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原作者:张同刚樊剑英添加时间:2011-03-16 原文发表:2011-03-16 人气:26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肉联厂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猪屠宰后,一部分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用来加工火腿肠。用来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屠宰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生猪屠宰所得是否免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于肉类初加工规定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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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所得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2012年,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规定,自2012年10月1日起,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这是继2012年初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之后又一惠民减税举措,税收优惠“扩围”,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菜篮子成本。 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特别是取消农业税以后,自产农产品更是以无税成本进入工业生产、商品流通领域。

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为了保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国家对收购农产品实行抵扣进项税政策。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具体规定: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3.简单加工享受税收优惠。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

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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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收购发票相关知识问答 【标 签】增值税,农产品收购发票 【业务主题】增值税 【来 源】 问:什么叫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农产品收购发票是指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不包括从事农产品收购的个体经营者)收购自产免税农业产品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的发票。 问:农业产品具体指哪些? 答: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具体范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农业产品征税范围解释》等有关规定执行。 问:纳税人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同时具备哪些条件? 答: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 1、有固定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或设备;并具备收购业务所必需的人员和资金; 2、拟收购的农产品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3、收购单位对外销售的产品耗用的原材料属于《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农产品; 4、从事农产品收购加工业务的单位,必须有加工生产车间及与其加工农产品相匹配的机器设备。 5、收购后委托其它生产单位加工的业务,应与受托加工单位签订合法的书面委托加工协议,并报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受托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必须与加工协议条款相匹配,协议应明确加工费通过银行存款支

付,对加工后的下脚料要注明用途; 受托加工单位原则上应是本县范围内的生产单位,若确需外县单位加工,应在委托加工协议后附受托单位税务登记复印件。 6、会计核算健全,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并能通过网络准确开具收购发票且及时上传开票信息。 问:纳税人如何申领农产品收购发票? 答:纳税人应向税源管理部门办理申请领购农业产品收购发票认定,同时填写《申请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认定表》;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在收到申请领购认定表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并严格按照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规模和纳税情况发售不同数量的收购发票,并对用票情况实行过程控制,对因扩大生产规模,提出增加用票数量的,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重新认定后确定。 问:纳税人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应注意哪些事项? 答:应注意如下事项: 1、农产品收购发票仅限于收购单位向农业生产者个人收购《农产品征税范围注释》列举的免税农产品时使用。 2、收购单位开具收购发票时,应按规定时限、号码顺序逐笔通过网络开票平台进行开具,准确记录出售人的姓名、详细地址,同时在备注栏注明出售人的身份证号码(收购金额 在100元以下的,可以免填身份证号码)和联系电话,不得按多个出售人汇总开具。 3、收购发票开具价款为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农产品实际收购价。不包括运费、收购人员工资、行政性收费、罚款、其它收购费用等价外支出。 4、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收款人应在收购发票上签名;以现金支票、银行承兑汇票等方式付款的,收款方必须与出售方名称一致。 5、收购发票仅限在我县范围内开具,不得携带空白收购发票跨地区使用。需出县收购农产品的,须向我局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再向收购地国税机关申请领购收购发票进行开具。

农产品免税的六种情况

农产品免税的六种情况 在市场上有很多的从事农产品生产、批发、零售的单位和个人,虽然农业不属于大家关注的行业,但是与农产品相关的企业仍然占据着很大的比例。所以我们来探讨一下有关农产品免税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六种: 一、销售自产初级农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初级农产品的具体范围由《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确定。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 自2008年7月1日起,根据《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的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制种企业在特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 2010年12月1日起,根据《关于制种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7号)的规定,制种企业在下列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1.制种企业利用自有土地或承租土地,雇佣农户或雇工进行种子繁育,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2.制种企业提供亲本种子委托农户繁育并从农户手中收回,再经烘干、脱粒、风筛等深加工后销售种子。 四、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 自2012年1月1日起,根据《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37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经挑选、清洗、切分、晾晒、包装、脱水、冷藏、冷冻等工序加工的蔬菜,属于所述蔬菜的范围。 五、部分鲜活肉蛋产品 自2012年10月1日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规定,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 1.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肉产品,是指猪、牛、羊、鸡、鸭、鹅及其整块或者分割的鲜肉、冷藏或者冷冻肉,内脏、头、尾、骨、蹄、翅、爪等组织。 2.免征增值税的鲜活蛋产品,是指鸡蛋、鸭蛋、鹅蛋,包括鲜蛋、冷藏蛋以及对其进行破壳分离的蛋液、蛋黄和蛋壳。 六、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 根据《关于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8号)的规定,自2013年4月1日起,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属于公司),农户饲养畜禽苗至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 知道了哪些农产品免税算是解决了一部分农产品生产者的税务问题,但是还有免税农产品的开票问题,一般纳税人收购免税农产品的抵扣问题等。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

