的介绍信(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申请。

(六)原户口在本市,回本市定居的港澳同胞,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1.放弃港澳身份书面声明;2.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3.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4.申请人在内地生活所

需经济来源证明(有工作的提交工作证明,退休的提交退休证明和银行定期划账单,无生活来源的提交内地亲属赡养承诺书及银行定期划账单等);5.拟定居地房屋产权证或相关证明;

6.原籍户籍证明;

7.投靠内地亲属的,提交亲属关系证明,拟投靠亲属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申请人投靠定居的书面声明;

8.其他与申请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经核准后办理。派出所在办理入户手续的同时,收缴申请人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原件存档备查并出具《证件收存证明》。

核准名单由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函告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

对经批准单程前往香港、澳门定居,因弄虚作假等原因被港澳方取消港澳居民身份,遣返回内地的,凭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和本市原始户籍资料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七)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来本市定居的华侨、台湾同胞、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按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1.在本市定居的华侨,凭市侨务局签发的《华侨回国定居证》、华侨回国定居告知单、申请人护照和身份证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2.台湾同胞在本市定居的,凭省公安厅签发的《台湾居民定居证》复印件、《批准定居通知书》、申请人的身份证件(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要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3.外国人、外籍华人、无国籍人在本市定居的,凭公安部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复印件、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办理户口通知》、本人的护照、身份证件申请,经核准后办理。其中,一个家庭多人申请来本市定居的,还需提供相关人员之间的关系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入籍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复籍证书》已注明关系的除外。

(八)法律、法规规定准予迁入的其他情形,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本市高等院校按照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新生申请迁入的,其户口落在学校集体户,毕业后按照就业去向办理户口迁移,未落实就业去向的,两年内将户口迁回原户口所在地”,按照以下不同情形处理:(一)毕业后落实工作单位的

1.在本市落实工作单位的,按照本细则的第十条第(二)项或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办理;

2.在外地市落实工作单位的,凭《毕业证》、《就业报到证》到本市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迁出本市,资料齐全的,

当场办理。

(二)毕业后未落实工作单位的,户口应迁回原籍。其中,按规定经其就读学校批准暂缓就业的,其户口可在其就读学校保留两年,两年后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当将户口迁回原籍。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1.属于外市生源的,凭标注为“回原籍”的《就业报到证》、申请人的《毕业证》、户口簿,到现户籍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移证》后迁出本市。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2.外市生源中,户口已迁入本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本省生源,在校就读期间其父母户口均已从市外迁入我市的,其户口可迁至父母户口所在地。申请人凭《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和申请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和申请人与父母的关系证明申请。公安机关经核实其父母的户口确属在就读期间迁入我市且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十八条符合《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凭以下证明材料申请:

(一)合法有效的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居住证;(二)公安机关系统核查的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的记录(无需申请人提供);

(三)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合法稳定就业并连续参加社会保险的证明;

(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市(区)住规建部门出具的公

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

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居住,是指以《居住证》办证记录为依据,申请之日《居住证》在有效期限内,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办证记录中断时间累计不超过150日。

自申请迁入本市之日前五年内在本市连续参加社会保险,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同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且自申请之日前五年内每月均有参加社会保险缴费的记录。

第十九条《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所称“被处理的记录”,是指《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市内户口迁移

第二十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人员,根据以下不同情形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申请。

(一)因购买商品住房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造住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凭本人的户口簿、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等证明材料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因入住市、区人民政府提供的成套公租房改变了居住地的人员,凭本人的户口簿、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公共租赁住房居住证明、公共租赁住房所属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口簿申

请。经辖区派出所核实申请人实际居住在该公租房后,可将户口迁至公租房所在居(村)民委会员集体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二)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调人员,无自有房产的,户口迁至单位集体户。申请人凭本人和迁入地的户口簿以及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招调工作证明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三)经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招聘、调动的人员,其户口在我市高校学生集体户内的,凭市组织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广东省珠海市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或《珠海市人才引进核准证明》、本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毕业证》和招调单位集体户口簿(有自有房产的,提供房屋产权登记证书)申请,经核准后办理。

