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 用 法 律 条 文

常用法律条文

1、《呈请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2、《呈请拘留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第(二)项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第(三)项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第(四)项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第(五)项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第(六)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第(七)项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3、《呈请延长拘留期限报告书》《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在特殊情况(应该写明:“有重大犯罪嫌疑,需要进一步调查取证;有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等具体原因)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梢匝映?日至4日。《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3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2人以上共同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4、《呈请逮捕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5、《提请批准逮捕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呈请结案报告书》(或《呈请侦查终结报告书》)《起诉意见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呈请预审终结报告书》名称已过时,不再适用)

6、《呈请搜查报告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7、《呈请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报告书》《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决定书》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

8、《呈请释放报告书》《释放通知书》《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患有严重疾病,怀孕、哺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不应当拘留的;拘留后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不应当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不能在规定的侦查羁押、审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超过法定期限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

9、《呈请撤销案件报告书》《撤销案件决定书》《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第(二)项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第(四)项告诉才处理的;第(五)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第(六)项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不应追究刑事责任,应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逮捕

1、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3条: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

《刑事诉讼法》第86条: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扭送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

2、不予立案《刑事诉讼法》第86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3、移送案件《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

4、拘传《刑事诉讼法》第50条。

5、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6、保证金保证《刑事诉讼法》第53条。(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7、退还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规定,取保候审结束时,退还保证金。包括在撤销案件、判决生效时退还保证金。

8、没收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56条。(决定没收保证金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报市(地)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9、对保证人罚款《刑事诉讼法》第55条。(四部委《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6条规定为1000元以上2万元一下)

10、解除取保候审《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1、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1款: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2款:应当逮捕的,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刑事诉讼法》第65条:拘留期间,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分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在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刑事诉讼法》第74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12、解除监视居住《刑事诉讼法》第58条第2款。

13、拘留《刑事诉讼法》第61条。

14、延长拘留期限《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15、提请逮捕《刑事诉讼法》第60条、第66条。《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第66条:违反取保候审规定予以逮捕。《刑事诉讼法》第57条第2款、第66条:违反监视居住规定予以逮捕。

16、释放《刑事诉讼法》第65条:不应当拘留时释放;对需逮捕而证据不足的,要继续侦查变更为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也适用65条。《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款: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时释放(复议加第70条)。《刑事诉讼法》第72条:不应当逮捕时释放。《刑事诉讼法》第74条:羁押期限届满对逮捕阶段证据不符合移诉条件需继续侦查的。《刑事诉讼法》第75条:采取强制措施超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30条: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

诉讼法》第60条:有不宜羁押的情况(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

17、传唤《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1款。

18、解剖尸体通知《刑事诉讼法》第104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00条:对家属拒绝领回的已查明死因的尸体处理。

19、侦查实验《刑事诉讼法》第108条。

20、搜查《刑事诉讼法》第109条。

21、调取证据《刑事诉讼法》第45条。

22、发还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发还被害人。《刑事诉讼法》第118条: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

23、销毁物品/文件《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1款。

24、没收物品/文件《刑法》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第3款:刑事没收决定应当由法院以判决形式执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19条:对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违禁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不得对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作出刑事没收决定。对依据其他行政法规对违禁品作出的没收,不属于刑事诉讼范围。

25、扣押/解除扣押邮件和电报《刑事诉讼法》第116条。

26、查询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第117条。

27、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刑事诉讼法》第117条:冻结。《刑事诉讼法》第118条:解除。

28、《刑事诉讼法》第119条。《刑事诉讼法》第119条中的指派是指公安机关要求内部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这种情形是不需制作《鉴定聘请书》。对聘请外部人员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

29、重新鉴定《刑事诉讼法》第121条。

30、辨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46条。

31、通缉《刑事诉讼法》第123条。

32、撤销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5条: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处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30条:没有犯罪事实;根据刑法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30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33、移送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29条。

