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区地材调差实施细则(终)8.5

工区地材调差实施细则(终)8.5
工区地材调差实施细则(终)8.5

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

土建工程地材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因各工区在施工过程中碎石、机制砂及天然砂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确保遂资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规范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和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由于材料上涨对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我司根据遂资路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文件及2011年5月23日和2011年6月23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资路土建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征求各工区意见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仅适用于遂资路TJ1-1~TJ1-17工区、TJ2合同段调差,调差资金来源于总分包差价。

2、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机制砂(C50及以上砼,天然中粗砂除外)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的调差方法:以材料运费作调整,价差按0.3元/m3〃km计算。

3、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天然中粗砂(C50及以上砼),代号899的调差方法:按价差法作调整。

4、本次调差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

二、计量和支付

1、计量周期:地材价格调差按月计量。

2、材料运费调整方法

(1)、价差△C=0.3元/m3(价差单价)*S(工区实际运距)

(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价差调整费用:△Ct=△C×V

(4)、计量表格见附表2、附表3。

3、价差调整方法

(1)、价差△C=Ca-C0

Ca: 280元/m3,由集团审计、集团纪委、物流公司、遂资公司、土建总承包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确定的价格,如天然中粗砂的价格继续上涨,其风险由各工区自行承担;

C0: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材料价格。

(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价差调整费用:△Ct=△C×V

4、支付

(1)、对截止至2011年6月30日已计量部分的调差金额一次性支付:

实际支付金额=至2011年6月30日已计量工程调差总金额*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以当期监理月报中此数据为准,下同)

(2)、从2011年7月1日起,对计量部分调差金额的支付:

实际支付金额=至当期末累计调差总额*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截止上期已支付金额

(3)、对变更工程部分调差金额的支付:

实际支付金额=至当期末累计调差总额*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截止上期已支付金额

(4)、调差金额支付比例:按各工区申请比例执行。

(5)、承包人在合同期内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施工,造成工期拖延的,剩余材料调差款全部不予支付。

(6)、支付时间:由总包单位在每月计量支付时,与工程进度款合并支付给各工区。

三、审批程序和要求

1、各工区将该工区地材实际运距,上报总承包汇总,总监办及跟踪审计审核,并由业主审批,经审批的运距作为该工区地材调差运距,在今后的地材调差过程中不予变更。

2、各工区按优选预算文件中涉及本次调价范围的清单细目,按附表格式建立地材耗量台账报总承包、总监办、跟踪审计审核,业主审批。

3、在每期的地材调差计量时,各工区按第二章计算方法计算调差金额,报总承包、总监办、跟踪审计审核,业主审批。

4、计量报表于每月20日前上报总承包。

5、各承包人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如实申报,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取消价差调整的资格。价差调整的管理要主动接受重庆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6、本细则由重庆交通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渝通公路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解释。

1、地材调差申请审核流程图

2、各工区地材运距表

3、地材调差支付审核表

4、材料运费调差金额计算表

5、价差法调差金额计算表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地材调差运距表

遂资高速公路工区地材调差

第期支付审核表

承包单位:

合同名称:截止日期: 单位:元

注:①完成比例即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以监理月报中此数据为准)。

附件4:

遂资高速公路工区材料运费调差金额计算表

工区计量工程师:总包计量工程师: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合同部计量工程师:跟踪审计:

附件5:

遂资高速公路工区材料价差法调差金额计算表

工区计量工程师:总包计量工程师:总监办计量工程师:业主合同部计量工程师:跟踪审计: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地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地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年月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地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年月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地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地,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地,在年月日前完成地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地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年月日后完成地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地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年月日以后开工地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号文件,湘交基建字[]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地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地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地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水泥、碎石、路面碎石、砂、中粗砂、沥青、柴油、炸药雷管予以调差.