免税农产品的内容 2011-08-13 20:11:24| 分类:税法| 标签:免税农产品增值税|字号大中小订阅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5-06-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的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已由17%调整为13%.现将《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以下简称注释)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农业生产者用自产的茶青再经筛分、风选、拣剔、碎块、干燥、匀堆等工序精制而成的精制茶,不得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规定的税率征税。 本通知从1995年7月1日起执行,原各地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 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农业产品的征税范围包括: 一、植物类 植物类包括人工种植和天然生长的各种植物的初级产品。具体征税范围为: (一)粮食 粮食是指各种主食食科植物果实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小麦、稻谷、玉米、高粱、谷子和其他杂粮(如:大麦、燕麦等),以及经碾磨、脱壳等工艺加工后的粮食(如:面粉,米,玉米面、渣等)。 切面、饺子皮、馄饨皮、面皮、米粉等粮食复制品,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以粮食为原料加工的速冻食品、方便面、副食品和各种熟食品,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蔬菜 蔬菜是指可作副食的草本、木本植物的总称。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各种蔬菜、菌类植物和少数可作副食的木本植物。 经晾晒、冷藏、冷冻、包装、脱水等工序加工的蔬菜,腌菜、咸菜、酱菜和盐渍蔬菜等,也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各种蔬菜罐头(罐头是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各种食品。下同)不属于本货物的征税范围。 (二)烟叶 烟叶是指各种烟草的叶片和经过简单加工的叶片。本货物的征税范围包括晒烟叶、晾烟叶和初烤烟叶。 1.晒烟叶。是指利用太阳能露天晒制的烟叶。 2.晾烟叶。是指在晾房内自然干燥的烟叶。 3.初考烟叶。是指烟草种植者直接烤制的烟叶。不包括专业复烤厂烤制的复烤烟叶。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如何抵扣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 从今年开始,免税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扣除率,由原来的10%提高到13%。根据现行规定,在四种情况下,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允许抵扣进项税额:一是凭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二是凭取得海关完税凭证注明的税额抵扣;三是凭取得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四是凭购买方即纳税人自行开具的收购凭证,即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计算抵扣。对前三种情况,有关规定比较明确,易于执行,但对第四种情况,相关规定比较零散,且有前后不一之嫌,难于执行。为此,有必要明确申请抵扣农业产品进项税额的必备前提条件。 一、必须是免税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和10%(注:从2002年1月1日起改按13%)的扣除率计算。这个规定很明确,只有免税的农业产品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而不是全部的农业产品都给予抵扣。 这里“ 免税的农业产品”,仅指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依据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至于什么是免征增值税农业产品,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执行。允许抵扣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注释》中规定的农业产品。

二、必须是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规定,只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才是免税农业产品。这就是说,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收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免税农业产品,必须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同时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直接销售的农业产品。 什么是农业生产者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三、必须依法取得和正确使用收购发票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三款所称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前款所称价款,是指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使用收购凭证上注明的价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第十三问答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收购废旧物资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

生产免税农产品怎样处理涉税事项

生产免税农产品怎样处理涉税事项 一从事苗木种植的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使用防伪税控开具发票。该纳税人有些不理解,认为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销售对象也基本不要增值税发票,为什么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日常经营中,发现一些从事自产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政策及业务不了解,不知如何领购、开具发票及纳税申报。为此,我们对生产“免税农产品”涉及的相关税收政策进行整理归纳。 政策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规定,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发票使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从事自产免税农业产品的纳税人只能领购、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属于免税销售额的范畴,自产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必须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78号)中《增值税防伪税控一机多票系统推行方案》第一条推行范围规定: (一)原则上已经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企业全部推行一机多票系统;

