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xx银行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xx总发〔xx〕212号, xx年7月3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浙江省中小金融机构金融统计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银行监管统计数据质量管理良好标准(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金融统计是指本行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开展情况的相关数据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的总称。统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民银行各类统计报表、银监会各类统计报表、本行各类统计报表及统计分析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本行金融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总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行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总行相关部门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或本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本行金融统计工作应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和网络化。

第六条本行金融统计是以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全面统计,在此基础上形成各类统计报表。同时根据金融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增设必要的会计二级科目,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

第二章统计任务与统计原则

第八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根据人民银行、银监等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实施统计制度;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类金融业务统计报表的收集、整理上报和编制工作;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交流并积累有关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和分析,为领导预测和决策提供信息支持。

第九条金融统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客观性原则,即根据原始资料如实统计,确保所报的统计报表信息客观反映金融业务状况。

(二)科学性原则,即积极采用科学方法进行统计,确保统计方法和手段的先进性,切实提高统计质量。

(三)统一性原则,即严格规范数据报送程序,加强数据一致性检查,对于相同的指标,要确保其历史口径的一致性,确保报送统计归口管理部门与报送其他管理部门的一致性,确保指标填报与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统计制度要求的一致性。

(四)及时性原则,即严格遵守统计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上报种类统计报表。

第三章统计部门与统计人员

第十条本行实行“双归口管理”体制。

总行计划财务部为全行统计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牵头全行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各条线的统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总行计划财务部上报统计数据。

总行授信管理部为客户风险预警报表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客户风险预警报表的收集和报送工作。

第十一条总行计划财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金融统计制度及有关管理办法,接受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行的金融统计制度、明确会计与统计归并关系,根据制度调整要求及会计科目变动情况及时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并将调整后本行的会计与统计归属关系报送人民银行xx中心支行审核。

(三)制定本行的统计管理办法、统计操作流程和统计人员岗位职责。

(四)负责组织本行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同时积极为统计人员创造条件参加各类统计业务培训。

(五)收集、汇总、编制本行统计数据、报表和统计资料,并依法向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报送统计数据、报表。

(六)完成人民银行和银监等部门布置的各项统计调查工作,并在本行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统计质量检查和统计分析。

(七)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统一的统计指标编码和电子文件接口规则。

第十二条各分支行及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基础数据提供部门须确保基础数据信息录入的正确性及完整性,所提供基础数据必须做到有据可循、真实、完整,对存量基础信息要进行核对、补录。

(二)报表填报部门应认真学习报表的填报说明和要求,判定数据相应分类标准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统计制度规定,确保报送报表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满足相应的表内和表间勾稽关系,及时向基础数据提供部门或有关领导反映基础信息中存在的问题。

(三)报表归口管理部门对数据质量严格审核、把关,负责做好对报表填报部门的指导以及与报表需求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四)层层建立数据真实性审核责任制,责任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各条线对上报的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统计人员的配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工作责任心强。

(二)熟悉金融知识、具有必要的统计专业基础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操作技能。

(三)从事金融或相关工作一年以上。

(四)总行归口部门统计人员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统计师(经济师或会计师)及以上职称;总行相关业务部门、分支行统计人员应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助理统计师(助理经济师或助理会计师)及以上职称。

(五)统计人员上岗必须实行岗前培训,同时应按规定取得《统计证》,持证上岗。

(六)统计人员应设置A、B岗。

第十四条统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离职,应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接交人能基本独立处理所接交的统计工作后,移交人方可离开统计岗位。

第十五条统计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统计法律、规定、制度,按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填报统计数字,编制统计报表,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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