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与国标汇总

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与国标汇总
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与国标汇总

注:

1、表中的磺胺类包括: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间甲氧嘧啶、磺胺甲恶唑、磺胺间二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四环素族包括: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硝基呋喃类包括:呋喃唑酮、呋喃妥因、呋喃西林;着色剂包括:柠檬黄、日落黄、胭脂红、苋菜红、诱惑红、亮蓝等人工合成色素,检测时应根据产品的颜色确定;甜味剂包括:糖精钠、甜蜜素;防腐剂包括:苯甲酸、山梨酸,糕点、面包类还包括丙酸钙、丙酸钠。

2、产地检测中:杂粮、豆类中应删除检测项目着色剂;油料食品中应删除检测项目“黄曲霉素B1”

3、各种食品类别对应的检测项目,应视产品的不同情况具体,判断确定应该检测什么项目。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为规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工作,卫生部起草并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该办法分七章,包括:总则,规划、计划和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和发布,修改和复审,附则,共计四十二条。 《办法》规定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和制(修)订计划的内容及制定程序、标准起草过程要求、公开征求意见要求、标准审查程序、标准批准发布形式及实施后的管理等。 《办法》从内容上体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强调了标准制定过程的科学性,要求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制定标准的主要依据,参照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同时充分考虑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二是在标准起草、审查等环节均体现了公开透明原则。要求标准在起草完成后,应当书面征求标准使用单位、科研院校、行业和企业、消费者、专家、监管部门等各方面意见。经审评委员会秘书处初审通过的标准,要在卫生部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 三是鼓励社会广泛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提出标准制(修)订的建议,对公开征求意见的标准草案发表意见,对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是突出标准审查工作的重要性。《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为了保证标准审查质量,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章程》,将审评委员会内的审查细化为秘书处初审、专业分委员会审查、主任会议审议三个环节,同时增设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审核环节。该中心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对各专业卫生标准报批材料的审核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增设此环节,有利于保证报至卫生部的标准报批材料的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77号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陈竺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编辑本段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1]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保健食品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功效成分及卫生指标检验规范 1 主题内容和适用范围 1.1 本规范规定了保健食品和原料的卫生要求、功效成分和卫生指标的检验项目和方法。 1.2 本规范适用于保健食品的检验受理、项目的确定和方法的选择。 2 基本要求 2.1 凡保健食品,必须符合"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该"要求"所列的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附表1所列检测项目是对"保健食品通用卫生要求"补充规定。 2.2 保健食品中使用的添加剂必须符合"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规定的品种名单。检测机构根据产品配方检测合成色素、防腐剂、甜味剂及抗氧化剂的含量。 2.3 凡使用有机溶剂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其使用的有机溶剂要符合GB2760附录D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推荐名单要求。 2.4 保健食品应具有与产品配方和申报的保健功能相适应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申报时须检测配方中主要原料所含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附表2所列原料为主的产品须检测表中规定的项目。 2.5 保健食品评审专家委员会可根据产品的具体配方、工艺等相关资料,要求申报单位检测指定的项目。

2.6 功效成分、特征成分、营养成分及卫生学指标的检测方法应根据其产品适用的方法学范围选择国家标准、卫生部部颁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国际上权威分析方法进行测定。 2.7 在没有相应的标准方法之前,其产品中所声称(具有)的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的检测方法及检测所需的标准品对照品及特殊试剂均由申报单位提供,并说明其产品中功效成分或特征成分分析方法的来源。如属自主开发研究的分析方法,需提供方法学研究的相关资料,同时将方法学研究的资料报卫生部保健食品功效成分检测协作组(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备案,必要时卫生部将组织方法学验证,其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2.8 检验机构受理保健食品检测时,申报单位应提供该产品的配方、工艺及企业标准等相关资料。 2.9卫生部对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的检测机构进行认定,检测机构的名单由卫生部门公布。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检测工作应在卫生部认定的检测机构进行。违禁成分的检测由卫生部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与国标汇总