34、破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66条、第167条。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考点一教育政策 考点预测 ( )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A.教育政策 B.教育法规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A 考点归纳 教育政策是一个政党和国家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教育发展目标和任务,依据党和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的基本任务、基本方针而制定的关于教育的行动准则。 教育政策的类型包括:(1)根据制定政策的主体不同,可分为政党的教育政策、国家的教育政策和社会团体的教育政策;(2)根据政策内容与层次不同,可分为总政策、基本政策和具体政策;(3)根据政策效力范围的角度,可分为全局性政策和区域性政策;(4)根据政策所起作用的角度,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 考点二教育法规 考点预测 ( )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 A.《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B.《未成年人保护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答案:C 考点归纳 教育法规是一切调整教育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即有关教育方面的法律、条例、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现代国家管理教育的基础和基本依据。 教育法规的类型包括: (1)根据教育法规的创制方式和表达方式不同,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2)依据教育法规的效力等级和内容重要程度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在我国教育法规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我国教育的根本法、基本法,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为普通法、单行法。 (3)根据教育法规规定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4)根据教育法规的适用范围不同,可分为一般法和特殊法。 考点三教育法律救济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一、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 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 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二、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1、动词使动用法: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 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2、名词使动用法: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 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 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甲骨文对应字笔划检索表

汉字笔画检索表 一 (292) 丶 (245) 亅 (236) (167) (145) 乙 (384) (144) 【一】二 (293) (299) (299) 十 (295) 丅 (299) 丁 (245) 厂 (356) (64) 七 (294) 匚 (224) 丂 (237) 【丨】丄.........299 刂 (266) 冂 (165) 【】 亻 (1) 人 (1) 入 (299) 八 (294) 乂 (235) ? (293) 匕 (61) (19) 儿 (12) 几 (232) 九 (294) 勹 (21) 乃 (144) (227) 【丶】 冫 (350) 【乛 】 力 (144) 刀 (266) (266) 又 (64) 卩 (32) 丩 (393) 阝[在左] (358) 【一】 三 (293) 干 (241) 于 (246) 亏 (237) 士 (147) 土 (350) 工 (244) 卄 (295) 艹 (380) 下 (299) 廾 (81) 大 (23) 万 (429) 兀 (7) (30) (115) 才 (380) 弋 (239) (145) 【丨】 上 (299) 口 (115) 囗 (162) (285) 巾 (150) 山 (354) 屮 (379) (224) 【】 千 (296) 乇 (385) 乞 (315) 川 (348) 彳 (191) 彡 (301) 亼 (221) 个 (8) 亽 (221) (245) 兦 (167) (144) 犭 (402) 夂 (113) 久 (294) 夕 (312) 么 (152) 凡 (216) 饣 (213) 及 (65) 【丶】 丬 (184) 广 (177) 文 (31) 亡 (167) 门 (181) 义 (286) 忄 (139) 氵 (326) 宀 (170) 之 (103) 辶 (196) 【乛 】 尸 (21) (21) 己 (157) 巳 (63) (65) 弓 (253) 卫 (192) 也 (426) 卪 (32) 女 (40) 小 (300) 刃 (266) 刄 (266) 习 (439) 叉 (70) 飞 (438) 子 (62) 马 (407) (153) 幺 (152) 巛 (348) 【一】 丰 (384) (233) 王 (274) 井 (354) 天 (23) 夫 (24) 元 (7) 无 (27) (167) 韦 (111) 云 (315) 专 (243) 弌 (292) 耂 (10) 丐 (5) 廿 (295) (258) 木 (361) 卅 (295) (280) 卝 (147) 艺 (38) 支 (71) (120) 帀 (381) (142)