材差

公路工程材料差价调整方式 发布时间:2010-10-25 作者:admin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 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权威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 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材差标准是分 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 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 在公路建设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且幅度很大时,材 差标准应于每季度初公布一次,该标准仅适用于下季度用 于工程项目的材料。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 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方法有两 种: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 用时间确定。 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 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 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不同的材差调 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确定享受某 一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是任何一种材差调整方法的核心 内容,这里的材料数量必须与某一材差标准相对应,而且 应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范围。确定调差材料数量的方法有 三种,可以通过审查票证确定,通过公式进行计算,也可以 通过现场计量确定。无论哪一种方法的准确性都是相对 的, 比较而言,以公式计算受主观因素的影响较小。票证 法是以票证为依据,通过现场监理严格的审核,确定享受

某材差标准的材料数量进行材差调整的一种方法。这种方 法操作程序简明直观。 高等级道路建设工程材料的价格调整 康斌 【江苏宁沪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南京210049】 摘要:高速公路建设的材料供应是一项极为重要的工作。其中材料的价格调整 对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阐述了为确保工程进度,作为业主既要求承包商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又使经济风险限制在承包商 所能承受的范围内的二种较为科学、合理的材料调价方法:票据法及公式法。 并对这两种方法的内容、特点、利弊均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材料调价方法 1 概述 道路建设特别是高等级道路的建设,投资费用越来越多。如何用最经济的 费用建造好一条道路,受很多因素的制约,做好工程材料的供应工作则是非常 重要的因素之一,这是由工程材料费用占整个道路总造价60%以上的特点所决 定的。目前,各地新建的高等级道路材料供应普遍采用国际惯例“FIDIC”条款,并在“FIDIC”条款基础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努力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道路建设材料供应的新路子。从目前已建成或在建中高等级道路来看,工程材料的 供应大致有如下三种模式:全部材料由业主采购后向承包商供应(如楚大高速公路);全部材料由承包商自主采购,部分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如京津塘高速公路);部分材料由业主直供,部分材料进行价格调整,部分材料由承包商自主采购(如沪宁高速公路)。从费用的节约和道路建设的质量控制来看,沪宁高速公 路所采用的材料供应模式最为科学,它既要求承包商承担一定的经济风险,又 使经济风险限制在承包商所能承受的范围内,以确保工程顺利建成。业主直 供,质量得到强有力的保证,且大批量采购材料形成巨额资金的节约;价格调整,尊重客观实际,对承包商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如物价上涨)所产生的风险 进行补偿;承包商自购,对承包商进行一定的风险制约。从目前的实践看,是 科学的方法。较复杂而又涉及业主和承包商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是如何进行材 料的价格调整,现介绍常用的二种方法。 2 票据法调价 票据法属事中调价,是道路建设内部管理施工中推广的材料价差补差方 法。一般做法是根据规定的材料等基本价格与现行价格之差来进行调整。这里 基本价格系指承包商提交标书时并由业主确认的材料价格,现行价格指在提交 标书后,工程实施中采购材料的价格。这种做法是在投标时业主应提出明确条件,注明补差材料名称及材料最低数量的限定,并随投标文件递交指定材料合 法的基本价格证明文件。同时,业主还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对应基本价格的组成 注明现行基价的组成内容,以及对承包商递交的现行价格文件的合法性提出明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标签:房产 工程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工期为六个月以内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价格原则上不作调整。施工企业在投标报价中,应认真考虑建筑材料价格风险因素,及时采集和掌握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增强建筑材料价格风险防范意识和预测能力,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予以明确。 二、工期为六个月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在施工期间,主要建筑材料价格涨落所发生的价差,工程发承包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共担风险的原则进行调整。 三、主要建筑材料调价项目:钢材(钢制品)、水泥、砼制品(商品混凝土)、电线、电缆、沥青、柴油、人工费。 四、主要建筑材料价格调整办法 (一)材料价格调整事项需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可以调整材料价格的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及各方承担风险范围、幅度和调整办法,并依据同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投标报价的基准价格,在招标文件中发布。 (三)可调材料价格波动风险幅度约定为基准价的±5%。对比材料采购当期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 从工程投标截止日到工程竣工期间波动幅度在基准价±5%以内的材料价格不作调整。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上涨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上的价差(如报价高于基准价的,高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可调材料采购当期信息价下跌超过基准价5%的,调整超过基准价5%以外的价差(如报价低于基准价的,低于部分应作扣除,最多扣到不调为止)。 (四)施工期内,承包人采购主要材料的数量及日期应通过监理审核,确认用于本合同工程后报发包人审批,以此作为材料价格调整的依据。 对于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且无法核定材料采购数量及日期的工程项目材料价格调整办法是:依据投标有效期当月成都市《工程造价信息》发布的材料价格信息确定可调材料的基准价格,测算施工期内各月材料信息价的平均增减幅度,如测算幅度超过基准价的±5%,调整超过基准价±5%的部分,调增调减的办法同第3条。