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与国标汇总 《分类食品对应检测项目》 序 号 类别包含食品种类检测项目参考标准 1 蔬菜各种新鲜蔬菜,如叶 菜、瓜菜、果菜、根菜、 花菜、芽菜等 甲胺磷、对硫磷、氧化乐果、甲基 对硫磷、毒死蜱、克百威、涕灭威、 氧氰菊酯、氰戊菊酯、甲氰菊酯、 三氟氯氰菊酯、亚硝酸盐、铅、镉、 贡、总砷、铬、氟、稀土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2《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 产品安全质量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2 蔬菜干制 品 各种干菜,如笋干、黄 花菜等 二氧化硫、铅、镉、汞、总砷、铬 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蔬菜安全要求》 3 酱腌菜各种酱腌菜亚硝酸盐、甜味剂、防腐剂、着色 剂、苏丹红、铅、总砷、菌落总数、 大肠菌数、致病菌 GB2714《酱腌菜卫生标准》 GB2760 《食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4 食用菌及 其制品 鲜食用菌、干制食用 菌、腌渍食用菌 二氧化硫、荧光性物质、铅、砷、 汞六六六、DDT、敌敌畏、氯氰菊 酯、溴氰菊酯、水分(干制品) GB7096《食用菌卫生标准》 GB11675《银 耳卫生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GB2760《食品添加剂卫生标 准》 5 水果各种新鲜水果甲胺磷、对硫磷、氧化乐果、甲拦 磷、毒死蜱、氧氰菊酯、氰戊菊酯、 甲氰菊酯、三氟氯氰菊酯、亚硝酸 盐、铅、镉、贡、砷、铬、氟、稀 土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农产品安全质量 无公害水果安全要求》 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6 水果干制如桂圆、荔枝干、葡萄 干、柿饼等 二氧化硫、防腐剂、铅、汞、镉、 水分、致病菌、霉菌 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 BG2760《食 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GB2763《食品中农药 最大残留限量》 7 蜜饯果 脯 各种蜜饯、果脯类食品 二氧化硫(工业硫磺)、防腐剂、 甜味剂、着色剂、铅、总砷、铜、 菌落总数、大肠杆菌、致病菌、霉 菌 GB14884《蜜饯卫生标准》 GB2760《食 品添加剂卫生标准》 GB2762《食品中污染 物限量》 8 坚果如生核桃、松籽、杏仁、 榛子等 酸价、过氧化值、二氧化硫、黄曲 霉毒素B1 GB16326《坚果食品卫生标准》GB2760《食 品添加剂卫生标准》GB2762《食品中污染物 限量》 9 炒货制品炒制或烘烤的蔬菜籽、 果仁、坚果等 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 二氧化硫、甜味剂、着色剂、大肠 杆菌、霉菌、致病菌 GB19300《烘炒食品卫生标准》 GB16565《油 炸小食品卫生标准》 GB2760《食品添加剂 卫生标准》 10 大米各种籼/粳/糯米;及糯 米粉、汤圆粉等 感官、马拉硫磷、甲基毒死蜱、克 百威、铅、镉、无机砷、汞、黄曲 霉毒素B1 GB2763《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2762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0《食品添 加剂卫生标准》

食品安全检测-常规食品检验项目及检测依据

检验项目 一、粮食加工品 (1) 二、乳制品 (3) 三、饮料 (5) 四、方便食品 (7) 五、饼干 (8) 六、罐头 (9) 七、冷冻饮品 (10) 八、薯类及膨化食品 (11) 九、酒类 (12) 十、水果制品 (14) 十一、炒货食品及坚果食品 (16) 十二、蛋制品 (17) 十三、食糖 (18) 十四、淀粉及淀粉制品 (18) 十五、糕点 (20) 十六、豆制品 (21) 十七、蜂产品 (22) 十八、茶叶及相关制品 (23) 十九、速冻食品 (24) 二十、糖果制品 (24) 二十一、调味品 (25) 二十二、蔬菜制品 (25) 二十三、食用油 (26) 二十四、食用农产品 (27) 二十五、食品添加剂 (32) 二十六、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33) 一、煎炸过程用油 (34) 二、小麦粉制品(自制) (34) 三、熟肉制品 (35) 四、火锅调味料(底料、蘸料)(自制) (36) 五、腌腊肉制品(餐饮) (36) 六、辣椒调料(餐饮) (37) 一、粮食加工品

