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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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

【标 签】调整起征点,调整娱乐业税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财政局,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财税﹝2011﹞130号

【发文日期】2011-11-21

【实施时间】2011-11-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各州(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镇雄县、宣威市、腾冲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为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促进城镇居民增收,经省委、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对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和娱乐业营业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增值税起征点

销售货物的由现行月销售额5000元提高到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由现行月销售

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销售额200元提高到每次(日)500元。

二、提高营业税起征点

按期纳税的由现行月营业额3000元提高到20000元:按次纳税的由现行每次(日)营业

额100元提高到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三、调整娱乐业营业税税率

将我省除台球和保龄球(已经执行5%)之外的娱乐项目的营业税税率统一调整为按5%征收。

各级税收征收机关应抓紧组织落实上述三项税收调整政策,确保落实到位。同时,加强税源和征收管理,加大对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动态管理力度,切实执行好减税政策,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https://www.360docs.net/doc/1c8468439.html,/ 中华会计网校会计人的网上家园https://www.360docs.net/doc/1c8468439.html, 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问:企业是2010年成立的,技术转让类,请问营改增后企业所得税在国税交还是地税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规定: “一、基本规定以2008年为基年,2008年底之前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自管理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不做调整。2009年起新增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应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管理;应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管理。…… 二、对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其企业所得税的征管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按基本规定确定的原则划分征管归属,其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也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相一致。…… (四)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 (五)2009年起新增企业,是指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及有关规定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成立的企业。” 请您参考上述文件规定。营业税改增值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征管部门的变更,具体事宜建议您联系您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文章地址:https://www.360docs.net/doc/1c8468439.html,/shuishou/nsfd/wa1503062197.shtml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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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 率问题的意见 【标 签】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个人所得税附征率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发文日期】2011-09-23 【实施时间】2011-09-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已经2011年9月22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所得税暂行办法》(云地税二字﹝2003﹞146号)废止后,为了规范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省地方税务局根据《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3号)和于2011年9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对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全省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业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计税依据 个人所得税可以按照换算后的附征率,依据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实行附征。 三、个人所得税附征率幅度 (1)制造业:0.5%-1.5% ;(2)加工、修理业:0.5%-1.5%;(3)商业:0.5%-1.5% ;(4)交通运输业:0.5%-2.5% ;(5)采掘业:0.5%-2.5%;(6)砖瓦行业:1%-2%;(7)建筑安装业:1%-2%; (8)装修装饰业:2%-4%;(9)饮食业:0.5%-2.5%;(10)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3%;(11)文化、体育和娱乐业:2.5%-5% ;(12)其他行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何正确纳税

营改增”后,物业公司如何正确纳税? 2016-04-21 08:27?来源:物业之家? 问题1:物业公司的小区停车费是按照其他生活服务业缴纳6%的增值税还是按照不动产租赁的缴纳11%的增值税。若停车费按照不动产租赁这条进行,有可能申请简易征收吗? 答:(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税目解释的规定,停车服务属于一销售服务/(六)现代服务/5租赁服务/经营性租赁服务/车辆停放服务按不动产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动产租赁的适用税率为11%。 (二)如果公司服务业连续12月销售总额小于500万元,可以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并按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四条规定,征收率5%。 (三)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九)第1点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一)点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可以选择简易办法,按征收率5%缴纳。 问题2:物业管理行业“营改增”过程中,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在营业税项下,上述代收费用不计入营业额,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增值税如何处理? 答: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操作指南