(四)投靠配偶的,凭夫妻双方的户口簿、《结婚证》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五)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的,凭父母双方的户口簿及《结婚证》(父母离异的,提供抚养方的户口簿、《离婚证》及明确小孩抚养权的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其中抚养权已变更但未相应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还需提供抚养权变更的公证书)、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六)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父母需要投靠子女的,凭投靠

人和被投靠人的户口簿、亲属关系证明(或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公证机构的亲属关系公证书)申请。派出所核查并打印父母在我市无自有房产的记录,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七)原户籍在我市农村,后迁入城镇,现失业且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我市均无自有房产,但在原籍农村有固定住房的,经村委会同意,可凭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有的《土地使用证》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申请人凭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单独或共有的《土地使用证》及《土地使用证》持有人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本人户口簿、村委会同意迁移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

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户主符合条件迁移”,是指户主迁移到自有房产处的情形,不包括其他市内迁移情形。户主凭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户口簿申请,资料齐全的,当场办理。但户主本人及其配偶、子女以外的其他户内人员,在我市有自有房产的,一般应待其他户内人员迁到自有房产所在地后,为户主继续办理业务。

第五章集体户管理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在办理员工入户前,符合开设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应当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凭单位营业执照、单位法人身份证、单位注册地房屋产权登记证书或两年以上注册地房屋租赁合同、单位申请书等证明材料申请。

辖区派出所核查该单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集体户:

(一)单位在注册地正常经营;

(二)单位在注册地有自有房产办公,或者在注册地租赁房屋办公(有两年以上房屋租赁合同,自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本市户籍人员因房屋转让、工作关系变动等原因,既无条件建立或者迁入家庭户,也无条件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户口应当迁入现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凭以下证明材料办理:

(一)因房屋转让,在本市无自有房产、无单位、无直系亲属投靠的,凭本人户口簿、失业或待业证件(已婚育的提供《结婚证》及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申请。

(二)房产产权转让后,新业主申请迁入的,凭新业主的书面申请书和房屋产权登记证书,公安机关办理新业主迁入的同时将原登记在该户内人员的户口迁入其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三)已离职的单位集体户内人员未按规定迁出、单位要求其迁出的,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和集体户口簿,公安机关将其户口迁入现户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集体户。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发生《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公安机关在作出相应处理的同时应当固定证据、并在常住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黑名单中进行登记标注。

第二十五条发生《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发现单位应当固定证据,并书面通报市政府信用管理部门录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失信黑名单。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doc

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改善人居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城市规划分为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城市设计、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三条 城乡建设必须依据城乡规划进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的城乡规划工作。横琴新区管理机构依法行使市一级规划管理权限。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辖区范围内的城乡规划工作。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经济功能区,是指国家或者省批准的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珠海保税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等区域。 第五条 本市实行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制度。市城乡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进行城乡规划决策的议事机构。依法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事项,应当先经市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定期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报告。 第七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八条 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众意见公开征集、反馈制度,确保公众参与渠道畅通。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建议、进行监督。对有重大贡献的,应当予以奖励。 第九条

《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行为,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应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是指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是指从事项目管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项目投资单位或建设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对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代建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开展全过程或分阶段专业化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区建设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代建单位的条件

第五条从事建设工程项目代建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净资产300万元以上; (二)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其中一项甲级资质,或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含一级)资质,且满足该项资质标准要求;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工程建设管理经验,主持完成2项(含2项)以上,投资额在 2亿元(含2亿元)以上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高级工程师或具有建设工程相关执业资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代建单位: (一)被行政部门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承接的建设项目在近一年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三)近一年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或信用评价为最低级别的; (四)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对代建单位实行信息公示制度。凡符合上述代建单位条件的,在市建设工程代建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上公示。 第三章代建的委托

代建管理方案(完整资料).doc

【最新整理,下载后即可编辑】 XXXX商业中心项目代建方案 XXXX商业中心项目是XXXX集团公司投资建设的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包含XX华润商城与XX商务酒店,总建筑面积145600平方米,投资总额9.698亿元,是XX集团公司的重点建设项目之一。2010年12月,XX集团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XXXX 商业开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管理公司,负责该项目具体运作,为了明确建设过程中XX集团公司与XX开发公司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制定本代建方案。 一、委托代建的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初步设计及初步设计评审,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建筑施工图设计及各专项设计; (二)负责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审查)、