古汉语意动用法

古汉语意动用法 学案博苑 2011-12-16 1005 古汉语意动用法 在文言文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那就是意动关系,在文言词法中叫意动用法。 意动用法是古汉语的词类活用一种,一个词加上一个宾语,在意义上是“认为(宾语)是……”“把(宾语)当作……”“以为(宾语)是……”的意思,这里的“认为,以为”就是意动,是根据意思加上去的。意动中的"“意”,就是“主观认为”,就是“主观上把某个事物当作”的意思。 如“王欲将孙膑”中的“将”就是“把(孙膑)作为将军”之意。 又如:“先天下之忧”中的“先”即是“把(天下之忧)当作最重要的”。 又如,“以其小,劣之”中的“劣”即为“(因为它小,所以)认为(它)很劣”。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主语使宾语在客观上产生某种动作行为,而意动用法是主语主观上认为(或以为)宾语具有谓语所表示的内容,是存于意念的想法或看法,客观上不一定如此。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例如“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句子中的两个“小”都是形容词而且都带了宾语,意思是“认为…小”了,全句的意思是:"孔子登上东山以后,鲁国就在自己的脚下,就像鲁国变小了一样,登上泰山以后,天下就在自己的脚下,天下如同变一样。“鲁”“天下”都是客观存在,是主观上认为事物发生了变化。公式:常用的是“以……为……”,或者用:认为(觉得)十宾语十意动词,也可以翻译成把(对)十其语十当作(感到)十意动词。 因为意动用法是一种主观上的意念,所以,在文言文中表心理活动的动词常会出现意动用法。常见的词有:"怪""羞""耻"等,如"孟尝君怪之",这个"怪"就是"对……感到奇怪"的意思,简单说就是"以之为怪"。 再看一个例子,韩愈的狮说》里有这样一句话"于其身也,则耻师焉"这里的"耻"是"认为(觉得)……羞耻"的意思。最后举一个名词的例子韩愈的《师谢里有"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的句子,这里的"师"是名词作意动用,意为"把……作老师"。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5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教师权利和义务 一、单项选择题 1.D【解析】教师的人身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 2.A【解析】教师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而必须具备的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 3.A【解析】该校长侵犯了教师的合法权益。 4.A【解析】教师有参加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列入计划的各种形式的进修和其他培训的权利。 5.C【解析】教师具有培训的权利,同时也有培训、终身学习的义务,但这应该是教师自主选择的,不应该在暑假期间强制执行。 6.D【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的规定:“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士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A【解析】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对学生进行思想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是教师的工作职责,也是教师的法定义务。题干中没有涉及教师的权利问题。 8.B【解析】根据我国《宪法》《教育法》等教育法律的精神以及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教师应公平对待每位学生,无论其外在条件如何,都应予以关心、爱护与尊重。 9.D【解析】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是教师应享有的基本物质利益权利。 10.D【解析】A、B、C项的内容只属于教师义务,D项内容既是教师的权利,又是教师的义务。 11.C【解析】《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六)依法接受监督。” 12.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见,只有具备上述三种情形之一,才可以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学校不能以“生源锐减,教师严重超编”为由,强迫教师进行其义务之外的工作或解聘教师。 13.D【解析】学校和教师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严禁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14.C【解析】依法执教是对教师的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因而主体是教师。 15.B【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具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的义务。而“私拆学生信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体罚学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关于“进行有偿家教”,《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相关法律并未做禁止性规定,主要是职业道德问题。 16.D【解析】教师违法行为的主要法律责任包括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17.B【解析】依法执教的要求包括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法执政

高中文言文使动、意动、为动用法详细例释

高中文言文使动、意动、为动用法详细例释高中文言文使动、意动、为动用法例释 掌握使动用法对学习文言文帮助很大。文言文的使动用法有三种形式,分别为动词、形容词和名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使动用法 一、概念认识 例1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郑伯克段于鄢》) 引文中加下划线的“惊”字是典型的动词使动用法。句中“吃惊”的不是庄公,而是姜氏,是难产而生的庄公“使(她的母亲姜氏)吃惊”。 为什么这么说?从上下文意来看,姜氏从此之后就不喜欢庄公,其原因就是庄公出生的时候是脚先出来,这种“逆生”就是难产,很容易导致母婴的死亡,因而,姜氏的“吃惊”就是很自然的。另外,刚出生的婴儿没有意识,不可能对生养自己的母亲表示“吃惊”。所以说,“惊”这一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只能是宾语姜氏。 例2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苏轼《赤壁赋》) 此句中的“舞”、“泣”这一动作的施行者分别是“潜蛟”和“嫠妇”,而使他们“舞”、“泣”的则是“余音”。 从以上例子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 1.所谓动词的使动用法,就是当某个动词充当句子谓语的时候,句子的主语并不是这个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施行者,也就是说,充当谓语的动词的动作行为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的这个动作。 2.解释这个动词时,应该在前面加“使”,成为“使(让)+ 宾+ 动词”的格式。 例3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贾谊《过秦论》) 秦族不会主动灭亡自己,而是山东豪俊“并起”的外部原因使自己灭亡了。 所以,判断一个动词是否是使动用法的方法之一,就是看这个动词的动作行为是不是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发出的。 二、形式特征 1.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语法特征是能带宾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词都带宾语。能带宾语的动词称之为及物动词,不能带宾语的动词称之为不及物动词。 比如,醒、徘徊、合作、觉悟、休息、前进、竞赛、冲突、灭亡等动词就不能带宾语。 在古汉语里,动词的使动用法通常就是指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换言之,古汉语里,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最多见。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当它们以使动用法出现在句中时,也就带上了宾语。 例4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苏洵《六国论》) 例句中的“却”是不及物动词,后面带了指代“秦”的宾语“之”,“却”就是使动用法,解释为“使(之)退却”。 所以,判断一个动词是否是使动用法的方法之二,就是看句中的作谓语的动词是不是后面带宾语的不及物动词。如果是,就可以尝试从使动用法的角度去理解。 下列句中加下划词都是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 若弗与,则请除之,无生民心。(《郑伯克段于鄢》)