(一)抽检依据 抽检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卫生部等7部门关于撤销食品添加剂过氧化苯甲酰、过氧化钙的公告》(卫生部公告〔2011〕年第4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第二批)通知》(食品整治办〔2009〕5号)、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二)检验项目 1.挂面的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 2.谷物加工品的检验项目包括黄曲霉毒素B1、赭曲霉毒素Α、铅(以Pb计)、镉(以Cd计)、总砷(以Αs计)(糙米不检测)、无机砷(以Αs计)(限糙米检测)、总汞(以Hg计)(限糙米检测)、苯醚甲环唑(限糙米检测)。 3. 谷物碾磨加工品的检验项目包括铅(以Pb计)、镉(以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为宗旨,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为依据,做到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安全可靠。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 卫生部组织成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评委员会),负责审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草案,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工作提供咨询意见。审评委员会设专业分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四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包括规划、计划、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以及修改与复审等。 第五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规划、计划和立项 第六条卫生部会同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以及国务院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 第七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应当明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发展目标、实施方案和保障措施等。 第八条卫生部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及其实施计划和食品安全工作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九条各有关部门认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领域需要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当在每年编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前,向卫生部提出立项建议。立项建议应当包括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立项的背景和理由、现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依据、标准候选起草单位,并将立项建议按照优先顺序进行排序。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 第十条建议立项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规定。 第十一条审评委员会根据食品安全标准工作需求,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建议进行研究,向卫生部提出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卫生部在公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划、实施计划及制(修)订计划前,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在执行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可以紧急增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起草 第十四条卫生部采取招标、委托等形式,择优选择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单位承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起草工作。 第十五条提倡由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学术团体、行业协会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协作组共同起草标准。 第十六条承担标准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与卫生部食品安全主管司局签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委托协议书。

(完整版)食品检验标准

蔬菜类验收标准 一、抽样方法: 1.1、以同种类,同等级,同批次为一个验收单位,每3吨抽取2袋,每增加3吨多抽3袋,不足3吨也抽取2袋,散装料按菜类取样方法进行。 1.2、体积小的水果、蔬菜;将多量样品混合均匀后,用“四分法”混合分样,直到所需数量(不得少于500g); 1.3、体积大一些的水果、蔬菜;多个单独样品取样,以消除样品之间的差异,取样方法是有一个样品的对面,各切下一角(纵切),以减少内部之差异; 1.4、体积蓬松型蔬菜;有多个样品取样(一筐、一捆),分别抽取一定数量,所取总量应在3000g以上; 二、检验标准: 2.1、青刀豆检验标准: 品质要求:品质鲜嫩,色泽鲜绿,无明显鼓豆,无虫口病斑及冻伤,无腐败及杂质,漂烫后无豆腥味,长度要求在10-12cm之间。 2.2、胡萝卜检验标准: 品种:红色; 规格:品质鲜嫩无泥沙,无虫口病斑,表皮完整,不得多处破损,无腐烂及冻伤,具体尺寸随工艺要求而定。 2.3、元葱检验标准: 新鲜无碰伤,无腐败及冻伤,无发芽,具体尺寸随工艺要求而定。 2.4、山芋检验标准: 直径在4.5-6cm以上,切面洁白有粘液,无腐烂,形态要直,无弯曲,不带沟槽。 2.5、大头菜检验标准: 叶片新鲜,无病虫斑,根部无腐烂,叶片白色、黄色、绿色皆可,车间使用以绿色为主。2.6、牛蒡(丝)检验标准: 品质新鲜,切面洁白,无黑变,无空心,表面不破损,无病虫斑,牛蒡丝解冻后无发黑较碎现象。 2.7、香菇的检验标准: 鲜度良好,无破损、无腐烂现象,色泽程黑色,水份要适宜,直径达到5.8-6.8cm,香菇不能有积压现象,不能有畸形菇,无异物。 2.8、莲藕的检验标准: 鲜度良好,无破损、无腐烂现象,无黑泥现象,色泽程白色,水分要适宜,直径达到5.5-6.5cm,柠檬酸加入要适量,必须保证莲藕中无酸味。 2.9、姜的检验标准: 鲜嫩、无腐烂、无千裂皱皮、无破损现象,程浅黄色,泥沙少许。 2.10、大葱检验标准: 鲜嫩、无腐烂、无千裂皱皮、无枯叶现象,有大葱固有气味。 2.11、大蒜检验标准: 蒜瓣新鲜完整不破皮,无腐烂发芽等现象。 2.12、紫苏叶检验标准: 鲜度良好,无破损现象,无腐烂、无枯(黄)叶。 2.13、茼蒿检验标准: 鲜度良好,无腐烂,无枯叶,茎部不可太长且不可无叶。 2.14、青豌豆检验标准:

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食品检验检测工程项目建设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提高工程建设项目决策水平,规范固定资产投资与建设管理,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是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初步设计和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建设标准适用于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食品检验检测事业发展的有关法律法规,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食品检验检测的需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发展对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提出的新要求,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平。 第五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六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根据服务范围内的辖区常住人口数、检验检测内容与需求量等因素确定。 第七条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建设分级和建筑面积表 注:1.辖区人口低于5万按5万计,高于10000万按10000万计; 2.具体建筑面积按插入法计算;计算结果四舍五入精确到十位数; 3.以上建筑面积不含地下车库面积及人防面积; 各级快检车车库面积另计,每车按建筑面积40m2计。 4.直辖市可根据食品检验检测能力按一级最高标准建设; 5.具有口岸食品检验职能的食品检验检测中心(院、所),可根据进口食品检验检测工作量占总任务的比重,在表1的基础上增加10%-30%的建筑面积(比重≤20%,增加10%—20%;

食品理化检验的所有检验项目

一、果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 1实验原理:果汁中可溶性固形物的含量与折光率在一定条件下形成正比例,通过测定其折 光率而计算出其含量 2仪器与试剂:阿贝尔折光仪/果汁样品 3步骤: A使用(1)将棱镜和打开,用擦镜纸将镜面拭洁后,在镜面上滴少量待测液体,并使其铺满整 个镜面,关上棱镜。 (2)调节反射镜7使入射光线达到最强,然后转动棱 镜使目镜出现半明半暗,分界线位于十字 线的交叉点,这时从放大镜2即可在标尺 上读出液体的折射率。 (3)如出现彩色光带,调节消色补偿器,使彩色光带 消失,明暗界面清晰。 (4)测完之后,打开棱镜并用丙酮洗净镜面,也可用 吸耳球吹干镜面,实验结束后,须使镜面 清洁外,尚需夹上两层擦镜纸才能扭紧两 棱镜的闭合螺丝,以防镜面受损。 B蒸馏水在棱镜上校准~~清洁~~过滤果汁液~棱镜上测折光率~~读数~记录==复测两次

4数据处理 二、味精谷氨酸钠的含量 1原理:谷氨酸钠结构分子中有一个不对称碳原子 ,具有光学活性,能是偏振光面旋转一定 角度,因此用旋光仪测其溶液旋光度,即可计算器含量 味精是由大豆蛋白、小麦面筋或其它含蛋白较多的物质中提炼的,也有用淀粉发酵制成。国家规定,商品名称为味精或味素的,其谷氨酸钠含量应在99%以上。 按规定,加盐味精产品的谷氨酸钠含量应不小于80%,食用盐添加量应小于20%,铁含 小于等于每千克10毫克;对于增鲜味精,则要求:谷氨酸钠含量不小于97%,增鲜剂呈 核苷酸二钠不小于1.5%,铁含量小于等于每千克5毫克等。普通味精 2仪器试剂: 旋光仪(精度0.01。)备有钠光灯(钠光谱D 线589.3nm )/分析天平;奥桑味精 ;盐酸溶液(1+1) 3步骤: 5g 味精于(20-30ml 水中溶解)、盐酸16ml 溶解后 移于500ml 容量瓶定容冷却至20度装液于1dm 的旋光管(不得有气泡)~测旋光度 (同时测管中试样夜温度,复测2次) 注意:主要是为了使维持溶液的PH ,使得谷氨酸钠完全电离,稳定谷氨酸钠! a a 4计算X= L*c*[25.16+/-0.047(20-t)] *100 = m*1 *[25.16+/-0.047(20-t)] *100 a=旋光度,L=管长度,C=1ml 试样液中含谷氨酸钠的质量,单位为g/ml , 25.16=谷氨酸钠比旋度,单位为度,0.047=温度校正系数;计算结果保留至小数点后第一位 同一样品测定结果,相对平均偏差不得超过0.3% 记录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发布实施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 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 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 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 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 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 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1 / 6

