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病历规定

打印病历规定
打印病历规定

关于计算机打印病历基本要求的

通知

为了规范计算机打印病历质量,使其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病历打印基本要求:

1、所有时间使用24时制,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所有病历记录使用16开纸张,统一使用宋体、小四号字,排版格式符合《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的医疗文书书写格式要求。

3、用计算机书写的病历内容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时限打印出纸质病历(如:入院记录在24小时内,首程在8小时内等);各种记录的内容均以病历夹内的纸质记录为准。

4、各种记录打印后,必须有打印签名,并在打印签名右侧手写签名,无手写签名者视为无签名。

5、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一旦字迹不清楚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

6、打印病历在编辑过程中,上级医师可在计算机上修改下级医师病历,一旦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7、需要上级医师签名的地方(如: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一律手写签名。

8、需要计算机打印的有: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仍需手写的有:病历首页(必须在计算机上填写,但不能打印)、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各种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等。

二、医嘱处理的要求:

1、医嘱由医师在计算机上下达,每次下达后立即打印并手写签名,然后交给护士执行。需要医师执行的医嘱,如:请会诊、换药、拆线、腰穿、胸穿等,执行时间由医师书写。

2、每一次的医嘱时间应一致,具体到分钟(使用24时制),长期医嘱的停止由医师手写停止日期并签名,然后及时在计算机上终止,没有跨年度的停止日期可只写月、日、时、分(如:

2.25,21:10)。

3、抢救病人时,医师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遍后执行。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按照下达医嘱时间及时补录医嘱、打印并签名。

医务科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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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病历管理规定 一、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统一保管。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疗机构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检查检验结果和相关资料后24小时内归入或者录入住院病历。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统一保存、管理。 二、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任何人不得随意涂改病历,严禁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依法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疗机构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病历复制件。 医疗机构申请封存病历时,医疗机构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疗机构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四、医疗机构负责封存病历复制件的保管。 五、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六、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住院病历保存时间自患者最后一次住院出院之日起不少于30年。 八、医疗机构变更名称时,所保管的病历应当由变更后医疗机构继续保管。

医疗机构撤销后,所保管的病历可以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按照规定妥善保管。 病历的借阅与复制 一、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四、病案管理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

病历资料复印手续

如何办理住院病历资料复印手续 一、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 年版)》的通知关于住院病历复印的相关规定: (一)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二)医疗机构应当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三)医疗机构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按照下列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 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 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 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

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 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二、复印病历流程: (一)申请复印已归档病历的,申请人到医务科填写《病历复印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医务科审批后到病案室,病案室核查复印申请手续并做好登记后给予复印病历相关资料,加盖医院病案专用章,交给申请者。《病案复印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一并归入病案保存。 (二)申请复印未出科的病历,申请人到医务科办理申请复印相关手续(申请人需按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然后由科室派本科工作人员携带病历陪同申请人到病案室复印病历资料。复印完成后,病历原件、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由本科室工作人员一同带回,待病历归档时一并转归病案室保存。 四、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可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包括: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三、受理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8:00 ——11:30 下午: 2:00 5:00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医院病历复印制度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 (一)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二)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三)保险机构; (四)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应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五)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

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七)以上证明材料由医务科进行审核。 三、现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或复制的,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四、病历复印、复制统一由病案人员按规定予以办理并收取工本费,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印、复制,复印、复制时病案室工作人员应在场监督。复印、复制完毕由病案人员将介绍信及复印件交医教科,医教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盖章。 五、复印或复制病历,医务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病历管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提高病历书写质量,保障病历(案)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案)管理的重要性 病历是有关病人健康情况的文献资料,包括患者本人或他人对其病情的主观描 述,医疗人员对病人的客观检查结果、病情分析、诊疗过程、转归情况的记录与 之相关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件。 病历是病情发展的记录, 是确认医疗机构诊疗措 施是否正确,有无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同时,病历在健康保险、遗产继承、伤 残鉴定、伤害索赔等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中,是一种非常重要的书证材料。作 为如此重要的书证材料, 病历的书写要符合严格的规定, 才能具有科学性和真实 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 61 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 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二、病历质量控制与评价 病历质量的监督和质控以医疗核心制度为中心、病历质量考评为标准。 (一)为每一位在门诊、急诊、住院患者书写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的 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 重点是住院病因的环节质量监控, 为提高医 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二)医务处向每一位临床医师发放 《病历书写基本规范》 ,并定期组织学习 《病 历书写基本规范》;书写的电子病历符合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与《电子 病历基本书写规范》。 三)各临床科室每月对病历质量进行检查与评价达 100%。 (四) 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在 2个工作日之内回归病案室达》95%在7个工 作日内西安市第 病历管理规定 医院