农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整理

文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 3.《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 5.《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47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 8.《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48号) 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备案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2〕5号) 减免税内容及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3.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要点提示: 1. 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凡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中限制和淘汰类的项目,不得享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中所列农、林、牧、渔业项目此项优惠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享受免税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具体范围: ①部分基础性农、林、牧、渔业项目 a.蔬菜的种植。包括各种叶菜、根茎菜、瓜果菜、茄果菜、葱蒜、菜用豆、水生菜等的种植,以及蘑菇、菌类等蔬菜的种植。 b.谷物的种植:指以收获籽实为主,可供人类实用的农作物的种植。如:稻谷、小麦、玉米等农作物的种植。包括稻谷、小麦、玉米、高粱、谷子等谷物的种植。

农产品各环节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复习进程

一、自产农产品无税进入加工、消费阶段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农 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进一步作出细化,所称农业,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农产品,指初级农产品。无论是蔬菜还是鲜活肉蛋产品,其上道环节一般都是农业生产环节,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相关税收,是我国税收政策的一贯做法。 二、低税率优惠,收购农产品允许扣抵进项税额财税[1994]4号规定,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财税[1995]52 号规定,涉及鲜活农业产品征税范围的有:蔬菜、茶叶、园艺植物、油料植物、糖料植物、其他植物、干姜、姜黄、水产品、畜牧产品、其他动物组织等。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抵扣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X扣除率。财税[2012]38号规定,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农产品增 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三、农产品流通环节减税政策不断“扩围” 财税[2011]13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 1、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对象,指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 2. 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蔬菜主要品种,参照《蔬菜主要品种目录》执行

2018年5月1日之后购买农产品的抵扣案例

甲公司从乙小规模纳税人购进一批食用植物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00元,税额300元,价税合计10300元。 解析: 甲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0%=1000元。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10%。 原规定: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现在规定: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按下列规定抵扣进项税额:(一)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取得(开具)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的,以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A公司是棉布生产企业,购进免税棉花100万,生产适用16%税率的棉布。 解析: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前,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3%=100*13%=13万元。 财税〔2017〕37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1%,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7%的棉布,维持原扣除力度不变,则A公司可以继续抵扣13万元。 财税〔2018〕32号文发布之后,棉花适用税率降低到10%,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6%的棉布,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则A公司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买价*12%=100*12%=12万元。 如果购进棉花直接出售,则按买价*10%=100*10%=10万元抵扣进项税额。 政策依据: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doc

