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约合同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

关于《预约合同制度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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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预约;本约;预约合同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1-010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

致力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一章的内容在案件审理中的理解和适用做出阐释,对于补充、完善买卖合同规则具有重大意义。预约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从实质意义上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通过对交易现实的考量,能够发现构建预约合同制度的必要性,而在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合同法主要规则、买卖合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并明确预约合同适用的前提及预约合同制度的法律构造,借此检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内涵及缺陷,能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从而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一、预约合同制度的存在基础

(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预约合同规定的检视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惟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规定了“预约保险合同”。①由于海商法属于商事特别法,指向性强,适用范围有限,对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第5条被很多研究者认为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并且“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引进预约之法律制度”。〔1〕但这一认识值得商榷,逐条分析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必能得

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涵盖预约合同制度的结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这一条文是关于定金罚责的规定。定金合同与预约合同没有直接关联,预约合同可以适用定金,本合同也可适用定金。显然,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关于定金合同的规定不能推导出认购书的预约合同性质。定金合同与预约合同本无关系,以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这一关于立约定金的规定关涉预约合同,显然失之宽泛。

关于《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认为该条规定的是预约合同,则意味着只要满足一定条件,可以将预约合同视同本约合同。而这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认识大相径庭。《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认为,关于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有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同本约说四种观点,司法解释采应当缔约说,不采包括视同本约说在内的其他三种观点。〔2〕《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的实质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要求所作的补正,即:尽管行政规章要求商品房销售须订立书面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当事人没有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认购、订购、预购等协议中已经包括了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且出卖人一方开始收受购房款项实际履行合同,则不能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订立。司法解释之所以需要作此规定,是因为尽管《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要求,但没有规定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对于合同违反形式要求的法律后果一般认为应区分情形:(1)当事人对合同成立与否或者合同必要条款有争议的,认定合同未成立;(2)合同有违法律法规的效力性规定或者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的,认定合同无效;(3)合同内容无争议且没有其他影响合同效力事由的,可认定合同成立,令当事人在形式上补正。〔3〕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即属于第(3)种情形,系法院对不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的“协议”具有补正效果的确认。至于这些冠以“认购、订购、预订”等名的“协议”究竟是预约合同还是本约合同,第5条其实没有涉及。以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5条就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是对条文中“认购、订购、预订”表述的望文生义。

综合看来,《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是关于定金合同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形式补正的规定,与预约合同无涉,而《海商法》对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适用范围有限,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并没有建立预约合同法律制度。

(二)预约合同制度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从合同法基本理论考察,一般认为预约合同是当事人约定将

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4〕,是当事人双方就本约合同的内容达成完全一致的合意之前做出的具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预约合同的起源针对要物契约的特性,目的是为了弥补只有实现物之交付方能成立合同的弊端。部分契约的要物性和要式性,使得当事人间的某些合意游离于法律之外,对这些合意的任意反悔或者自食其言,也就无法寻求法律上的救济,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危害了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和司法精神,并难免造成契约法内部结构的冲突。〔5〕有鉴于此,针对实践性合同以及要式合同,将当事人已经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作为预约合同处理,赋予其法律效力,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对合同当事人提供救济,一方面保护信赖利益,一方面防范不诚信的行为,是对合同法乃至民法中意思自治及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和体现。从域外的立法经验考察,在英美法系国家,契约法中的对价理论排斥了预约合同制度生存的空间,直到禁反言原则得到认可之后才开始逐渐接受预约合同制度。美国法学家范斯沃斯(Farnsworth)最早在美国提出预约应当被遵守的观念。〔6〕在英美法国家,只要是在合同磋商期间达成的协议,都被作为预约合同看待,而在大陆法国家,一般将预约合同限制在实践性合同及要物合同之中,两大法系就预约合同概念和范围的理解显然有别。

合同作为市场经济和日常生活中最重要、最基本的交易形式,直到1999年《合同法》颁行之后,我国在立法层面对合同的认识和理解才逐渐趋向统一,更多合同法理论问题亦开始逐渐得到

重视。一个显见的事实是,《合同法》乃至合同法基本理念来自于对市场经济交易现实的概括、归纳和整理。而《合同法》制定于世纪之交,在颁行之后,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更加迅猛的发展,交易形式也日渐多样化,合同自由的原则在社会生活中到了认可和践行。在民间借贷、机动车买卖、财产赠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商品房买卖等商业交易中频繁出现预约合同,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在网络购物乃至手机终端购物中以电子数据形式缔结的预约合同也发挥着愈加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并未对预约合同制度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发生争议之后,法院如何进行裁判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殊为不利。

因此,基于合同法理论中确立预约合同制度以贯彻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理念以及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形式,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综合考量,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对已有法律规则进行阐释从而构建预约合同制度是一种可取的方式。

二、预约合同的界定

构建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前提无疑是在概念上明确预约合同的内涵与外延,对此,应当区分预约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这两组概念,明确其各自的指向,通过对合同内容体现出的当事人意思的考察,准确把握预约合同的内涵。

(一)预约与预约合同的区分

对于预约和预约合同,学界似没有着意区分。如隋彭生教授说“预约,也称为预备合同,是成立本约的合同,本约也称为本合同。”〔7〕王利明教授说“所谓预约,是指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8〕这里的预约和预约合同(预备合同)显然是同一个意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学者似乎也不认为有区分预约和预约合同的必要。如史尚宽认为“预约(Vorvertrag),谓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其将来应订立之契约称为本契约(Hauptwertrag)”。〔9〕黄立认为“预约系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本约)之契约”。〔10〕这里的预约和预约合同(预约契约)毫无疑问也是同一个意思。那么,到底要不要区分预约和预约合同?

