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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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基础知识培训材料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及法律法规概述:

国际消费者协会是一个国际性的独立非政府组织,宗旨是致力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其会员机构共有超过220个,分布于115个国家及地区。国际消费者协会前身是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于1960年成立,并于1995年正式改为现称。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经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2014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这是消法实施20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泛指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关于产品质量方面的立法:《产品质量法》《进出口检验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管理条例》等。关于安全保障方面的立法:《食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化妆标识品管理规定》有关公平交易的法律:《计量法》《价格法》等。此外还涉及到《合同法》、《广告法》、《安徽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网络交易管理办法》、《流通领域商品抽检办法》、《工商机关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规章。

二、《消法》基本知识

(一)、消费者的定义

《消法》第二条对“消费者”做了这样的表述: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这个表述包含了以下几层意思:第一,消费者的消费性质属于生活消费;第二,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第三,消费者的消费方式包括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第四,消费者的主体范围包括公民个人和进行生活消费的单位。(二)、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

1、消费者的权利

《消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基本权利:(1) 安全权: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 知情权: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3)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4) 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6)结社权: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7)获得知识权: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知识的权利。(8)人个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9)监督权: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2、经营者的义务

《消费》规定,经营者应履行十项基本义务:

1、履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约定义务;

2、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符合安全的义务;

4、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义务

5、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6、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7、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三、消费者协会的性质和职责

1、消费者协会的性质: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是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组织。

2、消费者协会履行下列公益性职责:

(一)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提高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引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二)参与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三)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

(四)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

(五)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六)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鉴定,鉴定人应当告知鉴定意见;

(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八)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播媒介予以揭露、

批评。

四、争议的解决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五种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消费维权实务

(一)、如何受理处理消费者投诉

1、受理

消费者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投诉方和被投诉方的基本信息,包括投诉方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被投诉方的单位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二)损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及与经营者协商的情况;

(三)有关证据。消费者要提供与投诉有关的证据,证明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与受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消费者协会一般不留存争议双方提供的原始证据(原件、实物等)。

(四)明确、具体的诉求。

对投诉要件缺乏和情况不明的投诉,消费者协会应及时通知投诉

方,待补齐所需材料后再受理。

下列投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一)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二)没有明确的诉求或者没有真实准确的被投诉方的;

(三)经营者之间因购销活动产生纠纷的;

(四)因投资、经营、技术转让、再生产等以营利为目的活动引发争议的;

(五)公民个人之间私下交易或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六)消费者对投诉商品或者服务的瑕疵在购买或者接受之前已经知道的;

(七)消费者不能提供必要证据的;

(八)消费者未按产品使用说明安装、使用、保管、自行拆动而导致产品损坏或人身、财产损害的;

(九)争议双方曾在消费者协会调解下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且无新情况、新理由、新证据的;

(十)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十一)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十二)其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2、处理

1)、期限和方式

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消费者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消法四十六条),予以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一)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告知消费者。

(二)需要由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的,转给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处理,并告知消费者;或者告知消费者向其他消费者协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三)不符合受理投诉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消费者及理由,将投诉信退回消费者。

2)、调解程序和要求

行政管理部门的调解人员为两人以上,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调解,可以要求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提供证据,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可以采取电话、函件、现场察看、当面询问等方式。调解过程中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交由具备资格的鉴定人或者检测人进行鉴定、检测。

在调解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消费者权益争议当事人的陈述,查清事实,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争议解决意见。在当事人平等协商基础上,引导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调解协议书。由于争议双方分歧过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不成的,由调解主持人填写投诉终止调解通知书,同时告知双方解决消费争议的其他渠道。

投诉调解协议书在争议双方签字后,由调解主持人签名并加盖公章,一式三份,交争议各方和行政管理部门协会留存。

3)、调解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

(一)投诉方撤回投诉的;

(二)争议一方或双方已向法院起诉、申请仲裁或行政申诉的;

(三)争议一方或双方接到调解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四)被投诉方明确表示不接受调解,或者在消费者协会发出投诉调查(调解)通知书和催办函后在规定期限仍不予答复的。