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操作指南 一、浏览器设置及控件、证书安装打开浏览器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自定义级别中的Active控件全部启用。同时在登录过程中请等待控件自动安装完有提示请选择“安装”或“是” 如图所示打开IE浏览器点击菜单栏上的工具按钮接着点击Internet 选项在弹出的窗口中点击安全接着点击自定义级别在弹出的窗口中把全部ActiveX控件启用。 只有首次使用才进行以上设置。 二、登录云南省国税局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登陆地址为上的“新版普通发票开填系统”或116.52.1.243如果出现下图时请选择继续浏览 1安装证书如下图所示点击是以后将弹出如下图所示窗口点击是完成安装。 2安装控件证书安装完后将安装控件如图所示请等待控件安装完。 只有首次登录时系统会提示安装控件和证书。 3输入用户名、密码、校验码用户名为纳税人识别号密码为yngsfpkt 点击登录登录后点击新版报税系统。 第二次输入的用户名、密码与第一次相同。 三、发票开填 1修改密码添加开票员和自定义商品登录后请点击设置再点击修改密码输入原密码和新设置的密码输入完后点击确认第一次登录后请务必修改密码点击添加开票员输入开票人员身份证号码和姓名。输入完后后点击保存点击自定义商品。输入完后后点击保存以上步骤完成后退出。 2发票开填。 用添加的开票员登录。 点击发票开具选择相应的发票代码和号码点击确定输入发票信息核对发票号码和纸质发票号码是否一致相符后点保存打印。第一次打印发票时请先用白纸打印。 如出现打印错位时请点击打印调试根据打印出的发票进行调试。 先要选中对应的发票规格后再调整上边距和左边距直到不再错位后再放入发票打印。

云南国税打印发票、下载申报表常见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启用控件)

打印发票、下载申报表常见问题及相应解决办法 此操作设置,仅限于解决云南国税网上办税厅的发票和报表在打印下载方面的常见问题,如 有变动,请以具体通知为准。 一、启用控件可以解决的常见问题: 1.点击发票打印,无任何反应。 2.点击发票打印跳出提示方框:object error! 3.下载申报表无法下载或上传! 二、解决办法: 1.最好使用IE6.0--9.0版本的浏览器,并且最好使用有线上网,如果电脑是通过无线上网,请关闭无线网络。 2. 检查office版本,必须安装完整版的office2003或2007 ,如果安装过WPS的OFFFICE版本,请卸载WPS。 3.开启浏览器activex。开启方法:打开IE浏览器,点击“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Internet”--“自定义级别”--含activex的选项全部设置为启用,并将https://www.360docs.net/doc/1c8468439.html,,添加为可信任站点。 4. 如果以上3项都不能解决问题,就请登录云南国税门户网站,在资料下载栏目下载“普通发票填开环境优化工具 2.0”,运行优化,完毕,重启电脑重新登陆。 三、启用控件及添加站点的附图 1.IE浏览器的版本查看,先打开IE浏览器,原版入口IE6-9

的版本,新版入口IE9以上的版本(不要使用64位的IE)就可以, 2.启用IE浏览器的ActiveX控件 点开“工具”中的“Internet选项”

点击Internet选项--“安全”—“internet”—“自定义级别”

启用ActiveX控件,将所有的包含“ActiveX”的全部启用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地税发[2004]223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4.12.07 【实施日期】2004.12.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地税发[2004]223号2004年12月7日)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国家税务总局以第7号令公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省局已会同省国家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4〕4号),就共同实施的有关问题作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省局在今年2月召开的全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下发了《云南省地方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讨论稿)》,经过一段时期来充分的讨论和修改,广泛听取各地的意见和建议,现将修订稿正式下发(见附件)。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反映。

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7号令颁布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云南省境内涉及办理地方税务登记事宜的,均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其注册地与生产、经营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分别向注册地、生产、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第四条临时税务登记证编制代码为:国内公民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其业主居民身份证号码。外籍、港、澳、台人员临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行政区域码+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边境地区管理的有效证件等)号码。 第五条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

营改增后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

营改增后发票变化及特殊事项 1.营改增后发票类型 全面推开营改增以后,纳税人常用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用到2016年6月30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通用机打发票(包括通用机打平推式发票和通用机打卷式发票)、通用定额发票、通用手工发票、客运发票、门票等。 2.电子发票 (1)电子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电子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或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2)电子发票上有税控签名和企业电子签章,不需要另外再加盖发票专用章 3.营业税发票过渡 营业税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上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4.增值税发票开具要求 (1)“购买方”栏填开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为必填项,另“纳税人识别号”有个别地区要求