病历复印规定

江海区人民医院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质控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以附在病历上存查。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病历不能交病人或家属携带。 四、病历复印的内容: 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保险机构等申请复印病历,只能复印病历的客观部分,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等。主观部分不能复印,包括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 五、病历复印的具体程序: 1、申请。患者或代理人或代理机构出示身份证明,向质控科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质控科及病案室,经同意后方可复印。 2、缴费。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第18条的规定,医疗机构复印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3、复印。医院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提供病历,由病区指派专人将需要复印的病历资料在规定时间内送到指定地点,并有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印。 4、核实、盖章。病历复印完毕后,复印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应当提交质控科,质控科对复印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证明印记,除了在病历的首页盖1枚完整的章之外,还应该在所有病历的边缘盖上骑缝章(质控科专用章),以保证复印资料的完整。 六、复印病历,质控科、病案室均需登记备案。 七、医生、质控科及病案室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患方提出复印病历的要求。 八、病历复印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九、病历复印地点:病案室。 十、复印费用按0.5元每张收费(A4纸、单面)。 【注意事项】

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doc

医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 为贯彻执行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和《湖北省护理文书书写要求》,进一步强化病历质量管理,特修订我院病历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医疗病历书写管理 一、门诊病历管理: 1、按《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要求书写门诊病历,病历缺项,每份扣发10元。门诊病历交病人保管;留观病人应写留观病历,每天有病情记录,留观期间存护办室,观察结束后交病人保管。未按规定每份扣发10元。 2、门诊医生应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合格处方,未按《处方管理办法》开具不合格处方的,每张处方扣10元。 二、现病历管理: 1、未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规范》及时书写入院录、首次病程录、病程记录、入院诊断及各种信息的每份扣10元;取消“简易病历”。 2、下病危通知的危重病人,无抢救记录的;诊断不清或疑难病症的无专业组或科内讨论的,须院内会诊未院内会诊的;二类以上手术无术前讨论的;手术无核查记录的;未及时书写手术记录的每份扣20元;

3、未按要求填写各类知情同意书,每份扣10元;缺知情同意书的每份扣50元。 4、临床诊疗管理规定: 以下各项若未按规定执行,每处扣20元 (1)未及时记录三级或上级查房的; (2)未及时书写阶段小结,转出、转入记录的; (3)未及时书写输血记录的;请会诊无会诊记录的(含院外会诊未经医务科审批的); (4)未按诊疗常规进行辅助检查的; (5)疑似医院感染病例无细菌培养加药敏的; (6)未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要求开具医嘱的; 以下各项若未按规定执行,每处扣50元 (1)从病人体内切下的固体标本未送检的; (2)重要器官切除、截肢、致残手术和新开展手术无请示报告的;(3)死亡病例未按规范进行死亡病例讨论的,或未按规定上报的;(4)属于医院内感染的病例24小时内未上报院感办的; 5、医技科室的各项检查报告单应由检查科室按规定逐项填写,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签名正规,重要的阳性结果及超过紧急值的要及时通知临床科室。若出现报告单缺项,填写或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专用术语描述不准确、签名不规范、无报告日期,每处扣10元;若出现报告单发错科室或造成丢失,每次扣20元;若出现错发报告,每次扣50元,引起不良后果导致医疗纠纷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

