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受案范围的相关条文,只有在受案范围内的具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反观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条中均没有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其受案范围的专门规定最初受制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页,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纪元。但是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念更新问题,以及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水平与承受能力,所以对作出了受案范围的限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中专门受案范围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性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不仅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行政发挥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如果不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作出限定,完全取消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无限制性,权力制衡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全面性,基本权利原则要求行政救济具有无漏洞性。根据以上三大原则,看似行政诉讼应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但是行政行为尤其特殊性,如果公民滥用诉权,就会妨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所以,受案范围的存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1.2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1.2.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通过前后两部《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条文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关于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采用了“肯定式列举”的模式,结合旧《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与新《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事项,我们不难发现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采用“肯定式列举+否定排除”。但是“肯定列举”叙述模式并不利于保护相对人权益,受案范围过窄,难以包罗所有的行政争议案件。

1.2.2新旧《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变化

通过新旧条文对比,受案范围的变化直接表现在由原本的八项列举增加为十二项列举,新增了“自然资源确权案件决定不服”、“征收、征用及补偿决定不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与限制竞争”、“未支付抚恤金”、“不履行协议”此五项新内容。并且兜底条款作出重要变化旧法中条文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新法条文表述为“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增加了“等合法权益”。

1.3新《行政诉讼法》建议稿关于受案范围的建议

1.3.1新《行政诉讼法》采纳的的建议

人民大学专家建议稿:第十四条【受案范围的概括规定】公民就行政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不予受理的范围】方案一: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下列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的行为;(三)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但有关录用、辞退、开除等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产生、变更、消灭事项的除外;(四)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行为,但以刑事侦查为名,有干预经济纠纷重大嫌疑的除外。

方案二: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对下列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一)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 行政机关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三) 行政机关对公务员作出的人事管理决定,但有关录用、辞退、开除等涉及公务员身份产生、变更、消灭的决定除外。

清华大学学者建议稿:第10 条应当受理的行为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作出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处理;(2)负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不作出相应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3)行政机关在签订、履行行政合同的过程中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4)国务院各部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于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受到损害,要求赔偿或者补偿的;(6)行政机关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第11 条不予受理的行为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3)行政机关对隶属公务人员的管理行为,但行政机关拒绝招录公务人员以及辞退、开除公务人员等重大不利影响的决定除外;(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最终决定的事项。

第12 条行政行为尚未成立的在下述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1)行政机关内部拟议的意见,但该意见已经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影响的除外;(2)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前有关程序事项的告知和通知,但该告知或者通知将导致行政程序事实上终止的除外;(3)行政机关对相关事项的初步意见,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新《行政诉讼法》未被采纳的的建议

1.4《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受案范围的变化

1.4.1 1991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实行)》

一、受案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受案范围,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通过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对某些事项可以作“最终裁决”,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依据这些法规或者规章作出的“最终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就赔偿问题所作的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依照职权作出的强制性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6、行政机关居间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作调解或者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仲裁处理,当事人对调解、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7、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门有关土地、矿产、森林等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的处理决定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8、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4.2 2000年《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实施戒严和总动员等行为。

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该行政机关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

第五条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

1.4.3 其他

201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房屋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有权机关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办理的房屋登记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登记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201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土地登记机构根据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办理的土地权属登记行为,土地权利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土地权利人认为登记内容与有关文书内容不一致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2009 年《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仅就行政许可过程中的告知补正申请材料、听证等通知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导致许可程序对上述主体事实上终止的除外;

2010 年《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申请内容不明确,行政机关要求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且对申请人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告知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5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关于行政案件社会矛盾的适用