《现代汉语词典》将“预约”定义为:事先约定服务时间、购货权利等。①可见,预约与预约合同还是有区别。言及“预约”应更多地指向一种意向性声明,即“当事人打算订约的意向性说明或陈述”。〔11〕虽然意向性声明也可能包含想要订立的合同的部分条款,但问题之关键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没有明确、肯定地传递出“将来要订立一定合同”的意图。作为意向性声明的预约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除非声明确实使得相对人产生了信赖并因为声明人的过失而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此时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相对人始终不能依据预约主张任何合同性质的权利。与之相反,预约合同已经构成了“债法上的契约,缔约人因预约而负有缔结主契约的义务”〔12〕,不论对预约合同的法律效

力持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或是其他哪种见解,负有义务的当事人违反了预约合同义务就当然构成了违约,须得承担与预约合同相对应的违约责任。有鉴于预约和预约合同的法律效果完全不同,区分预约和预约合同显然有其实益。

不过预约与预约合同泾渭分明的区别在于其法律效果,要从法律构成上甄别预约和预约合同又并不容易。这就有如我们说大陆法系中的合同即合意,英美法系中的合同即允诺,但是两大法系显然都不会认为仅有合意或允诺就足以构成合同,因为合同必须是能够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关系”的合意或允诺。此处所谓的“法律关系”,在大陆法系被称之为当事人所负之“给付、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在英美法系则被称之为“法律保障其执行”。〔13〕那么,将哪些预约视作预约合同,说到底不过是法律根据现实考量的政策需要。一直以来,预约合同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处空白,但表达将来要缔约的意愿的预约行为却由来已久,只不过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回应现实而构建起预约合同法律制度,才对一部分预约附加“债”的效力,使之成为预约合同。法律对哪些预约附加“债”呢,其实也有规律,那就是看预约是否具备合同的确定性。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确定性指的就是“将来订立一定合同”。有研究者提出“预约合同应当含有未来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否则,其只是一个合同意向,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14〕这一观点值得商榷。本文认为,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能够明确“未来本合同”的所指

就已为足够,至于本合同的基本条款和基本内容,可以留待当事人在缔结本合同的过程中磋商,当然也可根据《合同法》第61条关于合同补充的规定对预约合同予以填补。

(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

预约合同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就是相对于本约合同而存在的概念,二者既相互联系又存在显著区别,如何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是界定预约合同的重要前提。尽管预约是为了订立本约合同而订立的,而不是在订立本约合同的过程中订立的,但当事人已经就订立预约形成合意并且该合意具有相对独立性,因此可以与本约合同相分离,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15〕与预约及预约合同的区分一样,区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同样不能仅从相关合同的名称、是否采用书面形式等表面因素进行判别,而应侧重于通过对合同内容、当事人意思表示等合同实质内涵的考察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应当透过直观体现于字面的合同内容,探究当事人真实的合同目的。通过对合同内容的考察,判断当事人订立相关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实现交易、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的依据,还是纯粹为了锁定交易机会,对于交易的实现及履行则还需在此后通过签署更为正式和完善的合同来确定。在预约合同中一般都会有关于如何处理尚未确立的诸多合同事项的约定以及在未来签署正式合同文本的意思表示。而本约合同中一般而言不会有上述约定。

其次,从合同内容的完整性甄别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当事

人签订预约合同而不直接订立本约合同的原因往往在于无法确定本约合同的主要事项以及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内容,因而预约合同的条款通常不尽完整,需要根据当事人的意思通过进一步磋商在本约合同中体现。相关的合同内容如果已经非常完整,具备了主要的权利义务条款及通常的合同内容,显然就不需要通过订立新的合同,该合同应当属于本约合同。

(三)预约合同的理论内涵及实践中的甄别

综合以上对预约与预约合同、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这两组概念的区分和甄别,可以认为,预约合同在理论上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内容合同的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本约合同的内容达成完全一致的合意之前做出的具有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双方就未来订立本约合同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而在实践操作中,对预约合同的认定不应拘泥于“认购书”、“备忘录”、“意向书”等字面形式,而应重点考察合同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合同文本及主要条款的完整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合同中体现出未来须经过进一步磋商确立合同主要条款的意思等方法综合考察,确定相关的合同是否属于预约合同。

三、预约合同的法律构造

在明确预约合同的概念以及内涵,并对预约合同与预约、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进行区分之后,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对预约合同法律构造的认识和辨明。既然认可预约合同属于独立于本约合同的一类单独的合同类型,那么依据预约合同,当事人必然享有

相应的权利、承担对应的义务,对于围绕预约合同发生的争议亦应明确相应的处理办法。

(一)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由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本旨在于通过对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贯彻来维护交易安全、稳定交易秩序,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的目的亦在于订立本约合同,亦即锁定交易机会。如果从整个市场交易行为的过程来考量,可以认为预约合同是缔结本约合同的手段之一,根本目的在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希望最终订立一个内容确定、权利义务完整明晰的本约合同,而且甘愿受到预约合同的约束,亦即预约合同的内容对于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有鉴于此,预约合同必须符合意思表示一致的合同基本要求,对于协商一致的条款进行的约定在当事人签署预约合同之后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无需就这些条款再行磋商或随意变更这些条款。

对于预约合同来说,由于其是实现订立本约合同的保证,因此,预约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而言,最重要的意义是形成了缔约请求权,在预约合同签署之后,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要求对方就本约合同的内容进行磋商,或者在预约合同约定时间到来之际、条件成就之时要求对方缔结本约合同。与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相对应,其义务自然是基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进行缔约的义务,因此预约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对等的。当然,预约合同的权利义务一般而言仅限于缔约请求,不能以预约合同

为据要求对方承担交付房屋、支付价款等本约合同中约定的事项,一旦双方行使了其缔约请求权,另一方履行了缔约的义务,双方签订了本约合同,则预约合同的目的即告实现。

(二)预约合同的效力及救济

预约合同独立于本约合同决定了预约合同较之于本约合同具有独立的效力,这也是明确预约合同、构建预约合同制度的重要目的。由于预约合同的独立性,当事人就未来订立本约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对这一合意的法律拘束力应该肯定和强化。

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目前学界的看法并不统一,主要有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四种观点。必须磋商说认为,当事人之间一旦缔结预约,双方在未来某个时候对缔结本约进行了磋商就履行了预约的义务,是否最终缔结本约则非其所问〔16〕;应当缔约说认为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磋商之外,还应当达成本约,否则预约合同毫无意义;内容决定说认为预约合同的效力论应当根据其内容加以确定,若具备本约合同主要条款则具备应当缔约的效力,否则产生必须磋商的效力;视为本约说认为如果预约合同实际上已具备本约合同的主要条款,则无须另订本约合同,应直接将预约合同视为本约合同。