为必填项(比如小陈税务上次去广州出差,要求),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无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2)“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设置,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开票信息一并上传税务机关。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3)“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纳税人开具增值税发票时“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能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4)其他栏次填开要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按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5.预付卡(购物卡)发票 对于企业购买、充值预付卡,应在业务实际发生时税前扣除。按照购买或充值、发放和使用等不同情形进行以下税务处理: (1)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只能取得税率栏为“不征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省级各部、委、办、厅(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完善和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活动和票据管理制度,满足行政事业单位在非经营性收费、非行政事业性收费、非政府性基金收费等财务活动中票据管理使用的需要,经研究并多方征求意见,依照中央和省有关票据管理的规定,现下发《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从二00一年七月一日正式启用,省级各单位和各地财政部门请于6月15日前向省财政厅报送领购计划。 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管理暂行办法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我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含社会团体,下同)业务工作中发生往来款项所需的票据,一律使用由云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以下称“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不得再使用其他票据。 第二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发生的往来款项,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各种代收、代垫款项。 第三条以下事项不得使用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 1、通过市场取得的经营性、服务性收入; 2、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附加等; 3、预算外资金在部门或系统内上缴分成收入。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驻昆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领购证和票据的发放工作由省财政厅负责。各地、州、市、县财政局、地税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辖区行政事业单位的领购证办理和票据发放工作。 省财政部门负责全省《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印制、发放和核销等管理工作。地、州、市财政部门统一向省财政厅领购《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并负责发放给所辖各县、市。 第五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省财政厅指定的印刷企业印制。《往来款项统一收据》套印省财政厅印制章。印章的式样和印色由省财政厅统一制定。 第六条《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由单位凭领购证领购,实行验旧领新、按月使用量限量供应的购票方式。 行政事业单位申领《往来款项项统一收据》领购证的,应由本单位财务人员持法人代码证书、财务专用章、行政介绍信到同级财政部门票据监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申领单位要如实填报《往来款项统一收据》使用申请表,经地方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予以核发领购证。 第七条各单位要按规定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往来款项统一收据》的管理,建立健全

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浅析

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浅析 2013年8月1日起,国家先后将交通运输、部分现代服务、邮政、电信等行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截至目前,我省地税部门共向国税部门移交纳税人13187户,共涉及营业税收入21亿元。随着营改增全面扩围和税制改革步伐不断加快,势必会对地方财政收入和地方税体系产生重大影响。 一、营改增对地税部门的影响 营改增后将会对地方既得财力产生巨大影响,同时,也会给税收征管带来难度,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地方税收失去主体税种。长期以来,营业税都是地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且营业税具有稳定性、可控性等特点。按照中央顶层设计,“十二五”末营业税将全改为增值税,地方税收将失去主体税种,地税收入大幅下滑,地方财政收入也将大幅缩水。 营改增产生的“马太效应”导致其他税费流失。一是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附税,全面移交国税后随增值税附征,加之与国税部门的信息无法实时交换,只能依靠定期比对补征的方式弥补,时间滞后且增加额外工作量,漏征漏管的风险增大。二是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管辖权是随着主体税种走,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新办企业的

