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

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

在金融服务中,银行卡的广泛使用,以及“银联”功能的开通,在给交易带来极大便捷的同时,银行卡也面临着被犯罪行为侵犯的风险。在不断发生的针对各种银行卡犯罪中,有人专门针对储蓄卡(磁条卡)犯罪。犯罪嫌疑人通过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储蓄卡,并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利用“银联”功能在ATM上取款。因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又不断的引发发卡银行和持卡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要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就必须弄清楚该刑事犯罪行为与民事纠纷之间是否存在联系?这种联系是否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处理?

我们知道:使用伪造或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是犯罪行为。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最终应当由行为人承担;但在犯罪嫌疑人被抓获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在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却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还是持卡人先行承担?这是在此类民事纠纷中长期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问题。各个法院对此问题的认定和处理各不相同。在实践中,主要有三种观点:1、认为应当由发卡银行先行承担;2、认为应当由持卡人先行承担;3、认为刑事案

件尚未侦破,应当终止民事案件的审理,等待刑事侦查结果来决定民事案件的审理。那么在此类案件中,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因犯罪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究竟应当由谁先行承担呢?我们认为:在刑事案件侦破以前,或者犯罪嫌疑人承担了刑事责任以后,没有能力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下,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由发卡银行承担。

我们假设在刑事案件尚未侦破的情况下,对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在ATM上取款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承担作如下法律分析:

我们知道:银行吸纳储蓄存款是金融业务项目之一;银行储蓄存款又是银行贷款资金来源之一;银行贷款是基于《贷款合同》,在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建立起来的借贷法律关系;但银行储蓄在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的又是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呢?只有首先弄清储蓄关系的性质,才能正确处理因储蓄存款合同而引发的纠纷。

一、储蓄关系的性质。

储户向银行发出愿意将自己所有的现金存入银行的要约表示,而银行对此要约作出同意接受的承诺表示,并在储户完成了现金交付以后,银行为储户办理存折——即《存款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按期支付存款利息。储户如果选择活期存款,则可以随时要求银行还款,银行则应当按照行业惯例和合同约定立即还款付息;储户如果选择定期存款,则

分以下两种情况:1、到期后要求还款,则银行应当立即还款付息;2、提前要求还款,则储户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银行有权根据合同约定,按照活期利息还款付息。

由此可见,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应当是一种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在这种借贷法律关系中,银行是债务人,储户是债权人。这种借贷法律关系与民间借贷关系不同的是:这种借款利息(存款利息)不是由当事人双方在法律范围内任意约定,而只能由储户根据国家规定的固定利率标准进行选择,银行对此借贷关系的产生无选择。在储户作出取款要求,并提交符合规定的凭证时,银行应当不延迟的、无条件的还本付息。

二、储蓄卡的性质。

银行发行的储蓄卡是属于借记卡,是具有消费信用、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见《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储蓄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银行(见《储蓄卡章程》);储户对储蓄卡只有合法的使用权。储蓄关系是一种实质上的借贷法律关系,储户将自己的现金交付银行后,银行有义务向储户提供证明收到所交付现金的凭据——存折或储蓄卡,这就相当于银行出具给储户的借据;同时它也相当于收条。由于交易可能频繁发生,不可能每次交易均重新制作债权凭证,这样不便于交易,所以使用存折或储蓄卡的形式,就是为了便于反复使用和操作。

因此,从本质上讲,存折、储蓄卡均属于一种债权凭证。

三、储蓄卡上记载款项的性质及归属。

从表面上看,存折或储蓄卡上记载的款项是在储户名下的,因此有人认为:这些记载款项应当属于储户所有。这种观点首先忽略了存折或储蓄卡均属于银行所有的事实;其次忽略了储户不实际占有存折或储蓄卡上记载款项的事实;再次,忽略了这些记载款项是以现金的形式具体存在,并为银行实际占有的事实。

《存款合同》是一种实践合同,合同生效是以储户的现金交付为条件的。现金属于货币,货币是种类物,在货币上的权利是一种物权。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对货币实际占有者就是货币的所有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一、第七十二条、第八十四条关于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所有权取得,以及债的形成的理论,在储户存款之前,储户对自己的现金当然拥有所有权;但当储户将自己所有的现金交存银行后,现金的所有权因储户的交付行为和银行的接收占有行为,而依法由储户转移给了银行;此时,银行对储户交付的现金依法拥有了所有权。在银行取得对储户所交付现金的所有权同时,储户依据《存款合同》形成了对银行的债权。由于储户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关系是一种借贷法律关系,借贷法律关系是依据法律或合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存折或储蓄卡上记载的款项(余额),只是银行对储户出具的银行还款或借

