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它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能够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

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

(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她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三)虽未造成车主或她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经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经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经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能够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能够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能够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

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经营者及相关各方的义务

第十六条制造商应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车辆识别代号>(GB/T16735-16738)中的规定,在每辆出厂车辆上标注永久性车辆识别代码(VIN);应当建立、保存车主信息(如车主姓名、通讯地址、所购汽车VIN等)的有关记录档案。对上述资料应当随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备案(见附件1)。

制造商应当建立收集产品质量问题、分析产品缺陷的管理制度,保存有关记录,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信息。

制造商应当建立汽车产品技术服务信息通报制度,载明有关车辆故障排除方法,车辆维护、维修方法,服务于车主、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通报内容应当向主管部门指定机构备案。

制造商应当配合主管部门对其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的调查,提供调查所需的有关资料,协助进行必要的技术检测。

制造商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通报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不得以不当方式处理其汽车产品缺陷。

第十七条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向制造商和主管部门报告所发现的汽车产品缺陷及相关信息,配合主管部门进行的相关调查,提供调查需要的有关资料,并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十八条车主有权向主管部门、有关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或者进口商投诉或反映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并可向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相关调查的建议。

车主应当积极配合制造商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九条包括汽车使用人在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主管部门和地方管理机构报告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主管部门针对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调查和确认

第二十条制造商发现其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当立即以书面形式向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2);制造商在提交上述报告的同时,应当在3日内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并将报告内容通告销售商。

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发现其经营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接到车主提出的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投诉,应当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3)。

车主发现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缺陷,可经过有效方式向销售商或主管部门投诉或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4)。

其它单位和个人发现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应参照上述附件中的内容和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主管部门接到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并符合附件2的报告后,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根据其指定的信息系统提供的分析、处理报告及其建议,认为必要时,可将相关缺陷的信息通知制造商,并要求制造商确认其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及是否需要进行召回。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在接到主管部门依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出的通知后,并确

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后,应当依附件2的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提交报告,并按照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实施召回。

制造商能够证明其产品不需召回的,可不必采取召回行动,但应向主管部门提供详细的论证报告,主管部门应当经过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继续跟踪观察。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在前条所称论证报告中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或其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足以证明其汽车产品不存在缺陷,又不主动实施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鉴定,制造商能够派代表说明情况;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质量检验机构对相关汽车产品进行检验,根据专家意见和检测结果,作出制造商是否实施召回其产品的决定。主管部门决定召回的,按照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处理。

第五章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管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确认其生产且已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缺陷决定实施主动召回的,应当按附件2书面报告格式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应当及时制定包括以下基本内容的召回计划,提交主管部门备案:

(一)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二)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三)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四)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在向主管部门备案的同时,应当立即将其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制造商在开始召回行动后,应当自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发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行动计划书(见附件5),并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制造商在完成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后,应在30天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结果总结报告(见附件7)。

第二十九条主管部门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应经过缺陷汽车产品信息处理系统和地方管理机构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主管部门应当公布缺陷汽车召回评估效果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管理程序

第三十一条主管部门经调查、检验、鉴定确定特定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8)。通知制造商判定依据、结论和召回指令。对于外国制造企业生产的汽车,主管部门同时会同国家外经贸主管部门发布对缺陷车辆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该类缺陷车辆的进口报关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依职权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它相关信息。

第三十二条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行动计划书(见附件5)。

第三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行动计划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通知制造商。

主管部门批准该行动计划书的,制造商应当在接到批准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销售商、所有车主发出该召回行动计划书,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报刊上连续刊登3期,召回期间在主管部门指定网站上持续发布。

如果主管部门未批准该召回行动计划书,制造商应按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再次向主管部门递交修改后的召回行动计划书,直至主管部门批准为止。

第三十五条制造商应在发出召回行动计划书30天内开始召回。缺陷汽车的召回一般应在90天内完成。

制造商有合理原因未能在此期限内完成召回的,应向主管部门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主管部门可根据制造商申请适当延长召回期限。

第三十六条制造商在召回进行中应向主管部门递交阶段性召回进展情况的报告;主管部门可根据召回的实际效果,决定制造商是否应采取更为有效的召回措施。

第三十七条对每一辆完成召回的缺陷汽车,制造商应保存符合本规定要求(见附件6)的召回记录单。召回记录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车主保存,一份由制造商保存。