施工报建、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等相关手续; (三)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确定的建筑规模、建设标准和概算总投资,组织设计、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的招标采购; (四)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与签订; (五)负责项目施工全过程的组织管理,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六)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预算,组织项目的竣工结算; (七)负责工程档案资料的整理和移交,负责向集团公司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八)负责组织编制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九)按照项目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向集团公司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月向集团公司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集团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审核批准项目的总工作进度计划、总投资计划及阶段性

工作进度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 2、审核批准项目的初步设计; 3、审定项目的概、预算书和工程决算报告; 4、审核批准项目的招投标方案; 5、审核项目的重要合同; 6、负责工程建设期间的资金筹措和拨付,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拨付审核后的工程进度款; 7、协调与政府部门的关系,配合开发公司办理各项建设手续; 8、对项目建设过程的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工程进度及工程造价等方面实施监督、检查; 9、按合同约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10、参加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要评审、工程阶段性验收及竣工验收。 (二)开发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1、代表集团公司办理项目土地使用、规划报建、专项评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围的通知-地方司法规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范 围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两级法院: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优化审判职权配置,规范案件审级管理,强化省法院审判业务部门的监督指导工作,推动法院工作的科学发展,省法院决定调整省法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管辖案件的范围和业务指导工作,调整后具体分工如下: 一、立案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劳动争议、人事争议、运输类侵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其他合同纠纷、其他物权纠纷、案外人撤销之诉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统筹协调指导再审审查工作。 二、民一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人格权纠纷、婚姻家庭、继承纠纷、不动产物权及其相关合同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小额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三、民二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商事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四、民三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五、民四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纠纷一审、二审、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公益诉讼、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 六、审监庭负责审理的案件和业务指导范围:抗诉审查、抗诉再审、最高法院指令再审、对本院生效裁判提起的再审、减刑假释案件。 七、立案一庭、四个刑事审判庭、行政庭现有分工不变,相应增加再审审查和再审案件的审理。 八、缔约过失责任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执行异议之诉按照基础法律关系性质分别由各业务庭管辖。 上述具体分工从2012年12月2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 特此通知 附件:1.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2.民一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3.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一) 4.民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二) 5.民三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6.民四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2年12月20日 附表一: 立案二庭案由分类一览表 第一部分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十七、劳动争议 169.劳动合同纠纷 (1)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集体合同纠纷 (3)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的通知 2010-09-02 来源: 珠规建法〔2010〕26号 关于印发《**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 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建设单位、各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为加强珠海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设计规定、规范和要求,特制定《**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守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建筑设计方案深度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方案设计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方案阶段的设计质量,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珠海市城市规划条例》及《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民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深度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设计文件内容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制图标准以及确定投资的有关指标、定额和费用标准的规定。在方案设计前,应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了解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进行认真分析。 第四条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相关规定及强制性要求,不得与城市规划设计条件和要求相抵触,申报的规划设计图纸必须尺寸、坐标、主轴线号等标注齐全、规范。各类主要指标必须齐全,数据必须真实。 第五条对临街建筑、大中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风景区的建筑项目以及设计条件中要求进行方案比选的项目,在申请规划许可前应按要求提供不同风格、不同布局、不同色彩运用的概念性规划设计成果(内容包括总体布局、使用功能分区、交通分析、区域及周边环境情况、建筑单体透视图等)上报市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2015年5月7日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3号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公路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根据《公路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受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项目法人”)委托,由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全国公路代建工作并对公路代建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代建工作和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项目法人具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力要求的,可以自行进行项目建设管理。项目法人不具备规定的相应项目建设管理能力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委托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进行项目建设管理。 代建单位依合同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五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可以从施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六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应当遵循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代建市场管理,将代建单位和代建管理人员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体系,促进代建市场健康发展。

