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利益,增强各单位索赔意识,确保工程项目收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成立以主管生产领导为组长,三总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本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督促、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3.1.3负责对项目索赔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3.2各项目要以索增效,坚决维护企业利益,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3.2.1制定索赔计划、目标、方案;

3.2.2负责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

3.2.3负责索赔工作的实施。

4.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4.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4.2工期延误事件必须在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

4.3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5.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程施工索赔实施中主要是按索赔的目的分类而进行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或工期费用双索赔。

5.1工期索赔

5.1.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从而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或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风险的索赔。

5.1.2工期索赔事件:下列事件经工程师批准后,可以顺延合同工期。

a.延误发放图纸;

b.延误移交施工现场;

c.承包商依据工程师提供的错误数据导致放线错误;

d.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

e.施工中遇到文物和古迹而对施工进度的干扰;

f.非承包商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

g.发生变更或合同中实际工程量与计划工程量出现实质性变化;

h.施工中遇到有经验的承包商不能合理预见的异常不利气候条件影响;

i.由于传染病或政府行为导致工期的延误;

j.施工中受到业主或其他承包商的干扰;

k.施工涉及有关公共部门原因引起的延误;

l.业主提前占用工程导致对后续施工的延误;

m.非承包商原因使竣工检验不能按计划正常进行;

n.后续法规调整引起的延误;

o.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p.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q.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5.2费用索赔

5.2.1费用索赔:当施工的客观条件改变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而要求的经济补偿,以挽回不应由承包人承担的经济损失。

5.2.2费用索赔事件

a.工程变更索赔。一是工程变更增加的费用索赔;二是工程变更超限度索赔,即工程变更超过一定限度时(一般不超过±20%)使承包商遭受损失而进行的索赔,通常这类索赔包括三种:①工程量增加索赔,即当按原始价估算的工程量增加量超过原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总价合同为20%、维修合同为50%、单价合同为25%、成本加费用合同为50%)时承包商可以索取超过限额以外的工程的补偿;②工程量减少索赔,即当按原始价估算的工程压减量超过原始合同价的一定比例(总价合同为20%、维修合同为50%、单价合同为5%、成本加费用合同为33%)时承包商有权索取赔偿;③子项工程性质发生变化,即设计修改必然导致子项工程性质发生变化,当工程增加量超过1/3或工程减少超过1/4时,承包商即有权索赔。

b.工期延误纯属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c.地质条件变化(含地下水)引起的导致费用损失加大或工期延误;

d.地下障碍物处理导致工程费用增加;

e.业主要求加速施工或提前总工期导致投入周转材料、劳动力的增加;

f.业主风险和特殊风险(如战争、暴乱等)等不可抗力和不可预见事件引起的从而使承包商遭受严重损失的;

g.业主拖欠工程款引起承包商资金周转困难,影响工程进度甚至终止合同的;

h.因合同文字模糊不清甚至错误引起承包商损失的索赔,如隧道开挖石方量计算到开挖“设计轮廓线”和“从开挖设计轮廓线”,前着可以理解为“自然方”计量,后者则理解为开挖后“松方”计量;

i.改变结构、提高标准引起费用的增加;

j.因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或施工中断及不合理指令造成了工效的大幅度降低,从而导致费用增加;

k.业主不正当地终止工程施工或终止合同;

l.由于国家和地方的任何法规、法令、政令或其他法律、规章发生了变更导致承包商成本增加以及货币汇率变化引起的。

5.3工期费用双索赔

5.3.1工期费用双索赔:即工期索赔中含有费用索赔,费用索赔中又伴有工期索赔。

5.3.2工期费用双索赔事件

a合同论述含糊(非承包商原因);

b业主或工程师原因拖期;

c不利自然条件(与招标不符);

d因工程师数据差错或交桩错误;

e工程师剥露或破坏检查(检查后合格);

f业主的风险及修复;

g发现化石、古迹等地下障碍物;

h中途暂停施工或终止合同或加速施工(非承包商原因);

i业主未能提供现场和相应施工条件;

j工程变更;

k特殊风险引起的工程破坏;

l业主违约未及时拨付工程款;

m法规变化、货币及汇率变化等。

6.工作程序

6.1 工程开工前,项目进行索赔教育和索赔知识培训,研究合同文件和设计资料,进行施工现场调查,发现索赔线索,找出索赔点,制定索赔计划,确定索赔目标。

6.2 一旦出现索赔机会,应做好以下工作:

6.2.1进行事态调查。通过对合同实施的跟踪、分析了解事件经过、前因后果,掌

握事件详细情况;

6.2.2损害事件原因分析。分析索赔事件是由何种原因引起,责任应由谁来承担,划分责任范围。

6.2.3分析索赔理由。主要依据合同文件判明索赔事件是否属于合同规定义务或未正确履行合同义务导致,是否在合同规定的赔偿范围之内。只有符合合同规定的索赔要求才有合法性、才能成立。

6.2.4实际损失分析。即分析索赔事件的影响,主要表现为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损失调查的重点是分析、对比实际和计划的施工进度,工程成本和费用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核算索赔值。

6.2.4.1工期索赔的计算:有网络图分析和比例计算法两种。

a.网络分析法是利用进度计划的网络图,分析其关键线路。如果延误的工作为关键工作,则总延误的时间为批准顺延的工期;如果延误的工作为非关键工作,当该工作由于延误超过时差限制而成为关键工作时,可以批准延误时间与时差的差值;若该工作延误后仍为非关键工作,则不存在工期索赔问题。

b.比例计算法

对于已知部分工程的延期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受干扰部分工程的合同价/原合同总价×该受干扰部分工期拖延时间

对于已知额外增加工程量的时间:

工期索赔值=额外或新增工程量的价格/原合同总价×原合同总工期

注:比例计算法不适用于变更施工顺序、加速施工、删减工程量等事件的索赔。

6.2.4.2索赔费用的计算

a.人工费:包括增加工作内容的人工费、停工损失费和工作效率降低的损失费等累计,但不能简单地用计日工费计算。具体计算方法为:

①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花费的人工费用:人工工日单价×人工工日消耗量。

②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采用实际用工×计划工资-计划用工×计划工资。

③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人员窝工费不能按照人工工日单价计算,而应按折减的人工工日单价计算(人工工日单价折减系数0.6~0.7)或按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b.施工机械使用费

①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机械台班单价×机械台班消耗量。

②非承包商责任机械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

③非承包商责任机械窝工费。自有设备: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单价计

算;租赁设备:一般按照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

c.材料费

①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

②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

③由于非承包商责任造成工程延误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

④额外工程:材料费=材料预算价格×材料消耗量。

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d.保函手续费:工程延期时,保函手续费相应增加,反之,取消部分工程且发包人与承包人达成提前竣工协议时,承包人的保函金额相应折减,则计入合同价内的保函手续费也应扣减。

e.贷款利息:利息的索赔通常发生于以下情况:

①拖期付款的利息;

②由于工程变更和工程延期增加投资的利息;

③索赔款的利息;

④错误扣款的利息。

利息的具体利率主要有按当时的银行贷款利率、按当时的银行透支利率、按合同双方协议的利率和按中央银行贴现率加三个百分点计算。

f.保险费:按保险项目和实际发生的损失以及延误工期增加保险的费用计算。

g.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但对于工程延期或暂停的索赔,由于利润通常包括在每项实施工程内容的价格之内,而延长工期并未影响某些项目的实施,而导致利润减少,所以,一般很难同意索赔利润。

h.管理费:包括现场管理费和公司管理费。

现场管理费:

①额外工程:按照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可以以直接费或人工费作为计算基数;

②工期延长:

每天的工地管理费=合同中工地管理费/合同工期

工期延长的工地管理费=每天的工地管理费×工期延长的天数

公司管理费:

①额外工程:以额外工程的直接费与工地管理费二者之和为计算基数,乘以公司管理费的比例。

②工期延长:

每天的公司管理费=合同中公司管理费/合同工期

工期延长的公司管理费=每天的公司管理费×工期延长的天数

6.2.4.3工期费用双索赔计算

工期费用双索赔计算同上述工期索赔计算和费用索赔计算。

6.2.5证据资料分析。主要分析证据资料的有效性、合理性、正确性,这是索赔要求有效的前提条件。如果在索赔报告中提不出证明其索赔理由、索赔事件的影响、索赔值的计算等方面的详细资料,索赔则不能成立。

6.2.5.1工程施工索赔的证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中规定,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有效证据,因此,任何索赔事件的确立,其前提条件是必须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对正当索赔理由说明必须具有证据,靠有效的证据说话。

6.2.5.2收集索赔证据的原则

A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在实施合同过程中确定存在和发生的,必须完全反映实际情况,能经得起推敲;

B全面性。所提供的索赔证据应能说明事件的全过程,不能零乱和支离破碎;

C关联性。索赔证据应当能够相互说明,相互具有关联性,不能相互矛盾;

D及时性。索赔证据的取得及提供应当及时;

E具有法律证明效力。一般要求证据必须是书面文件,有双方签字的记录、协议和纪要;工程中重大事件、特殊情况记录统计必须由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

6.2.5.3索赔证据的种类

A招标文件、工程合同及附件、业主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图纸、技术规范等;

B工程各项有关设计交底记录、变更图纸和变更施工指令等;

C工程各项经业主或监理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D工程各项往来信件、指令、信函、通知和答复等;

E工程各项会议纪要;

F经工程师认可的施工计划及现场实施情况记录;

G施工日报及施工日记和备忘录;

H工程送电、送水、道路开通、封闭的日期及数量;

I工程停电、停水和干扰事件影响的日期及恢复施工的日期;

J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拨付的数额和日期记录;

K工程图纸、图纸变更、交底记录的送达份数和日期记录;

L工程有关施工部位的照片及录像资料等;

M工程现场有关天气的温度、风力、雨雪等气候记录;

N工程检查和验收报告及各项技术鉴定报告等;

O工程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验收、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P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时间间隔定期提出阶段索赔报告;

Q工程会计核算资料及各类财务凭证;

R国家、省、市和地方有关影响工程造价、工期的文件、规定等;

S汇率变化表;

T其他有关资料。

6.3 索赔事件发生后3天内,项目部直接责任人应请业主(监理工程师)到现场确认事实,进行索赔定性,由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提出索赔意向通知(包括索赔的内容和理由),并做好同期记录。

6.4索赔意向通知提交后的3天内,由总工程师提供索赔事件发生的原因、证据资料和工程量,总经济师(或计划负责人)计算索赔补偿金额和/或工期顺延天数,形成索赔报告,并督促监理、设计等部门确认,确认后按月验工计价(或业主要求的日期)上报业主进行金额索赔。

6.4.1索赔报告的组成:索赔报告通常包括四个部分,即首先是言简意赅的概括索赔核心内容的标题;其次是对索赔事件的描述,阐明索赔的事实和理由及其合理合法性;再次是损失计算与要求赔偿金额及工期;最后是附证明材料的附件。

6.4.2编制索赔报告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6.4.2.1索赔事件要真实、证据确凿,令对方无可推卸和辩驳,对索赔事件叙述要清楚明确,避免使用“可能”、“也许”等估计猜测性语言,造成索赔说服力不强;

6.4.2.2计算索赔值要合理、准确,要将计算的依据、方法、结果详细说明列出,这样易于对方接受,减少争议和纠纷;

6.4.2.3责任分析要清楚,在索赔报告中必须明确对方负全部责任,而不可用含糊的语言,这样会丧失自己在索赔中的有利地位,使索赔失败;

6.4.2.4在索赔报告中,要强调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发性,说明承包商对它不可能有准备,也无法预防,并且承包商为了避免和减少该事件的影响和损失已尽了最大的努力,采取了能够采取的措施,从而使索赔理由更加充分,更易于对方接受;