款记录,而该款项实际为银行所控制和占有。

因此,储蓄卡上记载款项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储户对储蓄卡上记载款项只拥有债权。

四、伪造储蓄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及法律责任承担。

储蓄卡是银行所有的授权储户使用的信用支付工具,是银行给储户的债权凭证。犯罪嫌疑人伪造储蓄卡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而不是银行与储户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见《刑法》第177条);因此,在排除储户就是犯罪嫌疑人,并遗失或者仍然持有合法的储蓄卡的前提下,无论犯罪嫌疑人采取何种手段伪造储蓄卡,均与储户无关——即该犯罪行为不能否定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使储户就是犯罪嫌疑人,也不能因其存在伪造储蓄卡的犯罪行为,而否定银行与其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更不能依据储户在伪卡的出现上,存在过失或者故意,否定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因为伪造储蓄卡犯罪所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与银行和储户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无关;储户不应当对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由银行向被告人追偿。

五、使用伪造的储蓄卡,通过ATM支取存款犯罪所侵犯的客体及法律责任承担。(见《刑法》第194条)从表面上看,储蓄卡或存折上的款项是记载在储户名下

的,犯罪嫌疑人以现金的形式从银行储蓄卡或存折上取走存款,是取走了属于储户的款项;但在事实上,在银行支付现金以前,这些储蓄卡或存折上记载的款项,并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存在于存折或储蓄卡上的,因此它只是一个数字,并不为储户实际占有;且存折和储蓄卡的所有权均属于银行。银行对储户存折或储蓄卡上记载的款项拥有所有权。储户要实际占有储蓄卡或存折上记载的款项,只有通过向银行要求履行还款义务来实现——即向银行主张债权。

前面谈到储蓄卡的所有权属于银行,储蓄卡是银行给储户的债权凭证,伪造储蓄卡是侵犯金融机构的管理秩序的行为;结合储蓄卡及卡上所记载款项的所有权属于银行的事实,我们认为:犯罪嫌疑人使用伪造的储蓄卡,通过ATM支取存款的行为所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利,该犯罪行为仍然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并没有侵犯储户与银行之间建立的债权债务关系;因为在事实上,是银行被犯罪嫌疑人通过虚假手段(制造伪卡)所诈骗(见《刑法》第194条)。储户只要仍然持有合法的存折或储蓄卡,就拥有对银行的合法债权。

储户要主张自己的合法债权,只要能够提供合法的债权凭证——储蓄卡或存折,银行就应当不迟延的、无条件的履行支付义务。如果银行要行使有效的抗辩权,则应当证明储蓄卡合法使用,或者不存在伪卡使用的事实,才能对抗储户

的请求;如果银行难以证明上述事实的存在,即使储户遗失了储蓄卡,她仍然拥有对银行的合法债权,银行仍然应当承担给付责任。

六、诉讼请求与举证责任分担,以及举证方式对案件处理结果的重大影响。

此类案件在诉讼请求、举证责任分担、举证方式上非常关键。如何选择诉讼请求,如何围绕诉讼请求进行举证,明确自己的举证责任范围,对案件处理结果存在重大影响。对于此类案件是选择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决定着举证范围大小和举证责任轻重,这都将影响到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选择合同之诉,原告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与银行之间存在合法的合同关系,以及银行没有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即完成了举证。而选择侵权之诉,原告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结果存在,银行存在侵权行为,且银行的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于债权人来说,选择合同之诉举证比较容易一些。

明确了诉讼请求后,要解决的是围绕诉讼请求确定举证范围——即举证责任的分配。根据前面的分析我们知道:持卡人与银行建立的是一种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持卡人是债权人,银行是债务人。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的特征,作为债务人的银行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持卡人履行债务。如果银行方面向债权人以外的人履行了对

债权人的债务,银行方面就应当举证证明:对债权人以外的人履行对债权人的债务是合法的——即债权人以外的人对银行拥有合法的债权请求权(如债权人的授权)。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此类案件原告在起诉时,就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证明:1、提供存折和储蓄卡,证明与银行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自己是合法的债权人;2、提供固定时间段的交易记录,证明债权数额减少的事实客观存在;3、向法院说明自己在前述时间段内没有向银行主张过债权,请求调取证据——视听资料;因为相关的视听材料在银行方面,银行应当承担该部分的举证责任。

如果银行要免除自己的债务,就应当证明自己已经合法履行了债务。银行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承担举证责任:1、提供视听资料(监控录像),证明是债权人向银行提起实现债权的请求;2、提供在前述时间段内的交易记录,证明银行根据债权人的请求,已经履行了债务。