电气设备、电缆检查和调整实施细则

乐山市金宇煤业有限公司沐川县高笋乡煤矿 电气设备、电缆检查和调整实施细则 二○一七年四月

电气设备、电缆检查和调整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八十三条及有关电气设备的标准和规定,提高机电人员对电气设备防爆性能、检查及调整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便于统一掌握运用标准,从而加强对煤矿井下电气设备的科学管理,提高维修质量,保障电气设备持续可靠稳定的运行,特制定本《细则》。 一、使用中的防爆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检查: 1、所有电气设备(包括小型电器)的选用,都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42条的要求和规定。 2、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在入井前必须由指定的、经过考试合格的防爆电气设备检查员检查其安全性能,取得合格证后方准入井。 3、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都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防爆性能受到破坏的电气设备,应立即处理或更换,不得继续使用。 4、对井下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实行群检与专检相结合的四级检查制度,即设备包机人检查、防爆检查员检查、组织月检查、配合季度检查。 5、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用产品监督检验部门检验。 6、防爆外壳的修理,应执行《煤矿防爆型电气设备外壳修理规程》,而且必须由机修厂或取得防爆检验合格证的制造厂家进行修理。 7、凡防爆电气设备,不论在井下任何地点使用,都应按防爆要

求进行检查。 9、加强对井下使用中的防爆电气性能检查: 1)防爆电气维修工(兼职防爆检查员),对自己所管辖的防爆电气设备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2)专职防爆检查员对防爆电气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 3)专职和兼职防爆检查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防爆检查工作的需要。 二、配电系统断电保护装置检查整定 1、每六个月对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进行一次检查整定工作。根据设备负荷增、减情况及时调整继电保护装置各项参数,以保证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2、检查、调整高压电气设备继电保护装置时,必须执行工作票制度,制定相应安全措施。 3、必须安排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进行检查、调整。 4、作业人员严格按照工作票相关内容进行操作。 5、按照表格要求填写有关参数,整定值来自于开关柜所带负荷计算。 6、除了机电科分管人员,其他人等一律不准私自调动整定值。 3、记录要准确,填写字体要工整,不得涂画,不得撕页。 7、若不慎填写错了,在错误处用填写笔画两道斜线,再在合适处填写正确内容。 8、馈电开关电流整定标准: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质高效得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加强工程施工用料得质量监督,科学、有效得存放以降低材料得自然损毁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专业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就是工程施工用材料得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所有施工材料相关得全面管理工作,对各项目工程施工材料使用状态、相关得业务资料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就是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得职能部门,负责现场施工用料得验收、点验、发料、盘点、保管等相关得管理工作,对项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得施工材料使用状态与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定义与范畴 第五条本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中需要管理得材料主要就是指进入工程实体得永久性结构工程得主要材料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得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一次性转值类机电制品。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各施工队施工(专业公司)所需用得材料必须提前编制申请计划,经施工队现场技术主管与行政主管签字后上报,作为项目物资部得供料依据。 第七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工程部与计划部编制得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与月进度施工计划,结合单项工程材料需用量表计算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得各类工程材料,作为项目物资部得限额发料依据。 第八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申请计划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材料库存情况,本着“减少库存、保障供应、防止积压”得原则进行调整,经项目分管与主管领导签批后作为采购依据。需要公司负责采购得特殊物资,材料申请计划须提前报公司物资管理部。 第五章现场管理 第九条在材料进场前,施工现场应设置与工程规模相适应得料棚、料场,?对工程任务量大、工点集中得施工现场要设置临时仓库。施工现场得库房、料棚、料场要布局合理、安全,做到地面平坦坚实、清洁,要配备必要得衡器、量具与消防器材,?要做好防雨、防潮、防盗、防火、防腐等工作,确保人员、物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现场施工便道有无障碍及平整通畅,车辆进出、转弯、调头就是否方便,还应适当考虑回车道,以保证材料

