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

9.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

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今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由14.6元、13.2元、11.5元调整为15.7元、14.4元、

13.2元三个档次。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

市应从省政府决定调整发布的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执行适合成

都市的标准进行发布。

今年以来,针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制造业工人工资上涨出现了不少质疑之声。一些企业认为,调高最低工资增加了制造业用工成本,直呼工资涨不起。也有专家担心,最低工资增长过快,可能促

使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来降成本,最终让劳动者失去饭碗。

那么,最低工资究竟会影响哪些群体,涨或不涨,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判定?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

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形式。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

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于最低工资。

最低工资包含五险一金吗?根据《最低工资规定》,最低工资包

括基本工资和资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

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企业通过贴补伙食、住房等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收入等。

对于五险一金是否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并没有明确规定。从各地公布的情况来看,除北京、上海明确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

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外,大部分省份均将社保

和公积金包含在最低工资内。因此,北京、上海两地公布的最低工

资标准为“净收入”,相对于其他省市,其最低工资标准实际水平

比较高。

低收入群体最受影响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受最低工资标准影响最直接的是低收入群体,最低工

资标准的上调对于这一群体的收入具有“立竿见影”的效果。

生活中有很多基层劳动者,包括清洁工、推销员、服务员、钟点工等,这些人群的工资收入往往处于社会的最低层,最低工资标准

的调整主要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也最能影响到他们的切身利益。

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考虑全市经济社

会发展、地区经济差异、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职工平均工资增长、

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和物价上涨等实际情况,拟制了调整全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方案,经书面征求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及人社

部门和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市工商联的意见后,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呈报市政府审定和发布。

6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召开第8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送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并于6月

30日印发了《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发〔2015〕19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将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6元、13.2元调整为每小时15.7元、14.4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9.1%。7月1日起,成都

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

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

郫县、新津县等14个区、县将执行1500元/月、15.7元/小时的标准;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

等7个县(市)将执行1380元/月、14.4元/小时的最低工资标准。

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但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

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即使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支付给劳

动者的劳动报酬也不应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最低工资规定》

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在市政府发布最低工资标准后的10日内,向全

体职工公示。

成都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会同各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部门,广泛

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开展最低工

资标准专项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最低工资

保障制度的全面贯彻实施。

2014.10.13—2014年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文号:成府发〔2014〕19号 签发单位: ?签发时间:2014-06-26 生效时间:2014-06-26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按照省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4〕3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 (二)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14.6元。 (二)每小时13.2元。 三、各区(市)县辖区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县、郫县、新津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400元(每日64.4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4.6元。

(二)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250元(每日57.5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13.2元。 调整后的标准包含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市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成府函〔2013〕49号)同时废止。 成都市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6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2017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 2017浙江调整 最低工资标准通知 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消息,浙江省政府决定: 全省最低月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元、元、元四档。 各市将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 一、最低工资标准的含义: 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二、最低工资标准的适用: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最低工资不包含的项目: 用人单位应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在剔除下列各项以后,

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延长工作时间工资; (2)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3)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四、浙江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总体规划: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城乡居民收入持续普遍较快增长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按照最低工资增长高于经济增长原则,每年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到2017年,四档最低工资标准平均达到每月2000元左右。 了解到,上一次浙江省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是在2016年8月1日。 2016年8月1日起,浙江省新的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50元、1470元、1350元、1220元四档,之前每档则分别为1470元、1310元、1200元、1080元。 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元、12元、元、元四档,之前分别是12元、元、元、元四档。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分四档,哪个县市区适用哪档标准,全省各市将根据所辖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水平和用人单位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公布,并报省人力社保厅备案。 按往年惯例,杭州、宁波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市区,可能

