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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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了财富,成为氏族中的富有者和剥削者。

氏族中私有财产的拥有者,要求对于土地、财货(包括男女奴隶)进行“定分立制”,以明确其所有权,并对侵害其财产的行为进行惩罚。同时,为了掠夺和扩大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也不断地发动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掠夺战争。战争已经带有征掠的性质,而非单纯的血亲复仇。如这些战争一方面使得禹实现了“辟土以王”的目的;另一方面,将被征服者大量转化为奴隶,从而促进了奴隶社会的形成。夏王朝就是在一系列暴风骤雨式的征伐战争中,开始了建国的历程。自从人的使用价值被发现以后,战俘不再被全数杀害,一些战俘作为家内奴隶,听任家长剥削。这种家长奴隶制产生于由原始社会向奴隶社会过渡时期,是奴隶制的雏形。

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不仅加速了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也使武装力量的性质由代表全氏族、部落的利益,演变成保护少数氏族领袖利益的私属武装。氏族首领的职权也在不断进行的掠夺战争中,发生了重大变化,他们不再是氏族的公仆,而是统治整个氏族的权威。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血缘纽带也失去了对氏族内部新关系的约束力。不仅如此,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至夏启,终于废除了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即《孟子》所说的禅让制度,确立了王位世袭传子制度,在夏禹“阕土而王”的基础上建立了第一个“家天下”的王朝,夏启成为中国第一代国王。

世袭传子制度是私有制和阶级形成所引起的必然结果,它从制度上确认贵族家族世代垄断首领职位的特权,无疑是对氏族民主传统最严重的冲击,因而遭到反对。古夏启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牧奴,杀死伯益,标志着王权的第一次胜利。夏启以后,太康曾“失国”,直到少康经过近半个世纪的斗争,才最终消灭了觊觎者的反抗,从此,王位私有制度合法化了,这种社会的发展趋向,是和掠夺战争中要求不断加强最高军事首领的权力,以及父权制的确立分不开的。

可见,本案所反映的形式上的“传子”与“传贤”的斗争,实质上却是维护与争夺统治权的斗争,是阶级社会赤裸裸的权力之争。斗争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以族内的和平方式解决,而只能采取流血战争的方式。这种战争完全不同于氏族社会各部落间的单纯掠夺战争,而是夺取和维护贵族统治权的战争。由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王位世袭制度,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是不可逆转的。

在氏族民主制向着国家制度变动时期,过去调整氏族成员相互关系,原始习惯法,也逐渐演变为强制执行的行为规范——法律。

其次,夏启篡位案反映了中国古代法律起源的一条途径—刑起于兵。

中国氏族社会末期部落之间发生的战争,对于中国走向文明以及法律的产生都有着直接的影响。战争需要严格的纪律约束部队;确认指挥者令出惟行,生杀予夺的大权,最初的法律就是在适应这种需要中产生的,所谓“刑起于兵”。此外,私有制的发展所引起的争夺,也促进阶级刑法的产生。《尚书·吕刑》说:“蚩尤惟始作乱,延及于平民,罔不寇、贼、鸱义、奸,宄、夺、攘、矫、虔。苗民弗用灵,制以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爰始淫为劓、别、栋、黥。”所谓“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2在中国进入阶级社会前后的一段时间,发生了一系列规模较大的战争,夏与有扈氏之战只是其中之一。夏启在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

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3这说明掠夺战争不仅加强了各级军事领袖的权力和世袭贵族的基础,也促进了法律的形成。

最后,夏启篡位建立了夏王朝,但容留了源于氏族父系家长制的宗法制度,并使之具有国家政治制度的性质。贵族家族的继承法也适用于王位的承袭,因此王权与族权在新的基础上统一了。新兴的国家统治者仍然坚持"我族类,其心必尸”的旧意识、旧观念,以至国家官职的等级依照家族的血缘亲疏而定,封邦建国的国家结构形式,也由宗法分封来完成,国家的统治网就是各个贵族家族的中心点的联结。

正由于国是家的放大,因此国家的都城同时又是祖庙所在之地,作为国家机器重要组成部分的军队,也是以贵族家族的成员进行编制,违犯国法的职官,要在祖庙处决,所谓“戮于宗”,以示家国共弃。国家对外征伐与祭祀宗庙的活动,被视为同等重要,所谓‘‘国之大事,在祀与戎”。在先秦的典籍中,亡国与亡家是并提的,亡国之君经常是背着祖宗的神主在阵前乞降。

进入封建社会以后,宗法制度的政治性质虽然明显淡化,但宗法的精神与信条仍然支配着、束缚着国家与社会的躯体。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这是记载于《吕氏春秋》中的一个案例。商纣在当上太子之前,纣的母亲有三个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微子启,二儿子仲衍,小儿子受德(即纣),纣的母亲在生前两个儿子的时候,还是妾,等到生纣的时候,已经是王的妻子了。后来纣的父母想立大儿子为太子,太史据法力争道:有妻子的孩子就不能立妾的孩子为太子,最后只好立纣为太子。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本案涉及到商代的婚姻和继承制度。商代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形态是一夫一妻制。从史书的记载来看,商代的王中绝大多数为一夫一妻,但无论王还是贵族,在正妻以外还有大量的妾,就是庶妻,但女子却只能有一个丈夫,妻子与其他人发生两性关系是违法的,所生的子女不得养育。

在王位继承上,康丁之前,大致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等继承方式交替进行,康丁、武丁、文丁、帝丁、帝乙。帝辛务使皆为父死子继,嫡长子继承制获得公认。

(三)历史影响

这个案件实际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早期族权和神权是奴隶制专制政体的两个重要支柱。

族权在商朝国家中的重要地位是和中国走向文明的途径分不开的。根据“亲贵合一”的原则,只有贵族家族才有资格担任国家官职,最大的贵族家族的族长就是商王。“亲贵合一”的原则,保证了奴隶主贵族对于国家权力的垄断,反映了中国古代贵族政治的鲜明色彩。商王盘庚在动员贵族们迁都于殷的训示中,特别指出了他们的祖先同商先王有共政关系,并保证他们世代拥有担任国家官职,即所谓“世选尔劳”的特权。

由于商朝奴隶主贵族的家族组织和国家组织,互相渗透,紧密结合,因此,

在国家统治中融合着家族统治的因素,族权被奴隶主贵族用作进行政治统治的手段。为此,奴隶主贵族极力渲染“尊祖敬宗”的观念,把对宗庙的祭祀列为国家大事,企图借家族血缘关系的外衣,来掩盖贵族和平民之间的对立关系,麻痹他们的阶级意识,并驱使他们充当战争的工具。

族权还被利用来维护和加强商王在国家中的统治地位。甲骨文中已有关于大宗的记载,根据商朝宗法,大宗是指王室直系而言,只有其子继统为王者才具备直系的条件。因此,国家之王必定足大宗之氏,王权和族权是统一的,王位的继统法与贵族的宗法是一致的。商朝后期自康丁至纣,王位继统不仅父子相传,而且必须嫡子继位。以嫡子继承为中心的宗法制度的逐步建立,是王权进一步加强的结果、与王的血缘关系的远近亲疏也决定着统治集团内部权力职位的高下。例如,国家军队都是由诸妇(王妃)、诸子(王子)和近亲贵族侯伯统率。而为巩固商朝建立起来的许多据点,也多是以贵族家族为核心组织起来的。商王兄弟微子、箕子,都是有封地的大贵族,由他们构成了拱卫商朝的地方政权。

宗法族权作为政治性的压迫手段,始行于夏商,至西周则进一步制度化,并且长久地影响于后世,成为中国法制文明中特有的历史传统。

除族权外,商朝统治者还大肆鼓吹“神权政治”思想,把宗教迷信和政治统治糅合在一起,从精神上奴役和威慑广大奴隶和平民。他们虚构出一个称为“帝”的万能至上的神,由“帝”主宰地上的赏罚,年岁的丰歉,战争的胜负,以及城邑的兴建和官吏的黜陟。以“帝”为代表的统一的一神教的创设,是商朝专制主义政治制度在宗教领域的反映。天上的“帝”,不过是地上国王的投影,因此如同地上的王一样,“帝”也有它的“臣正”和“帝廷”。

为了借助神权来加强王权,商王把对神的崇拜和对王室祖先的崇拜连结起来,鼓吹“帝”是王的祖宗神,王是“帝”的嫡系子孙,使神权和王权合二而一,为贵族政治再涂上一层神秘的油彩,商王便经常以施予“天罚”进行威胁。商王要通过占卜借用神的意志来来体现自己的意志,史官是掌管宗教事务的官员之一,是人和神之间的媒介,是神权的掌握者,也是国家的重要的执政官,对国家活动具有重要的影响,甚至假借神意来干涉王权。

