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四、告知和听证

1、告知

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可以分别成文一并下达,也可以合并一个文书下达,但要把内容也合并。

2、听证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三日内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举行听证会,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和第三人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并下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举行听证的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听证笔录》。

五、决定和送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应当在三日内送达,并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六、催告和强制执行

1、催告

送达《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法定期限届满后,被处罚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下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

2、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送达被处罚人10日后,如被处罚人仍拒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强制执行申请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连同案卷一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七、结案

承办人在违法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经批准后结案。

结案后,承办人应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及照片等立卷归档。

重大案件和上级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当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处理 依据 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

一、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及适用法律依据 1、对非法转让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罚款 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3条: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8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2、对破坏耕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限期改正或治理;罚款 适用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4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0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2倍以下。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

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处占用基本农I的耕地开垦费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鸟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非法占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限期拆除;没收非法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罚款 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76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4、对拒不交还土地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退还土地;罚款 适用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80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3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5、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适用依据: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流程图

行政处罚流程图 (简易程序) 出示证件、表明身份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调查取证 当场告知处罚依据、处罚意见和陈述申辩权,并听取陈述申辩 制作当场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当场处罚决定报行政机关备案 结案(立卷归档)

听证流程图

行政复议流程图

行政检查流程图 发现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进一步调查,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 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对行政相对人进行现场检 查,当事人在场 制作现场笔录,当事人和执 法人员签字 未发现违法行为

行政强制流程图承办机构依法作出其他 处理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是否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紧急情况需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法补办批准手续) 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形 当事人到场的,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 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救济途径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 听取并审核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或见证人)、执法人员签名或盖章确认, 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承办机构通知当事人到场,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30日内查清事实,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 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予以没收依法予以销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 依法解除强 制措施承办机构结案(立卷归档) 承办机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查封、扣押:交付查封、扣押清单;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 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起止时间,费用由行政机关负担

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步骤

新、改、扩建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步骤 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分“五步” 一、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项目经发改委等部门立项包 括备案、核准、取得土地规划许可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 响 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 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将其作为专门章节编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安全设

施所需投资纳人投资计划。安全预评价是安全评价中介机构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所提出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要求进行评价使建设项目在设计阶段的安全设施更完善、更合理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设计和施工前的一项重要工作。 二、初步设计阶段。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 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 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设计依据 2、建设项目概述 3、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

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6、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7、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 情况 8、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9、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10、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12、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13、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14、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规范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1-3 二、国土资源执法办案指引……………………………4-36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适用法律法规(摘)……………37-92 四、国土资源行政案件范例…………………………93-133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流程(附图) (一)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发现包括动态巡查、卫片监测、群众举报和投诉、新闻媒体披露、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发现后国土所派员到现场检查,了解情况,通过执法设备记录违法地块中心坐标点并拍照留存,将情况写入巡查日志。未确认违法的,不作违法行为上报。 (二)初步核查。国土所在现场检查后3个工作日内初步核查,核实涉嫌违法当事人(非宗地权属人的实际行为人一并列为当事人)、向规划、用地、地矿等部门核实土地利用现状地类、土地总体规划情况、是否取得合法用地手续、有无农林或畜牧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准文件等情况。 (三)制止。经初步核查认定违法的,国土所应立即到现场制止(口头制止和书面制止),向当事人及利益关系人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四)报告。国土所在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当天,将违法情况填入《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宗地明细表》和《动态巡查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情况统计汇总表》上报执法监察大队。执法监察大队在次日上午通过巡查信息系统上报市局执法支队。国土所在巡查中对违法行为全过程跟踪监管,发现违法当事人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制止无效的,按规定向属地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共同责任单位。 (五)立案。符合立案条件的,由执法监察大队承办人填写《立案呈批表》,报大队长批准后立案。立案编号统一格式为“X(20…)YZ……”,其中X为执法中队名称第一个字,YZ为国土所名称(取两个字)拼音第一个字母,“……”为3位阿拉伯数字编号。如香洲中队和南湾国土所辖区立案编号格式为:香(2010)NW001 (六)调查取证。 1.填写《案件调查表》。执法人员填写基本情况,相关部门填写意见并提供相关证明。其中用地部门核实是否有合法用地手续,规划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用途,地籍部门核查所涉地块在最新土地变更调查图中的二级地类并提供现状局部截图,地矿部门提供XXXX作为案件证据材料。 2.制作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作询问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如通知当事人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的,应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和测量,记录拍摄时间。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当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7个工作日内

