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2012年度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2年7月

前言

2011年度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聘请准则编制人员对矿业权评估准则(二)进行了讲解。在2011年矿业权评估高级研锈斑对《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进行了讲解。一年来,随着行业管理文件的贯彻执行、评估师对准则的运用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发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全体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行业管理文件精神,从评估实务的角度,进一步学习理解矿业权评估准则,切实提高评估师的执业能力。

本教材《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由部储量司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人员编制;税费类参数内容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杨亚萍教授和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李淑杰副教授编写;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历史沿革由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珍董事长编制;煤矿采矿权评估程序和报告编制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卫三宝编制,在此谨向作者表示感谢!最后,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1)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1)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1)

四、切实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2)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2)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3)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3)

税费参数相关文件讲解 (7)

第一部分资源税 (7)

一、资源税基本原理 (7)

(一)资源税的概念 (7)

(三)资源税计税方法 (7)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目 (7)

(一)纳税人 (7)

(二)税目及适用税率 (7)

(三)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8)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8)

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9)

(一)减免税项目 (9)

(二)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9)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

(四)纳税地点 (9)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10)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0)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0)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10)

二、征税对象 (10)

三、税率 (11)

(一)法定税率25% (11)

(二)照顾性税率20% (11)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11)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11)

四、应纳税所得额 (11)

(一)一般规定 (11)

(二)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大于会计上的收入) (12)

(三)扣除 (12)

(四)资产的税务处理 (14)

五、应纳税额 (16)

六、税收优惠 (17)

(一)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7)

(二)民族自治区税收优惠 (17)

(三)加计扣除政策 (17)

(五)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的税收优惠 (18)

第三部分增值税 (18)

一、增值税的概念 (18)

二、增值税征税范围的一般规定 (18)

三.增值税的免税规定 (18)

四、增值税纳税义务人 (19)

五、增值税税率及计算 (19)

(一)一般纳税人 (19)

(二)小规模纳税人 3% (19)

(三)计算 (19)

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 (20)

(一)允许抵扣的进项税 (20)

(二)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21)

(三)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计算 (21)

第四部分安全费维简费 (22)

一、维简费、安全费 (22)

(一)维简费 (22)

(二)安全生产费 (23)

二、安全费维简费扣除规定 (23)

三、安全费维简费会计处理及财务影响 (23)

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历史沿革 (28)

1997年我国第一例采矿权评估项目 (28)

1999年《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方法指南》 (28)

一、《1999版指南》评估方法 (28)

(一)采矿权评估方法——贴现现金流量法 (29)

(二)采矿权评估方法——可比销售法 (30)

(三)高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 (32)

(四)高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重置成本法 (32)

(五)高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地勘加和法 (34)

(六)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地质要素评序法 (35)

(七)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 (35)

(八)低勘查精度的探矿权评估方法——粗估法 (36)

(九)关于贴现率 (37)

二、《1999版指南》中评估报告主要内容 (37)

三、《1999版指南》对于矿业权评估发展历程的重要意义 (37)

国土资发[1999]75号文 (39)

《2001年矿业权评估指南》 (40)

一、矿业权评估概论 (40)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 (40)

(一)贴现现金流量法 (40)

(二)收益法 (43)

(三)简易收益法 (44)

(四)可比销售法 (44)

(五)重置成本法 (46)

(六)地质要素评序法 (48)

(七)约当投资—贴现现金流量法 (49)

(八)粗估法 (50)

三、矿业权评估报告 (50)

四、《2001版指南》的特点 (51)

五、《2001版指南》至今仍对矿业权评估实践有指导作用的规定举例 (52)

国土资发[2002]271号文 (53)

《矿业权评估指南》(2004年修订版) (54)

一、矿业权评估概论及其管理 (55)

二、探矿权评估 (55)

(一)折现现金流法 (55)

(二)约当投资-折现现金流法 (57)

(三)折现现金流风险系数调整法 (58)

(四)可比销售法 (59)

(五)粗估法 (59)

(六)勘查成本效用法 (59)

(七)地质要素评序法 (61)

(八)探矿权评估报告 (61)

三、采矿权评估 (62)

(一)贴现现金流量法 (62)

(二)收益法 (62)

(三)收益权益法 (62)

(四)收益途径主要评估参数 (62)

(五)可比销售法 (64)

(六)采矿权评估报告 (64)

四、《2004年指南修订版》的特点及重要作用 (64)

2006年《矿业权评估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修改方案》 (66)

2008年《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70)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70)

(一)矿业权评估基本准则 (70)

(二)矿业权评估技术规范 (70)

(三)矿业权评估应用指南 (70)

(四)矿业权评估指导意见 (71)

二、已发布的矿业权评估准则 (73)

三、《矿业权评估准则》中的评估方法 (73)

(一)折现现金流量法 (74)

(二)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 (74)

(三)剩余利润法 (76)

(四)收入权益法 (77)

(五)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 (77)

(六)勘查成本效用法 (77)

(七)地质要素评序法 (77)

(八)可比销售法 (77)

(九)单位面积探矿权价值评判法 (78)

(十)资源品级探矿权价值估算法 (79)

四、矿业权评估报告 (80)

五、《矿业权评估准则》的重要意义 (81)

煤矿采矿权评估程序及报告编制 .................................................................................................... - 84 -

一、报告编制过程中与评估有关的一些常见名词和一些需要了解的问题 ................. - 84 -

(一)“地质报告”编制内容................................................................................... - 84 -

(二)煤的基本知识................................................................................................. - 86 -

(三)煤层................................................................................................................. - 86 -

(四)煤质及工业用途............................................................................................. - 87 -

(五)煤炭开采其它开采技术条件及灾害............................................................. - 95 -

(六)资源储量......................................................................................................... - 97 -