本案中,太史官在纣继承王位上起了重要作用,但太史只能据法而争,说明即使在中国最明显有神权法倾向的朝代里,神权法的发掌并没有达到很发达的程度,中国在其后的朝代中再也没有出现神权法的时代。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格伯簋铭文中。铭文如下:唯正月初吉癸巳,王在成周。格伯受良马乘于倗生,厥价卅田,则析。格伯还,殴妊及允氏从。格伯安及甸。殷氏绍雹谷杜木速、遇谷桑、涉东门。厥书史戬武立盘成,铸宝簋,用典格伯田。其万年子子孙孙永保用,这是一桩以马易田案,大意为:正月初吉癸巳日,周王在成周。格伯付良马四匹于倗生,倗生给价三十田,写下契券从中分开,两人各执一半。格伯返回后查看了地界,派书史武到场与倗生立誓,铸造此簋将格伯的田登录下来。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1.有关动产、不动产和所有权转移的规定

本案涉及所有动产、不动产与所有权的转移。随着私有权的发展,周人在观念上已有动产与不动产的初步区分。凡“田”、“土”、“室”为不动产;“财”、“货”、“器”为动产。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是一切财产权的核心,也是近代民法意义上的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西周不动产的客体主要是土地,周王享有全国土地最高最完全的所有权,所渭“溥天之下,莫非王土”。周王的土地所有权,被说成是上天的赐与。只有国王有权“授民授疆土”。在西周典籍中有许多周王赐田的记载,对于立有战功的贵族的封赏,更是屡见于铜器铭文。但土地的所有权并未随同周王的赐与而转移,诸侯贵族仅只享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既不能自由处理,也不存在土地买卖的现象,所谓“田里不鬻”不仅如此,周王还有权随时收回诸侯封地,即所谓“削地”。受封的贵族诸侯除拥有“赐田”的占有使用权外,还通过垦荒而取得了新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可以用作交换。

至于庶民是农业生产的主要承担者,拥有对公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权,但要向国家负担赋税和力役。随着私有经济的发展,庶民也取得了他们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的开垦的私田的所有权。除不动产土地外,周王还拥有对于动产——奴隶的最高所有权,所渭“率土之滨,莫非王臣。”从西周传世的文献看,除周王有权“授民授疆土”外,王后也有权处分动产和不动产。

对所有权的取得,除孳息收益、交换、继受等方式外,还实行无主物先占原则。

无论动产还是不动产的所有权,均由男性家长掌管,子女不仅不得掌管,而且法律不承认其个人的所有权

西周中叶以后,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和诸侯势力的扩大,以周王为代表的最高所有权观念发生了动摇,各级奴隶主贵族不仅享有土地的处分权,而且取得了完全的所有权、法律不得不允许以土地作为交换、赠送和赔偿的标的物,由此而产生了所有权变动的社会现象和相关的诉讼。西周中期授土之权已不再限于周王。随着所有权变动而发生了一些争讼。

2.关于契约之债的法律规定

本文涉及交换引起的债。西周时债称为“责”。西周债的发生,有侵权行为与不当得利之债和契约之债数种。

侵权行为之债:进入阶级社会以后,对于侵权行为大多采取类似同态复仇的报复措施,随着经济与法律文化的进步,对侵权的赔偿也逐渐超出习惯法的范围。西周中期以后,著名的《矢人盘》和《留鼎》记载了两起对侵权行为进行赔偿的始末,说明当时已强调民事赔偿责任,而且损少赔多是带有惩罚性的。

不当得利之债:早在文王时制定的“有亡荒阅”之法,就是对不当得利所采取的措施。周朝建立以后规定:如擅自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已有,要受到刑罚制裁;而全数上交者,给予应有的赏赐或报酬。,

契约之债:西周时契约称做“判书”、“契券”、“傅别”、“约剂”、“质剂”等。因契约而发生之债,西周中叶以后出现较多,是债的主要形式。常见的有交换契约、买卖契约、借贷契约、租赁契约等,:

交换契约:共王时期铜器《五祀卫鼎》中,记载了裘卫以田四田交换邦君厉田五田,得到厉的认可,并请有关官员、证人参加,签订了交换契约。裘卫为使此项交换合法化,保护通过交换获得的“田五田”的所有权,铸鼎记述交换的全部过程。《九年卫鼎》记载了共王九年,裘卫以车马及附属器具衣物等换取了矩伯的土地。在举行了交换仪式之后,裘卫铸鼎,镌刻“卫其万年永宝用”的字样,

以确认和保护交换来的土地的所有权。记载本案的《白格簋》铭文记载一乘良马可换耕地三十田。《留鼎》铭文记载五名奴隶可换匹马束丝。

买卖契约:买卖契约是周时常见的一种契约关系,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因买卖而订立的契约。出卖人根据契约把原属于自己所有的特定物转移给买方所有,买方则将约定的价金交给出卖人。周时商品经济有所发展,商业成为不可缺少的社会经济部门,在都市中也出现了市场,商业活动的频繁。奴隶也和牛马、兵器、珍异一样,在市场上出卖。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周朝不仅制定了有关的法律禁令,而且设置专官负责管理司市掌市之治教政刑,量度禁令。为了确认和保护买方对商品的所有权,成交以后,要取得管理市场官员“质人”制发的契卷。“质人掌成市之货贿:人民、牛马、兵器、珍异,凡卖侯者质剂焉。”所谓质剂就是适用于买卖的契约文书。大市人民、马牛之属,用长卷。小市兵器、珍异之物,用短卷。买卖契约普遍存在。以维持正常的买卖关系。《格伯簋》和《卫杯》记载的这二次交易,都以“朋”作为价值尺度,并铸鼎记载此事。因为公田为标的物的买卖被视为大事,有时周王派出司徒、司马、司空参加土地交付仪式。如纯属私田交易,则无须经过周王。西周买卖契约成为法定凭证,反映了用法律调整所有权关系的发展。如违反买卖契约,可以告官申理。

在土地买卖的契约中,标记地界是一项重要的内容。例如,《五祀卫鼎》便标记裘卫新得四田的四至,在《散氏盘》中不仅详述了勘定地界时经过哪些河流、湖泊、陵冈和城邑,以及如何封树,建立标识。而且地界勘定以后,要“书其乡(向)”,载诸铭文,并有标明地界的地图。由于土地的转让关系到所有权关系的转移,所以,在交付时无论“付田”一方,还是“受田”一方,都有相关人员到场。

借贷契约:借贷契约也是周时较为常见的契约形式。在此项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债务人则承担对债权人的法定义务。《周礼·秋官·小宰》:“听称责(债)以傅别。”傅别也就是把债的标的及权利义务等书之于契券,在简札中间书字,然后一分为二,由宫府执左半,债权人执右半。债务契约又称契券、书契,券契,约剂。约剂适用于民间的债务关系,并由官府掌握,以示重视。如发生争讼,以约剂为根据,其作用与傅别同。随着私有财产的不断发展,和借贷关系的逐渐广泛,国家开始用法律维护正常的借贷契约关系,如违法者要处以刑罚。

租赁契约:西周中叶以后,在商品经济推动下所产生的一种新的财产流转关系,就是租赁。租赁关系的确立,是从租赁契约生效时开始,如不履行契约,要受到刑罚制裁,从倾向上看法律是偏袒出租人的。

(三)历史影响

本案中,以良马动产来交换土地这样不动产,同时订立契约。这种影响在中国法制发展历史上具有显而易见的意义。

西周时期契约的成立以双方合意为条件,既有口头契约,也有书面契约,前者适用于标的小的经济活动,后者适用于大宗的买卖与交换。在已发现的契约中,以土地与奴隶为标的物的契约,占有较大的比重,这反映了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国(王)家所有制关系的松动。就契约种类而言以交换、买卖、借贷契约为主,租赁与雇佣契约较为少见。契约的内容,一般包括立约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双方的姓名、标的、证人和盟誓之辞等。誓辞实质上是带有宗教神秘色彩的担保形式。缔约不限于私人之间,官府也作为债权人与私人缔约,以获取国家所需要的利益。为了保证债的实施,缔约以后,文约分而为二,由债权人和官府各执

一半,如有争讼,即依此保证债务的清偿。。对于重要契约的订立,或大宗财产的转移,不仅要有证人,见证人,而且要报告给周王,并由周王派官参加,以示对所有权关系变动的重视和必要的监督。

某些转让契约,或民事诉讼的判决,由新所有者或胜诉人,将整个过程铸在铜器上,决不是偶然的。铜器鼎在西周被称为重器,是国家权力的象征,楚王问鼎轻重,实际是要取周天下而代之。铸在鼎上的铭文,或记载国家活动的大事,或作为重要的权利变动标识,因而也具有珍贵的价值,所谓“惟器与铭,不可假人”。将确认财产关系流转的契约或民事诉讼判决铸于鼎上,充分反映了周人对于所有权关系变动的重视。古往今来任何阶级阶层,从未漠视与己利益攸关的财产关系,由此也可以说明中国古代民事法律的存在与价值。