农产品收购业务的会计和税收处理 一、农产品收购企业概论 农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单位和个人销售的自产初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初级农业产品。特别要注意的还有必须是初级农业产品,经过深加工的农业产品是不能免税的,如自己生产的农业产品做成熟食或罐头后销售。详细的可以看一下增值税的税目注释。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准予按13%的税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要的账务处理 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都会涉及到农产品的一系列会计处理和相关的税收业务,农产品业务与其它业务有较大的差别,其中的农产品商贸企业和以农产品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又有所区别。 (一)农产品商贸企业的账务处理 某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购进农产品的会计分录 8 月10日收购桃子10000斤,单价0.50元/斤,共支付收购款5,000元。从收购地运回企业所在地支付运费500元,已收到开具的运费发票,款项已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支付收购款时: 借:库存商品 4,35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50.00 贷:现金 5,000.00 支付运费时: 借:销售费用 465.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5.00 贷:现金 500 .00 依据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从事商品流通的小企业购入商品抵达仓库前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保险费、装卸费、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入库前的挑选整理费用等采购费用直接计入当期销售费用。 2.企业整理仓库时发现库存的土豆有6,000斤已变质,成本1,8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待处理财产损失2,068.97 贷:库存商品1,8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8.97 应转出税金1,800/(1-13%)×13%=268.97 3.将购进的桃子销售给某超市,10000斤,售价 1.00/斤元,货款尚未收回。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款 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849.5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0.44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4,350.00 贷:库存商品 4,350.00 4.收到超市电汇货款9,500元,超市扣佣发票5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9,500.00 销售费用 500.00 贷:应收账款 10,000.00 (二)工业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会计处理 某工生产企业,8月份发生如下业务: 1.从某小规模纳税人处购入大米70000斤,取得普通发票注明金额 35,000元。同进支付运费2,000元,取得货运发票。材料已入库,货款 已通过转账支票支付。 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32,3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690.00 贷:银行存款 37,000.00 ( 进项税额=35,000×13%+2,000×7%=4,690.00) 2.将企业库存大米10000斤作为福利发给职工,成本18,330.00元, 其中运费930.00元。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付职工薪酬 21,000.00 贷:原材料 18,33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670.00 应转出进项税额: (18,330.00-930)/(1-13)×13%+(930/(1-7%)×7%=2,600.00+70=2,670 .00 因为购进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改变用途,按税法规定,改变用途 的购进货物要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而购进的农产品和支付的是按扣除 率计算的进项税额,所以在作进项税额转出时,也要还原为购进货物的 价格计算转出的税额。 3.车间本月发生电费2,340.00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费用已通 过转账支票已支付,发票本月已认证抵扣。 账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0 贷:银行存款 2,340.00 4.销售给某商场挂面1000箱,售价60元/箱,货款尚未收回,实际成 本45 元/箱。 账务处理如下: 借:应收账 款 6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3,097.35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 额) 6,902.65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优惠政策分析 原作者:张同刚樊剑英添加时间:2011-03-16 原文发表:2011-03-16 人气:2608 来源:中国税务报 某肉联厂从事肉制品加工销售业务,生猪屠宰后,一部分肉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另一部分用来加工火腿肠。用来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屠宰所得,能否享受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免税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生猪屠宰所得是否免税,首先要判定其是否属于农产品初加工的范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对于肉类初加工规定为:通过对畜禽类动物(包括各类牲畜、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以及其他经济动物)宰杀、去头、去蹄、去皮、去内脏、分割、切块或切片、冷藏或冷冻、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的分割肉、保鲜肉、冷藏肉、冷冻肉、绞肉、肉块、肉片、肉丁。另外,肉类罐头、肉类熟制品、蛋类罐头、各类酸奶、奶酪、奶油、王浆粉、各种蜂产品口服液、胶囊不属于初加工范围。 - 根据上述规定,生猪屠宰后直接作为冷鲜肉出售,符合初加工范围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对用于加工火腿肠的那部分肉的所得是否享受免税优惠,需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判定。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本单位后续火腿肠深加工的肉,其最终产品为火腿肠熟制品,不属于初加工范围,火腿肠销售收入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屠宰后除冷鲜肉外,用于协作单位深加工火腿肠,本单位仅提供肉丁或肉片的切割加工,肉馅配置与本单位无关,则仍然属于肉类的初级加工,可以享受免税优惠,而协作单位销售火腿肠不能享受免税优惠。 肉联厂多属于屠宰、加工销售一条龙作业,初加工业务享受免税优惠,还要注意与其他业务分开核算。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得到了较快发展并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颇具潜力的增长点,备受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在调整产业结构、发展基础产业方面起到了很好的政策引导作用。因此,从税收角度提出发展我国农产品加工业的政策建议,对于加强国家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的健康发展,稳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现行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并没有专门制定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税收政策,而是主要通过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些优惠政策来体现的。主要有2000年10月农业部等八部委制定的《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2002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0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2004年与2005年中央1号文件中规定的农产品加工业政策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了农产品加工业的发展壮大;但同时也存在着税收政策运行中的不足,具体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产品范围与标准界定不清,进项税额难抵扣。按照税法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销售外购农产品以及外购农产品简单加工后形成的初级农产品再销售的,按13%的税率计征增值税;实行由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以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按收购发票票面金额的13%计提增值税进项税额。但现行《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对农产品的解释为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实际上,这个初级产品还包括部分以农产品为原料经简单加工而成的农产品初级加工品或附产品。一方面由于农产品注释范围界定不清,造成农产品加工企业外购免税农产品不能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或操作不便;另一方面农产品简单加工与精、深加工无明确区分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很难把握农产品简单加工后的产品类别归属,这也很容易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执行政策的不一致。 二是农产品深加土企业税负偏高,不利于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按照税收政策规定,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工的产成品,如果不是《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产品,则视为工业品按17%计提销项税额,如棉花加工成棉纱,黄豆加工成豆酱或酱油。由于这些产品的加工原材料属子适用13%税率的农产品,由此造成深加工产品税率与原材料进项抵扣率之间的差异。表面上看来,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企业享受了初级农产品的抵扣优惠,但实际上却由于“高征低扣”成企业的增值税税负高于其他企业,显然不利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生存与发展。目前我国农产品加工的一个主要发展方向是深化农产品的加工程度,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因此政府需要采用一定手段降低企业的增值税税负,以促进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发展壮大。 三是农产品加工出口的退税率偏低,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际化发展进程。目前我国农产品出口退税执行的是5%或13%的退税率,不仅低于一般发达国家水平,而且比国内其他出口行业平均15%的出口退税率也要低;同时,由于农产品加工中所含的大量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税法规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农产品范围过窄等因素,客观上造成了出口农产品实际承担税款,降低了农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出口退税资格审批及程序的复杂性,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生产经营效率和产品出口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购进农产品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 作者: 邢国平日期:2013-02-20 某淀粉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询问:2012年6月份他们向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玉米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12张,价税合计8531815.2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可以按照对方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但在申报时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抵扣进项税,这是为什么? 对于这个问题,笔者认为:虽然《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没有明确所称“销售发票”的具体种类,但实际上指的就是一般的普通发票,而不包括增值税普通发票,主要依据是:1、1994年税制改革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就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按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计算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财税字第02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进项税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05号)也先后明确:一般