甲骨文

甲骨文(中国古代文字)、 甲骨文,是中国的一种古老文字,又称“契文”、“甲骨卜辞”、殷墟文字或“龟甲兽骨文”。是汉字的早期形式,是现存中国王朝时期最古老的一种成熟文字,最早出土于河南省安阳市殷墟。属于上古汉语(old chinese),而非上古或者原始的其他语系的语言。 甲骨文发现于中国河南省安阳市殷墟,是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文化产物,距今约3600多年的历史。 甲骨文,具有对称、稳定的格局。备书法的三个要素,即用笔、结字、章法。从字体的数量和结构方式来看,甲骨文已经是发展到了有较严密系统的文字了。汉字的“六书”原则,在甲骨文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原始图画文字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 甲骨文是商朝(约公元前17世纪-公元前11世纪)的文化产物,距今约3600多年的历史。 2017年11月24日,甲骨文顺利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工程国际咨询委员会的评审,成功入选《世界记忆名录》。 发展历程 甲骨文因镌刻、书写于龟甲与兽骨上而得名,为殷商流传之书迹;内容为记载盘庚迁殷至纣王间二百七十年之卜辞,为最早之书迹。殷商有三大特色,即信史、饮酒及敬鬼神;也因为如此,这些决定渔捞、征伐、农业诸多事情的龟甲,才能在后世重见天日,成为研究中国文字重要的资料。商代已有精良笔墨,书体因经契刻,风格瘦劲锋利,具有刀锋的趣味。受到文风盛衰之影响,其大至可分为五期,底下分

别介绍。商代晚期自盘庚迁殷至商纣王共约273年,经历8世12王,这一时期的甲骨文也应有早晚先后之分。对商代甲骨的分期断代研究,有多种说法,如今主要采用的是董作宾依据世系、称谓、贞人等十项标准划分的五期说,即第一期:盘庚、小辛、小乙、武丁;第二期:祖庚、祖甲;第三期:廪辛、康丁;第四期:武乙、文丁;第五期:帝乙、帝辛。 一、雄伟期 自盘庚至武丁,约一百年,受到武丁之盛世影响,书法风格宏放雄伟,为甲骨书法之极致,大体而言,起笔多圆,收笔多尖,且曲直相错,富有变化,不论肥瘦,皆极雄劲。 二、谨饬期 自祖庚至祖甲,约四十年。两人皆可算是守成的贤君,这一时期的书法谨饬,大抵承袭前期之风,恪守成规,新创极少,但已不如前期雄劲豪放之气。 三、颓靡期 自廪辛至康丁,约十四年。此期可说是殷代文风凋敝之秋,虽然还有不少工整的书体,但篇段的错落参差,已不那么守规律,而有些幼稚、错乱,再加上错字数见不鲜。 四、劲峭期 自武乙至文武丁,约十七年。文武丁锐意复古,力图恢复武丁时代之雄伟,书法风格转为劲峭有力,呈现中兴之气象,在较纤细的笔画中,带有十分刚劲的风格。

甲骨文的临摹与书写

甲骨文的临摹与书写 一.甲骨文的文字特点 从字体的数量和结构方式来看,甲骨文已经是发展到了有较严密系统的文字了。汉字的“六书”原则,在甲骨文中都有所体现。但是原始图画文字的痕迹还是比较明显。 (1)字形多变: 在字的构造方面,有些象形字只注重突出实物的特征,而笔画多少、正反向背却不统一。

(2)体式丰富: 甲骨文的一些会意字,只要求偏旁会合起来含义明确,而不要求固定。因此甲骨文中的异体字非常多,有的一个字可有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写法。

