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非法占地行政处罚指导案例

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

行政处罚案

行政执法机关:XX县国土资源局

当事人: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经投公司)

一、案件事实

为完善XX县及周边城镇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消除垃圾污染对城市环境的威胁,促进城市发展,XX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经省、市、县发改委同意,并由经投公司承建,2009年2月23日办理了XX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文号(2009)政国土字第137号,批准面积73.212亩。2010年7月,经投公司开始动工建设,2011年4月经卫片发现,动工单位存在超批准面积占地行为。

2011年6月11日,我局执法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件后,依法对现场进行了现场勘测、拍照,并制作了《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

2011年6月1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领导批准立案。2011年6月23日,XX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对XX县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工程用地进行了勘测定界技术说明,并制作了《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核实了工程建设用地的面积和使用土地的界址。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佘×(执法证号:…………)、谷×(执法证号:…………)对经投公司负责人依法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被询问人在询问笔录上签署“以上内容清楚、属实”、姓名及年、月、日,并按上指膜。

2011年6月24日,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完成了本案的调查,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告,查明了经投公司的违法事实,并提出处理意见。经调查,经投公司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利福塔镇赤溪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共占用土地面积25.7亩,其中农用地17.8亩,未利用地7.9亩,当事人对弃土场进行复耕复绿及补办用地手续合计19亩,但仍有6.7亩未

复耕到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应当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2011年6月24日,XX 县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理由充分,依据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意见适当。

2011年6月25日,XX县国土资源局向经投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X国土罚告字…2011?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X国土罚听字…2011?11号,告知经投公司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享有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经投公司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法律适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之规定对经投公司予以行政处罚。

三、决定结果

2011年7月13日,经XX县国土资源局负责人决定,对经投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一)、责令治理,恢复土地原状;(二)、对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人民币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2011年7月13日,XX县国土资源局采取当面送达的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X国土资罚…2011?11号送达到经投公司办公室,XX县经济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张××在送达回证上予以签字确认。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采信理由的说明

XX县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的调查取证,符合《行政处罚法》、《XX省行政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经投公司对XX县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收集的证据未提出不同意见,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照片、勘测定界图均由该公司的负责人签字按指膜后,作为证据采纳,这些证据证明了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的事实。

1、经投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经投公司具备承担行政法律

责任能力;

2、现场勘测笔录含勘测定界图,证明经投公司占地范围、面积;

3、《询问笔录》是对经投公司负责人的询问,证明经投公司生活垃圾处理工程项目非法占地部分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

4、《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明XX县国土资源测绘队施测方法、面积计算方法、及各界址点方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5、现场照片,证明经投公司非法占地的现状;

6、征地补偿协议,证明经投公司工程合法部分用地面积及征地补偿情况。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经投公司在2011年4月的工程建设活动中,未经批准,擅自占用A镇B村集体土地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填埋场弃土工程,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4条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三)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关于对经投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罚款数额问题,《XXX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行政处罚类规定:边报边用地的,可以并处以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其中非法占用耕地的,处以耕地每平方米15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

因此,XX县国土资源局对经投公司占用的6.7亩农用地处以罚款67000.00元(按照15元/㎡标准)。

五、告知权利

履行方式和期限:被处罚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本局计财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51条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XX 市国土资源局或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三个月内依法向XX县人民法院起