第二章代建单位选择及代建合同 第八条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需要委托代建时,应当选择满足以下要求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一)具有法人资格,有满足公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组织机构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二)承担过5个以上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者独立桥梁、隧道工程的建设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具有良好的履约评价和市场信誉; (三)拥有专业齐全、结构合理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工程技术系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及独立桥梁、隧道以外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其代建单位的选择,可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进行规范。 项目法人选择代建单位时,应当从符合要求的代建单位中,优先选择业绩和信用良好、管理能力强的代建单位。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公路建设的具体需要,细化代建单位的要求。鼓励符合代建条件的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及公路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进入代建市场,开展代建工作。 第九条代建单位派驻工程现场的建设管理机构、专职管理人员应当满足项目建设管理工作需要。代建项目现场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代建单位工作3年以上,且具有10年以上的公路建设行业从业经验、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以及至少2个同类项目建设管理经历。 代建单位派驻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得在其他公路建设项目中兼职。 第十条代建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的,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 代建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要求列明本单位在资格、能力、业绩、信誉等方面的情况以及拟任现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及备选人员的情况。

代建管理办法

代建管理办法 深圳市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公路项目的建设管理,改进政府投资公路项目建设实施方式,规范建设程序,提高项目管理效率和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及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是指市、区政府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是指公路建设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招标的方式,委托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专业工程管理单位,按照合同的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负责建设过程管理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法人是指代表市、区政府对具体公路建设项目行使权益和实施管理的政府部门或行政事业机构。 第四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在本市参与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代建、设计、监理、施工、材料供应等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公开、公平、公正,并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本市的公路建设项目应当实行代建制。 特殊工程项目和地处偏远地区、工程简单不易形成代建市场的工程项目,由市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可以采用其他方式组织建设。

前款所称特殊工程,是指本市范围内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工程、应急建设工程和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期限从初步设计批复后开始至竣工验收完成时终止。 第九条公路建设项目代建不改变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十条市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本市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相关信息的发布; (二)负责代建单位招标结果的备案或确定; (三)监督各公路建设项目的代建工作; (四)负责代建市场的监督管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的规模、性质、建设标准和使用功能; (二)负责项目规划方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初步设计文件及相关 的环境评价与水土保持等前期手续的报批; (三)负责初步设计概算的报批; (四)负责施工图预算的编制报批; (五)负责征地拆迁工作; (六)负责组织勘察设计招标、勘察设计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设计监理招标、设计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八)负责组织施工监理招标、施工监理合同签署和管理工作; (九)负责组织审核竣工决算; (十)负责政府相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项目管理)代建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 代 建 管 理 实 施 细 则 编制: 审核: 日期:

项目 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项目前期管理 一、工作范围和职责 由公司产品运营中心及技术与品质部协助项目管理部办理有关建设手续,拟定工程建设的有关合同、协议,负责与各参建单位、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和项目周边各单位沟通、联系、协调,创造外部协作条件,争取相关单位的支持。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出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方面的协调意见并拟订相关的协议。负责市场相关信息、政策法规的收集。项目经理对协调工作予以监督和确认,公司分管领导给予支持和指导。 二、前期工作流程及要点 1、项目管理部人员熟悉有关批文和已经批准的项目文件,了解项目使用要求和投资目标。 2、组织进行1:500地形图、勘察、设计等招标工作,招标确定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项目管理部人员要根据第三方专家组审查的初步设计意见,要求设计院完成本工程所有涉及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的修改,报市建委审核批准。批准后要求设计院完成项目施工图,对出图质量与进度予以监督。 4、施工图设计完成后送到有资质的图纸审查单位办理施工图报审,