综合考察这几种认识,必须磋商说施于合同当事人完成磋商的义务在实践中极易履行,导致预约合同流于形式,实际上对合同双方无法产生实际的法律约束,与预约合同制度的目的不符;而根据内容决定说确立预约合同效力的做法则依赖于对合同双

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考量,这一考量又基于对本约合同主要条款的判别,但现实生活中的交易情形非常复杂,对本约合同主要条款的理解必然也存在争议,因而这一说法在司法实践中操作性不强;至于视同本约说则在根本上混淆了预约合同与本约合同的区别,对于构建预约合同制度、解决相关的法律争议意义不大。

因此,对于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缔约说的认识更加可取,采用这一说法“不仅可以保护当事人为预约而付出的成本,而且有利于引导当事人谨慎从事缔约行为,加大对恶意预约人的民事制裁力度,更能体现预约制度的法律价值”。〔17〕

根据预约合同的效力,能够进一步确定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亦即预约合同的法律救济。首先应当明确的一点是,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则,只要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预约合同中约定的特殊责任,应当尊重其约定。此外,根据《合同法》有关违约责任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违反预约合同,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主要有:(1)定金责任。

①此即所谓的定金罚则,由于预约合同独立于本约合同,而定金罚则规定于《合同法》总则部分,因而定金罚则适用于预约合同并无不妥。(2)继续履行的责任。①作为一种独立的合同形式,预约合同同样有适用继续履行责任的空间,而预约合同的实际履行就意味着本约合同的订立,但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是否属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的情形,并且还需将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支付的对价及为缔结本约合

同而花费的各类成本作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由法院确立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3)损失赔偿责任。②针对预约合同,如何确定违约给合同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预约合同的履行是签订本约合同,亦即对交易机会的锁定,违反预约合同往往意味着守约方的期待利益不复存在,这种期待利益应当归属于信赖利益的范畴。因此,对于预约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应当以信赖利益为限,由法官依据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合理的成本支出等因素酌情自由裁量。〔18〕(4)解除合同的责任与损失赔偿责任的并用。

③对预约合同而言,虽然守约方遭受的往往只是信赖利益的损失,损失程度有限,但仍然不妨碍守约方要求解除预约合同的同时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5)违约金责任。④违约金是一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只要不是过高或或低,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违约金请求。四、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及其缺陷

如前所述,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建立预约合同法律制度,而最高人民法院《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则明确建立了预约合同制度。根据该司法解释第2条规定,有关预约合同的下述问题得到了确认:(1)预约合同的形式:认购书、订购数、预购书、意向书、备忘录等形式都可被归于预约合同的范畴,但该条规定显然并非完全列举,也未明确是否一定要求预约合同须以书

面形式订立。在学理上,关于预约合同的形式,有要式说、不要式说、从本约说和折衷说几种见解。一般认为,从本约说较为合理,亦即预约应符合本约的形式要求,如果本约为要式形式,预约亦应为要式行为,如果本约并非要式行为,预约也应无形式要求。黄立先生即持这一观点:“主契约有强制的形式规定……不得以预约迂回为脱法行为,若预约的内容已有拘束力时,不论其是否尚须为主契约的缔结,于预约中应适用与主契约相同的形式规定,一如此种拘束存在于主契约的情形,以防止脱法行为。”〔19〕因此,应当认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并未要求预约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是由法院在个案中根据本约合同的形式确定预约合同需采何种形式。(2)预约合同的界定:当事人必须就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形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这就表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在认定预约合同时不应拘泥于“认购书”、“备忘录”、“意向书”等外在形式,而应重点考察合同当事人的立约目的、合同文本及主要条款的完整性,是否在合同中形成了未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的意思表示,确定相关的合同是否属于预约合同。(3)预约合同的救济:违反预约合同,违约方须承担违约责任,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该条规定仅笼统地提及违约方应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并未明确可否要求违约方承担定金责任、继续履行责任及违约金责任。

通过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建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前述分

析,结合学理上对预约合同法律构造的探讨,可以发现该司法解释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尚存下述缺陷:(1)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待进一步明确。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即通过签订预约合同享有的缔约请求权,《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中并未明确当事人的这一权利,虽然通过对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这一规定可以从反面推知当事人享有缔约请求权,但从法律构造的逻辑性及体系性的角度考察则不尽规范、严谨。(2)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尚不清晰。在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上,主要有必须磋商说、应当缔约说、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等四种观点,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者倾向于认为应当缔约说更为可取,这种认识虽然可能在实践中成为法院裁判的重要参考,但毕竟仍属制定者个人意见,而在具体条文中并未体现出相关认识,对于法院在审判实践中的裁判颇有不便。(3)预约合同的救济内容有待完善。从合同法的法律体系考察,预约合同的救济内容理应包含定金责任,但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而是否将继续履行责任涵盖在内则颇有争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制定者认为:“预约的继续履行问题之实质是可否强制缔约问题……考虑到当前我国大陆地区民法学界对于该问题的学术研究尚有待深入,相关审判实务经验亦有待丰富和发展,宜将该问题留给学术界和审判实践进一步研究和检验,故《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采纳了否定说。”〔20〕这种对可否强制缔约问题一刀切地加以否定的认识多少有些武断,也没有考虑到个案中的具体情况,法院

的自由裁量权无从发挥。此外,对于违约金责任,该司法解释亦未提及。

五、完善预约合同制度的建议

针对《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确立的预约合同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可考虑进行如下完善: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内容针对《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一章做出,但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则对《合同法》分则中的其他有名合同以及无名合同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预约合同并非仅存在于买卖合同这一形式,只要当事人就未来一定期限内缔结本约合同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即应属于预约合同。因此,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可以考虑在《合同法》修改时或者在制定针对《合同法》整体规则的司法解释中实现。而且这种做法可以充分吸取《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出台之后在司法实践中获得的宝贵经验。