第三十八条制造商应当在召回完成时,或者本规定中确定的召回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部门递交符合要求(见附件7)的召回结果报告。

第三十九条主管部门应对制造商递交的召回结果报告进行审查,并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制造商审查结论。审查结论应向社会公布。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应有的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它补救措施。

如制造商对审查结论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的决定暂不执行。

第四十条主管部门应及时公布制造商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缺陷汽车召回、召回效果审查结论等有关信息,经过指定网站公布,为查询者提供有关资料。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四十二条制造商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拒绝承担相应义务或者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缺陷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单处或并处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罚。

第四十三条销售商、进口商、租赁商、修理商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有关规定,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主管部门能够酌情处以警告、责令改正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地方管理机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地方机构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一)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

(二)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

(三)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

第四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管理职能的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其委托进行缺陷调查、检验和认定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保密规定,给经营者或车主及她人造成损害的,依国家赔偿法或其它法律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直接责任人徇私舞弊,贪赃枉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专家作伪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取消其相应资格,造成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解释。

第四十七条本规定自年月日起实施。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 VIN编码规则

1.2 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

1.3 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 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 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 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 制动系统

1.3.5 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 巡航控制系统

1.3.7 气囊和安全带

1.3.8 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 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 整车质量

1.3.11 车辆尺寸

1.3.12 其它信息

1.4 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它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

平台生产的其它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 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 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 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 其它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 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 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 维修手册

2.4 配件目录

2.5 其它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 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 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 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

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

召回联系人

姓名(签字):

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2.2 车型的特征信息:

2.3 召回车辆占该车型总销售量的比例;

2.4 涉及到召回的车辆的生产年代和车型信息

2.5 可能的召回车辆总数:

3 缺陷描述:

3.1 缺陷所属系统及其位置

3.2 缺陷产生的原因

3.3 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并须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

3.4 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的预警和警示信息。如:异响,报警灯等

3.5 如果缺陷的零部件是从其它制造商采购的,提供该制造商的详细信息(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以及该制造商的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

企业名称:

地址:

电话: 传

真:

企业法人: 电话:

3.6 缺陷的总结。包括但不但限于:缺陷报告数量、事故、人员伤亡情况、索赔案件。

3.7 缺陷鉴定检测的数据或报告(必要时随附件提供)。

4. 缺陷的补救措施:

4.1 制造商对缺陷的消除方法(必要时随附件提供)。

4.2 用于维修的零部件与被召回的零部件的主要区别

4.3 正在生产的涉及到召回的产品的缺陷是如何及何时修正的

5. 召回日程:

说明召回的时间安排,注意说明召回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6. 召回通知的详细内容:

与此缺陷相关的所有最终文档,包括提交给其它制造商、经销商和车主等的通知和文档。

企业名称(签章)

日期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他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他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他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可以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通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有效消除其汽车产品缺陷的过程。??第二章缺陷汽车召回的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为管理缺陷汽车召回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各直属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称地方管理机构)根据主管部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开展与缺陷汽车召回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第七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期限,整车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起,至汽车制造商明示的安全使用期止;汽车制造商未明示安全使用期的,或明示的安全使用期不满10年的,自销售商将汽车产品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10年止;对于汽车产品安全性零部件中的易损件,明示的使用期限为其召回时限;汽车轮胎的召回期限为自交付第一个车主之日起5年。? 第八条汽车产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制造商依本规定实施召回:?(一)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二)因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三)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 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第九条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制造商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指令召回两种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 制造商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造商在获知缺陷存在而未采取主动召回行动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有隐瞒产品缺陷、以不当方式处理产品缺陷的;或者确认制造商未将召回计划向主管部门备案即进行召回的,主管部门应当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第十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系统,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有关缺陷的信息。汽车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进口商应当向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信息系统报告与汽车产品缺陷有关的信息。 第十一条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并由专家委员会实施对汽车产品缺陷的调查和认定。根据专家委员会的建议,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汽车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实施有关汽车产品缺陷的技术检测。专家委员会对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二条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进行的召回过程加以监督,并根据工作需要部署地方管理机构进行有关召回监督的具体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承担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制造商或者主管部门对已经确认的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及实施召回的有关信息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任何人不得借发布召回信息诋毁汽车制造商的信誉。??第十五条从事缺陷汽车召回管理的主管部门及地方机构和专家委员会、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调查、认定、检验等过程中应当遵守公正、客观、公平、合法的原则,保守相关企业的技术秘密及相关缺陷调查、检验的秘密;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公告书之汽车新产品公告