成都2016年6月最新社保公积金缴费比例基数表及最低缴费标准

成都市社会保险征收比例一览表 户口基数 类型 险种 缴费基 数(元) 单位缴费个人缴费合计 执行时 间 比例(%) 金额 (元) 比例 (%) 金额 (元) 比例(%) 金额(元) 城镇户口(本地、外地)最低 基数 养老 保险 2017 19% 383.23 8% 161.36 27.00% 544.59 2016年 6月起医疗 保险 2874 6.5% 186.81 2% 57.48 8.50% 244.29 大病 医疗 保险 2874 1.0% 28.74 1.00% 28.74 生育 保险 2874 0.5% 14.37 0.50% 14.37 失业 保险 2874 0.6% 17.24 0.4% 11.50 1.00% 28.74 工伤 保险 2874 0.224% 6.44 0.224% 6.44 合计27.824% 636.83 10.40% 230.34 38.224% 867.17 最高 基数 养老 保险 15130 19% 2874.70 8% 1210.40 27.00% 4085.10 医疗 保险 14370 6.5% 934.05 2% 287.40 8.50% 1221.45 大病 医疗 保险 14370 1.0% 143.70 1.00% 143.70 生育 保险 14370 0.5% 71.85 0.50% 71.85 失业 保险 14370 0.6% 86.22 0.4% 57.48 1.00% 143.70 工伤 保险 14370 0.224% 32.19 0.224% 32.19 合计27.824% 4142.71 10.40% 1555.28 38.224% 5697.99 外地农村户口最低 基数 养老 保险 2017 12% 242.04 8% 161.36 20.00% 403.40 医疗 保险 2874 2.5% 71.85 2.50% 71.85 大病无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河北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

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威海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威海市历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月最低工资标准(元)发布时间执行时间文号1801995.05.301995.06.01威政发〔1995〕23号 2401997.04.291996.09.01威政发〔1997〕20号 3201999.09.101999.07.01威政发〔1999〕51号 3702001.09.242001.07.01威政发〔2001〕39号 4102002.12.022002.10.01威政发〔2002〕45号 5302005.01.242005.01.01威政发〔2005〕6号 6102006.09.302006.10.01威政发〔2006〕73号 7602008.01.302008.01.01威政发〔2008〕6号 9202010.04.292010.05.01威政发〔2010〕23号 1100 2011.03.01 2011.03.01 威政发〔2011〕12号 1240 2012.04.09 2012.03.01 威政发〔2012〕14号 1380 2013.02.27 2013.03.01 鲁政字〔2013〕39号 1500 2014.02.28 2014.03.01 鲁政字〔2014〕49号 1600 2015.2.28 2015.03.01 鲁政字〔2015〕39号 1710 2016.5.20 2016.06.01 鲁政字〔2016〕117号1810 2017.5.27 2017.06.01 鲁政字〔2017〕86号 1910 2018.4.26 2018.06.01 鲁政字〔2018〕80号 注: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自2005年1月1日起为5.0元/小时,分别为6.0元/小时、7.5元/小时、9.6元/小时、11.5元/小时、13元/小时、14.5 元/小时、15元/小时、16元/小时、17.1元/小时、18.1元/小时、19.1元/小时, 均为全省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档次中的最高档。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汇总 广州最低工资标准提至1100元首超省定标准! V9 t# W! ^3 s! V' j 4 g) u% `( V: E% f1 z) a8 L& i' J x 2010-04-28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局宣布,从五一起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原先的860元/月上调至1100元/月,花都区等五区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上调至960元/月。与此同时,离岗退休费和待岗生活最低保证标准也相应上调至880元/月。 7 _- X( a`, X8 n! l+ | ' {* G1 E+ m& q( t) x9 G . d8 C. c0 n0 M # i V1 e! m* S9 X" T 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l$ s' t8 P* }. [4 F9 a. X ' x! M3 t x( r; U6 p3 I' p) u" N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O' J5 ~8 o# J. k+ Y' J9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证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进展状况,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证作用,提升低收入职工的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进展,决定对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z. P" g/ W5 E: | 一、从2010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职职员资支付条例》自行制订执行)。: Z. `! ?5 g0 f9 R" [- G; l3 x 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但不得下调标准。个不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进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能够执行低一类标准。 3 i5 y9 F& K7 X. f7 p g二、各地级以上市政府应在本通知下发

关于调整北京市 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北京市2013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人社劳发[2012]349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人民团体,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 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增加低收入者收入”精神及中央改革收入分 配制度的要求,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 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260元,调整到每小时不低于元、每月不低于14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 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二)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三)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四)根据国家和本市规定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的其它收入。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4元/小时提高到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33元/小时提高到元/ 小时。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 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需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等用人单位。 七、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2019年成都市标准劳动合同