食品安全监测的标准

目前,我国已制定系列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食品中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指标进行了规定。其中,《食品中致病菌限量》(GB 29921-2013)对肉制品、水产制品、即食蛋制品、粮食制品、即食豆类制品、巧克力类及可可制品、即食果蔬制品、饮料、冷冻饮品、即食调味品、坚果籽实制品等食品中沙门氏菌、单核细胞增生李斯特氏菌、大肠埃希氏菌O157:H7金黄色葡萄球菌、副溶血性弧菌5种致病菌限量规定。《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14)对蔬菜、水果、谷物、油料和油脂、糖类、调味品、饮料、食用菌、肉类、蛋类等12大类38种农药进行了限量规定,涉及3650项农药限量指标。《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2017)规定了水果及其制品、谷物及其制品、豆类及其制品、坚果及将类、乳及乳制品、油脂及其制品调味品、饮料类、酒类、特殊膳食用食品10大类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黄曲霉毒素M1、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A 及玉米赤霉烯酮的限量指标。《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2)规定了铅、镉、汞、砷、苯并[a]芘、N-二甲基亚硝胺等13种污染物在谷物、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 那么,食品安全检测标准到底包括哪些内容?下面由拜恩检测的工程师具体介绍:食品安全标准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的强制性标准,应当包括八项内容。 1、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营养强化剂、食品用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适当添加食品添加剂,可以改善食品的色、香、味,延长食品的保质期,满足人们对食品品质的新需求。但如果滥用食品添加剂,则会危害人体健康,目前我国制定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 14890-2012),规定了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种类、名称,每个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等内容,同时还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生产者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此外,制定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2011)、《食品用香精》(GB 30616 - 2014)、《硬脂酸钾》(GB 31623-2014)等食品添加剂产品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产品质量规格标准。 3、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为满足特殊的身体或生理状况和(或)满足疾病、紊乱等状态下的特殊膳食需求专门加工或配方的食品,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对营养成分有特殊的需要,各种营养成分必须科学搭配,不能过多、也不能过少,少了会导致营养不足,多了也可能引起营养过剩,甚至中毒,因此必须在进行风险评估后规定营养成分的最高量、最低量等要求,既要满足特定人群的营养需求,又要保证食用安全。我国已经制定了《婴儿配方食品》(GB 10765-2010)、《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GB 10767-2010)、《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通则》(GB 25596-201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通则》(GB 29922-2013)等特殊膳食用食品安全标准。 4、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标准 (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贯彻《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8号)规定和卫生部办公厅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清理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106号)的要求,在卫生部的统一安排下,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秘书处(挂靠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组织成立食品污染物限量的基础标准整合完善工作组,制定了工作方案,提出了本次工作的总体目标、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及进度安排,明确了工作组内框架组、模型组、比对组、无机组及有机组的工作内容、承担单位、负责人以及进度要求等。 参与本标准起草的单位有: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与标准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蔬菜花卉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福建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东南大学、首都医科大学、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此外,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中心及国家粮食局科学研究院、辽宁省粮食局、湖北省粮食局、陕西省粮油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也都派代表参加了标准起草过程的研讨会。 工作组以我国现行GB 2762-2005《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为基础,依照本次整合完善的框架体系要求,充分梳理分析我国现行有效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中污染物的限量指标,找出标准中交叉、重复、矛盾或缺失等问题,提交详细的比较结果,并分析参考CAC、欧盟、澳新、日本、美国、香港、台湾等食品中的污染物限量标准及其规定,根据我国食品中污染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附件1: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1.总则 1.1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规范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活动,依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制定本准则。 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从事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1.3 本准则所称的食品检验机构,是指依法设立或者经批准,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机构。 1.4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本准则对食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能力实施评价,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本准则要求的食品检验机构颁发资质认定证书。 1.5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有利于检测资源共享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1.6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含具有食品检验能力的综合性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评审),依据《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和本《准则》同时进行。 2.参考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 3.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2008)、《各类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T18346:2001)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实验室通用术语。 4.管理要求 4.1 组织机构 4.1.1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是依法设立(注册)或相对独立的检验机构,能够承担法律责任。 4.1.2 非独立法人食品检验机构应当由其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员负责并承担责任。 4.1.3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使用正式聘用的检验人员,检验人员只能在一个食品检验机构中执业。 食品检验机构不得聘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 4.1.4 开展动物试验的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实验动物管理部门颁发的《实验动物环境设施合格证书》;自产自用动物的检验机构必须具有《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 4.2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具备下列一项或多项检验能力: a)能对某类或多类食品相关食品安全标准所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检验,包括物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征求意见稿) 前言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适用于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预包装、散装食品的经营过程; ——强调了在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防止污染的要求。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经营过程从食品采购、运输、验收、贮存、销售各环节以及现场加工食品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卫生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规范适用于各种食品的经营过程。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散装食品 无预包装的食品、食品原料及加工半成品。 2.2 现场加工食品 在商场的门店的操作间内,由食品操作者对食品进行切割、腌渍、烹饪,或蒸、烤、炸、烙等加工后,可直接食用的食品,或消费者购