如果银行提供的视听资料证明不是债权人主张的债权,而债权人只要表示没有对外进行过授权行为,认为银行履行债务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银行就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债权人存在对外授权行为的事实,否则不能证明自己履行债务的合法性,不能有效的抗辩和免除债务。如果银行提供的证据证明存在债权人以外的人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向银行主张债权,而银行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履行了义务。很显

然,犯罪嫌疑人应当对自己的上述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但是这种犯罪行为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而没有侵犯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应当与银行应当合法履行的债务无关。

银行依据犯罪嫌疑人的请求履行了义务的行为属于合法履行债务吗?不是。因为,合法的债权人是持卡人,银行只能向合法的债权人——持卡人履行债务。另外,储蓄卡是属于银行所有,是银行出具给存款人的债权凭证。银行对自己所有的和出具债权凭证负有识别的义务,但银行未能识别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是伪造、变造的储蓄卡,而错误的履行债务,银行存在重大过错。银行因自己识别上的重大过错,向债权人以外的人错误的履行了债务,致使履行债务不合法,不能免除对债权人的债务。

从上述分析中可以看出,银行最终应当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但是很多时候银行没有承担责任。这是为什么呢?这是因为权利人在举证过程中存在举证方式不当所造成的结果。

在实践中,持卡人(债权人)发现自己卡上的款项被他人取走后,一般的做法是: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通过公安机关获取伪卡存在并使用的证据,然后依据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向法院提起对发卡银行的民事诉讼。但是从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常常因公安机关存在“不破不立”的办案方式,

导致所调取的证据存在不符合法定取证程序的问题,而丧失证明力。这样的举证方式,给银行提供了要求对案件先进行刑事侦查的机会,使案件处于不确定状态;同时在最大限度内减轻了银行的举证责任。由于银行方面保留视听资料的时间有限,因此原告面临着证据灭失的危险。当视听资料证据灭失的责任不在银行方面时,原告存在举证不能的诉讼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原告面临的结果有两个:法院裁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或者原告自行撤诉,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均不是原告期望的结果。

我们认为:要解决举证方式的选择问题,必须对以下几个问题有准确的认识,1、究竟该犯罪侵犯的是谁的财产所有权?2、谁是真正的受害者?3、谁有权利报案?在实践中人们对上述问题有存在重大误解。

银行与持卡人建立的是债权债务关系,而使用伪造、变造的储蓄卡犯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与该债权债务无关。持卡人选择报案,是因为没有明确储蓄卡上记载的款项是属于银行而不是自己的法律事实。银行向犯罪嫌疑人给付的是现金,而现金的所有权人是银行,因此前述犯罪行为所侵犯的是银行的财产权,而不是持卡人的财产权。因此银行才是该犯罪行为的真正受害人。是否报案,应当是由银行选择决定,而不是由持卡人决定。

因此,当持卡人发现自己卡上的款项被犯罪行为侵犯

后,应当首先选择直接向法院起诉,申请证据保全,将举证责任交给发卡银行。银行要想免除自己的责任只有证明原告是合法取款。但是往往证据显示不是合法取款,且该证据在银行方面,无论银行方面是否提供该证据,均面临败诉的风险。

综上,我们认为:如果有证据证明伪卡存在和使用的事实存在,银行就应当对储户承担给付义务。

(郑建伟)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doc 6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主要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可以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行为 7、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行为

第03讲_法的形式、法的分类、法律责任(1)

【提示】效力层级:(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2)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3.新法优于旧法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的形式,但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4.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3)同一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5.同一位阶的法规定不一致 (1)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3)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小结】