(一)案情

此案载于西周中期的曶鼎铭文中。井叔在异这个地方开庭审理案件,曶、氏是诉讼原告,效父、限是被告,这场纠纷本来是在氏和限之间发生的,由于效父、限方面悔约,氏才出面提出诉讼。在法庭上,勿的代表允控告:“我们已经向你赎了五个人,而效父却付给一匹马,一束丝,不肯交人。”接着由限陈诉,要他赔偿马,效父又叫他把丝退还给自己。限说完,又由效父陈述。随后允又进一步陈述起诉的理由:“双方在王的三门订立赎约,有木方为证,用一百锊赎五个人。如不交出五人,就是违约,对反悔而应索取更多的金钱。”井叔裁决说:“在王廷以金赎人,这没有不对的地方,应该把人交给勿,不要让他们离开氏。”于是勿向井叔行礼,接受了所赎的五个人,如约交付丁作为赎金的一百锊。勿把纠纷的解决告诉氏,氏派人送给勿一份礼物,将五人接了回去。这时,勿讲了教诲氏的话,又交给允五把箭,说:“要让五个人住在原住的居邑,种原种的田地。”听后,让允回报说:“从命。”案件至此结束。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本案部分地体现了西周时期司法制度。而西周的司法制度在夏商的基础商逐步详尽起来。由于金文的不断发现,结合以《周礼》为代表的典籍记载,无论其体制.规模与内容,都得到了比较确切的认识。

1.关于审判机关的规定

司法机关。在西周专制制度下,周王是最高的司法官,握有最后的审判权,诸侯间的法律纠纷,也由周王裁决,东宫也执掌裁判贵族纠纷的司法权。周王以下,大司寇实际负责全面司法工作。小司寇是次于大司寇的司法官,职掌负责审理中央直辖地区的案件。司寇不仅设于周初,而下延至战国。司寇虽为最高司法官,但由于行政司法不分,因此高于司寇的“三有司”一司马、司空均可兼任司寇,管理司法。小司寇以下,设士师“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日官禁、二宫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日军禁”。士师还负责将法禁“县(悬)之门间”,使人知法防犯罪、此外,还有分掌具体司法事务的众多属官,如司刑“掌五刑之法,以丽万民之罪”;司刺“掌三刺三宥三赦之法”;司圜管理监狱,掌囚管理犯人;掌戮负责行刑。见于铜器铭文的还有负责纠举官吏犯罪,保存誓辞的眚史,主管司法文书的中史,参与契约管理及违约诉讼的书史、史正、内史、大史等。司寇所属职官的众多,说明司法审判已是重要的国家活动。

在诸侯国中,国君享有封地内的最高审判权。其司法机关也仿宗周例设司寇、士师,有些封国不称司寇,而称大理或司败;;

在等级制度的约束下,下级贵族间的争讼,须要听从上级贵族裁判、本案就是这种情形,贵族留与限发生诉讼,由上级贵族井叔审理。贵族家族的族长也都拥有对族属成员的审判权乃至刑杀权。

2.关于诉讼的规定

周礼有云“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讼,谓以财相告者”;“狱,谓相告以罪名者”。又说:“争罪曰狱,争财曰讼”。由此可见,周时诉讼已有民事与刑事的初步划分。所说“听讼折狱”,就是审理民、刑案件的概括。

无论民、刑事诉讼,都采取原告自诉的形式。轻微的案件以口头起诉,重大的案件以书状起诉,刑案书状叫“剂”,民案书状叫“傅别”。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钧金,,民事诉讼双方须交纳“束矢”(百矢为束)。钧金和束矢类似于诉讼费,如不交纳则按“自服不直”,或不予受理,或判处败诉。钧金与束矢制度对平民参与诉讼显然是一种限制。

根据《周礼》,西周还有“路鼓”与“肺石”之制。路鼓是允许申诉人于路寝门外挝鼓鸣冤;“肺石是要求申诉人“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这是两种直诉的形式,多适用于贫苦无告者。直诉有助于国王对司法的监督,后世登闻鼓之制即导源于此。

在宗法等级制度下,父子之间不得诉讼,下级贵族也不得控告上级贵族,同样出于维护等级特权利益考虑,西周建立了民事诉讼代理制度。贵族们如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则无论轻重案件,都可以派其下属或子弟代理,而无须亲自出庭受审。《周礼·秋官·司寇》:“凡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以防止“治狱吏亵尊者也”,所谓“命夫”,“其男子之为大夫者”,所谓“命妇”,“其妇人之为大夫之妻者”。本案的两位当事人均为贵族,因此各自指派属下一人代理诉讼。至于刑事诉讼的贵族当事人,是否也可以指派代理人出庭,尚未发现实证。

无沦民、刑事诉讼,判决之后当事人不服均可上诉,要求复审。

3,关于审判的规定

审判须于“诉讼费”交纳三日后进行。双方当事人均须到庭,即所谓“两造俱备”j按周制“狱讼不席”,因此双方坐地对质。在审讯中,司法官要“听狱之两辞”,不得轻信“单辞”。而且要“察辞于差”,即辨析口供的矛盾。同时也要察言观色,所谓“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日色听,三日气听,四日耳听,五曰目听”。“以五声听狱讼”不仅表现了审判工作经验的积累,也反映了对于犯罪心理学的认识水平,比起夏商时期的神断法无

疑是一大进步,对后世的影响也极为深远,是值得肯定的法制文明的进步。为了取得口供,可以刑讯逼供,所谓“以五刑听万民之狱讼。”除口供外,也很重视书证、人证及物证。

在民事审判中,也实行司法机关主持下的调解。这种调解具有法律约束力,如不履行可能会受到刑罚制裁。但迄今发现的西周民事调解案例,只限于贵族之间的民事争讼,本案就属于这种情况。这说明西周民事调解受到宗法等级制度的影响,还没有普遍实行,

为了公正地定罪量刑和贯彻慎刑的原则,不能匆匆审断,而要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判决之前实行三刺制度:“一日讯群臣,二日讯群吏,三日汛万民,听民之所刺宥,以施工胪下服之刑。”三刺的程序是否全面实施或杂有后人的理想,尚难断定。

在审判中根据诉讼当事人身份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凡诸侯之狱讼,以邦典定之;凡卿大夫之狱讼,以邦法断之;凡庶民之狱讼,以邦成弊之”。所

谓典、法、成都是简册,亦即三部不同的法。除成文法外,判例在司法实践中也起着重要的作用,成例在无法可依情况下,可作为类推适用的根据。

为了给贵族们开脱罪责,周礼明文规定:“以八辟丽邦法,附刑罚”,所渭八辟,“一曰议亲之辟、二日议故之辟、三日议贤之辟、四日议能五辟、五曰议功之辟,六日议贵之辟、七日议勤之辟、八日议宾之辟”。八辟之法是贵族等级特权法的集中体现,也是后世封建法律中八议的历史渊源。

周时司法机关的判决要向当事人宣读,有时也令败诉者盟誓,不过这时盟誓的神明色彩已经极为淡薄,更多的是法律上的意义,借以表示已经作了公正地陈述和对判决的坚决执行。

判决宣示后,如当事人不服,允许上诉。上级司法机关于上诉期内接到上诉书,须开庭再审,遇有重大案件,司寇、三公都参加审理,作出最后的判结。

(三)历史影响

西周的司法机关比夏商更加完备,司法制度也更加详尽,无论是关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的分类,诉讼费用的交纳,还是审判过程中五听制度都对后世中国法制产生了深厚的影响。可以说,西周司法制度铸造了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基本模式。

第四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这是战国初秦孝公时期得著名案件。战国初期,商鞅带着李悝的《法经》来到秦国,得到秦孝公的信任,任用秦孝公进行变法改革,商鞅变法为律,颁布了一系列的法令:废井田,开阡陌,奖励军功,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按照什伍组织编定居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这一系列措施虽然有效,但却损害了贵族的利益,因此引起了贵族的不满。尤其商鞅主张法家的重刑主义,刑无等级,以至于太子驷犯法,刑及太子的师傅公子虔,从而得罪了太子。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去世,太子驷继位,贵族们见商鞅失去了依靠,纷纷向国王表示对商鞅的不满,坚决反对商鞅的变法,尤其公子虔一再进谗言,商鞅见形势危机不得不逃跑。而商鞅改革中,曾经严格规定:为防止奸人逃匿,店客不准擅自留客人过夜,旅客住店必须持有官府凭证,否则店主与奸人同罪。由于商鞅在变法中雷厉风行,这项规定执行得非常严格。所以商鞅想避难于一家小店时,由于没凭证被拒绝,并且被明确告诉商君之法不可违,商鞅无奈,又试图逃奔魏国,被拒,只好回到秦国封地起兵反抗,最终被俘后受了车裂死刑。4