(七)井田开采方式及开拓..................................................................................... - 97 -

(八)、采煤工艺及采煤方法................................................................................... - 98 -

(九)矿井设计生产能力及服务年限..................................................................... - 99 -

(十)煤炭洗选....................................................................................................... - 100 -

(十一)可采储量................................................................................................... - 101 - (十二)固定资产投资........................................................................................... - 103 - (十四)评估假设................................................................................................... - 105 - (十五)附图........................................................................................................... - 106 - 二、评估程序中尽职调查和收集评估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 - 106 -

(一)《矿业权评估程序规范》的要求................................................................. - 106 - (二)评估程序中尽职调查和收集评估资料需要注意的问题 ........................... - 107 - 三、主要参考资料........................................................................................................... - 108 -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为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依据矿产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按照《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印发深化改革创新制度建立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党发〔2010〕37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建立,矿业权价款评估应运而生,在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评估机构、评估师的共同努力下,矿业权评估事业不断发展壮大,并在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矿业权价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实践中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管理。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矿业权评估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深化,对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及其概念、内涵和作用认识不足;建立全国统一的矿业权价款评估市场仍然存在较大难度;矿业权评估业务受不正当干扰的现象依然存在;行业公信力不强、诚信自律管理制度尚不健全;少数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行为不规范、素质不高;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职能不明确,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为有效解决上述问题,推动矿业权评估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深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规范矿政管理、维护国家利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高度,提高对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完善制度、理顺关系、明确职责、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促进矿业权市场的建设。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进一步统一认识,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矿业权价款评估是具有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和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矿业权的价款进行评价、估算,并通过评估报告的形式提供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依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凡属于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均应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申请人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矿业权评估机构以其公信力参与矿业权价款评估,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是确定矿业权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矿业权管理机关在按规定收取矿业权价款时,应参考矿业权价款评估结论,合理确定矿业权价款。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是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矿业权评估行业协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要求,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的有关制度,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监督管理。

(一)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有关文件要求;

2.履行矿业权评估活动属地化管理职责,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评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对部负责备案的矿业权评估项目开展情况进行备案,协助部了解矿业权价款评估项目有关情况。

省级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矿业权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部矿业权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做好本级出让矿业权的价款评估管理工作。

(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下,严格按照协会章程,切实采取措施,加强业务建设和行业自律。主要任务是:

1.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制定并完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

2.编制并组织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规划;

3.制定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惩戒违反行业自律规范的行为;

4.负责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资质资格管理,健全完善准入、退出机制;

5.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从业人员业务培训与交流等。

四、切实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一)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监督属地化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各项制度和办法,重点加强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对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执业行为监督管理总的原则是实行矿业权评估活动属地化管理。属于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让矿业权开展的矿业权价款评估活动,由本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当年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中主要参数表(表式详见附件1)于年底报国土资源部。

(二)建立评估活动备案制度。凡承担国土资源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的机构,自取得项目评估任务并到现场开展评估活动起一个月内必须持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和业务合同复印件到当地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备案表格式见附件2),评估项目现场工作完成后及时向备案部门报告工作情况。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每年要将矿业权评估活动备案情况汇总报国土资源部,并可以根据情况,组织对矿业权评估活动进行调查了解,对上级交办的和社会反映矿业权评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法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处理。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是落实部“两整治一改革”预防和治理矿业权评估领域腐败行为发生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执行部已下发文件的要求,在出让矿业权价款评估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时,严格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律采用摇号等公开的方式确定,不得设置没有部文件依据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准入条件,选择结果通过媒体公示;评估报告合规性审查通过后,要将评估报告有关内容及合同在媒体公示。

(二)进一步规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执业行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在执业时,要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矿业权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执业自律管理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评估合同,认真开展实地调查,尽职、尽责地开展评估活动。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不准利用执业之便,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不准与利益相关人串通,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或遗漏的评估报告。

(三)建立评估合同履约考核制度。矿业权评估机构要严格执行合同约定的时限条款,凡申请延期的,原则上延长一次,时间不超过10个工作日。由于矿业权评估机构自身的原因,逾期还不能完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给予警告并在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取消其半年内参加摇号报名资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公告将有关情况记录在矿业权评估机构的诚信档案,对情节严重的不得通过年检。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一)建立、健全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评估机构资质和评估师资格管理是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严格执行《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0〕82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矿评协字〔2007〕8号)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自律管理规定》(矿评协发〔2008〕5号),按照矿业权评估行业发展规划,综合考虑市场规模,控制发展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数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评估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对评估机构评估业务人员等发生变化,已不具备国土资发〔2008〕174号文件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连续两年未开展评估业务或连续两年未通过年检;违反本通知第五条规定“两不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应取消其资质。

(二)加强矿业权评估师执业注册管理。凡未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进行执业注册的矿业权评估师,签署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不具法律效力。矿业权评估师在评估活动中违反本通知第五条“两不准”要求,经查证属实的,一律注销注册,吊销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建立并贯彻实施自律制度是保证行业健康发展、提高行业公信力的重要任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的责任单位,要在国土资源部指导监督下做好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管理工作。

(一)认真将行业自律规定落到实处。要认真履行矿评协发〔2008〕5号等相关规定,督促矿业权评估机构、矿业权评估师和从业人员在执业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与行业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维护委托人和相关人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根据矿业权市场建设和矿业权出让方式的新情况、新要求,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研究,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准则体系,不断满足矿政管理和矿业权市场发展的需要。

(三)建立健全行业内部自我约束、自我纠错机制。要认真组织开展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并将年检情况向国土资源部报告后向社会公告;对各评估机构的评估工作质量进行检查,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进一步完善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诚信档案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的基本信息、诚信档案等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四)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和服务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收集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议、意见和建议等有关信息,定期在全行业通报。加强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宣传,积极回应社会、媒体有关矿业权评估工作的评论,取得社会对矿业权评估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加大对矿业权管理相关制度和自律管理规定的培训,牢固树立依法依规从业的思想意识,做到警钟长鸣。