公告书之汽车新产品公告

汽车新产品公告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ics 点击此处添加中国标准文献分类号 q/dyc q/dyc jb3172—2015 代替q/ 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 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 文稿版次选择 2015 - 02 - 10发布2015 - 02 - 14实施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目的 (1) 4 术语 (1) 5 各部门职责 (2) 6 培训和资格 (3)

7 控制流程图与控制要点 (3) 8 公告申报周期 (6) 9 记录和表格 (6) 附录a(规范性附录) (8)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产品策划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产品策划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学龙、汪绍勇。 本标准为首次制定。 汽车产品公告管理办法 1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开发生产的汽车、挂车及低速货车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q/dyc ccc2.0-01-2013 认证产品一致性控制程序 引用国家标准见附录a(略) 3 目的 3.1 规范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申报流程,明确各单位职能职责,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和准确性。 3.2 满足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经营需求,更好的为市场服务。

3.3 提高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汽车产品《公告》利用率,减少无效《公告》的申报,降低《公告》成本。 4 术语 术语见表1 。 表1 术语 5 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职责见表2。 表2 各部门职责 【篇二: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产品召回控制程序 1 目的 建立产品召回程序,当产品出现或可能出现质量问题时,能迅速召回产品。 2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产品的召回。 3职责 产品召回小组负责本程序的执行。 4内容 4.1企业已经发现或有证据表明市场销售的产品有质量问题时,就迅速采取退货或换货的措施,收回已售出的产品。 4.2根据收回产品的时限,收回产品可分为一般情况产品收回和紧急情况产品收回。 4.3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伤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化妆品,采用一般情况产品收回方式。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可能严重伤害使用者身体健康的化妆品,采用紧急情况产品收回方式。 4.4一般情况产品收回程序 4.4.1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指定一人负责产品收回工作,此人须独立于业务部门之外,负责产品收回及协调工作。 4.4.2收回工作负责人接到产品收回决定后,迅速调阅销售记录,制定收回计划,计划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发货日期、收回单位名称、地址、电话(或传真)、联系人,收回产品数量、收回方式、时限、收回原因等。 4.4.3把收回计划通知销售部门及有关人员,立即实施收回计划。 4.4.4执行人员(部门)定期报告收回工作情况及异常情况,统计收回差额及收回率等。 4.4.5收回的产品进成品仓时,启用“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4.6做好产品收回的各项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品名、批号、规格、数量、收回单位、地址、电话、传真,收回原因、日期,处理意见等。 4.5紧急情况产品收回程序