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农业产品,可视为免税农产品依照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因当时国家还没有设计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现行增值税普通发票是从2005年9月开始使用的),其进项税额的计算依据指的就是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这几个文件的相关条款虽然现在已经废止,但在没有新的政策明确之前,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凭证范围不能变,其相关条款废止的原因主要是在新修订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已经明确了13%的扣除率。 2、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准备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141号)允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其目的是为了实现一般纳税人普通发票“一窗式”票表比对管理,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条、第十条及其他相关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时应当向购买方开 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向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也只能凭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 申报抵扣进项税,从一般纳税人销售单位取得其他发票或凭证是不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况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还规定,从1999年8月1日起,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粮食暂一律开

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免征企业所得税农产品初加工范围确定 2009-2-12 10:13:00 文章来源:网络 打印|复制链接|本文Pdf下载|本文Word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于近日下发,明确了《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以下简称新《范围》),对从事新《范围》内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今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对新《范围》内的项目进行调整和修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曾界定了《免税农林产品初加工业范围》(以下简称旧《范围》),该范围主要适用于特定内资企业,即: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以及从事旧《范围》中的林木产品初加工的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 此次公布的新《范围》的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内外资企业。与旧《范围》一样,新《范围》共分为种植业类、畜牧业类和渔业类三大门类,其中,种植业类保留了粮食初加工、林木产品初加工、园艺植物初加工、油料植物初加工、糖料植物初加工、茶叶初加工、药用植物初加工、纤维植物初加工和热带及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种植业类中的“烟草初加工”种类;畜牧业类保留了畜禽类初加工、饲料类初加工和牧草类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渔业类保留了水生动物初加工、水生植物初加工等农产品初加工种类,删除了旧《范围》渔业类中的“水产综合利用初加工”种类。 新《范围》根据近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情况,将涉及到国计民生最基础、最重要的项目,关系到最大多数人生计、健康的项目,以及最为薄弱、最需要扶持的项目纳入其中,与旧《范围》相比,除前述变化外,还对农产品初加工种类进行了细化的界定和调整,如:将“粮食初加工”细分为“小麦初加工”、“稻米初加工”、“玉米初加工”、“薯类初加工”、“食用豆类初加工”和“其他类粮食初加工”六小类;删除了旧《范围》“林木产品初加工”中的“通过利用林业…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综合利用产品”;在“蔬菜初加工”中增加了“新鲜蔬菜通过清洗、挑选、切割、预冷、分级、包装等简单加工处理,制成净菜、切割蔬菜”;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初加工”中删除了“利用热带、南亚热带作物加工后的下脚料、剩余副产品制成的半成品,如剑麻皂素、胶清胶、橡胶木等”,等等。