具体而言:(1)明确预约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赋予预约合同的当事人以缔约请求权,从而使得权利义务能够对等,在法系体系和逻辑层次上更加完整和严密。(2)确定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即对预约合同的效力采用应当缔约说,明确双方当事人在进行磋商之外,还应当达成本约,从而保护当事人为预约而付出的成本,引导当事人谨慎从事缔约行为,加大对恶意预约人的民事制裁力度,从而更好地体现预约合同制度的法律价值。(3)完善预约合同的救济内容。明确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中应包含定金

责任及违约金责任,对于继续履行的责任,则不应采用全面否定的观点,而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充分考虑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支付的对价及各类成本,由法院在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此外,如果司法实践中积累了足够丰富的审判经验,则可以针对不同的合同情形确定守约方是否能够主张违约方继续履行,即强制缔结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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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谢科)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预约合同制度是指在一定时间内,经过双方协商,约定将来的合同 内容和约定的履行方式,对于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预 约合同制度起源于德国,经过多年的实践和完善,成为了欧美法律体系 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并广泛被运用于国际贸易和国内经济活动中。由 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国内企业与国外合作日益加深,预约 合同制度已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并成为国内企业外贸活动的重要形式。 目前我国的信用体系建设较为薄弱,因此企业在进行国际贸易或与 外国企业合作时,往往需要支付一定的押金或保险费以确保交易的安全性。而预约合同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方式,不仅可以减轻企业的经 济负担,更重要的是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提高企业的信用度和市 场竞争力。因此,本研究对于研究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与可行性,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本研究旨在探究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的适用性与可行性,并提出相 应的政策建议。具体研究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预约合同制度的概念、特点及其优缺点。 2. 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制度现状。 3. 分析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与外国企业合作中的现状和问题。 4. 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探讨如何在我国推广预约合同制度。 5. 针对我国行业和企业特点,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本研究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研究法。其中,文献研究法用于 分析和梳理预约合同制度的相关理论和实践,以及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

行政规定;实证研究法则结合问卷调查、深度访谈等实证研究方法,以 了解我国企业的实际情况和对预约合同制度的认知度和需求。 三、预期目标和研究成果 通过本研究的开展,预计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 1. 系统梳理预约合同制度的发展历程、理论及其实践经验,深入探 讨其优劣特点,为我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提供参考。 2. 系统分析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需要遵循的法律框架, 揭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制度和操作现状,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推广 和完善提供基础数据和实证支持。 3. 分析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和与外国企业合作中的现状和问题,提 出相应的政策建议,规范企业经营行为,提高企业信用度和市场竞争力。 4. 提出一套适用于我国实际情况的预约合同制度,促进我国与外国 企业的贸易往来,并为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理论和实践支持。 本研究的主要成果包括:开题报告、研究报告和相应的政策建议书。其中研究报告是本研究的核心成果,内容包括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目 标和研究方法、预约合同制度理论分析、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法律框架 和实践现状分析、我国企业的现状和问题分析、预约合同制度在我国的 推广思路、研究结论和政策建议等。政策建议书则重点对研究结论进行 总结并给出具体的政策建议,以期对相关部门和企业决策者提供参考。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

预约合同制度研究 关于《预约合同制度研究》,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摘要〕预约合同制度是对意思自治和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社会生活中普遍出现的预约合同进行法律规制具有重要意义,在我国确立预约合同制度确有必要。《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创设了关于买卖合同预约的解释规则,填补了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真空,初步建立了我国预约合同制度。本文围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探究通过该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内容,结合民法原理和相关域外实践,考察该条规定存在的缺陷,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预约合同制度提出建议。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预约;本约;预约合同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769(2015)01-0103-06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以下简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要

致力于结合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新情况,对我国《合同法》中的“买卖合同”一章的内容在案件审理中的理解和适用做出阐释,对于补充、完善买卖合同规则具有重大意义。预约合同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重大意义,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从实质意义上确立了预约合同制度,通过对交易现实的考量,能够发现构建预约合同制度的必要性,而在结合民法基本原理、合同法主要规则、买卖合同特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并明确预约合同适用的前提及预约合同制度的法律构造,借此检讨《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的预约合同制度的内涵及缺陷,能够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从而为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构建提供有益参考。 一、预约合同制度的存在基础 (一)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有关预约合同规定的检视 《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惟1993年施行的《海商法》规定了“预约保险合同”。①由于海商法属于商事特别法,指向性强,适用范围有限,对于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4条、第5条被很多研究者认为是关于预约合同的规定,并且“标志着我国已经开始引进预约之法律制度”。〔1〕但这一认识值得商榷,逐条分析这两条司法解释的规定,未必能得

预约合同研究

预约合同研究 随着现代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进步,预约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合同类型正在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和重视。预约合同是指当事人事先约定好某种行为或事项后所签订的合同,常见于医疗、美容美发、旅游等领域。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应对预约合同带来的风险和挑战,许多研究机构和学者开始进行相关的研究和探讨。 在医疗行业中,预约合同是很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例如,一些私人医院和诊所就会要求患者签订预约就诊合同,以确保患者的就诊时间和医生的工作安排能够更好地配合。然而,如果医院或诊所未能在预约后准确地安排好就诊时间,患者可能会面临长时间的等待,甚至可能会错过其他重要安排。因此,预约合同对于医生和患者来说都非常重要,需要认真执行和履行。 在美容美发行业中,预约合同同样被广泛应用。例如,一些发廊和美容院就会要求客户提前预约并签订相关合同,以规定服务的时间、内容和价格等方面的细节。然而,如果美容院未能按时履行服务合同,客户可能会面临等待时间过长、服务质量不佳等问题。因此,美容院和美发店需要严格遵守合同规定,以确保客户的权益得到保障。 在旅游业中,预约合同也经常被使用。例如,一些旅游公司和酒店就会要求客户提前预约并签订相关合同,以规定旅游线路、住宿标准、服务质量等细节。然而,如果旅行社或酒店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提供服务,客户可能会面临行程安排上的困难或者旅行质量不佳的问题。因此,旅游公司和酒店需要确保自己能