进行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必须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附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与我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 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勘测时间、勘测地点、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用地单位(人)、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 序(新编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主要工作程序(新编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要符合程序《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2006年10月16日建设部建市[2006]248号)(以下称《意见》)规定的程序。(见图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程序框图)。 2、监理单位主要工作的程序 1)开工报审程序 施工单位开工前,应填写《工程开工报审表》(表A1)具 体列出开工条件准备情况,经项目经理签字后报监理审核 批准。 项目监理部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审查施工单位各项 开工条件准备情况。条件具备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同 意开工;条件不具备的,不能同意开工。 开工条件不具备,施工单位坚持自行施工的,项目监理部 应予制止,并视情向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行政处罚类运行流程图

行政处罚类运行流程图 3、供应商违法行为的处罚。 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处罚。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恶意串通、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虚假材料、泄露标的等的处罚。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7、采购人未编制采购计划、规避招标、违规确定供应商、未依法管理合同、未依法采用非招标方式等行为的处罚。 8、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制度不健全、依法应当分设分离的岗位和人员未分设分离;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从事营利活动的处罚。 9、采购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而不依法回避的处罚。 10、评审专家未依法独立评审、泄露评审情况;应回避而未回避;收受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存在明显不合理或不正当倾向性等行为的处罚。 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公告而未公告、不在指定媒体公告、不同媒体公告内容不一致、未按规定期限公告、公告信息不真实、排斥潜在供应商等行为的处罚。 以上9项处罚适合行政处罚类运行流程图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类运行流程图 重大行政处罚 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 案件来源 初步确认违法事实,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不予立案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登记立案 移送有关部门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调查取证 不予处罚 有陈述申辩意见 无陈述申辩意见 不申请听证 申请听证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提出初步处罚意见,处罚事先告知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并告知陈述申辩权 告知听证权 形成调查终结报告 记录陈述申辩意见 法制审核 组织听证 制作听证笔录 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5日内送达行政处罚决定 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结案(立卷归档) 财政局立案审批

安全管理流程图[通用版]

WORD格式.资料 安全管理流程 目录 一、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图 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图 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流程图 四、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图 五、安全教育培训流程图 六、安全监督检查流程图 七、应急预案及事故处理程序图 八、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流程图 九、文明施工管理工作流程图 十、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施工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流程图十一、消防应急预案流程图 十二、中毒、窒息应急预案流程图

WORD格式.资料 相关部门 不通过卜审核 、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图工程部/技术质量部 施工组织设计、 安全专项方案 安全隐患整改安全 产检查、 监督 专业.整理 每月安全报表 相关部门 三级安全教育 培训、考试 fi 安全部技术质量部 孑资质报验、 安全备案通过 清单 管理方案、 应急方案 班组安全活动收集整理安全资料 危险危险源辩 识、重大风险 职业危害申报 标准化工地策 划、实施

WORD格式.资料 二、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图 建立 项目部管理人员墙 安全生产 责任制 (各级、 各部门、 各类人员) 考核 明确安全生产指标(经济 承包中) 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 作规程 负责现场安全 ?工作监督检查 制定总的安全 ■目标 .制定年、月达 标目标 .分解目标 >落实责任 ?考核到 人 配备专(兼职)安全员?主要任务 伤亡控制 指标 制定安全管理 目标 安全达标 目标 文明施工 目标 5 刊现场安全控制旷!分解 三、安全生产组织机构流程图 杜绝死亡事故 重伤事故率不超 过3% 轻伤事故率不超 过15% 工地全部达标,均 达到70分以上。

1、公司组织机构 所属项目部安全领导 小组:项目经理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土资源部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8]203号 【发布日期】2008.09.08 【实施日期】2008.09.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规范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依法惩处国土资源犯罪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2001年第310号令)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关于移送范围和移送机关 (一)国土资源犯罪案件,主要是指涉及以下罪名的案件: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228条); 2.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刑法》第342条); 3.非法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一款); 4.破坏性采矿罪(《刑法》第343条第二款); 5.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第 410条); 6.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第410条); 7.国家工作人员涉及危害国土资源的贪污贿赂、渎职等其他职务犯罪案件。 (二)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有符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人民检察院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和预防渎职等职务犯罪工作中协作配合的若干规定(暂行)》(高检会[2007]7号)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 (试行)》(高检发释字[1999]2号)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涉嫌渎职等职务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移送。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doc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图 1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流程 一、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执法监察以动态巡查为主,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动态巡查分片包干,明确各个区域的巡查责任人。对举报发现、巡查发现、上级交办等发现有明确违法行为发生地和基本违法事实的国土资源违法线索,应填写《违法线索登记表》,载明线索来源、联系人基本情况、线索内容等,并提出初步处置建议,执法监察股认为需要对违法线索进行核查的,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核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及时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对现场拍照留存,将案情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国土局。 二、立案 当事人明确并有违法事实的,填写《立案呈批表》。载明案由、当事人基本情况、主要违法事实和性质、承办人和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批示意见等。并在自立案起60日内做出处罚决定,复杂案件经执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30日,案情特别复杂的除外。 三、调查取证 1、取证 调查取证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应取得以下材料:(要求复印)(1)工商执照;(2)法人代表身份证;(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或授权委托书;(4)用地者个人身份