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XX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整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 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3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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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分析 1.海口市陈某驾驶货轮在我国内海航运时,被上海市海关缉私队查获,货轮上载有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上海市海关对该货轮做出处罚决定:该货轮载有国家禁止进口的货物,无合法证明,认定该货物为走私货物,依海关法给予该货轮罚款2万元,拘留10日,并没收上述走私货物。陈某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请求海关总署撤销该处罚决定。海关总署经复议,决定除没收走私物品予以维持外,罚款改为 1.5万元,并决定对陈某处以8日的拘留。请问: (1)陈某仍然对复议不服。陈某如果提起行政诉讼应向哪个法院提起?理由是什么? (2)如果陈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3)陈某是否可以不经过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为什么? (4)陈某如果不经过复议,而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由谁管辖,谁是被告?为什么? 答:(1)陈某可以向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任何一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一,因为《行政诉讼法》规定,对海关处理的案件不服的,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行政诉讼法》还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在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三,行政诉讼法还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和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海关总署所在地的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有权管辖。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既对人身又对财产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被扣押或者被没收财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上述行为均不服的,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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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司法建议引起的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 析 1、案情概述 2014年,A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收到A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内容:某门诊部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变相出让给口腔科医师黄某使用,建议A区卫生计生委对该门诊部和黄某规避我国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以及进行非法活动的财务和非法所得予以处罚和收藏。经调查,A区卫生计生委认定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转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九条规定,给予该门诊部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没收非法所得7350元整的行政处罚。该门诊部自觉缴纳的罚款,本案得以结案。 2、案情分析 2.1证据调查 A区卫生计生委收到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后,调取了该门诊部和黄某合同纠纷的卷宗复印件,法院判决书认定:该门诊部变相出让《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黄某使用。A区人民法院判决书为正式法律文书,可以作为本案的证据使用,但是需要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调查取证。A区卫生计生委受理了案件。 因本案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内容为法规政策所禁止,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且属无效合同,可不予采信,但是《合作合同》上有该门诊部合同专用章、黄某及该门诊部法定代表人王某的签字,且在对

王某的调查中,王某对该合同真实性予以认可,故在案件查处中可作为证据使用。 经调查核实,当事人——该门诊部为卫生行政机关核准登记并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综合门诊部,核准科目中有口腔科。当事人——黄某为自然人,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科目为口腔专业。2011年10月双方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方(该门诊部法人王某)提供该门诊部口腔科与乙方(黄某)合作,合作期限5年,风险保障金50000元由乙方(黄某)支付。合作期间,甲方提供经营场所及牙片机。房租、水电、卫生、电话、电视、取暖及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提供医疗设备及使用耗材、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而乙方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所造成的一切医疗纠纷、劳动保障和责任事故由乙方承担,如因此给甲方造成了经济损失在风险保障金中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补齐,合作合同视为终止。如要继续合作乙方需向甲方交纳双倍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均须依法合理经营,合作期满甲方如数退还乙方的风险保障金。”“合作期间,甲乙双方的营利以该科的月营业额分成。合作期间如乙方经营不当或经营不善而无法经营,甲方退还风险保障金50%,合作终止。”“甲方应保证乙方在合作期间能够正常行医,并向乙方提供甲方门诊部的相关证件(房屋租赁合同及法人身份证),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从业人员的真实执业资历及相关证件以保证双方合作的合法性。”“合作期间如乙方意欲转让,必须首先同甲方进行协商。”2013年10月因拖欠流水分成金额产生纠纷,双方终止协议,并因设备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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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异常或者缺失的情况,可以按有关规定对数据进行处理补充;出现数据作假情况,使用一年内出现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最高值替换作假数据。处理补充、替换后的数据及其统计数据可以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 第六条【超标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水污染物排放浓度日均值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水污染物超标排放。 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或者小时排放量大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界定为烟气污染物超标排放。 第七条【超总量界定】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反映污染物排放量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界定为污染物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排放。 第八条【免于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污染防治设施启动、检修、维护、调试将导致自动监测数据界定污染物超标排放的,排污者应该提前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经得同意后,排污者按要求开展污染防治工作、及时恢复达标排放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九条【责令改正与再次违法认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及时通过责令改正通知书作出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并限制改正期间排放总量的行政命令。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新的超标排污违法行为,应当对当事人再次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一)被责令改正期间,当事人排污量超出行政命令限制的排放总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赵明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案例分析 赵明 案例一 某市环科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违法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1月25日,区安监局监察大队对环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液碱(氢氧化钠)10吨和15吨柴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 处理结果: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对该企业实施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的行政处罚,该企业已将储罐拆除,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该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1、实施处罚的主体错误。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 (1)所行使的行政权力来源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明文授权规定。 (2)行使行政权的方式不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基于委托取得的行政权不能独立行使,必须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 (3)法律地位和行为的后果不同。由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名义行使行政权,因此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不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 政复议中,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资格,其行为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可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属于行政主体;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中,可直接当被告或复议被申请人。