够履行合同规定,以保证客户的旅行体验顺利和美好。 综上所述,预约合同的研究和探讨对于各个行业都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医疗、美容美发还是旅游业,都需要认真履行预约合同中的条款,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得到保护。因此,我们应该不断深入研究和了解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以提高预约合同的执行力和合法性。同时,预约合同的研究还需要从不同的角度和维度进行考虑。例如,预约合同应该如何设计和撰写,如何避免合同风险和纠纷,如何利用科技手段提升预约合同的合法性和效率等。只有在多方面加强研究和探讨,才能更好地发挥预约合同的作用,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最后,我们还可以从国际上收集其他国家预约合同的案例,学习其优点和缺点,并进行比较和分析。例如,欧洲国家在医疗、美容美发和旅游业等领域中的预约合同有其独特的规定和实践,可以为中国预约合同的研究提供新的思路和启发。总之,预约合同的研究和探讨是一个仍需要不断深入的领域,只有不断积累经验和知识,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和人民的实际需求。好的,让我继续写下去。 此外,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也为预约合同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契机。随着互联网和智能设备的普及,人们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手机应用程序等方式更便捷地完成预约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比如,通过手机应用程序预约美食、电影票和健身房等,就是很好的例子。这样一来,不仅可以提高预约合同的透明度和安全性,还能大大缩短合同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增强协议的的可信

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 确定论文选题是撰写论文的首要工作,好比冲锋陷阵的先头部队,俗话说“题好一半文”,就是把选题看作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2022法学专业毕业论文题目参考,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法律专业毕业论文5000字范文 大学毕业论文评语大全 毕业论文答辩致谢词10篇 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一、知识产权法方向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着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着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着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着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二、民法方向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三、国际法方向 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关于完善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关于完善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教育学院陕西省西安市 710000 引言 经济生活中市场交易的形式和内容越来越趋向复杂化,一场交易的顺利完成往往需要双方多次协商才有可能达成共识。因此,为了提前固定交易机会从而避免在签订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某些交易风险,交易双方通过签订预约合同这一行为使得彼此都负担有在未来某一特定期间内签订本合同的义务。实际上,预约合同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社会经济生活中,特别是在房屋租赁、商品房销售合同、大学毕业生就业、私人贷款等领域。然而,因为现阶段我国对预约合同还没有具体规定,所以预约合同仍然只能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 这些年以来我国的学者对预约合同法律层面的深入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首先,在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的认识上,最开始受到我国的学者普遍认可的是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他们认为对待不同的预约内容应该对其效力有所区别。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约中没有涵盖本合同的主要条款的则要求双方当事人必须进行后续的磋商,不一定要求签订本合同。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的预约中已经涵盖了所有本合同的主要条款,那么双方当事人就必须依约订立本合同 [1]。之后又有学者又将其发展为内容决定说、视为本约说、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 [2]。其次,在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履行问题的认识上,有的学者主张不能对此采用强制履行缔约的方式,而有的学者则认为应对是否强制履行缔约进行详细的区分。 一、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预约合同的身影频频出现。例如,先签订不动产买卖预约合同再在特定的期限内签订买卖合同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是很常见的情形。但是因为预约合同相关内容还没有在我国合同法中得到详细规定,所以预约合同仍旧只能归类于无名合同,其只能适用合同法总则一般性的规定。 2003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五条规定了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将预约合同看作为本合同。 2012 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条规定第一次正式承认了预约合同,在我国初步确立了预约合同这一法律概念——预约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在未来一定期间内签订本合同的合同,此外,其也针对预约合同违约一方依法对预约合同守约一方所应负有的违约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然而其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它对于预约合同只做了一般性的规定,其中并没有详细规定其概念、性质、成立要件、归责原则、责任方式、责任范围等,这使得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面临了诸多麻烦。 《民法典》继续沿用了2012年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一步对预约合同的概念进行了明确界定。《民法典》的进步之处在于其更为突出预约合同的实质要件,并且把损害赔偿归入了违约责任。 二、我国预约合同法律制度的不足 (一)预约的内容不明确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预约合同的目的主要是对为了对将来订立的本合同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在两个方面即如何才能认定为预约合同和预约有效性的定义上是比较准确的。但除此之外很难找到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条款来支持对预约合同特征的阐述,这方面更深层的问题亟待进一步探讨 [3]。 (二)预约的赔偿损失责任不确定 我国的学者大多认同预约违约方应该通过承担违约责任来赔偿其违约而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然而,实践中需要赔偿的是什么?一种主流的观点认为不应当主张补偿履行利益。我国的立法者对于预约合同损失赔偿责任是否受信赖利益的限制还处于观望阶段,目前仍没有下定论 [4]。 (三)预约的定金责任不确定 因为定金责任具有不确定性使得预约合同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诸多争议。例如,我国的不动产商与不动产买卖方签订的《不动产认购协议》通常只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者交付多少的定金作为房屋的价款,而更大范围的内容包括定金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所以在实践中经常

预约合同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预约合同制度的研究的开题报告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 需求也不断增加,医疗市场竞争也日益激烈。在这样的背景下,预约合 同制度逐渐成为医疗服务的一种新型模式,通过与医院签署预约合同, 就能享受到医疗服务上的优先权。相比于普通看病则需要排队、等待等 各种不便,预约就可以避免这些问题,让患者更快地得到医疗服务。 然而,当前预约合同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争议。首先,一些患者 和社会舆论认为预约合同制度的实施,实际上是一种市场化的行为,将 医疗服务变现,导致医疗资源的不公平分配。其次,一些医院也存在滥 用预约合同制度等问题,甚至出现了预约挂号专业代理等不规范行为。 因此,对预约合同制度的探讨和研究,对于有效保障患者合法权益和加 强医疗服务管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选题目标和研究内容 本次研究旨在探讨预约合同制度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和问题,并提 出相应的解决方案,具体研究内容如下: 1.回顾预约合同制度的发展历程与现状,分析其存在的问题和争议。 2.论述预约合同制度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及其实施效果,并探讨其 未来的发展趋势。 3.分析预约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如滥用预约合同、信息不 对称等问题,并提出有效的管理措施。 4.具体分析预约合同制度是否符合医疗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原则, 为其合法性和规范化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方法和思路