证(违法主体是个人的);(5)村、户用地协议书;(6)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2、询问 询问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当事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应分别询问。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的,应当补充或者改正;被询问人确认笔录无误后,当事人、询问人、记录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3、勘测 勘测现场时,应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检查的进行,对勘验情况和结果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验笔录》,由勘测人员和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盖章。勘测现场后及时报地籍股、规划股出具地籍及规划意见。 4、处理意见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对违法案件的处理,实行集体审议制度,审议应当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理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调查终结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和有关证据,移送有处理权的部门。认定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填写《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流程图

1.文字说明: 1.1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指根据管辖权限,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指定管辖的要求,有权进行行政处罚立案工作的部门。包括宁夏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以及分支局有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 1.2宁夏局直接管辖的案件,由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的部门在发现之日起10日内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经法综处审查报本局主管领导决定立案。 1.3调查阶段:宁夏局由法综处负责组织调查,分支局由其调查部门负责组织调查。 1)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2)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制作《调查笔录》等必要证据材料,需经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字或盖章。 3)需要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经批准,签发《证据登记保存通知书》,填写《证据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并对物品加贴封条。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采取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出具《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并加贴封条或者加施封识。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需要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决定书》,并填写《解除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封存)物品清单》,由调查人员、当事人、物品保管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解除登记保存、

查封、扣押、封存等措施。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采取上述措施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主管领导批准,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可先行采取有关措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4)调查人员可以查阅、记录或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单证、发票、帐簿、文件及其他资料或者以抽样、录音、照相、摄像、录像等方法收集证据。 收集的证据材料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证据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由提交证据的当事人在复制品、复印件、照片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物)相同”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5)调查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0日内终结,重大疑难案件经法综处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30日;在延长时限内仍不能完成调查的,报经本机关主管领导决定是否继续调查。 6)调查终结,调查人员应当制作提交《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和随附的证据清单,对违法行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交由法综处进行审查。 1.4审查:由法综处对调查报告及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1.5告知: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有权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 1.6听取意见: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录,不得因其申辩而加重处罚。具备听证条件且申请听证的应当启动听证程序。

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安全管理工作流程 一、目的 为指导帮助员工创建文明、健康、无伤害的环境,落实安全文明生产措施,明确管理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实现公司安全管理的规范化、程序化,制定本流程。 二、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安全管理目标、指标的制定、分解、实施及考核。 三、职责 1、总经理副总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的批准确认。 2、分管副总副总安全管理方针和目标实施的具体组织领导。 3、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环保科负责安全目标、指标制定、发布、分解和实施工作,并对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4、公司各部门、分厂的负责人对分解了的目标进一步细化并组织具体实施。 四、工作流程 (一)建立管理机构 公司应建立安全环保文明生产管理机构,并规定其具体职责。有计划、有组织、有目的地开展各种活动,防止安全