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家庭住址: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监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类型和期限 第一条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自年月日至 工作(任务)完成时即行终止。并 为工作任务完成标志。 双方约定试用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接受甲方安排 岗位(工种)工作。工作地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三条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作制度(填“标准工时/综合计算 工时/不定时”中一项)。 执行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际工作时间(法定节日除外)不应超过计算周期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按延长工作时间处理。甲方应按延长工作时间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对从事第三级以上(含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工作员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十一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第四条乙方在合同期内享有国家规定以及本单位安排各项休息、休假权利。 四、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邯郸殷清利律师制作《河北省历次调整最低工资》实录全集 (共次) 目前,随着《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劳动争议出现井喷现象,其中出现涉及几年、十几年工龄计算最低工资问题。为方便大家,河北邯郸十力律师事务所殷清利律师经过艰辛整理,目前河北省八次最低工资调查实录,望能参考。 第一次、1995年6月6日至1997年3月18日 《河北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暂行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135号令,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衡水市、涿州市每月18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60元,贫困县每月140元。 第二次、1997年3月18日至1998年7月9日 冀劳[1997]32号河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通过的关于《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所属基层企业单位,并督促企业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 根据全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经省政府批准,确定我省企业职工最低标准分别调整为:省辖地级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10元;除贫困县外其他各县(含县级市)每月180元;贫困县每月160元。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七年三月十八日起执行。 第三次:1998年7月9日至1999年6月30日 河北省劳动厅冀劳社(1998)70号: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4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10元,贫困县每月180元。 第四次:1999年7月1日至2002年2月28日 冀劳[1999]78号河北省劳动厅、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 各市劳动局、财政局,省直企业主管部门: 为了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收入,促进居民扩大消费,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发[1999]12号),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调整企业职工工资的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了保障企业低收入职工基本生活,根据我省物价和消费水平,将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提高20%。调整后的职工最低工资标准为:省辖设区市市区(含郊区)及涿州市每月290元,除贫困县以上其它各县(含县级市)每月250元,贫困县每月210元,从7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企业职工工资。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月人均不超过120元的水平,采用提高职工工资标准与晋级增薪相结合的办法安排增加工资,其中70元左右用于提高职工工资标准,其余用于深化企业内部工资制度改革。对垄断性行业企业增资水平要适当控制,不得盲目攀比。 1、提高企业职工工资标准。在冀劳[1996]6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基础上,按照增加30%的幅度调整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相应提高企业经营者(含经理、厂长和党委书记)职务工资标准,企业副职及以下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工资等级线,由企业自行设置。企业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原则上采取以级套级的办法。 提高新参加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相应提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学徒工、熟练工见习期和学徒期或熟练期间的生活待遇和定级水平以及复转军人工资待遇(另行发文)。 3、职工晋级增薪。生产经营正常,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职工套改新工资标准后,可以采取晋升工资或其它方法,对生产一线、技术岗位、关键岗位以及高素质短缺人员适当多增加一些工资。 三、调整企业工资相关的几个问题 1、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增加的工资总量,在月人均增资额120元以内的,今年按实际增资数在工效挂钩和工资总额包干基数之外单独列支,财政部门核准列入成本。第二年核入工资总额基数。 2、企业因调整职工工资需突破工资指导线的,可不受工资指导线的限制。因调整职工工资影响企业经营考核目标的,实际增资部分可以视同实现利润(减亏),不影响经营者收入的确定。 3、企业套入新工资标准后,企业经营者的工资级别低于新划定最低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企业未套改工资标准的,企业经营者不得纳入最低职务工资,也不得增加其收入。 4、企业集中增(补)发的工资,由税务部门按实际增资月份平均计算征缴个人所得税。 5、企业增加职工工资的方案,经职代会讨论通过后,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部门审核执行。企业经营者套改新工资标准或晋升工资,经干部管理部门同意,报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职工调整工资,使用省统一设制的职工资套改表(附后),计入个人缴费工资总额,装入本人档案。确实不能套改工资的企业,要经职工大会或职代会讨论同意,并将职代会决议报同级劳动部门备案,可登记入档暂缓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作出增加城镇中低收入居民工资收入的重大决策,涉及面之广,增资幅度之大,与历次工资调整有着根本的不同。这是直接拉动消费,实现今年全省经济增长目标的重大举措。对于调动企业职工的生产积极性,保持职工队伍稳定,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增加就业机会,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和企业经营者要服从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认真落实企业增加工资的政策措施,使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党和国家对他们的关心和爱护。 第五次:2002年3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 冀劳社[2002]5号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公告》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现将《河北省调整企业职工最低工资公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停工停产企业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和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的企业,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最低工资,其延期支付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支付周期(即一个月)。