1.5.1新《行政诉讼法》将征收、征用的立法规定

1.5.2关于征收、征用的宪法性思考

1.5.3信访案件中宪法性事件的占有比例

1.5.4房屋拆迁概况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考试答案

西南政法大学普通本、专科 课程考试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 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 课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A卷) 专业行政管理年级2008 满分:100分;考试时间:120分钟;考试方式:闭卷笔试 一、概念解释(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共15分) 1.行政主体:指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代表国家独立进行管理并独立参加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2.国家公务员:在我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3.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 经依法审查, 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5.行政诉讼被告:被原告指控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1.ABCD; 2.ABCD; 3.ABCD; 4.ABCD; 5.ABCD; 6.ABCDE; 7.ABCDE; 8.ABCD; 9.ABCD; 10.ABCD。 三、判断分析(本大题共5小题,每小题3分,其中判断正误1分,说明理由2分。本大题共15分) 1.错误/成文法也是美国行政法的重要渊源。 2.错误/国家公务员仅是其中之一。 3.正确/处罚法明确规定 4.正确/行政强制执行案件通常不具紧迫性,且基于人性化考虑。 5.正确/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 四、简述问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6分,共24分) 1.我国国家公务员的范围(至少答对6个要点得满分,每个要点1分) (1)中国共产党机关的工作人员; (2)人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4)政协机关工作人员;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心得体会 把握是学好行政法的关键,但它只是前提性条件,不能替代具体学习方法。在对具体内容的把握上,有以下几点值得考生参考:“实”是重点。凡是教材、法律规定中具有实用性、应用性的内容是司法考试的重点所在。因为司法考试是职业资格考试。作为一种职业资格,它主要测试的是入门所要具备的基本能力,因此,司法考试的性质决定其偏重于那些具有实际操作价值的内容。例如,行政法概述、行政诉讼概述这两章,作为编写教材是不可缺少的,但作为司法考试则是不重要的,因为概述所涉及的是入门所要掌握的基本原理,在法律实务中,它不会成为法官判案的依据,也不会成为律师辩护的理由。相反,作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之类的内容,则几乎是司法考试必考的内容。因为司法职业每天所面对的是生活中发生的案件,而行政案件所要分析的首要的问题是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新”是考点。司法考试每年都会有所微调。调整无非是考试方法和考试内容两个方面。去年的司法考试,考试方法上的调整如论述题的增加;考试内容上的调整如证据方面的内容,由于有新的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的出台,证据方面的考题占了六分。在总分约40分的比例中,6分的分值应该说是占了比较高的比例。今年的司法考试,新的内容增加了行

政许可法、行政应急和政府采购法三个部分。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它裹挟了许多新的现代政府的理念,几乎是必考的内容。需要考生注意。 “特”是题眼。司法考试涉及的内容很多,这恐怕也是司法考试被称之为“天下第一难考”的重要原因所在。但其所涉及的内容在考试中并不能等量齐观。有的具有出题价值,有的不具有出题价值。具有出题价值的部分我们可以称其为“题眼”。就像从事新闻工作的人必须有“新闻眼”一样,应对司法考试也需要有“题眼”。题眼究竟何在呢?“特”往往是题眼所在,即那些特殊的制度、特殊的规则即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相比,行政诉讼特有的规则往往是题眼所在;如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不同于行政诉讼的特殊规则也往往是题眼所在。对于考生来说,应对于此,一个比较有价值的方法是比较,将两种制度、两种规则比较着去把握,在比较中你可以找到特殊规则所在,同时也就能够找到题眼所在。 “本质”是关键。司法考试经常出现的题型是这样的题,它所考的不是你对某项制度或规则是否知道,而考的是你对这项规则或制度的本质的把握。这种题假定你具备这方面的知识,因为司法考试的门槛是大学本科,已具备了相当的基础知识,所要考的是你对该项知识的运用或把握。这就取决于你对这项知识或规则性质或本质的把握。如我们都知道行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2020行政诉讼法修改 现行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此次为该法实施 24年来的首次大修。去年12月23日,该法修正案草案首次提请十 二届全国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历经三次审议通过。修改后的行诉 法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改主要针对实践中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等“三难”问题,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完善管辖制度、诉讼参加人制度、 证据制度、完善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交叉的处理机制、完善判决形 式等十个方面进行完善。 修改后的行诉法从明确法院和行政机关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起诉权利、扩大受案范围、强化受理程序约束等五方面保证行政诉讼的入 口畅通,完善了对当事人的诉权保护。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人 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 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 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的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该法修改后明确,政府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若书写起诉状 有困难,可口头起诉;异地管辖,减少干预审判;不执行法院判决, 可拘留行政官员等。如修改后的行诉法规范行政机关的出庭应诉, 破解“告官不见官”的难题,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人民法院可以向其上一级行政机 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的司法建议。 对于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向行政诉讼原告施加压力,迫使其撤诉的行为,修改后的行诉法规定以欺骗、胁迫等非法手段迫使原告撤 诉的,将予追责。 此外,修改后的行诉法还进一步完善管辖制度,明确了对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适用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六版) 第一编行政法的基本理论 一、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形式,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的总和。 2、特征:?内容上具有明显公益性,与公共利益直接相关 ?形式上具有广泛性,涉及到生活的方方面面 ?形式上具有多元性,行政法规出于不同性质、层次国家机关之手,来源多元 ?形式上具有变动性,行政直接面对社会生活 二、成文法是法律的主要渊源(选择题) 1、宪法和条约--行政法最高法律渊源 2、指定法--行政法基本法渊源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行政规章(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 3、法律解释 ?宪法解释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行政解释 ?地方解释 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权的行使符合法律规定 1、法律优先,法律高于行政,因为法律是人民意志的体现 2、法律保留,法律对某些事项在一定范围内有所保留。法律沉默时,行政机关不能任意做出决断。在法律保留范围内,拒绝禁止行政机关行使权力,不在范围之内,允许行使权力。法律保留范围包括侵害保留、全面保留、重要保留 (二)行政合理性原则 1、平等对待: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要平等对待老百姓,适用于侵害、受益领域 要求:?行政机关同时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相同情况相同对待 ?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也要相同对待 ?行政机关无论同时面对还是先后面对多个行政相对人,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在本质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2、比例原则:行政法中的皇冠原则,适用于侵害行政领域 要求:?妥当性:行政机关所采取手段和利益必须能够实现公共利益 ?最小侵害要求:当行政机关拥有多个手段可以实现既定目标,应当选择对个人利益损害最小的手段 ?均衡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原则 3、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诚实性原则),最早起源于德国,适用于受益行政领域