6.4.2.5明确阐述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工程施工受到严重干扰,并为此增加了支出,拖延了工期,表明干扰事件与索赔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6.4.2.6索赔报告书用语应尽量婉转,避免使用强硬、不可气的语言,否则会给索赔带来不利的影响。

6.5 每月末要设专人及时整理已批复的索赔资料,单独装盒存放,以备竣工结算提供证据。同时每月随验工计价、统计报表上报公司计划科一份工程变更索赔情况统计表,附工程变更索赔情况统计表。

6.6 不可抗力风险承担责任的原则

6.6.1工程本身的损害由业主承担;

6.6.2人员伤亡由其所属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6.6.3造成施工单位机械、设备的损坏及停工等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

6.6.4所需清理、修复工作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6.6.5工期给予顺延。

6.7 关于工程变更

6.7.1工程变更事项

6.7.1.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6.7.1.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6.7.1.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6.7.1.4任何工程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6.7.1.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7.1.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6.7.2变更合同价款的调整原则

6.7.2.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单价的,按合同已有的单价计算和变更合同价款;

6.7.2.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单价的,可参照它来确定变更价格和变更合同价款;

6.7.2.3合同中没有上述单价时,由承包商提出相应价格,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6.7.3确定变更价款的程序

变更发生后14天内,承包商应提出变更价款报告,经监理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具体同索赔程序。

6.8业主反索赔。即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而给业主造成损失,追究承包人违约行为,通常业主的索赔主要限于施工质量缺陷和拖延工期等违约行为,故在施工工程中要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

6.9 索赔其它注意事项

6.9.1各级要以索促管,规范项目管理行为。要加强合同、成本、质量、进度、安全和环境管理,既要保证索赔的成功率,又要防止业主反索赔(为避免对方索赔造成经济损失而实施的合理行为)。

6.9.2主动创造索赔机会。在施工过程中坚持以监理工程师的书面命令为凭证,即使在特殊情况下必须执行其口头命令,亦应于事后立即要求其书面文件确认,或者至函给监理工程师,确认已执行其口头命令;当工程师下达的命令前后矛盾时,可提醒之,但不应拒不执行,应将其相互矛盾的命令妥善保存作为索赔依据;

6.9.3及时抓住索赔机遇。一旦发生可索赔的事件,立即发出索赔通知,千万不要

等到工程竣工验收时再提索赔;

6.9.4投标报价时应冷静分析,对那些日后可提索赔或可能增加的工程部分,单价应尽可能定高些,以备将来计算索赔时能要高价;

6.9.5以合同为依据,认真编制索赔报告,做到令人信服,经得起推敲;

6.9.6充分准备索赔时供监理、业主审核的文件和材料;

6.9.7努力掌握索赔知识,尽量避免打官司,避免一锤子买卖,自力更生索赔可争取主动,还可节省资金;

6.9.8注意同业主、监理搞好关系,以诚实、信义取人。

6.9.9当双方发生争议可通过下列途径寻求解决:

6.9.9.1协商和解;

6.9.9.2有关部门调解;

6.9.9.3按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调申请仲裁;

6.9.9.4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7.相关文件

《企业管理文件汇编》有关管理办法。

8.相关记录

8.1业主批复的工程变更索赔资料及变更索赔价款支付资料;

8.2工程变更索赔情况统计表

百度文库- 让每个人平等地提升自我

1 工程变更索赔情况统计表

工程名称: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编制:审核:单位负责人:

索赔工作程序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

工程合同,变更价款和索赔的处理与计算内容提要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主要条款、合同纠纷的处理; 2.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3.工程索赔; 重点难点 本章在2003年考试中占1题,占20分;2004年1题,占20分。2005年的考核重点有: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类型、选择。 2.示范文本主要条款 3.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 4.工程索赔成立的条件与证据; 5.工程索赔程序、计算与审核; 内容讲解 第五章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 第一节施工合同的类型及选择 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质量控制、进度控制、费用控制的主要依据。一、合同类型的分类[03考题既让选择合同 (一)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按其是否可以调值又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1.不可调值总价合同。俗称包死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是由承发包双方就所承包的项目协商确定的,一笔包死,不能更改。合同总价除非在设计及工程范围有所变更的情况下才可以做相应的变更,否则一律不能变动。 不可调值总价合同适合于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1年),设计图纸完整,工程量清晰,对最终产品的要求非常明确的项目。 2.可调值总价合同。 这种合同的价格虽然也是总价,但如果遇到一些影响价格的因素发生,如通货膨胀等,可以根据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的规定对合同总价进行调整。 可调值总价合同适用于工程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规定均较明确的,工期在1年以上的项目。 (二)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一般是固定单价合同,是指合同中确定的各项单价在合同执行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 一种形式是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