最低工资通告

鲁人社发[2010]21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部队驻鲁单位: 为维护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10]74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发布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3类:9.6元/小时、7.8元/小时、6.5元/小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三、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2010年5月1日起执行。 四、各市要进一步做好最低工资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最低工资法律法规政策的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附件: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市、县(市、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小时、人 地区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济南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 青岛市: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淄博市:张店区、临淄区、淄川区 东营市所辖县(区) 烟台市:芝罘区、福山区、牟平区、莱山区、龙口市、莱州市、 蓬莱市、招远市 潍坊市: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奎文区、诸城市、寿光市 威海市所辖市(区) 9.6 济南市:长清区、章丘市、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 青岛市: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胶南市、莱西市 淄博市: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 枣庄市:市中区、薛城区、滕州市 烟台市:莱阳市、栖霞市、海阳市、长岛县 潍坊市:青州市、安丘市、高密市、昌邑市、临朐县、昌乐县 济宁市:市中区、任城区、兖州市、邹城市、曲阜市、微山县 泰安市:泰山区、新泰市、肥城市 日照市所辖县(区) 莱芜市所辖区 临沂市:兰山区、罗庄区、河东区 滨州市:滨城区、博兴县、邹平县 7.8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2020年成都最低工资标准出炉 从今年7月1日起,成都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调整为1500元、1380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1%、10.4%;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将调整为每小时14.6元、13.2元,上调幅度分别为7.5%、 9.1%。这是成都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影响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相 关因素变化情况,第13次上调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据了解,今年6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调整全 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发〔2015〕32号),决定从7月1日起,将全省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400元、1250元、1100元调整为1500元、1380元、1260元三个档次,将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 资标准由14.6元、13.2元、11.5元调整为15.7元、14.4元、 13.2元三个档次。按照《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省政府令第60号)的相关规定,成都 市应从省政府决定调整发布的上述最低工资标准中选择执行适合成 都市的标准进行发布。 今年以来,针对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制造业工人工资上涨出现了不少质疑之声。一些企业认为,调高最低工资增加了制造业用工成本,直呼工资涨不起。也有专家担心,最低工资增长过快,可能促 使企业通过机器换人来降成本,最终让劳动者失去饭碗。 那么,最低工资究竟会影响哪些群体,涨或不涨,又该依据什么进行判定? 最低工资标准及适用范围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企业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我 国《劳动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 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上海市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历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汇总表 执行日期 标准(元/月) 备注 文件依据 1993.06.01 210 沪劳资发(1993)42号 1994.07.01 220 沪劳综发(1994)47号 1995.04.01 270 剔除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费 (两项按30元剔除) 沪劳综发(1995)22号 1996.04.01 300 沪民救(1996)第16号 1997.04.01 315 沪劳综发(1997)27号 1998.04.01 325 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沪劳综发(1998)22号 1999.04.01 370 沪劳保综发(1999)37号 1999.07.01 423 不包括应由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沪劳保综发(1999)69号 2000.12.01 445 沪劳保综发(2000)55号 2001.07.01 490 沪劳保综发(2001)45号 2002.07.01 535 沪劳保综发(2002)36号 2003.07.01 570 沪劳保综发(2003)31号 2004.07.01 635 沪劳保综发(2004)30号 2005.07.01 690 沪劳保综发(2005)24号 2006.09.01 750 沪劳保综发(2006)29号 2007.09.01 840 沪劳保综发(2007)31号 2008.04.01 960 沪劳保综发(2008)23号 2010.04.01 1120 不包括: 1、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 3、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4、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沪人社综发(2010)21号

2020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发布

2020最低工资标准一览表发布 近日,多地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统计分析,从2014年到 目前已经有21各省市的最低工资进行了调整,这21个地区分别为:重庆、陕西、深圳、山东、北京、上海、天津、山西、青海、甘肃、云南、四川、江西、贵州、内蒙古、河南、浙江、江苏、河北、湖南、海南等。今年以来,全国至少已有23个地区上调了2015年最 低工资标准,今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 其中,上海、深圳两地最低工资水平超过2000元大关。值得注意的是,东北三省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两年多没有上调。 23地上调 近日,多地宣布上调最低工资标准。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全国至少已有23个地区上调了2015年最低工资标准, 今年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地区数量已超过去年全年。其中,上海、 深圳两地最低工资水平超过2000元大关。值得注意的是,东北三省 的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两年多没有上调。 23地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贵州、江西近日宣布将于10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贵州一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160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 低工资标准为17元/小时;江西一类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上调为 1530元/月,非全日制用工15.3元/小时。 此外,浙江宣布将于11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月 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1860元、1660元、1530元、1380元四档,非 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7元、15.2元、13.8元、12.5元四档。 随着上述三个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据中新网记者不完全统计,进入2015年以来,全国已有湖南、海南、西藏、广西、天津、