(完整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整理

行政法 1、行政法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规范行政组织及其职权、行政行为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对行政活动予以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主要特征:(1)行政法涉及的内容广泛;(2)行政法规范具有易变性;(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没有截然分开。 2、行政法的渊源及其制定主体: (1)宪法; (2)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 (4)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地方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7)国际条约与协定; (8)法律解释; 3、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构成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对由行政活动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相互之间、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主要特征: (1)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行政主体一方是恒定的; (2)行政法律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对应性和不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 (4)行政法律关系的设定具有灵活性与及时性; 构成要素:(1)主体,行政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2)内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 (3)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4、依法行政原则: (1)合法行政,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具体要求: A、职权法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首先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即职权法定; B、依法的规定行政,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遵循法定条件,依照法定程序行政; C、法律优先,在依法的规定进行行政活动的过程中,行政主体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等多种法律文件,此时从法制统一的要求出发,必须遵循法律优先。 D、法律保留,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公民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对行政诉权的进一步保护 ——《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解读系列二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实训基地研究员陈琦《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为《修正案》)以通过司法途径切实解决行政争议为目的,根据25年以来行政诉讼司法实践的经验总结,对《行政诉讼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修正案》要使行政争议能够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保证相关的行政争议能够“进入”法院是必要的前提,《修正案》为此一方面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另一方面的大动作则是加强了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一、明确行政诉权应受保障,禁止行政机关干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修正案》增加了一条作为《行政诉讼法》的第三条,其第一、二款为:“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这两款新增的条文分别从两个方面强调了立法对行政诉权的保护。 第一,针对过往“立案难”的问题,从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入手,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必须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起诉权利”,对属于受案范围的案件必须依法受理。 第二,针对过去行政机关往往会利用“场外因素”干预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行政案件的情况,特别要求行政机关不得干扰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保障人民法院能够独立行使司法权。 从表面上看,新增的这两个条款是一个“原则宣示性”的条款,还需要配套的制度加以落实才能显示出其威力。但是正如“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事诉讼法》就能使刑事法学界欢呼一样,《修正案》为了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专门在总则开篇的位置增加一条用以宣示国家对行政相对人诉权的尊重,规定了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保障行政诉权的义务,是我国通过立法规范行政权力行使的一大进步,是“将权力装进笼子里”的法治理想在行政法方面的表现。而且,这个