【例题1·判断题】国务院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都是法律。()(2018年)【答案】× 【解析】国务院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 【例题2·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2017年) A.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C.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结算办法》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答案】A 【解析】(1)选项BD:属于法律;其中选项B属于基本法律,选项D属于非基本法律。(2)选项C:属于部门规章。 【例题3·单选题】下列法的形式中,效力等级最低的是()。(2017年) A.宪法 B.地方性法规 C.行政法规 D.法律 【答案】B 【解析】法的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概论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一)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所应承担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是事后的追究,具有强制性、财产性和补偿性等特点。 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指由特定机关(法院、仲裁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予以追究而进行的判断和确认,也即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虽然这一原则是民法上既成已久的观点,有很多专家学者著书立说,但因原则理论性太强,实践中很多司法人员对这一理论不重视或理解不深,虽然对于具体常见类型案件处理的结论一般也不会出现大的错误,但对于判裁、辩论的说理和法律引用、适用经常出现偏差,遇到复杂疑难案件往往无所适从。本人作为最低层法律工作者结合自己实践、体会,查找、参考了大量资料,在此对民事责任归责原则这一问题作比较全面深入的阐析、归纳,不妥之处欢迎指教。 最早的法律责任是野蛮原始的,“以复仇或报复为形式的惩罚是种最古老的保护利益和维护权利的方式——”,欠债还钱、杀人偿命是人们对法律责任的最通俗的解释,随着民事责任可替代性、文明性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也是变化着的。自罗马法以来,各国立法多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为民事责任的一般原则,但到上一世纪,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危险作业和契约关系的增多,为了更充分地保护弱者和诚信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各方利益,又出现了“过错推定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原则。我国的《民法通则》在确认“过错责任”为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又规定了“无过错责任”及“公平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和侵权责任 因过错责任产生并主要适用于侵权领域,所以在此将两者放在一起讨论。 所谓民法上的过错,就是违法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的一种心理状态,它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不良后果,而希望或放任其发生的心理,也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不良后果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不会发生或自信可以避免的心理,也即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故意和过失的区分,在刑法上对于定罪量刑有重要意义。如故意致人重伤的定故意伤害罪,而过失致人重伤的定过失致人重伤罪,具体刑罚的规定差别很大,但在民法中,确立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一般不因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不同,不管是故意伤害还是过失致人伤害,其承担的民事责任除了刑事附带的民事赔偿案中无精神损害赔偿外是没有什么区别的。 在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是被公认的确立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规定。这一原则的确定,为民事主体的行为确立了标准,它要求行为人要尽到对他人的谨慎和注意,努力避免损害后果发生,即要做个“谨慎人”。在审判实践中,判断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要以行为人的预见能力和范围为基础,而预见能力和范围,一般根据三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造成损害时的业务的性质;二是实施某种行为时的客观情况;三是行为人的个人才能。如一位老猎手打兔子,不远处有人,兔子未打中,却将人打伤,因其是位老猎手,具有多年打猎经验,枪法一直很好,据此分析其开枪时的心态为相信自己不会伤到人,主观过错应 为过失,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但如果是一位新猎手,自知枪法不是很准却开枪,放任致人受伤的可能,其主观过错应为故意,是间接故意。 适用过错责任贯彻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受害人在主张加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时,要举证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主观过错,即具有故意或过失,如不能举证证明,则其主张将不能成立。由于过错本身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随着政治、经济、科学技术及人们知识水平的不断变化而变化,在许多情况下,由于现有科技水平和知识水平的限制,很难确定行为人是否具有过错,且在一些特殊领域,要探究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几乎不可能,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相应而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适用方法——过错推定责任。

法律责任的相关概念

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行政责任 1、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要紧分为六种,即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2、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的形式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二)刑事责任 1、主刑。 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2、附加刑。 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形式的是()。 A、警告

B、罚款 C、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D、责令停产停业 答案:D 例题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主刑的是()。 A、罚金 B、没收财产 C、剥夺政治权利 D、有期徒刑 答案:D 例题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刑法能够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下列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剥夺政治权利 答案:D

二、违反会计法律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会计制度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依照《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能够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能够处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单位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行政处分。会计人员有下述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行为 2、私设会计账簿的行为 3、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4、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5、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行为 6、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

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5章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学习目标 通过本章的学习,你应当能够: 1.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的内容; 2.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3. 理解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类型; 4. 了解审计期望差距形成的原因; 5. 理解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避免法律诉讼的措施。 二、主要内容 1.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 (1)对财务报表的责任 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是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计划和实施审计工作,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并据以得出合理的审计结论,发表恰当的审计意见,然后通过签署审计报告确认其责任。 (2)发现错误与舞弊的责任 在财务报表审计中,注册会计师按照准则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获取财务报表在整体上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合理保证,无论该错报是由于舞弊还是错误导致。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按审计准则的要求,充分考虑审计风险,通过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合理保证能够发现导致财务报表重大错报的错误和舞弊。 (3)关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的目的并不是专门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而是对财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在设计和实施审计程序以及评价和报告审计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充分关注被审计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可能对财务报表产生的重大影响。如果有迹象表明,被审计单位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注册会计师应当了解该行为的性质及发生的环境,并获取其他适当信息,以评价其对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2.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成因 从大量的审计诉讼案件来看,导致注册会计师面临法律责任的原因主要来自以下三个方面: (1)法律环境的变化 ①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案件大量增加。近十年来,企业经营失败或者因管理层舞弊造成破产倒闭的事件剧增,投资者和贷款人蒙受重大损失,受害人往往将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签订合同应注意的法律责任 ?合同的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 1书面形式 (1)?概念: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 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 容的形式。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口头形式 3. 其它形式 .合同的内容 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品质;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三.合同订立的方式 (一).要约 (1).概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内容具体确定; B.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2).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二).承诺 (1).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2).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 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3).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4).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 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 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三)?合同的成立 1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时合同成立。 2.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 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3.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资料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按照其约定。 4.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 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 成立。 6.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 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四.合同的无效、撤销、变更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3、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4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 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 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的体系及适用