本研究采用文献分析、实证研究和案例分析等多种研究方法,以梳 理预约合同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评估其优势和弊端,探究预约合同制度 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具体思路如下: 1.透过文献分析研究预约合同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相 关的政策、法律等方面,总结出制度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2.通过实证研究,结合调查问卷等方式收集患者、医生、医院等多 方人士对于预约合同制度的认识和看法,探讨制度实施的效果及其原因,指出问题所在。 3.通过案例分析方式,以国内外有代表性的预约合同模式为对象进 行深入研究,探究各种预约合同模式的特点和实施效果,得出操作性建议。 四、论文结构和框架 本文结构和框架如下: 第一章:论文绪论 选题背景和意义、选题目标和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思路、论文结 构和框架。 第二章:预约合同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预约合同制度的起源、发展历程、现状以及相关政策、法律等方面。总结出预约合同制度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预约合同制度的作用与问题 探讨预约合同制度在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及其实施效果,分析制度实 施中存在的问题,如滥用预约合同、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并针对现有问 题提出相应的管理措施,以提升制度的管理水平。 第四章:预约合同制度是否符合医疗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原则 探讨预约合同制度是否符合医疗道德伦理和公共利益原则,并为其 合法性和规范性提出政策建议。

对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研究

对我国预约合同制度的研究 作者:王维 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03期 摘要:预约是约定将来订立一定契约之契约,预约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合同,是当事人对未来交易的大致规划,预约合同具有订立本约合同的意图,包含订立本约合同及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内容。预约合同和本约合同在是否具有设定具体法律关系的意图及合同内容上有所不同,违反预约合同构成独立的违约责任,不能涵括到缔约过失责任中,但是对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缺乏明确详尽的规定,分析预约合同涉及的有关问题,以期推进预约合同制度理论与实务的发展。 关键词:预约合同;制度价值;违约责任 一、预约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预约是指当事人约定为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而达成的允诺或协议。将来应当订立的合同,称为本约合同,而约定订立本约的合同,称为预约合同,在预约合同订立时,本约合同尚未成立,当事人负有将来按照预约合同约定的条件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为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将来不订立本约合同,从而采取订立预约合同的办法,使一方当事人预先受到订立本约合同义务的约束。 (1)预约是在缔约的过程中达成的,预约成立在先,本约是在磋商过程接近完结的最后定型阶段达成的,本约成立在后,假若当事人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缔结本约之义务,亦会产生违约责任。所以,违反预约并不等同于违反本约。 (2)预约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对于合同的成立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而判断该合意性的基本点就是看其是双方意思表示还是单方意思表示,若为双方意思表示,则其为预约,若为单方意思表示,则其为要约或要约邀请,若其既不是双方意思表示也不是单方意思表示,则其没有任何拘束力。 (3)预约合同的内容应当具体而明确。只有预约合同规定的内容具有一定的确定性,才能确保后续缔结本约之时的顺畅及有效,避免陷入谈判无效以及资源的浪费。要约的内容应当具体确定,要约内容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为双方合同所规制,所以合同成立的首要前提就是合同内容的具体明确。 二、预约合同在我国实施存在的问题 (1)我国关于预约合同制度相关的立法不足。在我国,法律对预约合同成立的规定不仅涉及领域窄,而且对预约合同成立的规定仅仅停留在表面问题上,并未作出详细、系统的规

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定金合同纠纷案 文章属性 •【案由】定金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规则 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定金为订约定金,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则该定金就不再退回。当事人在是否对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方式问题上影响了其进场交易的意愿,无正当理由导致未能正式签订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正文 巩义市嘉成能源有限公司与河南大有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 案 1.案情简介 2018年7月,巩义市人民政府(乙方)与义煤集团(甲方)签订《转让协议》,约定:经报省政府同意,为置换保留铁生沟煤矿,双方约定由巩义市政府下属的嘉成能源公司收购大有能源公司下属铁生沟煤矿有效资产和铁路专用线资产;嘉成能源公司支付4000万元人民币作为定金,如果未能收购成功,且甲方亦未与其他第三方达成该项资产的交易,则上述定金不再退还。后嘉成能源公司分期交纳

了4000万元,大有能源公司向嘉成能源公司出具收据,注明“铁生沟矿转让定金肆仟万元整”。经大有能源公司委托,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先后出具转让资产的三份资产评估报告,分别涉及铁生沟煤业的股权、铁路专用线和债权,并在上述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制订了《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该实施方案经省国资委备案。2019年11月12日大有能源公司通过中原产权公司,将案涉转让标的公开挂牌出让,所发布的《国有产权转让公告》明确意向受让方要接受并认可《资产转让的实施方案》的内容,并对铁生沟煤业偿还转让方的剩余债务和担保作出相应的承诺。挂牌出让期内均,无意向受让方进场摘牌。2019年11月25日,嘉成能源公司总经理向大有能源公司董事会秘书发送《担保方案》,提出了用铁生沟煤业的采矿权、机器设备、构筑物及其他总价值共4.492亿元的财产向义煤集团及大有能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但此意见与之前大有能源公司在《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及承诺函要求的债务担保主体及方式不一致。2020年3月27日,巩义市接收铁生沟煤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义煤集团发出《关于巩义铁生沟煤业移交接收工作安排的函》,提到未能摘牌的原因是:资金受银行政策影响,资金没有准备到位,并承诺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报名摘牌所需的保证金1.2亿元足额存入公司账户上,并建议义煤集团在2020年3月30日开始对铁生沟煤业产权及资产再次进行挂牌。2020年3月31日、2020年5月24日大有能源公司通过中原产权公司,将案涉转让标的二次公开挂牌出让,挂牌出让期内均无意向受让方进场摘牌,案涉资产未能交易成功。后铁生沟煤矿被关闭。嘉成能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大有能源公司返还定金4000万元及利息。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26日作出(2021)豫0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嘉成能源公司的诉讼请求。嘉成能源公司不服,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判决认为:《转让协议》是具有预约性质的合同,案涉定金为订约定金,只要本约未能订立不是由于出让方的原因,则该定金就不再退回。嘉成能源公司在是否对铁生沟煤