4.5.1经批准、决定进行产品紧急收回。 4.5.2成立由企业主管质量领导,质量管理部门及经营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紧急收回领导小组,负责紧急收回全过程的领导决策和异常情况处理。 4.5.3成立由经营部门为主,质量管理部门和仓储部门参加的工作小组,负责实施产品紧急收回工作。 4.5.4紧急收回决定下达后要在24小时内准备如下资料: 产品品名、规格、批号、数量。 产品批出货记录。 产品停止使用说明或停止销售说明,内容包括:紧急回收原因,可能造成的医疗后果,建议采取的补救措施或预防措施,立即停止销售、使用的通知。 4.5.5业务部门以最快的手段和途径通知发货记录中该批的客户,把收回产品的资料及停止销售使用的说明和通知等发至客户。 4.5.6在颁发及转发通知的同时收回产品,注意收回率、收回数量与规定的差额。 4.5.7在紧急收回过程中,工作小组应定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收回工作进展情况,应24小时留有值班人员,处理随时可能发生的情况。 4.5.8收回的产品运到厂成品库时,启用“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5.9紧急收回的每一阶段,每一参预人员均应详细记录所采取的措施和时间等,收回工作结束后要整理分析并归档,存入产品质量档案中。 4.5.10领导小组根据收回情况决定是否紧急收回工作结束,若可以结束,应以书面形式宣布并通知有关部门。 4.6因质量原因的退货和收回的产品,应分析是否会涉及其他批号,若可能会涉及其他批号时,所涉及批号的产品应同时收回和退货处理。 4.7退回产品的接收与处理 4.7.1退回产品指销售至市场的产品,由于各种原因(如:退货或收回)退回企业的产品。 4.7.2退回产品接收工作程序: 4.7.2.1到库:退回产品到库,置收货区。 4.7.2.2预接收: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为了规范缺陷产品召回活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产品的召回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对药品、军工产品的召回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定义] 本条例所称缺陷产品,是指因设计、生产、指示等原因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中存在具有同一性的、危及或者造成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产品。 本条例所称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缺陷产品,由生产者通过警示、补充或者修正消费说明、撤回、退货、换货、修理、销毁等方式,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缺陷产品可能导致损害的活动。 第四条[召回制度]国家对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产品施行召回制度。 生产者是控制与消除产品缺陷的责任主体,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管理体制]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质检部门)统一负责全国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地方质检部门)在本辖区内按照职责分工组织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地方政府产品安全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建立健全产品召回管理协调 机制。 第七条[召回程序]缺陷产品的召回应当包括信息收集、缺陷调查、风险评估与确认、召回过程管理及召回效果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缺陷调查和确认 第八条[生产者缺陷调查]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生产者应当组织开展产品缺陷调查: (一)收到有关产品人身伤害的消费者投诉; (二)获知产品人身伤害事故; (三)接到质检部门进行缺陷调查的通知; (四)生产者认为产品可能存在与人身安全有关的缺陷的;

汽车公告国家规定

汽车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对车辆生产企业实行产品公告管理。其内容包括:1、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定期《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2、规范企业申报《公告》工作程序;3、加强生产一致性管理和产品合格证管理工作;4、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监督管理工作等。 公告管理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中央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进一步落实“五整顿”“三加强”工作措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5号)的有关规定(“五整顿”即整顿驾驶员队伍、整顿路面行车秩序、整顿交通运输企业、整顿机动车生产改装企业、整顿危险路段;“三加强”即加强责任制、加强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察),贯彻“3?26”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精神,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加强车辆生产环节的管理,不断提高车辆产品的安全、环保、节能性能,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国家发展改革委将进一步加强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管理工作,整顿和规范车辆生产秩序,加强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 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生产准入管理是车辆管理工作的核心,加强生产准入管理是规范车辆生产秩序的关键。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准入管理体系,建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稳步推进生产准入管理工作。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内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生产准入管理的要求,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的规定,遵守国家车辆生产准入管理规定;应当具有与所生产车辆产品相适应的生产能力和必要的生产条件;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的设计开发能力;应当具备相应车辆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能力;所生产的车辆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有关规定