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要根据本通知要求,从落实行业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的职责入手,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加强行政监督,强化行业管理,改进工作方法,提升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水平。各省(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每年三月将上年度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后报国土资源部。在落实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部报告。

矿业权转让等其他咨询评估活动的管理比照上述原则办理。

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按上述原则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从发文之日起,本通知的有效期为八年。

附件:1.《××××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

2.《××公司矿业权评估工作备案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

××××矿业权评估报告参数表

附件2

××公司矿业权评估工作备案表

税费参数相关文件讲解

第一部分资源税

一、资源税基本原理

(一)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修订前是“境内”)开采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课征的一种税,属于对自然资源占用课税的范畴。

(二)资源税征收的理论依据

征收资源税的最重要理论依据是地租理论。任何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是矿产资源开采权,实际上是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部分让渡。

(三)资源税计税方法

1.从价定率(修订前法无)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计算。

2.从量定额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目

(一)纳税人

资源税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应税资源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1.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生产或开采应税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而对进口应税资源产品的单位或个人不征资源税。

2.资源税是对开采或生产应税资源进行销售或自用的单位和个人,在出厂销售或移作自用时一次性征收,而对已税产品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不再征收资源税。

3.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不仅包括符合规定的中国企业和个人,还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除国务院另有规定以外)。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5.独立矿山、联合企业和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资源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税目及适用税率

1.原油。是指开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销售额的5%-10%)

2.天然气。是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煤矿生产的天然气暂不征税。(销售额的5%-10%)

3.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选煤及其他煤炭制品。

(焦煤每吨8-20元;其他煤炭每吨0.3-5元)

4.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是指除上列产品和井矿盐以外的非金属矿原矿。

(普通非金属矿原矿每吨或者每立方米0.5-20元;

(贵重非金属矿原矿每千克或者每克拉0.5-20元)。

5.黑色金属矿原矿。(每吨2-30元)

6.有色金属矿原矿。(稀土矿每吨0.4-60元;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每吨0.4-30元)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固体盐,包括海盐、湖盐原盐和井矿盐。

液体盐,是指卤水。(固体盐每吨10-60元;液体盐每吨2-10元)

(三)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矿产品等级的划分,按本细则所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执行。

对于划分资源等级的应税产品,其《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率明细表》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或者资源状况、开采条件相近矿山的税率标准,在浮动30%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销售额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2)价外费用

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2.计税的规定

(1)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

①分别核算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

②未分别核算

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目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2)自用应税产品

①自用于连续生产

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②自用于其他方面

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一)减免税项目

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3.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按照现行规定,只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

4.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自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的,不缴纳资源税

5.纳税人以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征税;纳税人以外购的已税液体盐加工固体盐,其加工固体盐所耗用液体盐的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二)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出口应税资源产品不退(免)资源税;进口应税资源产品不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3.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4.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5.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四)纳税地点

1.凡是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都应当向应税产品开采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2.如果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属于跨省开采,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也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

例1:甲县某独立矿山2009年7月份开采铜矿石原矿3万吨,当月还到乙县收购未税铜矿

石原矿5万吨并运回甲县,上述矿石的80%已在当月销售。假定甲县铜矿石原矿单位税额每吨5元,则该独立矿山7月份应向甲县税务机关缴纳的资源税为多少?

A.12万元

B.15万元

C.32万元

D.40万元

【答案】A

【解析】应纳税额=3×80%×5=12(万元)。

例2:某省一独立核算的煤炭企业,下属一生产单位在外省。2011年该企业开采原煤34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60万吨),当年销售原煤300万吨(其中含省外生产单位开采的50万吨)。已知原煤每吨单位税额4元,2011年该企业在本省缴纳的资源税为多少?

【解析】该企业在本省缴纳的资源税=(300-50)×4=1 000(万元)。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1.“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具体包括: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营利性活动并且有经营所得的其他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二)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现行所得税法不仅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且参照国际惯例,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而不再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1.居民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2.非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包括:

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

权使用费所得和接受捐赠所得等。

三、税率

(一)法定税率25%

(二)照顾性税率20%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率15%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预提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应纳税所得额

(一)一般规定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原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现行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新)-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亏损是指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将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以后小于零的数额。

例1:某企业2011年收入总额为1600万元,其中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为100万元,税前可以扣除的营业成本为1200万元,期间费用为200万元,营业务税金及附加为50万元。该企业2010年度发生的亏损为150万元。问该企业如何纳税?

原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扣除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免税收入

=(1600-1450)-100-50(只能填50)

=0(万元)。

现行税法:

应纳税所得额=(1600-100)-1450-150

=-100(万元)

剩余的50万元亏损留待以后年度弥补,2011年企业无需纳税。

(二)收入(税法上的收入大于会计上的收入)

1.收入总额内涵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如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

其主要目的是对非经营活动或非营利活动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从应税总收入中排除。

(2)“免税收入”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

(三)扣除

1.一般扣除规则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部分准予扣除的项目及标准

(1)工资、薪金支出

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

税前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实际发生)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和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①职工福利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②职工工会经费: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支出(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③职工教育经费: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5%内,准予扣除。(财税(2009)27号)(财企[2008]34号)