第一章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第一章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的内容 1.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 我国行政诉讼法中专门规定了受案范围的相关条文,只有在受案范围内的具有争议的行政行为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提起行政诉讼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而反观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法条中均没有有关受案范围的规定。作为三大诉讼法之一的行政诉讼法,其受案范围的专门规定最初受制于立法时的历史条件,1989年出台《行政诉讼法》,是中国法制进程中里程碑式的一页,开启了“民可以告官”的新纪元。但是具体实践中考虑到社会大众的观念更新问题,以及各级法院的行政诉讼法水平与承受能力,所以对作出了受案范围的限定。 然而行政诉讼法中专门受案范围更深层的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本身的性质。行政诉讼法不同于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法不仅仅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性质和功能外,同时也具有行政发挥监督和行政救济的性质和功能。如果不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作出限定,完全取消受案范围的规定,根据人民主权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无限制性,权力制衡原则要求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具有全面性,基本权利原则要求行政救济具有无漏洞性。根据以上三大原则,看似行政诉讼应取消受案范围的限制,但是行政行为尤其特殊性,如果公民滥用诉权,就会妨碍行政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比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就是典型的不可诉的行政行为。所以,受案范围的存在是具有其必要性的。 1.2新《行政诉讼法》关于受案范围的规定 1.2.1《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 原《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现行《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法的概念 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 1、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 1、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 1、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一)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一)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构成要素的变更。其包括1、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变更2、行政法律关系客体的变更 3、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变更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行政法律关系权利义务的消灭。其包括 1、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消灭。 2、权利义务内容的消灭。 五、行政法的法源与特点 (一)行政法的法源 行政法的法源即行政法的渊源,是指行政法的外部表现形式。 行政法的法源可以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4、地方性和地方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与行政法有关的法律解释。 6、行政法的其他渊源。 (二) 行政法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是以多种多样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的,是由多种不同效力等级的行为规范组成的统一体。 3、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多,内容广泛。 4、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 5、行政程序性规范是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与行政实体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共存于同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六、行政法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与刑法、民法并列的我国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 行政法在国家管理和社会发展中具有以下重要作用: 1、保障行政权有效行使,促进行政主体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 2、贯彻实施宪法、热启动民主政治进程,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促进经济文化建设,保护社会经济、文化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 一、行政的涵义 在传统行政法中,行政就是统治阶级为了实现自己的意志,而依法对国家事务的一种有组织的管理活动。 二行政法的分类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第二章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点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就是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规范之中的,调整和决定行政主体全部行为的基本准则。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共同准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特点: 1、行政法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 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基础性。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自身的特殊性。 二、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核心内容。 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要求: 1、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应依据法律、遵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任何行政职权的授予和委托及其运用都必须具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宗旨。 三、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和具体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范围作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 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具体要求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的动因应符合法律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要有正当的动机。 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合乎情理。 自由裁量权的含义 自由裁量权就是指行政机关在法律规范明示或默示的范围内,基于行政目的,在合理判断的基础上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第三章行政主体概述 一、行政主体的概念与特征 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政权的组织。 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二、行政职权的含义、内容与特征 (一)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表现形式,是行政主体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相对方不享有行政职权。 (二)行政职权具有以下权力: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8、行政强制执行权。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11、其他行政职权。 (三)行政职权具有以下特征 1、强制性。 2、不可处分性。 3、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 三、行政职责的含义与内容 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行政职责的核心是依法行政,其具体内容包括主: 1、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职权,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履行职务,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权力。 2、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避免程序违法。 3、行政主体的行为必须遵循合理、适当的原则,避免行政失当。 一、行政主体与相关概念的关系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 1、行政法上的行政范围 行政法上的行政是公共行政。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的组织)。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 行政法上的行政通常指公共行政,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关系 ⑴、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这是行政关系中最主要和最基础的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的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 ⑶、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 ⑷、内部行政关系 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⑴、行政合法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即依照法律实施行政活动,具体是指行政权的存在、