买后不需要清洗即可直接加工的食品。包括各种熟食、面包、点心、冷菜、凉菜、切割果蔬、半成品等。 3 食品经营卫生管理要求 3.1 食品经营者应保证经营环境、设施设备、人员满足食品经营卫生要求。 3.2 食品经营者应对所经营食品安全进行承诺。 3.3 经营单位应设立食品安全控制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经营卫生管理。 3.4 食品经营者应当接受每年一次的食品安全培训。 3.5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食品经营相关的卫生管理制度。 4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要求 4.1 采购 4.1.1 应建立食品采购制度。包括供货商的选择和评价、采购流程、食品验收标准等内容。 4.1.2 应设立食品采购质量控制部门,对供应商的合法资质、生产能力、加工条件、卫生状况、质量管理水平、信用资质等进行评价,并建立合格供方档案。 4.1.3 应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等相关证明文件,并存档备案。 4.1.4 采购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应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QS 标志。 4.1.5 不得采购《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4.2 运输 4.2.1 应建立食品运输制度。明确送货人员在食品运输过程中对于车辆卫生、食品卫生的质量安全职责。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送审稿)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添加剂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基本要求 生产工艺和生产过程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企业应建立、实施并遵守有效的安全控制体系,以确保产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要求。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在保质期内产品应保持应具有的功能性。产品的标识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 采用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剂、酶制剂、复配食品添加剂、食品用香精生产企业的选址、厂区环境、厂房和车间、设施与设备、卫生管理要求应符合的相关要求。附录适用于产品标准中有微生物控制要求的食品添加剂以及酶制剂类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鼓励可用管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按照要求进行管理。 选址 应选择地势干燥、水源充足、交通便利,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和安全的区域。 不应选择对产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 厂区环境 厂区环境应整洁卫生。 厂区应合理布局,生产区、生活区等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厂区内的道路应硬化。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预防虫害控制程序,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虫害的孳生。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排污沟渠等设施应保持畅通。 企业应根据情况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废弃物的存放不应对产品生产造成污染,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 生产区不得生产和存放有碍产品卫生的其他物品。 厂房和车间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应根据产品特点和工艺要求设置生产场所、包装场所、仓库、检验场所等生产用房,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产品生产操作要求,建筑物、设备布局与工艺流程三者衔接合理,既能保证生产的连续性且能防止生产中或工序间发生交叉污染。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附件 2018年度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食品产品标准 1阿胶及其制品制定 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营养源研究所、中国保健 协会 2燕窝及其制品制定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所、全国城市农贸中心联合会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3植物蛋白肽制定 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协会、 中国生物发酵产业协会 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GB 7101—2015)修订 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中国饮料工业协会、中国食品科 学技术学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 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淀粉》(GB 31637—2016)修订 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中国淀粉工业协会、中国食 品工业协会、江南大学 6《砖茶含氟量》(GB 19965—2005)修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地方病控制中心、中国茶叶流通协会营养与特殊膳食食品标准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7托幼机构儿童餐营养操作规范制定中国学生营养与健康促进会 8 创伤、手术等应激状态病人用全营养配 方食品 制定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食品添加剂质量规格标准 9食品添加剂甲醇钠制定上海市食品添加剂和配料行业协会、华东理工大学 10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制定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11 食品添加剂L—蛋氨酰基甘氨酸盐酸 盐 制定辽宁省卫生健康服务中心、大连工业大学