工区地材调差实施细则(终)8.5

四川省遂资眉高速公路遂宁至资阳段工程项目 土建工程地材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因各工区在施工过程中碎石、机制砂及天然砂等材料价格大幅上涨。为了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利益,确保遂资路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规范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和程序,有针对性地解决由于材料上涨对工程实施带来的影响。我司根据遂资路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文件及2011年5月23日和2011年6月23日重庆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遂资路土建工程材料价差调整专题会议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并征求各工区意见后,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 1、本细则仅适用于遂资路TJ1-1~TJ1-17工区、TJ2合同段调差,调差资金来源于总分包差价。 2、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机制砂(C50及以上砼,天然中粗砂除外)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的调差方法:以材料运费作调整,价差按0.3元/m3〃km计算。 3、本次地材调差中实体工程所消耗的天然中粗砂(C50及以上砼),代号899的调差方法:按价差法作调整。 4、本次调差不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 二、计量和支付 1、计量周期:地材价格调差按月计量。 2、材料运费调整方法 (1)、价差△C=0.3元/m3(价差单价)*S(工区实际运距)

(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价差调整费用:△Ct=△C×V (4)、计量表格见附表2、附表3。 3、价差调整方法 (1)、价差△C=Ca-C0 Ca: 280元/m3,由集团审计、集团纪委、物流公司、遂资公司、土建总承包单位及各参建单位共同确定的价格,如天然中粗砂的价格继续上涨,其风险由各工区自行承担; C0:各工区优选投标预算材料价格。 (2)、数量V:按各工区优选预算文件中定额消耗量计算该清单细目的材料消耗;变更项目按业主新增单价的原则批准的预算单价中的材料消耗量计算。 (3)、价差调整费用:△Ct=△C×V 4、支付 (1)、对截止至2011年6月30日已计量部分的调差金额一次性支付: 实际支付金额=至2011年6月30日已计量工程调差总金额*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以当期监理月报中此数据为准,下同) (2)、从2011年7月1日起,对计量部分调差金额的支付: 实际支付金额=至当期末累计调差总额*当期按业主要求完成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比例-截止上期已支付金额 (3)、对变更工程部分调差金额的支付: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 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 (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

高速公路材差调整实施细则(江苏高指)

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高速公路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和程序,确保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质量、工期和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由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建设管理的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和2007年及之后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且自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 一、材差调整管理的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公布的调差材料价格,实事求是地反映材料价格涨落的基本规律,合理地调整合同中的材料正负差价。 二、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责分工 1、材差调整工作的管理遵循分级负责、分工协作、互相监督、共同把关的原则,宁杭二期、宁靖盐盐城北段、宁宿徐盱眙南段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高指”)与驻地监理组三级管理;连临、江海、徐济等项目实行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省高指”)、项目建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与总监办三级管理。 2、业主为江苏省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根据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省高指副总指挥行使业主职权。省高指项目管理部、计划处、招标处,为省高指材差调整管理的职能部门。 (1)省高指项目管理部作为各项目工程实施管理部门,负责材差调整材料工程数量和依据省交通厅质监站和省高指公布的材料价格测算材差金额的审核管理;

(2)省高指计划处负责统一制定省高指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3)省高指招标处负责省交通厅质监站公布的材料价格以外的材料价格的调查与公布工作。 3、市高指(项目办)负责相应职责范围内的日常材差调整管理工作,督促驻地监理组(总监办)和承包人及时如实上报工程计量,按照本细则规定认真审核调差工程数量以及材差调整金额。 三、材差调整种类、时间段和风险划分 1、材差调整的种类: 对用于高速公路永久性工程的主要材料:钢材、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予以调差。 2、材差调整的时间段: 自2007年4月1日计量开始(调整价格按相应计量提前一个月计),至合同计量终止日。 3、材差调整的风险划分: 钢材以价格波动5%作为承包人风险,柴油、水泥、石灰、石料、黄砂以10%作为承包人风险;风险范围内的价格波动由承包人承担或收益,超过风险范围的由业主承担或收益。 四、调差材料工程数量、价格及费用计算 1、调差材料工程数量: (1)以承包人实际完成、经监理工程师计量签认并经市高指(项目办)、省高指批准的每月计量为准(其中,对因承包人责任导致计划完成滞后以及个别已按实施时市场价核定的变更设计工程量的计量应予以扣除,不予调差。),并按以下计算原则和指标换算成调差材料数量,对其它辅材及临时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差: (a)钢材 仅对使用于桥梁、通道、涵洞、隧道和房建(收费大棚项目除外)工程的钢绞线、高强钢丝、I、II级钢筋和其它计量钢材予以调差。 仅对使用于交通工程护栏、隔离栅、标志、照明、收费大棚项目的钢板和钢管计量项目予以调差。其中: 护拦工程:仅对护栏板和护栏柱予以调差;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 导意见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 【阅读次数:16 】【选择字号:】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 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