所得税全部划归国税征管,地税部门管辖的户数将面临萎缩。三是由于缺乏营改增户的管理手段,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户、“以票控税”的个体工商户、建筑安装企业附征的所得税流失,地税部门代征的政府性基金的收入随之下降。 征管模式面临重构。营改增改变了企业原有的缴纳方式,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由国税征收,其余税种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等税种依然由地税部门管理,地税部门肩负的征收和管理责任并未减轻。地税部门行之有效的“以票控税”手段随营改增后失去功效,由于国地税管理自成体系,大量的基础信息不能共享,造成零散户纳税人在国税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可能会无视地税部门管理,选择性避开申报地方税费环节,相关企业所得税、城建税等地税收入难以保证,征管难度加大。 城建税等附加税收入预测难度增大。现行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甘肃省教育费附加与其他税种不同,没有独立的征税对象或税基,而是以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实际缴纳的税额之和为计税依据。营改增后,原有的营业税纳税人在缴纳附税时实行单独申报,计税依据全部在国税部门,地税部门很难实现源头控管,无法从地税部门自身掌握的信息来预测收入,增加了地税部门的收入预测难度。 二、营改增后地税对策的思考 地税部门承担着保障地方财力、服务地方经济发展的重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研究 摘要: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行营改增,对于以不动产投资涉税业务国税局、地税局、企业解读上并不统一,认识上有差距。本文笔者将通过通过举证实例来说明这个问题。关键词:营改增;不动产投资;涉税案例甲公司2012年建立,当时当地政府为了招商引资,给与了很多优惠政策。当时政府委托当地A建筑公司建设厂房,并移交给甲使用,故厂房并未在甲公司账面上。2016年5月,甲公司和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乙公司,甲占75%,以甲现有土地厂房出资,政府占25%,以现金出资。那么问题来了。第一,甲出资的厂房中,厂房没有原始入账凭证,能对外投资吗?其二,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如何缴纳税收呢?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后,涉税焦点在于增值税如何处理。那营改增后以不动产投资相关的涉税问题应该怎样来进行解决处理呢?根据国家相关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至第19号,是目前全面营改增的指导性文件。一、预缴税款14号公告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视情况缴纳增值税:第一,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非自建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差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

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二,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自建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其销售额为获取的所有价款与价外的相关费用,应纳税额应依照5%的征收率来进行相关计算。也就是说,一般纳税人在对自建的老项目进行转让时,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全额预缴,纳税申报时也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三,一般纳税人在对其今年四月三十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进行转让时,其中不包含自建不动产,建议选择较为简单方便的计税方式来进行计税,销售额应以获取的销售额(包含所有价款和价外相关费用)来进行计算。纳税人应以取得的所有价款与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在不动产所在地的相关主管地税机关依据5%的预征率来进行预缴税款,并向相关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税人转让非自建老项目,选择一般计税方法的话,预缴税款时是差额预缴,纳税申报时是全额缴税,并抵减预缴税款,预缴税款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第四,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换言之,一般纳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后税收政策效应分析 “营改增”试点的政策效应分析 2011年10月26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2年1月1日起,在部分地区和行业开展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试点,逐步将目前征收营业税的行业改为征收增值税。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由此,上海先行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正式展开。 一、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政策影响 本文主要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税务部门的征管权限以及对试点地区的财政收入等三个方面对该政策的效应进行分析。 (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试点行业的税负影响。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前,交通运输业在营业税税目中属于“交通运输业”的征收范畴,税率为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交通运输业的企业会涉及两个税率: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按照11%的税率征收;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按照3%的征收率征收。对于前者来说,貌似税率提高,税负增加,其实不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年不含税应税服务额达到500万才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同时,根据现行增值税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享受进行抵扣政策,也就是说交通运输业企业购进的作为经营用的汽车、固定资产、汽油以及其他材料的进项税额可以予以抵扣,由于抵扣的影响,试点交通运输企业的最终税负率会远远低于上述名义税率11%。 根据分析可以得出,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对于交通运输业的税负影响是结构调整,稳中有降。 2、营业税改征增值对现代服务业的税负的影响。此次营业税改征增值试点的另一个行业就是部分现代服务业,主要包括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这些行业在营业税改征增值前,属于营业税的“服务业”税目征收范畴,按照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营业税改征增值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其中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其他行业按照6%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

2011年国考云南国税面试真题(下)