(3)借款费用

总的原则: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可以扣除。

①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5)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考试说明...............................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考试内容............................... 错误!未定义书签。(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错误!未定义书签。(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考试样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公告 2010年第5号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现予发布,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录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1年起施行) (1)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2) 矿业权评估项目档案管理规范 (4)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7)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产资源储量指导意见 (22) 矿业权评估利用地质勘查文件指导意见 (27) 矿业权评估利用后续地质勘查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1) 矿业权评估利用矿山设计文件指导意见 (33) 矿业权评估利用企业财务报告指导意见 (38)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规范 (CMVS 11200-2010) 1 总则 1.1为规范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编制和管理,明确矿业权评估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制定本规范。 1.2本规范所称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是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形成的,反映评估程序履行情况、支持评估结论的相关依据、记录和资料。 1.3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本规范。从事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规范。 2 分类 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通常分为管理类工作底稿和操作类工作底稿。 管理类工作底稿是指为承接、计划、控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所形成的行为依据、工作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操作类工作底稿是指反映尽职调查、评估参数确定等评估过程的工作记录,取得的产权证明文件、取价依据及收集的其他价值估算依据的相关资料。 3 基本要求 3.1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在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中,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矿业权评估准则的相关规范,编制和管理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 3.2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应做到内容真实、要件齐全、格式规范、标识一致、记录清晰完整。 3.3矿业权评估项目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可以为纸质,也可以是电子或其他形式。可以根据评估业务的具体情况合理选择工作底稿的介质形式。采用何种介质形式,都必须满足归档、查阅的需要。

矿业权评估中关于折现率的几个问题之浅见

矿业权评估中关于折现率的几个问题之浅见 四川天地源土地资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周朝林 摘要:在折现剩余现金流量法、剩余利润法中,其折现率的构成项中,不应再包括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务风险报酬率;剩余利润法评估采用的折现率应与收益口径一致,而不应该与折现现金流量法折现率内涵一致;收入权益法评估中,折现率的内涵中除了无风险报酬外,还包括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行业风险报酬、财务风险报酬;咨询性评估中,折现率的内涵和取值,可以根据委托方的投资需求和估算要求确定。 关键词:矿业权评估、折现率、内涵、取值 我国矿业权评估主要有收益途径、成本途径、市场途径三种技术途经,而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是目前矿业权评估中最为主要、应用最为广泛的。在运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评估矿业权价值时,折现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评估参数,它取值的高低,会直接对评估结果产生较大的影响;它的取值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客观上说,折现率也是采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法评估矿业权价值时最难合理确定的一个参数。 有几个关于折现率的问题,反复思索,不得正解。现将笔者对这几个问题的肤浅认识向领导、专家以及同行敬呈,期望得到指点,以开茅塞。 一、折现率与报酬项的对应问题 1、关于折现率内涵的表述 折现率是指将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的比率。折现率与利率不完全相同,利率是资金本身的报酬,只表示资产(资金)本身的获利能力,而与使用条件、占有和使用用途没有直接关系,而折现率与使用条件、占有和使用用途有直接的关系。

折现率的实质是收益率,所以不同的折现率对应不同的收益口径。矿业权作为矿业企业收益产生的要素资产之一,分割企业整体收益、或分解收益率使二者的口径一致,是确定折现率的基本原则。 折现率的确定方法中,折现率的基本构成为: 折现率=无风险报酬率+风险报酬率; 用风险累加法估算风险报酬率时,风险报酬率的构成如下: 风险报酬率=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率+行业风险报酬率+财 务风险报酬率; 以上为《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表述(《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年10月,P72-74)。 从《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的表述可以看出:这里的折现率体现的是投资人期望获得的全部投资收益。其中,既包含了投资资本的回收部分,也包含了投资回报(即投资利润)部分。投资中包含了全部的风险报酬。 2、折现率的构成与报酬项的对应问题 由前述可看出,折现率的基本构成是:无风险报酬加风险报酬;风险报酬又由勘查开发阶段风险报酬、行业风险报酬、财务风险报酬构成。这里的问题是:折现率的各项构成与企业收益的分割如何对应?或者说与收益率的分解如何对应?能否正确分解和对应,直接关系到折现率的内涵和结果确定,是否能正确体现折现率确定的基本原则,这也间接决定了评估结果的合理性。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矿业权转让评估应用指南 (CMVS 20200-2008) 1. 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矿业权转让行为所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矿业权评估。境外矿资产(矿业权)的评估,可以参照本应用指南。 证券业务、企业改制设立公司等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遵循相应的评估应用指南。 2. 定义 为本应用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1)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包括出售、作价出资、合作、非货币资产交易、债务重组等。 (2)矿业权出售,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出卖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是出售的特殊交易方式。 (3)矿业权作价出资,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将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出资非货币资产投入企业,并按其价值作为出资数额行使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的行为。 (4)合作勘查或合作开采经营,是指矿业权人依法以其合法拥有的矿业权作为基础,引进他人资金、技术和管理等,通过签订合作合同约定权利义务,共同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 (5)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为非货币性资产。 (6)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做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有以资产清偿债务、将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或以上三种方式的组合等。 3. 应用指南 执行矿业权转让评估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矿业权转让的有关规定。 3.1评估委托方 委托方可以是合法拥有矿业权的矿业权人,也可以是矿业权拟受让人(合作方)以及相关当事方。 企业股权转让或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委托方可以是股权持有人和资产占有单位,也可以是股权或资产受让人。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评估目的 (1)应当根据转让合同或协议(意向书)确定评估目的。企业股权转让、资产组合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应当关注同时进行的资产评估评估目的的确定。 (2)应当根据矿业权转让具体方式和评估报告使用情况表述评估目的。矿业权评估报告中评估目的应清晰、准确表述为,为某具体经济行为提供价值参考依据。不得使用保证转让价格实现的任何表述。 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直接为股权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股权转让行为涉及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作价出资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是为确定注册资本(或股本)提供价值参考依据,而是为出资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非货币资产交换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并不涉及补价和税费等。 债务重组涉及的矿业权评估结论,是为清偿债务涉及矿业权提供价值参考意见。矿业权评估结论不涉及债务账面值与评估价值差异的处理。 (3)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出售转让,成交价格是特殊交易环境下形成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2018)【模板】