(五)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况。

有关行政部门受理投诉后,一般应在四十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调解。情况复杂的投诉,调查调解时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二十个工作日。。

需要进行鉴定或者检测的,鉴定或者检测的时间不计算在四十日内。

3、录入及归档

投诉、举报处理情况及有关电子数据信息和资料,应当进行审核,确认完备后建立案卷,案卷内容包括封面、目录、投诉书,调解记录、调查取证材料,调解协议书、履行凭据。归档备案。

以上内容为消费维权具体程序,下面来说说法律法规在对具体案例中的具体应用。

一、商品“三包”规定

定义: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销售者、修理者、生产者承担的部分商品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为三包)的责任和义务。

主要内容: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计算,扣除因修理占用和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退货。

1、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退货时,销售者应当按发票价格一次退清货款,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2、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模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3、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进行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4、换货时,凡属凡属残次产品、不合格产品或者修理过的产品均不得提供给消费者。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

5、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是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一)消费者因使用、维护、保管不当造成损坏的;

(二)非承担三包修理者拆动造成损坏的;

(三)无三包凭证及有效发票的;

(四)三包凭证型号与修理产品型号不符或者涂改的;

(五)因不可抗拒力造成损坏的。

【案情简介】

2014年8月27日,消费者李小姐在明光市某手机店购买了一款型号为盖世3的三星手机,单价3440多元。使用7天后,手机出现自动重启的质量问题,拿到手机店,手机店简单处理后交给李小姐,结果不到15天手机不仅自动重启的问题没解决,又出现花屏。李小姐对手上的这部手机彻底失去了信心,要求更换。手机店却不愿意更换,只同意修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

【案例评析】

李小姐的投诉是一个关于手机质量问题投诉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手机质量问题投诉一直是消协投诉的热点,这与当前信息通讯产业的高速发展、手机行业欣欣向荣的态势形成强烈的反差。手机消费纠纷不光在国产品牌中经常出现,即便是国际知名品牌也是投诉不断。

李小姐购买的三星手机出现自动重启、花屏的质量问题。首先,依据按照《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

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虽然手机店老板一再保证手机正品,但确实存在自动重启的质量问题,因此,经营者应当承担售后责任。其次,依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条“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货或者修理。换货时,销售者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规定,第一次修理手机确实在15天之内,因而应当给予免费更换。最终,李小姐满意而归。

二、加大对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

《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情简介】

小肖花400元在某商场买了一台电磁炉,用了两次就因电路烧坏而无法使用。后经该品牌销售代理商证实,小肖购买的电磁炉是假冒产品。在此情况下,小肖应如何依据新消法向商家索赔呢?

【案例评析】

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商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

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此案中,商家应按照以上规定对小肖进行退一赔三的赔偿,即小肖除可得到400元的退货款外,还可获得1200元的赔偿金。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doc

第六章中国商事及经济法律制度 第四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基本知识 (一)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结构 中国和其他国家一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别。狭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仅指 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名称的法律,即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广义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指调整消费者权益保护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所有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 所谓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结构是就广义而言的,它包括: 1.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起着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法的地位和作用。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功能性法律规范 除上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外,还有一些法律。它们不是仅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定的,但这些 法律或它们中的部分法律规范却有着明显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功能,因而称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的 功能性法律规范。主要是: (1)防止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和财产的法律《食品卫生法》。 (2)防止因计量问题使消费者受到不利的法律。这主要是指《计量法》。 (3)规制标准化工作,维护消费者利益的规范。这主要是指《标准化法》。该法的规定,在 使商品具有满足消费者有关规格、质量、安全、卫生要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4)确保自由、公平竞争,保证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规范。消费者权益的充分实现有赖于自由、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建立和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法律规范,实质上也是保护 消费者权益,特别是实现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法律规范。这里主要是指《反不正当竞争法》 (5)防止因价格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1997年12月29日颁布的《价格法》是这类规范的核心部分。该法同时将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并且明确规 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 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政府指导价、 政府定价,应当昕取消费者的意见;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后,由制定价格的部门向消费者 公布;消费者可以对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出调整意见。这些规定,都有利于防止不当价格对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 篇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维护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通过,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20XX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规定》进行第一次修正。20XX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5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2次修正。 20XX年3月15日,由全国人大修订的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正式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附则8章63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什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原则是指贯彻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中的,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基本准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二是国家对消费者支持与援助的原则。三是动员社会力量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 知悉真实情况权 即消费者所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过程中或者接受的 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知悉的情况具体包括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等。 自主选择权 即消费者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包括两方面:一是对商 品的品种、服务方式及其提供者应有充分选择的余地;二是对于选择 商品服务及其提供者应有自由决定的权利而不受强制。实际生活中,损害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现象主要是“官商”习气、商品搭售和强买强卖等。 人身财产安全权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