行使必须依据法律,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内容: ①、行政权的来源要合法。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的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的运用要合法。行政职权必须依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 ☆符合程序法规定 ⑵、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适当原则,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具体要求: ①、行政行为的动机应符合立法目的 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的目的,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的原则和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更准确地体现法律的意图。 ②、考虑相关因素,排除不相关因素 (1)相关的考虑,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的因素。 (2)排除不相关的考虑。如行政机关在作出处罚时,不能因为被处罚的人是高级干部而从轻处罚。 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合乎情理 ⑶、比例原则 行政行为要权衡各种利害关系,以作出最佳利益判断,体现法的实质公平。 比例原则的三项子原则: ☆适当性原则——行政机关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达到该目的。如果手段根本无法达到目的,就是违反妥当性原则。比如以轻微罚款无法达到噪音超标污染的整治。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资料 一、单项选择题 1. 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 行政处罚权 B.行政复议权 C.行政仲裁权 D.行政审判权 2. 下列各项中,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是() A. 乡、镇人民政府 B.公安派出所 C.公安局法制科 D.街道办事处 3. 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属于() A. 有效的行政行为效的行政行为C.可以撤销的行政行为 D.需要重作的行政行为 4. 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强制戒毒的行为,其性质是() A. 行政处罚 B.行政处理 C.行政强制 D.行政给付 5. 行政监督的对象是() A. 国家行政机关 B.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C.行政受托人 D.行政相对人 6. 某市区公安分局下设的一个派出所,对公民甲的违法行为予以50元罚款,并对其予以 警告。甲不服,欲提起行政复议,享有行政复议权的机关是() A.某市区政府 B.某市区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市公安局 7. 下列选项中,对于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的关系表述正确的一项是() A. 二者的责任性质相同,均为国家的法律责任 B. 二者承担责任的方式相同,均表现为支付金钱的形式 C. 二者发生的时间相同,均是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D. 二者发生的基础不同,赔偿是因违法行政而导致的后果,补偿是因合法行政而产生的 8. 下列有关行政诉讼特征表述不正确的是()

A. 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主要由被告承担 B. 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所有问题都不得适用调解 C. 行政诉讼中适用不得调解原则是行政诉讼在程序上区别于民事诉讼的一个显著标志 D. 行政诉讼的法定撤诉方式有自愿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9. 公务员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是() A. 原告 B.被告 C.第三人 D.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 10. 下列何项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效力() A.确定力 B.拘束力 C.执行力 D.裁量力 11. 行政赔偿的主要方式是() A.支付赔偿金 B.返还财产 C.恢复原状 D.赔礼道歉 12.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受到损失的相对方() A.应当得到补偿 B.应当为公共利益忍受损失 C.只能得到赔礼道歉 D.不能得到法律救济 13. 行政程序由方式和步骤构成,其中所谓方式,是活动过程() A.时间的表现形式 B.空间的表现形式 C.时限的表现形式 D.顺序的表现形式 14. 下列何项属于行政裁决() A.行政机关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B.人民法院对行政纠纷的裁决 C.行政机关对特定民事纠纷的裁决 D.行政机关对行政区域边界纠纷的裁决 15. 吊销许可证属于下列何种处罚() A.科以义务B剥夺行为权 C.限制行为权 D.影响声誉 16. 行政立法的主体() A.全国人大 B.全国人大常委会 C.特定国家行政机关 D.各级地方人大 17. 行政强制执行()

完整word版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资料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案例分析经典 案例(1) 2004年10月20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市场科的工作人员张某、王某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征收科的工作人员李某、赵某联合对某农贸市场进行执法大检查。李某、赵某发现E公司自2004年7月至2004年9月,偷漏税款达5000元,当场作出罚款5000元的处罚,并责令E公司补缴税款5000元。随后,张某、王某发现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当场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要求张某、王某举行听证,张某、王某告知钱某现在局里正在对办公楼进行翻新,没有地方举行听证,且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举行听证还是这个结果,拒绝举行听证。E公司不服,遂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赵某和张某、王某当场对E公司作出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2分) (2)张某、王某拒绝E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钱某的听证请求是否合法?为什么?(3分) (3)张某、王某对E公司作出罚款3000元、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是否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为什么?(3分) (4)E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是否可以以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2分) 1111 (1)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当场处罚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案件,本案中两机关的执法人员当场对E公司作出较大数额的罚款、吊销执照的处罚显然违法。(2分) (2)不合法。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E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E公司要求听证的,其应当组织听证。(3分) (3)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是指,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偷漏税款的行为,工商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是针对E公司经营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前后作出的两个行政处罚不是针对E公司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故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再罚”的规定。(3分) (4)不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两个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本案中,天津市工商局北辰分局和天津市地税局北辰分局是分别针对E公司的不同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E 公司对上述行政处罚均不服,只能分别提起行政诉讼。(2分) 案例(2) 2005年3月10日,某直辖市甲、乙、丙三名律师决定出资合伙成立“新津律师事务所”。2005年5月16日,甲、乙、丙三人向该市司法局口头申请成立律师事务所并提供了律师事务所章程、发起人名单、简历、身份证明、资金证明等有关申请材料。市司法局受理申请的工作人员李某见甲满头白发,特别提醒三人,根据该市政府规章的规定,设立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发起人的年龄均不得超过60岁。甲告知李某,他们三人的年龄均不到60岁。于是,李某将一份市司法局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综述