估算工程量单价合同是指承包商在报价时,按照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估算工程量报单价,在每个阶段办理结算时,再根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直至竣工时按照竣工图的工程量办理竣工结算。它适用范围比较广,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并不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另一种合同是不可调值单价合同。又叫固定单价合同。清单报价所采用的既是此种。它特别适合于工程性质比较清楚(如已经具备初步设计图纸等),但工程量计算能十分准确的项目。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需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包单位由于无风险,其报酬往往也较低。 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对工程总造价不易控制,承包商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这类合同主要适用于以下项目:①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项目,如震后的救灾工作;②新型的工程项目,或对项目工程内容及技术经济指标未确定;③风险很大的项目。 从我国工程造价的改革趋势看,将来单价合同也会不断增加。尤其是固定单价合同。 二、合同类型的选择 选择合同类型应考虑以下因素: 1,项目规模和工期长短。如果项目的规模较小,工期较短,则合同类型的选择余地较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及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选择。由于选择总价合同业主可以不承担风险,业主比较愿选用:对这类项目,承包人同意采用总价合同的可能性较大,因为这类项目风险小,不可预测因素少。 2.项目的竞争情况。如果在某一时期和某一地点,愿意承包某一项目的承包人较多,则业主拥有较多的主动权,可按照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顺序进行选择。如果愿意承包项目承包人较少,则承包人拥有的主动权较多,可以尽量选择承包人愿意采用的合同类型。 3.项目的复杂程度。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较高,则意味着:一是对承包人的技术水平要求高;二是项目的风险较大。因此,承包人对合同的选择有较大的主动权,总价合同被选用的可能性较小。如果项目的复杂程度低.,则业主对合同类型的选择握有较大的主动权。4.项目的单项工程的明确程度。如果单项工程的类别和工程量都已十分明确,则可选用的合同类型较多,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都可以选择。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已详细而明确,但实际工程量与预计的工程量可能有较大出入时,则应优先选择单价合同,此时单价合同为最合理的合同类型。如果单项工程的分类和工程量都不甚明确,则无法采用单价合同。 5.项目准备时间的长短。项目的准备包括业主的准备工作和承包人的准备工作。对于不同的合同类型,他们分别需要不同的准备时间和准备费用。对于一些非常紧急的项目如抢险救灾等项目,给予业主和承包人的准备时间都非常短,因此,只能采用成本加酬金的合同形式。反之,则可采用单价或总价合同形式。 6.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项目的外部环境因素包括:项目所在地区的政治局势、经济局势因素(如通货膨胀、经济发展速度等)、劳动力素质(当地)、交通、生活条件等。如果项目的外部环境恶劣则意味着项目的成本高、风险大、不可预测的因素多,承包商很难接受总价合同方式,而较适合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第二节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 在案例分析中,无论是工程变更价款的确定、合同纠纷的处理,还是索赔事件的分析都是以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中的条款为依据的,因此施工合同条款的内容在例分析中很要。尤其是承发包双方责任、工作、义务、风险承担范围,定价、调价条款,工期调整条款。

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办法 试行

国电大渡河大岗山水电开发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 1.1 为加强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管理,科学高效地处理合 同管理和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变更、索赔、补偿问题,维 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和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变更、索赔、 补偿管理各环节的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工程投资控 制目标的顺利实现,适应工程实施、计量结算、竣工验收、以及 审计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1.2 工程变更及索赔、补偿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内容,参 建各方必须按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规范管理、提高效 率。 1.3 处理工程变更、索赔、补偿以信守合同、实事求是、确 保工程顺利实施为宗旨。 2 依据 2.1 大岗山水电站工程建设的各类合同文件(勘测、设计、 监理、施工等)。

2.2 国电集团公司、大渡河公司、公司制定的《合同管理制度》、《工程价款结算管理办法》、《合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章制度。 2.3 电力行业建设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及要求。 3 工程变更应遵循的原则 3.1 工程变更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技术规范及标准。 3.2 工程变更原则上不得改变原设计的等级、功能、标准等。 3.3 工程变更必须满足工程质量、进度及工期、投资控制目标、安全文明环保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4 工程变更的范围、内容 4.1 本办法提出的工程变更包括: 4.1.1 审定的技施设计(施工图)与批准的招标设计(合同文件)相比较出现的变更。 4.1.2 对施工图设计进行的修改、补充、优化。 4.1.3 施工技术组织措施、方案调整引起的变更。

4.1.4 工期变更。 4.1.5 材料和设备的型号规格调整以及选用替代品引起的变更。 4.2 对工程变更的具体要求: 4.2.1 凡技施设计(施工图或设计通知)与招标设计(合同)相比出现项目增减(含暂定金项目),或清单细目的单项工程量(工作量)变化:金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大于10%,或单项金额20万元以上的;金额5000万元及以下的大于5%,或单项金额30万元以上的;金额5000万元以上的大于2%,或单项金额50万元以上的;均视为工程变更,纳入工程变更管理,履行程序。 4.2.2 凡在施工图纸审查中发现施工图纸某项工程量与招标设计对应工程量(合同清单量)相差大于上述比例或金额的,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施工图纸后7个工作日内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同时与设计协调,并按规定及时安排办理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4.2.3 凡在施工图纸审查(自审、会审)中发现可能引起工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5种处理方法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予以调整。(不利于承包人)

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a.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b.不实行招标的工程: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1-报价值/施工图预算)×100%注:上述公式中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或报价值、施工图预算,均不含安全文明施工费。 ④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参考)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的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或总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措施项目费的调整。 工程变更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不得浮动。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前述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方法确定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除安全文明施工费外,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L)计算。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索赔管理制度

索赔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集团员工的行为,提高员工的职业操守和工作责任心,提升工作质量,特制定《索赔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设集团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建设集团总经办为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四条建设集团总经办、安全和监察管理部为本办法执行的监督考核部门。负责对建设集团员工的管理行为和行为效果进行监督、考核和评价。 第五条建设集团财务部和总经办负责索赔制度的索赔执行。 第三章索赔管理要求 第六条本制度限定的索赔范围定义为因员工工作执行不力、专业知识能力欠缺、主观能动性不强、管理不善而导致损失,对公司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损失和后果的行为索赔,不包括对合作伙伴单位的经济索赔等。 第九条索赔对象:主要为集团公司的各层级员工。 第十条索赔方式:主要以经济索赔为主,或辅以行政处理。 第十一条索赔的行为表现 (一)工作过程中,发生明显渎职行为的。例如: 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交底、培训、方案编制等,员工应该履责和担当的工作内容、义务和责任,人为未做的。 (二)工作中执行力不强,导致损失的。主要包括 对待工作和交办事宜得过且过,敷衍了事;工作不能善始善终,长期拖拉,毫无结果的。 (三)专业知识能力欠缺,但又未经公司授权允许,擅自行为导致损失的。主要表现在:明显专业能力不足,工作态度较差;未经授权,超范围行使职责以外的工作。 (四)工作主动性严重欠缺,责任心缺失的。表现在: 1、工作无责任心,推诿踢皮球;