(3)因字成型 甲骨文的形体,往往是以所表示实物的繁简决定大小,有的一个字可以占上几个字的位置,也可有长、有短。

(4)线条瘦硬 因为字是用刀刻在较硬的兽骨上,所以笔画较细,方笔居多。

(5)形象生动 甲骨文是师法自然,合众美的结果,大部分字在大自然中可以找到相对应的形状、声音、轨迹等。 万[萬] 形如蝎子.蝎子为胎生昆虫,母蝎产子,每胎可达数一甚而 百集幼蝎不等.幼蝎产出后,即自动攀附于母蝎身上,背部尤多, 密密麻麻若不可胜数,古人见之,即以蝎子之形不可胜数之“万”字. 春 上方是草木抽发的曲芽,下面那一部份是一个计时的标志, 组合起来,表示草木遨生开始的时序. 至 一支箭由远方而来,射到靶上,一横代表箭靶

观 是一只猫头鹰的特写,最上面是羽,角中间一竖是 喙,两侧是一双眼睛.显出一副主神贯注观贯注观察的样子,最下面的是乌,表明猫头鹰的类属.此字充分的掌握住了猫头鹰的表情。 二.甲骨文的艺术特点 由于甲骨文是用刀刻成的,而刀有锐有钝,骨质有细有粗,有硬有软,所以刻出的笔画粗细不一,甚至有的纤细如发,笔画的连接处又有剥落,浑厚粗重。结构上,长短大小均无一定,或是疏疏落落,参差错综;或是密密层层十分严整庄重,故能显出古朴多姿的无限情趣。 甲骨文,结体上虽然大小不一,错综变化,但已具有对称、稳定的格局。所以有人认为,中国的书法,严格讲是由甲骨文开始,因为甲骨文已备书法的三个要素,即用笔、结字、章法。殷墟甲骨文是目前所知我国最早的系统文字,也是比较成熟的文字。而上古文字的点横撇捺、疏密结构,用今天的眼光去看,确实初具用笔、结体、章法等书法要旨,孕育着书法艺术的美,很值得欣赏与品味。以甲骨文而言,郭沫若在1937年出版的《殷契粹编》的序言中,就对其书法体现非常赞赏:“卜辞契于龟骨,其契之精而字之美,每令吾辈数千载后人神往。文字作风且因人因世而异,大抵武丁之世,字多雄浑,帝乙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为动用法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上述这些词类活用现象,还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比如数词或者数量词优势也可活用为动词甚至是使动词。 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一、动词使动用法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之止(使愚公止) 例4: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二、名词使动用法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高级中学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2.方位名词用如动词 古代汉语方位名词也可活用为动词,表示向某个方动。如: (1)吾亦欲东耳,安能郁郁久居此乎!(韩信拜将) ——“东”是方位名词,前有能愿动词“欲”,这里活用为动词,指“向东进”。 (2)故外户而不闭。(礼记·礼运)——所以只是从外面把门合上,而不用闩门。“外”的后面有宾语“户”,活用为动词,指“从外面合上”。 (二)方位名词用作状语 方位名词用作状语,古代汉语使用得较多,有的表示行为的处所,有的表示行为的趋向。如: 上食埃土,下饮黄泉。(劝学) “上”、“下”是方位名词,直接用作状语,表示行为的趋向。“上食埃土”是往上吃细土,“下饮黄泉”是往下喝泉水。下面再举几例: 孟尝君予车五十乘,西游于梁。(冯谖客孟尝君) “西”是方位名词用作状语,表示行为的趋向,即“向西”。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作者:佚名时间:2008-11-17 21:37:45 来源:会员转发人气:24378 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上述这些词类活用现象,还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比如数词或者数量词优势也可活用为动词甚至是使动词。 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一、动词使动用法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之止(使愚公止) 例4: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二、名词使动用法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在古代汉语里,名词用作使动词比较少见。 三、形容词使动用法 形容词带上宾语以后,如果使得宾语具有这个形容词的性质和状态,那么这个形容词则