矿业权评估合同书 签字时间:二○一八年月日 鉴于: __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拟出让 矿业权,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该矿业权进行评估。 2. 具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质(评估资格证书编号:矿权评资字〔20 〕号),并已于2017年月日经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以公开方式选择为承担矿业权评估咨询的机构。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规范矿业权出让评估有关事项的通知》(______〔2008〕___号)规定,订立合同如下,以兹信守。 一、甲方和乙方: 1.甲方:______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通讯地址:______市中新路__号 法定代表人:XXX 授权负责人:XXX 电话: 邮政编码:__________ 2.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二、约定事项 甲方要求乙方对矿业权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书,并正式提交甲方。 三、评估范围 矿业权,矿区范围由以下拐点圈定: 拐点_ _ 开采标高:米至米 矿区面积:平方公里 四、评估目的 本合同所约定 矿业权评估的目的是为甲方出让矿业权提供参考意见。 五、评估基准日 本合同为该项矿业权评估所定基准日为2017年月日。 六、评估期限 本合同所约定的矿业权评估报告,自本合同生效并乙方获得甲方提供的本合同所约定的基础资料之日起___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正式提交。但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影响而超时限,可由双方重新议定评估期限。 七、评估费 评估费由甲方为乙方完成并正式提交本合同第二项下所述事项所付报酬,矿业权评估报告正式提交给甲方并经甲方验收之日起___日内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元(人民币大写万元整)。 验收指甲方按合同规定对评估报告审查后出具回执。

矿业权评估师培训教材

2012年度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教材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2012年7月

前言 2011年度的矿业权评估师及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班已经聘请准则编制人员对矿业权评估准则(二)进行了讲解。在2011年矿业权评估高级研锈斑对《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进行了讲解。一年来,随着行业管理文件的贯彻执行、评估师对准则的运用中积累的一些经验,发现的一些问题,需要全体从业人员,学习掌握行业管理文件精神,从评估实务的角度,进一步学习理解矿业权评估准则,切实提高评估师的执业能力。 本教材《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40号)文件由部储量司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人员编制;税费类参数内容由中国地质大学(武汉)杨亚萍教授和吉林大学地球科学学院李淑杰副教授编写;矿业权评估准则的历史沿革由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刘忠珍董事长编制;煤矿采矿权评估程序和报告编制由山西儒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卫三宝编制,在此谨向作者表示感谢!最后,真诚地希望广大读者对本教材提出批评和建议。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二〇一二年七月

目录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 (1) 一、切实提高对加强矿业权评估行业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1) 二、准确把握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的地位和作用 (1) 三、理顺关系,明确职责 (1) 四、切实强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 (2) 五、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和评估机构及评估师的执业行为 (2) 六、切实加强矿业权评估机构及评估师资质、资格管理 (3) 七、完善制度,落实矿业权评估行业自律的相关规定 (3) 税费参数相关文件讲解 (7) 第一部分资源税 (7) 一、资源税基本原理 (7) (一)资源税的概念 (7) (三)资源税计税方法 (7) 二、纳税义务人与税目 (7) (一)纳税人 (7) (二)税目及适用税率 (7) (三)矿产品等级的划分 (8)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8) 四、税收优惠及征收管理 (9) (一)减免税项目 (9) (二)资源税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9) (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9) (四)纳税地点 (9) 第二部分企业所得税 (10) 一、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 (10) (一)纳税人的基本规定 (10)

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介绍大全(参考Word)

目录 第一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说明 (1) 第二部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 第三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4) 第二法学基础 (9) 第三财务会计学基础 (12) 第四部分 2009年矿业权评估师考试介绍 (33) 第一部分全国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说明 一、考试简介 矿产权评估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矿产权评估业务的人员。 2000年8月,人事部、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国家开始实行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共同负责,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二、考试科目设置:1、《地质矿产勘查基础》2、《采矿与选矿基础》3、《财务会计》4、《法学基础》5、《矿业权评估指南》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大专学历,具有10年

相关工作经历。 (二)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本科学历,具有8年相关工作经历。 (三)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硕士学位,具有5年相关工作经历。 (四)取得地质、采矿等工程类或经济、法律类专业博士学位,具有2年相关工作经历。 (五)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部分科目免试条件 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前,长期从事矿产权评估管理研究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人事部共同组织的考核认定,取得矿产权评估执业资格证书。 五、考试成绩管理 考试合格者,由国土资源部颁发人事部和国土资源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六、报名及考试时间 目前,此项考试还没有开考。 七、相关文件 人事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产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0]82号) 第二部分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矿业权评估工作的需要,加强对矿业权评估人员的管理,提高矿业权评估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与参数研究 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称为压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压覆了矿产资源,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对所涉及的矿业权人给予补偿。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 是为建设项目业主(建设方)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人,提供因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补偿价值参考依据而开展的专 业评估。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评估准则所推荐的成本途径评 估方法中的勘查成本效用法、地质要素评序法和收益途径评估方法中 的折现现金流量法、收入权益法,比较适合用于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 矿业权评估。此外,本论文针在遵循评估原则的前提下,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提出可以采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探 矿权补偿价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布的《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推荐了28个一级参数,它们可以被归入税费类参数和包含 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两大类。税费类参数包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企业所得税、安全费用、维简费、矿产资源补偿费、资源税、保证金和基金、存贷款利率等10个。在云南省开展矿业权评估增加一个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参数。包含矿产品市场价格在内的技术经济类参数包括产品方案、矿产品市场价格、 矿山生产能力、评估计算年限、后续地质勘查投资、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残(余)值、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流动资金、土地使用权及土 地费用、总成本费用、销售收入、采选(冶)技术指标、采矿权权益系数、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效用系数和调整系数、投资收益率与投