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范文

公司名称

1.目的: 确保公司产品在发现存在质量隐患、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消费者客户投诉时,能够及时得到召回或迅速处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因产品缺陷对客户造成的损害,维护公司的信誉,促进质量改善与售后服务,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水平。 2. 范围: 各生产厂生产的所有产品。 3. 定义: 产品召回是指公司因产品质量缺陷主动从销售网环节转移或召回产品的行为。农户、经营者、农业监督部门等部门或人员发现我司的农药对农业、林业、人畜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等有严重危害或者较大风险的,通过投诉,通达等方式通知我司,主动召回产品,并通知有关经营者和使用者,向所在地农业主管部门报告,并记录通知和召回情况。 4. 引用标准: 4.1《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 5.职责 5.1市场部:负责信息的接收、汇集、分析,产品召回的决策,产品出口发货的调查,产品召回的执行,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答复等与客户及相关单位有关的全部工作。 5.2品管部:负责召回产品发生问题原因的调查分析;不合格产品库存数量的调查、隔离;产品的评估、 调查及隔离、分析情况的汇总上报。 5.3物流部:与预召回产品相关产品现库存数量的调查,并加设单独存放标识区分清楚,安排库位存放预召回的产品。 6.产品召回管理: 6.1产品召回工作小组: 6.1.1组长:总经理 6.1.2副组长:品管部部长,市场部总监物流部部长 6.1.3召回工作小组职责: 组长:负责召回程序的启动,组织相关部门对召回产品进行鉴定,并作出处理意见。 副组长:负责召回活动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组长汇报召回进程。 6.2产品召回程序 6.2.1.产品的召回条件 1)产品出现严重的内质问题。 2)产品出现药害,药效等无法使用; 3)产品外包装出现批量性的A类异常,无法使用的。 4)国家或地方政府要求召回的产品。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 2002年10月25日12:51 产经网-中国国门时报 (上接第二版) 附件1 汽车制造商提交备案材料清单 1.车辆识别信息 1.1VIN编码规则 1.2每台车辆的VIN编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生产日期及详细配置信息1.3整批次车辆配置信息,包括: 1.3.1发动机类型(汽油或柴油机,汽缸数和排气量等)及型号 1.3.2变速器类型(手动或主动变速器)及型号 1.3.3车辆驱动形式(前/后轮,四轮) 1.3.4制动系统 1.3.5防抱死制动系统(ABS)和牵引力控制系统 1.3.6巡航控制系统 1.3.7气囊和安全带 1.3.8车轮尺寸、轮胎品牌与型号

1.3.9车身形式(双门、四门、旅行车、货车、厢式车) 1.3.10整车质量 1.3.11车辆尺寸 1.3.12其他信息 1.4对于进口或引进车型(含组装和改装车),还应提供该车型在原产地的原型车名称和在世界其他国家销售的车型名称及投放市场时间。提供与该车型同平台生产的其他车辆的名称。 2.车辆技术资料 2.1车辆规格与技术参数 2.1.1发动机型号与技术参数 2.1.2变速器型号与技术参数 2.1.3其他系统规格与技术参数 2.1.4整车车辆型号、技术参数 2.2技术服务信息通报 2.3维修手册 2.4配件目录 2.5其他技术文档 3.经销和售后服务渠道

3.1各地经销商及维修站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电话、传真和负责人。 3.2维修站的营业时间和月平均维修能力。 3.3每台车辆所销往地区及经销商名称。 4.车主信息 车主的姓名、身份证号、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和电子邮件,车辆的VIN码,车辆购买时间。附件2 制造商关于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 (制造商名称) 决定将本报告中说明的车辆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缺陷。 1.制造商信息企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子邮件 电话传真 网址召回联系人姓名(签字):电话:传真:电子邮件: 2.召回车辆信息: 2.1车辆识别信息 厂牌 车型 年款 型号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 规定

<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不合理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 、进口、销售、租赁、修理汽车产品的制造商、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汽车产品的制造商对其生产的缺陷汽车产品依本规定履行召回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费用;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应当协助制造商履行召回义务;车主、使用者及其它人因缺陷汽车产品所受损失以及其它相关争议的解决,依其与制造商或销售商、租赁商等约定,或者适用其它法律、法规。 第四条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制造商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管理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汽车产品,指按照国家标准<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07.1)中所规定的,用于载运人员、货物,由动力驱动,或者被牵引的道路车辆(不包括农用运输车)。

本规定中所称缺陷,是指由于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缺陷,具体包括汽车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以及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两种情形。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指在中国境内注册,制造、组装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制造、组装的汽车产品已经销售到中国境内的外国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销售商,指销售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企业。 本规定中所称租赁商,指以营利为目的,提供汽车产品为她人使用,收取租金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 本规定中所称修理商,指为汽车产品提供维护、修理服务的企业和个人。 本规定所称进口商,指从境外进口汽车产品到中国境内的企业。进口商能够视同为汽车产品制造商。 本规定中所称制造商、销售商、修理商、租赁商、进口商,统称经营者。 本规定中所称车主,包括以使用为目的依法享有汽车产品所有权,或者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汽车产品,根据分期付款合同在未付清全部车款前尚未获得汽车产品所有权,但已获得完全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或者根据租赁合同,获得汽车产品使用权的承租人。 本规定中所称召回,指按照本规定要求的程序,由缺陷汽车产品制造商进行的消除其产品可能引起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缺陷的过程,包括制造商以有效方式通知销售商、修理商、车主等有关方面关于缺陷的具体情况及消除缺陷的方法等事项,并由制造商组织销售商、修理商等经过修理、更换、收回等具体措施