试论我国的侵权责任法上的归责原则体系及适用 法学0801 王哲 40882008 摘要: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中,并不存在所谓的公平责任原则。但是公平原则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始终贯串整个侵权责任法。按照过错责任原则,要求有过错的人承担责任,体现了行为人为自己行为负责的正义观。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加害人承担责任,体现维护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它们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服务的。并且,在决定具体的责任时,都要以公平原则为依据,合理的认定责任范围。 关键词: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公平原则 在讨论问题之前,一定要把相关的概念搞清楚。 所谓归责原则就是法律确认和追究侵权责任的依据。而我国目前关于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体系在学术界还有很大的争议,各种学说很多。 在理论上, 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体系到底是由几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有不同的主张。归纳起来, 主要有五种: ( 1 )一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只有一个归责原则, 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不是归责原则。(张佩霖: 《也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政法论坛》1990 年第2 期) ( 2 )二元论。认为我国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有两个, 一个是过错责任原则, 另一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米键: 《现代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探索》, 《法学研究》1985 年第5 期) ( 3 )三元论A。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是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 这曾经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通说, 现在的司法实践大多还是坚持这个意见。(刘淑珍: 《试论侵权损害的归责原则》, 《法学研究》1984 年第4 期) ( 4 )三元论B。认为我国的侵权法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王利明: 《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 中国政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与归责的实现