资利润率、折现率等18个在前述一级参数下还有二级参数、三级参数,…,构成矿业权评估参数体系。在这个评估参数体系中,资源储量、地质工程实物工程量虽然处于二级参数的地位,但他们是矿业权评估的基础。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中经常出现的将矿业权 划分为不同部位的特点,本论文提出了两个专门用于此类评估的参数——探矿权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探矿权取得成本一般应包括探矿权价款、探矿权出让金、探矿权使用费和申请登记探矿权所发生的费用。通过二级市场取得的探矿权,则取得成本中还应包括探矿权转让金。压覆位置差异是指压覆区域在被压覆矿业权范围中 的位置差异。在评估实务中将压覆位置分为重要位置、次要位置和一般位置。矿业权评估师应根据压覆位置的差异性选取调整系数。前述用于低勘查程度探矿权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及取得成本和压覆位置差异性调整系数两个参数是本论文针对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 评估的特点提出的,填补了现行评估准则的空白,应用于评估实务中,可以使评估结论能更公允地反映评估对象的价值。压覆矿产资源涉及的矿业权评估能有效地化解建设方与矿业权人双方因建设项目压覆 矿产资源而引发的争纷,促进社会和谐;可以加快建设项目征用地办 理速度,促进国民经济建设。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摘要:经国土资源部2008年第19次部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为进一步公开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将《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附《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国土资源部矿产资源储量司 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 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本准则。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可参照本准则。 第三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并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 第四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第五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汇总、引用、依据其他专业报告和财务报告,但应确信汇总、引用和依据的合理性。 第六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当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第七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根据本准则制定发布矿业权评估相关规范、应用指南和指导意见。 第二章基本术语和定义 第八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第九条本准则所指矿业权评估,是指基于与委托方的委托关系,矿业权评估机构和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按照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根据特定评估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的评估程序,运用恰当的评估方法,对约定评估矿业权在一定时点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提供专业意见的服务行为和过程。

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取消后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 《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和《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已经取消“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核准”,并要求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备案核准申请,不再进行合规性审查和出具备案文件。按照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加强监督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矿业权价款评估管理工作程序 (一)规范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矿业权价款评估工作,采用随机摇号等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并与评估机构签订矿业权价款评估委托合同书(范本见附件1),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支付评估费用。 (二)强化矿业权价款评估要求。矿业权评估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矿业权评估准则、合同要求和合同约定期限完成评估工作,并向委托评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报送评估报告的函、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范本见附件2)和承诺书(范本见附件3)等电子和纸质件各一份。矿业权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应在承诺书上盖章、签字,对评估报告独立、客观、公正和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 1 —

(三)加强矿业权价款评估公开公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矿业权价款评估报告10个工作日内,对于评估结果不低于各省(区、市)制定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和承诺书等在其门户网站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无异议的予以公开。评估结果低于各省(区、市)制定公布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的评估报告不予接收、公示、公开。 对公示报告有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意见交由评估机构处理,评估机构应对意见逐条研究并做出说明或修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参数表以及说明或修改情况予以公示(10个工作日),可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评估机构与提出意见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沟通,无异议后予以公开。评估结果自公开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四)明确部发证的矿业权价款评估与收取。部审批登记矿业权需要缴纳矿业权价款的,矿业权价款评估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并由部委托各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取价款。 二、事中事后监管 (一)建立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度。各省(区、市)要制定本地区的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开,并根据市场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两年更新一次,当矿产品销售价格上浮或下滑幅度超过(含)20%,及时调整。制定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可参考《矿业权价款基准价制订指导要求》(附件4)。凡涉及动用应有偿处置而未处置的矿产资源储量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未有偿处置的资源储量进行价款评估。不涉及动用未有偿处置矿产资源储量的,不进行矿业权价款评估。 — 2 —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附件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015)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编制 二〇一五年十月

目录 一、考试说明 (1) 二、考试内容 (2) (一)《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科目 (2) (二)《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科目 (3) (三)《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科目 (4) 三、考试样题 (5)