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为使项目部材料计划、采购供应、消耗管理及成本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程序有效运行,做到既能保证施工生产需要,又能控制并降低消耗,特制定以下材料管理实施细则: 一、材料计划、采购、供应工作 1、材料计划管理 (1) 单位工程开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项目主管工长、各专业工种工长、材料人员等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对已交底的施工组织设计计认真讨论,并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对本单位工程主要材料编制“单位工程材料计划大表”,作为材料供应管理的指导性文件。 (2) 项目部应在每月28号前,根据已编制的次月“施工月进度计划”,结合已定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法,提出次月“月材料供应计划”,其中包括设施料具、电动工具等周转性料具,并公司负责人审批签认。 项目现场材料负责人,收到已经审签的“月材料供应计划”后,(可会同施工工长)对现场材料、库存情况进行平衡,经平衡后,编制“月材料采购计划”。报项目部材料主管对“材料采购计划”进行平衡、调整,签认各类材料的采购数量,由项目部材料报送项目经理经理对“材料采购计划”进行审批签字。 已经审批的“材料采购计划”应于24小时内交至材料采购人员,材料计划工作程序完成。 “材料供应计划”和“材料采购计划”应详细注明各类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进场时间、质量要求、施工部位等项目,以便采购供应不出现差错造成损失。 2、材料采购、供应管理 (1) 询价制度。为了降低材料采购成本,项目经理部应建立“建筑材料询价制度”。 项目部主管,每月中旬由项目部组织主要成本管理人员对本地区建筑材料市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询价调研,并于当日向项目部经理编制市场询价报告单。报告单应注明A、B类主要材料及运杂费市场价格,经审批下发,以便项目部各职能部门对材料采购价格进行控制。 (2) 材料采购。项目经理部材料采购应根据“材料供应计划”、“调整计划”和施工进度具体情况及时做好材料供应的组织工作;要结合施工进度的具体情况,确保按期进场。 材料采购应及时了解市场动态,坚持“比质、比价、比运距”的“三比原则”,对A、B类材料的采购优先选择信誉好、质量可靠的合格分承包方,分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审批登记。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docx

精品文档 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优质高效的完成工程施工任务,加强工程施 工用料的质量监督,科学、有效的存放以降低材料的自然损 毁率,节约成本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项目部、专业公司。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第三条公司物资管理部是工程施工用材料的业务主管部 门,负责所有施工材料相关的全面管理工作,对各项目工程施 工材料使用状态、相关的业务资料和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指导。 第四条项目物资部是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的职能部门, 负责现场施工用料的验收、点验、发料、盘点、保管等相关的 管理工作,对项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的施工材料使用状态 和现场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定义和范畴第五条本工程施工材料现场管理实施细则中需要管理的 材料主要是指进入工程实体的永久性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及完成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周转材料、低值易耗品及一次 性转值类机电制品。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六条项目部各施工队施工(专业公司)所需用的材料 必须提前编制申请计划,经施工队现场技术主管和行政主管 签字后上报,作为项目物资部的供料依据。 第七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工程部和计划部编制的实施性施 工组织设计和月进度施工计划,结合单项工程材料需用量表 计算完成施工任务所需要的各类工程材料,作为项目物资部 的限额发料依据。 第八条项目物资部根据各施工队(专业公司)申请计划 汇总编制物资采购计划,采购计划要根据实际施工进度及材 料库存情况,本着“减少库存、保障供应、防止积压”的原 则进行调整,经项目分管和主管领导签批后作为采购依据。 需要公司负责采购的特殊物资,材料申请计划须提前报公司 物资管理部。 第五章现场管理第九条在材料进场前,施工现场应设置和工程规模相适 应的料棚、料场 ,? 对工程任务量大、工点集中的施工现场要 设置临时仓库。施工现场的库房、料棚、料场要布局合理、 安全,做到地面平坦坚实、清洁,要配备必要的衡器、量具 和消防器材 ,? 要做好防雨、防潮、防盗、防火、防腐等工作 , 确保人员、物资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工作: 1、检查现场施工便道有无障碍及平整通畅,车辆进出、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为加强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方法与程序、确保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工期与投资,依据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号《关于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人工费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湖南省交通建设工程项目。 一、材差调整管理得基本原则 以“风险共担、实事求就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为原则、严格以工程合同计量为基础,依据湖南省交通厅造价管理站定期公布得材料预算价格,进行调差。 调差就是对价差进行调整,不就是对低价进行补偿。调差主要就是对在建重点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或合同段)在价格调整期间人工费、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沥青、油料等,根据每月实际市场平均价格与招标时(高速公路指开标前28天,其它项目指开标前20天)市场价格之差进行调整,涨价时予以增补费用,跌价时予以扣减费用。 价格调整期:2008年10月1日前建成投入使用得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进行调整。2008年10月1日期以前开工在建得交通建设项目,合同中有材料价差调整条款得,应遵照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得,在2008年10月1日前完成得工程量,可继续按《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得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2008]588)文规定进行材料差价调整,在2008年10月1日后完成得工程量,可参照指导性意见提出得调整范围及方法进行材料差价调整。2008年10月1日以后开工得在建项目(或合同段)从开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合同工期止。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与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得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材差调整得种类:对用于永久性工程得主要材料:光圆钢筋、带肋钢筋、钢绞线、32、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 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 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包括: 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 车辆段工程; 轨道工程; 供电安装工程; 弱电安装工程; 主变电站工程; 车站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价格10%时,