2、擅自由5万减到了3000元,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超出法定幅度范围。 3、柴油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4、文书使用不当。 5、送达回执中无收件人签名,送达无效。 6、文书填写不规范。 7、取证不充分。 8、缺少执法文书。 9、现场检查记录中检查场所填写不规范。 10、认定违法事实和作出行政处罚所引用的法律依据未准确到条、款、项。 11、卷内目录缺少文件编号。 12、未正确编写页码。 13、罚款收据复制件未经确认。 案例二 某市中宏工贸有限公司逾期未按要求整改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0年5月20日某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中宏工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 1、两名电工未按国家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在岗作业。 2、配电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等5项问题。 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指令书》,要求在6月11日前整改完毕。6月13日复查,5项问题整改了3项,有2项逾期未整改。 区安监局于6月23日立案,并在同一天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依据《安全生产法》八十二条第(四)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八十三条第(五)项,拟对该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2万元的行政处罚,两项合并,拟对企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4万元的行政处罚。 该企业于6月28日提出减轻行政处罚申请(6月26、27日是星期六和星期日),6月28日报《案件处理呈批表》,将行政处罚改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罚5000

职业病案例: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一起职业卫生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事故概述 2020年4月6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领导小组《关于请求协查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浸浆工序有何职业病危害》的函。4月7日东莞市卫生监督所派出监督员会同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有关人员到该厂调查取证。 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位于东莞市道滘镇蔡白管理区,是一家生产五金配件的台资企业,存在的职业危害有高温、噪音、三氯乙烯等因素。卫生监督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其限期20天内改正违法行为。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该厂射腊车间(含浸浆工序)空气采集了两个样本,三氯乙烯浓度分别为150.8mg/m3和85.2 mg/m3 都超过了标准值30 mg/m3。4月12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职业病防治研究所诊断该厂一名工人为职业性急性重度三氯乙烯中毒。经过了初步调查认为有证据表明东莞市璟耀金属有限公司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市卫生局于4月15日立案。4月22日卫生监督员对该厂经理制作了询问笔录。卫生监督员于4月29日到该厂检查其落实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情况,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意见。,卫生监督员制作了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责令该厂射腊车间停产整顿。5月9

日,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人员合议,作出了给予该厂责令改正其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于5月20日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直接送达当事人,该厂3日内没有提出要求听证,自动放弃听证权利。5月28日,市卫生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东卫职罚字[20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6月14日,该厂缴纳了伍万元的罚款。 案例分析 (一)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 该厂未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无组织工人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工作场所无有效的职业病防护措施;无有效的职业病个人防护用品;工作场所三氯乙烯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车间空气检测报告为证,确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二)款给予罚款伍万元是准确的。 (二)处罚程序合法 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历经了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行政处罚听证告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权利,也使处罚更加公正,完全符合法定程序。 (三)监督执法及时、合法 4月7日,市卫生局监督员对该厂发出了东卫监[2020]0407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厂在4月27日前改正其违法行为。4月29日,卫生监督人员再次到该厂检查,发现该厂没有落实整改要求,为了防止危害工人健康的事情再次发生,卫生监督