2、工作被动等待或无人问津; 3、不敢于承担责任的。 (五)其他行为导致管理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第四章索赔细则 第十二条对发生本制度第十一条中相关行为,经集团监察或监督部门、集团领导工作巡检中发现存在的,当事人必须承担索赔责任;情节严重的,分管领导要承担连带责任;因管理失职,导致重大经济损失或犯罪的,将通过法律途径,移交公安或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一般管理失职,或一般交办任务未按时完成的,一次性索赔500元,从其工资中进行核算扣减。 第十四条对特殊交办的重大工作任务,如产权证办理、危机公关等,如因当事人不履职,执行力不强,未经努力工作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给予相关人员降职、降级或撤职处理。 第十五条对因工作管理失误,导致公司发生较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20%进行索赔赔偿。 第十六条对因工作渎职,导致公司发生重大经济损失的,按照直接经济损失的50%进行索赔赔偿,并承担相应的新政处理。 第十七条对工作不积极,执行力较差,事情无法办理且又不及时告知,贻误最佳办理契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当事人进行撤职或劝退处理。 第十八条对因工作触犯经济或刑事法律法规的,除进行经济索赔赔偿外,同时将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解释权、监督权归建设集团,执行权归建设集团全体员工。 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三个月,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未尽事宜将另行补充。 颁发日期: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合同价款调整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GB 50500-2013GB 50500-2013)) 合同价款调整(9.9~9.15) 内容提要 本讲主要内容: 合同价款调整 (9.9暂估价、9.10不可抗力、9.11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 9.12误期补偿、9.13索赔、9.14现场签证、9.15暂列金额)内容讲解

合同价款调整 9.9 9 暂估价暂估价暂估价 共 共4条9.10 10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不可抗力 共 共3条9.11 11 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提前竣工即赶工补偿 共 共3条9.12 12 误期补偿误期补偿误期补偿 共 共3条9.13 13 索赔索赔索赔 共 共9条9.14 14 现场签证现场签证现场签证 共 共6条9.15 15 暂列金额暂列金额暂列金额 共 共2条

暂估价 9.9 9 暂估价 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经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或专业工程项目,由于标准不明确,无法在当时确定准确价格,为了不影响招标效果,由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因此,本节规定了确定暂估价实际价格的四种情形: 一是材料、工程设备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其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二是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后以此为 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三是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本规范第9.3节相应条款的规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索赔管理办法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漯河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范公司管辖范围内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国家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华电芜湖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 相关定义 2.1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

害赔偿费。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 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 3.1.1 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 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方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 计划经营部 3.2.1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协调。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 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 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 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 确定反索赔方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 3.3.1 工程部是其职能范围内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 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范围内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 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附件6 青年人首先要树雄心,立大志,其次就要决心作一个有用的人才 工程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变更、索赔工作,强化业务管理,提高全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水平,充分调动全员、特别是各部门和管理人员进行变更索赔工作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实现工程项目减亏、增盈及项目效益最大化,参照业主及集团公司有关制度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项目经理部全部工程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在满足业主要求的前提下,从项目立项跟踪直至竣工审计全过程中发生的建设范围、实施时间或价款调整的任何行为,通过主动地、有目的性地依据项目实际与合同约定进行总体策划进行工程变更,达到优化设计、增收节支、便于施工、维护项目经理部自身权益的行为。 索赔,则是指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合同及法律规定,对并非由于自己的过错且应由业主或第三方承担责任的情况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凭有关证据向业主或监理单位或第三方提出的赔偿,包括变更、补差、其他索赔事项。 第二章变更索赔管理体系 第四条变更索赔工作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是项目经理部管理和项目管理中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工作,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 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项目经理部特成立工程变更索赔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任副组长;工程部长、计划部、工程技术部、保障部、财务部、安质部、征地拆迁、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为组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项目计划部。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组建后,同步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副经理为副组长,计划合同部、工程技术部、保障设备部、财务部、征地拆迁办公室、试验室、安质部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项目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项目变更设计、工程索赔等日常工作,指导和督促各分部做好工程变更与索赔工作。 第三章变更索赔业务分工 第六条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管理的主管部门是计划部,实施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各职能部门。 1、计划部负责全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工作的日常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计划 和项目实施情况,分解下达项目经理部变更索赔计划,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定期进行检查和督导。 2、工程部负责变更索赔方案的策划和上报、并按下达的变更索赔计划认真落

索赔管理办法

. . 索赔管理办法 编制: 审核: 批准: 电厂筹建处

索赔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规公司管辖围索赔的确认、处理、合同价款调整的程序和规则,依据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和标准,结合公司基建期间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适用于华电发电有限公司工程建设期间索赔管理工作。 2 相关定义 2.1 索赔 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时间补偿的要求。索赔的性质是经济补偿。索赔的实质是对合同价进行公平合理的调整,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在建设工程管理中的体现。 2.2 工期索赔 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延长施工的时间,使原定的工程竣工日期顺延一段合理的时间。合理的工期延长使承包商可以避免承担误期损害赔偿费。 2.3 费用索赔 费用索赔是指承包商向业主要求补偿不应该由承包商自己承担的经济损失和额外开支,取得合理的经济补偿。 2.4 反索赔 反索赔是业主为维护企业利益,向承包商提出对业主的损害进行补偿的要求。它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就承包商的质量缺陷和进度延误提出反索赔要求,二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评价、计算,以减少索赔款的数量。 3 职责 3.1 公司领导 3.1.1 监督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的贯彻实施。 3.1.2 审议决策公司索赔、反索赔执行案,主持索赔、反索赔项目的工期及