门诊病历管理规定 (一)门诊病历是门诊医疗工作的原始记录,凡门诊病人不论初诊复诊都应建立门诊病历,现在大多数医院采用的门诊病人自管自带 不存档的做法,是不符合门诊管理制度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有 时会增加新的矛盾。为了有利于医疗科研、观察病情,凡不建立门 诊病历档案的医院也应专门建立专科或专病的门诊病历保管制度。 门诊病历要求用钢笔书写,力求通顺、完整、简练、准确,字迹清楚、整洁,不得删改、剪贴、颠倒,医师要签全名。门诊病历一般 项目如病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籍贯、工作单位或家庭地址 等内容在挂号时就应填写清楚。医师要将病人主诉、现病史、既往史、各种阳性体征和必要的阴性体征、诊断或印象诊断、治疗和处 理意见等记载于病历上。每次诊察都要填写曰期,病情急重者还要 填写时间。若要请求他科会诊,应将请求目的和本科初步意见填上,若要住院或转诊者也要填写住院原因或转诊摘要。 (二)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三)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四)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医疗机构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复印、不得带走、不 得泄漏患者隐私。 (五)建立住院病历编号制度,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六)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七)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但必需按病历查阅、复印、复 制的程序审批)。

(八)住院病历在病区期间,如因科室管理不当,而诱发的医疗纠纷,其造成的损失由科室承担,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 度

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根据《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院住院病历复印管理制度: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根据我院工作实际及相关规定,原则上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7天后。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病案复印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复印时间:本院正常办公时间)。 三、本院病案室工作人员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制或者查阅病历资料的申请,并依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 1、(一)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二)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三)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 2 、病案室工作人员负责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核及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一)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三)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五)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病案室工作人员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并做好登记工作,必要时请示医务科: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

打印病历文档管理规定

琼中县黎族苗族自治县中医院 打印病历文档管理制度 计算机打印病历是记录住院患者病情和疾病转归的电子信息载体,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以《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病案管理要求为依据,计算机打印病历需打印到病历纸上,以纸质病案形式由临床医师签名后归档保存。针对我院实际情况,现对临床各科室计算机打印电子病历要求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计算机打印病历内容要求准确完整,简明扼要,应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检查和治疗情况,并正确使用医学术语、数字符号等。 (二)所有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病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医嘱等纸质打印后由记录医生用蓝黑墨水笔(钢笔或碳素笔)签署全名方能生效。无手写签名视为无效或缺项。 (三)电脑打印病历必须严格按照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按时录入内容满一页即刻打印签名,不允许集中打印,最后一页应保证随时打印,以避免医疗纠纷隐患,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内。 (四)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入院首次病程记录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急、 危、重症、重大手术、有医疗争议、输血的病历应及时记录后打印签名,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中。 (五)手术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24小时输写完成并打印签名,由第一助手书写的,打印后必须由术者签名确认;手术过程中,需要申请他科医师会诊并参与手术的,手术记录由手术医师书写完成并打印签字确认。 (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及时书写打印签名确认,内容齐全。尤其强调转入其他科室或转入其他医院的病人要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医院关于加强病案管理规定

医院关于加强病案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医院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一、加强医护人员培训,熟练掌握上级对病案的管理与书写的要求。(一)认真学习和掌握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实施细则,熟练掌握细则总项191条,212小项,10个不得采用,2个立即,1个必须,22个记录,5个同意书,57个数字,2个分析。使医院病历遵循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规范的原则。 (二)认真学习和落实“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结合医院病案管理情况,切实落实病历管理规定,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规范病历管理。 (三)认真学习和掌握住院病案首页数据填写规范和住院病案首页质量管理与控制指标,提高住院病案首页数据质量。 二、加强病案质量管理,修订病历质量标准,改进病历检查工作,努力抓好如下工作。 (一)不断修订调整制度,符合国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和新规定要求的病历书写规范和检查标准。 (二)医院健全病案管理组织,落实院、科管理体系,认真实施病历质量、四级管理制度。 (三)制定病历评审制度,每季度一次,并成立评审组织,制定评审标准。