深圳、山东、陕西、北京、上海、广东、甘肃、山西、四川、内蒙古、云南、福建、河南、新疆、湖北、贵州、江西、浙江等23个地 区先后宣布提高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之后,深圳、上海两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2030元、 2020元,最低工资标准超过2000元大关。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最 高的依然是北京,达到18.7元。 延伸阅读 北京市近日宣布,从4月1日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届时企业月最低工资将超过1700元。 近年来,全国各省区市多次上调最低工资标准,让低收入劳动者分享经济发展成果。但是,随着经济增速放缓,不少人开始担心, 最低工资调整过快,会增加企业负担、影响就业。 当前的最低工资标准究竟是高是低?对就业有哪些影响?就过去 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状况,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劳动工资研 究所进行了分析。 年均增长12.8%,地区差距大为缩小 课题显示,最低工资保持了平稳较快的增长,跑赢CPI。 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各档次平均值为386元,2013年增加到1139元,年均增长12.8%。就各省区市最高档次来看,年均增长最 快的是吉林省(15.5%)、陕西省(15.3%)、甘肃省(15%),即使年均增 长最慢的浙江省、广东省、海南省,也分别达到10.1%、9.5%、 9.4%。 从调整水平看,2004年,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的为广州市(685元)、最低的黑龙江部分地区为(235元),最高是最低的2.9倍。各省区 市中,广东、上海、江苏、浙江的最高档标准在600—700元之间, 北京等5个省区市的最高档标准在500—600元之间,全国多数省份 最高档标准在500元以下。到2014年上半年,最高的上海市已达到1820元,最低的广西部分地区为830元,最高的是最低的2.19倍,地区差距大为缩小。所有省区市最高档标准,都在1070元以上。与

北京-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关于调整北京市2008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资发[2008]12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各人民团体人事处,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及各类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维护首都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对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由每小时不低于4.36元、每月不低于730元,提高到每小时不低于4.6元、每月不低于800元。 下列项目不作为最低工资标准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一)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劳动者在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劳动者应得的加班、加点工资。 二、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8.7元/小时提高到9.6元/小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元/小时提高到22元/小时。 以上标准包括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 三、实行计件工资形式的企业,要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保证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应得工资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持续增长的企业,原则上应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

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工资;因生产经营困难确须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岗位劳动者工资的,应当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或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五、上述各项标准适用于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 六、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颁布日期:2008-6-30 执行日期:2008-7-1

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定对比表

国家四川和成都休假规 定对比表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1《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2《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 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3《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1条: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婚假(未含按规定应享受的晚婚假)。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四川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请婚丧假规定的复函》第2条: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5《成都市企业职工执行丧假的时间规定》: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给予五天的丧假。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时,需要其料理丧事的,可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6《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1款: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7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4条:女职工正常分娩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产后假75天,提前分娩的,提前的天数与产后假合并使用;超期分娩的,超出产前假的时间按病假处理,保证产后休息7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5条: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6条:难产、施行剖腹产术、产错术、臀位助娩术等手术的,在正常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5天。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3条: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24条第2款: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产假视为出勤。 ○8《成都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第13条第1款:对符合《四川省计划 生育条例》规定休产假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一)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其中产前休息十五天,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二)提前分娩者,给予产假九十天;超期分娩者,保证产后休息七十五天。(三)难产者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四)年满二十四周岁以上(含二十四周岁)生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务院《规定》中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外,另增产假二十天。(五)以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其产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9《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7条第2款: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 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10四川省贯彻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第17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 育规定怀孕因意外而流产的(含人工终止任娠),用人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一)怀孕三个月以下的,产假15天;(二)怀孕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30天;(三)怀孕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42天;(四)怀孕七个月以上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