公告书之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

国家机动车产品公告 【篇一:汽车产品公告简介】 一、名词解释 汽车产品公告: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是国家工业和信 息化部依据《行政许可法》对车辆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准入许可,是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销售,以及在公安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 记的依据。 环保公告:即《新生产机动车环保排放达标车型公告》,由国家环 保总局对新生产机动车进行型式核准,发布达标车型公告。 ccc认证: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的英文缩写,依据中国国家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 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1年12月3日一起对外发布了《强 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于2003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凡列入 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才能出厂、进口、销售和在 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油耗公告:即燃油消耗量达标车型公告,由交通运输部根据《道路 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对总质量超过3500kg的拟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汽 油或者柴油为单一燃料的国产和进口车辆实行的燃料消耗量达标车 型管理制度。 二、汽车产品公告 1、申报流程: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公告》管理 流程可简单的表述为:企业申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初审(确 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 的试验方案)→上传检验报告→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技术审查 (组织专家)→报工信部公示、批准、公布。 第一步:企业开发设计产品后,可根据产品情况在《公告离线填报 及数据管理系统》中申报。申报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产品情况 简述、《公告》光盘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和《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填 报完成后上传至《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数据填报管理系统》 (在线),确认无误后提交。

汽车企业质量管理部门制度--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制度(试行) 一、目的 为加强对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事项的管理,消除缺陷汽车产品对使用者及公众人身、财产安全造成的危险,维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山东xxxxxx有限公司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处理。 三、定义 召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按照山东xxxxxx有限公司主动召回和主管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指令召回两种程序的规定进行。 山东xxxxxx有限公司自行发现,或者通过企业内部的信息系统,或者通过销售商、修理商和车主等相关各方关于其汽车产品缺陷的报告和投诉,或者通过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等方式获知缺陷存在,可以将召回计划在主管部门备案后,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程序的规定,实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 售出的汽车产品存在本规定所称缺陷时,应按照本规定中主动召回或指令召回程序的要求,组织实施缺陷汽车产品的召回。 四、职责和权限(详见附件1) 五、关键控制点(流程详见附件2) (一)判断汽车产品的缺陷包括以下原则:

1.经检验机构检验安全性能存在不符合有关汽车安全的技术法规和国家标准的; 2.因设计、制造上的缺陷已给车主或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3.虽未造成车主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测、实验和论证,在特定条件下缺陷仍可能引发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书内容包括: (1)有效停止缺陷汽车产品继续生产的措施; (2)有效通知销售商停止批发和零售缺陷汽车产品的措施; (3)有效通知相关车主有关缺陷的具体内容和处理缺陷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 (4)客观公正地预测召回效果。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质量管理部。 七、附件 附件1: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职责 附件2: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流程 附件3: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备案申请单 附件4: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 附件5: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公告附件 附件6: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新闻稿 附件7: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附件8: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维修作业方法 附件9: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费用统计表

食品安全召回管理制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 1、为了加强食品安全监管,避免和减少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不安全食品,是指有证据证明对人体健康已经或可能造成危害的食品,包括: (1)可能引发食品污染、食源性疾病或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2)含有对特定人群可能引发健康危害的成份而在食品标签和说明书上未予以标识,或标识不全、不明确的食品;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不安全食品。 3、本规定所称召回,是指食品生产者按照规定程序,对由其生产原因造成的某一批次或类别的不安全食品,通过换货、退货、补充或修正消费说明等方式,及时消除或减少食品安全危害的活动。 4、由厂质管科负责统一组织、协调本单位食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 5、建立质量安全档案,负责收集、分析与处理本单位有关食品

安全危害和食品召回信息并逐级上报。 6、生产车间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安全档案和相关管理制度,应当准确记录并保存生产环节中的原辅料采购、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以及产品标识等信息,保存消费者投诉、食源性疾病事故、食品污染事故记录,以及食品危害纠纷信息等档案。 7、对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8、生产车间应当及时通过所在地的市级质监部门并提交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内容。 9、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当配合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10、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不安全食品。 11、自确认食品属于应当召回的不安全食品之日起,当在3日内,通知有关销售停止销售。通知消费者停止消费。 12、食品生产者提交的食品召回计划主要内容包括: (一)停止生产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二)通知销售者停止销售不安全食品的情况;