序号项目名称制定/ 修订 承担单位 12食品添加剂ε—聚赖氨酸盐酸盐制定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江西省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13食品添加剂茶多酚棕榈酸酯制定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天津科技大学 14食品添加剂植物活性炭(稻壳活性炭) 制定 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动植物与食品检测中心、天津科技大学 15食品添加剂越橘红制定湖南省食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碳 酸钠》(GB 1886.1—2015) 修订中海油天津化工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食品相关检测项目标准

食品相关检测项目标准 食品检验通常是指食品检验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规定的卫生标准,对食品质量所进行的检验,包括对食品的外包装、内包装、标志、唛头和商品体外观的特性、理化指标以及其它一些卫生指标所进行的检验。食品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和理化检验法。科标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权威资质认证国家认可检测报告! 检测产品: 粮食及制品:包括方便面等; 食用油:花生油、大豆油、动物油等; 肉及其制品:生、熟畜肉和禽肉等; 消毒鲜乳:瓶装奶、软包奶以及零售的牛、美、马奶等; 冷食:冰棍、雪糕、冰激凌等; 饮料:碳酸饮料、汽水、果味水、酸梅汤、散装低糖饮料、矿泉饮料、麦乳精等; 蒸馏酒、配制酒:如果酒、白兰地、香槟、汽酒等; 发酵酒:葡萄酒、啤酒; 调味品:指酱油、酱、食醋、味精、食盐及其他复合调味料等; 豆制品:豆腐、豆粉、素鸡、腐竹等; 糕点:饼干、面包、蛋糕等; 糖果蜜饯:糖果、蜜饯、果脯、凉果和果糕等食品; 酱腌菜:酱黄瓜等; 另外,科标检测还专业提供乳制品、水产类、罐头类、食糖类、保健食品等食品的检测分析服务; 检测项目: 1.理化项目检测: 水分,灰分,酸价,过氧化值,挥发性盐基氮,三甲胺氮,咖啡因,脂肪酸,丙二醛,氨基酸态氮,总酸,酸度,明矾,总碱度,L-羟脯胺酸,黄曲霉毒素B1,苯并[a]芘,丙酸钙,丙酸钠,脲酶,米酵菌酸,溶剂残留量,羰基价,甲醛,次硫酸氢钠甲醛,过氧化苯甲酰,亚硝酸盐,甲醇,乙醇,总脂,酒精度,杂醇油,二氧化硫,相对密度,pH值,比旋光度,折光率,粒度,细度,折射率,熔点,净含量,新鲜度,完整率,干粒重,干燥物,可溶性固形物,总固形物,非脂乳固体,全乳固体等等;

食品检测项目

食用植物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色泽√√√ 2 气味、滋味√√√ 3 透明度√√√ 4 水分及挥发物√ 5 不溶性杂质(杂质)√√ 6 酸值(酸价)√√√ 7 过氧化值√√√ 8 加热试验(280℃)√√√ 9 含皂量√√ 10 烟点√√ 11 冷冻试验√√ 12 溶剂残留量√√√此出厂检验项目可委托检验 13 羰基价√√* 14 砷√√* √√* 15 黄曲霉毒素B 1 16 棉籽油中游离棉酚含量√√*棉籽油有此项目要求 17 食品添加剂√√*据实际情况而定 18 标签√√ 酱油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氨基酸态氮√√√ 4 总酸(以乳酸计)√√√适用于烹调酱油 5 总砷(以As计)√√* 6 铅(以Pb计)√√* 7 黄曲霉毒素B1√√*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9 菌落总数√√√适用于餐桌酱油 10 大肠菌群√√√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12 铵盐√√√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 14 全氮√√