一、考试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助理矿业权评估师、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65号),国家设立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其中,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为使应考人员了解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要求,现对有关考试事宜说明如下: (一)考试目的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客观评价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的职业能力,加强矿业权评估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矿业权评估行为,充分发挥矿业权评估师在矿业权市场中的作用。 (二)考试性质 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是一项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制度,面向全社会提供矿业权评估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的服务,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评价结果与经济系列相应级别职称衔接,是用人单位使用该专业人员的依据。凡考试成绩合格者,由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监制的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考试科目 矿业权评估师职业资格考试分为《矿业权评估经济法律专业能力》、《矿业权评估地质与矿业工程专业能力》和《矿业权评估实务与案例》三科。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矿业权价款评估应用指南(最新) 1.适用范围 本应用指南适用于以处置矿业权价款为目的的评估,包括各种形式的矿业权出让、转让或者企业股权转让以及其他经济行为中需要处置矿业权价款的评估。对涉及部分属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等矿业权价值分割估算矿业权价款的,应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定义 为本指南的需要,使用下列定义: 2.1矿业权价款,是由矿业权管理机关确定的特殊概念,现在一般是指国家出资勘查投入的权益价值和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权人所分享的权益价值。现在一般包括矿业权登记管理部门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无风险或低风险矿产的矿业权,或者矿业权人转让未进行有偿处置的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矿产地的矿业权,以及根据国家矿业权有偿取得政策规定,向矿业权受让人或矿业权人收取的款项。 2.2矿业权出让,是指矿业权登记管理机关以批准申请(协议)、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探矿权、采矿权的行为。 2.3矿业权转让,是指矿业权人以出售、作价出资(包括合资、合作经营和矿业股票上市等)等形式依法转移矿业权的行为。 2.4国家出资,是指中央财政、地方财政或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以地质勘探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入、各种基金以及专项经费等安排用于矿产资源勘查投入。以往其他经济类型的勘查投入且目前矿业权已经灭失的,也视同国家出资。 3.应用指南 3.1执行矿业权价款评估业务,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3.2委托方原则上应是矿业权管理机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3.3评估报告需有关规定报送备案,评估结论有效期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 3.4权属依据包括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或者矿业权出让机关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文件、矿业权管理机关委托评估范围文件。 3.5矿业权评估,尤其是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对象的评估范围作为整体进行评估;但对评估对象面积较大且其勘查工作程度差别较大的探矿权评估项目,可以按勘查工作程度分区,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分别估算后加和得出评估对象的评估价值。 3.6探矿权评估,尤其是低勘查程度的探矿权评估,宜将评估范围内当前条件下可勘查开发利用且允许勘查的矿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 采矿权评估及勘查程度较高的探矿权评估,应根据矿业权管理机关意见、矿产资源储量报告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等,对矿床中共生、伴生有用组分矿产,凡其综合开发利用属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环境上允许的,应与主矿种一起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简称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保障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和《关于向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移交有关管理事项的函》(国土资厅函〔2006〕5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矿业权评估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 第三条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是矿业权评估资质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资质管理机构)。 第四条社会中介机构向资质管理机构提出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经审查登记并取得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后成为矿业权评估机构。 第五条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经工商注册设立的合伙制或公司制的中介机构。 (二)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执业人员中应不少于四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三)合伙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合伙人中应不少于两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公司制矿业权评估机构的出资人中应不少于三名专职矿业权评估师。 (四)矿业权评估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中必须具备下列五类专业技术人员: 1.采矿专业 2.选矿专业 3.地质专业 4.经济专业 5.法律专业 专业技术人员须具备中级(含)以上技术职称或本科(含)以上学历。

(五)与任何政府机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不存在任何事实的或隐蔽的人事挂靠或附属关系。 (六)资质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取得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应向资质管理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矿业权评估资质申请书一式两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与评估从业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四)矿业权评估师及评估从业人员清单(含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教育经历、工作简历等内容)、身份证复印件、专业职称证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证书、矿业权评估培训资料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证书须验原件,交复印件)。 (五)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复印件。 (六)内部机构设置情况及管理制度。 (七)专职从业人员的人事档案存档证明。 (八)资质管理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申请的具体受理时间由资质管理机构确定并公告。 第八条经审查符合资质条件的,由资质管理机构颁发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并收取工本费。矿业权评估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申请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同时,可一并为所聘用的矿业权评估师申请执业资格注册登记。 第十条矿业权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范围内的业务: (一)矿业权评估。 (二)矿业权评估咨询。 (三)矿业权评估涉及的矿产资源经济评价。 (四)矿业权评估涉及的勘查、开发利用可行性研究。 第十一条矿业权评估机构从事矿业权评估业务,应遵守如下规则:

矿业权评估资质机构名单2011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公告 2012年第1号 二〇一一年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公告 根据《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管理办法》(矿评协字〔2007〕9号)和《关于二○一○年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工作的通知》(矿评协发〔2011〕30号),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于2012年1月1日开始进行2012度矿业权评估机构年检工作。截至5月30日,95个矿业权评估机构已通过年检,名单如下: 1 北京经纬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 北京海地人资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3 北京中鑫众和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4 北京晟恒烨矿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 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 6 广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7 北京中煤思维咨询有限公司 8 北京中锋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9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0 中资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1 北京矿通资源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2 北京海地人矿业权评估事务所 13 北京红晶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4 北京山连山矿业开发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15 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6 北京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17 北京恩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18 北京中宝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19 北京地博资源科技有限公司 20 北京岳海鑫源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21 北京天易衡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22 北京汇贤达评估有限公司 23 北京中瑞金友矿业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24 河北矿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25 河北兰德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6 秦皇岛普华矿业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7 山西儒林资产评估事务所 28 山西大地评估规划勘测有限公司 29 太原市迈瑞特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0 山西博瑞矿业权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31 太原市维源矿业权评估有限公司 32 太原市矿友矿权评估服务有限公司 33 内蒙古兴益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4 内蒙古科瑞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5 内蒙古新广厦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36 内蒙古灵信房地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7 辽宁国源矿业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38 辽宁环宇矿业咨询有限公司

矿业权管理办法试行

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第1条—第8条)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第9条—第13条) 第三章矿业权评估师(第14条—第19条) 第四章矿业权评估机构(第20条—第27条) 第五章评估委托和评估委托人(第28条—第3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第31条—第34条) 第七章附则(第35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规范探矿权、采矿权(以下称矿业权)评估管理,维护国家、社会公众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矿业权评估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与矿业权评估有关的从业活动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矿业权评估是指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机构和具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人员基于委托关系,对约定的矿业权就特定目的、特定时点的价值进行评价、估算,并提供专业咨询意见的市场服务行为。 第四条[资质资格管理] 国家实行矿业权评估机构资质管理制度,矿业权评估师资格管理制度。从事矿业权评估应