商品房法律问题研究(开题报告)含提纲

论文题目:论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一、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1998年我国推出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使我国的房屋由国家计划变成可以自由流通的商品,恢复了房屋的商品属性,这使得商品房成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十分活跃的买卖标的物。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房屋的需求更是十分旺盛,这催生了房地产开发的活跃与火爆,商品房买卖便成为市场交易中十分普遍的行为。伴随而生的是,因商品房交易而产生的法律纠纷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有关资料统计表明,商品房买卖纠纷已经成为当前消费者投诉的十大热点之一。“居者有其房”是和谐社会追求的目标之一,商品房买卖行为不仅仅是简单的市场行为,它关涉到当前我国的民生问题。因此,十分和谐地解决商品房销售中的纠纷问题,切实维护广大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使商品房交易行为有序进行,不仅具有现实的法律意义,对社会稳定与和谐也具有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该题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动态 我国国内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主要是“两点论”,即根据不同的社会实际情况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给予不同的性质认定。通常情况下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为要约邀请,但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应当视为“要约”。学界很多学者对这一观点都表示认同。隋彭生和纂骏认为,在特定条件下,将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要约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曾耀林给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更高的评价,他认为《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与合同法中关于要约的内容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在认定商品房销售广告性质时,应当以特别法一《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为标准。虽然很多学者对《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要约的认定标准表示认同,但是也有很多学者认为其存在不足之处。杨路明认为将“要约”只限定在“开发规划范围内”是不完善的,这不利于社会诚信制度的建立。徐子良等认为“具体明确”在实践当中的尺度不好把握。迟颖认为“重大影响”的适用条件过于严苛,购房人通常无法证明。

王玉龙、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裁决书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原告:王玉龙,*,198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现居住于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 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北京路2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刘加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玉龙与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 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玉龙,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的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玉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 因其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暂定3万元(最终以第三方评估为准);2.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 年4月5日,原、被告签订《荣安石臼老街书香园(爱情公寓) 项目认购书》,约定被告将其所开发的位于日照市东港区××路 ××路××街××(爱情公寓)项目第156楼2单元29号商品房售卖给原告,商品房建筑面积46.95平方米,总价为213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支付了房屋首付款107000元整,被告承诺2018年12月份办理贷款并交房。后因被告严重违约无法交 付原告购买的房屋,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解除合同、返还购 房款,该案中原告保留了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诉权,同年11月3日,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

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山东荣安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预约合同的违约主要是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合同一方明确表示不再订立正式合同,第二种情形是一方对预约合同中没有约定的事项进行恶意磋商,目的在于导致正式合同不能订立,第三种情形是一方对预约合同中已经约定的事项反悔,要求重新磋商,以上三种情形被告均不存在,被告自始至终就没有明确表示过与原告不再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涉案房屋在***********民事判决书中查明的事实,其中有涉案房屋因另案诉讼导致无法入场施工等,涉案房屋是因为与第三人存在着诉讼导致了交付房屋的时间延长,时间延长并不代表着被告就不再和原告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双方签订的认购书第三条第一项主要内容说明的是乙方按揭贷款,要求乙方必须于2018年4月12日前向甲方交纳认购金人民币107000元,乙方保证按照甲方指定的期限提交银行按揭贷款所需的完整资料,而双方并没有明确什么时间,通常理解应是具备交房的情况下作为商品房出售方会通知购买方交付剩余款项或者办理相应的按揭贷款。那么从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中就能看出被告从未有过告知对方不再签订正式的本约合同,不存在原告所述的被告存在着违约,不能因为涉案房屋因为有第三方存在争议而有必然的假想成被告不能交付房屋,或者是假想成被告必然会拒绝给原告签订本约合同,实际上涉案房屋在被告排除了第

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南平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闽政〔2016〕41号)、省七厅局办《关于贯彻落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闽交运〔2016〕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南平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管理和服务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第四条网约车管理实行政府负责制。 各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具体实施网约车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五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政府引导作用,通过市场经济杠杆调节网约车数量,强化“政府监管平台、平台管理车辆与驾驶员”管理模式。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 究 摘要:民法典的推出有效地解决了以往《民法通则》中的一些矛盾问题,让 单个领域的法规编制更具综合性。然而当前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尚欠缺原债法通 则的内容,为了完善诸如此类的内容(功能)补充,当今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还 应对多个涉及到的疑难问题进行解决。本文首先介绍了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拓充债 法总则内容的必要性,又对“准合同”这一概念的产生和应用进行了分析,提出 了相关合同编制的完善路径,以供参考。 关键词: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疑难问题 前言:合同作为民法所包含的重要内容,其在民法典中的通则编制要积极参 考原合同法的相关规范,并做以进一步的优化处理[1]。然而要让民法典合同编继 续承担原债法总则的内容和功能,还需要对合同编通则合同履行部分的内容进行 拓充,如增设“准合同”的内容,令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制度的设定具有必要性。这其 中涉及到包括合同效力制度确立、合同履行及变更制度的设置等多个疑难问题,应从多个方面予以分析改进,以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的功能完善提供保障。 一、民法典合同编通则是否应该吸收债法总则功能的问题讨论 2021年1月民法典正式施行,开启了民法的新规范与应用,并将合同编定为 体量最大的一个编制[2]。民法典的合同编通则强调对交易便利的促进,但有时将 原本归属不同类别的内容归为一个体系,难免会出现遗漏或功能片面的问题。 首先,合同编通则的设置方向和目标是将与合同有关的内容系统地呈现并做 以规范,这点从其内容设置按照合同发生、发展顺序展开中可见一斑,从合同的 订立到双方责任履行再到违约责任分辨、合同终止(或解除),事无巨细、所有