费用的协商谈判。 3.1.3 协调归口管理部门与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各项索赔管理活动。 3.2 计划经营部 3.2.1 计划经营部是公司索赔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对公司各专业管理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进行规、指导、协调。协调处理公司重大索赔事件,组织并协调公司反索赔工作。 3.2.2 建立和健全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 3.2.3 组织索赔项目的调查、取证,对索赔进行调解,处理造价纠纷。 3.2.4 组织索赔的洽商、协调,审批索赔的费用变更,签发变更协议或文件。 3.2.5 确定反索赔案,组织索赔项目的工期及费用反索赔。 3.2.6 协调、指导相关部门的索赔管理工作。 3.3 工程部 3.3.1 工程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3.3.2 处理索赔技术文件,在授权围处理索赔事件,签发意见。 3.3.3 收集、整理并提供索赔证据,根据公司审议意见处理工期索赔。 3.3.4 对索赔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审核索赔的工期及费用情况。 3.3.5 根据工程需要,对承包商的工期及费用索赔提出反索赔,在授权围对索赔纠纷进行调解和协调。 3.3.6 定期报送索赔工作信息,参与与索赔有关的调查、取证,协助计划经营部处理索赔事件。 3.3.7 建立索赔管理的信息和项目档案,对有关资料妥善保管。 3.4 物资管理部 3.4.1 物资管理部是其职能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负责执行公司索赔管理相关制度,配合监理公司根据索赔的管理程序,开展索赔管理工作,及时处理索赔,合理开展反索赔。

变更索赔奖励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有限公司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前建筑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如何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站稳脚跟,保持企业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后劲,变更索赔和二次经营显得尤为重要,为强化企业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参与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局近几年变更索赔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以局资质中标,由局组建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并管理的项目。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一、由局成立项目经理部进行管理的工程项目(如合武、武广、宜万N13、杭州湾项目); 二、由局设立项目经理部,委托某一子(分)公司管理,两个以上子(分)公司参与施工的工程项目(如宜万W1标、张集铁路项目)。 子(分)公司独立承建的项目由子(分)公司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或细则。 第三条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局成立变更索赔管理领导小组,由分管变更索赔副总经理任组长,局工管中心、营销部、审计部、计财部、监察处和企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局工管中心。 第四条变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是局工管中心,实施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工管中心负责制定并下达项目的变更索赔计划,

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指导并参与项目经理部的变更索赔工作;项目经理部负责方案策划并落实变更索赔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变更索赔费用分劈及奖励分配建议方案等工作。 第二章变更索赔奖励 第五条变更索赔是错综复杂的经营活动,尤其是在建筑市场日趋规范的今天,业主控制手段趋于严密,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在软件、硬件配置上给予支持,对重大变更索赔项目要亲自参与和加强指导,预算人员也要以更积极的态度、更开拓的思维、更扎实的工作和富有成效的公关手段取得良好的索赔成果。为提高变更索赔的积极性,在实现的利润中提取部分奖励基金,用于奖励有关人员。根据目前管理特点,各子(分)公司、各项目经理部要加大对铁路工程I类变更的工作力度,同时加大奖励力度。 第六条奖励基金的提取。奖励基金依据变更索赔实现难易程度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多少,结合项目利润率以及公司下达的责任预算,以业主批准变更索赔计价值作为基数按附件1所列奖励系数计提。 第七条重点奖励铁路工程I类变更索赔工作。同时要求合同中列入的包干费必须全额计价,并对计价的包干项目给予一定的奖励,对于超过包干费以外计价的项目可以比照I类变更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八条奖励基金按参建单位所分劈变更索赔价值的比例分摊,列入项目工程成本。 —2—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利益,增强各单位索赔意识,确保工程项目收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成立以主管生产领导为组长,三总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本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索赔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督促、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3.1.3负责对项目索赔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3.2各项目要以索增效,坚决维护企业利益,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索赔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3.2.1制定索赔计划、目标、方案; 3.2.2负责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 3.2.3负责索赔工作的实施。 4.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4.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4.2工期延误事件必须在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 4.3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5.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程施工索赔实施中主要是按索赔的目的分类而进行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或工期费用双索赔。 5.1工期索赔 5.1.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合同工期从而可能提前工期得到奖励或免除承担拖期违约赔偿风险的索赔。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与调整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发包人与承包人(以下简称“发、承包人”)订立书面合同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依据审定的工程预(概)算书由发、承包人在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1、工程合同价款的约定 发包人、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工程价款结算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3)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发生工程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超出约定范围和幅度的调整办法;(6)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安全措施和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9)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10)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2、工程价款的约定方式 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对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可选用下列一种约定

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2)固定单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综合单价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的调整方法, 3、合同价款的调整 调整因素包括: 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B、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C、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D、发包人更改经审定批准的的施工组织设计(修正错误除外)造成费用增加; E、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

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奖惩制度)

四川省**************公司 工程变更与索赔管理办法(奖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变更和索赔工作是合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它包括范围广,涉及公司有关部门和公司各项目部的工作;延续时间长,贯穿于整个合同履行的全过程;有严格的时效要求和程序规定;需要详细完整的记录和充足的证明材料。因此,工程变更是一项长期的、全方位的、难度大、细致的工作,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和项目部的紧密配合和通力合作。为高效、有序的做好这项工作,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职责范围 第二条机构设置 公司成立变更、索赔工作领导小组,计划合同部为公司的变更、索赔的常设机构,负责在建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责范围 (一) 研究并制定公司变更、索赔策略; (二) 全面负责、组织、协调公司变更索赔工作; (三) 主导、参与合同调解准备工作; (四) 主导、参与合同进入仲裁和法律程序的工作; (五) 检查有关部门、项目部的变更、索赔工作情况; (六) 及时总结经验,以利合同变更、索赔工作的改进和调整。 第三章公司机关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四条计划合同部的职责 (一) 认真研究合同,指导项目部收集各种变更、索赔资料,协助项目部及时开展变更、索赔工作; (二) 分析研究项目部报送的变更、索赔资料,提出指导性的建议报领导小组批准,并及时反馈项目部; (三) 根据各项目的特点和必要性,选择性参与变更、索赔的谈判工作;