(二)法律规定与适用

商鞅案本身属于历史上常见的按照大臣谋反来处理权力斗争的情形。而商鞅改革的措施则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很重要的地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如下:“废井田,开阡陌,民得买卖”,从法律上确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和土地卖买的合法性。以发展封建性的农业经济,保证国家的财源,乒源;为进一步破除了宗法贵族的特权,促进了封建官僚制度的形成规定:“宗室非有军功论,不得为属籍”,“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为了奖励军功,特别制定了《军爵律》,军功爵从公士到彻侯共分-二十级,各有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按什伍组织编定居

民户籍,使之互相负连带责任。“凡告奸者与杀敌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罪”;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为了树立法律的权威,如对新法“损益一字以上,罪死不赦”。

正是商鞅对变法严格执行,才会激化与贵族之间的矛盾,同时在逃避追捕过程中,也因为严格执法而“作茧自缚”。

商鞅的罪名是谋反(见李斯被诬案),所受的刑罚车裂刑是死刑的执行方法,车裂又称为轘,也就是五马分尸。

(三)历史影响

商鞅虽然因为改革而被杀,但总体而言,商鞅改革是成功的。商鞅变法顺应了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符合民众的利益要求,所谓“百姓便之”,商鞅改革虽然在时间上迟于东方各国,但却吸取了东方各国变法的经验,加上秦国旧势力的基础薄弱,因此实行得比较彻底。经过变法使秦由一个政治经济落后的国家,一跃而为当时最强盛的国家,并为以后的统一六国奠定了重要的基础。因此,“商鞅虽死,秦法未败”。

再者,商鞅提出的“治世不一道,便国不必法古”,为改革确立了理论基础,并在实践中注意运用法律的武器确认改革的成果,打击反对改革的守旧派,以至“法及太子,黥劓其傅”。在当时最大限度地实践了法家地思想,正是以商鞅改革为代表地战国改革,使得法家思想大行其道,对中国法制乃至整个中国地历史进程产生了重大影响。

最后商鞅改法为律在中国法制史上影响非常大。中国古代法制史上改刑为法,改法为律都不单纯是文字的演变,而是反映了特定历史条件下法文明的进步。夏、商、西周时期,刑(井、荆)含有征伐、杀戮、惩罚之意。《说文解字》:“荆,罚罪也,从井,从刀。”随着社会的发展,夏之禹刑、商之汤刑、周之九刑,主要已是刑罚之“刑”,并成为法的代称。

改刑为法,是春秋战国时期社会关系的大变动所引起的。成文法的普遍出现,法家纷纷上台执政、以及法家对于法的法理学解释,都起了重要的作用。早期法家代表李悝著《法经》,以法代刑作为法典名称,是和春秋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成文法的发展和法观念的进步分不开的。如果说“刑不上大夫”之刑具有宗法等级的特权性质,那么“法”则具有客观的公平性。法家之所以鼓吹公平是法的价值所在,是为了扫除“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旧传统,以法宋保护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政治利益,做到“以法治国”、“一断于法”。

而改法为律,按《唐律疏议》和《唐六典注》所言,始于商鞅相秦,所谓“商鞅传授(法经)改法为律”,“商鞅传《法经》,改法为律以相秦”。早在甲骨文中“律”字已经出现,具有军法、军纪之意。《云梦秦简》《为吏之道》所附魏安厘王二十五年(前252)的《户律》、《奔命律》,除证明以律为法律文书的名称最迟不得晚于此时以外,还证明了在这之前毕竟经历了一个改法为律的过程。在商鞅改法为律之前,律的形式已经出现,商鞅是以一个改革者的权威在秦国正式宣布改法为律而已。“律”字在《云梦秦简》简文中出现了八十八次,这不是偶然的。由于律具有整齐划一之意,因此《易·师》才有“师出以律”之文。律又和音律相关,所谓律吕,说明它起着定音于一的作用。历史发展到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的统治者为了保证改革的胜利,特别强调法律的统一适用,并努力加以解决。由此不难理解改法为律的历史必然性。

中国法制史习题

第一章夏商周法律制度 1.xx《xx刑》、《汤刑》? 2.xx奴隶制五刑? 3.试述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 4.xxxx? 5.xx《九刑》? 6.xx《xx》? 7.何为“礼”和“五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亲亲、尊尊原则)? 8.试述西周礼与刑的关系。 9.简述西周的xx制度。 10.试述西周的婚姻制度。(重点掌握婚姻“六礼”) 11.简述西周的家庭制度。 12.简述西周的继承制度。 13.何为“五听”? 第二章xx时期的法律制度 1.举例说明春秋时期成文法的公布及其意义。 2.论述李悝《法经》的篇目、内容、特点及其颁布意义。 3.试述xx在xx的法制改革 第三章秦朝法律制度 1.xx《法律答问》? 2.xx《封诊式》?

3.xx廷行事。 4.秦朝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哪些? 5.何为“具五刑”? 6.何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 7.秦朝对司法官吏规定了哪些责任制度?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1.试述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演变。 2.何为“约法三章”? 3.何为汉律六十篇?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5.何为“通行饮食法”? 6.何为“上请制度”? 7.何为“亲亲得相首匿”? 8.试述汉文、景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 9.xx“xx”? 10.xx“酎金律”? 11.何为“读鞫”、“乞鞫”? 12.何为“录囚”? 13.何为秋冬行刑? 14.试述“《春秋》决狱”? 第五章xx南北朝法律制度

1.三国两晋南北朝有哪几部重要法典?成就如何?(如:《xxxx》的特点及其历史地位) 2.何为“八议”? 3.何为“准五服以制罪”? 4.何为“重罪十条”? 5.何为“官当”? 6.试述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儒家化的表现。 7.何为“xx博士”? 8.何为“死刑奏报制”? 第六章隋唐法律制度 1.试述《开皇律》在体例上和内容上的特点。 2.论述唐初的法律指导思想。 3.试述唐朝主要的法律形式及其相互关系。 4.简述《贞观xx》的主要变化及成就。 5.简述xx的影响。 6简述xx关于五刑的规定。 7.简述xx关于十恶的规定。 8.简述xx关于贵族官吏特权的规定。 9.唐代是如何处理赃罪的? 10.简述唐律中关于共犯处理原则的规定。 11.何为“同居相为隐”?

中国法制史作业,案例分析。

中国法制史作业要求: 全班分为5组;各组重点研究下列案件之一,即第一组研究案例1、第二组研究案例2,第三组研究案例3,以此类推。 查找资料,理解案例全文,多角度分析,回答案例性质特点影响等问题,写出书面文稿。每组派代表在讨论时发言。 要求全体同学理解其他四个案例,准备对其他同学发言的做补充。 发言文稿须写明本组人员。发言后交给老师评阅。 案例1:复仇 元和六年九月,富平县人梁悦,为父杀仇人秦果,投县请罪。敕:“复仇杀人,固有彝典。以其申冤请罪,视死如归,自诣公门,发于天性。志在徇节,本无求生之心,宁失不经,特从减死之法。宜决一百,配流循州。”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2:原情 二年四月,刑部员外郎孙革奏:“京兆府云阳县人张 莅,欠羽林官骑康宪钱米。宪征之,莅承醉拉宪,气息将绝。宪男买得,年十四,将救其父。以莅角 首见血,后三日致死者。准律,父为人所殴,子往救,击其人折伤,减凡斗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即买得救父难是性孝,非暴;击张莅

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岁,正父子之亲,若非圣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称五刑之理,必原父子之亲以权之,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春秋》之义,原心定罪。周书所训,诸罚有权。今买得生被皇风,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圣慈。臣职当谳刑,合分善恶。”敕:“康买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虽杀人当死,而为父可哀。若从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义,宜付法司,减死罪一等。” ——《旧唐书·刑法志》 案例3:哀其老 广州都督赏仁弘尝率乡兵二千助高祖起,封长沙郡公。仁弘交通豪酋,纳金宝,没降獠为奴婢,又擅赋夷人。既还,有舟七十。或告其赃,法当死。帝哀其老且有功,因贷为庶人,乃召五品以上,谓曰:"赏罚所以代天行法,今朕宽仁弘死,是自弄法以负天也。人臣有过,请罪于君,君有过,宜请罪于天。其令有司设藁席于南郊三日,朕将请罪。"房玄龄等曰:"宽仁弘不以私而以功,何罪之请?"百僚顿首三请,乃止。 ——《新唐书·刑法志》 案例4:近于义 太和六年,兴平县民上官兴以醉杀人而逃,闻械其父,乃自归。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请减死。诏两省议,以为杀人者死,百王所守;若许以生,是诱之杀人也。谏官亦以为言。文宗以兴免父囚,近于义,杖流灵州,君子以为失刑。 ——《新唐书·刑法志》