20172018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

2017-2018年中央财政扶持农产品加工产业政策补助项目及标准 财政专项资金补助政策 1、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采取“先建后补”方式,本项目往年补贴比例为总投资额的30%,自2016 年起,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对项目对象实行定额补贴,标准为1-34万元。 2、国家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项目 以财政补贴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发展建设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副产品初加工建设,合作社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30~80万元,涉农企业类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50~100万元,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财政补助项目中央财政资金额度为20~40万元。 3、国家扶贫开发资金扶持项目 国家扶贫开发资金大力实施产业扶贫,对贫困地区带动增收效果明显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支持。2004年开始,国务院扶贫办在全国范围内认定国家级扶贫龙头企业,并给予贷款贴息支持。据统计,在扶贫龙头企业中,80%以上都是农产品加工企业。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200-500万元。 4、国家现代农业发展资金项目 2008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把支持农产品加工、推动建立一批集优势产业生产和加工于一体的现代农业企业群体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成为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资金规模不定,一般为30-150万元。 5、主食加工业示范企业申报 畜禽水产调理制品,蔬菜调理制品,生制或熟制菜肴调理制品等的加工生产等,从事主食加工的企业可以申报,往年申报时间在4月左右。 6、农产品加工专项补助项目 项目范围:粮食、果蔬、畜产品、油料、水产品、食品、液态奶、酒花麦芽类等。项目要求:对企业年内新增固定资产有要求,具体各地要求不一致。 项目补贴:20-50万元 7、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 项目范围:种养植、加工、农产品流通销售、休闲农业等,原则上不支持纯农业生产类项目。 项目要求:省级以上示范社和省级以上重点龙头企业。 项目补贴:农民合作社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2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试点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规模不超过300万元。 8、开发性金融支持农产品加工业重点项目 项目范围: (一)粮油加工、果蔬加工、畜产品加工、水产品加工和特色产品加工等(二)农产品加工专用原料基地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行扶持政策

附件 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行扶持政策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壮大县域经济。2002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02〕62号)提出:要加大投入力度,落实税收支持政策,给予相关金融支持。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要求:促进农产品加工业结构升级,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税收支持政策。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发展农产品加工,让农民更多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推进乡镇企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扶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自办农产品加工企业。2012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研究制定支持农产品加工流通设施建设的用地政策,扶持产地农产品加工等配套设施建设,重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初加工和贮藏设施予以补助。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对示范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业给予补助,逐步扩大农产品加工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适当扩大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范围。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支持粮食主产区发展粮食加工业和推进以农产品精深加工为重点的新兴产业技术研

发,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享受国家规定的对农业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其他涉农经济活动相应的税收优惠。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具体扶持政策,涵盖财政、税收、金融、投资、保险、科技、用地、用电等各方面,形成合力,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201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 一、财政政策 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政策。为解决农产品产后损失严重问题,2012年中央财政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每年安排5亿元(2014年增至6亿元)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扶持农户和合作社建设贮藏窖、冷藏库和烘干房等初加工设施。

农产品在哪些情况下才能享受免税政策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 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的相关规定,下列情况免征增值税: 1、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2、采取“公司+用户“经营模式从事畜禽饲养,公司将回收的成品畜禽用于销售,属于农业生 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 3、制种企业在指定生产经营模式下生产销售种子,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 4、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 增值税; 5、除了以上实质和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的环节,在流通环节销售农产品免税 的政策目前只有2种: (1)对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征增值税 (2)对从事农产品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部分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产品中不包 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所规定的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鲜活肉类、蛋 类产品。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 所得税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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