17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国家环保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1992年7月7日国家环境保护局令第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以下简称违法行为)时,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进行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先调查取证,后作出处罚。 第二章管辖 第四条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以下简称违法案件)。 第五条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案件: (一)涉及重点污染源的案件; (二)跨县级行政区的案件; (三)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第六条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跨市级行政区的案件。 第七条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案件,由结果发生地或行为发生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八条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的案件,由转移一方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第十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再自行移送或拒绝。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共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由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时,由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需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三条法律、法规或规章地管辖另有规定的,按另有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 该处罚决定有效吗 朱某在M县中心市场里租赁一摊位经营日杂百货。他凭借有亲戚在县公安局、工商局工作可为依靠的条件,常常欺行霸市,其他人都知道朱某的背景,对他敬而远之,敢怒而不敢言。1996年7月,张某也来该县中心市场内租赁一个摊位,也经营日杂百货,由于张某经营有方,生意红火,抢走了朱某的客源,朱某不满。同年10月7日,朱某因事跟张某争吵,进而相抓扯、斗殴。朱某向公安局和工商局的亲戚诬告张某打人。公安局以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张某处以15日拘留,并罚款500元;工商局以张某经营伪劣商品为由,吊销了张某的营业执照,并责令张某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 请问: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有效吗 【参考答案】 县公安局和工商局对张某的处罚决定者有违法之处,应无效。 (1)县公安局以张某扰乱公共秩序为由对他处罚,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进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扰乱公共秩序的,只能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因此,公安局对张某处以500元罚款是错误的,没有法律依据的。 (2)县工商局对张某经营伪劣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但责令其以后不得在该县中心市场内设摊经营,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分析题2 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某日下午,张某骑车与王某相撞,发生口角,继而动手推打,引得过路行人驻足观望。恰好县公安局副局长林某从此路过,见此情景,当场认定张某、王某的行为阻碍交通,扰乱公共秩序,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分别给予张某、王某二人各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收缴了罚款,而后林某让二人到别处去吵,不要影响行人走路,然后开车离去。 请问: (1)《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简易程序适用于哪些情况 (2)林某的处罚行为哪些方面与《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不符林某是否有权自行收缴罚款 (3)《行政处罚法》规定什么情况下行政机关可以自行收缴罚款 【参考答案】 (1)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对于违法事实清楚、确凿、情节简单轻微的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较轻处罚所适用的比较简单的程序。《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此条规定,可知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有三个:①违法事实确凿;②处罚有法定依据;③适用小数额罚款和警告处罚,即对公民处5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和警告,只有这三条同时具备,才能适用简易程序。 (2)就本案而言,对张某、王某的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处罚,但林某在适用简易程序过程中,明显存在以下几方面的违法行为: ①没有出示有效证件表明自己的合法的执法人员的身份。 ②给予张某、王某二人的罚款超过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50元罚款的幅度。如果必须给予100元的罚款处罚,则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③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未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未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④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⑤未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8.2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

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卫生监督稽查 发布日期:2008/3/29 20:27:39 阅读次数:136卫生监督员俱乐部一.卫生行政处罚案例评析选案的基本要求 1 案件查处的复杂性 ★关系复杂 ●主体认定的复杂性:个体户、夫妻店、连锁店、分(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等 ●相对人具体违法行为人身份认定的复杂性 ★取证难度 ●涉案违法行为定量、定性的情节的认定取证,违法所得等 ●涉案违法产品的确认等 ★技术要求 ●有些违法行为、不合格产品需要检验和技术鉴定,需要*技术作为支撑 2 案件查处的典型性 ★符合当前卫生行政执法形势要求,配合卫生行政执法的中心工作 ★主体资格合法性 ★执法行为的规范性 ★执法程序的完整性 ★证据收集、认定、使用符合“三性”原则,即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 ★自由裁量的准确性

★案例评析对现实行政执法工作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二.行政处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的依据必须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主体及职权是法定的 ★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 2 公开、公正的原则 ★处罚的依据、程序、过程、决定应当公开 ★对违法行为具有相同的性质、情节应当一样处理、一视同仁 3 过罚相当的原则 ★设定给予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和幅度由法明文规定 ★实施行政处罚惩罚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4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特别提出卫生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办案件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守法推定”的理念 5 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违法行为既侵犯了公共利益,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则行为人需要同时承担行政和民事的双重责任 6 刑事责任追究优先原则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 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新环保法中的行政处罚 一、基本精神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等的规定精神,可将基本精神概括如下: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公证公开原则、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受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原则。 (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原则 该项原则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 1、环境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的依据。 2、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实施环境行政处罚。 3、必须严格依照环境法规定的形式与幅度给予环境行政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轻重与环境行政责任大小相当原则 也称罪过相当原则。是指设定或者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破坏或者污染环境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行政处罚轻重的程度。 / (三)公证、公开原则 指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违法者提起环境行政处罚程序,确认其承担环境行政责任的要件和情节,以至决定环境行政处罚时,必须客观、平等、不偏不倚、不隐瞒、达到公平和透明。 二、修改亮点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今天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环境保护法,并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明确了新世纪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加强政府责任和责任监督,衔接和规范相关法律制度,以推进环境保护法及其相关法律的实施。这是一次全面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共七章七十条,与现行法的六章四十七条相比,有了较大变化。 新法增加规定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并明确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调整篇章结构,突出强调政府责任、监督和法律责任;在上级政府机关对下级政府机关的监督方面,加强了地方政府对环境质量的责任。同时,增加规定了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并规定了上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对下级部门或工作人员工作监督的责任;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专章规定了环境信息公开和