中国法制史-在线作业-1.2.3.4.5.6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1 交卷时间:2016-03-05 19:47:45 一、单选题 1. (5分) ? A. 《大清律例》 ? B. 《大清现行刑律》 ? C. 《大清新刑律》 ? D. 《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得分: 5 知识点: 13 鸦片战争后清朝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C 解析 2. (5分) ? A. 嫡长子 ? B. 父母 ? C. 兄弟姐妹 ? D. 所有儿子 得分: 5 知识点: 1 夏商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3. (5分)清末最早颁行的带有商法总则性质的法规是( )。 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仿效资产阶级刑法体例和原则制定的刑法典是:( )。 西周时,贵族的权位及财产均由( )继承。

? A. 《公司律》 ? B. 《商人通例》 ? C. 《大清商律草案》 ? D. 《破产法》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4. (5分)确立笞、杖、徒、流、死的封建五刑制度的朝代是() ? A. 隋朝 ? B. 西晋 ? C. 唐朝 ? D. 北齐 得分: 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5. (5分) 清朝对于少数民族地区上报的的死刑案件由管辖各少数民族事务的理藩院下属的()负责审理。 ? A. 慎刑司 ? B. 理刑司 ? C. 宗人府

? D. 三法司 得分: 5 知识点: 11 清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6. (5分) ? A. 新律 ? B. 晋律 ? C. 北齐律 ? D. 魏律 得分: 5 知识点: 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B 解析 7. (5分) ? A. 唐六典 ? B. 大明会典 ? C. 永徽律疏 ? D. 贞观政要 得分: 5 知识点: 7 隋、唐、五代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8.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首次将“准五服以制罪”列入律典的是:( )。 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行政法典是:( )。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中国法制史简答题 第二章商朝的法律制度 1、汤刑 汤刑是商朝刑罚的总称,因"乱政"而作。它并非汤所作,而是商朝统治着为了纪念他们的祖先,而以汤命名。其内容已无可考。 2、商朝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商统治者立法的指导思想,仍沿袭了夏朝的神权思想。这种神权思想,把统治阶级的一切活动,包括他们运用法律的活动,都说成上帝和鬼神的力量。这是同当时的历史条件有着密切关系的。夏商时期,刚刚从生产力极端低下的原始氏族社会进入阶级社会,奴隶主贵族便利用人们对自然界的愚昧无知而形成的对原始图腾和祖先神崇拜的习俗,把自己的统治说成是"受天命",是代表上天对人间进行统治,把他们对奴隶和平民的镇压,以及对其他不服从统治的惩罚,说成是"恭行天罚"。从而给他们的统治和对人民的镇压,披上一层宗教迷信的保护色。 3、商朝继承制度的前后变化。 继承制度也是私有制的产物,王位继承与财产关系的继承是一致的。商初,王位继承是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并行,但以弟及为主,也就是说,在商初,主要是兄死后,其王位由弟继承,而子继辅之,无弟然后传子。商末则完全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4、商朝的肉刑。 商朝的肉刑有: (1)墨刑,也叫黥刑,即在犯罪者的面部或额上刺刻后,染以墨色的刑罚。 (2)劓刑,割鼻的刑罚。 (3)剕刑,也叫刖刑,断足的刑罚。 (4)宫刑,割掉男子的生殖器,破坏女子生殖机能的刑罚。 第三章西周的法律制度 1、西周的刑事立法指导思想。 (1)义刑义杀 即是针对国内不同地区,不同的形势,选择最适宜的刑罚手段来对付社会犯罪,反对不分青红皂白,一味刑杀的方法。 (2)明德慎罚 这一思想要求,在对付社会犯罪问题上,要提倡德治,提倡伦理道德的强行灌输,有效预防可能发生的犯罪。同时在镇压时,采取审慎的方针,即区分严重犯罪与一般犯罪的界限,对一般犯罪采取宽缓的原则,对严重犯罪才施以重刑。 2、简述西周定罪量刑的原则。 (1)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意即7岁以下,80岁、90岁以上的人犯罪,不处以刑罚。这一原则的确立标志着我国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原则已初步确立。这表明西周统治者重视犯罪主体的意识能力,并据此考虑用刑问题。 (2)区分眚、非眚、非终、惟终:即故意或一贯犯罪从重处罚,过失或偶然犯罪从轻处罚的原则。西周统治者已经开始区分犯罪者主观形态的差别,灵活地运用刑罚手段。 (3)“慎测浅深之量以别之”:断狱时,首先要考虑犯罪者的罪行严重程序,谨慎测度罪犯的动机,以此区别量刑的轻重。西周统治者将犯罪主观动机与对社会危害性结合起来考虑。 (4)罪疑从赦:即对于定罪有一定根据,不定罪也有一定理由的案件,从轻处罚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参考答案 《中国法律史》第一次作业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名从商:是荀子总结商朝刑事法律制度而言的,意思说商朝刑罚种类多,而且残酷,对后世影响较大。 2、九刑:是西周成文刑书的统称。《左传•昭公六年》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 3、质剂: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在西周,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侯和臣属,使他们“受民受疆土。”诸侯和臣属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即“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纳采指男家请媒人去女家提亲,女家答应议婚后,男家备礼前去求婚。问名指男家请媒人额外内女方的名字和出生年月日。纳吉指男家卜得吉兆之后,备礼通知女家,决定纺结婚姻。纳征指男家向女家送聘礼,又叫纳市。请期指男家选定婚期,备礼告诉女家,求其同意。亲迎指新郎亲自去女家迎娶,六礼始于奴隶社会,对后世影响很大,是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结合的体现,并充满浓厚的迷信色彩。 二、问答题 1、简述商朝的继承制度。 商朝继承夏朝的王位世袭制,并有了很大的发展和完善。商朝刚才建立不久,实行兄终弟及,辅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指的是兄长死后,其王位由弟弟继承,而儿继辅之,无弟则传子。兄终可以弟及的情况下,还不致发生纠纷,但到了最后一个弟弟死后,王位应该传给谁呢?所以武乙之后,又规定了父死子继。 商朝实行父死子继以后,又逐渐实行了嫡长继承制,所谓嫡长继承制,就是“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意即王位的继承必须是正妻所生的长子,不管他贤与不贤。如果妻没有生子,就立庶妾之子,但妾也有高低贵贱之分,能继承王位的妾之子是其母最贵的那个,所有“子以母贵”,是非为长子则不再考虑。后世的王位和财产继承基本上沿用商朝末期确立下来的嫡长继承制。 2、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1)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2)是战国时期魏国李悝在总结春秋以来各国公布成文法的经验的基础制定的。(3)它在篇目结构上分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4)从其历史作用和对后世的影响来看,它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其次,《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法经》颁布的本身,就是封建制胜利的标志。 三、思考题 1、请分析奴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 (1)从夏朝开始,奴隶主就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对奴隶进行欺骗,给他们的统治披上了一层神秘的合法的外衣。 (2)商朝全部继承了夏朝的神权法思想,并且较夏更进一步,发展为一种典型的神权法思想。商朝奴隶主把上天说成是商王的祖先,商王受上天之命来到人间统治一切,商王的所作所为就是上天的意思,商朝的统治者将对人民的惩罚说成是上天的意志,就连对人民的宽容也说成是奉天之意。 (3)西周初期的统治者在夏商“王权神授”“天讨”“天罚”的基础上,发展了“德治”、“礼治”的思想原则,形成了奴隶主贵族较为完备的立法思想体系。“君权神授”说依然是周朝法律统治的理论武器,但在具体宣传上却发生了某些变化,即“以政为德”是“获天命”的关键,从而形成了以德为核心的新理念。当这种主张行用于法制方面,便产生了“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表明周初神权学说与现实政治、天上的至上神与地上的君主专制融为一体,标志着奴隶主阶级政治上的成熟与思想理论体系的严密。另外,起源于原始社会祭祀

法制史案例分析

法制史案例分析 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着。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中国法制史试卷