(四)不断改进工作方法,提高质量检查效率,建立院、科、个人三级质量保证网络,一级抓一级,级级抓落实。 (五)抓好电子病历管理,把电子病历的内容和完成时限进行网上实时监控。 (六)加强临床科室病历管理工作,科主任是第一责任人,要对住院各级医师严格要求病历书写,科主任严格审查,及时上报病案室,办理移交签字手续。 (七)病案室认真登记、整理、审查、归档。对有问题的病历及时通知相关科室,做完整改,进行统计上架。 (八)严格病历借阅管理,若借阅和复印、复制工作,严格按卫生部制定的“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管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患方提出封存病历时,院方要有专人负责,医患双方完善相关手续进行封存。 三、加强反馈、讲评和奖惩制度,规范病案管理,提高病案质量。(一)职能部门经常深入科室检查病历质量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确保运行病历质量。 (二)对病历质量中问题多的科室或个人及时通报讲评。 (三)性质严重的或带有倾向性的问题要开质量委员会研究解决办法。 (四)完善病历质量奖罚措施,要把病历质量与科室和个人评先挂钩,与个人晋升挂钩,与个人经济利益挂钩。 (五)医院年底专门设立病历质量奖,对写的好的科室与人员进行奖

(完整word版)卫生部病历复印规定

卫生部病历复印管理规定为了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医院应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病历资料的申请: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安、司法机关。 二、受理复印病历资料申请时,申请人填写病历复印申请单,并按如下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应当在公安、司法机关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予以协助。 7、以上证明材料由院办及医务科进行审核,并留存申请人或申请机构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三、运行病历(即患者还未出院或虽已出院但还未送达病案室的病历)如按规定需要复印时,由该病区医务人员通知病案室人员到病房调取病历。

病历管理规定

嘉祥县第三人民医院病历管理规定 一、病历回收交接制度: 1、患者出院后,各科室必须将病历送交至医务科。 送交时间 每月5日每月15日每月25日 (下午3点前) 出院时间上月21-30或31日本月1-10日本月11-20日 2、严格执行院内病历交接制度,病房工作人员与医务科工作人员交接查收后签名。 3、定期统计出院病案归档情况,及时向有关科室反馈。 4、病案回收情况纳入科室考核内容。 二、运行病历管理制度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房管理,负责病历质量及安全管理,要保持病历整洁、完整,防止破损和残缺,不得丢失。 2、患者转科、会诊或到其它科室检查治疗时,由病房工作人员递送病历,不得交患者或家属携带。 3、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4、患者或亲属、司法机关需要查阅病历、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由主管医师与医务科联系后,病房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携带病历,和患者一起复印。 5、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按规定在24小时内填写出院记录、病案首页等,并检查病历书写质量和各种记录、辅助检查报告单是否

齐全,补充完善后签字,并在病案首页“质控医师”栏签字。值班护士要检查护理相关病历内容,按规定排列顺序整理病历,并在“质控护士”栏签字。 6、病房主管人员应在患者出院后按时将住院病历送交医务科,各病房建立出院病人登记本,严格执行院内病历回收交接制度。 7、患者出院后,病历在病房短暂存放期间,由病房科主任(副主任)、护士长、当日值班医师、护士负责保管并交接病历,确保病历不丢失,不经医务科批准备案,任何人不准将病历资料提供给他人,不得擅自从病房直接复印、复制病历,不得扣留病历资料,未经过许可不得将病历带离医院。 8、各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为运行病历管理第一责任人,值班医生、护士为直接责任人,一旦出现病历丢失情况,按照给医院造成的损失大小、责任程度,给予直接责任人、科室主任(副主任)、护士长进行处罚。 9、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山东省病历书写基本规范》(2010年版)有关规定执行。 嘉祥三院医务科 2013年1月1日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1.目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保护患者隐私,维护病历安全,防止病历丢失、被涂改、被篡改或被未经许可的人使用。 2.范围:全院。 3.定义 3.1病历: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 3.2病案:病历归档后形成病案。 3.3病历查阅:在病案室查看、阅读病历。 3.4病历借阅:将病历借出病案室进行查看、阅读。 3.5病历复印:用复印机、照相机等设备复制质病历资料。 4.权责 4.1病区:保管住院运行病历及归档前出院病历。 4.2病案室:负责出院病历的保管,提供病历查阅、借阅、复印服务。 4.3医务人员:查阅、借阅本治疗组及相关病历。 4.4患者及代理人:复印患者住院病历中允许复印的部分。 4.5全院工作人员:保护患者隐私,避免患者病历及相关信息外泄。 5.制度内容 5.1病历保管