行政处罚案例评析(第八辑)

【案由】陈某某(张店某酒店)生产经营过程中不符合卫生要求案【承办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点评人】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杨金妹 【案情简介】2006年11月17日上午,淄博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员在对陈某某经营的张店某酒店日常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餐具消毒间内餐具消毒设施不健全,餐具供顾客使用前未消毒,餐具保洁柜不密封。检查人员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询问笔录,并让该酒店负责人陈某某确认后签字,遂予以立案。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认为陈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一条,对陈某某予以警告、罚款人民币10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经合议、听证维持了承办人员的建议。2007年1月22日,淄博市卫生局于2007年1月22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2月5日当事人自觉履行了处罚决定。 【点评】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该案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其违法事实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证明,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对该案进行的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合议、听证告知、听证到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程序较为规范。 二、本案存在的不足之处 (一)、文书制作不完整。 1、本案卷内无书面听证申请; 2、存档的公开听证公告未加盖公章; 3、听证意见书上听证人员签名不全。 (二)、文书书写的内容不准确 1、通过其营业执照可知,被检查人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张店某酒店”是个体工商户陈某某的字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参加诉讼活动。这就规定了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仅作为业主对外的一种称谓,字号不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中,对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

行政执法案例分析题3

案例分析题1 李某对开除学籍的处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 某高校学生李某,在考试中严重违纪被发现,学校因此对他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但实际上李某一直没有离校,仍与其他同学一样在学校学习,学校也同样收取李某的学费及其他同学须交的费用,而且每年给李某注册。但到毕业时,学校以李某已被学校开除为由,拒绝发给李某毕业证书及学士学位证书。李某不服,向主管教育机关提起复议,主管教育机关审理后维持了学校的决定。李某因此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 (1)李某提起行政诉讼,应以谁为被告?为什么? (2)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某的行政诉讼请求?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李某起诉应以某高校为被告,诉其拒发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因为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颁发学位证书的特定行政主体,依法享有行政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是行政诉讼适格被告。本案虽经教育主管机关复议,但复议并未改变学校的决定,因此,依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复议机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 (2)能受理。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行政管理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颁发证照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高校是我国法律、法规授权实施高等学历教育并代表国家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学历资格证明)的行政主体,其行为性质是具体行政行为。管理相对人对此种行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应予受理。 案例分析题2 区法院有权受理此案吗? 某市北区罐头厂被位于南区的市卫生局委托的人组成的负责北区卫生检查的卫生检查队查出8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苹果罐头。卫生检查队便以市卫生局的名义对该厂罚款2万元,市卫生局知情后,对该厂作出责令停产2个月的处罚决定,因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罐头厂要求听证的要求被驳回。该厂不服,以卫生检查队和市卫生局为被告向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请问:北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受理此案?为什么? 【参考答案】 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卫生检查队的处罚决定是基于市卫生局的授权,其法律后果应由市卫生局承担。据《行政诉讼法》第17条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原告应向该市卫生局所在的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题3 秦某能提出行政诉讼吗? 秦某经合法程序被小官庄村民选举为村主任。2001年9月9日一大早,泥沟镇党委、政府通知他去镇政府开会。会上,镇党委、政府以未完成“三提五统”、农业结构调整不力为由,暂停了他的村委会主任职务,且当场收缴了村委会的公章。接着,镇党委、政府指定了村委会负责人,并通过高音喇叭向小官庄村村民宣布。 秦某被停职后闭门10多天,逐条研究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他意识到自己是村民民主选举出来的村主任,任何组织和部门都无权撤他的职。随后,秦某多次去找镇领导为自己申辩未果,又多次去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状告镇政府,但区法院均未作答复。无奈,秦某把“状子”递到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法院指定峄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此案。 原告诉称,被告未经法定程序撤免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行为违法,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免除原告村主任职务的违法决定,恢复原告的村主任职务,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自停职以后减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2010)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修正案,即《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于1999年7月8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会议通过,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发布施行。修正案于2003年11月3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二○○三年十一月五日发布施行。 法规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统一管理本部门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