陕西省历年最低工资标准(1995-2012) 1995年:按照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5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00元/月;二类标准为175元/月;三类标准为150元/月;四类标准为125元/月。 1997年:按照陕政办发[1997]49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1997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220元/月;二类标准为195元/月;三类标准为170元/月;四类标准为145元/月。在陕政办发[1995]1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20元/月。 2001年:按照陕政发[2001]13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1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320元/月;二类标准为290元/月;三类标准为270元/月;四类标准为245元/月。在陕政发[1999]54号文件工资标准的基础上,每类标准增加60元/月。 2005年:按照陕劳社发[2005]61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5年7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标准为490元/月;二类标准为460元/月;三类标准为430元/月;四类标准为400元/月。 2006年:按照陕劳社发[2006]95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6年10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540元/月;二类工资区500元/月;三类工资区460元/月;四类工资区420元/月。 2008年:按照陕劳社发[2007]128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准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为:一类工资区600元/月;二类工资区560元/月;三类工资区520元/月;四类工资区480元/月。 2010年:按照陕人社发[2010]103号文件规定,陕西最低工资标

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 最低工资的标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调整的,下面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近期,人社部表示,在一段时间内将最低工资标准调整的时间,由每2年至少调整一次,改为2-3年至少调整一次,且调整幅度原则上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之所以将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期限拉长,主要是由于当前经济下行压力较大、企业经营困难。 今年全国各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 截至5月底,今年全国31个省、自治区及直辖市中只有7个省市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分别为上海、天津、江苏、山东、辽宁、重庆、海南,平均上调幅度为11.35%,其中重庆市上调幅度最大,由1250元上调至1500元,涨幅为20%。 近年来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稳步提高,有些省份几乎每年调整一次,在2019-2019年期间,全国分别有25个、25个、27个、

19个、27个地区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不过2019年至今,大部分省份还没有动静。 根据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不超过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在2019-2019年期间,已经调整地区平均增幅分别为22.1%、20.1%、17%、14.1%、14.9%,经济下滑压力下,2019年平均工资的增长幅度有可能萎缩,最低工资标准平均上调幅度有可能降至10%以下。 最低工资标准对哪些人群有影响? 从最低工资的政策调整上来看,主要体现两方面:一是调整的周期延长,二是上调幅度收窄。对于中低层收入的人群而言,这显然是个负面影响。 不过很多人对此表示,我的工资要远远高于最低工资标准,因此最低工资标准调不调对我来说一点都没影响。融360分析师认为,这种想法较为片面,最低工资标准确实与一些人群关联度不大,但实际上即使你的工资要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仍然有可能受其影响。具体来看,最低工资标准主要对以下三类人群有重大影响: 1、基层劳动者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初衷是为了保障贫困及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让这些人的工资水平能否应付得了最基本的生活。生活中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通知》(川府函[2004)198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 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情况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 (二)每月400元(每日19.12元): (三)每月450元(每日21.51兀)。 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每小时3.70元; (二)每小时4.30元; (三)每小时4.90元。 三、各区(市)县行政区域内具体适用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蒲江县、金堂县、崇州市、大邑县、邛崃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340元(每日16.25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3.70 元; (二)青白江区、龙泉驿区、温江区、新都区、都江堰市、双流县、郫县、彭州市、新津县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00元(每日19.12 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30元; (三)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小时最低 工资标准为每小时4.90元。

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用人单位有执行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的义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应得的最低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上述标准从2004年9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劳动合同(标准)

成都市劳动合同(标准) 编号: 甲方(用人单位): 乙方(劳动者): 性别: 住所: 年龄: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家庭住址: 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 制成都市劳动保障代理服务中心印 签约须知 1. 签约双方应仔细阅读本合同书,以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 2. 劳动合同必须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与劳动者本人签 订。 3. 本合同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合 同中凡需双方协商的,经协商一致后明确填写在空格内;涉及货币数 字应填写“,0000.00”式样或大写金额。合同中空格处双方如无约定 内容须画“/”或填“无”。本合同一经签订,不得涂改。对劳动合同的 效力有争议,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 4. 甲方招用乙方时,应查验乙方提供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凭证后,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乙方与原用人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 的,以及甲方聘用的退休人员,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甲方有权了解乙 方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乙方应当如实说明。 5.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年固

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 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 内。 6. 社会保险费按国家规定缴纳,双方不能协商约定。 7. 按照国家就业准入制度的规定,甲方招用技术复杂以及涉及到公民生 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的人员中录用。 8.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书。 9.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甲方发生合并、分立,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 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10. 甲方双方可以就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的内容和范围、权利义 务、保密期限、违约责任以及竞业限制另行签订专项协议。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劳动合同(填“有固定/无固定”中一项)。 本合同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到任务完成时止,并以为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 合同期限届满即行终止。如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延续,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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