将审查意见送设计单位,修改后反馈给设计审查单位,领回审查合格书。 5、项目部按规划部门、供电、城管部门、交通等部门的程序办理工程土地规划、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开通、建筑垃圾处置的许可。 第二章:项目实施准备阶段的管理 一、合同采购招标 项目部负责与招标代理机构的配合和联系,负责对投标单位资质审查和项目有关的各项招标活动,项目经理对招标过程进行监督、确认。 1、监理招标 (1)招标阶段管理: a. 根据项目所需监理工作的内容和目标,进行合同构成因素分析和合同条件分解,确定用于编制招标文件及构成合同的主要具体内容及条件,确定合同标的。 b.根据分析所得结果全面完善地编制招标文件,指导投标人正确编写投标书,防止项目所需监理工作内容的遗漏、错误及监理工作目标的偏差。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公开征询意见稿)》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公开征询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广东省代建项目管理局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省代建局对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管理,根据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省政府《省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暂行办法》(粤府〔2000〕41号)和《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粤府〔2006〕1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非经营性代建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由代建单位申请并经省代建局审查后送省财政厅审定支付。 第三条省代建局对代建项目资金集中支付管理工作主要分为请款前准备、款项申请、申请受理、审查原则和审查确认五个环节。 第二章请款前准备 第四条设立代建项目资金专户。代建单位承接省属代建项目的,应按规定设立资金专户并进行独立核算;同一代建单位同时承接两个及以上代建项目(含捆绑招标同时承接多个项目)的,每个代建项目都必须独立设立资金专户。 第五条报送代建项目财务人员资料。代建单位应将代建项目财务负责人和经办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资料及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函报省代建局。 第六条编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根据总体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于每年的10月份编报下一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基建支出预算。 第七条领取《拨款申请书(代建)》及其说明资料。代建单位到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领取下列请款资料:1.《省财政投资项目拨款申请书(代建)》(以下简称《拨款申请书(代建)》);2.《〈拨款申请书〉(代建)填写说明》。 第三章款项申请 第八条申请款项时,代建单位应区别不同款项内容,按下述条款规定报送资料。 第九条申请支付代建服务费和建设单位管理费时,须提交资料:1.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3.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代建合同》副本复印件(送省财政厅,第一次请款时提供)。 第十条申请支付勘察设计费、设计补偿费、监理费、前期咨询费、研究试验费等前期费用时,须提交资料:1. 盖代建单位法人公章的请款文件;2.《拨款申请书(代建)》;

珠海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规范

12 交通设施 12.1 道路 12.1.1 道路包括高速公路、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 12.1.2 标准 12.1.2.1 城市道路用地面积宜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15%-25%。计算道路面积时,道路两侧绿化带及道路 内宽度在8米以上的道路绿化用地不计入在内。 12.1.2.2 各级道路的规划指标宜符合表12.1.2.2的规定。 道路网规划指标表12.1.2.2 (2)珠海大道含辅道道路宽度为140米。 12.1.3 准则 12.1.3.1 道路网的通行能力应与用地性质及土地开发的强度相协调。 12.1.3.2 道路红线宽度除满足交通需求外,还应满足市政管线

敷设的需要。 12.1.3.3 规划道路应考虑防洪潮水位、文物古迹和地质条件等限制 因素。 12.1.3.4 高速公路的规划与设计应符合城市用地规划的要求,且不宜 穿越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 12.1.3.5 高速公路应与城市道路系统合理衔接,其规划应与国家和省 级公路规划相协调。 12.1.3.6 快速路宜全部或部分封闭,并设置中间分隔带。快速路两侧 宜设辅道,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应设置在辅道上;行人及非 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完全隔离,并配套相应的隔离设施 及立体横穿设施。 12.1.3.7 快速路、主干路及风景名胜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道路景观 设计;快速路及主、次干路应进行交通专项设计。 12.1.3.8 主、次干路上行人及非机动车应与机动车交通分离。12.1.3.9 道路交叉口的通行能力应与路段及相邻交叉口的通行能力 相匹配。 12.1.3.10 平面交叉口的渠化、信号灯以及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结合 道路网和交通组织综合考虑。设置立体交叉口时,应对立 交形式进行综合分析。 12.1.3.11 步行交通设施应系统规划,并应与城市用地规划相结合, 以行人的流量和流向为依据,因地制宜并结合建筑功能的 实际需要,组成地上、地面和地下的步行交通系统,为行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方法

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推进现代工程管理,提高公路 建设项目专业化管理水平,根据《公路法》、《公路建设市 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及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定义】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专业化的 项目管理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公路建设 项目的项目法人委托,承担项目建设管理及相关工作的一 种建设管理模式。 第三条【代建要求】项目法人缺乏相应的建设管理能 力时,应按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代建单位组织 建设项目的实施,依法承担项目质量、安全、投资及工期 等管理责任。 第四条【阶段划分】公路建设项目代建工作可以从施 工阶段开始,也可以从初步设计或施工图设计阶段开始。 第五条【基本原则】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应当遵循 “择优选择,责权一致,界面清晰,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市场管理】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2011-6-2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代建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委托建设行为的监管,提高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发挥投资效益,规范项目代建招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建市[2004]200号)和《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从事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以下称代建)活动的招投标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建,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