整车公告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 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要时与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与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报系统与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正式版)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1、药品召回, 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安全隐患, 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2、药剂科负责药品召回的管理。完善药品不良发应(ADR)报告制度及相关制度, 建立以质量管理部为中心, 各相关部门为网络单元的药品信息反馈、传递、分析及处理的完善的药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 (1)建立药品质量安全信息反馈记录, 将信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 (2)建立和保存完整的购销记录, 保证销售花纹路的可溯源性。 (3)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人负责药品质量安全信息收集、汇总和处理, 并负责对药品质量安全信息的处理进行归类存档。 (4)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应立即停止销售该药品, 通知药品生产企业和使用单位, 并通知使用单位召回售出药品, 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与评估: (1)公司有责任和义务配合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的调查, 提供有关资料。 (2)药品安全隐患调查的内容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可以包括:

工信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

2010年6月1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公告。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告 工产业[2010] 第109号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现予以公告,请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以前发布的相关规范,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及时将本管理办法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做好宣传贯彻工作。要配合我部对辖区内有关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车辆生产企业保证生产一致性。对本管理办法执行中发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附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四日 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完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管理制度,规范车辆生产企业行为,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车辆生产企业实施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以下简称“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法对《公告》内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车辆生产企业是生产一致性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和完善生产一致性管理体系,保证车辆产品一致性,即保证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产品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与《公告》批准的车辆产品、用于试验的车辆样品、产品《合格证》及出厂车辆上传信息中的有关技术参数、配置和性能指标一致。 第四条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编制、执行、适时调整《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编制要求见附件1),并存档、备查;定期编制《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编制要求见附件2),并存档、备查。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通过指导编制并监督实施《企业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检查《企业生产一致性信息年报》、组织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公告》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进行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其中, 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将在车辆生产、销售、注册登记等环节进行。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与处置流程

药品召回管理制度及处置流程 为加强医院药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用药安全,减少或避免药害事件的发生,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药品召回管理制度。 一、基本概念 1、药品召回是指按照规定的程序收回已上市销售的存在安全隐患的药品。 2、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3、有下列情况发生的为必须召回药品: (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质量不合格药品:包括假药、劣药或因存在安全隐患而责令召回的药品。 (2)生产商、供应商主动要求召回的药品。 (3)调剂、发放错误的药品。 (4)已证实或高度怀疑被污染的药品。 (5)使用过程中发生影响较大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的药品。 (6)已过期失效的药品。 二、药品召回与处理程序 1、药剂科负责医院药品召回具体管理工作。 2、根据不同的情况与召回分级,科学设计相应的药品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 (1)发现假、劣药品时,按规定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迅速召回,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对假、劣药品及时查明原因,追究相关责任。 (2)发现调剂错误时,立即追回调剂错误的药品。依《医疗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采取相应措施。对调剂错误,及时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医院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或收到药品召回通知后,立即停止采购、销售和使用所涉问题药品。各病区、各药房的药品退回药库,妥善保管于指定场所,做好下架封存、登记报告工作。 (4)、各调剂室负责人指定专人通过查找处方、病历等方式找到用药患者,通知其停止用药,办理退药手续,并登记召回药品相关信息妥善保存所有原始记录。 (5)、已召回的药品集中封存,每月将召回药品信息和处方集中上报医务处。 (6)、药库负责人经主管领导审批后与药品供应商联系退药事宜。 (7)、确定为不良反应的按不良反应报告程序及时上报。 (8)、必要时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依据《召回管理药品不良事件应急处置预案》要求,联系医务处开展假、劣药品或调剂错误药品导致人身损害的患者的体检、健康咨询及救治等应对工作。 (9)、必要时经药学部主任审批后,依据《医疗纠纷、差错管理制度》联系督查办协调解决医疗纠纷。 (10)、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药品生产企业开展有关药品安全隐患调查、药品召回、销毁等相关工作。做好向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汇报沟通工作。 (11)、在召回完成后,应当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存档备查。仔细分析假、劣药品和调剂错误等药品召回事件的发生原因,加强环节管理,及时修订相关制度,保障用药安全。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通知书 经营者/车主: 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决定对本通知中所涉及的缺陷汽车产品实施召回,以消除安全隐患。 1、召回车辆信息 1.1车辆的识别信息