2011年国考云南国税面试真题(下) 3、你是养老院院长,今年冬天天气很冷,老人要增加一些取暖设备,现在资金缺口20万,我们是企业负责人,你怎么说服我们给你院捐赠20万元,现在就现场模拟下。(华图资深研究员王宝平) 「考察要点」人际交往的意识与技巧。 「题型分析」这是一道情景模拟类型的人际沟通试题,考生需注意以下几方面:第一,不要畏惧情景模拟的答题形式,调节心态从容应对;第二,本题尚属标准结构化试题中的人际沟通与协调类试题,仍应从结构化的角度作答;第三,认真审题,把握住题目中的关键词,大方融入情景之中,自然与考官交流,拉近与考官之间的距离。 「答案要点」 各位来自各行各业的企业家朋友们:大家好! 首先,感谢您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前来参与我们这个活动,也对您对养老院的高度关注表示衷心的感激。 光阴荏苒,岁月如梭,每个人都将有老去的一天,昔日风华正茂的青年人终会成为年过半百的老人。而在所有的老人中,有这样一些特殊的老人,更需要我们所有的人去关注,在他们的后半生里,养老院成为了他们终身的依靠,甚至在严寒的冬天,连基本的取暖都保证不了。此时,历经沧桑的他们需要的是大家的关爱和支撑。 老年人曾经年轻过,有过美丽的青春,有过追求,有着对社会的贡献,当看见白发苍苍的老人翻阅年轻时的照片时,你心中可有何感触!美丽的容颜在岁月中被描绘成苍白和皱纹,那苍白中含有多少深情,那皱纹里包含多少年来爱意。当我们看到养老院的老人在晨光中轻轻走过,笑容绽放在慈祥的脸上,心中自有份说不出的感动。走进养老院,虽然他们生活的环境较为艰苦,但我们看到的是却是精神抖擞的他们。人生最美夕阳红,世间最美老年花。当您看到老人们生活在寒冷的房间里生活时,我相信您的心里一定百感交集。 如果世界是一座小屋,那么对于老人的关爱就是小屋中的一扇窗,如果世界是一艘船,你们对老人的关爱就是茫茫大海上的一盏明灯,被人关爱是一种美好的享受,关爱他人也是一种高尚美好的品德。尊老爱幼一直以来都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在座的各位,作为社会的中流砥柱,你们身上荡漾着青春的气息,是感染社会的最强力量之一。我们希望您通过自己的一份爱心,给老人带去关爱、快乐和温暖的同时,树立榜样,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人生是一面镜子,看着养老院的老人,我也就看到了明天的我们。尊重老人,爱护老人是传统的美德。是社会的责任。对于我们来说,锦上添花不如雪中送炭那般来的温暖,付出你的一点爱心去帮助他们重建取暖设备,度过寒冬吧!让老人笑在夕阳,笑在每一天。你将收获更多快乐。不抛弃,不放弃,您的付出,在养老院老人的心里,是社会、是大众对他们的关爱,带去的是希望、是快乐、是幸福!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发布时间:2010-10-06 13:46:55 查看:768次字体:【大中小】 云南省地方税局2010年第1号公告 摘要: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发票管理迈向新的一步!2010年4月1日起,新版普通发票将陆续启用,旧版发票延用至2010年12月31日止。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2010年04月01日来源:云南省地方税务局阅读: 登记编号:云府登696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0年第1号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已经2010年2月23日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第1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一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普通发票简并票种 统一式样工作具体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不断适应税收信息化管理的需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国税发[2009]142号)和《关于全国统一式样发票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48号)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管理的实际,现就云南省地税系统普通发票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制定如下具体实施方案: 一、简并票种统一式样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国家税务总局实施方案为总则,按照“简便、易行、可操作、便于管理”的原则,大力推行机打发票,完善定额发票,逐步取消手工发票,实现机打(含税控)发票为主体,定额发票为补充的发票管理新格局。以强化科学管理与服务意识为主导,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分阶段建立全省发票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实现普通发票的信息化管理。 二、票种简并的主要内容 本次国家税务总局普通发票票种简并,主要以发票填开方式来进行票种划分,为贯彻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精神,云南省地税系统将对现行六大类八十四种发票按照发票填开方式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包括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云南省通用手工发票和云南省通用定额发票三大类(见附件)。 (一)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 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分为平推式发票和卷式发票(暂时在税控收款机Ⅰ、Ⅲ、Ⅳ型上推行)。 平推式发票按规格分为:210mm×297mm;241mm×177.8mm;210×139.7mm;190mm ×101.6mm;82mm×101.6mm(过路过桥发票专用)共5种规格,其中190mm×101.6mm 为常用规格,其余3种为辅助规格(过路过桥除外)。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基本联次为三联,即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特殊情况可以为单联、两联或多联。 将目前交通运输业发票中的云南省搬运装卸专用发票、云南省交通汽车客运(旅游)包车票2种;服务业发票中的云南省照相业专用发票、云南省房屋出租专用发票、云南省广告专用发票、云南省其它服务统一发票4种;综合类发票中的云南省医疗单位住院医疗费专用发票、云南省医疗单位专用发票、云南省收款专用发票3种,共9种发票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 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和银行代收费业务专用发票共2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10mm×139.7mm。 国际海运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国际海运船舶代理业、保险业(包括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报关代理业和人寿保险冠名发票共6种简并为云南省通用机打发票,规格为241mm×177.8mm 。 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Ⅰ、Ⅱ、Ⅲ、Ⅳ型4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Ⅱ型(地税机关代开专用),共5种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仍保留。其中:云南省税控收款机专