事故的发生,起到事先控制的作用 (二)宣传教育和培训 公司应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安全、环保、文明生产宣传和教育活动,有针对性的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提高公司职工安全防范意识。 (三)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以消除或减少员工和其他可能面临的安全风险。 (四)危险源辨识及重大危险源确定 1、公司应识别公司内整个范围所有存在的危险源并确定每个危险源特性,并对重大危险源金牛星确定。 2、公司应清晰地认识和总体评价公司内所有重大安全危险源,以便更好的识别、评价和控制危险源,逐步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确保员工身心健康。 (五)安全控制 公司应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方法和工具,实施有效的安全管理,以有效地预防与控制安全事故的发生。 (六)安全事故处理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进行原因分析、处理和报告、采取补救措施、吸取经验教训、让员工受到教育。 (七)持续改进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程序 一、受理 1、范围: ①上级交办②其他部门移送③群众举报 2、登记: 对受理的案件,填写《案件受理登记表》 3、处理: 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并根据审核情况,在七日内作出如下处理:①符合立案件的,立案查处;②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部门或者举报人;③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办理;④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 二、立案 1、立案条件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行政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①有明确行为的人;②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③依照土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④属本部门管辖和职责范围内处理的。 2、立案步骤 ⑴审查。对受理的土地违法案件进行认真审查,听取知情人和有关单位及群众意见,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审查内容:①案件材料所反映的情况是否可*;②案件的违法性质和情节是否应追究法律责任;③是否应由本级、本部门管辖等。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及时立案查处。⑵立案:填写《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填好以下有关内容:案由、违法单位(人)的基本情况、案件来源、主要违法事实及性质、受理人建议、受理部门意见、主管领导意见。⑶上报:对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在结案后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三、调查 1、指派承办人。对承办人有关要求: ⑴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⑵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不得少于两人;⑶承办人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2、询问有关人员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关系人询问。询问结束,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确认笔录无误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 3、勘验检查 现场勘验,制作勘测笔录,由勘测人员,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4、收集证据 证据包括:⑴物证;⑵书证;⑶视听材料;⑷证人证言;⑸当事人陈述;⑹调查笔录和现场勘测笔录;⑺鉴定结论;⑻其他 5、责令停止 承办人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且正在进行的,应当及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当事人,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6、起草调查报告 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提出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程序违法案件查处行为,提高执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本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一、受理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监察支队(以下简称“支队”)统一受理。 1、案件来源 ⑴检查中发现; ⑵群众举报、控告; ⑶上级交办; ⑷下级上报; ⑸当事人主动交代; ⑹新闻媒体披露; ⑺有关部门移送。 二、初步调查 对所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审核,属于国土资源案件范畴的,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并在7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违法事实成立,对在非法使用土地上正在进行施工建设的行为,当场予以制止,并下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2、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举报人。 三、立案 1、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且在鞍山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范围内的,经支队研究后,填写《立案呈批表》,报请分管局长审定后立案。 2、对受理的案件,经初步调查,符合立案条件,但是属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范围的,要批转县(市)立案查处,市局进行督办,县(市)上报查处结果。 四、调查取证

1、立案后,支队应根据工作分工,指派不少于2名案件承办人,按照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展开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 2、调查取证内容 ⑴收集能证实违法行为的各种书证; ⑵对违法当事人或法定代表人及其它证人进行询问,制作询问笔录; ⑶对违法案件相关现场进行勘测,制作现场勘测笔录,必要时可请专业人员配合,并对违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 ⑷收集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视听资料; ⑸其他鉴定结论。 3、审查证据。案件承办人应从证据的客观性和关联性认真鉴别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4、案件调查结束后,由案件承办人作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提出拟处理意见。 ⑴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条款正确、程序合法,提出支队的拟处理意见,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处理呈批表》报请局领导审定。重大案件需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 ⑵经支队集体讨论后认为,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不成立,应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撤销立案呈批表》,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制作《撤销立案决定书》。 五、处理 1、告知当事人权利 ⑴支队拟处理意见报经局领导审定后,应向违法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力。 ⑵经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应在局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提出最后处理意见后,才能向当事人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或《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⑶送达《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当事人要求听证,应在3日内向局政策法规处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2014年9月10日发布 2014年10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布 目次 1 适用范围 (2)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2) 3 依据 (2) 4 总则 (7) 5 违法线索发现 (9) 6 线索核查与违法行为制止 (9) 7 立案 (10) 8 调查取证 (12) 9 案情分析与调查报告起草 (17) 10 案件审理 (23) 11 处理决定 (25) 12 行政处罚 (26) 13 送达 (29) 14 执行 (30) 15 移送 (33) 16 结案 (34) 17 立卷归档 (35) 18 监督与责任追究 (36) 19 附则 (37) 附录A 主要土地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39) 附录B 主要矿产资源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与法律责任 (62) 附录C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法律文书参考格式 (74)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规程 为规范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工作,明确查处工作程序和标准,提高执法水平,提升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1 适用范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适用本规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2 引用的标准和文件 下列标准和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程中引用而构成本规程的条文。本规程颁布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使用本规程的各方应当使用下列各标准和文件的最新版本。 GB/T 17228-1998 《地质矿产勘查测绘术语》 GB/T 17986-2000 《房产测量规范》 GB/T 18341-2001 《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 GB/T 18507-2001 《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