1.2车型的照片 (欧蓝德) 2、缺陷描述 2.1缺陷产生原因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完全相同的继电器,但是功能不同),由于供应商制造不良(焊接不良),车辆在使用过程中继电器的焊接部异常发热并脱焊,造成电路断路故障,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安全上存在风险。 2.2缺陷可能导致的后果。说明可能产生的危险及其严重程度,以及避免损害发生的应急处置办法。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3缺陷发生前及发生时,车辆出现的预警和警示信息(如异响、报警灯等) 发动机控制继电器故障时,发动机熄火同时仪表盘警告灯亮。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故障时,警告灯亮,并且系统进入安全保护模式。

2.4可能引致危险的操作及其他情况 无 2.5召回前,为避免缺陷引致危险而建议车主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无 3、召回措施的具体内容 3.1为消除缺陷而采取的具体措施 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2召回措施的实施计划 ◇对外发布:2017年9月28日 ◇召回期间:2017年11月6日~2018年11月5日 3.3消除缺陷所需的工作量和时间 0.3H/台:更换发动机控制继电器和气门升程电机继电器。 3.4其他信息 无 三菱汽车销售(中国)有限公司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 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 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 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 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 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 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

处置义务。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汇总分析全国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信息,根据食品安全风险因素,完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收集、分析和处理本行政区域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

公告书之汽车公告时间

汽车公告时间 【篇一:汽车公告申报流程】 关于车辆公告的说明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是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施的许 可管理。生产道路机动车辆的企业及所生产的产品须得到许可,工 业和信息化部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形式公布 获得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这个过程简称为《公告》管理。 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6]1532号文的要求,从2007年7 月1日起,就开始改革《公告》产品管理,建立了:企业申报《参 数备案表》、《检验方案表》→中机中心审查(确定检验方案,必 要时和企业讨论后确定)→检测机构试验(按确定的试验方案)→ 中机中心技术审查→报政府部门公示、批准、公布的产品管理模式。现行的《公告》产品管理流程简介如下(流程图见附件): 1.申报 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许可的生产企业可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网 站申报车辆产品。 企业申报产品时,需提交的材料包括:车辆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生产地址等); 车辆产品情况简介;《公告》基本参数;《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 要配置备案表》;《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方案表》;其他有关 证明文件。 从2009年6月1日起,企业在申报车辆产品《公告》变更、扩展时,应提交《车辆产品强制性检验项目检验方案表》。 2.受理

企业提交资料后,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将从网上反馈受理/不受理 通知。受理环节主要是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内 容主要包括:申报产品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是否跨类、异地生产、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照片是否符合要求、填写项目是否有明显 错误等等。 按照1532号文规定,受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定试验方案 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受理产品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沟通及补充材料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期限内)完成试验方案的确定工作。 产品受理后,中机中心要进行试验方案的确定和vin审查两项工作。以前这两项工作是两个部门分别进行的,现在为了方便和企业的沟通,已将这两项内容合并在一起,由技术部统一进行审查。在试验 方案确定过程中,如果企业的申报资料有问题,中机中心会提出具 体意见并从网上反馈给企业,建议企业进行修改。企业也可通过申 报系统和中机中心进行沟通。(有“修改”或“申诉”或“撤销申报”选择)。 对于试验方案和vin审查中建议退回的产品,企业需重新申报。 4.产品检测 中机中心确定试验方案后,将会把试验方案反馈给企业和相应的检 测机构(企业应在申报资料中明确)。 检测机构从指定网站下载企业相关产品的检验方案、备案参数后, 应按照《备案表》进行样品主要配置(或参数)的核定,并按照中 机中心确定的检验方案表进行强制性检验项目的检验。 产品检测完成后,检测机构向指定的网站传送产品的强检统计表和 相关试验报告。 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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