新行政诉讼法亮点及解读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 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 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四、行政诉讼的基本流程(程序) 行政诉讼法中几个重要概念(P107案件审理中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1.撤回起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作出判决前,原告撤回自己诉讼请求的诉讼行为,分为申请撤诉和视为申请撤诉两种。 (1)申请撤诉。原告在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后,法院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如果撤诉没有规避法律,也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2)视为申请撤诉。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原告没有履行法定诉讼义务,人民法院据此推定原告申请撤诉。视为申请撤诉有两种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例题?单选题]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A.人民法院裁定不准予原告撤诉,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B.行政诉讼第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C.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D.原告经人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答案:A 3.诉讼中止: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中止前已进行的诉讼行为仍然有效。根据规定,下列情况下,诉讼中止:(A)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B)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C)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D)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E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

浙江7月自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及答案解析

浙江省2018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一)试题 课程代码:00923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 题干的括号内。每小题1分,共30分) 1.下列各项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前就有了 B.法国行政法院的建立标志着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行政法的形成 C.严格意义上的行政法,在法国行政法院建立之后才产生 D.行政法和“行政国”的兴起没有任何联系 2.下列选项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是( )。 A.警告 B.撤职 C.罚款 D.行政拘留 3.下列何项不是行政行为( )。 A.交通警察指挥交通的行为 B.某县粮食局与农民签订粮棉订购合同的行为 C.某保安公司起诉公安局的行为 D.某公安局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4.下列无权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是( )。 A.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B.省会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C.国务院 D.经济特区所在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5.下列关于行政处罚的说法,正确的是( )。 A.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 B.依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劳动教养是一种行政处罚 C.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D.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6.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违法行为在几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 A.2年 B.5年 C.10年 D.20年 7.《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的,行政机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 处罚款。这在行政法学上叫做( )。 A.行政处罚 B.执行罚 C.代执行 D.惩戒罚 8.在我国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发生,不适用下述哪项程序( )。 A.选举 B.直接任命 C.公开考试 D.调任 9.对下列哪项可提起行政诉讼( )。 A.县工商局到商场购买办公用品的行为 1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标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课程标准 专业必修课学时:60 学分:4 适用对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 一、课程基本信息 1、课程英文名称:Administrative Law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Law 2、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程 3、课程学时: 总学时60 实验学时:6 4、学分:4 5、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6、适用专业:法律事务专业 7、开课院/教研室:文化传播学院/法律教研室 二、课程性质与地位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必修课。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部类之一,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中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国家司法资格统一考试中占有八分之一左右的比重,因而被教育部确定为高等教学法学专业的十四门核心课程之一。 三、课程的目的与任务 课程的任务是,介绍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其它基础知识,使得学生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培养学生具体运用法律知识解决行政管理和行政诉讼中实际问题的能力并使之树立行政法治观念,提高自己的法学知识水平,从而为其将来依法行政或者代理行政诉讼准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 四、课程的基本要求 本课程是法学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的必修专业课,总课时60学时,其教学内容分为两大部分:第一部分行政法学,主要讲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占40学时;第二部分为行政诉讼法学,主要讲授行政诉讼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占20学时。 本课程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庭审旁听和模拟法庭,