5.1.1门急诊病历保管 5.1.1.1门急诊病历原则上由患者负责保管。 5.1.1.2门急诊电子病历由医院保管,知情同意书、签字单等表单,经诊区扫描后归于门急诊电子病历,保存电子档。 5.1.2住院病历保管 5.1.2.1患者住院期间,住院病历由病区统一保管。 5.1.2.2因医疗活动或者工作需要,须将住院病历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的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5.1.2.3注意保护患者隐私,未授权人员不得翻阅查看病历。 5.1.2.4住院病历暂时不使用时需及时放回病历车,病历无人看管时,病历车需及时上锁。 5.1.2.5患者出院后,住院病历及时整理存放,存放地址需上锁或采取其他措施,避免病历遗失。经科室审核后,7个工作日内交病案室归档存放。 5.1.3归档病历保管 5.1.3.1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30年。 5.1.3.1.1住院病历电子化存储后,原件可下架保存。 5.1.3.1.2所有的住院病历都按统一原则保存。 5.1.3.2归档后病历原则上一律不得修改。如病历归档后出现以下情况,经审批后方可完善修改。 5.1.3.2.1科室自查发现有漏记、错记的,由科室提出申请,报质管办备案。

打印病历相关要求

砚山县中医医院 计算机打印病历书写要求 计算机打印病历是记录住院患者病情和疾病转归的电子信息载体。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以《二级中医医院评审细则》病案管理要求为依据。计算机打印病历需打印到病历纸上,以纸质病案形式由临床医师签名后归档保存。针对我院实际情况,现对临床各科室计算机打印电子病历要求规范如下: 一、基本要求: (一)计算机打印病历内容要求准确完整,简明扼要,应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检查和治疗情况,并正确使用医学术语、数字符号等。(二)所有的入院记录、首次病程记录、日常病程记录、查房记录、病 例讨论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手术知情同意书、 医嘱等纸质打印后由记录医生用蓝黑墨水笔(钢笔或碳素笔)签署全名 方能生效。无手写签名视为无效或缺项。 (三)、电脑打印病历必须严格按照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按时 录入内容满一页即刻打印签名,不允许集中打印,最后一页应保证随时 打印,以避免医疗纠纷隐患,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内。 (四)、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入院首次 病程记录在入院8小时内完成纸质打印签名。急、危、重症、重大手术、

有医疗争议、输血的病历应及时记录后打印签名,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中。 (五)、手术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24小时输写完成并打印签名,由第一助手书写的,打印后必须由术者签名确认;手术过程中,需要申请他科医师会诊并参与手术的,手术记录由手术医师书写完成并打印签字确认。 (六)、术后首次病程记录,由术者或第一助手及时书写打印签名确认,内容齐全。尤其强调转入其他科室或转入其他医院的病人要及时书写“术后首次病程记录”。 (七)、日常病程记录,均应在满页后及时纸质打印签名。 (八)、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病历讨论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主管医生均应负责于满页后及时完成纸质打印签名。 (九)、上级医师查房后必须在24小时内,完成查房记录的审阅修改。满页纸质打印签名。 (十)已完成的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刀刮或剪贴。入院记录中上级医师(主治或副高以上医师)对病历中的不妥之处修改更正,并在经治医师签名的左侧签署全名。一页病历中修改超过3处时,经治医师要重新打印。 (十二)计算机病历录入、打印完成后,应按医师工作站操作规程保存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上,不得保存在计算机本地的软、硬盘或