营改增政策解答(一)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之一) 一、关于我省营改增营业税发票过渡衔接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23 号)规定:自2016 年5 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 年6 月30 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 年8 月31 日。 据此,营改增之后,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试点纳税人已领取的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景点门票(含企业冠名发票)、“河北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专用发票”和“河北省路桥通行费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纳税人应于2016年9月30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除上述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纳税人于2016年7月31日前至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已经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手续。 (二)纳税人确有需要延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应提供经地税部门确认的发票结存信息,至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发票延期使用手续。

二、关于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问题 营改增后,地税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范围为: (一)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上(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上)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只能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二)不符合自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月销售额3 万元以下(或按季纳税的,季销售额9 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三)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可依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即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住房)或出租不动产(包括住房),地税机关可以为其代开“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四)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税机关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向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也就是说,买房人或承租人是自然人的,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2.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或出租不动产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也就是说,免税不得代开“专用发票”。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8.11.12 【实施日期】2008.11.12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部分失效依据】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系统 版本 1.0.0

目录 1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 (3) 1.1功能描述 (3) 1.2操作步骤 (3) 1.2.1手工录入方式申报 (4) 1.2.1.1填写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 1.2.1.2提交申报表 (5) 1.2.1.3打印通知单 (6) 1.2.1.4打印申报表 (6) 1.2.2依照上个月申报数据申报 (7) 1.2.2.1选择‘依照上个月申报数据申报’,界面如下: (7) 1.2.2.2提交申报表 (9) 1.2.2.3打印通知单 (9) 1.2.2.4打印申报表 (10) 1.2.3按导入文件方式申报 (10) 1.2.3.1选择按导入文件方式申报单选按钮,如下图 (11) 1.2.3.2提交申报表 (12) 1.2.3.3打印通知单 (13) 1.2.3.4打印申报表 (13) 1.2.4零申报 (13) 1.2.4.1选择零申报单选按钮,如下图 (14) 1.2.4.2提交申报表 (14) 1.2.4.3打印通知单 (15) 1.2.4.4打印申报表 (15)

1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 1.1 功能描述 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是指,对已办理代扣代缴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可以通过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汇总申报模块按税法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义务的(仅个人所得税)税种进行汇总申报。 1.2操作步骤 进入申报表:纳税人登陆进去之后,选择“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菜单(如下图所示) 选择了“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报告后”,将出现一下界面: 个人代扣代缴明细申报方式共有四种,分别是:手工录入方式申报、按照上个月申报数据申报、按导入文件方式申报、零申报。纳税人可以选择相应的方式,点击下一步进行申报。下面按照“个人代扣代缴明细报告申报方式选择”界面,按顺序逐一操作。