(四) 变更、索赔的档案,做好变更、索赔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五) 对变更、索赔工作定期进行总结,提出调整相关策略和相关经济政策的建议; (六) 收集、提供与变更、索赔工作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文件依据;; (七) 办理变更、索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职责 (一) 提供原合同相关的费用计算标准,对招投标过程中特殊合同条款进行说明; (二) 协助项目部核实和解决有争议和工程量及工期变化情况; (三) 指导完善变更、索赔的技术资料资料整理,协助论证因技术方案重大变更引起的资源变化; (四) 提供变更、索赔相关的物价信息和施工物资进出场时间等; (五) 提供业主资金实际支付记录以及由于业主违约造成有关费用增加的实际依据等; (六) 及时传递公司与项目部之间索赔文件和信息; (七) 办理变更、索赔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项目部及其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六条项目部职责 (一) 建立项目部变更、索赔机构,明确责任范围; (二) 确定每项变更、索赔事件的工作策略; (三) 协调变更、索赔各有关部门的工作; (四) 对变更、索赔工作定期进行总结 (五) 执行公司变更、索赔奖(惩)制度。 第七条计划合同部职责 (一) 认真研究合同,深入施工现场收集各种变更、索赔线索,寻找索赔机会; (二) 组织汇总、分析、整理各部门、各班组报送的变更、索赔资料; (三) 根据确定的变更、索赔工作策略,按变更、索赔的程序规定在每个事件的时效期向监理工程师提出索赔意向书,;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五种处理方法 发承包双方按照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款的若干事项,大致包括五大类: 一、法规变化类:主要包括法律法规变化事件。 二、工程变更类:主要包括工程变更、项目特征不符、 工程量清单缺项、工程量偏差、计日工等事件。 三、物价变化类:主要包括物价波动、暂估价事件。 四、工程索赔类: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提前竣工(赶 工补偿)、误期赔偿、索赔等事件。 五、其他类:主要包括现场签证以及发承包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事项。 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追加(减) 合同价款,应与工程进度款或结算款同期支付。 1法规变化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因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风险,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一)基准日的确定 对于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施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对 于不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一般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前的第28天作为基准日。 (二)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在合同工程基准日之后发生变化,且因执行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

策引起工程造价发生增减变化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但是,有关价格的变化已经包含在物价波动事件的调价公式中,则不再予以考虑。 (三)工期延误期间的特殊处理 如果由于承包人的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在工程延误期间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造成合同价款增加的,合同价款不予调整;造成合同价款减少的,合同价款予以调整。 2工程变更类合同价款调整事项 (一)工程变更 1、工程变更的范围 工程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工程变更的价款调整方法 (1)分部分项工程费的调整。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且工程变更导致的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足15%时, 采用该项目的单价。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或总价调整。

中铁四局集团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中铁四局集团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工程设计变更和施工索赔是企业降低经营风险、创造效益的重要途径,为适应新形势下集团公司开源增效需要,适应建筑业改革的形势,为强化企业管理,防范工程风险,提高经济效益,充分调动工程项目有关人员参与变更索赔工作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应范围:以集团公司资质中标,由集团公司组建工程指挥部或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经理部)并直接管理的项目。 第三条变更索赔管理的主责部门是集团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实施的主体是项目经理部。工管中心负责制定并下达项目的变更索赔计划,审批变更索赔费用分劈以及奖励分配方案,建立变更索赔管理台账;项目经理部负责方案策划并落实变更索赔的各项具体工作,提出变更索赔费用分劈及奖励分配方案等工作。 第四条为加强变更索赔工作的管理,集团公司成立变更索赔管理领导小组,由主管生产副总经理任组长,集团公司工管中心、审计部、计财部、监察处和企管部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变更索赔管理办公室设在集团公司工管中心。 第二章变更索赔分类 第五条变更是指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增减单项工程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自身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事件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第六条根据集团公司目前承揽工程情况,将变更索赔分为以下几类: 1.变更设计。因修正设计图纸中的错误、漏项和改变结构、增减单项工程致使施工单位增减费用以及为优化设计、方便施工发生的变更。主要有:⑴现场实际施工环境与设计图纸不符,主要表现为地质情况的差离、分项工程数量差等;⑵业主出于质量、造价、使用等原因,要求增减的工程项目,以及为满足环保等要求需增设的工程;⑶应地方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要求需增设的工程。 2.施工图量差。指铁路项目投标时采用技术设计或初步设计资料,施工图出来后,施工图与原投标时数量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变化。 3.索赔。根据发生的原因不同,分为以下几类: 3.1外部环境:由于业主供图、供料、村民干扰等原因造成停工费用损失而产生。 3.2不可抗力:因地质条件、恶劣气候等现场条件变化引起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3.3工期变化:由于业主要求提前竣工或由于业主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后,业主仍要求按期竣工而引起的施工单位费用增加。