论当代中国法律责任的目的、功能 与归责的基本原则 张骐 一、两则实例引发的问题 案例一:1999年6月14日中午,笔者从收音机的调频节目中收听到中央电视台第一套节目《今日说法》栏目介绍的一则案例。案情大意是:河南一位农村妇女在为期十年的山林承包合同到期前夕,不顾林业管理机关三次要其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提示,擅自砍伐了三百棵树木。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对这名妇女判处了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两千元的刑事处罚。“冤”,是这名妇女以及其他村民对这一处罚的共同反应。事后,这名妇女也说,(没办证是因为)她当时脑子没转过弯儿来。但是因为这些树是在她的承包地里,是她与她的家人花费十年心血劳动的结果。当地的村民们也不理解她错在那里。也许问题主要出在没有办采伐证上。国家最高林业主管机关的官员作为专家对此进行了点评。大意是:我国目前林木保护形势严峻,只有通过严厉的法律制度和严格的执法才能切实保护我国的林业资源和生态环境。笔者对专家的点评没有疑义,只是不明白:法院到底为什么要对她进行这样的刑事处罚?就是因为她没有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么?没办采伐证的代价就是三年囹圄之苦外加两千元罚金吗?如果将她的行为同她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与受到同等刑事处罚的人的别的违法行为相比(如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或下述的非法采血、卖血),她所受到的处罚是否太重了?如果是为了通过处罚保护林木资源,那么法院的这个判决真能起到这个作用么?所付出的代价不会太大么? 案例二:这也是笔者从《今日说法》中听到的案例(在案例一播出后的一星期左右)。这是一则关于处理一个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血霸王”的案例。目前在某些地方非法组织采血、卖血的情况非常严重。这些非法采集来的血液没有任何安全保证(电视中显示的哪个非法采血点的场所、器具都十分肮脏),这种可能会传播多种疾病(如爱滋病、丙型肝炎)的血液或血液制品一旦输进急待救助的伤病员身体里,会对他们的身体、精神,他们的家人以及整个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按照这些非法从事采血、卖血的违法者的“道行”,人们分别称他们为“血头”、“血霸”、“血霸王”。其中“血霸王”的违法行为最为严重。据电视报道,某地卫生行政机关经过长期努力终于将一个“血霸王”查处归案。最后起诉至司法机关。然而,这个其实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血霸王”最后只被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被电视台请来作为专家的国家卫生行政机关的官员,在回答主持人对判决是否偏轻的疑问时分析说:这可能是因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主持人问:如果造成严重后果呢?专家说:如果(以后)发现造成严重后果,(以后)会依法(再)严惩的。在刑法学上,有行为犯与结果犯之分。立法者和司法者过分拘泥于这两种犯罪形式的区别,是导致上述有悖情理的判决的制度上和观念上的原因。在我国已经签字加入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有“禁止双重危险”的原则,即任何人已受一次审判后,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者惩罚。根据这一原则,对此案中的血霸王实际上不可能再行审判。如此一来,这个给社会可能造成了严重潜在危害并以此暴富的“血霸王”,只消在监狱里蹲上几个月,就可以用他作恶所得的巨额不义之财享受清福了,甚至还可以重操旧业继续作恶。我国目前血液制品质量堪忧的状况固然有许多原因,但是,对违法分子不能依法惩罚,法律没有威慑力,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其实不仅是对非法采血、卖血的行为存在这个问题,在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处理上,也同样存在着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股东承担法律责任的几种情形 公司作为一种具有独立人格的企业组织,以其所有的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如果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注意有以下情形作: 1.股东出资瑕疵 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2.股东抽逃资本 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转移部分或全部资金,导致公司履约能力不足,显然违背了资本充实原则,股东应在抽逃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股东抽逃后的注册资金达不到法定最低限额,应视该公司无法人主体资格,由股东承担全部责任。 3.清算程序不合法 公司注销应经过合法清算程序,否则可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清算程序违法包括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未经清算或进行虚假清算、清算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获清偿、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以及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导致无法清算等。 4.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 公司与股东或其他公司混同就会导致公司丧失独立法人资格,债权人有理由认为他们实际上是一家,当公司不能承担责任时,股东或其他公司就应当负承担连带责任。 5.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己财产的 《公司法》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6.不正当控制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高度操控公司为自己谋取利益,公司实际上已丧失独立的法人人格,应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原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脱壳经营 股东将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财脱离出来另组新公司,并将原公司业务转入新公司,新公司实际上利用原公司资产运作,损害合法债权人利益的可要求股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耿星律师整理)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经济法法律责任承担形式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责任体系(一)法律责任概述1.“责任”一词在现代汉语中有双重含义:一是分内应做的事;二是没有做好分内应做的事而应承担的过失。前者表示积极方面,具有肯定性;后者则表示消极方面,具有否定性。两者也是相互联系的。哈特认为,责任至少应当包括:(1)角色责任;(2)因果责任;(3)应负责任;(4)能力责任。也就是说,责任范围是很大的。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赔偿、补偿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这种传统的法律责任概念只强调了责任的消极后果,使得“有限责任”、“证明责任”和责任制之“责任”等概念无法解释。经济法学者却认识到了这一问题,提出要考虑责任的积极功能,扩张责任的含义,如: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责任的含义包括:角色责任、能力责任、公共责任、财产责任、组织责任、道德责任。2.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了法定义务或契约义务,或不当行使法律权利、权力所产生的,由行为人承担的不利后果。法律责任的特点在于:(1)法律责任首先表示一种因违反法律上的义务(包括违约等)关系而形成的责任关系,它是以法律义务的存在为前提的;(2)法律责任还表示为一种责任方式,即承担不利后果;(3)法律责任具有内在逻辑性,即存在前因与后果的逻辑关系;(4)法律责任的追究是由国家强制力实施或者潜在保证的。3.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可以把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因违反民事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它主要是一种民事救济手段,旨在使受害人,被侵犯的权益得以恢复。(2)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3)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4)违宪责任是指由于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和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汇总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相关知识汇总

其他情形①(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例资料;(3)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例资料。 补充: 【一般过错归责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暂时无意识或者失去控制损害责任除丧失意识是因为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外,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2、网络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3、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损害适用过错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原则】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或者精神药品等; 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责任; 3、个人劳务关系中的责任。

杨立明等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草案建议稿》一文中对此做出了如下汇总: 第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侵权责任类型,参照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适用法律,不适用第六条第二款和第七条规定。 第十条【过错推定原则的适用范围】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是指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侵权责任类型,包括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其他法律规定应当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依照其规定。第十一条【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范围】 下列侵权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一)第五章规定的产品责任; (二)第八章规定的环境污染责任; (三)第九章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 (四)第十章规定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但第八十一条规定除外; (五)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事故责任。