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2019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1、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B 〕 A、8项 B、9项 C、10项 D、7项 2、最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 D )起施行? A、 1993年10月31日 B、1993年12月1日 C、1994年1月1日 D、2014年3月15日 3、下面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认识中,正确的是〔A 〕 A、消费者依法享有权利,但不能滥用 B、消费者有权选择商品或服务、并确定价格 C、消费者有权利监督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决策过程 D、消费者有权要求生产经营者提供产品的生产技术秘密 4、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A) A调查、调解 B、调查、仲裁 C、调查、判决 5、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什么?( C) A、消费与责任 B、消费与服务 C、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 D、让消费 者更有力量6、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什么?(B) A、商品和价格 B、商品和服务 C、服务和价格 7、在保修期内( B )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 者退货。 A、一次 B、二次 C、三次 8、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 限为(A年)?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9、消费者王女士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三开门冰箱,可使用 两个月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在与商场协商不下的情况下,向县消费 者协会投诉。关于冰箱有无出现质量问题的举证该由哪方承担(B) A、消费者协会 B、商场 C、王女士 10、“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 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 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那条规定(A) A、七天无理由退货制 B、三包制度 C、没有违法 11. 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D 〕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 A、刑事 B、赔偿 C、民事 D、民事赔偿 12、下列哪种商品不符合新《消法》“七天无理由退货”的要求?(C) A、羽绒服 B、手机 C、报纸 D、床品四件套 13、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 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 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 回家后,李大妈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 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李大妈可以得到 多少赔偿(D) A、26元 B、52元 C、 104元 D、500元 14、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 B )的企业要求赔偿。 A、原来的 B、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 C、分立、合并后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概述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题库 一、填空题 1、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正式实施时间是:2014年3月15日2、某消费者装修商品房,与甲装修公司签订了装修合同,装修完工后消费者搬入,发现装修存在瑕疵,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者接受该装修好的商品房之日起(6个月)内由甲装修公司承担有关举证责任。 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 4、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除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以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5、国家制定有关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应当听取(消费者和消费者协会等组织)的意见。 6、小王在某手机店挑选手机,挑选了将近一个小时,但最后觉得没有一款适合自己的,打算离开,但该手机店店员拦住他,要求其购买一部。问该店员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自主选择权)。 7、我国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权利有〔9项〕 8、消费者协会有权受理消费者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 9、2014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的主题是(新消法新权益新责任)。10、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 11、在保修期内(二次)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12、手机移动电话机、车载移动电话机、固定电话机的有效“三包”期限为(一年) 13、“三·八”购物节时,陈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陈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收到货后,陈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该店主违反了新《消法》的(七天无理由退货制)规定。 14、经营者违反消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15、李大妈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东北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李大妈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后李大妈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结账回家后,李大妈发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 八大亮点 Document number:WTWYT-WYWY-BTGTT-YTTYU-2018GT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八大亮点 亮点一:增加个人信息保护权 现今经常发生个人信息资料外泄、遭受不明骚扰事件。快递公司、通信公司等公然出售个人信息,客户信息成为公共信息在网上疯传。我们经常会遭遇这样的情形,刚在影楼拍完婚纱照,就能接到婚庆公司打来的服务电话;刚在某楼盘收完房,就能收到装修公司的客服信息。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是新增加的内容,它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对于收集和使用消费者信息规定非常严格,“必须正当,必须有必要,必须明示,必须经本人同意,必须严格保密,必须承担法律后果”。 亮点二:增加安保的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