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 1.目的 为维护企业利益,增强各单位变更索赔意识,确保工程项目收益最大化,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项目部项目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工作。 3.职责 3.1公司成立以主管生产的领导为组长,三总师为副组长,相关部室参加的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成本管理部,其主要职责是: 3.1.1负责制订工程项目施工变更索赔管理办法,并不断完善; 3.1.2管理、督促、指导工程项目的施工变更索赔工作,确保项目收益最大化; 3.1.3负责对项目变更索赔考核,按有关规定进行奖罚。 3.2各项目部要坚持索赔增效,维护企业利益的原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为副组长,相关科室参加的变更索赔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3.2.1制定变更索赔计划、目标、方案; 3.2.2负责索赔资料的搜集、整理; 3.2.3负责索赔工作的具体实施。 4.工作程序 4.1工程施工索赔成立的条件 工程施工索赔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根据法律合同规定及惯例,对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损失,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给予赔偿或补偿要求的行为。其成立的条件为: 4.1.1与合同相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施工成本的额外支出,或总工期延误; 4.1.2工期延误事件必须在经批准的进度计划关键线路上,或非关键线路上延误的工期大于总时差; 4.1.3造成费用增加、工期延误的原因,按照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1.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交了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4.2工程施工索赔的内容 工程施工索赔实施中主要是按索赔的目的分类而进行的工期索赔、费用索赔或工期费用双索赔。 4.2.1工期索赔 4.2.1.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责任的原因而导致施工进度延误,要求批准顺延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合同管理-变更索赔及价格调整(一)章节练习 单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工程合同价款为300万元,于2013年8月签订合同并开工,2014年6月竣工。合同约定按工程造价指数调整法对 工程价款进行动态结算。根据当地造价站公布的造价指数,该类工程2013年8月和2014年6月的造价指数分别为113. 15和117.60。则此工程价差调整额为()万元 (A) ?A、11.8 ?B、13.35 ?C、39.45 ?D、52.8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2、下列哪项不属于公路工程变更估价的原则 (A) ?A、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B、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 ?C、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 ?D、如果取消某项工作,则该项工作的总额价不予支付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暂无 多项选择题(共2 题) 1、某公路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A工作遇异常恶劣天气导致停工3天,窝工费900元,同时场外大范围 停电致停工1天,窝工费300元;发包人增加B工作,工期7天,费用15000元。A、B两项工作均为关键工作,据此,承包人可以提出的索赔有 (CD) ?A、总索赔费用15300元 ?B、A工作费用索赔900元,工期索赔4天 ?C、B工作工期索赔7天,费用索赔15000元 ?D、总工期索赔10天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暂无 2、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公路变更工程单价的确定方法有 (AD) ?A、采用计日工单价 ?B、成本加利润的方法 ?C、采用预算定额计算单价 ?D、协商定价 答题结果: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暂无

项目工程索赔管理方案计划办法

工程变更索赔程序及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通则 1.0 目的 为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变更与索赔管理,规范变更与索赔处理程序,明确管理职责权限,规范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合理确定变更与索赔费用,控制工程造价,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集团下属各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变更与索赔管理,其它合同的变更与索赔管理可参考执行。 3.0 关于各职能部门的职责: 3.1项目经理职责 3.1.1、对工程索赔工作负总责,制定项目经理部工程索赔目标,进行目标分解,责任到人; 3.1.2、熟悉项目在建施工管理情况,了解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内容,掌握变更索赔的原则; 3.1.3、定期组织对变更索赔工作进行归纳总结。 3.2项目常务副经理职责 3.2.1、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变更索赔工作; 3.2.3、熟悉项目在建施工管理情况,了解施工合同内容和条款内容,掌握变更索赔的原则; 3.2.4、根据施工现场情况情况的组织项目部变更索赔人员,制定变更索赔的策略和方式; 3.2.5、积极疏通业主、监理、设计单位的关系,做好攻关工作,为变更索赔工作奠定基础。 3.3项目技术总工职责 3.3.1、在常务副经理的领导下进行变更索赔工作; 3.3.2、根据变更设计图纸,结合施工现场情况,与业主、设计、监理单位沟通确定正变更和负变更的可行性,综合考虑制定初步变更设计方案,评估所需要采取的措施方案; 3.3.3、根据制定的初步变更方案,督促工程管理部收集、整理变更资料和变更申请,经审核送项目经理签字后上报监理、业主和设计院; 3.3.4、及时跟踪设计变更批复情况。 3.4成本部职责 3.4.1、在常务副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部的变更索赔工作; 3.4.2、根据设计变更图纸,结合设计变更后采取的措施方案,对变更后的费用进行测算、预算工作,督促收集工期、窝工、自然灾害损失等索赔依据和原始证据; 3.4.3、及时跟踪落实变更索赔批复情况。

变更索赔实施细则

变更索赔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了贯彻落实股份公司加强变更索赔经营创效工作的精神,执行麦麦高铁指挥部把变更索赔工作作为项目部工作重点的要求。麦麦高铁项目部参考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文件《工程项目变更索赔管理办法》,结合我麦麦高铁项目部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施工过程中有利的工程变更,可以消除设计时的遗漏,修改设计时的错误,使工程设计更科学,施工法更合理,工程的性价比更高。项目部通过对利润较高的项目增加工程量、对潜亏项目取消、减少工程量及变更替换成新的工程项目,可以达到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加快进度的目的。 二、工程项目的业主或总包单位(以下简称为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项目的承包人(以下简称为项目部)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项目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项目部向发包人索赔,包括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主要有以下四个面: 1.违约索赔,包括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施工图纸、施工场地、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造成违约;发包人没有按施工合同条件提供应当提供的材料、设备造成违约;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造成违约;因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延误;监理工程师的错误指令造成违约等。

2.监理工程师工作失误引起的索赔,包括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在施工过程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久拖不定;监理工程师的不正确纠纷;监理工程师对正常施工工序造成干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行苛刻检查等。 3.因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包括工程设计变更、施工法变更、追加或取消某些工作等。 4.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包括发生非项目部的原因,致使工程终止或放弃;物价上涨;货币贬值;政策及法规发生变化;恶劣的气候条件;发包人风险;以及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大、时间长、合同履行工程中出现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及现场资料,并经过现场调查都无法发现的地下自然或人工障碍,如断层、溶洞、古墓及地下建筑物;其他承包商的干扰等。 三、项目部选用的劳务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劳务队伍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程延误或项目部的其他经济损失,项目部要以书面形式向劳务队索赔。 项目部向劳务队伍索赔,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延误、工程保修、解除合同及其他事项。 第二章变更索赔的总体原则: 1.日常化。变更索赔工作要贯穿于项目管理的全过程,要把变更索赔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容。 2.主动性。要在项目运作全过程中主动性地进行变更索赔工作,要立足项目全局、主动性进行总体规划,制订向、目标、计划、措施并切实进行落实,不能被动地等待变更索赔事件发生后才进行相应工作。 3.效益最大化。变更索赔是工程项目减亏增盈的重要手段,是项目实现效益的重要途径,必须在确保安全、质量、工期和环保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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