文言文意动用法

1.意动用法: 不‘耻’下问(耻:以……为耻) 其家甚‘智’其子(智:以……为智)父‘异’焉(异:感到奇怪) 父‘利’其然(利:以……为利0 故人不独‘亲’其亲(亲:以……为亲) 不独‘子’其子(子:以……为子)固以‘怪’之矣(怪:以……为怪)‘义’不杀少而杀众(义:把……当作正义) 吾妻之‘美’我者(美:认为……美)‘惩’山北之塞(惩:以……为苦)2.使动用法: 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

形(乱:使……扰乱;劳:使……劳累) ‘卧’右膝,‘诎’右臂支船,而‘竖’其左膝(卧:使……卧,平放;诎:使……弯曲;竖:使……竖) 忘峰‘息’心(息:使……停止、平息) 食之不能‘尽’其材(尽:使……竭尽) ‘凄’神‘寒’骨(凄:使……凄凉;寒:使……寒冷) ‘忿’尉(忿:使……恼怒) ‘袒’右(袒:使……露出) 亦‘免’冠‘徒’跣(免;使,脱去;徒:光着)

‘伏’尸百万,‘流’血千里(伏:使……伏;流:使……流) 且秦灭韩‘亡’魏(亡:使……灭亡)‘空乏’其声(空乏:使……贫困之苦) 所以‘动’心‘忍’性(动:使……惊动;忍:使……坚韧) ‘闻’寡人之耳者(闻:让……听到)‘聚’室而谋(聚:使……聚,召集一起) 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止:使……阻止) 3.名词作状语: 吾‘日’三省吾身(日:每天) ‘日’扳仲永环谒于邑人(日:每天)

其一‘犬’坐于前(犬:像狗一样地)‘箬篷’覆之(箬篷:用箬篷) ‘石青’之(石青:用石青) ‘空谷’传响(空谷:在空荡的山谷里) 横柯‘上’蔽(上:在上面) ‘手’自‘笔’录(手;亲手;笔:用笔) 从小丘‘西’行百二十步(西:向西)‘下’见小潭(下:在下面) 皆若‘空’游(空:在空中) ‘斗’折‘蛇’行(斗:像北斗那样;蛇:像蛇那样) 其岸势‘犬牙’差互(犬牙:像狗牙一样)

文言文使动用法演示教学

学习资料 文言文使动用法 掌握使动用法对学习文言文帮助很大。文言文的使动用法有三种形式,分别为动词、形容词和名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使动用法 一、概念认识 例1 : 初,郑武公娶于申,曰武姜。生庄公及共叔段。庄公寤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郑伯克段于鄢》) 引文中加下划线的“惊”字是典型的动词使动用法。句中“吃惊”的不是庄公,而是姜氏,是难产而生的庄公“使(她的母亲姜氏)吃惊”。 为什么这么说?从上下文意来看,姜氏从此之后就不喜欢庄公,其原因就是庄公出生的时候是脚先出来,这种“逆生”就是难产,很容易导致母婴的死亡,因而,姜氏的“吃惊”就是很自然的。另外,刚出生的婴儿没有意识,不可能对生养自己的母亲表示“吃惊”。所以说,“惊”这一动作行为的发出者只能是宾语姜氏。 例2 : 余音袅袅,不绝如缕。舞幽壑之潜蛟,泣孤舟之嫠妇。(苏轼《赤壁赋》)此句中的“舞”、“泣”这一动作的施行者分别是“潜蛟”和“嫠妇”,而使他们“舞”、“泣”的则是“余音”。 从以上例子的分析来看,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1.所谓动词的使动用法,就是当某个动词充当句子谓语的时候,句子的主语并不是这个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的施行者,也就是说,充当谓语的动词的动作行为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的这个动作。 2.解释这个动词时,应该在前面加“使”,成为“使(让)+ 宾+ 动词” 的格式。 例3 : 山东豪俊遂并起而亡秦族矣。(贾谊《过秦论》)秦族不会主动灭亡自己,而是山东豪俊“并起”的外部原因使自己灭亡了。所以,判断一个动词是否是使动用法的方法之一,就是看这个动词的动作行为是不是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发出的。 二、形式特征 1.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语法特征是能带宾语,但是,并不是所有的动词都带宾语。能带宾语的动词称之为及物动词,不能带宾语的动词称之为不及物动词。 比如,醒、徘徊、合作、觉悟、休息、前进、竞赛、冲突、灭亡等动词就不能带宾语。 在古汉语里,动词的使动用法通常就是指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换言仅供学习与参考学习资料之,古汉语里,不及物动词的使动用法最多见。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当它们以使动用法出现在句中时,也就带上了宾语。 例4 : 后秦击赵者再,李牧连却之。(苏洵《六国论》)例句中的“却”是不及物动词,后面带了指代“秦”的宾语“之”,“却”就是使动用法,解释为“使(之)退却”。