工作。 法规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 (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五)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 (六)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和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 同类违法行为的情节相同或者相似、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相当。 第七条(不予处罚情形)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8号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由环境保护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于2009年12月30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公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1999年8月6日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的《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法规行政处罚令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实施主体与管辖 第三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立案 第二节调查取证 第三节案件审查 第四节告知和听证 第五节处理决定 第四章简易程序 第五章执行 第六章结案和归档 第七章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 第六条【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并综合考虑以下情节:(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及社会影响; (二)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三)违法行为的具体方式或者手段; (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

行政法历年司考真题(案例分析)

四、案例分析题: (2009年) 六、(本题20分) 案情: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问题: 1.如何确定本案的管辖法院?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再提起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2.如高某在起诉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法院应如何立案?对该请求可否进行单独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的性质是什么?可否适用于本案?理由是什么? 4.高某运输的松香是否属于“非法财物”?理由是什么? 5.(1)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2)依《行政处罚法》,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符合什么要求?本案《林业行政处罚条例》关于没收的规定是否符合该要求? 参考答案: 1.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的被诉行政行为由乙县林业局作出,故乙县法院具有管辖权。如高某经过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机关改变原处罚决定的,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基层法院也有管辖权。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院应当对撤销没收决定请求与赔偿请求分别立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行政赔偿的请求进行单独审理或对二项请求合并审理。 3.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是根据地方性法规授权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不属于法院应当依据或者参照适用的规范,但可以作为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之一。 4.高某运输的松香不是“非法财物”。因为高某具有加工、收购、销售松香的主体资格,也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因此对该批松香享有合法所有权,不能将该批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5.(1)《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均未将木材以外的林产品的无证运输行为纳入行政处罚的范围,也未规定对无证运输其他林产品的行为给予没收处罚。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扩大了《森林法》及其实施条例关于应受行政处罚行为以及没收行为的范围,不符合上位法。根据行政诉讼法律适用规则,法院应当适用《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 (2)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书 海环罚〔2018〕81号 当事人:广东南方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树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61741174XF 地址: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南自编1276号后场1号当事人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18年6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实际经营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废旧机油、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调漆房内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混放在一白色塑料桶内。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执法照片等证据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8年6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海环罚告〔2018〕26号),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2018年7月2日,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我司经营期间按照固废法相关管理规定设置有危险废物识别标识,标识粘贴于入门左边墙上,检查人员到我司检查时候站在门口拍照,由于拍照的角度问题并未发现标识,误以为我司未设置危废标识,我司已对危废标识调整粘贴位置。希望贵局能依据事实取消此项的处罚。调漆房内白色塑料桶,该垃圾桶装的是危险废固及有机溶剂,混装着抹车布(此抹车布含有油),一次性纸杯(纸杯里含有废油漆),因抹车布与纸杯含有危险废物,故与危险废物油漆桶等放在一起,没有进行分类,我司也立即进行整改,对危废类别进行分类存放。我司经营类别虽是二类机动车维修业务,但实际经营业务范围只有钣喷业务,且业务量非常小,产生的危废极少,只有油漆桶这一项。此次一旦罚款,将对我司造成严重影响,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困难。我司积极配合环保工作,参加相关培训和最新管理要求,按期完成危废管理计划备案等。现申请减免或减轻本次处罚。并承诺做好环保相关工作,接受环保部门和社会各界监督。提交危废标识照片和财务报表。”我局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不采纳其陈述申辩内容。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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