以提高同学们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为宗旨,着重在于培养同学们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理论研究能力。在教学应注意: 1、采用案例教学的方法 本课程理论性较强,讲授中应选取一些典型的行政案例以方便学生对有关的原理知识的理解。 2、比较教学的方法 在讲授行政诉讼法时,应将三大诉讼法程序上的异同点进行比较讲授,以便同学更能深刻地把握相关的理论知识。 五、课时分配 六、教学内容、要求 (一)理论教学(40学时)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4学时) 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对行政法的概括阐述。通过本章学习,同学们应当掌握行政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渊源、体系、分类、特征、基本原则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时间:2014-03-15 | 投稿人:乔方| 浏览:1911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 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新亮点及其解读2013年12月23日,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行政诉讼法作为我国一部相对“古老”的基本法律,近20年来第一次大修,现就已公布草案对其和老百姓息息相关的一些细节做概括性的分析。其修改的亮点主要有4个方面: 亮点一: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一直是我国行政诉讼的难题,虽然老的行政诉讼法也有对行政机关不能干涉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的规定但规定没有细化,这次修改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接到起诉状时当场予以登记,并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受理。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法院的相应责任,增加规定:不接收起诉状的,当事人可向上级法院投诉,上级法院应责令改正,并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二:扩大受案范围,可口头起诉。涉及土地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纠纷,也被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修正案草案还明确了可以“口头起诉”,为了方便文化程度不高的老百姓,只要有明确的被告和事实等必备条件就可以起诉。 亮点三:异地管辖,减少行政机关干预审判,修正案增加了规定:一是高级人民法院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二是对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于行政审判摆脱地方干预,实现独立行使行政审判权具有重要意义。 亮点四:不执行法院判决,可拘留行政官员。这应该算是四大亮点之首,多少案件是胜诉的,可是因为执行不到位老百姓还是走上信访的路,也成了地方维稳的对象。针对执行难,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情况予以公告。但是本条有社会影响恶劣的限制,衡量影响恶劣的标准还应该细化,但是希望司法解释的量化不要太高,毕竟大的社会影响对老百姓总是伤害。行政诉讼法进行大修,幅度修改过一半:数据显示,199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一共受理一审行政诉讼案件191万余件,年均83168件。去年全国法院审结一审行政案件涉及70多个行政管理领域,城建、社保、公安、计生、工商、交通等部门频频成为被告。 但多年来,行政诉讼面临立案难、审理难、执行难“三难”,很多“民告官”案件进入信访渠道。 为让民众从信“访”走向信“法”,行政诉讼法亟待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2009年开始着手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调研工作,向地方政府、行政机关、法院、学者、律师等征集意见,如今,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终于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含案例)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总复习 一、名词解释 1.行政权 P3 2.行政法律关系 P18 3.行政机关 P38 4.行政行为 P64 5.抽象行政行为 P66 6.行政许可 P115 7.行政复议 P219 8.行政诉讼 P244 二、单项选择题(在每题所备选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正确的,每小题2分) 1.下列选项中,可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是(A)A.房屋产权登记 B.对公务员的奖惩 C.政府规章的适用 D.劳动争议的终局仲裁 2.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指导性质的行为是 (B) A.国务院法制局拟定的国务院年度立法规划 B.国务院发布的《20XX年产业发展政策纲要》 C.公安部发布禁止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的规定 D.环保局责令超标排污企业限期整改的通告 3.在下列关于行政主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C)A.行政主体是指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B.行政主体就是指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C.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职权、实施行政活动、承担行政责任的组织 D.行政主体就是指国家机关 4.在关于行政权的下列说法中,哪项是不正确的?(D)A.行政权是一种可以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 B.行政权也是一种必须加以控制的权力 C.行政权是职权与职责的统一 D.行政权只能依法由行政机关享有 5.下列可诉的行政裁决行为是 (D) A.国务院对规章适用冲突的裁决 B.市监察局对公务员不服行政处分申诉意见的裁决 C.省人民政府作出的有关土地所有权的行政复议裁决 D.专利评审委员会对专利侵权纠纷的裁决 6.在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法规的是(B)A.国务院各部委 B.国务院 C.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7.张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A市大田公安分局东城派出所罚款50元,张某对此处罚不服,应向哪个机关(部门)申请行政复议?(D)A.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B.向A市大田公安分局申请行政复议 C.向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 D.向A市人民政府或A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8.张某被某市公安局强制遣返,在途中窒息而亡,以下正确的说法是哪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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