甲骨文书法欣赏

甲骨文书法欣赏 甲骨文书法欣赏一、引言 在人类发展史上,文字的创造和应用是人类从荒蛮走向文明的象征,而在世界上以古埃及的圣书字、古代两河流域的楔形文字和中国的古文字为主的各国古文字中,汉字则是唯一的从产生到现在延续使用数千年还依然充满生命活力的一棵长青树。而以汉字书写作为表现形式的书法艺术,是世界所公认的最为纯粹的中华艺术,是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书法发展成为一门独立的艺术,是在草、行、隶、楷等今文字字体先后成熟的魏晋时代,先秦古文字退出了社会实用字体的舞台,仅在特殊场合使用。尽管此后也有对它们艺术特色的高度赞扬,依然有书法家喜欢运用古文字作为书法的表现形式,但从书学理论到艺术实践,都明显存在着厚今文字字体而薄古文字书法的倾向。虽然由于文字演变和古今审美意趣变化,这种倾向的产生自属“势在必然”,但是古文字书法和今文字书法所能体现的审美范畴,所能造就的艺术意境是完全不同的,更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同样,古文字书法中不同字体的书法也是这样。因此,如果缺少了历史上任何一种成熟字体(如古文字中的甲骨文、金文、楚简、帛书等)书法,这个系统就是不完美的,中国书法这座“东方艺术的最高峰”就不那么雄伟壮丽了。为了全面继承和弘扬传统

书法,我们应该在重视今文字书法的同时,加大对整个古文字书法从理论到实践进行研究与探索的力度。 殷墟甲骨文是三千多年前我国最早有系统的成熟的文字,不仅表现于字的个数之多,也表现在字的结构复杂,古人所说的“六书”:象形、会意、形声、指事、转注、假借,在甲骨文中都可找到实例。清光绪二十五年(1899年)甲骨文被著名学者王懿荣发现至今的百余年中,有许多前辈学者在甲骨学的建立和发展中,起到了奠基和开拓的关键性作用,其中最为人们称道的是甲骨学史上的“四堂”:即参照《说文解字》并利用金文字形与卜辞相互验证,考释出大量甲骨文且纠正了不少《说文解字》的谬误,在甲骨的搜集、著录、考释等方面都做出突出贡献的雪堂(罗振玉);将卜辞系联为有系统的古史材料,用以重构商史并推测其社会制度,使《史记·殷本记》和《帝王世纪》等书所传的殷代王说得到物证的新史学开拓者观堂(王国维);将盘庚迁殷至商纣灭亡8世12王的二百多年历史划分五个时期,具有划时代意义的著名“王朝断代说”创造者彦堂(董作宾);以研究古文字手段来研究中国古代社会,并在商世系的考证和甲骨文字的考释等方面,有许多独特创见的鼎堂(郭沫若)。 甲骨文的发现,是中国近代文化史上的一件大事,它不仅给史学界、考古学界、文字学界提出了一系列崭新的研究课题,也对中国书法有着巨大的影响。它那千姿百态的构形,高古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与为动用法 一、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就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与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名词用作意动,就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瞧做 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就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就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形容词用作意动,就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 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她才能非凡) 二、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就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就是主语发出的,而就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就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就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1、动词使动用法:动词与它的宾语不就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就是使 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2、名词使动用法:名词用作使动词,就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 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 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题库9-1-8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题库9-1-8

问题: [单选]《幼儿园管理规程》由()负责解释。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B.国务院 C.国家教育委员会 D.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六十一条:本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故选C。

问题: [单选]《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我国的基本教育政策是()。 A.提高质量 B.促进公平 C.改革创新 D.育人为本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基本要求是保障公民依法享有受教育的权利,重点是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扶持困难群体,根本措施是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倾斜,加快缩小教育差距。教育公平的主要责任在政府,全社会要共同促进教育公平。故选B。