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及桥涵、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等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代建招投标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招投标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内四区的代建招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适用于财政性资金占项目总投资30%及以上,或者超过300万元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不含单纯设备购置项目)以及市政府确定的需要代建项目。 财政性资金包括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建设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和财政专户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建设的资金;上级政府及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市属国有投资公司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建设资金;市本级财政承诺借贷或者偿还债务的政府性融资建设资金;其他用于项目建设的财政性资金。 第五条项目代建实行全部工作内容发包方式组织实施。 第六条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代建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定。但涉及公共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报市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邀请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确定代建单位。 第七条以下单位可以做为项目代建单位参加投标: (一)代建单位资格按照代建项目性质,分为房屋建筑类、市政基础设施类。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办法 (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诚信管理,建立城市更新工作诚信体系,遏制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市城市更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规划编制单位、中介机构、申报主体和实施主体在城市更新管理活动中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违背诚实守信 的不良信用行为进行收集、处理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制度管理)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对城市更新管理中发现的不良信用行为,应当建立公布和限制申请制度,对有关机构、单位和个人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管理。 第二章不良信用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规划编制单位)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及城市更新专项编制中的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

准及处理按照《珠海市城乡规划编制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中介机构)中介机构在城市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以及经济合理性评估工作中有下列违背诚实守信情形之一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应当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并纳入黑名单,提交资质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并对具体承接评估的分院(所、处、室)及其责任人给予处罚,三年(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进行城市更新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日始)内不受理其城市更新项目评估报告审查:(一)隐瞒受处罚、违法行为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评估单位资质的; (二)以贿赂、胁迫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评估单位资质证书的; (三)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评估工作的; (四)未经资质管理机构同意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评估工作的; (五)在编制评估测算报告时,不深入细致研究项目情况的以及未充分科学论证更新项目交通影响、承载力、经济可行性,存在不切实际、高估低估冒报的;

成都市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等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9-17 文号:成建委发[2007]286号 各区(市)县建设局,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合同管理、工程变更管理、造价管理等工作,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保证工程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等7个《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其他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这7个《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投、建、管各方建设责任主体的责任,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合同签订、工程变更、工程款支付、工程造价管理等工作分别制定了工作程序和管理规则。在工作中,各建设责任主体要各负其责,按程序管理,相互配合。《办法》之间相互联系,在执行中要相互兼顾,统筹管理。 执行中若有问题,请与我委城建处联系。 附件: 1、《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2、《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3、《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4、《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计价管理办法》(试行); 5、《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资金核算与工程款支付管 理办法》(试行); 6、《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管理办法》(试行); 7、《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临时交通设施管理办法》 (试行)。 成都市建设委员会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 附件1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建设管理单位的管理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工程管理更加规范化,按照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代建管理,是指建设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受投资业主委托,在《建设管理服务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实施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 第三条实行代建管理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需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报批、报审和备案。 第四条投资业主的责任: (一)确定代建项目和代建单位; (二)组织代建项目方案和初设的报批; (三)协调解决代建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四)对代建项目的工程变更、迁改项目等事项进行审批; (五)监督、检查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 (六)负责工程造价的监督工作,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量清单、工程(概)预算和工程竣工结(决)算进行审查; (七)协调审计部门对工程竣工决算的审计。 第五条代建单位的责任: (一)受投资业主委托,依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及使用单位提供的项目功能需求,开展可行性研究; (二)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涉及规划、环保、建设、国土、房管、消防、市政、园林绿化及文物保护等审批手续; (三)编制项目管理实施方案,项目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计划和项目资金使用计划; (四)组织项目的招标和建设过程的全面管理与协调; (五)组织代建项目的竣工验收和移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六)组织相关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程结(决)算工作和代建项目工作总结报告,并依法办理工程交付手续。对项目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七)完成投资业主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代建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横琴新区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创新规定2016版