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第五条[部管理职责]国土资源部是全国矿业权评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指导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的自律管理,负责矿业权审批权限内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六条[省厅管理职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本辖区协助国土资源部进行矿业权评估行业监督管理,负责第五条规定以外的矿业权评估委托和矿业权评估报告备案。 第七条[自律组织职责]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实施矿业权评估行业的自律管理,指导和监督会员的从业活动,制定矿业权评估准则,建设技术服务体系,开展矿业权评估管理制度和评估准则体系的宣传和培训。根据国土资源部委托进行矿业权评估资格资质管理。 第八条[评估从业原则] 矿业权评估机构和矿业权评估师应以独立、客观、公平、公正、诚信、胜任为基本原则从业。 第二章矿业权评估 第九条[评估范围] 以下情形应进行矿业权评估: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矿业权评估技术基本准则(CMVS00001-2008)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第一届第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1、总则 1.1 为规范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行为,保证执业质量,明确执业责任,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矿业权评估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准则。 1.2 矿业权评估业务分为矿业权价值评估业务和矿业权价值咨询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矿业权评估准则,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行与矿业权价值估算相关的其他业务,应当遵守矿业权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参照矿业权评估准则。 1.3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接受专门教育和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执业经验,能够胜任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应当按相关规定不断接受后续教育和培训,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1.4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预先设定评估结论。 1.5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聘请相关领域专家协助工作,也可聘请其他专业人员协助工作,但应采取必要措施,使其遵守矿业权评估准则,确信其工作的合理性,并对其工作结果负责。 1.6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可以引用相关专业报告(或专业意见)和财务会计报告,但应确信引用的合理性,并予以披露。 1.7 注册矿业权评估师执行矿业权评估业务,在不违背矿业权评估准则基本要求的前提下,采用不同于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时,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的合理性,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披露。 1.8 矿业权评估准则未做明确规定,或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暂不适用具体评估对象、评估业务时,注册矿业权评估师可以谨慎参照其他评估专业的程序和方法或境外矿业权评估准则(或类似规范),但应确信所采用程序和方法适用于所执行的矿业权评估业务,并在矿业权评估报告中明确说明理由。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子)修订说明书

《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2016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 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至今,矿业权评估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正式确立矿业权评估是我国六类评估专业资格之一。2012年国务院印发的《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明确将矿业权评估列为“积极发展的商务服务业”。近二十年来,国土资源部先后制定发布了一系列专门规矿业权评估方面的政策文件,中国矿业权评估协会于2008年~2010年发布施行19项评估准则,矿业权评估一直在规的轨道上运行。随着矿业权市场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特别是矿业权评估业务规模逐年增长,评估业务规模逐步扩大,类型逐步扩展。在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部署下,矿业权评估也迎来了改革发展的新机遇,同时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新形式下,发布实施的矿业权评估准则,越来越不适应新的环境,修订工作势在必行。 (一)“矿业权评估准则”依据的主要法律依据发生变化。2014年以来国家对矿产资源管理相关法规和文件规章进行了较大的修订,特别是国务院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清理规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涉及矿业权评估利用相关专业报告要求的规容,客观上要求对“矿业权评估准则”进行调整和修订。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国资产评估法(草案)》进行的三审稿,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执业责任等方面进行的规定,将对矿业权评估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适应国家宏观管理的需要。“矿业权评估准则”应当立足于维护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宗旨,积极应对新常态下矿业权市场发展和矿业权评估执业实践面临的挑战,强化矿业权评估师的执业责任,细化对矿业权评估师防执业风险的指导。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矿业权评估准则 ——指导意见CMV 13051—2007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 (二○○七年一月二十日第一届第一次工作委员会审议通过) 1、前言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简称新分类标准)已发布实施多年,但在矿产储量评审、矿业权评估、矿山地质测量(储量核实)过程中,对新分类标准的资源储量类型的确定还存在模糊认识。为进一步理解新分类标准,正确划分资源储量类型,并与国际开展有效的对比和交流,在征求各方意见、组织专家论证的基础上,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技术工作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形成本指导意见。 2、基本概念理解 2.1 勘查阶段针对勘查区或矿床而言。在某一勘查阶段内,不同地段存在不同的勘查程度,具有不同的资源储量类型。如勘探阶段一般有探明的、控制的、推断的资源储量类型。 2.2 地质可靠程度针对勘查块段而言。每一块段对应一种资源储量类型,应根据矿床具体特点、选矿结果、开采技术条件等勘查和研究程度,参考勘查工程间距综合确定。 2.3 经济意义针对矿产开发投资项目而言。对于同一个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在其论证分析范围内只产生一种经济意义,即同一项目不应同时出现经济的、边际经济的或者次边际经济的经济结论。论证分析范围外的部分,视为未开展可行性研究或技术经济分析。

2.4 预测资源量(334)是未查明的潜在矿产资源,主要出现在预查阶段。普查阶段对有极少量工程验证的物化探矿致异常区、矿床深部或边部,可视具体情况估算预测资源量。详查以上阶段勘查境界内应对矿床整体有总体控制,矿产资源赋存情况基本查明或查明,不应有预测资源量。 2.5 推断的内蕴经济资源量(333)原则上没有工程间距要求,达到《总则》规定的稀疏工程控制即可。在普查阶段,分布面积较大的层状矿床,可采用2-3倍控制的工程间距(视矿床稳定程度)估算333,以便区别334。 2.6 内蕴经济资源量包括331、332和333,因未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开采,经济意义不明,界于经济的到次边际经济的之间,下列情形属于此类: 2.6.1 完成地质勘查工作,只进行概略研究的; 2.6.2 基础储量以外用一般工业指标估算的; 2.6.3 因矿层薄、矿体小、开采难度大或开采成本高,可行性研究、技术经济分析或矿山设计未予利用的; 2.6.4 矿山关闭后残留的矿产资源; 2.6.5 各种因素压覆的不能利用矿产资源,未经技术经济论证经济意义不明的; 2.6.6 矿床工业指标估算的低品位矿和旧标准规定的各类暂不能利用储量(表外储量); 2.6.7 后期有可能回收的矿柱。 2.7 次边际经济资源量是经(预)可行性研究表明,投资项目内部收益率(IRR)小于零时确定的类型。其中研究利用的331对应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11、2S21),332对应于控制的次边际经济资源量(2S22)。各类永久性矿柱是设计损失,不属于次边际经济资源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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