问题: [单选]国家实行()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A.教师资格 B.教师竞聘上岗 C.教师选拔 D.教师淘汰 我国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只有取得教师资格证的公民才能依法成为教师。故选A。 (广东11选5开奖结果 https://www.360docs.net/doc/212896419.html,)

问题: [单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的未成年人。 A.十五周岁 B.十六周岁 C.十七周岁 D.十八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故选B。

文言文中的“使动·意动·为动”-模板

文言文中的“使动·意动·为动” ” 在阅读文言文的过程中,常会遇到一些词类活用的情况,即有些词类由于使用的需要,会临时改变它的词性,起另一类词的作用。如果不能正确掌握它们的用法,理解它们的意思,就不能正确地理解、翻译句子。尤其是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是同学们较难区分的,现在就把动词的使动、意动以及为动用法放在一起进行认知比较,希望对同学们的学习有所帮助。 一、使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是指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不是由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发出,而是在主语的影响下使宾语所代表的人物发出,谓语动词具有“使宾语干什么(怎么样)”的意思。使动用法主要有四种:名词的使动用法;动词的使动用法;形容词的使动用法;数词的使动用法。 (一)名词的使动用法: 表示使宾语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物,或使宾语产生这个名词用作动词后所表示的动作。例如: ①域民不以封疆之界。(使……定居) ②桓公解管仲之束缚而相之。(让……做丞相) ③纵江东父兄怜而王我,我何面目见之?(使……做王) (二)动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使动用法主要发生在不能带宾语的动词上。例如: 焉用亡郑以陪邻?(使……灭亡) 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使……发怒) “亡”“忿恚”都不能带宾语,但因分别跟了“郑”“尉”,成为使动用法。 某些可带宾语的动词也有使动用法。例如: 谨食之,时而献焉。(“食”,吃,这里是捕蛇者“使蛇吃”即让蛇吃东西,可译为喂养。“食”用作使动意义后读si。) (三)形容词的使动用法: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同动词的使动用法略有区别,它的特点是使宾语所表示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例如: ①今媪尊长安君之位。(使……尊贵) ②诸侯恐惧,会盟而谋弱秦。(使……势力削弱)

第二章 教育法律法规

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 考纲要求 (1)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人犯罪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法》等。 (2)了解《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相关内容。命题剖析 (1)本模块知识以“单项选择题”的题型居多,旨在考查考生是否具有良好的法律意识与法制观念,能够知法、懂法、守法。 (2)“材料分析题”要求考生从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角度,评析学校的教育管理、教师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生权利保护等问题。 第一节教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 一、教育法律法规的含义 (一)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律泛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狭义的教育法律,则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在我国,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外的法律(即单行法律)两种。 (二)教育法规 1.概念 教育法规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为调整教育与经济、社会、政治的关系,以及教育内部各个环节的关系而制定和发布的法律、法令、条例、规程、制定等规范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教育法规是指国家立法机构之外,有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的规范文件。

本书的教育法规概念,是指有国务院和地方权力机构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规和地方教育法规,同时把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教育法规范围内。 2.教育法规体系 教育法规体系一般分为横向结构和纵向结构。 横向结构是指教育法规划分出若干处于同一层次的部门教育法,形成法规调整的横向覆盖面。有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社会教育法、成人教育法、特殊教育法、教师法、教育经费法等。 纵向结构是指由不同层次的教育法规构成立法权限和法律效力上等级有序的法规纵向体系。根据效力等级的高低,教育法规的纵向结构分为五个层次: (1)教育基本法律 (2)教育单行法律 (3)教育行政法规 (4)地方性教育法规 (5)教育规章(政府规章) 通常情况下,人们将这五个层次称为教育法规的表现形式 3.教育法规的制定与执行 (1)教育立法。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教育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其程序为:议案的提出、草案的审议、法规的通过、法规的公布。 (2)教育法规的实施。教育法规的实施有两种方式: 一是教育法规试用。法律适用是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适用法律的专门的国家机关有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 二是教育法规的遵守。 二、教育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就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教育法律规范在调整教育社会关系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我国的基本教育法律关系主要包括: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学校与社会的关系,学校与教师、学生的关系。 (一)教育权利 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就是法律所许可的行为。法律关系中主体所被许可的行为,有两个方面,即作为与不作为,通俗地将就是可以做什么和可以不做什么。 教育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是教育法律所许可的行为,也是在教育法律关系对主体作为与不作为的许可。 (二)教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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