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 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 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车辆段工程:水泥、钢材、铸铁管、铸铁盖板、灰砂砖、PVC、UPVC、PVC-U、PE、HDPE管材、钢筋混凝土管、地砖、外墙砖、不锈钢、门窗及玻璃幕墙的玻璃制品、铝制品、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金属扩张网、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轨和道岔。 供电、弱电安装工程:钢材、PVC管材、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钢支架。 主变电站工程:水泥、钢材、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VC管材、各类电缆电线。 车站设备安装工程:水泥、钢材、灰砂砖、铸铁管、铸铁盖板、PVC、UPVC、PVC-U、PE、HDPE管材、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 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公共区铝板吊顶项目中的铝制品原材料、不锈钢;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范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1.1 为加强范公路工程材料价差(以下简称“材差”)调整管理工作,规范材差调整(以下简称“调差”)方法和程序,确保范公路工程建设质量与工期,合理控制投资,依据江苏省交通运输厅苏交质〔2008〕38号《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调差实行风险共担、实事求是、系统协调、有利工程的原则,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合理分担工程材差风险。 第二章调差材料种类及风险划分 2.1 调差材料种类及范围 2.1.1 直接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方可实行调差,调差材料种类为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主要材料,包括:钢材、水泥、碎石、中(粗)砂、沥青、柴油(具体参与调差的材料种类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1.2 钢材调差范围:(1)用于地基处理的管桩(包括桩身及台帽,下同)的钢材;(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及隧道工程的光圆、带肋钢筋及钢绞线; 2.1.3水泥调差范围:(1)用于路基填料处理的水泥;(2)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工程的水泥;(3)用于粉喷桩、湿喷桩、高压旋喷桩和管桩工程的水泥;(4)用于路面基层、底基层工程的水泥。 2.1.4碎石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碎石;(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碎石桩、管桩、碎石垫层、换填的碎石;(3)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及底基层工程的碎石。 2.1.5中(粗)砂调差范围:(1)用于桥梁、箱涵、通道、隧道混凝土工程的中(粗)砂;(2)用于地基处理工程的管桩、砂垫层的中(粗)砂。 2.1.6沥青、柴油调差范围:用于路面沥青砼面层、基层工程施工的沥青、柴油。 2.2 材差风险划分 2.2.1 价差风险幅度:±10%(具体价差风险幅度见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中的规定)。 2.2.2 材料价格上涨或下降在风险幅度范围以内的,其差价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超过价差风险幅度的部分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一)