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旧《消法》中没有安保的义务,增加了这一条是更加明确了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必须要履行的义务。 亮点三:首次明确召回义务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明确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解读:在此之前,我国只对于汽车、食品、儿童玩具等出台了相关的召回管理规定,仅限于行政法规。但新消法是首次在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经营者召回产品的义务。召回制度,可以说在更大程度上保障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Word文档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问答题题库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1)有明确的被诉方;(2)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食品质量安全标识是什么?答:QS 7、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8、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任意一项) 答:九项基本权利:(1)安全权;(2)知情权;(3)自主选择权;(4)公平交易权;(5)赔偿权;(6)结社权;(7)获得有关知识权;(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9)监督权。 10、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答:7日 11、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答:7天 12、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 ———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 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 ———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生产矿泉壶的百龙公司、天津市天磁公司等以侵害其名誉权为由,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6年6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韩成刚从维护消费者权益角度出发,依法行使了舆论监督权,没有侵害天磁公司等商家的名誉权。韩成刚继而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起诉天磁公司等5被告侵害其舆论监督权,要求被告赔偿4.89万元。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裁定驳回其起诉,理由是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已依法对韩成刚的舆论监督权给予了保护,韩成刚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但韩成刚因被诉所受到的损失却没有得到补偿———山西法院并没有支持其损害赔偿的反诉,北京法院也不予支持。 点评:本案是《消法》施行以来首例消费者个人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的诉讼。对于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消费者个人有权进行批评监督。天磁公司等商家起诉韩成刚侵害法人名誉权,无疑是对韩成刚正当行使监督权的妨害,韩成刚因诉讼所受到的损失同天磁公司等商家的侵害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韩成刚以天磁公司等5商家为被告起诉其舆论监督权受到侵害,请求赔偿,这是韩成刚应有的权利。 为索赔2.20元邱建东自费数千出庭 ———向服务欺诈索赔的尝试 1997年1月,邱建东到北京出差期间,发现两家公话代办处在收取电话费时,没有执行邮电部关于夜间、节假日长话收费半价的规定,分别向其多收了0.55元话费。于是邱建东分别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和东城