中南大学网络教育课程考试 《中国法制史》答卷 本人承诺:本试卷确为本人独立完成,若有违反愿意接受处理。签名___ ____ 学号_______专业______ _______学习中心_____ ___ 试题: 根据下列案例材料,请分析以下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中的什么原则?这种原则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什么作用?(100分) 答: 第一个案例:甲没有儿子,拾了个弃婴,作为养子乙。乙长大后杀了人,甲把乙藏起来。如果按照当时法律,藏匿犯人要受重刑。但《春秋》上提倡父子一方犯罪后可以互相隐藏。董仲舒认为他们是父子关系,所以甲不能判罪。 第二个案例:有个女子的丈夫坐船时不幸淹死海中,无法找到尸体安葬。四个月后,父母将这个女子改嫁。按照法律,丈夫没有埋葬前,女子不能改嫁否则处死。董仲舒认为,根据《春秋》之义,女子丈夫死了是可以改嫁的,遵从父母之意改嫁实为孝顺而不是淫荡,也不是为了私利,所以应免罪。 第三个案例:父亲和别人因口角发生斗殴,对方用刀刺父亲,儿子拿棍子相救,结果误伤了父亲。有的官吏认为儿子犯了殴打父亲的重罪,要按律处死。董仲舒认为:父子是至亲,儿子看见别人与父亲打架十分担心,(在情急之下)拿棍子去帮忙,他并非有意伤到父亲。《春秋》大义中有许止进药的故事,许止的父亲病了,许止给父亲喂药,父亲却死了。审案的君子原心定罪,赦免许止死罪。甲并非法律上所谓殴父,不应定罪处罚。 (一)上述案例体现了汉代司法审判方法中“春秋决(绝)狱”的“原(论)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两个原则。 (二)“春秋决狱”又称“春秋绝狱”“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还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上述三个案例都运用了“春秋决狱”的审判方式,体现了“春秋决狱”的“原心定罪”原则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原心定罪”是“春秋决狱”的基本原则。董仲舒曾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青。” 即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如犯罪人主观动机符合儒家“忠”、“孝”精神,即使其行为构成社会危害,也可以减免刑罚(如上述三个案例)。相反,犯罪人主观动机严重违背儒家所倡导的精神,即使没有构成社会危害,也要认定犯罪给予严惩。 “亲亲得相首匿”的相隐原则,是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互相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罚(如案例一和案例三)。最早提出这一原则的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汉代儒家思想定为一尊之后,“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原则。汉宣帝地节四年(前66年)下诏明确规定:“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事责任。 (三)“春秋决狱”及其“原心定罪”和“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对中国古代司法产生了重要作用:(1)“春秋决狱”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儒家思想作为封建统治思想的核心,对于中国整个的封建法律制度乃至中华法系都有着深远的影响,其中以儒家的经典著作《春秋》作为断案的依据的“春秋决狱”对于中国法制的影响最为深远,“春秋决狱”是西汉司法领域的大事件,它是儒家思想向司法领域渗透的第一步,标志着儒家的法律原则已处于法律的优越地位。“春秋决狱”的真正

中国法制史习题

中国法制史习题 前言 一、问答题 1.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什么? 2.中国法制史的基本发展线索及基本特点是什么? 二、论述题 1.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是什么? 第一章中国法律的起源和夏商法制 一、选择题 1.讨伐有扈氏时发布战争动员令《甘誓》的是( )。 A.周武王B.秦始皇C.黄帝D.夏启 2.夏朝的法制观是( )。 A.奉"天"罚罪 B.威侮五行 C.禹刑 D."昏、墨、贼、杀" 3.“昏、贼、贼,杀”是夏朝法律内容,其中“杀人不忌为( )”。 A.昏B.杀C.墨D.贼 4.中国古代以羞辱、恐吓为特征的象征性惩罚称为() A.象刑B.赎刑C.鞭刑D.流刑 5.商朝的王位继承制先后实行了( )。 A.禅让制B.父死子继B、兄终弟及 D.嫡长继承制E.遗嘱继承制 二、问答题 1.简述中国法的起源。 2.什么是《禹刑》、《汤刑》? 3.夏商时期的刑法原则主要有哪些? 4.什么是奴隶制五刑? 三、论述题 1.试述夏商法制中的神权法思想。 第二章西周的法制 一选择题 1.《吕刑》的制定者是( )。 A.李悝B.商鞅C.邓析D.吕侯 2.汉代学者认为西周已经对民、刑诉讼作了一定区分。根据这种见解,西周时,民事诉讼称为( )。 A.质剂 B.傅别 C.狱 D.讼 3.西周时期全面负责中央司法事务的是()。 A.司寇B.小司寇C。大司寇D。士师 4.赎刑作为一个制度始于( )。

A.夏朝 B.商朝 C.西周 D.春秋 5.西周的主要立法有( )。 A.《工律》B.《誓命》 C.《吕刑》D.《九刑》E.《九章律》 二、问答题 1.什么是宗法制?其内容和影响是什么? 2.西周礼与刑的关系是什么? 3.西周刑法的主要原则有哪些? 4.什么是"五听"?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的法制指导思想。 2.什么是"礼"?西周礼的实质是什么? 第三章春秋战国的法制 一、选择题 1.我国古代首次公布的成文法是在( )。 A、竹简上 B、鼎上 C、纸上D.帛上 2.《竹刑》是郑国大夫( )私自编撰的。 A.子产 B.邓析 C.赵鞅 D.赵盾 3.春秋时期,郑国公布成文法,提出反对的是( )。 A.孔丘B.商鞅C.魏文侯D.叔向 4.春秋时期楚国的最高司法官叫( )。 A.司寇 B.廷理 C.廷尉D.大理 5.春秋时期,首次公布成文法典的国家是( )。 A.郑 B.晋 C.齐 D.楚 6.战国时期,提出"刑无等级"法治主张的是( )。 A.韩非 B.商鞅 C.李俚 D.吴起 7.《法经》共( )。 A.三篇B.七篇C.六篇D.九篇 二、问答题 1.春秋时期法家法制思想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2.《法经》的篇目及内容是什么?它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如何? 3.试述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改革。 三、论述题 1. 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的意义是什么? 第四章秦朝的法制 一、选择题 1.秦始皇统一中国后提出的立法原则有()。 A.约法省刑B。礼法结合C.独尊儒术D。法令由一统 2.秦时主张在全国实行郡县制的是( )。 A.李斯 B.韩非 C.商鞅 D.李悝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中国法制史专题整理 刑罚 夏商五刑:墨、劓、膑、宫、大辟 周初《九刑》: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西周中后期赎刑是《吕刑》的核心内容 秦“具五刑”:秦朝最残酷的死刑 “赀别”:秦朝经济刑之一,经济制裁惩罚官吏一般失职和百姓一般违法行为汉“亲亲得相守匿”原则 废除肉刑 魏晋《北齐律》标志着初步形成封建五刑制,分为:死、流、徒、杖、笞 唐以五刑为主:死、流、徒、杖、笞 《贞观律》中出现“加役流” 五代“刺配”(杖刑、流刑、刺面三刑合一);凌迟 宋宋真宗时期刺配刑上升为法定刑罚之一;南宋时以国家大法肯定凌迟 明《大诰》规定许多律外适用的酷刑;充军有终身(本人)和永远(子孙)定罪量刑“轻其所轻,重其所重” 清“发遣为奴”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之奴隶 五礼与六礼 五礼周礼名目即吉礼、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吉礼:祭祀;凶礼:悼念;宾礼:天子诸侯;军礼:征伐;嘉礼:节庆 六礼西周婚姻仪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求婚;问名:姓氏出生;纳吉:祭祀; 纳征:聘礼;请期:婚期;亲迎:迎亲 八议 魏晋八议制度《曹魏律》: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隋《开皇律》进一步完善八议制度 唐确定八议制度: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贵、议功、议宾) 十恶 南北朝《北齐律》确定重罪十条: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隋《开皇律》改“重罪十条”为“十恶” 唐《名例律》规定“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和内乱。 谋反:图谋、参加推翻封建政权; 谋大逆:图谋、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和宫殿;谋叛:图谋、背叛国家; 恶逆:一种殴打、谋杀尊亲属;不道:杀人、邪术诅咒; 大不敬:危害皇帝人身安全和尊严;不睦:亲族互相侵害; 不义:侵犯长官和夫权;内乱:亲族之间犯奸 五听与六赃 五听西周审问方式: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第一章夏朝的法律制度 (一)案情 在中国氏族社会后期,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首领的职位也成为显贵家族争夺的对象,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度即禅让制受到威胁,禹在位时便逐步加强个人的权威,以至于在会稽山大会因为防风氏迟到而杀了防风氏,已然是一个国王的权势。在这样的基础上,在禹死后,禹的儿子启打破的传统的禅让制,建立王位世袭传子制度,这遭到了侯任继承人东夷族首领伯益和有扈氏的武装反对,夏启攻伐有扈氏之前,便发布了一条军令形式的法律:“左不玫于左,汝不恭命;右不攻于右,汝不恭命;御非其马之正,汝不恭命。用命,赏于祖;不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1最终战胜了有扈氏,罚其为放牧的奴隶,,杀死了伯益。 (二)法律规定及适用 夏启建立王位世袭制的时期属于国家和法律正在形成的时期,至少在形式上,还保持着氏族民主制度,在氏族社会,生产力水平是极端低下的,依赖氏族成员的集体劳动,维持极端贫乏的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与此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氏族公有制,产品归氏族成员集体所有,平均分配,既没有私有,也没有剥削,所谓“天下为公”,“而无私耕私织,共寒其寒,共饥其饥”。基于共同劳动的需要,并依血缘亲族关系为维系纽带而组织起来的氏族公社,各个成员之间的社会地位是平等的,没有人剥削人的现象。为了组织氏族成员进行生产和同自然灾害作斗争,以保护和维持氏族的生存,逐渐形成了管理公共事务的氏族机关。并由氏族成员共同选举氏族首领,执行氏族集体所赋予他的各种职责。遇有重大事项或争端,由氏族最高权力机关——氏族全体会议共同解决,氏族领袖不称职时也可以撤换。传说中的“尧舜禅让”不失为原始民主制的例证。作为阶级统治的国家与法律,在那时是不存在的,一切按照传统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始习俗行事。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扩展到约束人类自身和社会领域,如对违犯氏族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等等。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到了夏启的时候,虽然私有制和阶级已经产生,但形式上仍然保持着这种制度,所以当夏启篡位的时候,遭到反对是很正常的。 (三)历史影响 夏启篡位是一个极为重大的历史事件,具有深远历史影响。 首先,虽然夏启篡位不符合传统的氏族民主制度,但却代表了法制历史发展方向。 氏族民主制度是与极端低下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一种原始的民主制度。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必然要趋于瓦解,而由新的社会组织和制度所取代。处于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遽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也带来了氏族内部的贫富分化,少数氏族部落首领,利用职位,占有了剩余生产晶,积累