《安全生产法》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国家管理社会事务所采用的强制当事人依法办事的法律措施。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各类安全生产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法律义务,保障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法》的执法机关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法律制裁。 一:安全生产法律责任的形式 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形式有3种,即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在现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安全生产法》采用的法律责任形式最全,设定的处罚种类最多,实施处罚的力度最大。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和种类中是最多的。《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首先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享有安全生产权利,负有安全生产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的社会组织和公民,责任主体主要包括4种。 1.有关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领导人,负责人。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负责人,有关主管人员。 3.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 4.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人员。 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亦称行政执法主体,是指法律,法规授权履行法律实施职权和负责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国家行政机关。鉴于《安全生产法》是安全生产领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内容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有哪些具体 内容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是公司对自己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的一个公示,这一声明明确了公司的法律责任,有利于公司开展业务的时候更好地履行义务,也使得合作方能够清楚了解公司的法律责任,避免出现超出公司法律责任的行为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而且能够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公司法律责任声明明确了公司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明确了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 公司法律责任承担声明(范本) 我公司________(名称全称),就与其他公司无法律纠纷事宜在此郑重声明:

1、我公司以诚信为本、重视合作伙伴,重信誉讲诚信,与客户均能友好相处,共谋发展。 2、我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存在任何法律纠纷,如有类似传言,纯属造谣,请不要相信。 3、如本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有法律纠纷,我公司承诺愿意为此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贵公司无关! 特此声明! 签章:公司名称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二、法律责任的归责免责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归结、缓减以及免除的活动。 1、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归责一般必须遵循以下法律原则: 1)责任法定原则。其含义包括: (1)违法行为发生后应当按照法律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违法者的责任;作为一种否定性法律后果,它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职业责任与职业道德

职业道德与职业责任 每人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哪种职业,在职业活动中都要遵守道德。如教师要遵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职业道德,医生要遵守救死扶伤的职业道德等等。 职业道德不仅从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标准和要求,而且是本行业对社会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职业道德是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化。 职业道德作为一种特殊的道德规范,它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 (1)在内容方面,职业道德总是要鲜明地表达职业义务、职业责任以及职业行为上的道德准则。 (2)在表现形式方面,职业道德往往比较具体、灵活、多样。它总是从本职业的交流活动的实际出发,采用制度、守则、公约、承诺、誓言以及标语口号这类的形式。 (3)从调节范围来看,职业道德一方面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内部关系,加强职业、行业内部人员的凝聚力,另一方面它也是用来调节从业人员与其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用来塑造本职业从业人员的形象。 (4)从产生效果来看,职业道德既能使一定的社会或阶组的道德原则和规范“职业化”,又能使个人道德品质“成熟化”。 而计算机职业作为一种不同于其它职业的特殊职业,它有着自己与众不同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这些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是每一个计算机职业人员都要共同遵守的。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国家关于计算机管理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的计算机信息法规制定较晚,目前还没有一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法》,但是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部委等具有立法权的政府机关还是制定了一批管理计算机行业的法律法规,比较常见的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办法》等等,这些法律法规是应当被每一位计算机职业从业人员所牢记的,严格遵守这些法律法规正是计算机专业人员职业道德的最基本要求。 计算机网络主要是计算机技术和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它从20世纪50年代起步至今已经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而网络工程应运而生,网络工程师也逐渐拥有越来越多的从业人员。根据对国内企业在招聘人员和用人的标准分析,大多数企业把有良好的道德素养和遵守职业道德作为第一位的要求,第二是要有团队合作和交流能力,第三才是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要得到社会和客户的认可,网络工程师对自身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责任要有较高的要求。有时候大家可能觉得我们没有触犯公司的规章制度,职业道德没有问题,那么就是我们的职业责任的问题了,这其实是不对的。职业道德归总一句话来说是把公司的利益和员工的利益摆在首位, 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办事公道的一种规范。 公众利益应当时网络工程师的目标,网络工程师应当对其工作承担全部的责任,用公益目标节制网络工程师、雇主、客户和用户的利益。在确信所建立的网络是安全的、符合规格说明的、经过合适测试的、不会影响隐私权或有害环境的条件之下,一切工作以大众利益为前提。当他们有理由相信有关的软件和文档,可能对用户、公众或环境造成任何实际或潜在的危害时,向适当的人或当局揭露,以维护公众利益。最后,应致力于将自己的专业技能用于公益事业和公共教育的发展。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最新资料推荐------------------------------------------------------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1) 第十一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一、法律责任的含义行为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所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否定性法律后果)。 例如: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1)刑事责任: 行为人因为刑事违法行为(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是刑罚,在中国,包括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2)行政责任: 行政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因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工作人员)、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 行政责任的特点是具有惩罚性。 (3)民事责任: 1 / 12