附件: 横琴新区建筑工程规划管理技术标准 创新规定(2016版) 为打造横琴新区高品质公共空间,提升人工和自然环境,促进商业地产更加丰富,吸引人创业、居住的目的,在《珠海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以下简称《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基础上,编制本规定。本规定包含建筑物功能、交通组织、绿地系统、建筑覆盖率、建筑风貌设计、建筑平面设计、建筑立体空间设计、公共空间设计、商务公寓(含公寓)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及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计算、中水回用及真空垃圾回收规划设计要求等十一个方面的规划管理创新规定。 1. 建筑功能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1.1 建筑物功能应严格遵守土地出让功能,以产业发展为导向,以人的宜业、宜居、宜商、宜游为目的,设计内容包含项目建筑功能及比例,单栋建筑功能及比例。 1.2 已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酒店、办公、商业、住宅、体育场馆等的,严格按照各功能及相应的比例建设。功能为同一大类的,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情况下,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可按批准的比例兼容地价较低的用地功能,地价不予返还;地价较低的

用地功能不能兼容地价较高的用地功能。 1.3 仅明确用地功能而未明确建筑功能及比例的用地,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等产业用地,单体建筑进行设计时,建筑物使用功能须符合用地功能所对应的产业性质(参考《横琴新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建筑物按照相应的使用功能对应的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建筑物功能即为具体的用地功能、产业性质和建筑使用功能组合(如科技研发(研发办公))。除在规划设计条件中另有约定的,仅为园区内部人员服务的配套设施应符合《技术标准与准则(2015版)》的要求,文化创意产业用地、科技研发产业用地、高新技术产业用地的配套设施按照新型产业用地要求设置。 1.4 建筑综合体设计时应标明每层各部分的使用功能及面积,计算各功能面积比例时应充分考虑面积分摊,面积比例不得超出设计条件要求的比例。 2. 交通组织规划管理技术标准创新规定 2.1 项目交通组织设计应致力于创造媲美国际先进城市的高品质人居环境,全面落实公交优先、绿色交通理念。设计内容包括排洪渠、地下公共通道、慢行系统、地上停车设施、特色人行道等内容。 2.2 设置于各项目中的排洪渠属于横琴水上交通系统的一部分,应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条件》要求的航道等级设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

代建单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建立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促进代建市场诚信建设,保障代建管理目标实现,根据《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和《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本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部门专项补助资金、国债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等政府主权外债资金、通过政府信用贷款或政府承诺偿还的方式所筹资金以及其它政府性资金或资产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代建单位,是指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的为政府投资项目提供项目前期、实施、验收及后期审计、结算等阶段管理服务,并独立承担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安全和工期的责任和风险的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 代建单位应当具有与代建项目相适应的施工总承包一级、工程设计甲级、工程监理甲级、工程咨询甲级、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在建设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 第三条 凡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取得市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任务,并为项目提供代建服务的代建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代建项目实行代建合同管理制。代建单位中标代建项目后应当签订代建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控制目标和廉政建设要求,确保各项代建管理目标实现。代建合同签订前应当报代建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审查。 第五条 项目代建工作实行项目经理制。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当成立项目代建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项目负责人担任项目经理。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与项目经理签订代建项目管理责任书,明确项目经理在代建项目管理中的权利和义务。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城市工程项目代建管理费取费标准 政府投融资城市工程项目代建制是由建设方委托有资质的专门管理机构,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组织开展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按建设计划和设计要求完成建设任务,直至竣工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使用的一种制度。其目的是将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分离,决策权与执行权分离,通过建设工程的专业化管理,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政府投资效益。从全国各地近年来的试行情况看,采用项目代建制能有效降低工程造价和管理费用,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和工程质量,缩短工期,增加项目实施情况的透明度,确保资金的有效利用。由于代建制还处于试点和摸索阶段,相关规定和制度还不完善,有些属于政策制度层面,有些属于操作和技术层面,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进一步研究和解决。 一、代建管理费构成项目代建管理费是项目投资方依据代建合同支付给代建单位实施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费用。代建费应包括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建设准备、实施、验收及保修阶段发生的成本、应缴的税费和合理的利润。一般包括人员工资、“五险一金”、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技术图书资料费、业务招待费、竣工验收费、财务费、其他管理性质开支、应缴税费、利润等。显然,就代建费构成看应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 二、代建管理费计取现状代建管理费的计价方式可采用总价、人月费单价、固定费率等方式,目前各地代建管理费计价方式和