中国法制史答卷

《xx法制史》 满分100分 一、简答题(每题10分,共60分) 1、试述《法经》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答: 公元前5世纪魏文侯任李悝为相,制定我国封建社会的第一部法典。《法经》是我国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善的封建成文法典,它的内容包括盗、贼、囚、捕、杂、具六篇。盗法是针对危害财产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贼法是规定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的法律;囚法和捕法主要是规定抓捕、审判、囚禁犯罪人的法律;杂法是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六禁;具法是规定刑罚的加减方面的法律。历史意义: a.《法经》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基本原则和体系。六篇的内容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包括总则性的规定和分则性的规定,初步确立了封建法制的一些基本原则以及法典的体系,此后秦朝和汉朝等封建王朝的法律无不受其影响。所以《法经》是封建律典的蓝本。 b.《法经》对当时封建经济的形成和巩固,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2、秦代的法律形式有哪些? 答: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xx曾宣布: “命为制,令为诏。”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式”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治狱”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廷行事”,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程”、“课”等法律形式。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3、简述春秋决狱。 答: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是西汉中期儒家代表人物董仲舒提出来的,是一种审判案件的推理判断方式,主要用孔子的思想来对犯罪事实进行分析、定罪。即除了用法律外,可以用《易》、《诗》、《书》、《礼》、《乐》、《春秋》六经中的思想来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春秋》是孔子修订的一部鲁国的编年史。 4、简述《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历史地位。 答: (1)在政治上,它不仅宣判了清王朝封建专制统治的死刑,而且以根本法的形式废除了中国延续两千年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确立起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政治体制; (2)在思想上,使民主共和的思想深入人心,树立帝制非法、民主共和合法的观念;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

1.商纣争太子案 (1)在商代妻和妾区别是什么? 答:妻妾的地位截然不同,二者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大多数妾是奴隶主贵族从女奴中强娶来的,还有的是通过“嫔嫁”来的,即奴隶主贵族娶妻,往往同妻的隋嫁女一同收为妾。一妻多妾制是由于奴隶社会私有制决定嫡长子继承制,如果多妻就会造成王位混乱和争斗财产,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 (2)嫡长子继承制的含义及意义。 答:嫡长子继承制就是王位和爵位由正妻所生的长子继承的制度。此制度始于商朝末期,至西周初期正式确立。 嫡长子继承制决定了奴隶社会私有制下的一妻多妾制,如果在多妻的情况下,就会因争夺财产和王位产生混乱,乃至战乱。所以妻妾之分,也就有了嫡子和庶子之分,就以避免在继承问题上发生争执,进而影响奴隶阶级专政的统治秩序。嫡长子继承制有利于奴隶主阶级统治秩序。 2.车裂商秧案 (1)结合教材,简述商秧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商鞅在秦国进行两次变法 第一次变法(公元前359)。重点是打击奴隶主贵族的政治势力。具体内容是:一是整顿户籍,设立连坐法,防止隐匿坏人;二是奖励告奸;三是.奖励农业生产;四是.奖励军功。 第二次变法(公元前350)。重点是废除奴隶制的土地制度。具体内容是:一是.进一步强调分户居住;二是.取消分封制,普遍建立郡县制;三是.废除井田制,确立封建土地私有制;四是.统一度量衡制度。 商鞅变法意义,在于通过变法改革,促进了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使得秦国国势日强,在战国“七雄”中跃居六国之首,为后来秦始皇统一大业奠定了基础。 (2)请叙述刑、法、律的概念。 答:从词源看,汉字“法”确有“平”、“正”、“直”和“公正裁判”的含义。与“法”字有密切联系的另一个字是“律”。据(说文解字)的解释,“律,均布也”。可见,“法”总是指一种判断平、正、直的标准,而“律”则主要强调的是人人必须遵守的东西。把“法”与“律”连用,就是说“律”是一种包含有国家确认的判断公、正、直的标准的“律”。“法律”一词在清末民初才被广泛使用,据说是受日本的影响。 1.缇萦上书救父。 (1)奴隶制五刑 答:奴隶制五刑:即黥(墨)、劓、刖、宫、大辟。墨刑是在罪犯面部或额上刻辞后涂以墨;劓刑是割鼻;刖刑即断足;宫刑即男子割去生殖器,女子幽闭的刑罚;大辟即死刑。 (2)分析汉文帝废除肉刑的原因。 答:这次刑制改革,经过文景两位皇帝,时间长达20多年,反映了一项制度的改革,是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后世多认为是出于“悲怜”缇萦,体现文帝德政,但本质在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统治者既要惩罚犯罪者,又能使其保存劳动能力,以利于其统治。但是,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和转折点。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 (3)汉初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汉初至文景时期以黄老思想为主,并辅以法家思想为法治的指导思想。 汉初,由于秦朝的苛政和连年战争,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统治者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局面,使人民得以休息生养,恢复和发展生产,以巩固刚刚建立的封建政权。这时,刘邦总结秦亡的教训,作为借鉴。刘邦手下陆贾根据黄老思想,结合当时的社会情况,提出“道莫大于无为”。当时统治阶级从皇帝到丞相无不尊崇黄老思想。文景时期尤为显著。无为而治的思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结果,出现了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改善的繁荣景象。 (4)秦汉的徒刑种类。 答:秦朝的徒刑: A .城旦、舂。城旦,适用于男犯,即强制男犯白天修筑长城的一种徒刑。舂,适用于女犯。秦朝根据生理条件,对罪应城旦的女犯施以舂米以供刑徒口粮的劳役。舂的刑期与城旦一样。 B.鬼薪、白粲。鬼薪,适用于男犯;白粲,适用于女犯。鬼薪是指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白粲指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以供宗庙祭祀之用。二者刑期皆为三年。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5 交卷时间:2016-02-10 15:42:24 一、单选题 1. (5分)“顾山”是()朝的刑罚制度。 ? A. 汉 ? B. 西周 ? C. 秦 ? D. 东晋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A 解析 2. (5分)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大明律》 ? B. 《宋刑统》 ? C. 《元典章》

? D. 《大清会典》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3. (5分) 《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 ? A. 死、髡、赎、杂抵罪、罚金? B. 死、流、徒、鞭、杖 ? C. 死、流、徒、杖、笞 ? D. 死、流、宫、徒、鞭 得分:5 知识点:6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B 解析 4. (5分)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谋危社稷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得分:5 知识点:中国法制史 展开解析 答案C 解析 5. (5分)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是()。 ? A. 《元典章》? B. 《大明律》 ? C. 《大清会典》 ? D. 《宋刑统》 得分:5 知识点: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D 解析 6.