15 ※3-氯-1,2-丙二醇√ 16 标签√√ 食醋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感官√√√ 2 净含量√√√ 3 总酸(以乙酸计)√√√ 4 游离矿酸√√* 5 总砷(以As计)√√* 6 铅(以Pb计)√√* 7 黄曲霉毒素B 1 √√* 8 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9 菌落总数√√√ 10 大肠菌群√√√ 11 致病菌(系指肠道致病菌)√√* 12 不挥发酸√√适用于固态发酵的酿造食醋,以乳酸计 13 可溶性无盐固形物√√以酒精为原料的液态发酵食醋不要求 14 标签√√ 瓶(桶)装饮用纯净水产品质量检验项目表 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 1 色度√√√ 2 浑浊度√√√ 3 嗅和味√√√ 4 肉眼可见物√√√ 5 净含量√√√ 6 PH值√√ 7 电导率√√√ 8 高锰酸钾消耗量√√* 9 氯化物√* 10 铅√√* 11 总砷√√* 12 铜√√* 13 ★氰化物√√* 14 ★挥发性酚√√* 15 游离氯√√* 16 三氯甲烷√√* 17 四氯化碳√√* 18 亚硝酸盐√√*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附件五: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航空食品卫生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等环节的操作规范及卫生控制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航空食品生产、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 2 术语与定义 GB14881中规定的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航空食品 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航空食品分为航空配餐和外购即食食品二类。 2.2航空配餐 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3外购即食食品 非航空配餐企业生产的供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在航空器上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4特殊餐食 根据航空运输承运人要求,为有特殊膳食服务需求(膳食控制、宗教习俗、过敏体质等)的航空旅客及机组人员提供的食用或饮用的食品。 2.5回程餐/多程餐 在始发站或中途站一次性为回程航班或多程航班配备的航空食品。 2.6潜在风险食品 蛋白质或碳水化合物含量较高,通常pH大于4.6且水分活度(Aw)大于0.85,易于腐败变质和微生物生长繁殖或产生毒素,需时间-温度控制方可安全食用的食品。 2.7航空食品生产人员 从事航空食品的原料和成品采购、加工、储存、运输及机上供餐服务的人员。 2.8航空食品生产场所 航空配餐生产及机上供餐服务相关的场所,包括原材料和半成品储存区、食品加工区、成品储存区、机供品配备区、食品运输工具、机上供餐场所等。 2.9清洁作业区 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场所,包括冷食加工及分装、烘焙食品冷加工及分装、热食分装装配、洁净餐具存放等专用场所。 2.10冷藏 将食品置于冰点温度以上较低温度条件下储存的过程,冷藏温度应在0℃~5℃之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

食品添加剂铵磷脂 1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食用油脂(通常是硬化植物油)经甘油解制成脂肪酸甘油一酯和甘油二酯的混和物,用五氧化二磷进行磷酸化反应,并用氨中和而得的食品添加剂铵磷脂。食品添加剂铵磷脂为油质状的半固态。 2结构式 其中,R可以是甘油一酯或甘油二酯。 3技术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1 技术要求

附录 A 检验方法 A.1 一般规定 本标准所用试剂和水,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指分析纯试剂和GB/T 6682—2008中规定的三级水。试验中所用标准滴定溶液、杂质标准溶液、制剂及制品,在没有注明其他要求时,均按GB/T 601、GB/T 602、GB/T 603之规定制备。 A.2 鉴别试验 A.2.1 磷酸根的鉴别方法 A.2.1.1 试剂和材料 A.2.1.1.1 无水碳酸钠。 A.2.1.1.2 硝酸。 A.2.1.1.3 钼酸铵溶液。 A.2.1.2 鉴别方法 称取1g试样,置于瓷蒸发皿中,加入2g无水碳酸钠,在电炉上加热灼烧,冷却后用5mL水和5mL硝酸溶解残渣,加入5mL钼酸铵,加热至沸腾,产生黄色沉淀。 A.2.2 脂肪酸和铵离子的鉴别方法 将1g样品和25mL的0.5mol/L乙醇脂肪酸钾加热回流,冷凝器末端会溢出氨气,并能使石蕊试纸变色。回流1h后冷却残余物为钾皂。 A.3 磷含量的测定 A.3.1 试剂和材料 A.3.1.1 硫酸。 A.3.1.2 硝酸。 A.3.1.3 高氯酸。 A.3.1.4 钒酸铵-钼酸铵溶液:分别用水溶解20g钼酸铵和1g钒酸铵,将两溶液混合,加入140mL硝酸,用水稀释至1000mL,混匀。 A.3.1.5 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2.00 mg]:将磷酸二氢钾(KH2PO4)在110℃烘2h,在干燥器中冷却后称取3.835g (精确至0.0005g),加水溶解,移入1000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1.6 五氧化二磷标准工作溶液[1mL溶液含五氧化磷(P2O5)0.2mg]:准确吸取50.0mL五氧化二磷标准贮备溶液于500 mL容量瓶中,用水稀释至刻度,混匀。 A.3.2 仪器和设备 分光光度计:波长范围包含420nm。 A.3.3 分析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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