出院病案回收保管管理规定

徐医附院病历管理规定(试行) 病历反映了医院的管理水平、医疗质量和医师的业务水平,病案在医院管理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病案不仅是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保障,而且还涉及医疗管理、疾病预防、医疗保险及法律法规等多个方面,为了进一步提高我院病案质量,根据目前我院现状就病案管理作出如下规定: 一、病案质量管理实施全程监控 1、建立、健全病案质量管理体系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病案室、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科室质控小组。在业务院长的领导下,医务处、门诊部、病案室负责组织对门诊、住院病历进行检查。 业务院长 医院病案管理委员会 医务处门诊部病案室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 科室质控小组 医师、护士

2、建立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质控小组(小组) (1)、院病案管理委员会下设院病案质量评审专家组,名单如下: 刘彦群李东野孙晓青徐开林谭迎春尹忠诚王人颢 刘永海刘颖王新生瞿结宗陈玉玲周莹梁爽 张梅靳振怀叶和清胡建荣戴春陈明颜学兵 吴文漪吕兴侠梁平张晓筠何徐彭潘秀英黄一虹 杨荣礼李励许铁夏勇王志荣钱文浩崔爱东 殷松楼张敬川朱炳喜沈霞李向农刘斌郭萌 郭开今于如同虞正权刘勇张中明钱伟民陈家存 陈仁富彭玲玲李培华牟莉陆晓媛韩秋峪卢思广 程华魏志平徐忠侠 (2)、各专科质控小组人员应由科主任、护士长及一名高年资医师组成。 3、实行“病案质量三级管理制度” 一级管理:主治医师(质控医师)认真检查每份出院病历,对书写格式、内容进行全面检查、评估。对疑难、危重、死亡病例、重大手术病例(甲类手术)应重点检查,高级职称医师检查并审签。经科主任或高级职称医师审签的病历都应为甲级病历。护士长应检查与护理有关的记录。各临床专科质控小组负责本科室病历的质量监控,应认真记录活动内容。 二级管理:病案室检查出院病历,及时将不足之处反馈给临床医师,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科主任,在规定的时间及范围内予以完善。 三级管理:医务处、病案室负责定期组织病案质量检查,对现病历(包括门诊病历)、出院病历进行评价,及时归纳、总结病历质量中存在的问题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 病例是医院的代表本,虽然说拿病例不是一件好事,但是我们还是要知道和病例有关的这些事。下面是小编为你整理的最新病历复印管理规定,希望对你有用! 病历复印管理规定1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计生委2013年11月20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2013年版)》,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病历复印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根据相关法规,以下四种人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4、公检法部门。 二、住院病历复印时间:分为两类: 1、归档病历:患者要报销(出院记录须盖公章)及其他资料,请出院2周后到病案科复印。 2、住院病历:住院期间只提供检查化验结果,病案资料由科室指派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科复印。 三、住院病历必须到病案科复印,任何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复印

病历。 四、病历复印必须向医院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委托书; 5、申请复印未成年人病案,需持监护人身份证(原件)、患者户口本或出生证原件。若代办人员为第三方(即非父母方),代理人申请复印病案应持患者身份证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患者签名或按指印委托书。其中新生儿(出生30天内)如需母亲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如父亲代办需提供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 6、申请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须提供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身份证、患者或其代理人签名按指印的委托书。保险公司核保科查阅保户既往有无住院史,须提供承办人员身份证、保险公司介绍信、保险合同上注明查询以往住院史。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打印病历规定