行为人因为民事违法行为或因为民事法律规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责任形式: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民事责任的特点是具有填补性。 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 三种责任的关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条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对公民、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事不二罚。 取最严厉的处罚。 三种责任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 (4)违宪责任:

八年级政治: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初中政治新课程标准教材 政治教案( 2019 — 2020学年度第二学期 ) 学校: 年级: 任课教师: 政治教案 / 初中政治 / 八年级政治教案 编订:XX文讯教育机构

违法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教材简介:本教材主要用途为通过指导思想,使学生懂得做人的道理,了解社会,树立正确得价值观、人生观、世界观,本教学设计资料适用于初中八年级政治科目, 学习后学生能得到全面的发展和提高。本内容是按照教材的内容进行的编写,可以放心修改调整或直接进行教学使用。 教学目标 知识与技能: 识记违法行为的类别,了解什么是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过程与方法: 在学习违法行为的含义、类别及一般违法行为如何制裁的过程中,提高辨别能力。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通过学习违法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认识一般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 教学建议 教材分析 本框主要讲述有关违法行为的基本知识。主要有以下几个问题:一是违法行为的含义,教师讲清两层意思,〔1〕做出法律禁止做的事情,是一种违法行为,这个问题学生比较好理

解;〔2〕拒绝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此问题学生较难理解。我们应知道法律不但规定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什么是禁止做的,违反了要受到什么处罚,而且还要求人们应该怎样做。二是违法行为的类别,本框的重点。违法行为根据其所违反的法律的类别,一般划分为违宪行为、刑事违法行为、民事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几类。教材分别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涵义作了解释,还列举了该类违法行为的一些表现。三是一般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讲清什么违法行为称为一般违法行为?为什么要受到制裁?行政处罚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是指谁? 教法建议 1、充分利用教材设置的小栏目。为调动学生在教学中的主体作用,他们可自选小栏目提出的问题,思考或议论自己身边的民事或行政违法行为的案例。分析自己受教育最深的问题。 2、充分利用各种资源。学生自拟题目收集各种材料,可在教师或同学协作下进行整理,然后在课堂上展示。增强教学的趣味性、说服力,提高学生对为什么一般违法行为也要受到制裁的认识。 3、“研究性学习能力”作为重构课程的主线,是超越应试教育的必由之路,也是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轨的关键。可采用讨论的形式探究一些问题,例如:环境问题直接制约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一)行政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法律责任。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行政责任在追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方式中运用最多。 《安全生产法》针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设定的行政处罚,共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止建设、停止使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证照、行政拘留、关闭等11种,这在我国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中是最多的。 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形式是什么 (二)民事责任 它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造成民事损害,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法律强制其进行民事赔偿的一种法律责任。民事

责任的追究是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受到民事损害时享有获得民事赔偿的权利。《安全生产法》是我国众多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中唯一设定民事责任的法律。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出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责任主体违反安全生产法律规定构成犯罪,由司法机关依照刑事法律给予刑罚的一种法律责任。依法处以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的刑罚,是三种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为了制裁那些严重的安全生产违法犯罪分子,《安全生产法》设定了刑事责任。 《刑法》有关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罪名,主要是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等。 相关阅读: 安全生产的基本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指工程项目各级领导和全体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在抓生产的同时抓好安全工作。他实现了安全与生产的统一,生产和安全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两者不能分割更不能对立起来应将安全寓于生产之中。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归责原则

试论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 引言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个基本畴。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是法律责任中的重要问题,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都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归责原则对部门法之适用,在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和重要标尺,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深入研究这个问题,有助于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在法律制度中的作用。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拟对归责的基本原则及其在部门法中的实践和运用等问题作一简单论述。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的含义 (一)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归结法律责任要先认清楚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法律责任的归责条件,依法理,其由行为、心理状态、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四要素构成。 (二)归责原则的含义 归责,即法律责任的归结,是指国家机关或其他社会组织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判断、认定、归结和执行法律责任的活动。国家机关既不能任意创造或扩大法律,也不能任意消灭或缩小法律责任。国家机关认定法律责任和在此基础上的归责,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环节。 这里讲的归责的基本原则,不同于民法中的归责原则,它是具体法律部门归责原则的基础。归责是一个复杂的责任判断过程。它是特定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的体现,一方面,指导着法律责任的立法,另一方面,指导着法律实施中对责任的认定与归结。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归责原则乃是归责的规则,归责原则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是责任立法的指导方针,也是指导法律适用的基本准则,在不同时期、不同国家存在差别。 二、我国的归责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必须首先服从于法律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正义。在我国,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这些原则对正确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 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预先规定。(2)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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