商品房定制合同的合法之道

预约合同: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之道? [律师事务所]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 作者姓名] 李金升汪国庆 [ 论文摘要] 在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拥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地产开发商采取商品房定制模式与买房人签订的合同,会遇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商品房预售条件的限制,同时又会面对《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合同无效的风险。那么,商品房定制模式是否已无“翻身之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能否提供商品房定制模式的合法性之道? 关键字:预约合同;商品房;定制;合法性 目录 一、引言 二、预售:商品房定制模式难以逾越的法律“天堑”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 (二)试图逾越“天堑”的商品房定制模式法律辩论 三、预约:商品房定制模式的法律“刀尖之舞” (一)预约合同:新鲜事还是陈年往事 (二)预约合同:“舞之”可否 (三)预约合同:实操的“难言之隐” 四、结论 一、引言 房地产市场在国内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后,发展形态各异,竞争状况激烈,又遇国家宏观调控一轮胜过一轮,银行贷款、信托产品等各种融资渠道收缩,房地产商资金链越来越吃紧,房地产商从尽快回笼或获得启动资金,降低商品房开发和销售风险角度出发,商品房定制模式未尝不是一个很好的选择;而同时处于买方的客户,特别是高端的客户,如购买写字楼的公司、购买别墅的富裕人士等,他们对商品房的需求更具有个性化,如果能提前参与到商品房的规划、设计等工作中,更能够满足他们的需求。看来,商品房定制模式从商业模式上来看都能满足买卖双方的需求。但是,从法律上看,在还没有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就签订合同的商品房定制模式是否有障碍?如果有障碍,这种障碍是不是真正的障碍?下文将予以详细分析。 二、预售:商品房定制模式难以逾越的法律“天堑” (一)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

最新民商法研究生论文选题(可写性强)

2022 -2022第1学期?民法总论?课程 1.成心以悖于仁慈风俗手段加害别人之损害赔偿责任 2.从案例分析的角度谈意思表示不一致时的法律效力 3.干扰婚姻关系之“第三者〞侵权责任 4.代孕母亲的探望权 5.自管公房使用权私自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 6.买卖不破租赁 7.?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理解与适用 8.试论民法重大误解制度 9.恶意占有人的费用恳求权 10.冒名顶替之侵权责任 11.业主自治团体的法律地位研究 12.不当得利恳求权与其他恳求权的竞合 13.间接代理——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 14.论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法律破绽填补功能 15.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立法研究 16.非婚同居房产纠纷 17.小区停车位及车库归属法律问题研究 18.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探究 19.城镇居民购置小产权房纠纷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20.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问题 21.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属 22.论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23.新法的困惑与制度下的阐释——区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与?合同法?第51条的适用案型 24.“第三者〞介入婚姻家庭的损害赔偿责任 25.论遗产债权人利益保护──从放弃继承的角度入手 26.意思表示之欺诈与侵权责任 27.?精神卫生法?中“被精神病〞的法律探析 28.出租人的通知义务——以房屋承租人优先购置权制度为背景 29.进犯信誉权的损害赔偿责任 30.法国亲权及监护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31.论法人声誉权与商誉权之关系——以最高院(2022)民三终字第3 号裁定书为视角 32.冒名顶替行为的定性及侵权责任 33.商品房认购书的法律属性 34.第三人胁迫与第三人欺诈 35.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 36.从人格权保护角度界定言论自由的尺度 37.自费留学中介效劳研究——以中介委托合同为中心 38.可撤销婚姻的详细情形 39.高空抛物致害责任的再认识

民法学毕业论文题目

2011届法学专业 毕业论文题目 民法学方向 1、论我国监护制度的完善 2、论我国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完善 3、论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 4、论意思表示 5、论表见代理 6、论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完善 7、论网络环境中的侵害名誉权问题 8、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9、新闻自由与名誉权的保护 10、论虚拟财产权 11、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的完善 12、论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 13、论担保物权的竞合 14、论居住权 15、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共有权 16、论小区业主自治权 17、论侵权责任法中的因果关系 18、论高层建筑不明坠落物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19、论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0、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1、论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2、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3、论雇主责任 24、论公务侵权责任 25、论机动车肇事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26、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7、论共同危险行为 28、论共同加害行为 29、论专家的民事责任 30、“人肉搜索”的法律思考 31、论虚假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32、论侵害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33、论校园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 34、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 35、论预告登记

36、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37、论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 38、论婚约 39、论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学方向 1、论合同自由原则 2、论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3、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 4、论格式合同 5、论强制缔约 6、论缔约过失责任 7、论无效合同 8、论可撤销合同 9、论效力待定合同 10、论无权处分 11、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12、论不安抗辩权 13、论债权人代位权 14、论债权人撤销权 15、论合同的解除 16、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17、论违约金责任 18、论赔偿金责任 19、论合同解释 20、论合同的相对性 21、论涉他合同 22、论预约合同 22、论实践性合同 23、论要式合同 24、论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 25、论射幸合同 26、买卖合同典型法律问题研究 27、论赠与合同 28、商品房买卖中的法律问题 29、商品房预售中的法律问题 30、电信服务合同实务纠纷研究 31、保险合同问题研究 32、客运合同法律问题研究 33、论委托合同 34.论合同的订立程序 35.论缔约上的过失责任 36.论合同中的无效代理

台球厅管理制度(精选10篇)

台球厅管理制度 一、制度目的 为了规范台球厅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经营效益,特制定本台球厅管理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台球厅的日常管理。 三、制度制定程序 本制度由公司管理部门负责制定,相关部门对制度进行评审,并组织实施前的培训及推广工作,最终由企业法人签署生效。 四、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 1.《劳动合同法》 2.《劳动法》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4.《行政管理法》 公司内部政策规定:1. 公司员工管理制度2. 公司考勤制 度3. 公司薪酬管理制度4. 公司安全管理制度5. 公司机构管 理制度 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 (一)台球厅管理制度名称

公司台球厅管理制度 (二)台球厅管理制度范围 公司内部台球厅的日常管理 (三)台球厅管理制度目的 为规范台球厅的经营行为,保障员工权益,提高经营效益,制定此管理制度。 (四)台球厅管理制度内容 1. 台球厅的服务流程 2. 台球厅员工的考核标准及评定方 法3. 台球厅的客户服务标准及处理流程4. 台球厅的设施设备维护管理5. 台球厅的安全管理制度6. 台球厅的收费标准及兑换规则7. 台球厅的秩序管理制度8. 公司对台球厅经营业绩的考核办法 (五)台球厅管理制度责任主体 1. 公司管理部门 2. 台球厅管理人员 3. 台球厅工作人员 4. 台球厅客户 (六)台球厅管理制度执行程序 1. 台球厅员工需要经过相应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2. 各类台 球活动提前在公司官网进行预约3. 各类设备保养工作需要定 期进行检查4. 不得影响其他客户的场地利用5. 强烈禁止赌博及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七)台球厅管理制度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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