关于计算机打印病历基本要求的 通知 为了规范计算机打印病历质量,使其符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病历打印基本要求: 1、所有时间使用24时制,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2、所有病历记录使用16开纸张,统一使用宋体、小四号字,排版格式符合《山东省医疗文书书写规范》的医疗文书书写格式要求。 3、用计算机书写的病历内容必须按照相应的规定时限打印出纸质病历(如:入院记录在24小时内,首程在8小时内等);各种记录的内容均以病历夹内的纸质记录为准。 4、各种记录打印后,必须有打印签名,并在打印签名右侧手写签名,无手写签名者视为无签名。 5、打印字迹应清楚易认,一旦字迹不清楚时应及时更换打印机色带。 6、打印病历在编辑过程中,上级医师可在计算机上修改下级医师病历,一旦打印并签名的病历不得修改。 7、需要上级医师签名的地方(如:首次病程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一律手写签名。 8、需要计算机打印的有: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仍需手写的有:病历首页(必须在计算机上填写,但不能打印)、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各种知情同意书、手术记录、麻醉记录等。 二、医嘱处理的要求: 1、医嘱由医师在计算机上下达,每次下达后立即打印并手写签名,然后交给护士执行。需要医师执行的医嘱,如:请会诊、换药、拆线、腰穿、胸穿等,执行时间由医师书写。 2、每一次的医嘱时间应一致,具体到分钟(使用24时制),长期医嘱的停止由医师手写停止日期并签名,然后及时在计算机上终止,没有跨年度的停止日期可只写月、日、时、分(如: 2.25,21:10)。 3、抢救病人时,医师可下达口头医嘱,护士复诵一遍后执行。抢救结束后,医师应当按照下达医嘱时间及时补录医嘱、打印并签名。 医务科 二O一O年二月二十四日 1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卫生部病历管理制度 为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卫生部发布了《病历管理规定》,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卫生部病历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病历管理规定如下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病历是指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包括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 第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病历管理制度,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病历和病案的保存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门(急)诊病历档案的,其门(急)诊病历由患者负责保管。 住院病历由医疗机构负责保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第六条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需经患者就诊

的医疗机构有关部门同意后查阅。阅后应当立即归还。不得泄露患者隐私。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编号制度。 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应当标注页码。 第八条在医疗机构建有门(急)诊病历档案患者的门(急)诊病历,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患者就诊科室;患者同时在多科室就诊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指定专人送达后续就诊科室。 在患者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24小时内,其门(急)诊病历应当收回。 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将门(急)诊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在检查结果出具后24小时内归入门(急)诊病历档案。 第十条在患者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 住院病历在患者出院后由设置的专门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负责集中、统一保存与管理。 第十一条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

医院病历管理制度

病历(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

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科主任签字7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病历首页填写正确率在98%以

计算机打印病历书写要求

计算机打印病历书写要求 计算机打印病历是记录住院患者病情和疾病转归的电子信息载体。目前,我院处于电子病历的初级试用阶段,电脑书写病历后需打印到病历纸上,以纸质病案形式由临床医师签名后归档保存。针对我院实际情况,现对临床各科室计算机打印电子病历要求规范如下: ⒈计算机打印病历内容要求准确完整,简明扼要,应能如实反映患者病情和检查、治疗情况,并正确使用医学术语、数字符号等。 ⒉计算机打印病历必须严格按照病程记录的时限要求及时完成,内容满一页即刻打印,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内。 3.入院记录24小时内及时完成后打印。原则上危、重、急患者出现病情变化时,应及时记录后打印,并立即归入患者病历夹中。 4. 入院记录及病程记录等录入后,须录入医师全名。待打印完毕后,再由医师用蓝黑墨水笔签署全名(双签名),以示负责。 5. 已完成的病历不得随意涂改、刀刮或剪贴。上级医师对病历中的不妥之处应以红墨水笔修改更正,并在经治医师签名的左侧用红墨水笔签全名。一页病历中修改超过3处时,下级医师要重新打印。 6. 对上级医师手写的手术记录、查房记录或来不及打印的抢救记录,由经治医师在24小时内录入计算机,上级医师应签名确认。对于在未联网的计算机打印的手术记录,也应由经治医师及时录入联网的计算机内,以保证系统内病历的完整性。 7. 杜绝全盘拷贝他人病案。避免由于未进行修改,造成日期混乱或病案内容与病情不符。 8. 医务科病案质量控制小组将采用到临床各科室实时检查质控和网上实时检查质控的方法,发现问题后,提醒经治医师在当日进行修改,并列入考评。 9. 计算机病历录入、打印完成后,应按医师工作站操作规程保存在医院信息管理系统网络上,不得保存在计算机本地的软、硬盘或其它存储介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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