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知识心得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心得 保护消费者权益,这是个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耳熟能详的的词,尤其是在近几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更是引发了消费者对于自身权益的关注。但是还是有很多人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了解,以至于当自身的权益受到损害时,很少有人能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益。所以,我觉得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好好的学习一下法律知识,这样不但能普及我国的法律,而且也能促进我国法律的发展,不断健全和完善。经过一学期的学习,我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了一个更加深刻的理解,明白了日常生活中很多侵害我们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懂得了当我们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利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该法调整的对象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和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力,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基础,特别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做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作用,是与其立法的目的和宗旨相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明确了消费者的权利,确立和加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波律基础,弥补了原有法律、法规在保障消费者权益方面调整作用不全的缺陷。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内容涉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如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等等,但是对于因提供和接受服务而发生的消费者权益受损害的问题,只有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做出了全面而明确的规定。(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通过规范经营者应对维护消费者权益承担何种义务,特别是着重规范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行为,即必须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从而也对社会经济秩序产生重要的维护作用。(3)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不是消费者个人之事,当代社会的生产和消费的关系密不可分,结构合理、健康发展的消费无疑会促进生产的均衡发展。没有消费,也就没有市场。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贯彻消费政策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讲座 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作出决定,将每年的3月15日作为“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九项权利。 谁是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国家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部法律,那么是不是只要是买东西的人都是消费者呢?不是。依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自然人。主体只限于个人。所以,从事消费活动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一、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 (一)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者。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参照本法执行。消费者在消费中的权利包括 安全保障权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受尊重权消费者享有其人格尊严、人身自由、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个人信息保护权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公平交易权(1)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2)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获取赔偿权消费者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获得赔偿的权利。 结社权依法组建维护消费权益的社会组织的权利 监督批评权。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概念:指对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是有关保护消费 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享有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称。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遵循自愿、平 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国家对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给予特别保护的原则;全社会保护的原则;方便消费者诉讼的原则。 3、消费者的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 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权、监督批评权。 4、经营者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约定履行义务;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 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保证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义务;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义务;尊重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5、消费者争议的解决: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 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 1、抵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用作担保的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 权的担保。 2、抵押权:债权人享有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的权利。 3、抵押物的范围: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 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具;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4、下列财产不得抵押: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 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但以上述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抵押有效;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5、抵押合同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抵押财 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担保的范围。 6、当事人对抵押担保范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抵押担保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7、抵押权效力:指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财产的出租。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的影响;抵押人抵押权设立后将抵押 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B抵押物的转让 (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同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 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2)抵押权对抵押人的效力:a抵押权的保全;b抵押权的处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c抵押权的实现(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清偿顺序,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首先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点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知识 一、消费者的权利 (一)安全保障权 ●消法第7条(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18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权的实现,经营者应当注意: 第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二,对于暂时没有标准的,应当符合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要求; 第三,对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商品和服务,要事先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且表明或者说明正确的使用方法; ●第19条(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29条(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保障权利)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二)知情权 ●第8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20条规定:(对应义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三)自主选择权 ●消法第9条: (1)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2)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 (3)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 201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 1、商品三包是哪三包? 答:包修、包退、包换 2、消费者向工商部门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范围。 3、使用他人营业执照的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在“三包”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怎么办? 答: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纪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退货,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销售合同办理。 4、违法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应如何要求赔偿? 答:消费者可以向其要求赔偿,也可以向营业执照的持有人要求赔偿。 5、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答: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消费者在展销会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7、租赁柜台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怎么办? 答: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满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 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答:九项基本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结社权;获得有关知识权;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权;监督权。 9、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的有哪些维权途径? 答:经营者、消费者可以向监督检查部门申诉,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监督检查部门收到申诉后,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诉者。 10、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多少天发现商品有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货? 答:7天 11、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是多少? 12315 1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 13、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消费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超过年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受理。 答:半年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作为消费者也 要一定的自我保护意识,接下来是为大家精心搜集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习活动总结,供 大家参考借鉴。 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活动总结(一) 20**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作为一名商业银行从业人员,我深知消 费者的利益与银行业务发展的可持续性息息相关,因此我认真学习了新消法的有关精神, 并将自己的一点体会与大家分享。 此次《消法》的修订进一步充实细化了消费者权益的内容。新《消法》规定消费者享 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同时,经营者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并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 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并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 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经营 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这就要求银行进一步加强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工作。对银行而言,个人客户信息是日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一项重要基础性数据。近年来个人客户信息侵 权行为时有发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新《消法》对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 息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并就经营者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银行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客户信息保护的组织架构,制定统一的个人客户信 息保护制度,明确个人客户信息资料的采集、使用应遵循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加强信息安全的内部控制,运用防火墙、数据加密以及网络安全监控等手段强化客户信息保密管理,对信息的查阅、 下载、复制等实行严格的审批、登记和权限管理,防止信息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确保信息安全。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诚信是最美丽,最圣洁的种子。春天来了,让我们借“三· 一五”的东风,在你我 的心田里播撒诚信的种子吧。相信,在不远的将来,美丽的诚信之花一定会开遍校园,飘 洒锦城,走进各行各业,遍及天涯海角,在社会的每一个角落生长、绽放! 新《消法》还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和责任,细化经营者的说明义务。为防范经 营者的欺诈行为,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应明码标价,真实、全面地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 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对此,银行应加强金融产品和服务信息披露工作,在销售金融产品和提供金融服务过程中遵 循诚实信用、如实告知和对消费者负责的原则,主动说明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收费情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定]

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 竞赛试题(附答案) 一、单项选择(每题仅有一个正确答案) 1、最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在()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改的。 A、2013年10月25日 B、1993年10月31日 C、2009年8月27日 D、2013年3月15日 2、国家倡导文明、健康、()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 A、安全 B、诚信 C、合理 D、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3、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A、3 B、12 C、6 D、24 4、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A、3 B、7 C、15 D、30 5、对于线上交易的商品,消费者需要退货的,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A、消费者 B、经营者 C、运输公司 D、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 6、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A、一倍 B、二倍 C、三倍 D、四倍 7、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