安全生产工作流程大纲纲要大纲.docx

. 安全生产工作流程 总经理生产部安全主管 开始 车间安全员(车间主任) 审批审核审批审核审批审核制定年度安全 计划指标 执行安全计划 生产过程 安全检查 制订事故 处理办法 执行事故 处理办法 汇总安全报表 编写安全报告 制订安全生产 新措施 车间安全 生产指标 是否发生 事故 是否 事故原因 分析 提交安全报表 结束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入厂安全告知 一、非本厂员工禁止进入企业生产车间。 二、外来参观学习、检查人员进入车间须经企业领导同意,并在企业人员陪同下进行。 三、进入厂区不得乱动机器、不要靠近和接触转动危险部位。 四、全体员工严禁携带小孩、家属进入车间及其它生产场所进行玩耍或观看,违者后果自负。 五、员工上班其间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 六、厂区严禁吸烟,禁止使用明火。

安全生产检查与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检查是搞好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其基本任务是:发现和查明各种危险的隐患,督促整改;监督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实施;制止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安全检查的容分为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 性检查和日常检查。 1、安全检查活动,必须有明确的目的、要求,容和具体计划。 2、必须建立由企业领导负责和有关职能人员参加的安全检查组织,做到边检查,边整改。 3、综合检查由企业领导、安全管理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组织 有关人员进行以查思想、查领导、查纪律、查制度、查隐患为中心容 的检查。企业级(包括节假日检查)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车间 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两次;班组级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 4、专业检查应分别由安全管理员、车间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每年至少进行二次,容主要是对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起 重机械、厂房建筑、安全防护用品以及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等进行专 业检查。 5、季节性检查分别由企业领导组织有关人员对防火、防爆、防 职业危害、防烫伤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 6、日常检查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员和岗位工人巡回检查。生产 工人上岗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班中巡回检查。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概述

第一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 一、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依法治国方略,以《土地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和国土资源部的工作部署。建立和完善国土资源管理执法监察体系,保障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全面落实,维护国土资源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和土地管理矿业管理的正常秩序。 二、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原则 国土执法监察的方针是以“预防为主”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1、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法律法规在广大干部群众中贯彻好,提高了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从思想上得到预防。 2、土地、矿产违法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往往比较重,通过预防可以避免因土地、矿产违法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 原则 执法监察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依法原则、及时原则、准确原则 三、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概念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单位或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违法行为实施法律制裁的行政执法活动。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概念中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执法监察的主体

国土执法监察的主体必须是国家依法设立的、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的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执法监察的对象 国土执法监察的对象必须是国土资源管理的相对人。 3、执法监察的内容 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执行和遵守国家土地、矿产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对土地、矿产违法者实施法律制裁。 具体来说执法监察的内容有三个方面: 1、对单位和个人合法性进行监督检查 2、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3、对下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节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 1、概念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土地法律、法规,依法应当追究行政责任的案件 2、特点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特点一是有明确的案件行为人;二是有违反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的事实;三是依照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相应承担的责任。 3、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是指县级以上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土地违法案件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管辖的种类 ⑴级别管辖

安全生产管理流程图

安全生产行政强制类流程图 ↓ ↓ ↓ ↓ ↓ ↓ ↓

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流程图

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流程图

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流程图 报承办机构主局领导审批 报法制机构主管局领导审批 见说明3 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 说明: 1、《制度》是指《沧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2、法制审核范围。行政处罚: 1、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的行政处罚决定。2、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决定; 3、对个人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4、没收非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1、查封、扣押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处理个人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1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5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2、查封、扣押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

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依法处理生产经营单位的涉案作业场 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50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20万元以上的行政强制决定;其他应法制审核事项: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或者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行政许可决定;2、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3、其他法律、法规、 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4、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3、材料及意见。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六条第一款和《制度》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承办单位应当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承办机构集体讨论记录、征求意见材料、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决定书草拟稿、相关证据资料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并对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其中,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意见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和调查取证情况、听证情况、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等依据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超出局职权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或者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一并提出移送意见。 4、审核内容、意见和执法建议。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八条、第九条和《制度》第八条、第十条,审核以下方面:主体和资格、事实定性、证据、程序、法律适用(合法性和合理性)、文书、移送;审核意见为: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意见,事实定性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者不予作出决定建议,适用法律不准、执法文书不规范提出改正建议,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符合移送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继续调查、程序纠正的,承办机构调查、纠正后重新送审。 5、前期准备。根据《制度》第五条,纳入法制审核范围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主要承办处室、单位提供该类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依据、程序、证据等清单,经主管局领导签批后交法制机构进行前期准备工作。 6、异议解决。根据《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十二条,《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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