地税开展史无前例税收清理风暴:营改增后就没机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地税开展史无前例税收清理风暴:营改增后就没机会了(老会计人的经验) 中国的地税部门正在自发掀起一场史无前例的税收清理“风暴”,即将暂别历史舞台的营业税,是这场清税“风暴”的核心。 营业税清理“风暴”来袭房地产、建筑业首当其冲 中国的地税部门正在自发掀起一场史无前例的税收清理“风暴”,即将暂别历史舞台的营业税,是这场清税“风暴”的核心。 经济观察报获悉,此次各地清理营业税涉及到的行业,主要是房地产业、建筑业和生活性服务业,一些地区也将金融业列入清理范围,时间跨度大多是从2015年往前回溯三年至2012年。一位熟悉情况的地税局人士说,清理过程中,如果查明有偷税行为或其他重大问题的,时间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比如遇到重大问题、金额较大者可以追溯五年;而对于偷税则是无限期追缴”。 其中,房地产和建筑业的应缴未缴税款是清理重点,特别是涉及到房地产企业以不动产抵减各类款项和费用,以及收取定金、诚意金、违约金等款项的行为;对于建筑业,则主要是加强对重点项目的营业税清理;生活服务业则主要针对学历教育机构的教育劳务费。 这场营业税清理“风暴”预计持续至今年5月1日。届时,中国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下称营改增)改革将全面扩围至房地产、建筑业、生活服务业和金融业,这四个行业有接近1190万户纳税人,每年贡献近1.9万亿营业税收入,以往均由地税部门负责征管。5月1日改征增值税后,除须委托地税部门征收的二手房交易相关税收外,其他税种的征管权限都将移交国税部门。 上述地税局人士说,营改增后地税对这四个行业即将失去征管权,以后再清理应缴未缴税款时,企业可能不会很配合,这是最后的时机。为此,一些地方专门下发了清理营业税的文件,没有发文的地方也开始展开专项行动,由于房地产和建筑业营业税在地方税收中占了大头,这些文件多将这两者列为清理重点。 该人士预计,3月和4月这两个月,各地营业税的收入额度会有一个比较大的提升。 大清理 在中部某省一家房地产公司的财务总监王峰看来,税务部门的检查清理,已经成为一个习惯性的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171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云国税发〔2009〕171号 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申请 (一)企业发生《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属于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应按本通知规定,向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列相关表格(示范文书见附件1),并提交相关材料。 (二)税务机关受理企业当年的资产损失审批申请的截止日为本年度终了后第45日。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现场核实的,须及时申请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核实意见。企业因特殊

原因不能按时申请审批的,经县(市、区)级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可申请适当延期(示范文书见附件2和3)。 (三)其他相关事宜。《办法》第十七条所述“单笔金额较小”的标准,暂定为2万元以下(含2万元)。《办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所述“金额较大”的标准,暂定为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 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划分 国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的,由州(市)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的,由县(市、区)级国税机关负责审批。 地税机关审批权限:企业申请税前扣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资产损失或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由州(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审批。 (二)审批流程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水平,逐步实现云南地税现代化

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全面提升税收征管水平,逐步实现云南地税现代化 ——XXX 2009年时任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的宋兰同志在当年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上作了题为《大力推进“信息管税”全面提高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水平》的重要讲话,在此次讲话中“信息管税”的含义得到了全面具体的解释:“信息管税,就是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以解决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问题为重点,以对涉税信息的采集、分析、利用为主线,加强业务与技术的融合,健全税源管理体系,进而提高税法遵从度和税收征收率。”也明确了“信息管税”是全国税务系统未来一段时间内的工作思路和工作目标。 2011年,云南地税省局党组适时提出了“内提素质,外树形象,打造阳光地税”的工作总目标,和“依法治税、阳光办税、征管强税、科技管税、人才兴税、着力培税、服务促税”的工作总要求,“科技管税”在云南地税被提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科技管税”既是云南地税对国家税务总局“信息管税”的本土化,更是云南地税结合自身发展需求和实际确定的未来发展目标。 如何实现云南地税“科技管税”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经济总量已跃居世界第二,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特别是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以来,给税收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和困难。纳税户不断增加,生产经营方式多样化,生产经营业务多元化,生产经营地域扩大化等情形日益突显,加之国家对财税工作的逐步调整,使得税收征管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度在不断增加,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日益突显,传统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征管工作发展的新要求。为解决这一困境,税务部门需要从自身出发寻找一突破点,而这一突破点就是“科技管税”。 一、“科技管税”是建设现代化地税的基本要求 云南地税作为一个国家执法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中国社会和经济的全球化和现代化已成不可逆的趋势,加之小康社会的初步建成,社会和纳税人对云南地税提出了新的要求,而且现如今创建服务型政府机构已是国家发展的必然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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