取费标准存在差异,但大多采用概算×固定费率的方式,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投资总概算和低于《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中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费率水平计取,通常不超过项目投资的2%。代建单位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技术与管理服务,代建管理含有技术与管理创新,代建费包括代建单位必须支出的工资、税金、合理利润等,不应简单等同于原来的建设管理费用。代建管理费从性质上说属于咨询服务收费,但无论是与监理费相比,还是与设计费相比,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由于代建费取费标准偏低而且相关法规中没有明确代建费取费下限,导致了竞争上的无序,损伤了代建单位的积极性,不利于吸引优秀企业参与代建,不利于代建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确定代建管理费合理标准须考虑的要素 1、项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类型性质、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影响条件、实施周期、投资来源、征地拆迁等因素确定合理的代建费取费标准。技术复杂、影响因素多、实施周期长、管理难度大、风险高的代建项目,代建费费率应高一些。对于投资规模小的工程,代建费费率应适当提高以保证按总投资概算计取的代建费不会过低。比如《广东省政府投资省属非经营性项目代建管理办法》中规定,项目总投资2亿元以下项目,代建费为批准工程概算总投资的2%;总投资超过2亿元项目的代建费分段累进计算,2亿元部分按2%计算,超出2亿元部分按1.5%计算。 2、项目代建工作内容。区分不同委托代建阶段如前期工作代建、建设实施代建、项目全过程代建管理,确定相应代建费取费标准。《北

珠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及其管理的规定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对珠海市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及管理办法规定如下:一、城市规划区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统一管理职能的法定地域范围,城市规划区内所有建筑都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二、珠海市城市规划区包括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建设发展需要而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下简称规划控制区)。其范围为;东起担杆列岛,南至万山群岛西到崖门及虎跳门水道,北与中山市交界,以及斗门县域内需要由珠海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斗门县城市规划区的范围,由斗门县规划局划定,经县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三、本规定所指的珠海经济特区、珠海市区、近郊区及规划控制区的范围分别是:珠海经济特区,是指按《国务院关于调整珠海经济特区范围的批复》(国函〔1988〕52号文)中所划定的范围;珠海市区,是指香洲、野狸岛、吉大、九洲岛、拱北、前山、南屏、湾仔、大小横琴、唐家、淇澳岛、金鼎等片区的范围;近郊区,是指前出镇、金鼎镇辖区范围内未列入市区规划范围的陆域;城市规划控制区,是指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以及斗门县行政区域内需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范围。四、珠海市总体规划进行修编时,可对城市规划作相应的调整。五、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严格遵守《城市规划法》和《土地管理法》,严格执行珠海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八个统一”、城市土地管理的“五个统一”和城市环境保护的“八个不准”,切实把珠海市建设成为高度文明的现代化花园式海滨城市。六、珠海市规划局是珠海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七、城市规划区在市规划局统一集中管理的前提下,实行分级管理、分区负责的制度。(一)城市规划区内经济特区、市区及近郊区,由市规划局直接管理。这些地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在这些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选址、申请规划用地、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向市规划局申请。经市规划局审查同意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开工。需要上报设计任务书的工程项目,其设计任务书必须由市规划局出具选址意见书。(二)城市规划控制区内三灶、平沙、红旗、万山四个管理区的城市规划,由市规划局的派出机构进行管理。各管理区的规划和城建部门应予协助。(三)斗门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由斗门县规划局主管。斗门县区域内涉及全市总体布局的建设项目的选址以及由市政府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的建设规划,由斗门县规划局审核后报市规划局审批。八、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或扩建的专项规划(如机场、铁路、公路、城市道路、桥梁、供电、给排水、电讯、风景园林、农业开发区、围垦工程、各种工程管线走廊以及水源保护区等),都要报市规划局组织审查,以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