? A. 北宋 ? B. 隋朝 ? C. 五代时期 ? D. 唐朝 得分: 5 知识点: 8 两宋辽金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A 解析 7. (5分) ? A. 西汉 ? B. 唐代 ? C. 晋代 ? D. 西周 得分: 5 知识点: 2 西周的法律制度 展开解析 答案 D 编敕作为一种重要的立法活动和立法形式形成于哪朝:( )。 婚姻六礼作为中国古代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始于哪个朝代?( )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8年电大中国法制史考试试题及答案 简答题 简述中国法制文明起源的主要特征。 1.“礼”源于祭祀; 2.“刑”起于兵; 3. 礼刑结合; 4. 家族本位 简述夏代“天讨”、“天罚”的神权政治法律观。 在中国文明史的初期,“天”的观念在人们思维中占有重要位置。“天”被视为万物的最高主宰和本源。这种“天道”观被统治者用来作为解释行使政权、适用法律的最终依据。他们声称自己是奉“上天”之意来治理天下;适用法律、实施刑罚也是奉行“天意”;即所谓“天讨有罪”,“天命殛之”,“恭行天之罚”等。以此来加强其政权和法律制度的威慑力量。在夏及以后的商周时期,“天讨”、“天罚”的观点是当时最为流行的官方政治法律观,直接影响到当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实践。 简述商朝的罪名与刑罚。 1.罪名:不吉不迪、颠越不恭、暂遇奸宄、舍弃啬事、不有功于民等; 2.刑罚种类:死刑、肉刑、徒刑、流刑四种。其中五刑包括墨、劓、剕、宫、大辟。 简述奴隶制“五刑”。 1.“五刑”是指长期存在于中国奴隶制时代的墨、劓、剕、宫、大辟五种常用刑。这五种刑罚由轻至重,构成了中国早期法律中完备的刑法制度。 2.墨刑: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刻刺并涂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砍去受刑人足的重刑;宫刑:破坏受刑人生殖器官的残酷刑罚;大辟:死刑 商朝的法律制度在夏朝的基础上继承了些什么,发展的又有些什么? 在法律思想上,商朝继承了夏朝天讨、天罚和神判的特色,并且在此基础上还发展出与占卜巫术相结合。上网在哦喂上帝申领在人间的代表和祖先神灵在当世的代表,为了取得天命神意,往往借助占卜,从而在宗教思想上对人进行统治,所以这也成了法律上进行判决的一大依据,这有利于统治者权力的巩固。法律制度方面,商朝继承了夏朝的制度,同样仿夏朝的禹刑制定了汤刑,但在此基础上的刑法,商朝的刑罚制度相当严酷,具有“临时制刑”的特点。主要罪名也比之于夏朝更为丰富,刑罚种类也多了徒刑这一种。出现了类似于后世的族诛的刑罚。商朝还出现了一些行政法律、民事法律,如婚姻、继承制度。 夏朝的法律主要规定可哪些罪名? 夏朝法律中虽然尚未形成完整的罪名体系,但是统治者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些定型化的罪名。夏朝确定的罪名主要有以下三类: (一)据史书所载,夏朝初期的司法官皋陶对“昏”、“墨”、“贼”三种犯罪均处以死刑。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 (二)夏朝的军事法令中规定有“弗用命”、“不恭命”之罪,即在作战中对于不努力执行君王诰命、不服从君王诰命的人处以死刑。 (三)为保护血缘关系的稳定,夏朝法律中规定了不孝罪。据史书记载,不孝罪是夏朝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 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商朝的政治、司法统治比夏朝有了很大的发展。在商王的权威进一步加强外,商朝将中央与地方的统治关系以“内服”、“外服”的方式加以确定。商王直接统治的区域为“内服”;与商部落联盟、听从商王命令的其它地区为“外服”,在这些地区生活的部落,其首领被商王封为诸侯、伯,有很大的独立性。在司法机构的设置上也是如此,“内服”地区由商王直接控制,“外服”则由诸侯实施司法统治。商朝的司法官由高级贵族以世袭的方式担任。 简述春秋时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中国法制史案例分析2

11、[夫盗钱妻匿案] 此案发生在战国时的秦国。《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记载,丈夫盗窃一千钱,在妻处藏匿了三百,夫妻二人均被抓获。法官认为妻如果知道丈夫盗窃而藏匿,应按盗窃三百论处;如果不知道,作为收藏赃物论处。 [案例分析]秦律规定,妻子对丈夫的盗窃行为无论知情与否,都要负连带刑事责任。妻子如果知道丈夫盗窃,与丈夫同罪;如果不知道,则以收藏看守赃物论处。 12、[坑儒案] 此案发生在秦始皇三十五年(公元前212年)。秦始皇晚年为求长生不老,多次派方士寻觅仙药,方士侯生、卢生等很受宠幸。后来二人因长期求药不得,无法继续行骗,恐被处死,便互相议论始皇帝专横暴戾。秦始皇闻讯大怒,认为儒生多以妖言惑乱民众,于是命令御史把在咸阳的方士、儒生捉来审问。诸生互相告密,牵连多人,秦始皇亲自圈定了犯禁者四百六十余人,全部坑杀。另一记载,秦始皇焚书后,恐怕天下儒生不服,便从各地征召诸生到朝廷拜为郎官,前后共七百多人。后秘密派人到骊山陵谷温泉附近冬天种瓜,结实后以为怪异,命博士诸生前往视察,在谷中将其全部坑杀。 [案例分析] 秦律有一种死刑的适用方法,即阬,将犯人活埋。 13、[秦博士非所宜言案] 秦二世元年(公元前209年)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二世召集博士和儒生,询问如何处置此事。诸生三十余人上前奏到:臣民反叛,应该处以死刑,不能赦免,请求陛下尽快发兵镇压。二世闻后大怒。儒生叔孙通上前说?诸生所讲的话都不对,现在天下合为一家,政府拆掉了郡县的城墙、销毁了民间的兵器,以表示不再动兵用武。而且明主在上,法令颁行于下,使人奉职,四方辐辏,怎么会有人敢造反!这不过是些鼠窃狗偷的盗贼而已,不值得提。郡县的地方长官把他们逮捕论罪就行了,不需要为这事担忧。"二世听了很高兴,并又向博士诸生问了一遍,有些人认为是反叛,有些人认为是盗贼。于是二世令御史将言反者以非所宜言罪下狱处死,言盗者皆罢免。赏赐叔孙通帛二十匹,衣一袭,拜为博士。叔孙通事后即逃归故乡薛。 [案例分析] 秦律中规定了"非所宜言"罪,但至于什么是不该说的话,秦律无明文规定。封建统治者可以随便解释,加罪于人。这是典型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此罪秦以后历代法典多沿用。 14、[李斯具五刑案] 李斯是战国、秦代的著名政治家,先后在秦任客卿、廷尉、左丞相。陈胜吴广起义爆发后,秦王朝统治集团的内部矛盾加深,李斯长子李由为三川守,未能阻截吴广、周文等起义军西进,使者调查此事后弹劾李斯失职,引起秦二世对他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及答案

中国法制史_在线作业_6 交卷时间:2017-09-23 08:36:47 一、单选题 1. (5分) 唐律规定的“谋大逆”是指()。 ? A. 触犯皇帝的至尊地位的行为 ? B. 背国从伪的行为 ? C. 图谋侵害皇帝的宫殿、宗庙、山陵的行为 ? D. 谋危社稷的行为 答案C 2. (5分) 太平天国分配土地的标准是:()。 ? A. 按职位 ? B. 按资产 ? C. 按丁男数 ? D. 按人口 答案D 3. (5分)

《大明律》完全定型时的律是()。 ? A. 《吴元年律》 ? B. 《洪武七年律》 ? C. 《洪武三十年律》 ? D. 《洪武二十二年律》 答案C 4. (5分) 唐朝对大案、疑案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会同审理,称为:()。 ? A. 圆审 ? B. 三司推事 ? C. 三司圆审 ? D. 三司会审 答案B 5. (5分) 元代的()自成系统是全国最高的宗教管理机关与宗教审判机关。 ? A. 理藩院 ? B. 大宗正府 ? C. 宣政院 ? D. 大理寺

答案C 6. (5分) 汉代政府调剂物价的措施是()。 ? A. 算缗令 ? B. 均输法 ? C. 平准法 ? D. 专卖法 答案C 7. (5分) 《法经》六篇中类似于近代法典中的总则篇的是()。 ? A. 杂法 ? B. 具法 ? C. 囚法 ? D. 贼法 答案B 8. (5分) 对于埋藏物的归属,明律在“得遗失物”条规定:埋藏物完全归()所有,古器、钟鼎、付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 A. 官府

? B. 发现人 ? C. 官府后经公开告示后仍无人认领其一半归发现人 ? D. 原主人 答案B 9. (5分) ()是明朝最重的死刑,一律“决不待时”,适用于谋反、大逆之类严重犯罪。 ? A. 枭首 ? B. 腰斩 ? C. 凌迟 ? D. 斩立决 答案C 10. (5分) 清律明确规定抢劫案的破案期限是()。 ? A. 4个月 ? B. 6个月 ? C. 无限期 ? D. 1年 答案A 二、多选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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