A、无过错责任 B、过错责任 C、侵权责任 D、担保责任 8、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元的,为()元。 A、5000 B、500 C、1000 D、100 9、经营者违反最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优先承担() A、民事赔偿责任 B、违约责任 C、刑事责任 D、罚款、罚金 10、根据《消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原企业分立、合并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分立、合并前的企业 B、变更中的企业 C、变更后承受其权利义务的企业 二、多项选择题。(每题有至少1个正确答案) 11、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共10小题,每小题3分,记30分) 1、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C)的共同责任。 A、广大经营者 B、行政部门 C、全社会 D、广大消费者 2、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质次价高、短斤少两,侵害了消费者的(C)。 A、安全权 B、知情权 C、公平交易权 D、自主选择权 3、“百挑不厌”的商业口号,体现了经营者对消费者(A)的尊重和维护。 A、自主选择权 B、人格尊严受尊重权 C、知情权 D、公平交易权 4、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的权利一共有(C)项。 A、七 B、八 C、九 D、十 5、下列店堂告示内容,合法的是(A)。 A、假一赔十 B、商品一旦售出概不退换 C、购物金额低于20元恕不开具发票 D、商品应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方可退货 6、一位衣着极其普通的消费者逛某服装商场,看中标价1万元的一套西服,要求试穿。售货员不仅拒绝,还对其冷嘲热讽,售货员这种行为违反了(C)。 A、依法或者依约履行义务的义务 B、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 C、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权利的义务 D、“三包”的义务 7、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特殊商品外,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B)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 A、五 B、七

C、十 D、十五 8、小李在某超市花了70元买了一件某品牌小装饰品,后经工商部门认定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营者应当按照小李的要求,增加赔偿小李(D)。 A、70元 B、140元 C、210元 D、500元 9、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不包括(D)。 A、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B、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C、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D、提高商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10、甲借用乙的营业执照销售商品,消费者丙从甲雇佣的营业员丁处购买商品时合法权益受损。消费者丙就其损失请求赔偿的对象是(D)。 A、只能是甲 B、只能是乙、甲 C、只能是丁 D、可以是甲,也可以是乙 11、张丽到美容店用一名牌面膜为其美容,用后脸部水肿。经检验,认定所用面膜是假冒名牌的伪劣产品,此面膜是美容店老板在批发市场买来的。下列判断正确的是(D)。 A、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 B、美容店不是伪劣商品的销售者,不应承担责任 C、美容店也是受害者,不承担责任 D、美容店是服务的提供者,应当承担责任 12、下列(A)项不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对象? A、农民为自办的蛋糕店购买鸡蛋 B、学生为自学需要购买书籍 C、个体老板为家庭消费需要购买大米 D、农民为种植而购买蔬菜种子 13、某超市地下营业厅内张贴了一份顾客须知,其下列(C)项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A、提醒消费者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财物 B、提醒顾客存包 C、超市在必要时有权对顾客所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D、要求顾客在其指定的交款处付款 14、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经营者(C)。 A、金额较大的必须提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 买到假货了,怎么办?!打12315,维权!这个投诉是每个人都知道的,但是你知道为啥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吗?又是从哪一年开始的呢?下面为大家介绍的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律知识培训内容,希望对大家维权有帮助。 消费者,是指为满足个人生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居民。我国已经颁布了专门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该法的在于协调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之间的矛盾,兼顾效率与公平,以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从而推动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是指该法的效力所及的空间、时间和主体的范围。我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其生效到废止这段期间,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所及的全部领域都是适用的,这是一般的法理。从主体的方面看,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适用于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其权益受到该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生产、销售的商品或提供服务,应当遵守该法;对于上述具体情况该法没有作出规定的,应当适用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该法执行。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消费者应享受的权利包括: 保障安全权是消费者最基本的权利,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权利。 消费者在消费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自主选择权是消费者享有的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的权利; (2)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方式的权利; (3)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的权利; (4)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享有的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的权利。 消费者在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情况。依法求偿权是弥补消费者损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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