关于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调整方式的探讨 (一) 摘要:本文对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材差的调整要素、调整方法以及对不同调整方法的选用提出了具体做法,对指导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具有较好的参考价值。 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建设规模大,施工周期长,一般为3~5年。由于受市场及政策因素影响,各种材料的价格常常变化很大,其幅度是业主和投标人在招投标时双方都难以预测的。过去,采取固定总价合同形式进行工程发包,业主通常将材料价格涨落的风险交由承包人独自承担,这种方式在材料价格风险较小时尚可行,一旦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超出承包人的承受能力时,将对工程合同的履行产生不利的影响。近年来,随着公路工程基本建设体制改革的深化,我省高速公路工程施工管理大都依据FIDIC条款,采用单价承包合同形式进行发包,业主在编制工程项目招标文件时,都规定了材差调整方式,合理、科学地划分各自承担的风险,避免承包人因过多或过少考虑材料价格风险而导致投标失误,鼓励承包人在施工技术方案和科学管理上进行竞争,激发承包人自身的优势和潜能。材差调整方法的确定是业主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一种方便、科学的材差调整方法既有利于业主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有效的投资控制工

作,也帮助承包人在投标时合理地估算价格风险费用,从而提高投标的竞争力。 1 材差调整的两要素 材差调整费用是指因招标文件指定材料的价格在合同执行期间的涨落而引起合同价格变化的费用。这里所指的材料是广义的,还包括劳务、运输、外汇或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 材差调整费用因素有: 1.1 材差标准 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公布各调差材料的基价,在合同执行期间由材料价格统计部门公布相应材料的市场价格,这两个价格之差即形成材差标准。 材差标准是分阶段公布的,对应于一定的材料数量,材差标准公布的周期应根据建设项目的特征、时期、宏观经济形势等来确定。沪宁高速公路建设期间材料价格波动较为频繁,并且幅度很大,因此规定材差标准于每季度初公布一次,该标准仅适用于下季度用于工程项目的材料。 在材差调整费用实际支付及控制时,关键是要对一定的调差材料数量确定材差标准。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材料的购买时间确定,另一种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确定。由于材料的购买与使用存在一个时间差,在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时,以不同的时间确定的材差标准差异很大,因此通常是以材料的使用时间来确定。不同的材差调整方法确定材料使用时间的方法也不相同。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 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江苏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苏交质 〔2008〕38号 16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材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7、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 8、材料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 9、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可参照办理。 10、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建设单位自该指导意见实施后,招投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划定范围; 2、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3、主要工程材料超出合同约定包干范围时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三、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同名44929)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指导意见 为了稳定江苏交通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安全和目标工期,降低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维护建设工程各方的合法利益,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建设各方合理分担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的原则,现就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价差调整及价格风险控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各有关单位结合具体项目情况认真贯彻实施。 一、本指导意见发布前已签订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包括固定单价和固定总价),于2007年4月1日后完成的工程量,因主要工程材料价格上涨所产生的价差,可按下述原则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1、主要工程材料确定。主要工程材料是指用于永久工程并形成工程实体(柴油除外),且用量较大,占工程造价比重较高的常用材料,其价格波动对工程造价影响明显,主要工程材料参考内容:钢材、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 2、材料价差补贴方法。在工程实施期间,主要工程材料中的钢材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含5%)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5%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主要工程材料中的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沥青(重交、改性)、柴油等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10%(含10%)以内的,其差价由施工单位承担或受益,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或受益。 3、材料价差的取定。钢材、柴油、沥青的材料价格按厅质监站发布的信息指导价为依据,地价(水泥、石料、中粗砂、生石灰)由各市交通主管部门调查审核后报厅质监站,由厅质监站审核后发布信息指导价为依据(信息指导价中缺少的材料价格,可由建设双方确认的市场价为依据)。材料价差为工程计量当月的信息指导价与投标当月的信息指导价的差额。 4、材料价差调整原则应按月调整。条件不具备时可按季度调整。 5、合同中对材料价差已约定调整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亦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参照本指导意见调整。 6、合同中对材料价差约定不调整的或约定不明的,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建设单位也可根据工程建设实际情况,由建设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可参照本指导意见明确材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 7、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如发现施工单位在材料价差调整方面弄虚作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在履约考核中予以记录。 8、材料价差调整应公开、公正、公平,并接受纪检、监察、审计以及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监察。 9、外资及港、澳、台投资的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可参照办理。 10、各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相关建设单位应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材料价差调整办法。 二、建设单位自该指导意见实施后,招投标的交通建设项目应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增列合理的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条款,明确各方承担材料价格波动风险的范围和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处理原则。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在合同中约定: 1、主要工程材料划定范围; 2、施工单位承担的材料价格风险幅度; 3、主要工程材料超出合同约定包干范围时的材料价格调整方法。 三、本指导意见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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